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馬樓吴簡所見的“真吏”,主要注記在南鄉宜陽里户籍簡上,其簡例如下:
1. 宜陽里户人公乘信化年卌五真吏盲左目(壹·2872/9)
2. 男 弟 倉 年 廿 七 真 吏(壹·3007/9)
3. 子公乘生年廿三筭一真吏復(壹·3346/9)
4. 宜陽里户人公乘利豫年卅四真吏(壹·5387/12)
5. 宜陽里户人公乘劉恒[1]年卅九真吏(壹·8928/14)
6. 宜陽里户人公乘區規年廿二真吏(壹·8962/14)
7. 宜陽里户人公乘番霸年廿二真吏(壹·9007/14)
8. 厲子男政年廿九真吏(壹·9053/14)
9. 宜陽里户人公乘劉艷年廿四 真吏(壹·9065/14)
10. 宜陽里户人公乘徐熙年卌四真吏(壹·9085/14)
11. 熙男弟
12. 宜陽里户人公乘夏隆年卌一真吏(壹·9090/14)
13. □子男□年廿二真吏(壹·9105/14)
14.
15. 宜陽里户人公乘許紹年卅五真吏(壹·9129/14)
16. 宜陽里户人公乘劉温年卅三真吏(壹·9142/14)
17. 宜陽里户人公乘桓彝年卅五真吏(壹·9143/14)
18. 宜陽里户人公乘黄高年廿五 真吏(壹·9146/14)
19. 宜陽里户人公乘陳顔年五十六真吏(壹·9156/14)
20. 顔子男格年卅一真吏(壹·9084/14)
21. 宜陽里户人公乘靳佑年廿四真吏(壹·9207/14)
22. 宜陽里户人公乘徐營年廿三真吏(壹·9219/14)
23. 宜陽里户人公乘徐朝年廿一真吏(壹·9289/14)
24. 宜陽里户人公乘文慎年卅三真吏(壹·9309/14)
25. 宜陽里户人公乘郭像年廿九真吏(壹·9323/14)
26. 宜陽里户人公乘莫先年廿五真吏(壹·9341/14)
27. 宜陽里户人公乘吕詔年廿一真吏(壹·9345/14)
28. □陽里户人公乘何統年六十一真吏(壹·9356/14)
29. 宜陽里户人公乘黄阿年八十一真吏(壹·9360/14)
30. 宜陽里户人公乘文□年廿□真吏(壹·9384/14)
31. 宜陽里户人公乘□禮年卅四真吏苦腹心病(壹·9396/14)
32. 宜陽里户人公乘文胤年卌五真吏(壹·9495/14)
33. 宜陽里户人公乘陳□年卅五真吏(壹·9618/14)
34. 宜陽里户人公乘□□年廿五真吏
35. 宜陽里户人公乘囗囗年廿八真吏(叁·6173/36)
“真吏”何解?韓樹峰先生首先從宜陽里“真吏”與“給吏”相對的角度,對此問題進行了全面研究。[2]他徵引的“宜陽里”給吏簡例如下:
36. 宜陽里户人公乘謝達年廿六筭一給縣吏(壹·7777/13)
37. 宜陽里户人公乘謝□年廿六筭一給縣吏(壹·9588/14)
38. 宜陽里户人公乘勇顗年卌四筭一給州吏(壹·10139/14)
從原釋文來看,此三例給吏簡同出宜陽里,格式相同,又皆出自采集簡相臨盆中,看似屬於同一户籍簿,可聯繫起來進行討論。然而,其里名的釋讀存在問題。其首字圖版如下所示:
表一
| | | | | |
壹·7475/13 | 壹·7777/13 | 壹·9353/14 | 壹·9582/14 | 壹·9588/14 | 壹·9820/14 |
| | | | | |
壹·10089/14 | 壹·10090/14 | 壹·10107/14 | 壹·10139/14 | 壹·9065/14 | 壹·9360/14 |
簡36、37首字上部從“
其一,韓文認爲,“給吏”按正常年齡服役。此説不確。後來公布的吴簡中,年六十以上的“給吏”較爲常見,如:
39.
