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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的雜班官與元代的雜職官

发布日期:2015-07-02 原文刊于:《隋唐遼宋金元史論叢》第三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
關樹東

 

 

在中國官制史上,金代的雜班官和元代的雜職官頗具特色,但迄今對之缺乏明晰的認識。陳高華先生等校釋《元典章·戶部·祿廩》“雜職官俸米”條,認為:“雜職官,確切含義不詳。從本條內容來看,地方教官、庫官顯然包括在雜職官範圍之內。《元典章》卷七《吏部一·官制一·職品·內外文武職品》所列元朝前期職官設置,外任官包括‘民職’、‘軍職’、‘軍民職’、‘匠職’、‘諸職’幾大類,其中‘諸職’一類包含有教官、庫官等,應當屬於雜職官,‘匠職’似亦屬於雜職官。又同書卷九《吏部三·官制三》將元代職官區分為十二類:流官、軍官、投下官、教官、醫官、陰陽官、倉庫官、局院官、場務官、站官、首領官、捕盜官。其中,教官、倉庫官應當屬於‘雜職官’。據《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三·投下·投下職官公罪》,投下官亦屬雜職官。醫官、陰陽官、場務官、局院官、站官與以上三類官員性質相近,當亦屬雜職官。”[1] 筆者不揣淺陋,試對雜班官和雜職官的源流、性質、特點提出些淺見,以就教于方家。

 

 

唐代有“雜職”,是對一類職役的總稱。宋《天聖令·雜令》所附唐令第15條對流外諸色職掌有以下概括:

 

諸司流外非長上者,總名番官。其習馭、掌閑、翼馭、執馭、馭士、駕士、幕士、稱長、門僕、主膳、供膳、典食、主酪、獸醫、典鐘、典鼓、價人、大理問事,總名庶士。內侍省、內坊閹人無官品者,皆名內給使。親王府閹人,皆名散使。諸州執刀、州縣典獄、問事、白直,總名雜職。州縣錄事、市令、倉督、市丞、府、史、佐、計史、倉史、里正、市史,折沖府錄事、府、史,兩京坊正等,非省補者,總名雜任。其稱典吏者,雜任亦是。[2]

 

據考證,唐代的習馭、掌閑等庶士是供事於中央機構的胥吏,輪番赴任;雜職和雜任是主要供事於州縣的胥吏,雜職分番執役,雜任則否。《天聖令·雜令》所附唐令的規定證明,唐代比較嚴密的胥吏概念尚未在制度中出現,使用的概念是流外、庶士、雜職、雜任、典吏等[3]。《通典》謂“今州縣官有雜職者,掌行鞭撻,每官出,則執楚導引,呵辟行路,殆其職也”[4]。李春潤先生認為典獄守囚,問事行杖,即系“掌行鞭撻”之任,執刀、公廨白直所任即系“每官出,則執楚導引,呵辟行路”之役[5]。趙璐璐著文對唐代的雜職、雜任作了研究,指出:其所包含的人員,唐以前即有,但這兩類專名卻始見於唐代。雜職、雜任是唐代州縣胥吏的主體,是州縣日常事務的主要承擔者。以上縣為例,有流內官5人,雜職53人,雜任94人。雜職、雜任屬於役,不屬於流外官。四種雜職的執掌雖有一定的不同,但並不以此為限,實際承擔著州縣各類雜役。唐中後期,雜職轉化為資課之一,其稱謂則流傳于宋元明清各代,“其間含義多有變遷,或單指某種服役人或涵蓋某類人員,每朝不盡相同,不過基本上都是代指政府機構內品官以外的低級辦事人員。”[6]

宋代的“雜職”是一種職役名。《宋史·食貨志·役法》記載:“役出於民,州縣皆有常數。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戸長、鄉書手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給使令。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侯、揀、搯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定差。”[7]宋代雜職的職責,與唐代“掌行鞭撻”的雜職是有一定的淵源的。據《淨德集》卷二《奏乞降詔舉郡守狀》:王子文知華州,因雜職行杖生疏,子文下決一杖作示範。又據《侯鯖錄》卷六:元祐初章惇出知汝州,錢穆父作詞諷之,惇責他言辭過甚。穆父笑曰:“官人怒,雜職安敢輕行杖。”[8]

明清時期,“雜職官”是一類卑官微職的總名。《明會典》卷七六《禮部三十四·行移署押體式》載:“各處倉庫、司獄、巡檢、稅課司局、遞運、河泊所、驛、埧等雜職衙門申府,如內有各州所屬,申州,俱牒呈各縣。[9]《續通志》依次列舉了明朝巡檢司、驛丞、稅課司、倉庫局、河泊所、批驗所、遞運所、金銀局、鐵冶所、醫學、陰陽學、僧綱、道紀司各部門的編制後,概述道:“臣等謹按:自巡檢以至僧道各司皆雜職也,各府、州、縣有無多寡不同。”[10]據《大清會典》等文獻的記載,清代的雜職官制度一仍明制。柏樺指出,明清的州縣雜職官,“諸如巡檢司、驛、稅課局、庫倉、織染雜造局、河泊所、批驗所、遞運所、冶鐵所閘、壩等,分別設巡檢、驛丞、大使、副使等官進行管理。其官高者為從九品,大多數則為未入流。雜職雖然各有所專掌,但是要接受所在地州縣官的領導。此外,各州縣還設有一些不給俸祿的雜職官。如醫學(州典科、縣訓科)、陰陽學(州典術、縣訓術)、僧正司會(州僧正、縣僧會)、道正司會(州道正、縣道會)等。”在州縣官吏等級結構中,雜職官低於州縣主官、佐貳官、首領官(屬官)和教官,而高於吏典[11]。雜職官不僅存在於地方州縣,也見於京內。如《明會典》卷四四《禮部二·常朝御門儀》記載洪武二十四年令:朝參,將軍先入,近侍官員次之,公侯、駙馬、伯又次之,五府、六部又次之,應天府及在京雜職官員又次之。同書卷一《吏部十·考功清吏司·杂职官入流仓官》洪武二十內外雜職官,三年給由,無私過者,未入流陞從九品,從九品陞正九品[12]。這裏所謂“內外”就是指京官和外官。

 

 

