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通行本《唐會要》卷九四突厥、吐谷渾的記載錯訛甚夥,而且紀年與其他唐代文獻相互衝突。對照江蘇書局本與文淵閣本《唐會要》本卷內容,并將《唐會要》與《資治通鑑綱目》相關記載對勘,可以發現《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兩種版本分目不一,內容與《資治通鑑綱目》高度一致且未超出《綱目》的范圍。通過對《唐會要》紀年、文字及編纂等方面的錯訛進行分析,同時將傳世文獻中殘留的《唐會要》突厥、吐谷渾的佚文與通行本《唐會要》卷九四的記載相比對,可以確認《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并非原帙,而是後人根據《資治通鑑綱目》補撰。
關鍵詞:
唐會要 突厥吐谷渾卷 補撰
《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補撰考
吳玉貴
(發表於《文史》2015年第2期)
在輯錄整理六至十世紀突厥語諸族群漢文史料的過程中,我曾經注意到一個非常奇特的現象,就是《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 [1]中記載的許多內容,與卷內分目標示的题目互不相干[2],而且有些記載在年代上與其他相關文獻的繫年嚴重牴牾,無法嵌入由傳統文獻組成的編年系列[3]。這個現象與我們對唐代基礎文獻的認識大相徑庭,但又沒有合理的解釋。近刊黃麗婧《〈唐會要〉闕卷後人僞撰考》一文(以下簡稱黃文)發現[4],包括突厥、吐谷渾卷在內的今流行本《唐會要》九二、九三、九四諸卷,與明確標示爲“補撰”的七、八、九、十諸卷一樣,也是出自後人補撰或僞撰,而且明確指出,卷九四(即本文所稱“突厥、吐谷渾卷”)的內容係節抄自朱熹《資治通鑑綱目》(以下簡稱“《綱目》”。拜讀此文之後,積年疑霾,一朝廓清。經與突厥、吐谷渾傳統史料對比研究,我完全贊同她的觀點。但是就唐代歷史文獻研究而言,判定《唐會要》九二、九三、九四諸卷出自僞撰,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而對原始史料本來就十分稀缺零散的唐代北方遊牧族群的研究來說,斷定《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是後人補撰或僞撰,更是一個涉及學科研究基礎史料的大問題。本文不避續貂之嫌,試專門就集中記述突厥、吐谷渾歷史的卷目內容,逐條對勘《唐會要》與《綱目》的相關記載,并參照其他傳統文獻,梳理考證出《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的各種錯誤;在此基礎上,通過文本對比分析、年代錯誤分析、其他類型錯誤分析以及對《唐會要》相關佚文的認證,希望不僅能從多個角度進一步證實《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確實出自補撰,而且能夠推進對相關記載進行史料學的分析和研究。
一 《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文本對勘分析
現在學術界流行的《唐會要》的版本,主要是上海古籍出版社點校本(以下稱“上古本”)和中華書局斷句本(以下稱“中華本”)[5]。如所周知,經四庫館臣整理之後,《唐會要》分爲武英殿聚珍版叢書活字本和《四庫全書》本兩種版本。後來坊間流傳的所有刻本或印本,無一例外都源出殿本,中華本據以重印的商務印書館國學基本叢書本是根據殿本排印,上古本也是以出自殿本的江蘇書局刻本爲底本整理。本文首先主要做了兩方面的工作,一是不同版本內容分佈的對照,一是具體文字的比勘,考慮到上古本在學界影響最廣,對比和校勘都以江蘇書局刻本爲基礎。
從內容分佈來說,《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各分目下記載的內容共有七十九段,除個別文字差歧外,文淵閣本與江蘇書局本的段落總數和具體內容基本完全一致,但分卷、分目則有明顯區別[6]。首先,江蘇書局本“北突厥”的全部內容都集中在卷九四,而文淵閣本“北突厥”則別爲上、下兩目,分佈在卷九三、九四之內。其次,江蘇書局本“沙陀突厥”,文淵閣本作“西陀突厥”。第三,江蘇書局本“西突厥”目下之西20段,“沙陀突厥”目下之沙8-15段的內容,在文淵閣本中都移到了“北突厥”目下。
從諸分目下具體記載的歷史事實分析,文淵閣本的分目應該更具合理性。江蘇書局本“北突厥”的內容迄于唐玄宗開元四年默啜可汗被斬首,而實際上突厥第二汗國亡于天寶四載回紇殺白眉可汗。在江蘇書局本的分目中,開元四年以後突厥第二汗國(即“北突厥”)的記載,都被錯誤地放在了“沙陀突厥”目下。文淵閣本“北突厥”下的內容中雖然也摻雜了一些與“北突厥”不相關涉的內容,但所謂“北突厥”的記載至少首尾完足,與江蘇書局本相比,更接近突厥歷史的實際情況。其次,江蘇書局本“沙陀突厥”目下原有十五段,雖然數量較多,但實際上有一半屬於北突厥或西突厥的內容,與沙陀突厥歷史全無關係。文淵閣本“西陀突厥”分目中,保留了七條屬於薛延陀的內容,顯然是專爲薛延陀立目。懷疑是因爲《唐會要》卷九六已有“薛延陀”分目,因此不得已將保留的內容名之爲“西陀突厥”。雖然文淵閣本的分目名稱不知所云,但至少在內容上較爲單一,較之江蘇書局本將薛延陀、突騎施、北突厥等內容雜揉在“沙陀突厥”目下要合理得多。
總之,從《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內容的分卷、分目的情況分析,至少有三點值得特別關注。首先,將前代著作的內容打亂重新作分卷、分目,這至少是很罕見的特殊做法,不符合常理。其次,從分目來看,無論是江蘇書局本還是文淵閣本,都表現出對唐代突厥歷史相當陌生,內容與類目張冠李戴,嚴重不符。第三,突厥、吐谷渾卷有關薛延陀的內容,與《唐會要》卷九六《薛延陀》的記載大量重複。所有這些現象的指向都是一致的,即今本《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不是《唐會要》原書內容,而是後人補撰。
以下將分卷、分目對照結果用表格表示,江蘇書局本與文淵閣本位置不同的段落以星號標識,段落編號及內容請參見附錄一“《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對勘”:
表1:突厥、吐谷渾卷分卷分目及內容分佈表:
江蘇書局本 | 文淵閣本 | ||||
卷 | 目 | 段 | 卷 | 目 | 段 |
卷
九
四 | 北
突
厥 | 北01、北02、北03、北04、北05、北06、北07、北08、北09、北10、北11、北12、北13、北14、北15、北16、北17、北18、北19、北20、北21、北22、北23、北24、北25、北26、北27、北28、北29、北30、北31、北32 | 卷九三 | 北突厥上 | 北01、北02、北03、北04、北05、北06、北07、北08、北09、北10、北11、北12、北13、北14、北15、北16、北17、北18、北19、北20、北21、北22、北23、北24 |
卷九四 | 北突厥下 | 西20*、北25、北26、北27、北28、北29、北30、沙08*、北31、北32、沙09*、沙10*、沙11*、沙12*、沙13*、沙14*、沙15* | |||
卷
九
四 | 西
突
厥 | 西01、西02、西03、西04、西05、西06、西07、西08、西09、西10、西11、西12、西13、西14、西15、西16、西17、西18、西19、西20*、西21、西22 | 卷
九
四 | 西
突
厥 | 西01、西02、西03、西04、西05、西06、西07、西08、西09、西10、西11、西12、西13、西14、西15、西16、西17、西18、西19、西21、西22 |
卷九四 | 沙陀突厥 | 沙01、沙02、沙03、沙04、沙05、沙06、沙07、沙08*、沙09*、沙10*、沙11*、沙12*、沙13*、沙14*、沙15* | 卷九四 | 西陀突厥 | 沙01、沙02、沙03、沙04、沙05、沙06、沙07 |
卷九四 | 吐谷渾 | 吐01、吐02、吐03、吐04、吐05、吐06、吐07、吐08、吐09、吐10 | 卷九四 | 吐谷渾 | 吐01、吐02、吐03、吐04、吐05、吐06、吐07、吐08、吐09、吐10 |
合 計 | 79 | 合 計 | 79 |
除了內容分佈對照外,根據黃文的提示,我們在本文附錄一中,將《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的內容與《綱目》進行了詳細對勘[7]。對勘結果表明,突厥、吐谷渾卷記載的每一段文字都可以在《綱目》中找到相應的記載。除了抄錄之外,沒有其他任何理由能夠解釋這種驚人的相似程度。以下試根據對勘情況,對相關問題作進一步具體分析。
《綱目》的敘事原則是“大書以提要,分注以備言”[8],即以大字爲“綱”,撮要書事;夾行小字爲“目”,詳備始末。《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抄錄的內容或出自《綱目》的“綱”,或源于“目”,或“綱”“目”雜抄,并無一定之規。根據對勘比較,突厥、吐谷渾卷對《綱目》的抄錄可以分爲“照抄”和“改抄”兩種形式。所謂“照抄”,包括兩種類型,一是原封不動抄錄《綱目》的內容;一是節錄《綱目》的內容,即照抄時對《綱目》的內容有所刪節,但并不改動原來的文字。以下試各舉一例。
第一種類型如吐04段:“吐谷渾、突厥各請互市,詔皆許之。先是,中國喪亂,民乏耕牛,至是資於戎狄,雜畜被野。”兩相比較,與《綱目》卷三九唐太宗貞觀八年正月“李靖討吐谷渾”條下“目”的內容一字不差。
在照抄的形式中,一字不易的類型較少,更多屬於節錄類型的照抄。這種類型可以舉《唐會要》北13段爲例。本段內容完全是由《綱目》卷三九“突厥阿史那社爾來降”條刪節而成。以下試加比較(凡《唐會要》刪去的文字下加底點):
綱目 | 唐會要 | |
社爾,處羅可汗之子也。年十一,以智略聞。處羅以爲拓設,建牙於磧北。頡利可汗既亡,西突厥亦亂,社爾詐往降之,襲取其地幾半,有衆十餘萬。乃曰:“破我國者薛延陀也,我當爲先可汗報仇擊滅之。” 諸部皆諫,社爾不從。擊之,大敗。遂帥衆來降。 | 社爾,處羅之子。年十一,以 智略聞,處羅以爲拓設,建牙于磧北。頡利亡,西突厥亦亂,社爾詐 之,襲取其地幾半,衆十餘萬, 乃曰:“破我國者薛延陀也,我當 報仇擊滅之。” 諸部皆諫,不從。 大敗,遂率衆降 | |
在這段記載中,除了刪去十八個字外,《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與《綱目》的內容完全一致,一望可知,是節錄了《綱目》的內容,故爾將這種情況也列爲照抄一類。兩種類型合計,《唐會要》照抄《綱目》共二十五段,約佔全卷總數三分之一強。
所謂改抄,是指《唐會要》在抄錄《綱目》的內容時,對原來的文字有所改動。改抄也可以分爲兩種類型,一是抄錄時只改動個別文字,但《綱目》原來的文字內容及順序仍保持不變。如《綱目》卷三九唐太宗貞觀八年十月“李靖討吐谷渾”條:“吐谷渾可汗伏允老耄,其臣天柱王用事,數入塞侵盜,詔大舉討之。上欲以李靖爲將,爲其老,重勞之。靖聞之,請行。上大悅,以靖爲西海道行軍大總管,節度諸軍討之。”《唐會要》吐05段除了刪節了“不欲”二字外,衹是將“爲其老”改成了“因其老”,其他所有文字與《綱目》仍然完全一致。
改抄的另一種類型是對《綱目》的文字順序有所調整,但原來的文字內容基本不變。如《綱目》卷四三唐玄宗開元十五年九月“突厥遣使入貢”條,“綱”:“突厥遣使入貢”。“目”稱:“吐蕃之寇瓜州也,遺突厥毗伽可汗書,欲與之俱入寇,毗伽獻其書。上嘉之,聽於西受降城爲互市,歲齎縑帛數十萬匹就市戎馬,以助軍旅,且爲監牧之種,由是國馬益耗焉。”《唐會要》沙10段作:“吐蕃寇瓜州,遺突厥毗伽書,欲與俱入寇。毗伽獻其書於朝,上嘉之,聽於西受降城互市,于是遣使入貢。”《唐會要》在本條中分別抄錄了《綱目》“綱”與“目”中的內容,但是由於體例的原因,將《綱目》“綱”下所載“突厥遣使入貢”,移置到了本段的末尾,作“于是遣使入貢”,將《綱目》原文“綱”與“目”的內容雜糅在了一起,并對文字作了相應的刪節改動。雖然局部有所調整,但從整體而言,仍然保留了明顯的抄錄的痕跡。經統計,屬於改抄性質的內容有五十四段,約佔總數將近三分之二。
這裡需要特別解釋的是,正如上文所舉吐05段、沙10段一樣,無論是改動文字,還是變易順序,《唐會要》在改抄時對《綱目》原文的改動都很細微,保留了明顯的抄錄痕跡。經全文逐句逐字比較,除了吐01段“仍自稱爲吐谷渾可汗”一句,在《綱目》中沒有找到相應的記載外,《唐會要》改抄後的所有內容,都還可以《綱目》追溯到源頭。
以下仍根據附錄一“《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對勘”的段落編號,分類具列《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抄錄《綱目》的情況,供參考:
表2:突厥、吐谷渾卷抄錄《綱目》類型表[9]:
類北 | 綱目 | 綱 | 目 |
| |||
照抄 | 改抄 | 照抄 | 改抄 | 照抄 | 改抄 | 合計 | |
北突厥 厥 | 北10、北13、北20、北24 | 北01、北03、北05、北06、北07、北08、北11、北12、北14、北15、北17、北18、北21、北25、北26、北27、北31、北32 |
| 北19、北29 | 北09 | 北02、北04、北16、北22、北23、北28、北30 | 32 |
西 突 厥 | 西04 | 西08、西12、西16、西17、西18 | 西09、西15 | 西02、西05、西10 | 西01、西03、西06、西11、西13、西14、西19、西20* | 西07、西21、西22 | 22 |
沙陀突厥 | 沙06 | 沙05、沙10*、沙15 |
|
| 沙03、沙12* | 沙01、沙02、沙04、沙07、沙08*、沙09*、沙11*、沙13*、沙14* | 15 |
吐谷渾 | 吐09、吐10 |
| 吐07、吐08、 |
| 吐04、吐06 | 吐01、吐02、吐03、吐05、 | 10 |
合計 | 8 | 26 | 4 | 5 | 13 | 23 | 79 |
就史料性質而言,《唐會要》具有明顯的分類資料彙編的性質,保留了大量比《舊唐書》、《通典》、《新唐書》、《通鑑》等唐代基本文獻更原始的資料,具有非常重要的史料價值,因而受到學界的特別重視。有關“四夷”的記載也是如此。例如,貞觀十九年,唐太宗出兵高麗,曾警告薛延陀不得趁虛入塞。《唐會要》卷九六《薛延陀》記載此事稱:
太宗以其數與思摩交兵,乃降璽書責讓之。又謂其使曰:“語爾可汗,我父子並東征高麗,汝若能寇邊者,但當來也。”可汗遣使致謝,請發兵來助,太宗答以優詔而止其兵。及太宗拔遼東諸城,破駐蹕之陳,降高延壽,聲震戎狄,而莫離支潛令靺鞨誑惑延陀,啗以厚利,延陀氣懾不敢動。太宗在安市城,謂邊(近)臣曰:“以我量之,夷男其死矣。”聞者莫測。(2045頁)
《通典》、《舊唐書》、《新唐書》、《冊府元龜》(以下稱《冊府》)、《通鑑》也記載了這一事件,試具引如下,以說明《唐會要》的敘事特點及獨特的史料價值。《通典》卷一九九《薛延陀》:
既而李思摩數侵掠之。延陀復使突利失寇定襄,掠百姓,太宗遣英國公李勣援之,虜已出塞而還。太宗以璽書責讓之,可汗乃遣使致謝,復請發兵助軍,太宗優詔答而止焉。(5466頁)
《舊唐書》卷一九九下《鐵勒傳》:
十九年,謂其使人曰:“語爾可汗,我父子並東征高麗,汝若能寇邊者,但當來也。”夷男遣使致謝,復請發兵助軍,太宗答以優詔而止。其冬,太宗拔遼東諸城,破駐蹕陣,而高麗莫離支潛令靺鞨誑惑夷男,啗以厚利,夷男氣懾不敢動。(5346頁)
《新唐書》卷二一七下《回鶻傳》附《薛延陀傳》:
俄遣使請率師助伐高麗,以刺帝意,帝引使者謂曰:“歸語爾可汗,我父子東征,能寇邊者可即來。”夷男沮縮,不敢謀,以使謝,固請助軍。帝嘉答。高麗莫離支令靺鞨以厚利啗夷男,欲與連和,夷男氣素索,不發。(6137-6138頁)
《冊府》卷九九一《外臣部·備禦》:
帝以其數與思摩交兵,乃璽書責讓之。又謂其使人曰:“語爾可汗,我天(父)子並東征高麗,汝若能寇邊者,但當來也。”可汗遣使致謝,復請發兵助軍。帝答以優詔,而止其兵。及太宗拔遼東諸城,破駐驛之陣,降高延壽,聲振戎狄,而莫離支潛令粟(末)靺鞨誑感(惑)延陀,啗以厚利,延陀氣懾不敢動。(11641頁)
《通鑑》卷一九八貞觀十九年:
上之伐高麗也,薛延陀遣使入貢,上謂之曰:“語爾可汗:今我父子東征高麗,汝能爲寇,宜亟來!”真珠可汗惶恐,遣使致謝,且請發兵助軍;上不許。及高麗敗於駐驆山,莫離支使靺鞨說真珠,啗以厚利,真珠懾服不敢動。(6227頁)
以上六種記載中,《唐會要》卷九六不但記載細節最爲詳盡,而且“太宗在安市城,謂邊(近)臣曰:‘以我量之,夷男其死矣。’聞者莫測”一節,其他幾種傳統文獻都沒有記載。《通鑑》本條“真珠懾服不敢動”下《考異》稱:“《實錄》‘上謂近臣曰:以我量之,延陀其死矣。聞者莫能測。’”證明《唐會要》這段記載記載直接來源於《太宗實錄》,史料價值明顯高於其他幾種記載。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唐會要》卷九四突厥、吐谷渾卷共七十九段記載中,沒有一條的內容超出《綱目》記載的范圍。這也從另一個角度證明,今本《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并非《唐會要》原帙,而是後人根據《綱目》的記載抄錄補撰。
二 《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年代錯誤分析
與唐代其他傳統文獻相比,《唐會要》卷九四突厥、吐谷渾的錯訛甚夥,但是由於《唐會要》獨特的史料價值,這些錯誤在不同的點校本和相關研究論著中,都沒有引起應有的關注。清理這些錯訛,不僅有助於廓清這些錯誤對研究工作造成的影響,而且對認識突厥、吐谷渾卷的補撰性質也有關鍵作用。在本文附錄二“《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校證”中,我們結合相關文獻,校證出了突厥、吐谷渾卷存在的四十三處錯誤。以下試根據附錄二的編碼,將這些錯誤分爲年代、文字及編纂三種類型,列表如下:
表3:突厥、吐谷渾卷錯誤分類表:
類別
分目 | 年代錯誤 | 文字錯誤 | 編纂錯誤 | 合
計 | |||
從《綱目》誤 | 自身誤 | 從《綱目》誤 | 自身誤 | 從《綱目》誤 | 自身誤 | ||
北突厥 | A01、A16 | A03、A04、A05、A06、A07、A08、A13、A14、A18、A19、A22、 | A02、A09 | A11、A12、A15、A17、A20、A21 | A10 |
| 22 |
西突厥 | B01、B11、B13 | B03、B07、B08、B09、B14 | B04、B05 | B10、B12 |
| B02、B06 | 14 |
沙陀突厥 | C02 | C05 | C06 | C04、C01、C03 |
|
| 6 |
吐谷渾 |
| D01 |
|
|
|
| 1 |
合計 | 6 | 18 | 5 | 11 | 1 | 2 | 43 |
在這些錯誤中,年代失誤佔二十四條,超出總數的一半。
《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涉及的年代問題中,最突出的是使用中宗嗣聖年號紀年的問題。所謂嗣聖紀年,是由如何認識和記載武則天臨朝稱制和纂唐建周時期的歷史而引發的唐朝國史編纂中的一段著名的公案。以下試扼要介紹。
弘道元年(683)十二月唐高宗去世,第七子李顯繼位,是爲中宗,由母后武則天臨朝稱制。次年(684)正月朔,中宗改元嗣聖。二月,武則天廢中宗爲廬陵王,改立第八子李旦爲帝,是爲睿宗,改元文明,武則天獨攬唐朝大權。此後歷光宅、垂拱、永昌諸年號,到載初元年(690)九月,武則天又改元天授,代唐建周,改易國號,將睿宗降爲皇嗣,賜姓武氏,由武則天本人正式稱帝。從嗣聖元年中宗被廢,到神龍元年(705)恢復唐朝國號,期間總共經歷了二十一年,其中六年(684-690,文明、光宅、垂拱、永昌、載初)以睿宗爲名義上的皇帝,實際由武則天執政;十五年(690-705,天授、如意、長壽、延載、證聖、天冊萬歲、萬歲登封、萬歲通天、神功、聖曆、久視、大足、長安)爲武則天正式在位的武周時期。中宗恢復唐朝國號後,吳兢等史家在撰述唐朝國史(即《唐書》)時,遵循正史爲皇帝設本紀的成例,設立《武則天本紀》來記錄武則天掌權和在位時期的歷史。
到了唐德宗時期(779-805年),史家沈既濟對吳兢等人爲武則天設立本紀提出嚴厲批評,認爲這二十一年的歷史應該列在中宗嗣聖年號之下來記述。提出模仿《春秋》書法紀事的方案,“併《天后紀》(即《武則天本紀》——引者)合《孝和紀》(即《中宗本紀》——引者),每於歲首,必書孝和所在以統之,書曰:‘某年正月日,皇帝在房陵,太后行某事,改某制’云云。則《紀》稱孝和,而事述太后,俾名不失正,而禮不違常,名禮兩得,人無間矣。其姓氏名諱,入宮之由,歷位之資,才藝智略,年辰崩葬,別纂錄入《皇后傳》,列於廢后王庶人之下,題其篇曰‘則天順聖武皇后’云[10]。”簡言之,就是取消《武則天本紀》,將武則天聽政和在位期間的歷史,都通過使用中宗嗣聖年號紀年的方式,併入《中宗本紀》之下,以彰顯中宗的正統地位。
但在後來編纂唐代國史的過程中,沈既濟的觀點一直沒有得到認可。在五代和北宋修定的紀傳體正史《舊唐書》、《新唐書》,都保留了《武則天本紀》,在編年體通史《資治通鑑》(元豐七年,1084)中,也沒有用嗣聖紀年取代武則天的年號。直到《資治通鑑》修成兩年後(元祐元年,1086),《通鑑》的主要撰稿人之一范祖禹在個人著作《唐鑑》中,首次採用了沈既濟的觀點,將武后垂廉聽政和正式在位的二十一年的歷史置於中宗嗣聖年號之下記述。此後朱熹在《綱目》中,沿襲了范祖禹的撰著形式,也使用中宗嗣聖年號來記錄武則天時期的歷史,通過《春秋》筆法,強化正統觀念。雖然《綱目》在當時尤其在明代產生過很大的影響,但是與《唐鑑》一樣,因爲取材范圍不出《通鑑》,史料價值非常有限,所以對唐史研究基本沒有產生影響。今天能夠見到的唐宋時期編撰的記述武則天時期歷史的傳統史書,無一例外,全部都是以睿宗和武則天的年號紀年。即便就《唐會要》來說,除了突厥、吐谷渾卷之外,只有明確標明“補撰”的卷八在“嗣聖十三年”下注“即武后萬歲通天元年”;卷十“永昌元年”下注“即嗣聖六年”[11]。在《唐會要》其他記載中,也沒有以嗣聖紀年的史例。
在《唐會要》的原文中,不可能出現以嗣聖年號紀年的文字。正如黃文指出,抄錄《綱目》嗣聖紀年,是判斷《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出自補撰的一個最重要的指標。突厥、吐谷渾卷涉及嗣聖紀年共有12處,江蘇書局本和文淵閣本對嗣聖紀年的處理并不相同。以下將江蘇書局本、文淵閣本嗣聖紀年情況列表對照,并附列《綱目》相關記載的紀年、與《綱目》嗣聖紀年相當的武則天年號紀年以及傳統史料記載的相關事件的年代,以供比較。
表4:突厥、吐谷渾卷嗣聖紀年對照表
段 | 唐會要 | 通鑑綱目 | 與嗣聖相當的武則天年號 | 傳統文獻 考訂年代 | 公元 | |
江蘇書局 | 文淵閣本 | |||||
北25* | 嗣聖四年 | 嗣聖四年 | 嗣聖四年 | 垂拱三年 | 垂拱三年 | 687 |
北25* | 長壽二年 | 嗣聖六年 | 嗣聖六年 | 永昌元年 | 永昌元年 | 689 |
北25* | 嗣聖十年 | 嗣聖十年 | 嗣聖十年 | 長壽二年 | 長壽二年 | 693 |
北25* | 嗣聖十一年 | 嗣聖十一年 | 嗣聖十一年 | 延載元年 | 延載元年 | 694 |
北25* | 嗣聖十二年 | 嗣聖十二年 | 嗣聖十二年 | 天冊萬歲元年 | 天冊萬歲元年 | 695 |
北26* | 聖曆元年 | 嗣聖十四年 | 嗣聖十四年 | 神功元年 | 神功元年 | 697 |
北27* | 聖曆元年 | 嗣聖十四年 | 嗣聖十四年 | 聖曆元年 | 聖曆元年 | 698 |
北28* | 聖曆二年 | 嗣聖十六年 | 嗣聖十六年 | 聖曆二年 | 聖曆二年 | 699 |
北29* | 大足二年 | 嗣聖十八年 | 嗣聖十九年 | 長安二年 | 長安二年 | 702 |
西20* | 嗣聖三年 | 嗣聖三年 | 嗣聖三年 | 垂拱二年 | 垂拱二年 | 686 |
西21 | 長壽二年 | 嗣聖七年 | 嗣聖七年 | 天授元年 | 天授元年 | 690 |
西22 | 長安四年 | 嗣聖二十一年 | 嗣聖二十一年 | 長安四年 | 長安四年 | 704 |
從上表中可以看出,文淵閣本《唐會要》完全照錄《綱目》,採取了嗣聖紀年(嗣聖“十九年”一段誤作“十八年”),而江蘇書局本則試圖將嗣聖紀年回改爲武則天年號,但由於粗疏和不熟悉唐史,在回改過程中出現了不少新的問題。首先是回改不盡,十二處嗣聖紀年,江蘇書局本只改了七處,遺漏了五處未改;其次是回改的七處中,改錯了四處。由於江蘇書局本《唐會要》涉及嗣聖紀年處,有回改者,有漏改者,也有誤改者,導致回改的武則天年號與漏改的嗣聖紀年、改對的武則天年號與改錯的武則天年號,在同一文本中完全混雜在了一起,使得原本相對比較簡單的抄錄《綱目》嗣聖紀年的問題,變得非常複雜,使研究者無從措手。幸虧有文淵閣本的參照,才得以對行用嗣聖紀年的問題有一個比較直觀、清楚的認識,并成爲認識《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出自補撰的有力證據。
除了嗣聖紀年之外,《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中另外還有十九處年代錯誤。在這些錯誤中,除了疏忽致誤外,有助於判斷《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出自補撰的錯誤有兩類,一是《唐會要》從《綱目》而誤,二是《唐會要》在照抄時因爲沒有顧及到《綱目》的體例而出現錯誤。以下試各舉兩例。如西02段(B01條):[12]
武德元年八月,以西突厥曷娑那可汗爲歸義王。曷娑那獻大珠,帝曰:“珠誠至寶,然朕寶王赤心,珠無所用之。”竟還之。
據《通鑑》卷一八六、《冊府》卷九七四《外臣部·褒異》、《冊府》卷九七七《外臣部·降附》記載,曷娑那武德元年十二月降唐,受封歸義王及獻大珠諸事,只能在十二月降唐之後,不可能在此前的“八月”。根據文字比較,《唐會要》本段抄自《綱目》卷三八,《綱目》誤繫於隋恭帝侗皇泰二年(相當武德元年)八月,《唐會要》從誤。
與此類似的是西12段(B08條)的記載:
(貞觀)二十二年四月,葉護賀魯來降。咄陸既奔吐火羅,部落亡散,其葉護阿史那賀魯帥其餘衆數千帳內屬,詔以爲瑤池都督。
《通鑑》卷一九九、《舊唐書》卷三《太宗紀》下、《唐會要》卷七三《安西都護府》、《玉海》卷一三三《唐安西大都護府》引《唐書》事在二十三年二月丙戌十一日,《綱目》卷四○誤繫於二十二年四月,《唐會要》從誤。
作爲“綱目體”的史書,《綱目》中“綱”與“目”的文字是相互關聯,不可隨意分割的。《唐會要》在抄錄《綱目》的文字時,有時會因爲忽略綱目體著作的敘事特點而造成年代錯誤。以下試舉兩例。如北11段(A08條)載:
(貞觀)三年十一月,頡利因薛延陀之封,大懼,始遣使稱臣,請尚公主。
《通鑑》卷一九三、《舊唐書》卷二《太宗紀》上繫此事於三年八月。與《唐會要》“十一月”不同。按,《唐會要》本段雜抄《綱目》。《綱目》卷三九唐太宗貞觀三年十一月“綱”載:“以李靖爲定襄道行軍總管,統諸軍討突厥。”“目”稱:“初,薛延陀真珠可汗遣其弟入貢,突厥頡利可汗大懼,始遣使稱臣,請尚公主”云云。《唐會要》“三年十一月”,顯然來自《綱目》。但是,《綱目》本條“目”的原文是在貞觀三年十一月李靖出兵事下追述前事,所以用編年體之“始言”法,明確稱“初”。《唐會要》刪去“初”字,在貞觀三年十一月下徑自改抄《綱目》本條“目”下的文字,遂誤將頡利可汗“八月”入貢事,移置到了“十一月”。
無獨有偶,沙8段(C05條)的情況也與此相類:
景龍二年十一月,突騎施烏質勒卒,子娑葛自立爲可汗,故將闕啜忠節不服,數相攻擊。
《通鑑》卷二○八及《舊唐書》卷九七《郭元振傳》、《新唐書》卷一二二《郭元振傳》、《冊府》卷九六四《外臣部·封冊》、《新唐書》卷二一五下《西突厥傳》此事在神龍二年。查《綱目》卷四二本條與《唐會要》一字不差,惟《綱目》本節文字在景龍二年十一月牛師獎討突騎施條之“目”下,追敘此前烏質勒之死、娑葛即位及與闕啜忠節之矛盾。《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之補撰者沒有注意到綱目體著作的敘事特點,在“景龍二年”下徑抄《綱目》本條“目”下的文字,於是誤將烏質勒之死及娑葛繼立的時間從神龍二年提前到了景龍二年。
三 《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其他錯誤分析
年代錯誤之外,《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至少還有十九處文字或編纂的錯誤。分析、比較這些錯誤及其與《綱目》原始文本的關係,也可以從不同的角度證實,突厥、吐谷渾卷的確是照抄《綱目》而成,并非《唐會要》原帙。以下試分三種情況,予以論證。
首先,在《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的文字錯誤中,有些是照抄了《綱目》的錯誤。例如沙8段(C06條):
忠節逆嘉賓於討舒河口,娑葛遣兵襲之,擒忠節,殺嘉賓、守素。
考查唐代文獻,沒有發現西域“討舒河”的記載。《通鑑》卷二○九、《舊唐書》卷九七《郭元振傳》、《新唐書》卷一二二《郭元振傳》、《冊府》卷三六六《將帥部·機略》作“計舒河”;《北史》卷九七《西域傳·龜茲》作“計戍水”;敦煌寫本《沙州圖經》作“計戍河”。“計戍河”(或“計戍水”)顯然就是“計舒河”的異譯。據對勘,《唐會要》沙8段改抄自《綱目》,而《綱目》卷四二本條亦誤作“討舒河”,顯然《綱目》因字形相近,將“計舒河”誤作“討舒河”,《唐會要》在照抄《綱目》時,連同錯誤也一同抄了下來。其他如北03段(A02條)之“梁師都”誤作“梁王師都”、北11段(A09條)“張公謹”誤作“張公瑾”、西06段(B04條)“沙鉢羅咥利失”誤作“沙鉢羅咄咥利失”等等,都屬於這種類型。
不僅文字錯誤中有些是照抄了《綱目》的錯誤,《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中有些屬於編纂的失誤,也完全是因爲照抄了《綱目》原有的錯誤而失誤。例如北11段(A10條)載:
(貞觀三年)十二月,突利入朝,太宗喜曰:“朕治安中國,四夷自服,豈非上策乎!”
