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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事參軍與元代的錄事司官

发布日期:2015-06-30 原文刊于:《隋唐遼宋金元史論叢》第四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
蔡春娟

 

錄事參軍的設置與職掌

 

關於錄事參軍的設置淵源,杜佑《通典》載唐代以前制度:“錄事參軍:晉置,本為公府官,非州郡職也。掌總錄眾曹文簿,舉彈善惡。後代刺史有軍而開府者,並置之。……隋初以錄事參軍為郡官,則並州郡主簿之職矣。煬帝又置主簿。大唐武徳元年,復為録事參軍。開元初,改京尹屬官曰司録參軍。”[1] 指明錄事參軍起初為公府官、統軍刺史屬官。大概因其職掌與督郵、州主簿職掌相近,隋初文帝在廢除郡、保留州一級行政區劃改革時,以錄事參軍取代州郡主簿之職,此時錄事參軍在地方州一級普遍設置。隋煬帝時又发生了一次变化,即改州為郡,且改錄事參軍為主簿。唐武德元年復改主簿為錄事參軍,唐玄宗開元元年(713)改京兆、河南、太原等府錄事參軍為司錄參軍,其他府州依舊為錄事參軍,縣一級設錄事。宋代沿襲唐制,地方機構也設有錄事參軍,一般置於上州,掌州院庶務,糾諸曹違失,中下州則置錄事[2]。遼代亦設有錄事參軍,現今未見有相關研究文章。《遼史》記“州刺史職名總目”,有“某州刺史、某州同知州事、某州錄事參軍”等官,世宗天祿五年(951),“詔州錄事參軍委政事省差注”[3],由此可知,遼代錄事參軍也為州官。

在歷朝的設置演變過程中,錄事參軍的職能也發生了變化。西晉錄事參軍掌總錄眾曹文簿,舉彈善惡。唐前期府州錄事參軍掌“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糺正非違,監守符印”[4],主要是文案覆查與監察權。但在府州諸曹中,錄事參軍位次上佐,而職頗劇要,有綱紀六曹之實。到唐後期,上佐之任萎縮,“而司錄、錄事參軍之任,品位驟升,總掌州院,諸司仰屬,實為府州僚佐組織之核心,亦猶中央之有宰相矣”[5]。五代時,錄事參軍職能擴大到徵科夏秋兩稅,兼具財務職能。北宋田錫《錄事參軍朱適考詞》曰:“矧以嵗徵之征踰五十萬,月供之籍僅百餘帳,管庫出納,儲廪支收,勾稽簿書,主掌刑禁。適莅厥職,衆稱其廉[6]。由此可知,北宋初錄事參軍除傳統的文案覆察、行政監察與財務監管職能外,尚有司法審判職能。但歷經徽宗改革,錄事參軍職能範圍縮小,回復到中唐以前格局。南宋錄事參軍職能向財務官與司法官方向轉變,原有的監督權削弱,地位也有所下降[7]

以上簡單追述了遼宋以前錄事參軍一職的基本狀況。這一官職隨南宋的滅亡而終止,金、元時期不設此職。但在金、元人文集中經常能看到某人為“某地錄事參軍”的實例,既然金、元時期不設此職,那麼金元人筆下的錄事參軍何指?

 

二、金元人文集所見“錄事參軍”辨析

 

《金史·百官志》及《元史·百官志》均未錄“錄事參軍”一職,但在金元人文集中經常能看到某人為某地錄事參軍的實例,如元好問《中州集》卷三《承旨公》,謂党懷英之“父純睦,自馮翊來,以從仕郎爲泰安軍録事參軍,卒官”;卷五《王使特起》,謂“特起字正之,代州崞縣(今山西省渾源縣)人。……泰和三年(1203)進士甲科,調真定府録事參軍,有惠政,民立碑頌其遺愛”。元人文集中出現錄事參軍一職最多的是王惲《秋澗集》,如《秋澗集》卷五九《故將仕郎潞州襄垣縣尹李公墓碣銘並序》,誌主李瑞(1209-1272)在蒙古國時期曾任衛州錄事參軍兼汲邑長;卷六〇《故將仕郎汲縣尹韓府君墓表》,誌主韓澍,中統年間任彰德路錄事參軍。此外,王惲筆下還有“錄事參軍丹陽薛君文曜”[8]、“濟南錄事參軍解君”[9]、“錄事參軍周幹臣”[10]。似乎金元時期地方上仍有錄事參軍一職。下面就筆者所見金元人文集中出現的“錄事參軍”一職加以辨析。

首先說明一點,下面這種情況本文不加以討論,即文集作者雖為金、元時人,但其所述人物並非在金元時代任錄事參軍。如金人王寂《拙軒集》卷六《先君行狀》載,先君諱礎,字鎮之,大名莘人也。礎之“父臣忠,崇祿寺丞,成州録事參軍,卒贈朝列大夫”。按,崇祿寺,遼代特有官署。其他朝代一般稱為光祿寺,是職掌宮廷膳食的機構。遼代以避太宗耶律德光名諱,改光祿寺為崇祿寺。據《遼史·地理志》:“成州,長慶軍,節度,聖宗女晉國長公主以賜媵臣戶置”,位於今遼寧省阜新市西北。遼代的阜新地區是契丹貴族的腹地,很多地方是皇族或族的封地。由此可知,王寂祖父所任乃遼代錄事參軍。再如元人何中[11]1265-1332)有一首《伯艾堅白道人挽詞——即見山也》:“晝靜清江獄(臨江錄事參軍——原文小注),春調衣錦絃(知興國縣)。去妖人共異,息盜史堪傳。使節臨鄉國,郎星照楚天。穆陵親擢士,公不愧諸賢。”[12] 按,詩中堅白道人指何時,字了翁,撫州楽安人。文天祥同年進士,宋時為臨江錄事參軍、改知興國縣。隨文天祥起兵,兵敗削髮為僧,號堅白道人。諸如王臣忠、何時,雖是金、元人筆下的錄事參軍,但其任職時間並非在金、元時期,這種實例文集中還有很多,本文不加以討論。

下面依年代順序,僅就金元時期人物被稱為“錄事參軍”加以辨析。

 