元代的雜職官,與唐、宋的“雜職”顯然不是一回事,它是明清雜職官制度的源流。就筆者所見,學界對明清雜職官的研究還很粗疏。本文試對元代的雜職官提出些不成熟的認識。

1、雜職官是區別於流官即常調官的一類官員。既有九品以上官,也有流外官。其任命出自投下主或其他有權自選官員的衙門,以及中書省、吏部、地方政府任命的流外雜職官。

元代的雜職官與流官,同是官,但身份地位截然不同。《元典章·吏部·吏制·職官吏员》“職官補充吏員”“選取職官令史”兩條,規定中央和行省、宣慰司等機構“有出身”的(指任滿後有資格出職流官)高級吏職令史、譯史、通事、知印、宣使等,一半由職官充任,任滿後於應得資品上陞一等使用,但必須從沒有過錯的“文資流官”內選用,“雜職不預”[13]。《元典章·吏部五·職制二·封贈·流官封贈通例》(418頁)規定“封贈一品至七品流官等第,雜職不與”。《至正條格·條格·廄牧·抽分羊馬》记载:“(後)至元六年1340十一月,兵部議得:今後但系抽分羊馬,省、院差官,不許委用雜職官員、白身之人,合於類選或見任流官內選委廉幹人員。”[14] 類選或即吏部依據吏能分類備案以備重用的官員[15]。類似的差別對待雜職官與流官的規定還有很多。

與雜職官相對的還有常調官、常選官。《至正條格·斷例·職制·漏附行止》條(《斷例》37頁)的內容是,官員任滿,持上級部門的評語——“解由”到中書吏部考核,省部官在其行止(履歷)簿上書寫考核意見,規定如果有關官吏在行止簿上“改換雜職、常調,隱蔽過名”,“即同詐偽”治罪。可見常調官与雜職官涇渭分明,不可混淆。《元典章·吏部二·官制二·承蔭·禁治驟陞品級》(262頁)記載:“各投下、各衙門裏應著他每自選人麼道,腹裏、江南白身的人每,虛捏著怯薛,詐冒著籍貫、姓名,作弊欺誑朝廷,受了宣敕,近上名分委付了的多有。……常選裏人每循著資格,兩考、三考才得陞轉。這等僥倖人每,白身裏做三品、四品,雖是不入常調,各投下、各衙門委付呵,是一般受了國家宣敕,管著軍民人匠等戶。”[16]不入常調(常選)官,還有土官。如《元史·選舉志》載:“凡蠻夷官,議播州宣撫司保蠻夷軍民副長官,系遠方蠻夷,不拘常調之職,合准所保。其蠻夷地分,雖不拘常調之處,而所保之人,多有氾濫。今後除襲替土官外,急闕久任者,依例以相應人舉用。[17]

宋制,參部注授的常調官員分為常調京朝官和常調選人兩部分,堂除和特旨除授的高級官員謂之“出常調”[18]。金制,“凡外任循資官,謂之常調;選為朝官,謂之隨朝。”[19] 元制,“諸自九品依例遷至正三品,止於本等流轉,三品以上職,不拘常調。”[20]元代的常調官、常選官,即流官,是指正三品以下、循資流轉的入流官、流內官。《元典章·吏部三·官制三·流官·銓選官從元籍保勘》(285頁)謂:“常選流官各有應任地方。”[21] 流官稱謂當兼具流內品官與循資流轉之意[22]

元代的流官由都省、吏部銓選,“曰省選、部選”,“由一品至五品為宣授,六品至九品為敕授。敕授則中書署牒,宣授則以制命之……武官、雜職亦如之。”[23]这里的官品指散官阶。帶九品以上散官的雜職官,任命出自後妃、太子、諸王、公主諸投下或其他有權自選官員的衙門,官誥則受敕牒或宣命。九品以下的雜職官,受省、部、院、寺、監、行省、宣慰司、路等部門的官劄付身或投下主的令旨、懿旨。

“投下差放達魯花赤不拘常調。”按規定,各路府州縣的達魯花赤由蒙古人擔任。但各投下多“差設本投下梯己戶匠敬受令旨或宣敕有姓達魯花赤” [24]。有姓人即指漢、契丹、女真等民族人。管領本投下大都等路怯憐口民匠總管府,“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俱受御寶聖旨;同知一員,副總管一員,俱受安西王令旨。”下屬織染提舉司,“提舉一員,受安西王令旨;同提舉一員,本府擬人;副提舉一員,都目一員,俱受安西王傅劄。”[25] 詹事院(掌東宮事務)柴炭局,“設官三員,俱受詹事院劄。”西山煤窯場,設官四員,“俱受徽政院(掌太后位下事務)劄。”[26]宣徽院,“所轄內外司屬,用人則自為選。”所轄抽分場提領所、圓米棋子局、軟皮局、常湖等處茶園都提舉司及其所轄提領所等衙門的官員,“俱受宣徽院劄付。”[27] 隨路諸色人匠都總管府大都等路諸色人匠提舉司盒缽局,“受(本都總管)府劄。”[28]腹裏諸路行用鈔庫,“庫使,受都省劄付,任滿從優遷敘;庫副,受本路劄付,二十月為滿,於本處上戶內公選交替。”[29]又如“站赤頭目,卻是通政院、行省、各路官委付的人有。今後大都、上都在城站裏,於到選雜職人員委付受敕官二員,其餘站裏各委付受敕官一員”[30]。以上這些衙門都屬於雜職衙門。受御寶聖旨的達魯花赤、總管屬於五品以上的宣命雜職官,受敕雜職人員為六品至九品官其他受令旨、王傅、本府、都省、行省等劄付的大小官員屬於無官品的雜職官。

投下官員必須將所受令旨換受朝命,才能上任。《元典章·吏部四·職制一·赴任·投下人員未換授不得之任》條(373374頁)記載,成宗大德六年(1302),捏不烈大王位下管領本投下安西、鳳翔、延安、興元等路打捕鷹房人匠諸色戶總管府總管段世賢受大王令旨任職,“未經還受,輒于欽受宣命之上畫字”,受到廉訪司彈奏。御史台擬定“各投下差委人員,比及換授以來,無令先行之任署事”。都省批准吏部意見:“合准御史台所擬,投下人員未受朝命,不應之任。本總管府轄下的某提領所管理180戶,官吏多達15名。這類總管府及其轄下的提領所官員,《元典章·吏部三·官制三·投下官·投下職官公罪》明確說明“系雜職官員”(298頁)。