40. ·□男姪
41. 民男子楊明年八十六給驛兵 明妻大女敬年六十二(貳·1778)
無論“真吏”,還是“給吏”,其年齡皆有年六十,甚至年八十以上者。爲此,韓先生後來對其觀點作出了檢討和修正。[4]
其二,韓文認爲,“真吏”無須交納口算錢,而“給吏”交納口算錢是一種無法避免的義務。此説亦有問題。韓先生注意到有這樣一枚特殊簡:
42. 子公乘生年廿三筭一真吏復(壹·3346/9)
他認爲,此處“復”的對象是吏役,與普通百姓“復”口算錢没有可比性。羅新先生認爲,法律上所有人都需要交口算錢,但身爲真吏者一概免除,或在某個年限内免除,故户籍書寫時干脆不寫口算了,簡42是最正規的書寫。[5]羅説可從。我們復原、整理的嘉禾四年小武陵鄉征賦户籍簿顯示,不僅真吏,連疾病、給吏者也皆復算。因爲真吏、疾病、給吏者皆復算,只要注記了疾病、給吏,就意味着復算,“筭一”其實就可記可不記了。因此,在嘉禾六年廣成鄉派役户籍簿中,“筭一”與疾病、給吏就不在同一枚户口簡上連記。值得留意的是,疾病、給吏者雖然復算,但可能仍須交納大口錢。[6]“生”因爲是“真吏”而復除了“筭一”,無須交納算錢,但仍需交納大口錢,而“給吏”也有此項優待。在口算錢義務方面,“真吏”與“給吏”的負擔、待遇相同。
雖然韓先生比較吴簡中“真吏”與“給吏”的特徵並不準確,但是,他結合傳世文獻中對“假吏”的訓解,從真、假吏的角度,解析“真吏” 身份,在學界産生了很大的影響。他認爲:既然“假吏”是非正式之吏,那麽,“真吏”即正式的吏,具有身份性,州吏、郡吏、縣吏可能是它的組成部分,而“給吏”並不是吏,只是在官府臨時服吏役的普通百姓,性質上與“假吏”相似。然而,“真吏”與“給吏”相對而言的看法,吴簡非但缺乏明顯的記録,還有相左的材料。比如,在韓先生看來,《嘉禾吏民田家莂》中雖然出現了衆多的州吏、郡吏、縣吏,但未見竹簡中屢屢出現的“真吏”和“給吏”,出現這一現象,最大的可能是,“真吏”是一個總稱,而“州吏”、“郡吏”、“縣吏”則是具體性的名稱。换言之,韓先生認爲,《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出現的州、郡、縣吏皆爲“真吏”,而非“給吏”。宜陽里真吏確實可以在嘉禾吏民田家莂中找到對應的州、郡、縣吏。[7]然而,根據我們的研究,嘉禾四年小武陵鄉吉陽里的“給吏”張惕(簡壹·10182“給縣吏”)、逢杲(簡壹·10169“給郡吏”)、廖裕(簡壹·10175“給郡吏”)、嚴追(簡壹·10149“給州吏”),在嘉禾四年下伍丘田家莂中直接記作州、郡、縣吏。[8]爲此,我們還能找到更多的同年同里與同丘、“給吏”與“吏”對應簡例,如:
43. 高遷里户人公乘張喬年卅筭一給縣吏(壹·10412)
44.
45. 高遷里户人公乘松棐年卅四筭一給縣吏(壹·10080)
46.
這些同年丘、里對應的人名基本上可以確認爲同一人。從這些對應簡例看來,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州、郡、縣吏,就並非皆爲“真吏”,在有的户籍簡中也記作“給吏”。
總之,吴簡中“真吏”與“給吏”並未在同一簿書中出現,因吴簡各類户籍簿之間的格式、功能存在差異,將從屬於不同類型户籍簿中的“真吏”與“給吏”放在一起討論,進而歸納其特徵的異同,多少令人心有未安。而“真吏”與“給吏”的賦役負擔並無多少差異,他們在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又皆記作州、郡、縣吏等。由此看來,韓樹峰先生提出的“真吏”與“給吏”(性質與“假吏”相似)相對而存在、其本質不同的説法,是存在疑問的。
孟彦弘先生認同韓先生關於“真吏”具有身份性的觀點,但有所批判和進一步論述。[9]孟先生指出,納算與否不能成爲區分真吏與給吏的一個因素,而“給吏”也可以征派真吏或同樣具有吏的身份的其他吏户成員。不過,孟先生所依據的例證,仍然是以韓文所提出的“州吏、郡吏、縣吏可能是它(真吏)的組成部分”假説爲前提。事實上,吴簡中並無明確記録“真吏”納算或給吏的簡例。