《唐會要》本段文字改抄自《綱目》卷三九。據《資治通鑑》卷一九三、《唐會要》卷九六“靺鞨”所載,“治安中國”云云,是唐太宗在靺鞨使節入朝時說的話,與突厥突利可汗入朝無涉。由於兩件事相距只有半月,而且《通鑑》原文將它放在同一節內敘述,所以《綱目》混淆了兩件事,并將唐太宗的話誤置于突利可汗入朝事下。《唐會要》從《綱目》誤。其他如西08段(B05)將咥利失可汗可汗的弟弟伽那設之子乙毗沙鉢羅葉護,誤作咥利失可汗之子,《唐會要》同樣也是承《綱目》而誤。
除了直接承襲《綱目》的錯誤之外,《唐會要》在抄錄《綱目》的過程中自身造成的一些失誤,也有助於加深對《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出自補撰的認識。如,北12段(A11條):
四年二月,李靖襲破突厥于陰山,頡利遁依沙鉢羅設蘇尼失部落。王道宗引兵逼之,使蘇尼失執頡利,張寶相取之以獻。蘇尼失舉衆降,漠南遂空。
此所謂“王道宗”就是唐初名將“任城王李道宗”,唐代傳統史料例作“任城王道宗”。《唐會要》的補撰者因爲不熟悉唐史,誤將諸王封號當成了郡望,將“王”當成了姓,在節抄《綱目》時誤刪王號,於是“任城王李道宗”就易姓成了“王道宗”。巧合的是,這種情況并非孤例。北15段(A12條),同樣也將“趙郡王孝恭”誤作“王孝恭”,而在沙7段(C03條)則又將“江夏王道宗”誤作了“王道宗”。《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中出現的這些類型相同的錯誤,不僅不符合唐代傳統文獻的表述慣例,而且在《唐會要》的其他記載中也沒有見到。這種情況同樣表明,《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并非原帙,而是由後人照抄《綱目》補撰而成。
四 《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之佚文
經過我們考察,在《通鑑》之《考異》和“胡注”的引文中,還可以見到殘存的《唐會要》有關突厥、吐谷渾的記載,根據這些蛛絲馬跡,同樣也可以證明,今本《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并非原帙,而是出自後人補撰。
其一,《通鑑》卷二○一龍朔三年載吐蕃滅吐谷渾事(6336頁),“胡注”稱:“《唐會要》曰:吐谷渾自永嘉之末,始西度洮水,建國於群羌之故地,龍朔三年,爲吐蕃所滅,凡三百五十年。”這段文字不見今本《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
其二,《通鑑》卷二一四開元二十六年六月載,“突騎施可汗蘇祿,(中略)酋長莫賀達干、都摩度兩部最強,其部落又分爲黃姓、黑姓,互相乖阻,於是莫賀達干勒兵夜襲蘇祿,殺之。”(6833-6834頁)《考異》在“酋長莫賀達干”下稱:“《會要》作‘莫賀咄達干’。今從《實錄》。”我們知道,在《舊唐書》、《通典》、《太平寰宇記》和《新唐書》中,突騎施的記載都附見于西突厥之下。通過《考異》可知,司馬光所見《唐會要》西突厥的記載中有上述這件史事的記載,但今本《唐會要》不僅沒有這段記載,甚至連“莫賀咄達干”也無蹤影可尋。
其三,《通鑑》卷二一四開元二十八年三月載,“甲寅,蓋嘉運入獻捷。上赦吐火仙罪,以爲左金吾大將軍。嘉運請立阿史那懷道之子昕爲十姓可汗;從之。夏,四月,辛未,以昕妻李氏爲交河公主。”(6841頁)在“阿史那懷道之子昕爲十姓可汗”下,《考異》引《會要》載:“二十九年,以解(“斛”之誤字——引者)瑟羅之孫、懷道之子昕爲可汗,遣兵送之。天寶元年,昕至碎葉西南俱南城,爲莫賀咄達干所殺。三年,安西節度使馬靈詧斬之,更立其酋長爲伊地米里骨咄祿毗伽可汗。”本條記載毫無疑問屬於《唐會要》記載西突厥的內容[13],但在今本《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中也未見記載。
經查,以上《考異》和“胡注”的引文不僅不見于《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在今本《唐會要》的其他部分也未見記載。揆諸常理,以上三條西突厥和吐谷渾的引文不可能恰巧在流傳過程中都被闕漏。這些佚文內容的闕失同樣表明,今本《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的內容并非原帙,而是出自後人補撰。
附錄一:《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對勘
一 本文以江蘇書局本卷九四爲對勘主體,原文所分“北突厥”、“西突厥”、“沙陀突厥”、“吐谷渾”等四個分目,分別以“北”、“西”、“沙”、“吐”表示。凡與文淵閣本分卷、分目不同的段落,一律在江蘇書局本序號後加“*”號。有關分卷、分目情況,請參見本文表1:“突厥、吐谷渾卷分卷分目對照表”。
二 文淵閣本分段及內容與江蘇書局本基本一致,只是個別文字及清諱的處理略有差歧。凡文淵閣本與江蘇書局本不同的文字,都在江蘇書局本的錄文下標示底綫,并在相應位置錄出文淵閣本的異文。
三 在與江蘇書局本錄文相應的位置,抄錄《綱目》的相關內容,“目”的文字加實心方頭括號。凡《綱目》與江蘇書局本相同的文字,以點綫表示,不同的文字以間斷底綫表示。
四 由於體例原因,《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繫年錯誤很多,與《綱目》差異較大。有關年代差異的問題,請參見下文附錄二“《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校證”,在此不作對勘。
段 | 江蘇書局本 | 文淵閣本 | 通鑑綱目 |
北突厥 | 北突厥(上、下) |
| |
北01 | 高祖初起義兵晉陽,劉文靜曰[14]:“與突厥相結,資其士馬,以益兵勢。”從之。自爲手啟遺始畢可汗云:“欲舉義兵迎主上,若能與我俱南,願勿侵暴百姓;若但和親,坐視受寶貨,亦惟可汗所擇。”始畢得啟,謂其臣曰:“隋主爲人,我所知也。若迎以來,必害唐公而擊我無疑。苟唐公自爲天子,我當以兵馬助之。”即復書。 將佐皆請從突厥言,帝不可。
裴寂乃請尊隋主爲太上皇,立代王爲帝,以安隋室;旗幟雜用絳、白,以示突厥。帝曰:“此掩耳偷鈴。然逼於時事,不得不然。”乃許之。煬帝十三年六月,遣使如北突厥。
突厥遣康鞘利等送馬千匹,許發兵送帝入關。帝受書,
命劉文靜報突厥以請兵,帝私謂文靜曰:“胡騎入中國,生民之大蠹,我所以欲得之者,恐劉武周引之爲患。又胡馬行牧,不費芻粟,聊欲藉爲聲援,數百人之外,無所用之。”
八月,帝克臨汾、絳郡,劉文靜以突厥兵至,遂下韓城。
帝即位之五月,突厥遣使來。時突厥強盛,自契丹、室韋,西盡吐谷渾、高昌,諸國皆臣之。
又恃功驕倨,每遣使至,多暴橫,帝亦優容之。 |
“請”。
“突厥貪利無親,本不足恃”。
“蕃”。
| 【劉文靜勸李淵與突厥相結,資其士馬,以益兵勢。淵從之,自爲手啟,卑辭厚禮,遺始畢可汗云:“欲舉義兵迎主上,復與突厥和親,若能與我俱南,願勿暴掠百姓;若但和親,坐受寶貨,亦惟可汗所擇。”始畢得啟,謂其大臣曰:“隋主爲人,我所知也。若迎以來,必害唐公而擊我無疑矣。苟唐公自爲天子,我當以兵馬助之。”即命以此意爲復書。使者七日而反,將佐皆喜,請從突厥之言,淵不可。曰:“諸君宜更思其次。”寂等乃請尊天子爲太上皇,立代王爲帝,以安隋室;移檄郡縣,改易旗幟,雜用絳、白,以示突厥。淵曰:“此掩耳盜鈴。然逼於時事,不得不爾。”乃許之。遣使以此告突厥。】(卷三七大業十三年 “六月李淵遣使如突厥”條) 【突厥遣其柱國康鞘利等送馬千匹,詣李淵爲互市,許發兵送李淵入關。淵拜受書,擇其馬之善者,止市其半。義士請以私錢市其餘,淵曰:“虜饒馬而貪利,其來將不已,恐汝不能市也。吾所以少取者,未貧;且不以爲急故爾。當爲汝貰之,不足爲汝費也。”淵命劉文靜使於突厥以請兵,私謂文靜曰:“胡騎入中國,生民之大蠹也,吾所以欲得之者,恐劉武周引之,其爲邊患。又胡馬行牧,不費芻粟,聊欲藉之以爲聲勢耳。數百人之外,無所用之。”】(卷三七大業十三年六月“突厥遣使至太原”條)
李淵克臨汾、絳郡,劉文靜以突厥兵至,遂下韓城。(卷三七大業十三年八月“李淵克臨汾絳郡”條) 五月,唐王淵稱皇帝。(中略)突厥遣使如唐。【時突厥彊盛,東自契丹、室韋,西盡吐谷渾、高昌,諸國皆臣之,控弦百餘萬。唐初起兵,資其兵馬,前後餉遺,不可勝紀。突厥恃功驕倨,每遣使者至長安,多暴橫,唐主優容之。】(卷三七隋恭帝侑義寧三年五月“唐王淵稱皇帝”、“突厥遣使如唐”條) |
北02 | 武德元年八月,遣鄭元璹以女妓賂始畢可汗。始畢遣使來報,帝宴之,引升御座以寵之。 |
“升引”。 | 【唐遣鄭元璹以女妓賂始畢可汗。始畢遣使報之,唐主與之宴,引升御座以寵之。】(卷三八隋恭帝侗皇泰元年八月“唐遣使如突厥”條) |
北03 | 二年二月,始畢死,其弟處羅可汗立。 八月,梁王師都 與突厥合數千騎寇延州,總管段德操擊破之。
十一月,師都請爲鄉導,謀大舉入寇。是月,處羅死,其弟頡利可汗咄苾立。 |
| 突厥始畢可汗死,弟處羅可汗立。(卷三八隋恭帝侗皇泰二年二月“突厥始畢可汗死”條) 梁王師都以突厥寇延州,唐總管段德操擊破之。【梁師都與突厥合數千騎寇延州,唐總管段德操初以兵少不敵,閉壁不戰。伺師都稍怠,遣副總管梁禮將兵擊之。戰方酣,德操以輕騎掩擊其後,師都軍潰,逐北二百餘里,破其魏州,虜男女二千餘口。】(卷三八隋恭帝侗皇泰二年八月“梁王師都與突厥合數千騎寇延州”條) 突厥處羅可汗死,弟頡利可汗咄苾立【初,梁師都說突厥處羅可汗曰:“比者中原喪亂,分爲數國,勢均力弱,故皆北面歸附突厥。今定楊既亡,天下將悉爲唐有。師都不辭灰滅,亦恐次及可汗。不若及其未定,南取中原,師都請爲鄉導。”處羅從之,謀大舉入寇而卒,立其弟莫賀咄設咄苾,號頡利可汗。】(卷三八唐高祖武德三年十一月“突厥處羅可汗死”條)
|
北04 | 三年五月,頡利恃其士馬雄盛,有憑陵中國之志,言辭驕慢,求請無厭。又王世充使說之曰:“昔啟民奔隋,賴文帝力,有此土宇,子孫享之,宜奉楊政道煬帝孫代唐,以報文帝之德。”頡利然之,至是,寇汾陽。 |
此八字在下文“頡利然之”下,與《綱目》本條順序同。
| 【突厥頡利可汗士馬雄盛,有憑陵中國之志。王世充使人說之曰:“昔啟民奔隋,賴文帝之力,有此土宇,子孫享之。今唐天子非文帝子孫,宜奉楊政道代之,以報文皇帝之德。”頡利然之。唐主以中國未寧,待突厥甚厚,而頡利求請無厭,言辭驕慢。至是,突厥寇汾陰。】(卷三八唐高祖武德四年三月“突厥寇汾陰”條) |
北05 | 四年三月,頡利遣使送鄭元璹等還。先是,處羅與劉武周寇并州,遣元璹諭以禍福,不從。未幾,處羅死。疑璹毒之,留不遣。又遣漢陽公瓌使頡利,頡利欲令瓌拜,不屈,亦留之。復遣使賂頡利,且許結婚,遂遣使送還。 |
“往說之”。
“環”。 “環”。 | 三月,突厥遣使如唐。【先是,處羅可汗與劉武周寇并州,唐遣鄭元璹往,諭以禍福。處羅不從。未幾,處羅病死,疑元璹毒之,留不遣。唐又遣漢陽公瓌使頡利,欲令瓌拜,不從,亦留之。唐復遣使賂頡利,且許結昏,頡利乃遣使送元璹等還。】(卷三八唐高祖武德五年三月“突厥遣使如唐”條) |
北06 | 六月, 寇定州。
八月,寇并州。
遣鄭元璹詣頡利,責以負約,因說以得唐地不能居,虜掠所得,皆入國人,於可汗何有?不如還師修好。坐受金幣,孰與棄昆弟積年之歡,結子孫無窮之怨?頡利悅,引兵還。 |
| 夏六月,劉黑闥引突厥寇山東,又寇定州。(卷三八唐高祖武德六年六月“劉黑闥引突厥寇山東”條) 八月,突厥寇并州。唐遣鄭元璹如師,頡利引兵還。【突厥頡利可汗將十五萬騎入雁門,寇并州。命太子建成、秦王世民禦之。唐主謂群臣曰:“和戰孰利?”鄭元璹曰:“戰則禍深,不如和利。”封德彝曰:“突厥恃犬羊之衆,有輕中國之意,若不戰而和,示之以弱,明年將復來。臣愚以爲擊之,既勝而後與和,則恩威兼著矣!”唐主從之。襄邑王神符、汾州刺史蕭顗連破突厥,斬首五千餘級。乃遣鄭元璹詣頡利,責以負約,頡利頗慚。元璹因說之曰:“唐與突厥,風俗不同,突厥雖得唐地,不能居也。今虜掠所得,皆(中)〔入〕國人,於可汗何有?不如還師修好,坐受金幣。孰與棄昆弟積年之歡,結子孫無窮之怨乎!”頡利悅,引兵還。元璹自義寧以來,五使突厥,幾死者數焉。】(卷三八唐高祖武德六年八月“突厥寇并州”條) |