軍官世襲、授任自成系統,不由中書省,既非常調官,亦非雜職官。監察系統的官,雖然也是自為一選,但是從常調官選任。中書省、御史台的選缺本來並無分野,御史台用人自成系統後,亦往往省、台共選,“台官舊無選法,俱與民職選取,後互相保選,省、台各為一選。宜令台官、幕官聽自選擇,惟廉訪司官,則省、台共選。若台官於省部選人,則與省官共議之;省官於台憲選人,亦與台官共議之。”[31] 陳高華先生在《中國政治制度通史·元代卷》第9章第1節介紹了一般行政、軍事、監察部門官吏隊伍的結構狀況,又說:“此外,還有教官、醫官、陰陽官、倉庫官、局院官、場務官、站官、捕盜官等,自成系列,但又在各級行政機構管轄之下。這些系列的官員中大多數品級較低,和行政、軍事、監察系統的官是有區別的。”[32]行政、軍事、監察系統以外自成系列的官,構成雜職官的主體部分。

《元典章·吏部·官制一·職品·內外諸官員數》(228229頁)記載元前期色目、漢人官員總數,其中有品級的22490員,應包括雜職官;無品級的4208都是雜職官,含儒學教授876員,醫學教授232員,蒙古教授931員,陰陽教授73員,其他“不系常調”2106員。看來教官可以遷轉為常調官見下文)。《元典章·吏部一·官制一·職品·拾存備照品官雜職》(229233頁)記載的是元前期裁撤的正三品至正九品的流官和雜職官。

《元文類》卷四〇《經世大典序錄》“治典·入官”概述元朝入仕之途,有怯薛、軍功、吏職、國學歲貢、進士科,以及“奉上官之任使,奔走服役,歲月既久亦皆得官(當指宣使、奏差等)雖細大有殊,要皆為正流矣乃宗王之有分地官府,而保任之者(當指投下官),與夫治酒漿飲食者(當指宣徽院、中政院等宮中系統的官員),執樂伎者(教坊),為弓矢衣甲車廬者(指工匠官),治歷數陰陽醫藥者(陰陽官、醫官),出納財賦者(即錢穀官,主管倉庫、稅務、征榷者),遠夷掌其部落者(土官),或身終其官,或世守其業,不得遷他官,而有恩幸遭遇驟至貴近者有之,非有司所得制。”[33]這裏“正流”乃指常調官即流官,投下官、醫官、錢穀官等“或身終其官,或世守其業”者,除邊遠地區的土官外,都可歸屬雜職官。他們的共同之處是“不得遷他官”、“非有司所得制”,即不屬於省、部銓選的常調官。雜職官之名,兼具雜職掌與雜流出身兩重意義。

2、雜職官一般只在本系統雜職衙門任職、陞遷,可在本系統蔭補子孫。流官可以奉命主管雜職事務,通理流官月日。只有少數雜職官有遞補流官的資格。中下級流官蔭子、吏員、納粟補官是雜職官的重要來源。

《元典章·吏部三·官制三·倉庫官·雜職依前考第品級遷陞例》(317頁)記載:“流官內選用者,任回,理流官月日。原擬雜職人員,任回,雜職遷陞……各衙門選用人員,任回,本衙門所轄敘用。匠官院長至從五品,止於匠官遷陞。”管匠官有缺,“如無資品相應之人,擬於雜職資品相應到選人內銓用。”[34]內外平准行用庫官,“提領從七品,大使從八品,副使從九品。若流官內選充者任回減一資陞轉,雜職人員止理本等月日。”福建、兩廣官員選充倉庫等官,“元系流官,任回,止於流官內任用;雜職者,雜職內遷敘。”[35]這說明流官可任職於雜職衙門,但依照流官的選法遷轉,並可獲得減免官資的優待;雜職官任職期間“理本等月日”,另有一套考核陞級的制度。有些重要的雜職衙門,規定必須用流官任職。如世祖至元三十年(1293),都省擬定,各路稅務“提領二年為滿,省、部於流官內銓注”。武宗至大二年(1309),吏部呈准:“凡平准行用庫設官二員,常平倉設官三員,於流官內銓注。”[36]

關於雜職官在本系統內遷陞的情況,以世祖至元二十一年制定的《管辦錢穀官諸雜職人員例》為例,“一、辦課分為三等,上等充提領,中等充務使,下等充都監。一、辦課官陞轉,一周歲為滿。都監三界陞務使,務使三界陞提領,提領三界陞受省劄錢穀官,又曆三界,於從九錢穀官內任用。一、諸(其他)雜職人員比附院務官一體陞遷:鹽鐵副管勾,相副、裝查、批引等官,諸衙門倉庫、鹽敖等監支納、大使。”[37]管匠官則“止于管匠官內流轉”,蔭補子孫也只任管匠官[38]。姚燧《薊州甲局提舉劉府君墓誌銘》提供了雜職匠官遷轉、補授的一則實例:“先人始以函工賜田通州,後以鍛製精堅他工,遷彰徳縣院長;尋官進義副尉,徙平陽雜造局副使;再官進義校尉,為使;又官敦武校尉、薊州局使,猶領於提舉司,以勞深而資久也,制以前官超為提舉。俄病癈,兄徳淵嗣,為降同提舉……乃先人雖班雜職,而縣官視以為要。”[39] 匠官不僅可蔭補子孫,還可由兄弟嗣任。流官“循資流轉”常有員多缺少、守缺候任的情況,雜職官遷的規範性似乎更差些。元時期高麗漢語教材《朴通事》中有一句元人雜職官的話:“你常選官,只是一步高如一步除將去,我一般雜職人家,滿了一任時,急且幾時又得除?”[40] 反映的大概就是這種情況。

少數雜職官有遞補流官的資格。如“腹裏巡檢任回及考者,止於巡檢內注受;所曆未及者,於省劄錢穀官內定,通理巡檢月日。實曆六十月,陞從九品,流官內委付。[41]實際上至遲到元英宗時期,巡檢已上陞為流官。許有壬《送陳季和序》載:

 

季和歴邑郡校官,當陞教授。教授員浮於缺數倍,在昔有皓首不調之歎。(元英宗)至治辛酉(元年,1321),選部以廵檢則缺浮於員,始議借注,以八品借九品,而當時執政且謂:‘廵檢為流官,教授在流外。’戛戛靳之。予時主事天官,力辨於堂:‘九品監當,中州得借,孰謂八品師儒且置要荒而反不彼若乎?’其議始允。選部行十六年,季和今借授寧都廵檢,始釋褐矣。”[42]

 