孟先生在堅持吏户説的基礎上,提出吴簡中的“真吏”充任的就是《晋書·職官志》記載的制度規定的職吏、散吏。《晋南鄉太守郛休碑陰》中多出編制二倍的那些職、散吏,就是由吏户其它成員來充任。孫吴之所以要特别標出“真吏”,就是因爲吏户的存在。對此,我們難以認同。僅僅一個宜陽里至少就有29位户人“真吏”,而《晋書·職官志》規定:“(縣)户不滿三百以下,職吏十八人,散吏四人;三百以上,職吏二十八人,散吏六人;五百以上,職吏四十人,散吏八人;千以上,職吏五十三人,散吏十二人;千五百以上,職吏六十八人;散吏一十八人;三千以上,職吏八十八人,散吏二十六人。”[10]西晋不滿300户的縣,職吏、散吏人數僅爲22人,3000户以上,吏員也纔114人。而孫吴的吏,據《三國志·吴書·孫晧傳》記晧降晋後裴注引孫盛《晋陽秋》稱:“(王)濬收其圖籍,領州四,郡四十三,縣三百一十三,户五十二萬三千,吏三萬二千,兵二十三萬,男女口二百三十萬,米穀二百八十萬斛,舟船五千餘艘,後宮五千餘人。”[11]按唐長孺先生的説法,以四十三郡、三百一十三縣分占三萬二千的吏,每個郡、每個縣的吏,平均還不到十人(筆者按:應爲約九十人),何况還有中央和州的吏,在三萬二千數内應占相當比重。[12]據吴簡的記録,臨湘侯國屬鄉約11個,[13]其中小武陵鄉有5個屬里,僅宜陽里就有29個户人擔任真吏,按此比例,嘉禾年間臨湘侯國吏員人數大大超過了孫吴滅國時以及西晋初年各縣的吏員數。因此,孟先生的説法還有待進一步推敲。
黎虎先生根據傳世文獻、傳統認知,對吴簡所反映的“吏民”、“吏户”問題進行了一系列的探討。他對“真吏”的研究也是循此思路進行的。[14]黎先生從“真吏”與非“真吏”相對的角度,首先分析了傳世文獻中漢唐時期從地方官吏到中央政府官吏皆有“真吏”、“真官”與非“真吏”、非“真官”之分,“真吏”爲真除實授的官吏,而非“真吏”則爲非真除實際授、冗散無職事的官吏,包括各種“試守”、“行”、“領”、“監”、“兼”、“假”之官吏,以及“散吏”等。不僅如此,黎先生還找到7例真吏與軍、州、郡、縣吏相對應的簡例。在此基礎上,黎先生認爲,軍、州、郡、縣吏等指具體職務,而“真吏”則是指其任用性質,即是否真除實授。在他看來,“真吏”與非“真吏”只是任官方式的不同,因此,無論“軍、州、郡、縣吏”還是“給吏”,皆有“真吏”與非“真吏”之區分。[15]
對於黎先生的看法,我們不無疑問。黎先生對“非真吏”的理解,源於柳宗元被貶官爲“員外司馬”而自稱的“非真吏”。黎先生所總結的非“真吏”是“非真除實授、冗散無職事”的官吏。然而,就“員外司馬”而言,該官職既有俸禄,又有一定的判事權,有時還有定員,並可作階官、遷資之用,多用以安置貶謫官僚。[16]可見,“員外司馬”需經過朝廷除授,雖然可以閑散視之,但絶非毫無職事者,因此,算不得黎先生所定義的非“真吏”。同理,“行”、“領”、“監”、“兼”等皆需經過除授,又皆有職事,亦難以所謂非“真吏”視之。漢唐時期的任官方式較爲複雜,皆有不同的内涵,將之籠統地區分爲“真吏”與非“真吏”,有過簡之嫌。
即使按黎先生的説法,官吏有“真吏”與非“真吏”之區分,那麽,吴簡中爲何只見“真吏”,而未見明確的非“真吏”的記録,哪些又是非“真吏”呢?宜陽里户籍簡皆注記爲“真吏”,難道一里之中所有的爲吏者皆爲“真除實授”的吏員,就没有“冗散無职事”、未真除实授者?如果不能對吴簡中的非“真吏”作出具體的説明、論證,黎先生關於吴簡“真吏”的認識就有片面之嫌。
上述研究皆未解釋爲何只有宜陽里有真吏,而其他里就没有或不這樣提的問題。羅新先生試圖從另一個角度對真吏作出新解説。他認爲,此“真”並非真假之真,而是睡虎地秦簡中“臣邦真戎君長”之真,即華夏之外却又已經在政治上歸附華夏政權的所謂“臣邦”。吴簡中的“真吏”,應是指那些出自土著族群,而且在已經成爲編户的非華夏族群社區中擔任基層行政管理人員的人。真吏只見于宜陽里,説明宜陽里是歸化蠻夷的聚居地或落籍地。[17]此説極大地拓展了思考的空間。然而,從嘉禾吏民田家莂的記録來看,“真吏”的賦税負擔與其他吏民完全相同,看不出有什麽特殊優待。“真吏”的姓氏也多爲華夏族常見的大姓。[18]根據吴簡的記録,除了“真吏”這一名稱外,我們看不出“真吏”與其他編户民有什麽區别。既然這些土著居民業已華化,他們的賦役負擔,甚至姓名與華夏平民相同,這就意味着孫吴官方已將他們視作普通編户民,並未區别對待,似乎没有必要再另以“真吏”稱之。再者,自東漢以來,長沙地區蠻夷大規模地華夏化,孫吴通過“部伍夷民”(簡壹·984),“强者爲兵,羸者補户”,[19]户籍簡記録烝、區、番等蠻姓的人數很多,蠻夷成爲編户的一定不少。而以“真吏”的記録爲依據,吴簡中僅宜陽里是歸化蠻夷的聚居地或落籍地,未免太少?這有些令人費解。