北07 | 七年閏七月,
秦王世民與虜遇於豳州,頡利、突利二可汗率萬騎奄至城西。秦王帥騎馳詣虜陣,告之曰:“國家與可汗和親,何爲負約,深入我地?我秦王也,能鬥獨出與我鬥,若以衆來,我直以此百騎相當耳。”頡利不應。又遣騎前告之:“爾往與我盟,有急相救。今乃相攻,何無香火情?”突利亦不應。頡利見秦王輕出,又聞香火之言,疑突利與王有謀,乃遣止之,曰:“王不須渡。我但欲申固盟約耳。”兵少却。後雨久,虜弓筋膠俱解, 秦王潛師夜進,頡利大驚,
乃請和親。 |
“引軍駐”。“幽”。
“其”。
“香火之情耶”。 “既見”。
| 閏七月,突厥入寇,遣秦王世民將兵禦之。(卷三八唐高祖武德七年閏七月“秦王禦突厥”條) 【頡利、突利二可汗舉國入寇,連營南上,秦王世民引兵拒之。會關中久雨,糧運阻絕,士卒疲於征役,器械頓弊,朝廷以爲憂。世民與虜遇於豳州。二可汗帥萬餘騎奄至城西,元吉懼不敢出。世民乃帥騎馳詣虜陳,告之曰:“國家與可汗和親,何爲負約,深入我地!我秦王也,可汗能鬭,獨出與我鬭;若以衆來,我直以此百騎相當耳。”頡利不之測,笑而不應。世民又前,遣騎告突利曰:“爾往與我盟,有急相救;今乃引兵相攻,何無香火之情也!”突利亦不應。世民又前,將渡溝水,頡利見世民輕出,又聞香火之言,疑突利與世民有謀,乃遣止世民曰:“王不須渡,我但欲與王申固盟約耳。”乃引兵稍却。是後雨益甚,世民謂諸將曰:“虜所恃者弓矢耳,今積雨彌時,筋膠俱解,弓不可用。吾屋居火食,刀槊犀利,以逸制勞,此而不乘,將何復待!”乃潛師夜出,冒雨而進,突厥大驚。世民又遣說突利。頡利欲戰,突利不可,乃遣請和親,世民許之。】(卷三八唐高祖武德七年八月“突厥受盟而還”條) |
北08 | 九年秋七月,頡利寇邊。先是,與突厥書用敵國禮,帝欲改用詔敕,突厥遂寇靈、相、潞、沁、韓、朔等州,張瑾全軍沒,溫彥博爲虜所執。
靈州都督、任城王道宗擊破之,請和而退。 |
“亦爲” | 秋七月,突厥寇邊,詔右衛大將軍禦之,敗績。【先是,上與突厥書用敵國禮。至是,上謂侍臣曰:“突厥貪婪無厭,朕將征之,自今勿復爲書,皆用詔敕。”突厥遂寇靈、相、潞、沁、韓、朔等州。張瑾與戰太谷,全軍皆沒,瑾僅以身免,長史溫彥博爲虜所執。虜以彥博職在機近,問以國家兵糧虛實,彥博不對,虜遷之陰山。靈州都督、任城王道宗擊破虜兵,頡利遣使請和而退。】(卷三九唐高祖武德八年七月“突厥寇邊”條) |
北09 | 貞觀二年四月,頡利以薛延陀、回紇等叛,遣突利討之,敗還,頡利拘而撻之,突利怨,表請入朝。 |
| 突厥突利可汗請入朝【初,突厥頡利可汗以薛延陀、回紇等叛,遣突利討之,敗還,拘而撻之。突利由是怨,表請入朝。】(卷三九唐太宗貞觀二年四月“突厥突利可汗請入朝”條) |
北10 | 十一月,突厥北邊多叛頡利,歸薛延陀,共推其俟斤夷男爲可汗。夷男不敢當,上方圖頡利,乃遣使間道冊夷男爲真珠毘伽可汗。夷男建牙于大漠之鬱督軍山下,回紇、拔野古、阿跌、同羅、僕骨、霫諸部皆屬, 遂遣弟入貢。 |
“奚”。 “奚”。
“奚”。 “奚”。 “援”。 | 【突厥北邊多叛頡利,歸薛延陀,共推其俟斤夷男爲可汗,夷男不敢當。上方圖頡利,乃遣使間道冊拜夷男爲真珠毗伽可汗,賜以鼓纛。夷男建牙於大漠之鬱督軍山下,迴紇、拔野古、阿跌、同羅、僕骨、霫諸部皆屬焉。】(卷三九唐太宗貞觀二年十一月“遣使立薛延陀夷男爲真珠可汗”條) 薛延陀真珠可汗遣其弟入貢。(卷三九唐太宗貞觀三年“以李靖爲定襄道行軍總管”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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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11 | 三年十一月,頡利因薛延陀之封,大懼,始遣使稱臣,請尚公主。代州都督張公瑾上突厥可取六狀,
乃命李靖爲行軍總管討之,公瑾爲副。突厥俟斤九人及拔野古、僕骨、同羅、奚酋長並率衆來降,復以李靖等分道出擊。
十二月,突利入朝,太宗喜曰:
“朕治安中國,四夷自服,豈非上策乎!” |
“謹”。
“謹”。 “拔古”。 “渠”。
“遠人”。 | 【初,薛延陀真珠可汗遣其弟入貢,突厥頡利可汗大懼,始遣使稱臣,請尚公主。代州都督張公瑾上言突厥可取之狀曰:(中略)上以頡利可汗既請和親,復援梁師都,命李靖爲行軍總管討之,以公瑾爲副。突厥俟斤九人及拔野古、僕骨、同羅、奚酋長並帥衆來降。於是復以李世勣、柴紹、薛萬徹爲諸道總管,衆合十餘萬,皆受靖節度,分道出擊突厥。】(卷三九唐太宗貞觀三年十一月“以李靖爲定襄道行軍總管”條) 十二月,突厥突利可汗入朝。【上謂侍臣曰:“往者太上皇以百姓之故,稱臣於突厥,朕常痛心焉。今單于稽顙,庶幾可雪前恥矣。昔人謂禦戎無上策,朕今治安中國,而四夷自服,豈非上策乎!”】(卷三九唐太宗貞觀三年十二月“突厥突利可汗入朝”條) |
北12 | 四年二月,李靖襲破突厥于陰山,
頡利遁依沙鉢羅設蘇尼失部落。王道宗引兵逼之,使蘇尼失執頡利,張寶相取之以獻。蘇尼失舉衆降,漠南遂空。 |
| 四年春二月,李靖襲破突厥于陰山。(卷三九唐太宗貞觀四年二月“李靖襲破突厥於陰山”條) 【頡利敗走,往依沙鉢羅設蘇尼施部落,任城王道宗引兵逼之,使蘇尼失執頡利。行軍副總管張寶相取之以獻。蘇尼失舉衆來降,漠南之地遂空。】(卷三九唐太宗貞觀四年四月“張寶相擒突厥頡利可汗”條) |
北13 | 十年正月,突厥阿史那社爾降。社爾,處羅之子,年十一,以智略聞,處羅以爲拓設,建牙于磧北。頡利亡,西突厥亦亂,社爾詐之,襲取其地幾半,衆十餘萬。乃曰:“破我國者,薛延陀也。我當報仇擊滅之。”諸部皆諫,不從。大敗,遂率衆降。 |
| 十年春正月,突厥阿史那社爾來降。【社爾,處羅可汗之子也,年十一,以智略聞,處羅以爲拓設,建牙於磧北。頡利可汗既亡,西突厥亦亂,社爾詐往降之,襲取其地幾半,有衆十餘萬。乃曰:“破我國者,薛延陀也,我當爲先可汗報仇擊滅之。”諸部皆諫,社爾不從。擊之,大敗,遂帥衆來降。】(卷三九唐太宗貞觀十年正月“突厥阿史那社爾來降”條) |
北14 | 十三年四月,突利之弟結社率,貞觀初,入朝爲中郎將,久不進秩。從幸九成宮,陰結故部落四十餘人,夜襲御營,折衝孫武開等帥衆擊之,盜馬北走,追斬之。 |
“眾降”。 此五字闕。
“孫武開”。 | 夏四月,如九成宮。突厥結社率作亂,伏誅。【初,突利可汗之弟結社率,入朝爲中郎將,久不進秩。陰結故部落四十餘人作亂,夜襲御營,折衝孫武開等帥衆奮擊,久之,乃退,馳入御廐,盜馬北走,追獲斬之。】(卷三九唐太宗貞觀十三年四月“如九成宮”條) |
北15 | 七月,自結社率之反,群臣皆言留河南不便。乃賜懷化郡王阿史那思摩姓李氏,立爲泥熟俟利苾可汗,賜鼓纛,使率其種落。突厥咸憚薛延陀,不肯出塞。上賜延陀璽書,言“前破突厥,止爲頡利爲百姓之害。今冊還其故國,爾薛延陀受冊在前,突厥受冊在後,當以先後爲大小,無故抄掠,發兵問其罪。”薛延陀奉詔,乃遣王孝恭等齎冊立之。 |
“孰”。
“害”字闕。
“如敢”。 | 秋七月,立李思摩爲突厥可汗。【自結社率之反,言事者多云突厥留河南不便,上乃賜懷化郡王 阿史那思摩姓李氏,立以爲泥孰俟利苾可汗,賜之鼓纛,使帥其種部還舊部。突厥咸憚薛延陀,不肯出塞。上賜薛延陀璽書,言“前破突厥,止爲頡利一人爲百姓害,實不貪其土地,今使還其故國矣。薛延陀受冊在前,突厥受冊在後,當以先後爲大小,各守土疆,毋或踰分。其有故相抄掠,我則發兵,往問其罪。”薛延陀奉詔。於是遣思摩帥所部建牙於河北,遣趙郡王孝恭等齎冊書,就其種落,築壇於河上而立之。】(卷三九唐太宗貞觀十三年四月“立李思摩爲突厥可汗”條) |
北16 | 十八年十一月,突厥泥熟俟利苾北渡河,延陀惡之,數相攻擊。俟利苾有衆十萬,不能撫御,悉南渡河,請處勝、夏之間,許之。群臣言:“陛下方遠征遼左,而置突厥於河南,距京師不遠,豈得不爲後患?”上曰:“夷狄亦人,以德治之,可使如一家,且彼不北走延陀而歸我,其情可見。”俟利苾既失衆,輕騎入朝。 |
| 【突厥俟利苾可汗之北渡河,薛延陀惡之,數相攻。俟利苾有衆十萬,勝兵四萬人,不能撫御,其衆悉南渡河,請處於勝、夏之間,上許之。群臣皆曰:“陛下方遠征遼左,而置突厥於河南,距京師不遠,豈得不爲後慮!願留鎮洛陽,遣諸將東征。”上曰:“夷狄亦人耳,其情與中夏不殊。以德治之,則可使如一家。且彼不北走薛延陀而南歸我,其情可見矣。”俟利苾既失衆,輕騎入朝,上以爲右武衛將軍。】(卷四十唐太宗貞觀十九年十二月“突厥徙居河南”條) |
北17 | 二十一年冬十一月,突厥車鼻遣使入貢。車鼻本頡利同族,頡利敗,諸部欲立之。薛延陀方強,不敢當,率衆歸之。延陀因其有勇略,恐爲後患,欲殺之。車鼻逃,建牙金山之北,餘衆稍歸之。及延陀敗,車鼻勢益張,遣子入貢,又請入朝。遣使徵之,卒不至。
正月,遣右驍衛郎將高侃擊車鼻。車鼻本無罪,帝因安市班師,欲立奇功,以雪恥耳。 |
“驍衛郎將”
| 冬十一月,突厥 車鼻可汗遣使入貢。【車鼻,本突厥同族。頡利之敗,諸部欲立之。時薛延陀方彊,車鼻不敢當,帥衆歸之。薛延陀以車鼻貴種,有勇略,恐其爲後患,欲殺之。車鼻逃去,建牙金山之北,自稱可汗,突厥餘衆稍歸之。及薛延陀敗,車鼻勢益張,遣子入見,又請入朝。遣使徵之,車鼻不至。】(卷四十唐太宗貞觀二十一年十一月“突厥車鼻可汗遣使入貢”條) 二十三年春正月,遣驍衛郎將擊車鼻可汗。【書法:郎將何以不名,削之也。帝自安市班師之後,急於雪恥,思立奇功。車鼻入貢,未聞其犯塞也,而遽興師,尤爲無名矣。故例書擊,而於其末也將不書名(高侃)。】(卷四十唐太宗貞觀二十三年正月“遣驍衛郎將擊車鼻可汗”條) |
北18 | 永徽元年九月,高侃擊車鼻,軍至阿息山,車鼻發諸部兵,皆不應,遂以百騎走。侃追獲之,送京師,諸部盡內附。置單于、瀚海二都護府、十都督、二十二州,分統之。自是北邊無寇三十餘年。 | “遣高侃”。 “侃”。 | 秋九月,高侃擊車鼻可汗,擒之。【侃至阿息山,車鼻可汗召諸部兵,皆不應,遂以數百騎走。侃追獲之,送京師,獻於廟社,及昭陵而赦之。置狼山都督於鬱督軍山,統其餘眾。於是突厥諸部盡爲內臣,置單于、瀚海二都護府、十都督、二十二州,分統之。自是北邊無寇三十餘年。】(卷四十唐高宗永徽元年九月“高侃擊車鼻可汗擒之”條) |
北19 | 咸亨元年三月,敕突厥酋長子弟給事東宮。 | “豪”。 | 突厥酋長子弟給事東宮。(卷四十一唐高宗咸亨元年三月“突厥酋長子弟給事東宮”條) |
北20 | 調露元年十月,單于大都護府突厥阿史德溫傅、奉職二部俱反,立阿史那泥熟蔔爲可汗,二十四州酋長皆叛,衆數十萬。遣蕭嗣業等討之,屢捷。會大雪,突厥襲其營,
爲虜所敗。 |
“匐”。 “一”。“豪”
“乃爲”。 | 冬十月,單于府突厥反,遂寇定州。【單于大都護府突厥阿史德溫傅、奉職二部俱反,立阿史那泥熟匐爲可汗,二十四州酋長皆叛應之,衆數十萬,遣長史蕭嗣業等將兵討之。嗣業等先戰屢捷,因不設備。會大雪,突厥夜襲其營,嗣業狼狽拔營走,衆遂大亂,爲虜所敗,死者不可勝數。】(卷四十一唐高宗調露元年十月“單于府突厥反”條) |
北21 | 永隆元年三月,以裴行儉爲定襄道大總管,將兵以討之。
大破於黑山,擒奉職,泥熟蔔爲其下所殺,以首來降。 |
“匐”。 | 永隆元年春三月,以裴行儉爲定襄道大總管,討突厥,平之。【初,上謂裴行儉曰:“卿文武兼資,今授卿二職。”乃除禮部尚書、右驍衛大將軍,爲定襄道行軍大總管,將兵三十餘萬,以討突厥。至是,大破突厥於黑山,擒奉職,泥熟匐爲其下所殺,以首來降。】(卷四十一唐高宗永隆元年三月“以裴行儉爲定襄道大總管”條) |
北22 | 開耀七年,
阿史那伏念自立爲可汗,與阿史德溫傅連兵爲寇,詔復以行儉爲大總管,曹懷舜副之,引兵討伏念。