這裏所謂以八品借注九品,是职级八品教授可以借授職級九品的巡檢又說教授“流外”是指屬於流官之外的雜職按照至元二十一年的規定,腹裏“教授祗受敕牒,學正受中書省劄付,學錄、教諭並受吏部付身。路、府、州、縣各添設直學一員,止受本路官司付身勾當” [43]。教授從此由無品級的雜職陞為有品雜職。學官在本系統內遷轉,至路、府教授可“轉入流品”,為品官,乃至於遷轉流官。所以說,元前期“雖科舉之法未行,而於儒人選取教官,陞轉民職,蓋鄉舉里選之遺義”[44]。醫官,“諸路醫學教授一員,祗受敕牒。外,學正一員,上州、中州、下州各設一員,俱系尚醫監劄付。各縣設學諭一員,受本路醫學教授劄付。”[45]“凡宮壺所需,省台所用,轉入常調,可任親民。其從太醫院自遷轉者,不得視此例。”[46]這是說有官品受敕牒的醫學教授可以由雜職官轉常調官,而由太醫院自行任命的醫官則沒有改為流官的資格。

錢穀官是吏員的出職資格之一[47]。財務出納部門的吏員,如運司奏差、巡鹽官、庫藏司吏、庫子等,任滿後的“出身”主要就是錢穀官[48]。吏員出職前亦或充雜職官。成宗元貞二年(1296),都省擬定:“今後倉官有缺,於到選相應職官并諸衙門有出身令、譯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兩考之上人內選用,依驗難易、收糧多少,任回於應去地方遷敘。”[49]“於應去地方遷敘”就是官、吏各理本等月日遷敘。大德年間規定,“如系各道提舉學校官選發腹裏各路譯史,九十月考滿,先曆(稅)務使一界,陞(稅務)提領,再曆一界(提領),充巡檢,三考從九。”[50]入粟補官,除茶鹽流官申省部除授外,“凡錢穀官,隸行省者行省銓注,腹裏者吏部注擬。”[51]

中下級官員蔭子是雜職官的一個重要來源。據《元典章·吏部二·官制二·承蔭·正從六七品子孫承蔭陞轉》(260頁):“從六品子,各於近上錢穀官務提領曆三界,陞省劄錢穀官,再曆三界,通理七十二月,陞從九品雜職。正七品子,於酌中錢穀官務使,曆三界,陞提領、省劄,各曆三界,通理一百八月,陞從九品雜職。從七品子,於近下錢穀官都監內任用,曆三界,陞務使、提領、省劄,各曆三界,通理一百四十四月,陞從九品雜職。”又據《通制條格·選舉·蔭例》(268269)大德四年條的記載,正六品子,“流官於巡檢內用,雜職於省劄錢穀官內用”;從六品至從七品蔭子分別敘近上、酌中、近下錢穀官[52]。這說明流官和雜職官都有蔭敘資格。

3、雜職官主要負責管理倉庫、征課征榷、官營手工業生產、驛站、捕盜等雜務。因其職掌龐雜且官職細微,被視作“冗職”、“濁流”。而只有常調官亦即流官,方有任地方政府官員——親民官的資格。故中央及地方高等級衙門有出職流官資格的吏員,其地位、聲望、前途在雜職官之上。

據《通制條格·選舉》“蔭敘錢穀”、“蔭例”條及《元典章·吏部·官制二·承蔭·正從六七品子孫承蔭陞轉》條,元代有一類官職稱錢穀官,分省劄、近上、酌中、近下四個等級。胡祇遹謂:“倉場庫務諸錢穀官,雖非所以處清流待英才之地,亦無以市井細民賂以貨財而可得者。”[53] 錢穀官亦稱監當官。監當官是宋、金以來對倉場庫務官的總稱,元朝早期也沿用監當官之名,後來更多地使用錢穀官這一總稱。如至元八年,吏部擬定“六品七品子孫許應當隨朝儤使周年,或減半年,並不支俸,滿日依例銓注監當差使”[54]仁宗延祐二年1315)文书《職官蔭子例》,提到江南與腹裏從六品至從七品官員子孫蔭授的官職同是“院務等官”、“錢穀官”,但江南人卻不許陞轉”,沒有“入流之例”;其中引用至元十九年吏部議定“江淮致仕、身故官員子孫蔭敘,六品七品子孫發去行省於監當官內任用”的內容;吏部呈請江南官員“比例腹裏蔭例一體,移咨各處行省,將上項應蔭之人,依例監當差使,滿日於從九品雜職陞用。”[55] 吏部援引了至元八年文書中的“監當差使”。這說明當時“監當官”、“監當差使”之名還在沿用,但通用名已改成“錢穀官”。上揭延祐三年文書《正從六七品子孫承蔭陞轉》,使用的都是“錢穀官”。延祐二年令文中的“入流”是指陞入九品以上職級。江南六七品官員的子孫任滿監當差使陞從九品雜職,就與腹裏官員一樣有“入流之例”了。

錢穀官為數眾多,構成元朝雜職官的主體。《元史》卷八二《選舉志二·銓法》(2043頁)記載了“都省所轄去處”、“行省所轄去處” 受都省或行省管理的掌管財務出納的各轉運使司、提舉司、倉庫、稅務等官,其中既有流官,也有“受省、部劄付管錢穀院務雜職等官”。地方上的錢穀官多無俸祿。如“諸受行省劄付充錢穀、湖務、水旱站官人等,既系無祿雜職,例不入流。”[56]《至正金陵新志》也說:“凡路、州、司、县亲民官按品从给公田、俸钞,吏支钞、米,学官供俸,余支俸钞,倉、務、局、站雜職無俸。”[57]其收入來自出納征課的贏餘,養廉分例(津貼)[58],或者如站戶、匠戶享有減免賦役的待遇。此外匠官、站官、教官、巡檢等雜職,前文已經述及。雜職官絕大多數屬於卑官微職,如《元史》卷八一《選舉志序》(2016頁)所言:“以倉庾、賦稅任事者,例視冗職。”流官與雜職官有清、濁之別。元人劉壎《隱居通議》謂元朝“曰清流曰雜職,朝儀混文武之班。”[59]又如“浙西財賦都府,率以雜職任其事。邇者,朝廷欲清其源,往往以憲台官居之。於是,前燕南廉訪使義甫魏公為都府總管,然常情終以輟近侍,去清要,怏怏思代。公獨曰:錢穀、甲兵,皆吾分內。天下事,非彼為,則我為。我居清流,誰任其濁?怡然就職。”[60]