楊振紅先生主要在韓樹峰、黎虎先生研究的基礎上,從漢魏時期官、吏分野的角度對“真吏”進行了再研究。[20]她認爲,真吏是正式的吏,真吏之“真”取“真正”、“真實”之義,並非相對“假吏”之“假”而言,而是針對給吏而言。給吏的“給”取“給事”之義,給吏即供事吏職,實際上爲徭役之一種。真吏、給吏均可簡稱爲州、郡、縣吏或吏。真吏原則上有算事義務,擔任掾、史、書佐等職。漢魏時期吏已出現身份世襲化,出現了專門的“吏户”即真吏。吴簡發現的真吏均屬宜陽里,表明當時他們集中居住和管理。該研究最大的貢獻是從民爵公乘切入,從社會等級身份的角度考察了“真吏”、“給吏”的特徵。楊先生認爲,真吏的爵位身份與庶民(包括“給吏”)一樣均爲公乘。既然真吏和庶民的社會等級身份相同,那麽,他們享有的社會待遇也應當是相同的。他們是國家法定的課賦役對象,有“算事”和服各種雜徭的義務,只是由於他們正在擔任吏職,而將這些義務免除了。楊先生的觀點與韓樹峰先生的意見有相近之處。兩位先生皆認爲,真吏是正式的吏。至於“給吏”,韓先生認爲是在官府臨時服吏役的普通百姓,楊先生則認爲是在吏職不足的情况下,由庶民供事吏職,實際上爲徭役之一種。我們對此也有疑問。宜陽里暫見户人爲“真吏”者有29人,如果他們皆爲正式的吏員,如上所述,再按吴簡中一里多領吏民五十户,如廣成里(貳·1671)、弦里(貳·1947)、高遷里(叁·4460)、五唐里(肆·380)、曼溲里(肆·568),目前所見最多的爲“□陽里”58户(壹·5576),約一半的户人擔任正式的吏,這一比例顯然過高。據我們復原整理的嘉禾四年小武陵鄉吉陽里徵賦户籍簿,吉陽里領吏民36户(壹·10397),目前所見吉陽里户人簡34例(含簡38),“給州郡縣吏”者只有7例,約1/5强。不僅如此,宜陽里户籍簡,未見“給吏”的記録,難道該里編户民在出任正式吏職之外,就没有編户民就服徭役、供事吏職?事實應當不會如此。
以上諸説皆不無疑問,又缺乏傳世文獻的相關記録,“真吏”問題一直以來就是吴簡研究中的難題之一。如何合理地解答“真吏”難題,我們認爲:一方面,我們首先應對“真吏”所在的簿書有整體性認識,再將“真吏”置於簿書中進行解讀;另一方面,“真吏”之“真”的解訓,是理解真吏的關鍵。因“真吏”與“假吏”、“給吏”等并不屬於同一簿書,也並非相對應的記録,我們有必要擺脱相對論(“真”與“假”、“給”)的桎梏,在三國及以前的史料中,尋找“真”字相應的解釋或用法,直接訓釋“真吏”之義。
“真吏”簡1-35在采集簡第14盆中聚集出現。從其形制來看,簡長23.5±0.3釐米,寛0.7—1.0釐米,内側編痕間距7.7±0.2釐米,惟有簡2例外,編痕間距長達8.2釐米,核對圖版,該簡殘存左半,首字似爲“子”而非“男”,“真 吏”之“真”則難以辨認,應非同類簡。總的看來,除簡2以外的簡1-35符合編連爲簿書的條件。
采集簡第14盆中,户籍簡占絶大部分。除了我們復原、整理的嘉禾四年小武陵鄉(含吉陽里、高遷里、東陽里、平陽里、安陽里)征賦户籍簡(聚集出現在簡壹·10040—10545)以外,還有宜陽里、石門里、平樂里、義成里(聚集出現在簡壹·9005—9506)等户籍簡大量出現,且有一枚標題簡:
47. 南鄉謹列嘉禾四年吏民户數(?)口食人名年紀簿(壹·9088/14)
這4個里的户籍簡夾雜着出現,形制基本相同。宜陽里從屬於南鄉:
48. 入南鄉宜陽里調布一匹
49. 入南鄉宜陽里元年調 布
因淤泥黏結的緣故,宜陽里、石門里、平樂里、義成里等户籍簡皆屬嘉禾四年南鄉户數(當即“户籍”)。這在吴簡中有相關證據:
50. 石門里户人公乘廬仵年卌八雀左手
51. 入南鄉嘉禾二年財用錢七千
52. 入南鄉嘉禾二年財用錢九千六百
53. 平樂里户人李帛年□
54. 入南鄉嘉禾二年調布七匹三丈九尺
55. 義成里户人李勉年五十 妻大女汝年卌五 勉□□□錢年十(壹·4142)
56. 入南鄉桐唐丘陳文李勉嘉禾二年布一匹
嘉禾四年南鄉户籍中,除了廣成里户籍簡多有“真吏”注記之外,石門里、平樂里、義成里等户籍簡如標題簡簡47所記,主要登録“吏民户數(?)口食人名年紀”,既未注記“真吏”,也未整齊地注記“筭”,更未見“給吏”的注記,其性質爲户籍,並非我們過去復原、整理的根據户籍製作的征賦或派役户籍簿。總的看來,嘉禾四年南鄉户籍主要登録了鄉里户口人名年紀及家訾,宜陽里户籍簡注記“真吏”是該簿書中比較特别的現象。
嘉禾四年南鄉户籍爲何只有宜陽里户籍簡註記“真吏”,而其他里就不記呢?我們注意到有這樣一枚簡:
57. 平樂里鬿(魁)[21]谷
平樂里吏民户口人名年紀等信息由“里魁谷
58. 廣成里謹列所□吏人名年紀爲簿(壹·8655)
59.