1.純睦。

《中州集》卷三《承旨公》:“公諱懷英,字世傑,宋太尉進之十一代孫。父純睦,自馮翊來,以從仕郎爲泰安軍録事參軍,卒官。妻子不能歸,遂爲奉符人”[13]。《金史》卷一二五《党懷英傳》關於其父的記事,與《中州集》大致相同而略簡,云“父純睦,泰安軍錄事參軍,卒官。妻子不能歸,因家焉”[14]。按,党懷英(1134-1211),字世傑,號竹溪,金泰安人,大定進士[15]。泰安軍,金初分襲慶府置,治所奉符縣(今山東泰安市),大定二十二年(1182)昇為泰安州。聶立申《金朝党懷英籍貫、家世和生平略考》考定党純睦去世時間,大約在天會十一年(1133)至天眷元年(1138)之間[16],此時泰安軍尚未昇爲州,與上述材料黨純睦任“泰安軍錄事參軍”相符。金人趙秉文(1159-1232)為党懷英作《翰林學士承旨文獻党公碑》,遺憾的是碑文在追述党懷英先祖時,祇言其“十一世祖宋太尉進”,未言其祖、父輩事蹟 [17]。党進,《宋史》有傳,曾官侍衛馬軍都指揮使,領鎮忠武軍節度,後官至太尉。大概党懷英祖、父輩無高官仕宦經歷,所以趙秉文略而不談。

以上材料無從得知党純睦所任泰安軍錄事參軍的實相。翻檢明清以來泰安地區方志,發現《乾隆泰安府志》卷一〇《職官志上》所列金代泰安地方職官,有節度使、副使、尹、同知、治中、參軍、錄事、刺史、縣令等職,錄事下載有二人:党純睦、雷淵[18]。這表明党純睦所任錄事參軍其實是錄事一職。再看雷淵的例子。雷淵,字希顔,別字季黙,渾源人。衛紹王崇慶二年(1213)進士,與元好問交往頗深,互有詩書題記往來,元好問為之作《墓誌銘》,對其評價極高,將之與高廷玉、李純甫並列,認為是金南渡以來可以稱得上“宏傑之士”的三個人。《墓誌銘》記載雷淵仕宦經歷:“崇慶二年中黃裳榜進士乙科,釋褐涇州録事,不赴,換東平府録事,以勞績遙領東阿縣令,調徐州觀察判官。召為荊王府文學兼記室參軍,轉應奉翰林文字同知制誥兼國史院編修官。考滿再任,俄拜監察御史” [19]。據《元史》卷五八《地理志》,泰安州在元初屬東平路。因此元好問所作墓誌銘稱雷淵“換東平府録事”。元好問並未將雷淵所任錄事表述為“錄事參軍”,表明在元好問的觀念里,錄事與錄事參軍還是有區別的。《中州集》之所以將党懷英之父的任職誤為“錄事參軍”,可能是元好問在編輯《中州集》時祇是照錄原始資料而未加以考訂。

錄事與錄事參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錄事在隋唐五代時期是御史臺、諸寺監、諸率府等機構及地方諸府州縣的屬官,掌管文書、檢勾稽失,較錄事參軍品級低,職權輕。在唐代地方諸府州中,錄事祇是錄事參軍的屬員。而在金元時期,錄事是管理城市之行政機構錄事司的長官,詳見後述。

 

2.王特起

《中州集》卷五《王監使特起》:“特起字正之,代州崞縣(今山西省渾源縣)人。智識精深,好學善論議,音樂技藝無所不能。長於辭賦,岀入經史,摘其英華以爲句讀,如天造神岀,至得意不減郭黼。在張代州門下與屏山爲忘年友。泰和三年(1203)進士甲科,調真定府録事參軍,有惠政,民立碑頌其遺愛。改令沁源,又遷司竹監使,朝議欲以舘職召試,會卒。”[20]

劉祁《歸潛志》言王特起“年四十餘方擢第,作詩極髙……嘗為沁源令,政頗嚴,後為司竹監官,疾卒”[21]。未言其為錄事參軍之事。衆所周知,劉祁在敘述史事方面較元好問嚴謹,所以我們對《中州集》“調真定府録事參軍”一語不能完全確信。其後的明清方志如《萬曆沁源縣志》[22]、《成化山西通志》[23]、《乾隆崞縣志》[24]中關於王特起的記事,內容不出《中州集》所載,或更為簡略,照錄前代資料痕跡明顯。在敘述其仕宦經歷時,都有“真定府錄事參軍”一語。按前純睦、雷淵事例,金代沒有錄事參軍一職,王特起所任應是真定府錄事司錄事。

 

3.李瑞。

《秋澗集》卷五九《故將仕郎潞州襄垣縣尹李公墓碣銘並序》,碑主李瑞(1209-1272),字天祥,其先潞州上黨人,五代時期其遠祖遷徙到衛州定居。壬子年(1252)王昌齡主衛州事期間,李瑞曾任衛州錄事參軍兼汲邑長,至元三年總管陳祐又辟為府從事。據王惲《重修録事司壁記》[25],衛州錄事司在1251年即恢復工作。這一年衛州作為史天澤的封地,由史天澤部下王昌齡主管事務,李瑞任職就是在此時期。既然此時錄事司已存在,那麼李瑞所任“錄事參軍”無疑就是錄事司職官。從其“兼汲邑長”的角色來看,他所任應是當時錄事司的最高長官錄事(此時未設達魯花赤)兼附郭縣汲縣尹。

 

4.韓澍。

《秋澗集》卷六〇《故將仕郎汲縣尹韓府君墓表》,主韓澍,字巨川,陳留酸棗人,乃王惲表叔。以刀筆起家,1257年,高鳴為彰德路總管時起為按牘提控官,閱六歲,守錄事參軍[26]。至元二年(1265),轉官制行,積前後勞,授以縣尹。從1257年再過六年是1263年,按時間推算,韓澍任錄事參軍在中統四年前後。據胡祗遹《武略將軍彰德錄事朱公墓誌銘》,誌主朱泉,館陶人,蒙金戰爭時投木華黎麾下,“壬辰(1232)冬超拜武略將軍、彰德録事,當南北衝要,兵餘市井蕭條,官府草創”[27]。可知彰德錄事司工作在1232繼承金代制度已經恢復。再據胡祗遹《奉直大夫僉江西湖東道肅政廉訪司事杜公墓誌銘》,誌主杜伯元(1234-1292),字亨甫,125825歲時襲父職為彰德錄事司判官,中統建元(1260)改充録事,秩未滿除臨漳縣丞,隨授提領縣事,至元二年選陞內黃縣尹[28]。據此可知,韓澍所任彰德“錄事參軍”,其實就是彰德錄事司官,任期在杜伯元任錄事之後。