只有流官才能銓選管民官。延祐四年,江浙行省就福建道缺少管民官上書中書省,中書省提出解決措施,特別強調:“軍官、匠官、站官、醫官、各投下人等,例不轉入流,雖資品相應,不許銓注。”此處“流”即指流官,而軍官多屬世襲承替,與匠官以下雜職官都不是流官。流官犯罪,有雜職任用之科。《滋溪文稿》卷二七《論台察糾劾辨明之弊》:

 

夫法令朝廷所定,廷尉天下之平。或笞或杖,受宣者必申稟於中台;或降或黜,無例者必定擬于刑部。是慎重于守法,不敢輕扵用刑。今動曰:‘省台勿用。’則當用者宣政(院)、資政(院)之選乎?是降為雜職矣。又曰:‘有選衙門勿用。’無選者孰敢用乎?是不復得敘矣。且職官犯贓,猶有一貫至三百貫之分,至論其罪,則有殿、降、敘、不敘之別。豈有一遭論列,或犯在革前,或事涉疑似,坐雜職任用之科,終身不敘之罪。豈法之平允哉!”[61]

 

作者認為處罰官員應當輕重適中,不能動輒科罰雜職任用,禁止在省、院、台任職,或者禁止常選(有選)衙門選用。“無選者”即“不系常調”的衙門,宣政院、資政院是自選官員的機構,這些部門的官員主要是雜職官。元代的條格、斷例中有不少關於違法乱纪的民官降任雜職的內容[62]

《元史》卷八一《選舉志序》2016曰:“吏有補用之法……曰省、台、院、部,曰路、府、州、縣,所入之途,難以指計。雖名卿大夫,亦往往由是躋要官,受顯爵;而刀筆下吏,遂致竊權勢,舞文法矣。” 雜職官的社會地位低於那些有出職流官資格的吏,特別是都省、御史台、樞密院、六部、行省、行台等重要部門的高級吏員。

 

 

我們再回頭看金代的雜班官。金代官員除文、武職、階之別外,另一畛域就是正班官與雜班官的區別。“金制,文武選皆吏部統之。自從九品至從七品職事官,部擬。正七品以上,呈省以聽制授。凡進士則授文散官,謂之文資官。自余皆武散官,謂之右職,又謂之右選……凡品官任都事、典事、主事、知事及尚書省令史、覆實、架閣司管勾、直省直院局長副、檢法、知法,院務監當差使,及諸令史、譯史、掌書、書史、書吏、譯書、譯人、通事,並諸局分承應有出身者,皆為流外。凡此之屬,或以尚書省差遣,或自本部判補,其出職或正班、雜班,則莫不有當曆之名職。”官員蔭補,“凡正班蔭亦正班,雜班蔭雜班。”[63]

正班、雜班之名,當來自朝班班次。據《金史》卷五三《選舉志三》1177,海陵王在位初期,除尚書省、樞密院、御史台的吏員外,中央其他各部門的吏員皆為雜班。他把雜班吏員們召集到昌明殿,對他們說:“爾等勿以班次稍降為歉。果有人才,當不次擢用也。”宋人趙彥衛《雲麓漫鈔》記載金朝的儀制:“近日優人作雜班,似雜劇而簡略。金人官制有文班、武班,若醫、、倡優謂之雜班。每宴集,伶人進,曰雜班上。故流傳及此。”[64]其名稱來自唐宋。宋張洎等《上太宗論入閤圖》謂:“臣竊按舊史,中書、門下、御史台謂之三司,為侍從供奉之官。今常朝之日,侍從官先入殿廷,東西立定,俟正班入,一時起居。其侍從官則東西對拜,甚失北面朝謁之禮。今請准舊儀,侍從官先次入,起居畢,在左右分行侍立於丹墀之下,故謂之峨眉班。然後宰臣率正班入起居。庶免侍從官有東西對拜之失,得遵正禮。”[65]這裏的“正班”,《宋史·禮志二十·賓禮二·入閣儀》作“文武班”,此外還有“南班(內侍省)”“金吾班”等班次[66]。《宋史》卷三二二《何郯傳》10440記載:

 

都知王守忠以修祭器勞,遷景福殿使,給兩使留後。郯:‘守忠勞薄賞重舊制,內臣遙領止于廉察今雖不授留後,而先給其祿既得其祿,必得其官若又從之,則何求不可。’既又詔許如正班。守忠移閣門,欲綴本品坐宴。郯又言:‘祖宗之制,未有內臣坐殿上者。此弊一開,所損不細。’守忠聞之,不敢赴。

 

王守忠以南班內侍而特命“如正班”,行常朝禮時想要預正班,坐殿上饗宴,遭到朝臣的反對。元代朝班的主體仍稱正班。《元史》卷一七二《曹元用傳》(4027页)載:“轉禮部尚書,大朝會為糾儀官。謂太醫、儀鳯、教坊等官不當序正班,當自為一列。”[67]

金代,司天(卜、方伎)、太醫、教坊(倡優)、內侍各有屬於自己的散官階名[68]。大定五年1165,世宗說:“教坊出身人,若任流內職者,與文武同用蔭。自餘有勤勞者,賞賜而已。” 教坊出身人任流內職是指授常調官,如“(海陵)正隆時常使教坊輩典城牧民”。大定七年五月規定:“司天臺官四品以上官改授文武資者,並聽如太醫例蔭。”章宗泰和二年(1202)以前,“司天、太醫、內侍長行雖至四品,如非特恩換授文武官資者,不許用蔭。以本人見充承應,難使系班故也。”泰和二年方“令系班” [69],並獲得門蔭資格。此前他們似乎既不屬於正班官,也不屬於雜班官。《雲麓漫鈔》成書于宋甯宗開禧二年(1206),所記金朝儀制或即此新制。

金朝的雜班官絕不限於醫、卜、倡優。如前所述,金朝的吏、宮中承應人、監當差使等流外職,出職或系正班官,或系雜班官。如太常寺檢討編制二人,“正隆二年(1157),五十月遷一重,女直遷敦武(校尉,從八品下),餘人進義(校尉,正九品下),百五十月出職,系雜班。大定二年制,以三十月遷一重,百二十月出職,系正班九品。”[70]宮中承應人尚藥局的尚藥、果子本把屬於正班局分,果子廚子則是雜班局分,將來出職分屬正班官和雜班官[71]。進納補官者,“正班三品蔭四人,雜班(三品)三人。正班武略(將軍,從六品下)子孫兄弟一人,雜班明威(將軍,正五品下)一人。”[72]