先遣裨將程務挺掩金牙,襲獲伏念妻子、輜重,伏念北走。又使務挺等追躡之, 伏念遂執溫傅以降,餘黨悉平。歸,斬伏念、溫傅於都市。 |
“傳通連兵”。 | 裴行儉討突厥阿史那伏念,降之。【初,裴行儉軍還,突厥阿史那伏念自立爲可汗,與阿史德溫傅連兵爲寇,詔復以行儉爲大總管討之。副總管曹懷舜引兵到長城北橫水,遇伏念,伏念乘便風擊之,大敗。行儉軍於代州之陘口,多縱反間,由是伏念、溫傅浸相猜貳。伏念留輜重、妻子於金牙山,以輕騎襲曹懷舜。行儉遣裨將程務挺掩金牙,取之。伏念還,失其妻子、輜重,士卒多疾疫,乃引軍北走。行儉又使務挺等追躡之,伏念恃遠不設備,軍到狼狽,遂執溫傅以降。行儉盡平突厥餘黨,以伏念、溫傅歸京師,斬於都市。】(卷四十一唐高宗開耀元年七月“裴行儉討阿史那伏念降之”條) |
北23 | 永淳元年十月, 突厥餘黨阿史那骨篤祿、阿史德元珍等招集亡散,寇并州,代州都督薛仁貴將兵擊之。虜以仁貴流象州死,
仁貴免冑示之,而虜失色,下馬列拜引去。仁貴因奮擊,大破之。 |
“始”。 “死矣”。
“及”。“面乃失色”。
| 冬十月,突厥骨篤祿寇并州,薛仁貴大破之。【突厥餘黨阿史那骨篤祿、阿史德元珍等招集亡散,據黑沙城反,寇并州,代州都督薛仁貴將兵擊之。虜問唐大將爲誰,應之曰:“薛仁貴”。虜曰:“吾聞仁貴流象州,死久矣,何以紿我也!”仁貴免冑示之面,虜相顧失色,下馬列拜,稍稍引去。仁貴因奮擊,大破之。】(卷四十一唐高宗永淳元年冬十月“突厥寇并州”條) |
北24 | 宏道元年二月,突厥寇定州,圍單于都護府。
五月,寇蔚州。 | “弘”闕末筆。
| 弘道元年春二月,突厥寇定州,圍單于都護府。(卷四十一唐高宗弘道元年二月“突厥寇定州”條) 五月,突厥寇蔚州。(卷四十一唐高宗弘道元年五月“突厥寇蔚州”條) |
北25* | 嗣聖四年七月,骨篤祿寇朔州,武后遣黑齒常之等擊之,骨篤祿散走磧北。
長壽二年九月,武后以僧懷義討之。
十年九月,骨篤祿死,弟默啜立。
十一年三月,復遣僧懷義討默啜。
十二年十月,默啜遣使請降。 | “四年”。
六年
“五”。 | 【突厥骨篤祿寇朔州,太后遣黑齒常之、李多祚擊之,突厥散走磧北。】(卷四十一唐中宗嗣聖四年七月“突厥寇朔州”條) 九月,太后以僧懷義爲新平道大總管,討突厥。(卷四十一唐中宗嗣聖六年九月“僧懷義爲新平道大總管”條) 突厥可汗骨篤祿死。【子幼,弟默啜立。】(卷四十一唐中宗嗣聖十年九月“突厥可汗骨篤祿死”條) 十一年三月,周以僧懷義爲朔方道大總管,討默啜。(卷四十一唐中宗嗣聖十一年三月“以僧懷義爲朔方道大總管”條) 冬十月,突厥默啜遣使請降。(卷四十一唐中宗嗣聖十二年十月“突厥默啜遣使請降”條) |
北26* | 聖曆元年三月,默啜請爲其女求婚,武后遣閻知微等冊爲遷善可汗。
初,虜降者多處於豐、勝、靈、夏、朔、代六州,至是默啜求之,
乃悉驅降戶歸之,并許其婚,由是默啜益強盛。 | “十四年”。 “昏”。 “嚴”。
“其先降者”。
“昏”。 | 十四年三月,周立突厥默啜爲可汗。【突厥默啜請爲其女求婚,武后遣閻知微、田歸道冊爲默啜爲遷善可汗。知微見默啜,舞蹈;歸道長揖不拜。默啜囚歸道,將殺之,歸道辭色不撓,乃捨之,但留不遣。初,唐處突厥降者於豐、勝、靈、夏、朔、代六州,至是默啜求之及單于都護府之地,并穀種、繒帛、農器、鐵。姚璹、楊再思請給之。鳳閣侍郎李嶠曰:“此所謂‘借寇兵資盜糧’也,不如治兵以備之。”璹等固請,乃悉驅六州降戶數千帳,并給穀種四萬斛,雜綵五萬段,農器三千事,鐵四萬斤,并許其昏。默啜由是益強。】(卷四十二唐中宗嗣聖十四年三月“周立突厥默啜爲可汗”條) |
北27* | 其年八月,太后以武承嗣子延秀入突厥,納其女。
默啜謂知微等曰:“我世受李氏恩,欲以女嫁李氏,安用武氏兒。聞李氏惟兩兒在,我將兵輔立之。”以知微爲南面可汗,發兵寇媯、澶等州。 移書曰:“我可汗女當嫁天子兒,武小姓,罔冒爲婚。我爲此起兵。欲取河北耳。”
九月,陷趙州。
武后以帝爲皇太子、河北道元帥,狄仁傑副之,將兵討之。默啜北遁,追之不及。 | “十五年”。
“之”字闕。 | 【初,太后命武承嗣之子淮陽王延秀入突厥,納默啜女爲妻,復命閻知微齎金帛巨億以送之,(中略)延秀至突厥,默啜謂曰:“我欲以女嫁李氏,安用武氏兒邪!我突厥世受李氏恩,聞李氏盡滅,唯兩兒在,我今將兵輔立之。”乃拘延秀,以知微爲南面可汗,言欲使之主唐民也。發兵寇媯、檀等州。移書數朝廷曰:“與我蒸穀種,器行濫,帛疏惡,且我可汗女當嫁天子兒,武氏小姓,門戶不敵,罔冒爲昏,我爲此起兵,欲取河北耳。”(卷四十二唐中宗嗣聖十五年八月“突厥默啜寇媯檀等州”條)
九月,突厥陷趙州。(卷四十二唐中宗嗣聖十五年九月“突厥陷趙州”條) 周武氏以帝爲皇太子、河北道元帥,狄仁傑副之,以討默啜。【(前略)突厥盡殺所掠趙、定男女萬餘人而去,仁傑將兵追之,不及。】(卷四十二唐中宗嗣聖十五年九月“周以帝爲皇太子”條)
|
北28* | 二年十月,默啜立其弟咄悉蔔爲左廂察,骨篤祿子默矩爲右廂察,各主兵二萬餘。其子匐俱爲小可汗,位在兩察上,主處木昆等十姓兵四萬餘,又號爲拓西可汗。 | “十六年”。 “匐”。 | 【默啜立其弟咄悉匐爲右廂察,骨篤祿子默矩爲左廂察,各主兵二萬餘人;其子匐俱爲小可汗,位在兩察上,主處木昆等十姓兵四萬餘人,又號爲拓西可汗。】(卷四十二唐中宗嗣聖十六年十月“默啜以弟子匐俱爲小可汗”條) |
北29* | 大足二年正月,默啜寇鹽、夏,遂寇并州,遣薛季昶等禦之。 | “十八年七月”。 | 突厥寇鹽、夏,遂寇并州。周遣薛季昶、張仁愿禦之。(卷四十二唐中宗嗣聖十九年正月“突厥寇鹽夏”條) |
北30* | 神龍二年十二月,默啜寇鳴沙, 進寇原、會等州,掠隴右牧馬萬餘匹而去。詔訪群臣禦寇計策。 |
| 【默啜寇鳴沙,靈武總管沙吒忠義與戰,軍敗,死者六千餘人。突厥進寇原、會等州,掠隴右牧馬萬餘匹而去。詔訪群臣計策,右補闕盧俌上疏曰(後略)。】(卷四十二唐中宗神龍二年十二月“默啜寇鳴沙”條) |
北31*
| 景雲二年正月,默啜遣使請和親,
遣和逢堯使突厥。逢堯說默啜曰:“處密、堅昆聞可汗結婚於唐,皆當歸附,何不襲唐冠帶,使之聞之?”默啜許諾,明日,襆頭紫衫,再拜稱臣。 |
“請和”。
“宓”。 “昏”。
“訥”。 | 春正月,突厥默啜遣使請和。(卷四十二唐睿宗景雲二年正月“默啜請和”條)
遣御史中丞和逢堯使突厥。【逢堯說默啜曰:“處密、堅昆聞可汗結婚於唐,皆當歸附。何不襲唐冠帶,使之聞之?」默啜許諾,明日,襆頭紫衫,再拜稱臣。】(卷四十二唐睿宗景雲二年十月“和逢堯使突厥”條) |
北32* | 開元三年,默啜既請和稱臣,至是復圍北庭,九月,遣薛訥討之。
四年六月,默啜爲拔曳固斬首來降。 |
“於” | 遣薛訥討突厥。【突厥請和,既稱臣矣,於是復圍北庭,是叛也,故特書討。】(卷四十三唐玄宗開元三年九月“薛訥討突厥”條) 六月,拔曳固斬默啜以降。【初,突厥默啜北擊拔曳固,大破之。恃勝輕歸,不復設備,拔曳固迸卒頡質略自柳林突出,斬之。時子將郝靈荃使突厥,得其首,拔曳固、回紇、同羅、霫、僕固五部皆來降。】(卷四十二唐玄宗開元四年九月“拔曳固斬突厥默啜”條) |
段 | 江蘇書局本 | 文淵閣本 | 通鑑綱目 | |
西突厥 | 西突厥 |
|
| |
西01 | 西突厥曷娑那可汗入朝於隋,留之,國人立其叔父射匱可汗。射匱者,達頭之孫。既立,拓地東至金山,西至海,遂與北突厥爲敵,建庭於龜茲北三彌山。射匱卒,弟統葉護可汗立,勇而有謀,北幷鐵勒,控弦十萬,據烏孫故地。又移庭於石國北千泉,西域諸國皆臣之,統葉護各遣其吐屯監督征賦。 |
“葉護”。 “人” | 【初,西突厥曷娑那可汗入朝于隋,隋人留之,國人立其叔父號射匱可汗。射匱者,達頭可汗之孫也。既立,拓地東至金山,西至海,遂與北突厥爲敵,建庭於龜茲北三彌山。射匱卒,弟統葉護可汗立,勇而有謀,北幷鐵勒,控弦數十萬,據烏孫故地。又移庭於石國北千泉,西域諸國皆臣之,葉護各遣其吐屯監之,督其征賦。至是,入貢于唐。】(卷三十九唐高祖武德二年四月“西突厥高昌入貢”條) | |
西02 | 武德元年八月,以西突厥曷娑那可汗爲歸義王。曷娑那獻大珠,帝曰:“珠誠至寶,然朕寶王赤心,珠無所用之。”竟還之。 |
| 以西突厥曷娑那可汗爲歸義王。【曷娑那獻大珠,唐主曰:“珠誠至寶,然朕寶王赤心,珠無所用。”竟還之。】(卷三八隋恭帝侗皇泰元年八月“西突厥曷娑那可汗爲歸義王”條) | |
西03 | 二年八月,曷娑那在長安,北突厥遣使請殺之,不許。群臣皆曰:“保一人而失一國,後必爲患。”秦王曰:“人窮歸我,殺之不義。”久之,引曷娑那入內殿,既而送中書省,縱北突厥使者殺之。 |
| 【曷娑那在長安,北突厥遣使請殺之,唐主不許。群臣皆曰:“保一人而失一國,後必爲患。”秦王曰:“人窮歸我,殺之不義。”久之,引曷娑那入內殿,既而送中書省,縱北突厥使者殺之。】(卷三八隋恭帝侗皇泰二年八月“唐殺西突厥曷娑那”條) | |
西04 | 八月,西突厥、高昌各遣使入貢。 | “曷”。 | 西突厥、高昌遣使入貢于唐。(卷三八隋恭帝侗皇泰二年七月“西突厥高昌入貢”條) | |
西05 | 八年夏四月,統葉護遣使請婚。帝問裴矩,矩對曰:今北寇方強,國家且當遠交而近攻,臣謂宜許其婚,以威頡利。俟數年之後,徐思其宜。上從之。 |
“昏”。
“昏”。 | 【西突厥統葉護可汗遣使請昏,上以問裴矩,對曰:“今北寇方彊,國家且當遠交而近攻,臣謂宜許其昏,以威頡利。俟數年之後,徐思其宜耳。”上從之。】(卷三九唐高祖武德八年四月“西突厥遣使請婚”條) | |
西06 | 貞觀八年十月,西突厥咄陸可汗死,其弟沙鉢羅咄咥利失立。 |
“沙鉢羅咄咥利”。 | 西突厥咄陸可汗死。【弟沙鉢羅咄咥利失立。】(卷三九唐太宗貞觀八年“西突厥咄陸可汗死”條) | |
西07 | 十二年十二月,西突厥分爲十部,每部酋長各賜一箭,謂之十箭。又分左右廂,左廂號五咄陸部,置五大啜;右廂號五弩失畢部,置五大俟斤,通謂之十姓部落。至是,咥利失失衆心,爲其臣所襲,遂走焉耆,尋復得其故地。西部遂立欲谷設爲乙毗咄陸可汗,中分其地。 |
“豪”。
“五咄”。“亦置”。“弩失畢”。
“十姓”。 “逐”。 | 西突厥乙毗咄陸可汗立。【初,西突厥分其國爲十部,每部有酋長各賜一箭,謂之十箭。又分左右廂,左廂號五咄陸,置五大啜;右廂號五弩失畢,置五大俟斤,通謂之十姓。至是,咥利失失衆心,爲其臣所逐,走焉耆。尋復得故地。西部遂立欲谷設爲乙毗可汗,中分其地。】(卷三九唐太宗貞觀十二年“西突厥乙毗咄陸可汗立”條) | |
西08 | 十三年十二月,西突厥咥利失可汗死,子乙毗沙鉢羅葉護立,號南庭,咄陸爲北庭。 |
“乙毗沙鉢羅護” | 西突厥咥利失可汗死。【子乙毗沙鉢羅葉護立,號南庭,咄陸爲北庭。】(卷三九唐太宗貞觀十三年“咥利失可汗死”條) | |
西09 | 十五年五月,咄陸可汗殺沙鉢羅可汗。 |
| 西突厥咄陸可汗殺沙鉢羅可汗。(卷四十唐太宗貞觀十五年“咄陸可汗殺沙鉢羅”條) | |
西10 | 十六年,咄陸既并沙鉢羅之衆,自恃強盛,遣兵寇伊州,安西都護郭孝恪擊破之。
是年,咄陸擊破米國,不分虜獲與其下,又斬其將泥熟啜。泥熟啜部將胡祿屋襲擊之,咄陸走保白水胡城,所部詣闕請廢之。上遣使立莫賀咄之子爲乙毗射匱可汗,率諸部擊咄陸,敗之,使人招其故部落,皆曰:“使我千人戰死,一人獨存,亦不汝從。”咄陸自知不爲衆附,乃奔吐火羅。 |
“所”。
“湖”。 | 【西突厥咄陸可汗既并沙鉢羅葉護之衆,自恃彊大,遣兵寇伊州,郭孝恪將擊敗之。】(卷四十唐太宗貞觀十六年“西突厥寇伊州”條) 西突厥咄陸可汗爲其下所逐,遣使立射匱可汗。【西突厥咄陸可汗擊破米國,不分虜獲與其下,又斬其將泥孰啜。泥孰啜部將胡祿屋襲擊之,咄陸走保白水胡城,所部詣闕請廢之。上遣使立莫賀咄之子爲乙毗射匱可汗,率諸部擊咄陸,咄陸敗之,使人招其故部落,皆曰:“使我千人戰死,一人獨存,亦不汝從。”咄陸自知不爲衆附,乃奔吐火羅。】(卷四十唐太宗貞觀十六年“西突厥寇伊州”條) | |
西11 | 十九年六月,乙毗射匱可汗遣使入貢,且請婚,許之,使割龜茲、于闐、疏勒、朱俱波、葱嶺五國以爲聘禮。 |