 

5.周幹臣。

王惲《秋澗集》卷七《風秀山歌》曰:“至元九年1272,來官平陽,得之於錄事參軍周幹臣處。周,予弱冠時同舍郎也。”按,周幹臣,名貞,字幹臣,號曲山。少時與王惲同學于王磐門下,官至大名路南樂縣尹,故王惲又稱之周南樂。解職後依王惲寓居汲縣。王惲《喜周宰來居》十三首,詳細道明了他與周貞的交往[29]。詩中還可明瞭周貞的為官情況:清正廉潔,號稱能官,但卻囊空如洗,以致解職後借車還鄉。兩人同居汲縣期間,唱和頗多,有《淇奧唱和》一集[30]。至元二十九年三月周幹臣去世,王惲為作《周曲山挽章》,並為其操辦喪葬後事[31]

王惲有詩《送周録事幹臣任滿赴都》,“青衫白髪老參軍,銀管聊鋪兩考勲。公吏檢身知禮度,兒童爭語説清勤。春官吏選多書最,祖帳東門惜重分。匣劒莫將塵自翳,諌章論草要新文”[32]。這首詩中用“錄事”、“參軍”稱呼周幹臣。據此似乎可判斷,周幹臣所任錄事參軍是錄事司錄事一職。但是,王惲又稱周幹臣“賊曹參軍”。《秋澗集》卷七七《浣溪沙》之八有“至元九年秋九月,登秋風亭觀雨,呈賊曹參軍周幹臣”。按,賊曹,兩漢魏晉南朝時期設置,主盜賊事,自西晉末東晉始,其長官稱賊曹參軍。而據《元史·百官志》,元代錄事司主管捕盜之事者乃錄事司判官。這首詞和《風秀丹山歌》都作於至元九年王惲到平陽路總管府任判官之時,所以要判斷周幹臣所任到底為何職,這要看至元九年時錄事司中誰主掌捕盜事務。

《元典章》卷五一載有至元八年中書省關於錄事司巡捕事務下達的決定,轉錄如下:

至元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刑部奉省劄:

來呈:“北京路總府備錄事司兼捕盜所申:‘照得各縣俱有巡尉,惟錄事司兼管捕盜,遇有失過盜賊,依限不獲,即不見合停錄事或錄判俸給體例。’呈乞照詳。”爲此,送吏部議擬得:“隨路錄事司,元奉中書省劄付止令錄事司捕盜,别無擬定何員兼管明文。蓋爲錄事司人煙湊集去處,遇夜必須司官親行巡防,難同簿尉時復於村鎮巡捕。若准法司比擬下縣體例,專令錄判獨員兼管,似爲偏重。擬合令錄事司官輪番巡捕,遇有失盜,止坐巡捕官員。乞照詳。”省府准擬,仰依奉施行[33]

據此,至元八年時錄事司錄事、錄判均負有捕盜職責,二官要輪番巡捕,誰失職就追究誰的責任。這一規定至元二十年時仍在實施,且推廣到新收附的南方地區。《元典章》卷五一《刑部一三·諸盜三·捕盜》“軍民官一同巡禁”條載:

至元二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省:

據建昌路申:“切見本路所轄縣分,遇有失盜,將當該捕盜官、弓手依例責罰。外據錄事司官輪番巡捕,遇有失盜,止坐當巡官員。緣江南新附城池,俱有鎮守營軍衙門,難同腹裏路分”[34]

建昌路就本路捕盜事宜上報雲南行省,從文件內容知,當時南方錄事司官也輪番巡捕。平陽路在今山西,元時屬中書省統領的腹里地區,至元九年時實行的無疑是錄事、錄判輪番巡守的制度,兩人都有捕盜職責。綜合以上諸條材料,筆者傾向周幹臣所任乃錄事司錄事一職

 

6.解節亨。

王惲詩文中還提到“濟南錄事參軍解君”[35]。此“解君”即解節亨,姚燧為其父解禧(1228-1308)撰有《墳道碑》[36],據該碑,解節亨為真定人,筮仕為工曹史,出為濟南録事參軍,再轉德州判官,武宗至大年間為秘書監丞。程鉅夫為解節亨作有《東書院記》一文,曰:解節亨字安卿,號東菴,“世以儒術起家,歴宋金多名進士,家藏書萬數千卷,而君於書無不讀。至元十三年詔試天下士,君中首選,由是階以入仕,用廉勤以効於朝,用循良以治於外。凡天子擇任華要,君必與焉,由集賢太常三入東觀,再署詞苑,名與學躋,徳與位隆,蓋敭歴三十有餘嵗矣”[37]。可知解節亨至元十三年通過儒士考試始入仕為官,那麼他任濟南錄事參軍也是在至元十三年之後了。王惲、姚燧筆下之“錄事參軍”,在劉敏中筆下就是“錄事”了。劉敏中《解錄事安卿代歸餞行序》,明確記載解安卿至元二十二年(1285)至二十七年擔任濟南錄事司錄事,共六年[38]。可見,解節亨所任實際上是濟南錄事司錄事。這裏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王惲、姚燧都稱解節亨為“錄事參軍”,可見元朝時使用“錄事參軍”稱呼當時的錄事司官並不罕見,這也許已成為當時士人熟知的、慣用的使用語。

 