 正班官、雜班官都有免役特權,但免役範圍有所不同。金制,有物力錢之征,“上自公卿大夫,下逮民庶,無苟免者。” 物力錢是財產稅,也是科征差役的依據,“有物力者為課役戶,無者為不課役戶”,差役隨物力錢之多寡有輕重之別[73]。大小官吏均為課役戶。差役有正、主首等職役,也有力役。力役含橫泛雜役。“凡敘使品官之家,並免雜役。驗物力所當輸者,止出雇錢。進納補官未至蔭子孫、及凡有出身者(原注:謂司吏、譯人等)、出職帶官敘當身者、雜班敘使五品以下、及正品承應已帶散官未出職者,子孫與其同居兄弟,下逮終場舉人、系籍學生、醫學生,皆免一身之役。”[74]散官或職事官五品以下的雜班官,與無蔭敘資格的納粟補官人,有出職資格(“有出身者”)的吏員,部分無蔭敘資格的流外出職授官人(“敘當身”似也指無蔭敘資格),帶散官的宮中正品(正班)承應人,他們可以免本人、子孫及其同居兄弟的雜役,而正班官、五品以上雜班官顯然可免別籍異居兄弟子侄的雜役。“驗物力所當輸者”是指依據物力錢應承當的職役,則是正班、雜班官之家都須負擔的差役,可納錢雇役。

按金朝的吏格:“凡諸右職正、雜班[75],皆驗官資注授。帶忠武(校尉,從七上)以下者與監當差使,昭信(校尉,正七下)以上擬諸司除授,仍兩除一差,宣武(將軍,從五下)以上與中簿[76],眀威(將軍,正五下)注下令,宣威(將軍,正五中)注中令,廣威(將軍,正五上)注上令,通厯縣令四任,如帶定遠(大將軍,從四中)已曆縣令三任者,皆呈省。若但曽虧永及犯選格[77],女直人遷至武義(將軍,從六上),漢人、諸色人武略(將軍,從六下),並注諸司除授,皆兩除一差。若至眀威,方注丞簿。女直人遷至廣威,漢人、諸色人遷至宣威者,皆兩任下令,一任中令,回呈省。”[78] 右職(武資官)正、雜班官員依據所帶散官階授予不同的職務。監當差使與諸司(院務使司)除授官,合稱監當官,是倉庫場務官的總稱。院務監當差使為流外職,“同從九品” [79]。諸使司為流內衙門。所謂“兩除一差”的差即任監當差使,除即除授諸使司官。金朝似有監當官資序和親民官資序。進士出身的文資官、宮中高級承應人、朝廷高級吏員出身的武資官一般直接授親民官資序,而蔭補任子、一般承應人、吏員出身的武資官須經監當官資序才能陞轉親民官資序。[80]

屬於正班局分的宮中承應人多出身高官顯貴家庭,而屬於雜班局分的宮中承應人多出身一般平民家庭[81]。省、院、台、六部的令、譯史、通事等高級吏員,出職皆系正班官[82]。正班官的仕途前景總體上優於雜班官,也是當然的事。既然有正班、雜班兩個班次,且二者“莫不有當曆之名職”,則其職務職責、銓敘陞遷總有一定的序列性區別。筆者推測,雜班官或即監當官資序人,而正班官即親民官資序人。大定七年勅:“隨朝司屬吏員、通事、譯史,勾當過雜班月日,如到部者,並不理算。”[83]這裏所謂“勾當過雜班月日”,指的可能就是監當差使。司天臺、醫官、教坊、內侍這類有自己的散官階、不系常調、專業技術性較強、職業具有世襲性(內侍除外)的官員,泰和二年以後也系於雜班官。海陵王在位時,教坊多有任親民官的;世宗嚴格限定親民官的資格,不僅教坊官,雜班官也難以陞轉親民官了。大定五年、七年,世宗相繼下令禁止教坊、鷹房、廚人之類授典城牧民的職務。旗鼓笛角唱曲子人、鷹房子、廚人正屬於宮中雜班局分[84]。大定二十九年,章宗諭示“諸有出身承應人,系將來受親民之職”,應學習知識,特別提到護衛、符寶、奉御、奉職等侍直近密人員,應擇師授學[85]。這些高級宮中承應,日後出職皆系正班官,“受親民之職”。金代的監當官屬於雜班官,是就班序而言;元代的錢穀官(監當官)屬於雜職官,是就職掌而言。金代的雜班官和元代的雜職官是有一定的淵源關係的。

又據《金史·選舉志二》:“凡特賜同進士者,謂進粟、出使回、歿于王事之類,皆同雜班,補蔭亦以雜班。正隆元年格,初授下簿,二中簿,三縣丞,四軍判,五、六防判,七、八下令,九中令,十上令。尋復更初注下等軍判、丞、簿、尉,次注中等軍判、丞、簿、尉,第三注上等軍判、丞、簿、尉,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這和正隆元年格規定的進士循注之職:“上甲者初上簿(等)軍判、丞、簿、尉,中甲者初中(簿)[]軍判、丞、簿、尉,下甲者初下(簿) []軍判、丞、簿、尉。第二任皆中(簿)[]軍判、丞、簿、尉。三、四、五、六、七任皆縣令,回呈省。”除了起點和陞遷快慢有別外,親民職務沒有什麼不同。筆者頗疑 “特賜同進士者……皆同雜班”是正隆元年格以前的規定,正隆元年格提陞“特賜同進士者”為正班,授親民職。正隆二年格規定“恩例補蔭同進士者……初下簿,二中簿,三上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七上令”,兩相比較,“特賜同進士者”“尋(可能就是正隆二年)復更初下等軍判、丞、簿、尉…”與“恩例補蔭同進士者”的資序幾乎完全相同,他們可能系正班,而不是雜班[86]

 

 

 

 

 

 

             原載《隋唐遼宋金元史論叢》第三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

 

 

 



[1] 陳高華等《<元典章·戶部·祿廩>校釋》,《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3集,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年,354頁。

[2] 《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下冊,校錄本中華書局,2006年,377頁。

[3] 黃正建《天聖令(附唐雜令)所涉唐前期諸色人雜考》,《唐研究》第12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203220頁。