60. 廣 成里謹列領任吏民人名年紀口食爲簿(貳·1797)
61. ·集凡五 唐里魁周□領吏民五十户口食二百八十九人(肆•380)
62. ·集凡東
63. 集凡小赤里魁黄仨領吏 民户五十口食四百卅五人(肆•495)
64. ·集凡曼溲里魁□忽領吏民五十户口食二(?)百五十七人(肆•568)
65. ·集凡新造里魁黄
簡61-65中的“領”帶有“記録”之意。[23]中鄉屬里五唐里、東夫夫里、小赤里、曼溲里,[24]皆安排了專門的“里魁”,由“里魁”分别負責抄寫、編制各里户籍簿。侯旭東先生復原、集成整理的廣成鄉廣成里、弦里派役户籍簿,亦顯示這兩個里户籍簿分别由“里魁”蔡喬、郭
諸里户籍簿最初由各里“里魁”分别負責書寫,户籍亦當如此,這容易導致各里户籍簡之間書寫格式、内容出現不同。比如,由里魁蔡喬、郭
66. 軍吏朱謙年卅五 謙妻大女壹年廿六筭一(貳·1723·93/16)
67. 民男子范宜年卌二
而弦里户口簡相對較長,其户人簡只記録户人,不記其他家庭成員,也不記“筭”,[26]如:
68. 郡卒潘囊年廿三(貳·1708·70/16)
69. 囊妻大女初年廿六 囊父公乘尋年六十苦虐(?)病 (貳·1696·57/16)
70. 縣卒蔡庫年卅三 ·(貳·1877)
71. ·庫妻大女思年卅八 庫小妻大女移年卅七(貳·1881)
這類因書寫、製作者的不同,導致文書之間格式、内容等存在差異的現象在吴簡中比較常見,如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少數鄉丘的計算、换算失誤是來自個别的擔任徵收(估計徵收數量)的鄉吏;[27]而年少男童稱“士伍”僅出現在廣成鄉派役户籍簿,並非普遍現象,主要與該鄉鄉吏的登記習慣有關。[28]
此嘉禾四年南鄉石門里、平樂里、義成里户籍簡皆未注記“真吏”,該户籍只是“吏民户數(?)口食人名年紀”的登録,没有迹象表明它與賦役徵派有任何直接的關聯,宜陽里户籍簡“真吏”注記很可能只是其里魁個人所爲,從南鄉其他屬里的登記情况來看,“真吏”注記在整個南鄉户籍中似乎並無實際的意義。
即使如此,也值得我們思考的是,“真吏”注記爲何會出現在該户籍中,在必要的簿書行政過程中,“真吏”注記本身的含義是什麽,又發揮着怎樣的作用呢?我們注意到,該嘉禾四年南鄉户籍的筆迹同一,這意味着,它是在諸里里魁製作的户籍基礎上,由專人抄寫而成的。這究竟是南鄉抄寫者的選擇性失誤,還是宜陽里里魁不按規定,提交了這樣一份比較特殊的户籍呢?因吴簡中僅在宜陽里户籍簡中出現“真吏”注記,這使我們很難聯想當時會存在一類整齊地注記“真吏”的某鄉户籍簿,故我們傾向於後一種可能性。
宜陽里户籍雖然在嘉禾四年南鄉户籍中别具一格,但是,當我們返回到“鄉户籍”套連之前的狀况,亦即由各里里魁分别編制的單個“里户籍”,這時,我們會發現,里魁按相關規定登記“吏民户數(?)口食人名年紀”以編制里户籍,在“隱核”户口的過程中,他們完全可以根據自己行政管理的需要,積極地調查他們需要掌握的情况。里魁有徵派賦役的職責,附帶地核查編户民任吏、服役的情况自然是其本職所在。宜陽里里魁提交的户籍帶有的“真吏”注記,雖然對於南鄉户籍的編制要求純屬“畫蛇添足”,但並不妨礙該簿書的功能和使用。然而,對於宜陽里里魁自己而言,調查後的“真吏”注記無疑使他掌握了全里編户民的任吏、服役的實際情况。
這些注記了“真吏”的編户民,是否正如有些學者所認爲的是“正式的吏”呢?我們按人名將“真吏”對應的身份臚列如下:
表二
嘉禾四年宜陽里户籍簿 | 嘉禾吏民田家莂等簿書 | ||||||
姓名 | 身份 | 簡號 | 姓名 | 身份 | 鄉丘里 | 年份 | 簡號 |
信化 | 真吏 | 壹·2872 | 信 化 | 賊曹史 | | | 叁·6519 |
□生 | 真吏 | 壹·3346 | | | | | |
利豫 | 真吏 | 壹·5387 | | | | | |
劉恒 | 真吏 | 壹·8928 | 劉恒 | 縣吏 | 利丘 | 嘉禾五年 | 5·319 |
主簿 | | 嘉禾二年 | 肆•4850① | ||||
區規 | 真吏 | 壹·8962 | | | | | |
番霸 | 真吏 | 壹·9007 | | | | | |
厲子男政 | 真吏 | 壹·9053 | | | | | |
劉艷 | 真吏 | 壹·9065 | 劉艷 | 郡吏 | 戀中丘 | 嘉禾三年 | 貳·161 |
徐熙 | 真吏 | 壹·9085 | 徐熙 | □吏 | | | 叁·3050 |
徐熙 | 州吏 | 桐唐丘 | 嘉禾四年 | 4·314 | |||
熙男弟 | | 壹·8964 | 徐 | 郡吏 | | | 叁·5491 |
夏隆 | 真吏 | 壹·9090 | 夏隆[30] | “仕郡” | | | 《長沙耆舊傳》 |
許紹 | 真吏 | 壹·9129 | | | | | |
劉温 | 真吏 | 壹·9142 | 劉温 | 郡吏 | 逢唐丘 | 嘉禾五年 | 5·591 |
桓彝 | 真吏 | 壹·9143 | 桓彝[31] | 州吏 | | 嘉禾三年 | 貳·177 |
嘉禾四年 | 4·509 | ||||||
黄高 | 真吏 | 壹·9146 | 黄高 | 吏 | | 黄龍三年 | 壹·3171 |
嘉禾元年 | 壹·6538 | ||||||