7. 薛文曜。

《秋澗集》卷七二《題自書歸去來後》有“錄事參軍丹陽薛君文曜”一語[39]。按,薛文曜,字彥輝,丹陽人,至元二十七年(1290)為陝西澄城縣尹,重修澄城縣學,為當地名宦[40]。《秋澗集》中多次提到此人。據王惲《重修録事司壁記》載,衛州錄事司自辛亥(1251)歲州理復舊,當時萬事草創,其司靡有定所,後移於雷氏私第,然敗屋數間而已,幾乎無法正常辦公。至元二十三年(1286),薛文曜來蒞是職,第二年,乃與其監也鮮不花、司判趙計畫重修錄事司,經始於丁亥(1287)之春,畢工於是冬之季。畢工第二年,薛文曜等請王惲作這篇記文[41]。由記文內容可知,也鮮不花是錄事司達魯花赤,薛文曜是錄事,趙是錄判。可見,王惲這裏使用的“錄事參軍”實際上是錄事司“錄事”一職。王惲另有一首詩《送録事薛彥暉秩滿北上》[42],可直接證明這一點。至元二十六年(1289),薛文曜任衛輝路錄事期滿,即將北上陝西任澄城縣尹,王惲為作《送薛參軍北行序》,贊曰:“丹陽薛君彥暉由藩府掾從事於斯者四十餘月,為人外簡朴而內廉能,供王事理民訟,直而有方”[43],又用“參軍”稱呼薛文曜。這裏“參軍”是錄事參軍的簡稱。

 

8.薩都剌。

薩都剌《雁門集》卷二《憶觀駕春蒐二首》序曰:“天曆元年(1328),京口録事參軍某以事留京,觀駕春蒐,盛事也,得詩一聯聊委之。”[44]序中薩都剌自稱“京口錄事參軍”。按,薩都刺(約1272-1355),字天錫,號直齋[45]。京口,元代鎮江路,下轄錄事司、三縣。查《至順鎮江志》所載鎮江路錄事司職官,在“達魯花赤”條下,有“薩都剌,字天錫,回回人。泰定四年(1327)登進士第,將仕郎。天曆元年七月至”[46]。由此可知,薩都剌所任“錄事參軍”實際上是錄事司達魯花赤。達魯花赤為元代地方機構最高長官,往往又被稱為“監”、“長”,所以錄事司達魯花赤往往又被稱為錄事長。《溪行中秋玩月並序》記載薩都剌登第後仕宦經歷曰:“始以進士入官,為京口錄事長。南行臺辟為,繼而御史臺奏為燕南架閣官[47] 錄事司達魯花赤被稱為錄事長的例子還有邁里古思。據楊維楨《故忠勇西夏侯邁公墓銘》,邁里古思,字善卿,西夏人,生於杭州。後以詩登進士第,官紹興録事長。改江東肅政廉訪司經歷,後贈官中大夫,僉江浙樞密院事[48]。明人徐賁有詩《哀故樞密西夏邁公》:“初為錄事長,政治不憚冗。德孚島民服,勢屈苖獠恐。”[49] 楊維楨、徐賁都稱邁里古思為“錄事長”,而《元史邁里古思傳》明確記載:“至正十四年(1354)進士,授紹興路錄事司達魯花赤。”[50]

詩文中“錄事司達魯花赤”、“錄事長”往往又簡稱為“錄事”或“參軍”。如吳克恭詩《三月十日與薩天錫録事遊京口城南小寺忽虞伯生秘監寄薩詩用韻呈席上》[51],就稱薩都剌為“錄事”。 薩都剌詩“京口參軍門不出,鶴林老子笑相過。主人病久來車少,門巷秋深落葉多”[52]自稱為“京口參軍”。還有獲獨步丁的例子。據《至順鎮江志》,獲獨步丁,字成之,回回人。至順元年(1330)登進士第,將仕郎。二年七月為鎮江路錄事司達魯花赤[53]。而陸文圭《靜菴説贈都瑚布鼎録事》則稱其為“錄事”,正文中又稱其為“古潤録事長官” [54]。按,都瑚布鼎乃獲獨步丁的異譯,古潤即鎮江。

 

9.昂吉

元人顧瑛編《草堂雅集》錄有《昻吉小傳》,“字啟文,西夏人。登戊子(至正八年,1348)進士榜,授紹興錄事參軍,多留吳中,時扁舟過餘草堂,其為人廉謹,寡言笑”[55]。清人顧嗣立編《元詩選》亦有《錄事昻吉小傳》,較顧瑛所錄更為詳盡,“字唘(一作起)文,本唐兀氏,世居西夏。昻吉留呉中。舉至正七年(1347)鄉薦,明年登張秦榜進士,授紹興錄事參軍,遷池州録事。為人廉謹,寡言笑”[56]。兩人都稱昂吉為紹興錄事參軍。清修方志,抄錄元時人對昂吉的稱呼,仍稱其為錄事參軍。如(清)李亨特修、平恕等纂《乾隆紹興府志》卷二六《職官志二郡佐》“元代同知、治中、推官、經歷”條下,列有“昂吉,西夏人,錄事參軍”;同書卷四二《人物志名宦中》亦載有“昂吉,西夏人,紹興路錄事參軍,為人廉介,文行俱可稱”。昂吉所任到底為何職?按上述薩都剌、邁里古思、獲獨步丁的例子,元後期色目人中進士後,很多人被任命為錄事司達魯花赤一職,且在元人文集中往往被稱為“錄事參軍”。昂吉所任是不是也是錄事司達魯花赤?答案是否定的。據上述《乾隆紹興府志》卷二六《職官志二郡佐》,在昂吉之後,明確列有“篤烈圖,至正八年(1348)任紹興路錄事司達魯花赤”。昂吉至正八年中進士,被任命為紹興錄事參軍,而此時的紹興路錄事司達魯花赤為篤烈圖,元朝至正八年時錄事司達魯花赤只設一人[57],所以昂吉所任並非達魯花赤,可能是錄事或錄判。正因此,《元詩選》所錄昂吉小傳,在“授紹興錄事參軍”之後,還有“遷池州録事”一語,若是由錄事司達魯花赤遷池州錄事則是降職,不符合常調。

 

10.李某。

蒲道源《李録事祈雨有感詩序》,記載了興元録事參軍李從仕於元統乙亥(1335年)夏五月為民祈雨之事[58]。從文意可知,李某,散官銜為從事郎,任興元路錄事。可見這裏的“錄事參軍”實際上也是錄事一職。

 

11.徐某。

劉詵有詩《春遊和徐録判》:“録事參軍姓字芳,愛民曉出馬蹄忙。千門春色歸桃李,四海人才待棟梁。蘭省清風催玉珮,蓬萊白日飲天漿。裁詩欲效瓊瑤報,自愧全無時世妝”[59]。按,劉詵(1268—1350),字桂翁,號桂隱,廬陵人。生於宋末,入元不仕,《元史》卷一九〇《儒學二》有傳。他詩中所言乃是元朝之事。由詩名及詩內容可知,這裏的“錄事參軍”指錄判,即錄事司判官。