[4] (唐)杜佑《通典》卷三三《職官典十五·總論縣佐》,中華書局,1992年,922

[5] 李春潤《雜職和兩稅法後的代役納課》,《中南民族學院學報》1985年第26165頁。

[6] 趙璐璐《唐代“雜任”考》,《唐研究》第14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495508頁;《唐代“雜職”考》,《文史》2010年第3輯,117132頁。李錦繡《唐後期的官制:行政模式與行政手段的變革》提出,適應唐後期社會與政治的變化,地方上出現大量新型胥吏。原載黃正建主編《中晚唐社會與政治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年,82107頁。

[7] 《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上五·役法上》,中華書局,1985年,4295

[8] (宋)呂陶《淨德集》卷二,叢書集成初編本,中華書局,1985年,192121頁;(宋)趙令畤德麟《侯鯖錄》卷六,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臺北,商務印書館,1986年,1037冊,400頁。

[9] 《明會典》卷七,萬歷朝重修本,中華書局,1989年,442

[10] 《續通志》卷一三六《职官略七》,万有文库,商务印书馆,1935年,40794080

[11] 柏樺《明清州縣官群體》第2章第2節,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4952頁。清末成書的《六部成語注解》對雜職的解釋是:“非正印之官即稱曰雜職,即佐貳也。”正印官即“府、州、縣等正任掌印之官”。浙江古籍出版社,1987年,17頁。明清時期,佐雜官常常並稱,但把雜職官等同於佐貳官,是錯誤的。對明清雜職官的解釋,可參見李鵬年等編著的《清代六部成語詞典》,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46頁;龔延民編著《中國歷代職官別名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06年,313頁。

[12] 《明會典》卷一、卷四三, 74312

[13] 《元典章》吏部卷六,陳高華等點校,中華書局、天津古籍出版社聯合出版,2011年,446449頁。

[14] 《至正條格》,韓國學中央研究院影印本,2007年,條格29頁。《至正條格》残本存《條格》、《斷例兩部分,影印本分別標記頁碼。

[15] 《通制條格·選舉·選格·至元新格》:“諸在流品人員,凡能任繁劇,善理錢穀,明達吏事,深識治體,或器非一用、無施不可者,吏部考其功狀,加之訪察,時備選擇之用。”方齡貴《通制條格校注》本,中華書局,2001年,253頁。

[16] 從內容看,此條不應列於“承蔭”目下,應置於同類“月日”目下。

[17] 《元史》卷八二《選舉志二》中華書局標點本,19762055

[18] 參見鄧小南《宋代文官選任制度諸層面》第7章,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苗書梅《宋代官員選任和管理制度》第2章、第4章,河南大學出版社,1996年。

[19] 《金史》卷五二《選舉志二·文武選,中華書局標點本,1975年,1158頁。

[20] 《元典章·吏部·官制二·選格·循行選法體例》238頁。同書《吏部二·官制二·承蔭·品官蔭敘體例》(253頁):“諸自九品依例遷至正三品,止於本等流轉,二品以上職位,選自特旨。”

[21] 元代,遷調、遷轉與常調、常選的含義不盡相同。遷調、遷轉是相對於世襲而言的,官員或吏員有任期,任期滿了調整級別和職務,都可以稱遷調、遷轉。見《元典章·吏部三·官制三·投下·投下達魯花赤遷轉》(292頁),《元典章·吏部六·吏制·司吏·遷轉人吏》(477頁),《元典章新集·吏部·吏制·譯史·路譯史遷調》(《元典章》,2073頁)。

[22] 《元典章·吏部·官制二·承蔭·品官蔭敘體例》(253頁):“諸蔭子入品職,循其資考,流轉陞遷。”中國歷史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00年, 下卷,2572頁)謂:“流官,明清時受政府任命的四川、雲南、貴州等省少數民族地區的行政官員統稱。因屬派設,有任期,可調動,不同於世襲的土官,故名。”把流官僅限於存在土司的民族地區是片面的。龚延民编著《中国历代职官别名大辞典》619頁)的解釋是:“流,(清)流官略稱。由政府任命,可以隨時調動,有品級的非世襲官,稱流官,與土官相對。”其實,流官不僅與土官相對,也與雜職官相對,這種現象可追溯至元代。

[23] 《元史》卷八一《選舉志一·序》,2016《元史》卷九一《百官志七》,2321頁。

[24] 《元典章·吏部·官制三·投下》“投下達魯花赤遷轉”“有姓達魯花赤革去297頁、299300頁。

[25] 《元史》卷八九《百官志五》,22572258頁。

[26] 《元史》卷八九《百官志五》,22512252頁。

[27] 《元史》卷八七《百官志三》,2200220506頁。

[28] 《元史》卷八九《百官志五》,2255頁。

[29] 《元史》卷八二《選舉志二》,2042頁。

[30] 《元典章·吏部·官制三·站官·整治站官事理》355頁。

[31] 《元史》卷八二《選舉志二·銓法》,2037頁。

[32] 《中國政治制度通史》第8卷《元代》人民出版社,1998年,355頁。

[33] 《元文類》卷四〇,商務印書館1958年,533頁。

[34] 《元史》卷八二《選舉志二·銓法》,2051頁。

[35]《元史》卷八二《選舉志二·銓法》,2042頁、2043頁。

[36] 《元史》卷八二《選舉志二·銓法》,2045頁、2046

[37] 元典章·吏部·官制三·倉庫官》,317318

[38] 《元典章·吏部·官制二·選格·循行選法體例》240《通制條格·選舉·蔭例》至元十九年十二月條266267頁。

[39] (元)姚燧《牧庵集》卷二八,丛书集成初编,2106册,362页。

[40] 劉堅等主編《近代漢語語法資料彙編·元代明代卷》,商務印書館,1995年,322頁。

[41] 《元典章·吏部·官制二·承蔭·正從六七品子孫承蔭陞轉》260

[42] (元)許有壬《至正集》卷三一,元人文集珍本叢刊(七),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5年,163頁。

[43] 《元典章·吏部·官制三·教官·正錄教諭直學309頁。據《元史》卷八一《選舉志一》(20322033頁):“中原州縣學正、山長、學錄、教諭,並受禮部付身;各省所屬州縣學正、山長、學錄、教諭,並受行省及宣慰司劄付。”這當是後來的規定。

[44] 《元典章·吏部·官制三·教官》“考試教官等例”“選取教官”條,305307頁。

[45] 《元典章·吏部·官制三·醫官·選醫學教授》313頁。元初置太醫院,至元二十年改稱尚醫監,二十二年再改太醫院。本條文書頒佈於至元二十二年四月,時稱尚醫監。