陳顏 | 真吏 | 壹·9156 | 陳顏 | 州吏 | 新成丘 | 嘉禾二年 | 壹·4891 |
嘉禾五年 | 5·791 | ||||||
顔子男格 | | 壹·9084 | | | | | |
靳佑 | 真吏 | 壹·9207 | | | | | |
徐營 | 真吏 | 壹·9219 | | | | | |
徐朝 | 真吏 | 壹·9289 | | | | | |
文慎 | 真吏 | 壹·9309 | | | | | |
郭像 | 真吏 | 壹·9323 | 郭像[32] | 郡吏 | 桐佃丘 | 嘉禾四年 | 4·310 |
莫先 | 真吏 | 壹·9341 | | | | | |
呂詔 | 真吏 | 壹·9345 | | | | | |
何統 | 真吏 | 壹·9356 | 何統 | 州吏 | | | 叁·2951 |
黄阿 | 真吏 | 壹·9360 | 黄阿 | 軍吏 | | | 叁·1873 |
黄阿 | 州吏 | 橫溲丘 | 嘉禾四年 | 4·461 | |||
文□ | 真吏 | 壹·9384 | | | | | |
□禮 | 真吏 | 壹·9396 | | | | | |
文胤 | 真吏 | 壹·9495 | | | | | |
陳 | 真吏 | 壹·9618 | 陳雅 | 縣吏 | 桐唐丘 | 嘉禾四年 | 4·316 |
吏 | | 嘉禾二年 | 貳·8204 | ||||
□□ | 真吏 | 壹·9716 | | | | | |
□□ | 真吏 | 叁·6173 | | | | | |
從表二來看,“真吏”有很多出任正式的吏職,甚至是有重要職掌的“主簿”。然而,如果認爲“真吏”皆爲正式的吏,如前所述,其比例實在太高。假定户數最多(58户)的“□陽里”(壹·5576)就是“宜陽里”,該里户人“真吏”29人,所占比例爲50%。而嘉禾四年小武陵鄉吉陽里户人任“給吏”者約20%,遠低於宜陽里。如果我們不贊同有些學者所認爲的“宜陽里是歸化蠻夷的聚居地或落籍地”,或“表明當時真吏集中居住和管理”,那麽,我們就應找出另一個里,其户人充任吏役的比重也在50%左右。
“真吏”的注記與派役有關聯,於是,我們以嘉禾六年廣成鄉派役户籍簿爲參照進行比較分析。《竹簡〔貳〕》附録揭剥圖中,主要是廣成里及少數弦里户籍簡,相關結計簡如下:
72. 右
73. ·右弦里領吏民五十户口食三百卌人(貳·1947)
74.
嘉禾六年廣成鄉廣成里或弦里户數爲50户,應役民爲20户,其“應役民”比例達40%。此外,還有結計簡統計“應役民”多達26甚至30户:
75. 領應役民廿六户(貳·617)
76. 領應役民卅户
按吴簡中常見50户一里計算,有些里“應役民”比例高達50-60%。這與宜陽里“真吏”比例較爲接近。由此看來,“真吏”很可能就是那些“應役民”的注記。
那麽,“應役民”究竟是哪些編户民呢?我們再以《竹簡〔貳〕》附録揭剥圖中的户口簡爲抽樣進行分析。該揭剥圖示意的主要是嘉禾六年廣成鄉派役户籍簿中心,呈收卷狀,保存相對完好,未闌入他類簡,對“吏”和“給役”的記録比較完整,具有較佳的統計意義。既然嘉禾六年廣成鄉廣成里或弦里“應役民”比例爲40%,那麽,該揭剥圖中户人爲“吏”和“給役”者所占的比例就應在40%上下。該揭剥圖中身份爲“吏卒”、“民(給役)”、“民”的户人如下表所示:
表三
身份 | 職役及姓名 | 人數 |
吏卒 | 州吏惠巴(貳·1675)、縣卒謝牛(貳·1698)、縣吏唐晊(貳·1703)、□吏蔡賢(貳·1706)、郡卒潘囊(貳·1708)、州吏呂次(貳·1714)、郡吏黄蔦(貳·1720)、軍吏朱謙(貳·1723)、縣吏鄧橎(貳·1729)、 | 9 |
民(給役) | ??給□□(貳·1678)、周車給囷父(貳·1686)、朱萇□亭復人(貳·1773)、楊明給驛兵(貳·1778)、蔡若給驛兵(貳·1781)、 | 5 |
民 | 蔡收(?)(貳·1673)、蔡張(貳·1692)、李兒(貳·1707)、劉宜(貳·1710)、黄張(貳·1724)、唐扇(貳·1741)、□漢(貳·1755)、謝文(貳·1762)、范宜(貳·1764)、朱賢(貳·1768)、屈騎(貳·1771)、唐金(貳·1772)、□文(貳·1775)、周□(貳·1782)、周托(貳·1785)、張卒(貳·1786)、 楊秃(貳·1795)、 | 17 |
“吏卒”(9人)與“民(給役)”(5人)占總户人數(31人)的45.2%,與我們根據結計簡統計的數據比較接近。據此,所謂“應役民”,不僅包括身份爲“吏卒”者,也包括“給役”的平民。值得留意的是,在嘉禾四年小武陵鄉徵賦户籍簿中,能復算的只有“給州郡縣吏、州郡縣卒及軍吏”,這些就是嘉禾六年廣成鄉派役户籍簿中直接記作身份的“吏卒”,都可以以“吏職”視之;而派役户籍簿中注記的“給囷父、亭復人、驛兵、子弟”等,並非嘉禾四年小武陵鄉徵賦户籍簿中的“給吏”,又不能復算,他們只是在地方上服雜役,或許我們另以“給役”區分之,更容易理解。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認爲,“真吏”是“應役民”的注記,包括“給吏”的職吏和“給役”的平民。特别是,過去我們所認爲的與“高年真吏”同類的“高年給吏”(簡39-41),他們“給子弟”、“給驛兵”,實際上是服役的平民(給役),並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給州郡縣吏、州郡縣卒及軍吏”(給吏)。這就説明,“真吏”不僅比所謂的“正式的吏”,也比嚴格意義上的“給吏”的外延要寛泛得多。