由上可見,金元時期文集中出現的“錄事參軍”所指概念並不確定,有錄事司達魯花赤、錄事、錄判三種可能,具體是哪一種,要根據人物仕宦經歷及多種資料仔細分析。總的來說是指當時的錄事司官。下面擬對唐代與元代的錄事司做一簡單比較,從而追尋元人將當時的錄事司官稱為“錄事參軍”的原因。

 

三、唐代與元代錄事司比較

 

唐代亦有錄事司,殆即錄事參軍治事機構,唐人稱為糾曹,與勾曹或勾司義同[60]。錄事司中除錄事參軍外,尚有錄事若干人,掌“受事發辰,檢勾稽失”,此外,還有錄事史等胥吏[61]。不同等級的府、州錄事司所設錄事(司錄)參軍及其屬員的員數、品秩各不相同。《唐六典》卷三〇所載如下:京兆、河南、太原等府,各置司錄參軍二人,正七品上;錄事四人,從九品上。唐前期在軍事要地所設的都督府,其中大都督府錄事參軍二人,正七品上,錄事二人,從九品上;中都督府錄事參軍一人,從七品下,錄事二人,從九品上;下都督府錄事參軍一人,從七品上,錄事二人,從九品上。上州錄事參軍一人,從七品上,錄事二人,從九品上;中州錄事參軍一人,正八品上,錄事一人,從九品下;下州錄事參軍一人,從八品上,錄事一人,從九品下。此外,各司各有史二至四人[62]。簡要言之,錄事參軍品級在從八至正七品,錄事品級為從九品。其職能主要在勾檢文書和監察方面,除舉彈官吏善惡外,監察範圍還擴展到經濟、司法方面。此外,還有一重要職能,即綱紀六曹。這方面唐史學者已有很多研究,不贅言。因錄事參軍職權重要,綱紀六曹,總掌州院,往往成為府州僚佐之核心人物,那麼他所在的機構錄事司自然也成為府州治事之核心機構。

金元時期,錄事司職能發生本質變化,成為管理城市戶民的行政機構[63]。金代於中都及五京設立警巡院,於十三個總管府和所轄諸府節鎮設錄事司,防刺州設司候司,以管理城市民政。錄事司設錄事一員,正八品。判官一員,正九品。職掌與警巡院相同。《金史》卷五七《百官志》載警巡院職掌為:使一員,掌平理獄訟、警察別部、總判院事;副使一員,掌警巡之事;判官二員,掌檢稽失、簽判院事。

蒙古國時期,對攻打下的金朝諸地,沿襲金代錄事司和司候司制度加以管理兩京則沿襲金代警巡院制度。至元二年 (1265) 改並諸路州府,“散府州郡戶少者,不須更設錄事司及司候司”,一些錄事司相繼撤銷,司候司全部撤銷。統一南宋後,改變南宋廂的設置,於南方亦設錄事司。據《元史》卷九一《百官志》七:“錄事司,秩正八品。凡路府所治,置一司,以掌城中戶民之事。中統二年,詔驗民戶,定為員數。二千戶以上,設錄事、司候、判官各一員[64];二千戶以下,省判官不置。至元二十年,置達魯花赤一員[65],省司候,以判官兼捕盜之事,典史一員。若城巿民少,則不置司,歸之倚郭縣。在兩京,則為警巡院。獨杭州置四司,後省為左、右兩司”。要言之,元代錄事司只設於路總管府所在路城(除陝西行省鞏昌府),該城區即是它的管轄區,它與該路之倚郭縣分理城內城外。其職官有達魯花赤、錄事、錄判、典史各一員[66],另有司吏四人[67]。達魯花赤、錄事皆為正八品[68],《元史》、《元典章》均未載錄判品級,據《事林廣記·別集》卷二《外任諸衙門官職》,錄判為正九品。可見,元代與金代錄事、錄判品級相同。其職責原則上與親理民事的州、縣相同,大致有警察權(包括捕盜和維持治安)、徵收租稅權、裁判權、管理書院等[69]

從上可見,唐代地方州一級錄事參軍與元代錄事司錄事的品級大致相當,但唐代錄事司的管轄範圍要比元代錄事司大得多。唐代錄事司因有監察權,職可糾錄一郡諸曹屬縣,而元代錄事司僅管轄路府所在地之城中戶民。

代的錄事司制度承襲自金朝,唐宋的錄事參軍並無關係,兩者職能也不相同。當時人朱晞顏對此有明確記載:“(唐宋)録事參軍,凡部內政理善惡、簿書稽違、計當否皆得以糾録之,蓋一郡綱轄之地。暨皇元肇興,混一區夏,庶務更新,廢而不設,令路府更置録事司,秩二百名(石),割旁縣舊關內之地以分治之。邑有令長、有人民、有獄訟、有徭役而獨無絲粟之征,視昔録事參軍之職任重而責専,名同而實異,特負郭之一劇縣也。”[70] 朱晞顏明確指出,元代廢除南宋州郡的錄事參軍,另設錄事司機構。《至順鎮江志》載:“城中民舊隸丹徒,今置錄事司以統之。錄事之上,亦設達魯花赤,而佐以判官,列曹庶務,一與縣等,非若古錄事參軍,惟勾稽簿書、糾彈郡事而已。”[71] 這兩則史料道出了古代錄事參軍與元代錄事司職掌的不同,表明錄事司相當於一縣衙門。它有自己的管轄區,在金元兩代進士名錄中,都可以看到以某地錄事司為籍貫之人。錄事司官與縣官一樣,都是基層親民之官。時人程端禮有詩曰:“今代録事官,乃與令長同。”[72] 吳澄亦曰“錄事職位雖卑,而父母一城之民,其任固不輕也。”[73]