“昏”。 | 【西突厥 乙毗射匱可汗遣使入貢,且請昏;上許之,且使割龜茲、于闐、疏勒、朱俱波、葱嶺五國以爲聘禮。】(卷四十唐太宗貞觀二十年“西突厥遣入貢”條) | |
西12 | 二十二年四月,葉護賀魯來降。咄陸既奔吐火羅,部落亡散,其葉護阿史那賀魯帥其餘衆數千帳內屬,詔以爲瑤池都督。 |
| 西突厥葉護賀魯來降。【咄陸奔吐火羅,部落亡散。其葉護阿史那賀魯帥其餘衆數千帳內屬,詔以爲瑤池都督。】(卷四十唐太宗貞觀二十二年四月“西突厥葉護賀魯來降”條) | |
西13 | 永徽三年七月,賀魯招集離散,廬帳漸盛,聞太宗崩,遂叛。擊破射匱,滅之,勝兵數十萬。與乙毗咄陸連兵,處月、處密及西域諸國多附之。進寇庭州,攻陷金嶺城。詔梁建方,契苾何力發兵及回紇以討之。 |
| 【瑤池都督阿史那賀魯招集離散,廬帳漸盛,聞太宗崩,以其眾叛。擊破射匱可汗,併其眾,自號沙鉢羅可汗。西擊射匱,滅之,勝兵數十萬。與乙毗咄陸連兵,處月、處密及西域諸國多附之。至是進寇庭州,攻陷金嶺城。詔梁建方、契苾何力發兵三萬及回紇五萬騎以討之。】(卷四十唐高宗永徽二年七月“梁建方等討賀魯”條) | |
西14 | 四年十二月,乙毗咄陸死,子頡苾達度設號真珠葉護,與沙鉢羅有隙,尋爲沙鉢羅所併。 |
| 【乙毗咄陸死,其子頡苾達度設號真珠葉護,與沙鉢羅有隙,擊破之。尋爲沙鉢羅所併。】(卷四十唐高宗永徽四年十二月“西突厥咄陸可汗死”條) | |
西15 | 六年五月,屯衛大將軍程知節將兵討沙鉢羅,
不克。 |
| 屯衛大將軍程知節將兵討沙鉢羅。(卷四十唐高宗永徽六年五月“程知節討沙鉢羅”條) 冬十二月,程知節討沙鉢羅不克,免官。(卷四十唐高宗顯慶元年“程知節免官”條) | |
西16 | 顯慶二年正月,遣蘇定方等復擊沙鉢羅。
定方至是曳咥河西,沙鉢羅帥十萬拒戰,擊敗之。會大雪,平地二尺, 定方曰:“虜恃雪深,謂我不能進,亟追之,可及也。”
又斬獲數萬,沙鉢羅脫走,趣石國,諸部各歸所居。
乃命蕭嗣業追獲之,遂分其地,置昆陵、濛池二都護府,以彌射爲興昔亡可汗,押五咄陸部落,步真爲繼往絕可汗,押五弩失畢部落。 |
“至”
“彼”。
“都護”。 | 二年春正月,遣蘇定方等復擊沙鉢羅。(卷四十唐高宗顯慶二年“蘇定方擊沙鉢羅”條) 【蘇定方至曳咥河西,沙鉢羅帥兵十萬拒戰。定方擊敗之,斬獲數萬。會大雪,平地二尺,軍中咸請俟晴而行,定方曰:“虜恃雪深,謂我不能進,必且休息,亟追之,可及也。”乃兼行至其牙帳,縱兵擊之,斬獲又數萬。沙鉢羅脫走,趣石國。定方於是息兵,諸部各歸所居,通道路,置郵驛,掩骸骨,問疾苦,畫疆埸,復生業,凡爲沙鉢羅所掠者,悉給還之,十姓安堵如故。乃命蕭嗣業將兵追沙鉢羅,獲之。分西突厥地,置昆陵、濛池二都護府,以彌射爲興昔亡可汗,押五咄陸部落,步真爲繼往絕可汗,押五弩失畢部落。】(卷四十唐高宗顯慶二年十月“分立興昔亡繼往絕二可汗”條) | |
西17 | 龍朔二年十月,敕興昔亡、繼往絕二可汗發兵,與蘇海政討龜茲。繼往絕素與興昔亡有怨,密請海政矯敕收斬之,其部落亡走,海政追討平之。繼往絕尋死,十姓無王,附於吐蕃。 |
| 【海道總管蘇海政受詔討龜茲,敕興昔亡、繼往絕二可汗發兵與俱。繼往絕素與興昔亡有怨,密謂海政矯敕收斬之。其部落亡走,海政追討平之。繼往絕尋死,十姓無主,附於吐蕃。】(卷四十一唐高宗龍朔二年十月“蘇海政殺興昔亡可汗”條) | |
西18 | 三年十月,西突厥寇庭州,刺史來濟將兵拒之,不能禦,遂赴敵死。 |
| 【西突厥寇庭州,刺史來濟將兵拒之,謂其衆曰:“吾久當死,幸蒙存全以至今日,當以身報國。”遂不釋甲冑,赴敵而死。】(卷四十一唐高宗龍朔二年十月“西突厥寇庭州”條) | |
西19 | 永淳元年四月,阿史那車簿圍弓月,安西都護王方翼救之。 三姓咽麪與車簿合兵拒方翼,戰于熱海, 分遣裨將襲破之,擒其酋長三百人,西突厥遂平。 |
“豪”。 | 【阿史那車薄圍弓月,安西都護王方翼引軍救之,破虜衆於伊麗水。三姓咽麵與車薄合兵拒方翼,方翼與戰於熱海,流矢貫方翼臂,分遣裨將襲破之,擒其酋長三百人,西突厥遂平。】(卷四十一唐高宗永淳元年四月“王方翼破突厥”條) | |
西20* | 嗣聖三年九月,以突厥斛瑟羅爲繼往絕可汗。 |
| 【秋九月,太后以突厥斛瑟羅爲繼往絕可汗。】(卷四十一唐中宗嗣聖三年“斛瑟羅爲繼往絕可汗”條) | |
西21 | 長壽二年十月,西突厥十姓,自垂拱以來,爲東突厥所侵掠,散亡略盡,繼往絕可汗斛瑟羅收其餘衆,入居內地,武后以爲竭忠事主可汗。 | “嗣聖七” | 【西突厥十姓,自垂拱以來,爲東突厥所侵掠,散亡略盡,繼往絕可汗斛瑟羅收其餘衆六七萬人,入居內地,太后以爲竭忠事主可汗。】(卷四十一唐中宗嗣聖七年“西突厥入居內地”條) | |
西22 | 長安四年正月,周以阿史那懷道爲西突厥十姓可汗。 | “二十一” | 周以阿史那懷道爲西突厥十姓可汗。(卷四十二唐中宗嗣聖二十一年正月“阿史那懷道爲十姓可汗”條) |
段 | 江蘇書局本 | 文淵閣本 | 通鑑綱目 |
沙陀突厥 | 西陀突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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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01 | 貞觀十二年九月,上以薛延陀強盛,恐後難制,分封其二子皆爲小可汗,各賜鼓纛,外示優崇,實分其勢。 |
| 【上以薛延陀彊盛,恐後難制,拜其二子皆爲小可汗,各賜鼓纛,外示優崇,實分其勢。】(卷三十九-唐太宗貞觀十二年九月“以薛延陀可汗二子爲小可汗”條) |
沙02 | 十五年十一月,薛延陀真珠可汗聞將東封,“境內以虛,我此時取思摩奴,如拉朽。”乃命其子大度設勒諸部兵,合二十萬,擊突厥。思摩不能禦,率部落入長城,保朔州,遣使告急。詔遣李世勣等分道擊之。
十二月,世勣敗薛延陀于諾真水,捕獲五萬餘,大度設脫走。 |
“竟內已”
“發” | 【薛延陀真珠可汗聞上將東封,曰:“天子封泰山,邊境必虛,我以此時取思摩,如拉朽耳。”乃命其子大度設發諸部兵合二十萬,擊突厥。突厥思摩不能禦,帥部落入長城,保朔州,遣使告急。詔遣世勣等分道擊之。諸將辭行,上戒之曰:“薛延陀負其彊盛,踰漠而南,行數千里,馬已疲瘦。見利不能速進,不利不能速退。吾已敕思摩燒薙秋草,彼糧糗日盡,野無所獲。卿等俟其將退,與思摩一時奮擊,破之必矣。十二月,世勣敗薛延陀於諾真水,斬首三千餘級,捕虜五萬餘人。大度設脫身走,萬徹追之不及。其衆至漠北,值大雪,人畜凍死者什八九,世勣還軍定襄。】(卷四十唐太宗貞觀十五年十一月“李世勣破薛延陀”條) |
沙03 | 十六年十月,上謂侍臣曰:“薛延陀屈強,今禦之有二策:苟非發兵殄滅之,則與之婚姻以撫之。”房元齡曰:“兵凶戰危,臣以爲和親便。”
即命兵部侍郎崔敦禮持節使薛延陀,許以新興公主妻之。 |
“玄”闕末筆。 | 【上謂侍臣曰:“薛延陀屈彊莫比,今禦之止有二策,苟非發兵殄滅之,則與之婚姻以撫之耳,二者何從?”房玄齡對曰:“兵凶戰危,臣以爲和親便。”(中略)會有使者自薛延陀來,具言其狀,上即命兵部侍郎崔敦禮持節使薛延陀,許以新興公主妻之。(後略)】(卷四十唐太宗貞觀十六年十月“許新興公主嫁薛延陀”條) |
沙04 | 十七年,真珠使其姪來納聘,獻羊馬。契苾何力上言薛延陀不可與婚,上曰:“我許之矣,可食言乎?”何力曰:“願且遷延,敕夷男使親迎,彼必不敢來,則絕之矣。”上乃召真珠可汗會禮。真珠欲行,其臣不可,謂往必不返。真珠謂“天子聖明,遠近朝服,今親幸靈州,以愛主妻我。我得見天子,死亦不恨。薛延陀何患無君?”因多以羊馬爲聘禮。路經沙磧,耗死過半,乃責以聘禮不備,絕之。
褚遂良上疏曰:“往者夷夏咸言陛下欲安百姓,不愛一女,莫不懷德。今忽有改悔之心,得少失多,竊爲國家惜之。嫌隙既生,必搆邊患。彼國蓄見欺之怒,此土懷負約之慚,恐非所以服遠人,訓戎士也。”
不聽。薛延陀本無府庫,至是,厚斂諸部,以充聘財。諸部怨叛,延陀由是衰弱。 |
“奚”。
“經”。
“天下”。
“民”。 | 【薛延陀真珠可汗使其姪突利設來納幣,獻羊馬。契苾何力上言薛延陀不可與昏。上曰:“吾許之矣,可食言乎?”何力對曰:“願且遷延。敕夷男使親迎,彼必不敢來,則絕之有名矣。”上從之。乃詔幸靈州,召真珠可汗會禮。真珠欲行,其臣曰:“不可。往必不返。”真珠曰:“天子聖明,遠近朝服,今親幸靈州,以愛主妻我。我得見天子,死不恨矣。薛延陀何患無君?”又多以羊馬爲聘,經沙磧,耗死過半。乃責以聘禮不備,絕之。褚遂良上疏曰:“往者夷夏咸言陛下欲安百姓,不愛一女,莫不懷德。今一朝忽有改悔之心,得少失多,竊爲國家惜之。嫌隙既生,必構邊患。彼國蓄見欺之怒,此民懷負約之慚,恐非所以服遠人,訓戎士也。夫龍沙以北,部落無算,中國誅之,終不能盡,當懷之以德,使爲惡者在夷不在華,失信者在彼不在此耳”上不聽。薛延陀先無府庫,至是,厚斂諸部,以充聘財。諸部怨叛,延陀由是遂衰。】(卷四十唐太宗貞觀十七年“絕薛延陀昏”條) |
沙05 | 十九年九月,真珠二子,長曰曳莽,次曰拔灼,初分立爲小可汗,至是真珠死,拔灼殺其兄曳莽而自立,是爲多彌可汗。
十二月,薛延陀寇夏州。 |
| 九月,薛延陀真珠可汗死,子多彌可汗拔灼立。【初,真珠可汗請分國,立其二子皆爲可汗,詔從之。至是,拔灼殺其兄曳莽而自立,是爲多彌可汗。】(卷四十唐太宗貞觀十九年“多彌可汗立”條) 十二月,薛延陀寇夏州。(卷四十唐太宗貞觀十九年“薛延陀寇夏州”條) |
沙06 | 二十年正月,夏州兵擊薛延陀,大破之。 |
| 二十年春正月,夏州兵擊薛延陀,大破之。(卷四十唐太宗貞觀二十年“夏州兵擊薛延陀”條) |
沙07 | 二十一年八月,多彌猜褊好殺,廢父時貴臣,專用己所親昵,國人不附。回紇諸部落擊之,大敗。上詔王道宗等將兵擊之,國中驚擾。多彌出走,回紇殺之,盡據其地。餘衆西走,猶七萬,共立真珠兄子咄摩支。遣使奉表,請居鬱督軍山之北,詔遣使安集之。鐵勒九姓酋長聞其來,皆懼,朝議亦恐其爲磧北之患,乃遣李世勣圖之,上自幸靈州招撫之。世勣至鬱督軍山,咄摩支降。道宗兵既渡磧,薛延陀餘衆拒戰,道宗擊破之。遣使招諭鐵勒諸部,其酋長皆喜,請入朝。駕至浮陽,回紇等十一姓各遣使歸命,乞置官司。上喜,遣使納之。詔曰:“朕聊命偏師,遂擒頡利;始宏廟略,已滅延陀。鐵勒百餘萬戶請爲州郡,混元以降,書未前聞。宜備禮告廟,仍頒示普天。”上又爲詩曰:“雪恥酬百姓,除凶報千古。”勒石於靈州。 |
“豪”。
“薛延陀”。
“弘”闕末筆。 | 【薛延陀多彌可汗猜褊好殺,廢父時貴臣,專用己所親昵,國人不附。回紇諸部落擊之,大敗。上詔江夏王道宗等將兵擊之,國中驚擾。多彌出走,回紇殺之,盡據其地。餘衆西走,猶七萬餘口,共立真珠兄子咄摩支。遣使奉表,請居鬱督軍山之北,詔遣使安集之。敕勒九姓酋長聞其來,皆懼,朝議亦恐其爲磧北之患,乃遣李世勣圖之,上自詣靈州招撫之。(中略)李世勣至鬱督軍山,咄摩支降。道宗兵既渡磧,薛延陀拒戰,道宗擊破之。遣使招諭敕勒諸部,其酋長皆喜,請入朝。駕至浮陽,回紇等十一姓各遣使歸命,乞置官司。上大喜,遣使納之。詔曰:“朕聊命偏師,遂擒頡利;始弘廟略,已滅延陀。鐵勒百餘萬戶請爲州郡,混元以降,殊未前聞。宜備禮告廟,仍頒示普天。”上爲詩曰:“雪恥酬百姓,除凶報千古。”勒石於靈州。】(卷四十唐太宗貞觀二十年八月“李世勣擊薛延陀”條) |
沙08* | 景龍二年十一月,突騎施烏質勒卒,子娑葛自立爲可汗,故將闕啜忠節不服,數相攻擊。
遣馮嘉賓持節安撫忠節,呂守素處置四鎮,以牛師獎爲安西副都護,發甘、涼兵,兼徵吐蕃,以討娑葛。忠節逆嘉賓於討舒河口,娑葛遣兵襲之,擒忠節,殺嘉賓、守素[15]。
牛師獎與娑葛戰敗,遂陷安西,斷四鎮路。
大都護郭元振表娑葛狀直,遂赦娑葛,立爲可汗。
三年七月,娑葛遣使請降。 |
“西安”。