既然“真吏”是個比較籠統的概念,那麽,“真吏”之“真”該如何理解呢?三國魏張揖《廣雅·釋言》云:
真、是,此也。
訓“真”爲“此”較爲獨特,以致王念孫對此進行了質疑:
諸書無訓真爲此者。各本“真”字皆書作“真”。“真是此也”當是“直此是也”之譌。“直”爲“是正”之“是”,“此”爲“如是”之“是”。《説文》“是,直也”,是其證矣。或曰:當作“直、是,正也。”《説文》“直,正見也”,“正,是也”。[33]
王念孫的疏證,既無版本依據,又改字、倒序爲説,難以信從。如果將曹魏張揖“真,此也”的釋義植入吴簡“真吏”注記當中,就若合符節了。孫吴户籍簡注記的“真吏”即指明“此吏也”,“真吏”之“真”就是指示代詞“此”的意思,用以説明通過隱核以確認編户民“吏”之身份和服“役”的情况,其本身並無“正式”、“吏户”、“任職方式”、“歸化蠻夷”之類的特殊含義。“真吏”注記體現了宜陽里里魁核查本里編户民任吏和服役的實際情况之後的如實記録。
《竹簡〔肆〕》中也有一枚簡記録有“真吏”:
77. 斛數錢米列登簿,更真吏者乘里□詣在所,計時□□(肆•1291•31/2)
核對圖版,“真”之上“更”字難以辨識。而“真”下之“吏者”,吴簡中凡此一見,鄧瑋光先生認爲應改釋作“主者”,從圖版來看,確然如此:
表四
主者 | 主者 | 主者 | 真吏(主)者 | 真吏 | 真吏 |
叁·1513 | 叁·2433甲 | 肆·1297 | 肆•1291 | 壹•9053 | 壹•9323 |
原釋文“真吏者”之“吏”,“丿”既不出頭,末筆爲“一”,應改釋作“主”。然簡文仍難以通解。聯繫相鄰簡文:
78. 臨湘謹列黄龍元二三年懸連(?)錢准
79. 彭政等承督郵潘□所□簿言畢料校(肆•1287•27/2)
80. 懸連不見,嘉禾元年八月廿九日舉言(肆•1288•28/2)
81. 諾少受命料問事,當覆驗。今遣吏□書到,亟促條列□(肆•1289•29/2)【注】“諾”字爲草體濃墨批文。
這些應是“料校”、“覆驗”黄龍年間“懸連錢米”的公文,“真主者”亦可理解爲“此主者”,即與此次核查密切相關,很可能需要核實的相關責任人。這與户籍簡中的“真吏”用法有相通之處。
“真吏”之“真”的這一用法,在吴簡中還有他例。如在隱核州、軍吏父兄子弟簿中,有不少與“假人自代”相對的“真身”,如:
牘1:
牘2:
牘3:
82.
83. ·其一人真身送宫(贰·7093)
84.
85. ·右九人真身送(肆·3769)
86. ·其七人假人自代(贰·7494)
87. □人假人目(自)代一人□
這裏“真身”的意思很明確,即通過隱核,確定“送宫”是其本人,而不是“假人自代”(請人替代),“真”,即此,就是這個人,而不是代替的其他人。總之,吴簡“真吏”注記藴含了經過核查確定編户民任吏或服役情况之義。“真吏”涵括了任吏職、服吏役乃至雜役者,只是一個比較籠統的注記。因此,在需要準確記録派役情况的簿書中,并不會出現“真吏”注記,以致該注記在吴簡中少見。
“真吏”之“真”這類用法及其在簿書行政過程中所蘊含的通過核查而如實記録之義,並非僅見於走馬樓吴簡。里耶秦簡中有“真見兵”的記録:
遷陵庫真見[37]
甲三百卌九
甲
鞮瞀卅九(第一欄)
胄廿八
弩二百五十一
臂九十七
弦千八百一(第二欄)
矢四萬九百□
戟二百五十(第三欄)(8-458)
元年八月庚午朔=日,遷陵守丞固
之。守府書曰:上真見兵會九月朔日守府·今
書者一牒,敢言之ノ九月己亥朔己酉,遷陵□
敢言之。□□主□□□之ノ贛手
贛
李均明先生認爲:“真見,指實見,與實物核對後確定。”[39]這裹,無論是訓“真”爲“實”,還是“此”,皆意味着與實物核對後之所見,與吴簡“真吏”之“真”用意是基本相同的。
吴簡“真吏”注記蘊含了經過核查確定編户民任吏或服役情况之義。“真吏”涵括了任吏職、服吏役乃至雜役者,它與“○吏”、“○卒”、“給○吏”、“給○卒”“給子弟”、“給驛兵”、“給囷父”等相比,只是一個比較籠統的注記。因此,在需要準確記録派役情况的簿書中,並不會出現“真吏”注記,以致該注記在吴簡中少見。而宜陽里里魁能以“真吏”稱呼所有正式的吏和服役的平民,這説明,孫吴嘉禾年間,不僅任吏逐漸演變爲一種吏役,而吏役也與平民服徭役、雜役性質逐漸趨同,反映在吴簡中,即“給吏”與“給役”是那樣的混雜難辨。
[1] “恒”,原釋作“桓”,今據圖版及對應人名(簡5·319、肆•4850①)改。
[2] 韓樹峰:《走馬樓吴簡中的“真吏”與“給吏”》,《吴簡研究》第2輯,武漢:崇文書局,2006年,第25—40頁。
[3] 參見拙作《長沙走馬樓吴簡採集簡“户籍簿”復原整理與研究——兼論吴簡“户籍簿”的類型與功能》,《吴簡研究》第3輯,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9-64頁。下文關於嘉禾四年小武陵鄉徵賦户籍簿和嘉禾六年廣成鄉派役户籍簿的觀點皆出自該文,不另出注。
[4] 韓樹峰:《孫吴時期的“給吏”與“給户”——以走馬樓吴簡爲中心》,《吴簡研究》第3輯,第89頁。
[5] 羅新:《“真吏”新解》,《中華文史論叢》2009年第1期,第129頁。