金元錄事司官地位較唐宋錄事參軍要低。至元三十一年,元人陳膺為新建的鎮江路錄事司作記曰:“錄事於古為州主簿,為司錄,為督郵,其後為錄事參軍。職糾錄一郡諸曹屬縣,上及太守丞貳,苟有過,舉核無所避。秩雖卑,權與御史等。國朝馭繁以簡,惟上郡得置錄事司分治,城之民隸焉。名為錄事,實遠與古異。秩稍大者,率得以公事役使譴訶之。由是奔走承上命,懦慄遜避唯謹。”[74]《元典章》載錄的“錄事毆經歷”事件,正好印證了陳膺的這段話。事件發生在江西行省江州路,皇慶二年三月初三日,拜賀天壽聖節的公宴由江州路錄事司負責。因茶飯遲誤,江州路總管府經歷孫良佐便親行催督錄事劉世忠般飯,二人發生衝突,劉世忠打了孫良佐一拳。劉世忠因此事被杖四十七下,解見任,别行求仕[75]。元代路經歷從七品,只比正八品錄事高一級,也敢对錄事劉世忠吆三喝四,可見元代錄事地位之低。唐宋時期錄事參軍品級雖然也不高,因具有監察權,因而得到重視,即使品級比自己高的太守丞貳對之也不敢怠慢。而元朝的錄事司官因權輕位卑,往往受到高官欺壓。如上述鎮江路錄事司起初雖有自己的治所,但凡有位高之機構前來佔據,錄事司不得不幾次避讓搬遷,甚至落得於民宅辦公的地步。正因為失去了監察權,而轉變為最基層的地方官,導致錄事地位下降。

綜上所述,宋錄事參軍與元代錄事司官並無承襲關係,且管轄範圍有別,職掌與職能性質不同地位差别很大。在古代,文人經常借用代官名來稱謂當時有着相似職掌或職位的官員,見於王惲《秋澗集》的“別駕”即為一例。別駕為唐宋以前官名,唐代時為府州上佐之一,宋代諸州亦置,元代並未設置。但王惲在《淇州创建周府君祠堂碑铭》一文中稱周鍇為“魏府别駕”[76]。既然唐宋錄事參軍與元代錄事司官職掌地位皆不同,那麼元代文人爲何要將錄事司官稱為錄事參軍呢?或許是因為兩者之間存在一些相似點。

首先,在名稱的延續方面。唐代錄事參軍、錄事、參軍是三個職掌不同的職官。僅就地方行政機關而言,錄事參軍乃府州僅次於上佐之重要僚佐。錄事乃府州錄事參軍的屬員,或是縣一級的勾官,品級極低(從九品)甚至是無品級的雜任。參軍除功、倉、戶、兵、法、士六曹參軍外,尚有參軍事一職。六曹參軍分掌各曹,其品級依其所在府州級別不同,在從八下至正七下不等。唐代改隋代書佐為參軍事,地方府州設二至六人不等,職掌出使、檢校及導引之事,無常職,隨事調遣。士人初出仕多授以此官,使之觀摩學習,然後遷任職事官[77]。品級較六曹參軍低,依其所在府州不同,為從九下至正八下不等。這三個職官名稱延續到元代錄事司的只有錄事一職。但,如前所述,在元代,這三個名稱往往被文人借用,都用來指當時的錄事司官。

其次,在任官的某些方面,唐代和元代制度也是相似的。比如錄事(參軍)調任遷轉方面。唐代錄事參軍遷轉,多任縣令一職。如張懷寂,由伊州錄事參軍轉甘州張掖縣令;盧寂,自太廟齋郎歷濟泗三州錄事參軍,轉嘉興、常山二縣令;韓紳卿,由揚州錄事參軍遷徑陽縣令;崔孚,由常州錄事參軍授越州余姚令[78]。由前述可知,金、元時期的錄事也大多轉任為縣尹一職。如雷淵,由東平府録事,以勞績遙領東阿縣令;王特起,由真定府録事改沁源縣令。薛文曜,由衛輝路錄事司錄事調陝西澄城縣尹;李瑞在任衛州錄事司錄事的同時就兼任附郭縣汲縣尹;杜伯元由彰德錄事司録事,改除臨漳縣丞,隨授提領縣事,旋又陞內黃縣尹;韓澍亦由彰德路錄事司官,積前後勞,授以縣尹。其他如吳師道,由寧國路錄事,遷池州建德縣尹[79]

此外,應該還有感情方面的因素。如前所述,金元錄事司官較唐宋錄事參軍地位下降,而擔任金元錄事司官者大多為士人,其中不乏進士。如前述雷淵,崇慶二年進士,釋褐涇州録事;王特起,為泰和三年(1203)進士甲科,調真定府録事參軍;薩都剌,泰定四年進士,始以進士入官,為京口錄事長;邁里古思,至正十四年進士,授紹興路錄事司達魯花赤;昂吉,至正八年進士,授紹興錄事司官,遷池州録事。其他如元初名臣王磐,年二十六擢金正大四年(1227)經義進士第,授歸德府錄事判官[80];月魯不花(字彥明,蒙古遜都思氏),“登元統元年(1333)進士第,授將仕郎、臺州路錄事司達魯花赤”[81];張楨(字約中,汴人),登元統元年進士第,授彰德路錄事[82];孫撝(字自謙,曹州人),至正二年(1342)進士,授濟寧路錄事[83]。金元時期士人地位低下,在惺惺相惜的感情支配下,士人行文時難免抬高同道的身份地位。

總之,元代錄事司與唐代錄事司雖沒有直接淵源,但在名稱以及制度等方面存在着相似點,元代文人在記事時才借用前代的“錄事參軍”來稱謂當時的錄事司官。把錄事甚至錄判稱為“錄事參軍”,顯而易見有抬高其身份的作用。

 

四、小 結

 

綜上所述,始設於西晉的錄事參軍一職,隨南宋的滅亡而終止,金元時期未設此職。金元時期人被稱為“錄事參軍”者,實際上是當時的錄事司官,即錄事司達魯花赤、錄事或錄判。金元時期的錄事司與唐代的錄事司沒有直接的承襲關係,職掌不同,職能性質也不同,但同作為地方治理機構,兩者有一些相似點,加上名稱相同,所以金元文人往往借用前代的“錄事參軍”一語來指代當時的錄事司官,在錄事司秩卑位微的金元時期,這多少有些抬高其身份地位的作用。

 

 

 

(本文原發表在《隋唐遼宋金元史論叢》第四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4月)