此十一字闕。 | 【突騎施烏質勒卒,子娑葛自立爲可汗,故將闕啜忠節不服,數相攻擊。總管郭元振奏追忠節入朝宿衛,忠節行至播僊城,經略使周以悌說之曰:“國家不愛高官顯爵以待君者,以君有部落之衆故也。今脫身入朝,一老胡耳,豈惟不能保寵祿,死生亦制於人手。今宰相宗楚客、紀處訥用事,不若厚賂二公,請留不行,發安西兵及引吐蕃以擊娑葛,求阿史那獻爲可汗以招十姓,使郭虔瓘發拔汗那兵以自助;既不失部落,又得報仇,比於入朝,豈可同日語哉!”虔瓘時爲西邊將,忠節然其言。遣間使賂楚客、處訥,請如以悌之策。元振聞其謀,上疏曰:“往歲吐蕃所以犯邊,正爲求十姓、四鎮之地不獲故耳。比以國多內難,故且屈志求請和,其心豈能忘十姓、四鎮哉!今如忠節之計,恐四鎮危機,將從此始。吐蕃得志,則忠節在其掌握,豈得復事唐也!往年吐蕃無恩於中國,猶欲求地;今若有功,請分于闐、疏勒,不知以何以抑之!是以古之智者皆不願受夷狄之惠,蓋預憂其求請無厭,終爲後患故也。阿史那獻父叔父兄弟,皆嘗立爲可汗,使招十姓,皆不能致,尋自破滅。何則?此屬非有過人之才,恩威不足以動衆,雖復可汗舊種,衆心終不親附,況獻又疏遠於其父兄乎?虔瓘前此已嘗與忠節擅入拔汗那發兵,不能得其片甲匹馬,徒致侵擾。今此行,必不能得志,徒與虜結隙,令四鎮不安。實爲非計。”楚客等不從,遣馮嘉賓持節安撫忠節,侍御史呂守素處置四鎮,以將軍牛師獎爲安西副都護,發甘、涼兵,兼徵吐蕃,以討娑葛。忠節逆嘉賓於討舒河口,娑葛遣兵襲之,生擒忠節,殺嘉賓、守素。】(卷四十二唐中宗景龍二年十一月“突騎施犯塞”條) 【牛師獎與娑葛戰,敗沒,遂陷安西,斷四鎮路,遣使上表,求宗楚客頭。楚客又奏以周以悌代郭元振,遣阿史那獻討娑葛。娑葛遺元振書,稱:“我與唐初無惡,但宗尚書受闕啜金,欲枉破奴部落,又聞史獻欲來,恐徒擾軍州,未有寧日。乞大使商量處置。”元振奏娑葛書。楚客怒,奏言元振有異圖,召,將罪之。元振遣子具奏其狀,乞留定西土。以悌竟坐流白州,復以元振代之,赦娑葛罪,冊爲十四姓可汗】。(卷四十二唐中宗景龍二年十一月“娑葛立爲可汗”條) 秋七月,突騎施娑葛遣使請降。(卷四十二唐中宗景龍三年“娑葛請降”條) |
沙09* | 開元九年二月,突厥毗伽遣使求和,帝賜書諭之:
“果有誠心,則共保遐福,不然,無須使者往來。若仍侵邊,亦有以待之。其審圖之。” | “三”。
“煩”。 | 【突厥毗伽遣使來求和。上賜書,諭以“曩昔和親,華夷安逸。默啜無信,數寇邊鄙,人怨神怒,隕身喪元。今可汗復蹈前迹,掩襲甘、涼,隨遣使求好。國家天覆海容,不追往咎。可汗果有誠心,則共保遐福。不然,無煩使者徒爾往來。若其侵邊,亦有以待。可汗其審圖之!”】(卷四十三唐玄宗開元九年“娑葛請降”條) |
沙10* | 十五年九月,吐蕃寇瓜州,遺突厥毗伽書,欲與俱入寇。毗伽獻其書於朝,上嘉之,聽於西受降城互市,于是遣使入貢。 |
| 突厥遣使入貢。【吐蕃之寇瓜州也,遺突厥毗伽可汗書,欲與之俱入寇,毗伽獻其書。上嘉之,聽於西受降城爲互市,歲齎縑帛數十萬匹就市戎馬,以助軍旅,且爲監牧之種,由是國馬益耗焉。】(卷四十三唐玄宗開元十五年九月“突厥遣使入貢”條) |
沙11* | 二十二年十二月,毗伽爲其臣梅錄啜毒死,子登利立。 |
| 【毗伽爲其大臣梅錄啜所毒而死,子登利立。】(卷四十三唐玄宗開元二十二年十二月“突厥殺其毗伽可汗”條) |
沙12* | 二十九年七月,登利從叔二人,分典兵馬,號左右殺。登利惡其專,誘右殺斬之。左殺判闕特勒攻殺登利,骨咄葉護自立爲可汗。 |
“察”。“察”。 “察”。 | 【初,登利從叔二人,分典兵馬,號左右殺。登利患其專,誘右殺斬之,自將其衆。左殺判闕特勒勒兵攻登利,殺之。骨咄葉護自立爲可汗。(後略)】(卷四十三唐玄宗開元二十九年七月“突厥殺其登利可汗”條) |
沙13* | 天寶元年秋七月,突厥拔悉密、回紇、葛邏祿
自爲左右葉護,餘衆共立判闕特勒之子爲烏蘇米施可汗。朔方節度使王忠嗣說拔悉密等攻之,烏蘇遁去。突厥西葉護阿布思等帥餘衆千餘帳相次來降,突厥由是遂微弱。 |
“烏蘇”。 | 【初,突厥拔悉密、回紇、葛邏祿三部共攻骨咄葉護,殺之,立拔悉密爲頡跌可汗,回紇、葛邏祿自爲左右葉護。突厥餘衆共立判闕特勒之子爲烏蘇可汗。朔方節度使王忠嗣說拔悉密等使攻之,烏蘇遁去。突厥西葉護阿布思等帥衆千餘帳相次來降,突厥遂微。】(卷四十三唐玄宗天寶元年七月“突厥阿布思來降”條) |
沙14* | 三載八月,拔悉密攻殺突厥烏蘇米施可汗,國人立其弟爲白眉可汗。于是敕忠嗣乘亂破其左廂十一部,會回紇、葛邏祿共攻拔悉密頡跌伊施,殺之。回紇骨力裴羅自立爲骨咄祿毗伽闕可汗,上冊拜裴羅爲懷仁可汗。 |
“烏蘇”。 | 【拔悉蜜攻斬突厥烏蘇可汗,國人立其弟爲白眉可汗。於是突厥大亂,敕王忠嗣出兵乘之,破其左廂十一部。會回紇、葛邏祿共攻拔悉密頡跌伊施可汗,殺之。回紇骨力裴羅自立爲骨咄祿毗伽闕可汗,遣使言狀;上冊拜裴羅爲懷仁可汗。(後略)】(卷四十三唐玄宗天寶三載秋“冊懷仁可汗”條) |
沙15* | 四載正月,白眉爲懷仁所殺,其子摩延啜立,自號葛勒可汗。 | “懷仁爲白眉” | 回紇懷仁可汗死。【回紇懷仁可汗擊突厥白眉可汗,殺之,傳首京師。於是北邊晏然,回紇斥地愈廣,盡有突厥故地。懷仁卒,子磨延啜立,號葛勒可汗。】(卷四十三唐玄宗天寶四載“回紇懷仁可汗死”條) |
段 | 江蘇書局本 | 文淵閣本 | 通鑑綱目 | |
吐谷渾 | 吐谷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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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01 | 初,隋煬帝征吐谷渾,可汗伏允奔党項。煬帝立其質子順爲主,不之遣。會中國喪亂,伏允還收其故地,仍自稱爲吐谷渾可汗。 |
“果入”。 | 【(前略)初,隋煬帝自征吐谷渾,可汗伏允奔党項,煬帝立其質子順爲主,不果入。會中國喪亂,伏允還收其故地。】(卷三十八隋恭帝侗皇泰二年“唐使吐谷渾伐涼”條) | |
吐02 | 武德二年二月,
涼李軌奉書於帝,稱“從弟大涼皇帝臣軌”。帝怒,議討之。
遣使與伏允連和,使引兵擊李軌,許以順還之。伏允喜,起兵擊軌,數遣使入貢,請其質子順,帝遣還之。 |
| 【初,唐冊使至涼州,李軌欲去帝號,受唐官爵。曹珍曰:“隋失其鹿,天下共逐之。唐帝關中,涼帝河右,固不相妨。必欲以小事大,請依蕭詧事魏故事。”軌從之,遣其尚書左丞鄧曉入見,奉書稱“皇從弟大涼皇帝臣軌”而不受官爵。唐主怒,始議討之。】(卷三十八隋恭帝侗皇泰二年“唐使吐谷渾伐涼”條) 【唐主即位,遣使與伏允連和,使擊李軌,許以順還之。伏允喜,起兵擊軌,數遣使入貢請順,唐主遣之。】(卷三十八隋恭帝侗皇泰二年“唐使吐谷渾伐涼”條) | |
吐03 | 四年七月, 吐谷渾寇洮、岷二州,遣岐州刺史柴紹救之,爲其所圍。虜乘高射之,矢下如雨。紹遣人彈胡琵琶,二女子對舞。虜怪之,相與聚觀。紹察其無備,潛遣精騎出虜陣後擊之,衆大潰。 |
“且”。 “軍士”。琵琶” “眾”。
“其”。 | 唐岐州刺史柴紹擊吐谷渾,敗之。【先是,吐谷渾寇洮、岷二州,遣柴紹救之,爲其所圍。虜乘高射之,矢下如雨。紹遣人彈胡琵琶,二女子對舞。虜怪之,相與聚觀。紹察其無備,潛遣精騎出虜陳後擊之,虜衆大潰。】(卷三十八唐高祖武德六年六月“柴紹擊吐谷渾”條) | |
吐04 | 八年正月,吐谷渾、突厥各請互市,詔皆許之。先是,中國喪亂,民乏耕牛,至是資於戎狄,雜畜被野。 |
| 【突厥、吐谷渾各請互市,詔皆許之。先是,中國喪亂,民乏耕牛,至是資於戎狄,雜畜被野。】(卷三十九唐高祖武德八年正月“詔許突厥吐谷渾互市”條) | |
吐05 | 貞觀八年十月,吐谷渾可汗伏允老耄,其臣天柱王用事,數入塞侵盜,詔大舉兵討之。上欲以李靖爲將,因其老,不欲重勞之。靖聞之,請行。上大悅,以靖爲西海道行軍大總管,節度諸軍討之。 |
| 【吐谷渾可汗伏允老耄,其臣天柱王用事,數入塞侵盜,詔大舉討之。上欲以李靖爲將,爲其老,重勞之。靖聞之,請行。上大悅,以靖爲西海道行軍大總管,節度諸軍討之。】(卷三十九唐太宗貞觀八年十月“李靖討吐谷渾”條) | |
吐06 | 九年五月,李靖悉燒野草,輕兵走入磧。諸將以爲馬無草,未可深入。侯君集曰:“虜一敗之後,鼠逃烏散,取之易於拾芥,此而不乘,後必悔之。”靖從之,分軍爲兩道,
敗吐谷渾於牛心堆,又敗諸赤水源。
君集追伏允於烏海,與戰,大破之。 靖襲破伏允牙帳,
伏允子順斬天柱王來降, 伏允爲左右所殺,國人立順爲可汗,詔以爲西平王。
後順爲國人所殺,上遣侯君集將兵立其子諾曷鉢爲可汗。 |
“彼”。
“令君集” | 【李靖擊吐谷渾伏允,悉燒野草,輕兵走入磧。諸將以爲馬無草,未可深入。侯君集曰:“虜一敗之後,鼠逃烏散,取之易於拾芥,此而不乘,後必悔之。”李靖從之,中分軍爲兩道,靖與薛萬均、李大亮由北道,君集與道過由南道,靖等敗吐谷渾于牛心堆,又敗諸赤水源。君集、道宗引兵行無人之境二千餘里,人齕冰,馬噉雪,追及伏允于烏海,與戰,大破之。靖督諸軍經積石河源,窮其西境。襲破伏允牙帳,斬首數千級,獲雜畜二十餘萬。伏允子順斬天柱王來降,伏允脫身走,眾散稍盡,爲左右所殺。國人立順爲可汗,詔以爲西平郡王。順未能服其眾,命李大亮將精兵數千爲其聲援,既而順竟爲國人所殺,上復使侯君集將兵立其子諾曷鉢爲可汗。(後略)】(卷三十九唐太宗貞觀九年五月“李靖破吐谷渾”條) | |
吐07 | 十年三月,吐谷渾請頒曆,遣子入侍。 |
| 三月,吐谷渾請頒曆,遣子入侍。(卷三十九唐太宗貞觀十年“吐谷渾請頒曆”條) | |
吐08 | 永徽三年正月,吐谷渾遣使入貢。 |
| 三年春正月,吐谷渾、新羅、高麗、百濟並遣使入貢。(卷四十唐高宗永徽三年“吐谷渾等入貢”條) | |
吐09 | 咸亨三年二月,徙吐谷渾於靈州,其故地皆入於吐蕃。 |
| 三年春二月,徙吐谷渾於靈州。【吐谷渾畏吐蕃,徙靈州,其故地皆入於吐蕃。】(卷四十一唐高宗咸亨三年“徙吐谷渾靈州”條) | |
吐10 | 乾寧元年六月,李克用大破吐谷渾。 |
| 李克用大破吐谷渾,殺赫連鐸。(卷五十二唐昭宗乾寧元年六月“李克用破吐谷渾”條) |
附錄二:《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校證
一 A、B、C、D分別表示江蘇書局本“北突厥”、“西突厥”、“沙陀突厥”、“吐谷渾”諸目。
二 本文各段《唐會要》引文,見上文附錄一:“《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對勘”錄文及分段。《通鑑綱目》引文同上。
三 本文在《唐會要》引文後特別標示了上古本頁碼,以方便核檢。
四 每條考證後提示“上古本”及“三秦本”校勘情況。
A01. 北02段:“武德元年八月,遣鄭元璹以女妓賂始畢可汗。始畢遣使來報,帝宴之,引升御座以寵之。”(2000頁)按,據《通鑑》卷一八六,本年九月壬戌,突厥使來,十月戊寅設宴,引升御座。(5815-5816頁)《冊府》卷九七○《外臣部·朝貢》(11396頁)、《冊府》卷九七四《外臣部·褒異》(11441頁)、《冊府》卷一○九《帝王部·宴享》(1299頁)、《玉海》卷一○五《唐九部樂》引《通典》[16](1915頁)俱同。《綱目》卷三八闕書九月,本條誤繫于八月下,《唐會要》從誤。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A02 . 北03段:“(二年)八月,梁王師都與突厥合數千騎寇延州,總管段德操擊破之。”(2000頁)《通鑑》卷一八七本年八月“梁王師都”作“梁師都”(5860頁)。按,史無梁師都自稱“梁王”,或唐朝稱梁師都爲“梁王”的記載。《舊唐書》卷五六《梁師都傳》(2280頁)、《新唐書》卷八七《梁師都傳》(3730頁)俱載,梁師都建梁國,僭即“皇帝”位,無論自稱或他稱都不應稱作“王”。《綱目》卷三八本條亦作“梁王師都”,《綱目》本條下《考異》謂“王”當作“主”。《唐會要》從《綱目》誤。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A03. 北03段:“十一月,師都請爲鄉導,謀大舉入寇。是月,處羅死,其弟頡利可汗咄苾立。” (2000頁)前承“二年二月”處羅可汗立及“八月”梁師都與突厥寇延州事。據《通鑑》卷一八七,梁師都請爲向導入寇及處羅死、頡利可汗立諸事,俱在武德三年十一月(5896頁),《舊唐書》卷一九四上《突厥傳》(5154頁)、《通典》卷一九七《突厥》上(5408頁)、《新唐書》卷二一五上《突厥傳》(6029頁)、《新唐書》卷三五《五行志》(923頁)、《冊府》卷九六七《外臣部·繼襲》(11371頁)同,《唐會要》“十一月”上當誤奪“三年”二字。上古本失校。