[6] 參見拙作《長沙走馬樓吴簡採集簡“户籍簿”復原整理與研究——兼論吴簡“户籍簿”的類型與功能》,第53-55頁。
[7] 參見黎虎《説“真吏”——從長沙走馬樓吴簡談起》,《史學月刊》2009年第5期,第60頁;楊振紅:《吴簡中的吏、吏民與漢魏時期官、吏的分野——中國古代官僚政治社會構造研究之二》,《史學月刊》2012年第1期,第27頁;以及後文表二。
[8] 參見拙作《長沙走馬樓吴簡採集簡“户籍簿”復原整理與研究——兼論吴簡“户籍簿”的類型與功能》,第17-18頁。黎虎先生曾明確指出“給州郡縣吏”即“州郡縣吏”(《説“給吏”——從長沙走馬樓吴簡談起》,《社會科學戰線》2008年第11期,第88-95頁)。雖然我們在吴簡中能找出不少“給吏”與“吏”對應的簡例,但是,將那麽多從編户民徵調而來的“給吏”皆視作正式吏員,其人数無疑大大超出了孫吴滅國時以及西晋初年各縣的吏員數。“給吏”與“吏”的關係仍有待深入研究。
[9] 孟彦弘:《吴簡所見的“子弟”與孫吴的吏户制——兼論魏晋的以户爲役之制》,《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24輯,第1-22頁。
[10] 《晋書》卷二四《職官志》,中華書局,1974年,第746頁。
[11] 《三國志》卷四八(孫晧傳》注引《晋陽秋》,中華書局,1982年第2版,第1177頁。
[12] 唐長孺:《魏晋南北朝時期的吏役》,《唐長孺文集》第六卷《山居存稿續編》,第137-138頁。
[13] 參見楊振紅《長沙吴簡所見臨湘侯國屬鄉的數量與名稱》,《簡帛研究2010》,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39-144頁。
[14] 黎虎:《説“真吏”——從長沙走馬樓吴簡談起》,第50-61頁。
[15] 參見黎虎《説“給吏”——從長沙走馬樓吴簡談起》,第94頁。
[16] 參見杜文玉《論唐代員外官與試官》,《陝西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3年第3期,第90-97頁。
[17] 羅新《“真吏”新解》,《中華文史論叢》2009年第1期,第121—131頁。
[18] 參見魏斌《吴簡釋姓——早期長沙編户與族群問題》,《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24輯,第23-29頁。
[19] 《三國志》卷五八《吴書·陸遜傳》,第1344頁。
[20] 楊振紅:《吴簡中的吏、吏民與漢魏時期官、吏的分野——中國古代官僚政治社會構造研究之二》,第23-34頁。
[21] “鬿”,原闕釋,核對圖版,殘存“斤”,“里鬿”又見於簡貳·2890、肆·380、428等。
[22] “人名”,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23] 參見侯旭東《走馬樓竹簡的限米與田畝記録——從“田”的類型與納“米”類型的關係説起》,《吴簡研究》第2輯,第166頁。
[24] 參見楊芬《孫吴嘉禾年間臨湘中鄉所轄里初步研究》,《中日長沙吴簡學
[25] 侯旭東《長沙走馬樓吴簡“嘉禾六年(廣成鄉)弦里吏民人名年紀口食簿”集成研究:三世紀江南鄉里社會管理一瞥》,未刊稿。
[26] 參見鷲尾祐子《長沙走馬樓吴簡連記式名籍簡的探討——關於家族的記録》,《吴簡研究》第3輯,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70-75頁;侯旭東《長沙走馬樓吴簡“嘉禾六年(廣成鄉)弦里吏民人名年紀口食簿”集成研究:三世紀江南鄉里社會管理一瞥》,未刊稿。
[27] 參見伊藤敏雄《從嘉禾吏民田家莂看米的交納狀况與鄉、丘》,《吴簡研究》第2輯,第95-99頁。
[28] 參見拙作《走馬樓吴簡所見“士伍”辨析》,《吴簡研究》第3輯,第153-165頁。
[29] “
[30] 此對應簡例參見何元禮《走馬樓吴簡所見孫吴初期臨湘社會》,復旦大學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2004年,第24頁。
[31] “彝”,原釋作“慈”或“
[32] “像”,原釋作“傢”,今據圖版及對應人名改。
[33] 王念孫《廣雅疏證》,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第138頁。
[34] “二”,原釋作“三”,核對圖版,首筆疑爲干擾痕迹,今據改。
[35] “狀”,原釋作“伏”,今據圖版改。
[36] 圖版又見田伏隆主編《湖南歷史圖典一》,長沙:湖南美術出版社,2010年,第153頁。
[37] “真見”,原闕釋,今據李均明先生意見補。參見其作《里耶秦簡“真見兵”解》,《出土文獻研究》第11輯,上海:中西書局,2012年,第130頁。
[38] 釋文參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秦簡〔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
[39] 李均明:《里耶秦簡“真見兵”解》,第130-1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