 



[1] 《通典》卷三三《職官十五總論郡佐》,中華書局,1988年,912頁。

[2]目前關於唐宋時期錄事參軍的相關問題研究比較充分,學者對其職能與地位變化問題進行了詳盡論述。參見嚴耕望《唐代府州僚佐考》,《唐史研究叢稿》,新亞研究所,1969年,103頁;苗書梅《宋代州級屬官體制初探》,《宋史研究论文集——国际宋史研讨会暨中国宋史研究会第九届年会编刊》20007294頁;賈玉英《唐宋時期州僚佐體制變遷初探》,《中州學刊》2012年第6期,153-157頁;汪慶紅《唐宋錄事參軍法定職能演變探究》,《寧波大學學報》2012年第1期,96-101頁。杜文玉《唐代地方州縣勾檢制度研究》,《唐史論叢》第16輯,陝西師範大學出版總社有限公司,2013年,1-17頁;杜文玉《唐五代州縣內部監察機制研究》,《江西社會科學》2013年第2期,99-108頁。

[3]《遼史》卷四八《百官志四南面方州官》“州刺史職名總目”條,中華書局,1983年,820頁。

[4]《唐六典》卷三〇《三府督護州縣官吏》中華書局,2008748頁。

[5] 嚴耕望《唐代府州僚佐考》,104頁。

[6] (宋)田錫《咸平集》卷三〇《考詞錄事參軍朱適》,《文淵閣四庫全書》本,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1085559

[7]參見汪慶紅《唐宋錄事參軍法定職能演變探究》,《寧波大學學報》2012年第1期,96-101頁。

[8] (元)王惲《秋澗集》卷七二《題自書歸去來後》《元人文集珍本叢刊》2冊,新文豐出版公司,1985年,290頁。

[9] 王惲《秋澗集》卷三三《濟南錄事參軍解君瑞芝圖》《元人文集珍本叢刊》1471

[10] 王惲《秋澗集》卷七《風秀山歌》《元人文集珍本叢刊》1224

[11] 何中,字太虛,一字養正,臨川人。至順二年為龍興路宗濂、東湖二書院山長,至順三年卒,揭傒斯為作墓誌銘,著作有《知非堂稿》等。

[12] (清)顧嗣立《元詩選》二集上,中華書局,1987年,375頁。

[13] 《中州集》卷三《承旨党公》,《四部叢刊初編》本。

[14]《金史》卷一二五《党懷英傳》,中華書局,1975年,2726頁。

[15] 有關懷英的研究,參見王慶生《党懷英生平仕考述》,《文教資料》1999年第1期,70-81頁;聶立申《金朝党懷英籍貫、家世和生平略考》,《泰山學院學報》2008年第5期,89-93頁等。

[16] 《泰山學院學報》2008年第5期,89-93頁。

[17] (金)趙秉文《閑閑老人滏水文集》卷一一《翰林學士承旨文獻黨公碑》,《四部叢刊初編》本。

[18] (清)顏希深修、成城等纂《乾隆泰安府志》卷一〇《職官志》上,《中國地方集成》第63山東府縣輯》,343頁。

[19] (金)元好問《遺山先生文集》卷二一《希顏墓銘》,《四部叢刊初編

[20] 《中州集》卷五。按,文中的张代州,即張大節(1121-1200),字信之,代州五台人,天德三年(1151)進士,曾为崞縣丞,《金史》卷九七有傳。屏山,即李純甫(1177-1223),字之純,號屏山居士,承安二年(1197)進士,《金史》卷一二六有傳。

[21] (金)劉祁《歸潛志》卷四“王特起”,《元明史料筆記叢刊》,中華書局,1997年,31頁。

[22] (明)李守貞纂修,見《日本藏中國罕見地方志叢刊續編》2,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3年,580頁。

[23] 見《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第174冊。

[24] 見《中國地方志集成·山西地方志輯》14,鳳凰出版社等,2005年。

[25] 《秋澗集》卷三八《重修録事司壁記》《元人文集珍本叢刊》1522頁。

[26] 守錄事參軍,“守”《文淵閣四庫全書》本作“轉”。

[27] (元)胡祗遹《紫山大全集》卷一八《武略將軍彰德錄事朱公墓誌銘》,《文淵閣四庫全書》1196册, 306頁。

[28] (元)胡祗遹《紫山大全集》卷一八《奉直大夫僉江西湖東道肅政廉訪司事杜公墓誌銘》,《文淵閣四庫全書》1196册,311頁。

[29] 《秋澗集》卷三一《元人文集珍本叢刊》1451

[30]《秋澗集》卷四二《淇奧唱和詩序》《元人文集珍本叢刊》216

[31]《秋澗集》卷二一《周曲山挽章》《元人文集珍本叢刊》1350

[32] 《秋澗集》卷一五《送周録事幹臣任滿赴都》《元人文集珍本叢刊》1,302

[33]《元典章》卷五一《刑部一三諸盜三捕盜》“錄事司巡捕事”條,陳高華等點較,中華書局,2011年,1701頁。

[34] 《元典章》卷五一《刑部一三諸盜三捕盜》“軍民官一同巡禁”條,1702頁。

[35] 《秋澗集》卷三三《濟南錄事參軍解君瑞芝圖》《元人文集珍本叢刊》1471

[36](元) 姚燧《牧庵集》卷二五《贈少中大夫輕車都尉渤海郡侯解公墳道碑》,《四部叢刊初編》本。

[37](元) 程鉅夫《程雪樓文集》卷一三《東菴書院記》,《元代珍本文集彙刊》,臺北:中央圖書館,1970年,524

[38] (元)劉敏中《中庵先生劉文簡公文集》卷一二《解安卿代歸餞行序》,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92,書目文獻出版社,1988年, 373頁。

[39] 《秋澗集》卷七二《題自書歸去來後》《元人文集珍本叢刊》2290

[40] (清)戴治、孫星衍等纂修《乾隆澄城县志》卷五《學校儒學》:旧在縣西门外,……元至元二十七年知縣薛文曜重修宣聖廟,皇慶二年知縣張洵重修講堂,俱有碑”;卷一〇《職官》上“元縣尹”條:薛文曜(又作“耀”),丹陽郡人,字彥暉(又作“輝”)。前至元二十七年以從仕郎知澄城縣事,剛方清慎,勞績著聞,獄空訟簡,時和年登。嘗捐俸金以修廟學”。《中國地方志集成·陝西府縣志輯》22,鳳凰出版社等,2007年,110頁、142頁。