[46] 《元史》卷八一《選舉志一》2034

[47] 《元史》卷八四《選舉志四》“凡吏員考滿除雜職官、案牘、都吏目”2108頁。

[48] 《元史》卷八三《選舉志三》2097

[49] 《元典章·吏部·官制三·倉庫官·倉官陞轉減資》320。參見《元史》卷八二《選舉志二》,2043頁。

[50] 《元史》卷八四《選舉志四》2113頁。吏員充錢穀官,參見《元典章·吏部六·吏制·司吏》“路吏運司吏出身”“選補州縣司吏新例”“吏員出身”,481486頁。

[51]《元史》卷八二《選舉志2053

[52] 參見《元史》八三《選舉志三·廕敘

[53] (元)胡祇遹《紫山先生大全集》卷二三《雜著·民間疾苦狀》,《吏學指南》(外三種),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246《吏學指南·錢糧造作》117曰:“管庫曰錢,管倉曰穀。如曆倉庫者,謂曾任錢穀也。”錢穀官實不止倉庫官,凡內外一切“倉場庫務”出納、征課、工商稅務管理的基層官員,都屬於錢穀官。

[54] 《元典章·吏部·官制二·儤使·品官子孫當儤使》267頁。

[55] 《元典章·吏部·官制二·承蔭·職官蔭子例》258259《通制條格·選舉·蔭敘錢穀》286是這條法令的規範化文本。《元典章所录更完整地包留了文書的原始面貌,如至元十九年的文書,《通制條格·選舉·蔭敘錢穀》就沒有引用。

[56]《至正條格·斷例·職制·湖務站官犯贓》,《斷例83頁。

[57] (元)張鉉《至正金陵新志》卷六上,《宋元方志丛刊》6,中华书局,1990年,5588页。

[58] 倉官有養廉分例,見《元典章·吏部·官制三·倉庫官·倉官貼補庫官對補》331《元典章·戶部一·祿廩》(535539頁)首列行省以下地方官的俸祿表,其中各路院務欄注明:“俸鈔,自至元二十年夏季為始,于本季無增者,聽于下季增內通行支付,無增者不支。”說明院務官的俸鈔與稅課酬虧掛鈎。據《元史》卷九四《食貨志二·商稅》(2397頁),世祖至元二十年,規定“其院務官俸鈔,於增餘錢內給之”。

[59] (元)劉壎《隱居通議》卷三一《元贞陈言》,叢書集成初編,215冊,324

[60] (元)程端學《積齋集》卷《環秀亭記》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1212冊,349頁。

[61] (元)蘇天爵《滋溪文稿》卷二七,中華書局,1997年,448

[62] 見《至正條格·斷例·戶婚》“誣侄為義子”、“娶訂婚婦”、“勒娶民女驅使”(《斷例》93頁、107頁、110頁)、《元典章·刑部·諸贓·取受·犯贓再犯通論》(15691570)等。《至正條格·條格·賞令·獲賊》(《條格》120頁)文作“難以牧民,擬于雜職流官內任用”,疑“流”字為衍文。

[63] 《金史》卷五二《選舉志二》,11571159頁。帶文、武散官,體現的主要是官員仕宦出身的區別,其次才是官員的職業區別。帶武散官者,許多人並不在軍中任職。

[64] (宋)趙彥衛《雲麓漫鈔》卷一〇,中華書局,1996年,166頁。金初,教坊人員可預朝參起居,熙宗皇統二年(1142)以後罷赴朝參。見《金史》卷三九《樂志上》,888889頁。

[65] 《宋朝諸臣奏議》卷92《禮樂門·朝會》,992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

[66] 《宋史》卷一一七禮志二十》,中华书局标点本,1985年,2766

[67] 參見《元史》卷一三九《朵爾直班傳》:正月元日,朝賀大明殿,“朵爾直班當糾正班次。即上言:‘百官踰越班制者,當同失儀論,以懲不敬。’先是,教坊官位百官後,御史大夫撒迪傳俾入正班。朵爾直班執不可。

[68] 見《金史》卷55《百官志一》,12241227頁。司天翰林官、太醫官官階定于熙宗天眷(11381140)年間,內侍官階定于海陵王天德(11491153)間,教坊舊用武散官,世宗大定二十九年創新階。

[69] 《金史》卷五二《選舉志二“凡門蔭之制”, 11591160頁。

[70] 《金史》卷五三《選舉志三1181頁。

[71] 《金史》卷五三《選舉志三1188頁。

[72] 《金史》卷五二《選舉志二“凡門蔭之制”,1160頁。

[73] 《金史》卷四六《食貨志一》“序”“戶口”,1028頁、1031頁。依據物力錢科征差役的意義大於財產稅本身,“物力之數蓋是定差役之法,其大數不在多寡也。”見《金史》卷四六《食貨志一》“通檢推排”,1039頁。

[74] 《金史》卷四七《食貨志二》“租賦”,1056頁。

[75] 此處原注:謂無資歷者,班內祇同。是說這裏所謂的諸右職正、雜班,指初仕的右職官員。金朝的流外職宮中承應人、吏員、監當差使都可帶武散官。班內祇當指省祗候郎君(來自皇親袒免以上親及一品官子,在班祗候,分內祗在班和班祗在班,三十月循遷。見《金史》卷五三《選舉志三》,1181頁)、官員蔭子隨朝儤使(見《金史》卷一〇七《高汝礪傳》,2359頁)及其他宮中承應人,如閣門承奉班、內承奉班祗候(《金史》卷五六《百官志二》,1259頁)。

[76] 此處原注:若功酬人與上簿。

[77] 此處原注:諸曽犯公罪追官、私罪解任,及犯贓,亷訪不好,並體察不堪臨民,謂之犯選格

[78] 《金史》卷五三選舉志三“凡內外諸吏員之制”,1179頁。

[79] 《金史》卷五二《選舉志二1158頁。

[80] 詳見拙作《金代的監當官》,《遼金歷史與考古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下冊,685694頁,遼寧教育出版社,2012年。

[81] 詳見拙作《金朝宮中承應人初探》,《民族史研究》第一輯,民族出版社,1999年。

[82] 《金史》卷五三選舉志三11731176頁。

[83] 《金史》卷五三選舉志三1177頁。

[84] 《金史》卷《世宗本紀上》大定七年十月,140頁;卷五三《選舉志三》,1159頁。

[85] 《金史》卷《世宗本紀一》大定二十九年閏五月,210頁。

[86] 以上引文見《金史》卷五二《選舉志二》,1161116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