[41] 《秋澗集》卷三八《重修録事司壁記》《元人文集珍本叢刊》1522頁。

[42]《秋澗集》卷一九《送録事薛彥暉秩滿北上》《元人文集珍本叢刊》1335頁。

[43] 《秋澗集》卷四二《送薛參軍北行序》《元人文集珍本叢刊》215

[44] 薩龍光輯《雁門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39頁。

[45] 有關薩都剌的研究,參閱張迎勝《薩都刺宦跡考》,《寧夏大學學報》1985年第1期,59-65頁;劉真倫《薩都剌任職翰林考辨》,《南充師院學報》1987年第3期,17-22頁;余國欽《薩都生平二、三事》,《內蒙古師大學報》1983年第2期,5-11頁等。

[46] (元)俞希魯《至順鎮江志》卷一六《宰貳》,江蘇古籍出版社,1999年,631頁。

[47] 《雁門集》卷一〇《溪行中秋玩月並序》,273頁。

[48] (元)楊維楨《東維子文集》卷二四《故忠勇西夏侯邁公墓銘》,四部叢刊初編》本。

[49] (明)徐賁《北郭集》卷二《哀故樞密西夏邁公》,《四部叢刊三編》本。

[50] (明)宋濂等《元史》卷一八八《邁古思傳》,中華書局,1976年,4311頁。

[51] 見《元詩選》三集,中華書局,1987年,463頁。

[52]《雁門集》卷二《休上人見訪》,57頁。

[53] 《至順鎮江志》卷一六《宰貳》,江蘇古籍出版社,1999年,631頁。

[54] (元)陸文圭《牆東類稿》卷一一《靜菴説贈都瑚布鼎録事》《元人文集珍本叢刊》4582頁。

[55] (元)顧瑛《草堂雅集》卷一〇《昻吉》,《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369冊,384

[56] 《元詩選》三集,中華書局,1987年,414頁。

[57] 元朝大部分時間錄事司達魯花赤一人,只在仁宗延祐三年於投下路、府、州、縣及錄事司添設副達魯花赤一員。按元朝制度,投下達魯花赤由封主任命,仁宗爲限制諸王貴族權力,詔達魯花赤改由朝廷任命,另設副達魯花赤,由封主任命。因諸王貴族反對,這項改革實行了一年多即告廢止。詳見《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三投下官》“設副達魯花赤”、“改正投下達魯花赤”條,295-296頁。

[58] (元)蒲道源《居叢稿》卷二〇《李録事祈雨有感詩序》,《元代珍本文集彙刊》,793頁。

[59] (元)劉詵《桂隱詩集》卷四《春和徐録判》,《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195300

[60]參見嚴耕望《唐代府州僚佐考》,《唐史研究叢稿》,116頁;王永興《唐勾檢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28頁。

[61] 參見杜文玉《唐五代州县内部监察机制研究》,《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99-108页。

[62] 《唐六典》卷三〇《三府督護州縣官吏》,740-747頁。

[63] 關於金代、元代錄事司的研究,參閱愛宕松男《元代的錄事司》,《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五,中華書局,1993年,608頁;王民信《元朝的錄事司考》,《宋史研究集》第5輯,臺北:中華叢書編審委員會印行,1970年,403-427韓光輝《金代諸府節鎮城市錄事司研究》,《文史》第 52 輯,中華書局,2000年,37-51頁;韓光輝等《中國北方城市行政管理制度的演變——兼論金代的地方行政區劃》,《城市發展研究》第19卷,2012年第7期,103-111頁;韓光輝《宋遼金元建制城市的出現與城市體系的形成》,《歷史研究》2007年第4期,42-62頁。

[64] 林玉軍《<元史·百官志>錄事司設司候正誤》認為,元代錄事司未設司候一職,百官志所載誤。《中國歷史地理論叢》2012年第1期,156-158頁。

[65]據愛宕松男《元代的錄事司》,至元初年隨著北方路總管府的設立,北方錄事司已設達魯花赤,《元史百官志》所言乃南方情況

[66] 此為一般設職情況,具體到各地錄事司,設職又有不同,如張鉉《至正金陵新志》卷六上《官守志》一載集慶路錄事司有達魯花赤一員,錄事一員,錄判二員,典史一名。《宋元方志叢刊》6冊,中華書局,19905591

[67] 據《元典章》卷一二《吏部六吏制·司吏》“額設司吏”條,475頁。但方志所載地方錄事司司吏並非全是四員,如《至順鎮江志》卷一三《廪禄·俸錢》載鎮江路錄事司設司吏六員,565頁。

[68] 《元典章》卷七《吏部一官制一·職品》“內外文武職品”,216頁。

[69] 參見愛宕松男《元代的錄事司》613-615頁。

[70](元)朱晞顔《瓢泉吟稿》卷四《湖州路重修録事司記》,《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213冊,417

[71]《至順鎮江志》卷一六《宰貳》,630頁。

[72] (元)程端禮《畏齋集》卷一《送陳録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99冊,619

[73] (元)吳澄《吳文正文集》卷一六《送赴泉州路錄事序》,《元人文集珍本叢刊》3冊,300頁。

[74]《至順鎮江志》卷一三《公廨治所錄事司》,532頁。

[75] 見《元典章》卷四四《刑部六·諸毆·品官相毆》“錄事毆經歷”條,1509頁。

[76] 《秋澗集》卷五四《淇州創建故江淮都轉運使周府君祠堂碑銘》《元人文集珍本叢刊》2142

[77]參見嚴耕望《唐代府州僚佐考》,158-160

[78] 詳見杜文玉《唐五代州縣內部監察機制研究》,103頁。

[79] 《元史》卷一九〇《儒學二吳師道傳》,4344頁。

[80] 《元史》卷一六〇《王磐傳》,3751頁。

[81] 《元史》卷一四五《月魯不花傳》,3448頁。

[82] 《元史》卷一八六《張楨傳》,4265頁。

[83] 《元史》卷一九二《忠義二·孫撝傳》,440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