A04. 北04段:“三年五月,頡利恃其士馬雄盛,有憑陵中國之志,言辭驕慢,求請無厭。” (2000頁)《綱目》卷三八本條及《通鑑》卷一八九(5907頁)事在四年三月,《唐會要》蓋因上文“十一月”上奪“三年”二字,遂連帶將下文“四年”事亦誤繫於“三年”;“五月”亦當從《通鑑》作“三月”,形近而訛。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A05. 北05段:“四年三月,頡利遣使送鄭元璹等還。” (2000頁)《綱目》卷三八本條及《通鑑》卷一九○(5948頁)事在武德五年三月庚子,《唐會要》蓋因上文將“四年三月”突厥入汾陽事,誤作“三年五月”,本段因連帶將“五年”誤作“四年”。以下“六月”、“八月”事俱在武德五年。上古本失校。
A06 . 北07段:“七年閏七月,秦王世民與虜遇於豳州,(中略)頡利大驚,乃請和親。” (2001頁)《通鑑》卷一九一(5990-5993頁)載,本年閏七月己未,高祖命秦王與齊王率兵出豳州,準備禦敵;八月,遇於豳州城西五隴阪,頡利退兵。《綱目》卷三八本條節抄《通鑑》,略去任命齊王元吉事,但仍將秦王受命出征與豳州之戰分繫於閏七月與八月之下。《唐會要》略去任命秦王事,徑將豳州之役置於“閏七月”,誤。上古本失校。
A07 . 北08段:“九年秋七月,頡利寇邊。” (2001頁)《通鑑》卷一九一(5997頁)、《舊唐書》卷一九四上《突厥傳》(5157頁)、《通典》卷一九七《突厥》上(5409頁),事在武德八年七月,《綱目》卷三九本條同。《唐會要》置於“九年”,誤。上古本失校。
A08. 北11段:“三年十一月,頡利因薛延陀之封,大懼,始遣使稱臣,請尚公主。” (2001-2002頁)《通鑑》卷一九三事在貞觀三年八月丙子(6065頁),《舊唐書》卷二《太宗紀》上亦繫於八月(37頁)。按,《綱目》卷三九唐太宗貞觀三年十一月“以李靖爲定襄道行軍總管”條之“目”下追述前事稱:“初,薛延陀真珠可汗遣其弟入貢,突厥頡利可汗大懼,始遣使稱臣,請尚公主”云云。《唐會要》本段在貞觀三年十一月下徑抄《綱目》,遂誤將“十一月”事移置於“八月”。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A09 . 北11段:“代州都督張公瑾上突厥可取六狀” (2002頁),《綱目》卷三九本條同。“張公瑾”應是“張公謹”之誤,參見《舊唐書》六八《張公謹傳》(2506頁)、《新唐書》八九《張公謹傳》(3755頁)、《通鑑》卷一九三(6065-6066頁)。《唐會要》從《綱目》誤。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A10 . 北11段:“(貞觀三年)十二月,突利入朝,太宗喜曰:‘朕治安中國,四夷自服,豈非上策乎!’” (2002頁)《綱目》卷三九本條亦載:“十二月,突厥突利可汗入朝。”【目】稱:“上謂侍臣曰:‘往者太上皇以百姓之故,稱臣於突厥,朕常痛心焉。今單于稽顙,庶幾可雪前恥矣。昔人謂禦戎無上策,朕今治安中國,而四夷自服,豈非上策乎!’”《唐會要》明顯節錄自《綱目》。惟據《通鑑》卷一九三貞觀三年載“十二月,戊辰,突利可汗入朝,上謂侍臣曰:‘往者太上皇以百姓之故,稱臣於突厥,朕常痛心。今單于稽顙,庶幾可雪前恥。’壬午,靺鞨遣使入貢,上曰:「靺鞨遠來,蓋突厥已服之故也。昔人謂禦戎無上策,朕今治安中國,而四夷自服,豈非上策乎!”(6067頁)《唐會要》卷九六“靺鞨”亦載:“初,上謂侍臣曰:‘靺鞨遠來,蓋突厥服之所致也。昔周宣之時,獫狁孔熾,出兵驅逐,比之蚊蚋,議者以爲中策。漢武帝北事匈奴,中國虛竭,議者以爲下策。秦始皇北築長城,人神怨憤,議者以爲無策。然則自古以來,其無上策乎!朕承隋之弊,而四夷歸伏,無爲而治,得非上策乎?’禮部侍郎李百藥進曰:‘陛下以武功定四海,以文德綏萬物,至道所感,格於天地。斯蓋二儀降福,以祚聖人,豈與周、漢失策,較其長短哉!’太宗大悅。”(2041頁)則“治安中國”云云,是太宗在靺鞨使節入朝時說的話,《綱目》誤置于突利可汗入朝事下。《唐會要》本段從《綱目》誤。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A11. 北12段:“四年二月,李靖襲破突厥于陰山,頡利遁依沙鉢羅設蘇尼失部落。王道宗引兵逼之,使蘇尼失執頡利,張寶相取之以獻。蘇尼失舉衆降,漠南遂空。” (2002頁)按,此所謂“王道宗”,即唐初名將任城王李道宗。岑先生解釋《唐會要》之“王道宗”稱:“王道宗上不記王號,即李道宗也[17]。”今按,《通鑑》卷一九三作“任城王道宗”(6074頁)。唐代傳統史料中迄未見不記載諸王具體封號,徑稱諸王爲“王”某某的史例,《唐會要》本段疑是因爲補撰者不熟悉唐史,將“任城王”李道宗,誤解成了“任城”王道宗,故爾誤刪“任城”二字。并非“不記王號”。上古本失校。
A12 . 北15段:“薛延陀奉詔,乃遣王孝恭等齎冊立之”。(2002頁)“王孝恭”,《通典》卷一九七《突厥》上(5416頁)、《舊唐書》卷一九四上《突厥傳》(5164頁)、《新唐書》卷二一五上《突厥傳》(6040頁)、《通鑑》卷一九五(6149頁)作“趙郡王孝恭”。懷疑與上文A11條一樣,本段應該也是將“趙郡王”李孝恭,理解成了“趙郡”王孝恭,故爾誤刪“趙郡”二字。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A13 . 北16段:“十八年十一月,突厥泥熟俟利苾北渡河,延陀惡之,數相攻擊。” (2003頁)按,《通鑑》卷一九七貞觀十八年(6215-6216頁)、《新唐書》卷二《太宗紀》(43頁)、《冊府》卷四六《帝王部·智識》(524頁)事在本年十二月戊午,《綱目》卷四○本條亦在十二月。《唐會要》“十一”當是“十二”之誤。上古本失校。
A14 . 北17段:“正月,遣右驍衛郎將高侃擊車鼻。” (2003頁)本條前承“貞觀二十一年十一月”,此“正月”前當有奪文。《通鑑》卷一九九事在貞觀二十三年正月(6265-6266頁),《通典》卷一九八《突厥》中(5432-5433頁)、《舊唐書》卷一九四上《突厥傳》(5165-5166頁)同。《綱目》卷四○本條亦在二十三年正月。《唐會要》“正月”前當奪“二十三年”。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A15 . 北22段:“開耀七年,阿史那伏念自立爲可汗,與阿史德溫傅連兵爲寇,詔復以行儉爲大總管,曹懷舜副之,引兵討伏念。” (2004頁)上古本“校勘記”:“開耀無七年,兩《唐書·突厥傳》繋此事於永隆年。”今按,《舊唐書》卷五《高宗紀》下繫此事於永隆二年正月癸巳(107頁)。永隆二年九月,高宗改永隆二年爲開耀元年,此“七”顯爲“元”之誤字。《通鑑》卷二○二(6400頁)、《綱目》卷四一本條正作“開耀元年正月癸巳”。《唐會要》本段當源於《綱目》,但因形近,將“元年”誤作“七年”。諸書紀事或沿用舊年號,或改稱新紀年,二者并無不同,上古本“校勘記”未得要領。三秦本雜引諸書,亦未及致誤之緣由。
A16 . 北23段:“永淳元年十月,突厥餘黨阿史那骨篤祿、阿史德元珍等招集亡散,寇并州,代州都督薛仁貴將兵擊之。” (2004頁)《通鑑》卷二○三總敘此事於永淳元年末,稱“是歲”,不出月(6412頁)。《舊唐書》卷五《高宗紀》下,事在本年十二月(110頁),《綱目》卷四一本條誤置於“十月”下,《唐會要》從誤。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A17 . 北23段:“虜以仁貴流象州死,仁貴免冑示之,而虜失色,下馬列拜引去。”(2004頁)《通鑑》卷二○三“免冑示之,而虜失色”作“免冑示之面,虜相顧失色”(6412頁),《綱目》卷四一本條同。當從《綱目》及《通鑑》作“面”,字屬上句。《唐會要》涉形近誤。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A18. 北25段:“長壽二年九月,武后以僧懷義討之。”(2004頁)《四庫全書》文淵閣本《唐會要》及《綱目》卷四一本條俱在“嗣聖六年”(即武則天永昌元年),與《通鑑》卷二○四“永昌元年九月”合(6460頁)。蓋文淵閣本《唐會要》原文從《綱目》,以中宗嗣聖年號紀年,點校本所據之武英殿聚珍版系統《唐會要》,將部分嗣聖紀年回改爲武則天年號,本段將與“嗣聖六年”相當的“永昌元年”,誤改成了“長壽二年”。上古本失校。三秦本雜引諸書,未得要領。
A19 . 北26段:“聖曆元年三月,默啜請爲其女求婚,武后遣閻知微等冊爲遷善可汗。”(2004頁)《四庫全書》文淵閣本《唐會要》及《綱目》卷四一本條俱在“嗣聖十四年”(即武則天神功元年),與《通鑑》卷二○四“神功元年三月”合。本段疑與上文A18條相同,是在回改嗣聖紀年爲武則天年號時,將與“嗣聖十四年”相當的“神功元年”,誤改成了“聖曆元年”。上古本失校。三秦本雜引諸書,但未及嗣聖十四年與神功元年的對應關係,稱:“吳玉貴《唐會要四夷部證誤》(載《文史》二○○四年第三輯)在列舉了各種記載及岑仲勉《突厥集史》的考證後得出‘默啜受冊爲遷善可汗在神功元年’的結論,似不確。”既未具列“不確”之理由,亦未指出應在何年。
A20. 北27段:“以知微爲南面可汗,發兵寇媯、澶等州。”(2005頁)《通鑑》卷二○六聖曆元年八月“澶”作“檀”(6531頁),《通典》卷一九八《突厥》中(5436頁)、《舊唐書》卷六《則天皇后紀》(127頁)、《新唐書》卷二○六《武承嗣傳》(5839頁)、《冊府》卷九九八《外臣部·姦詐》(11711頁)同。《唐會要》涉形近誤。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A21. 北28段:“默啜立其弟咄悉蔔爲左廂察。”(2005頁)《通鑑》卷二○六聖曆二年“咄悉蔔”作“咄悉匐”(6543頁),《通典》卷一九八《突厥》中(5436頁)、《舊唐書》卷一九四上《突厥傳》(5169頁)、《新唐書》卷二一五上《突厥傳》(6046頁)同。《唐會要》涉形近誤。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A22 . 北29段:“大足二年正月,默啜寇鹽、夏,遂寇并州,遣薛季昶等禦之。”(2005頁)大足元年十月,武則天改元長安,不當有大足二年。《綱目》卷四二本條在“嗣聖十九年”(即長安二年),與《通鑑》卷二○七(6558頁)、《舊唐書》卷六《則天皇后紀》(130頁)、《新唐書》卷四《則天皇后紀》(102-103頁)“長安二年正月”合。本條應與上文A18、A19條相同,也是在回改嗣聖紀年爲武則天年號時,將與“嗣聖十九年”相當的“長安二年”,誤改成了“大足二年”。上古本失校。、三秦本引諸書,但無按斷。又,《四庫全書》文淵閣本《唐會要》作“(嗣聖)十八年七月”,亦誤。
B01 . 西02段:“武德元年八月,以西突厥曷娑那可汗爲歸義王。曷娑那獻大珠,帝曰:‘珠誠至寶,然朕寶王赤心,珠無所用之。’竟還之。”(2006頁)按,據《通鑑》卷一八六曷娑那降唐在武德元年十二月癸酉始降唐(5826頁),《冊府》卷九七四《外臣部·褒異》(11441頁)、《冊府》卷九七七《外臣部·降附》(11479頁)亦繫於“十二月”,封歸義王及獻大珠事不可能在此前的“八月”。查《唐會要》本段與《綱目》卷三八“唐殺西突厥曷薩那”條之“目”下的文字完全一致,只是將《綱目》“唐主曰”改寫作“帝曰”,明顯抄自《綱目》。《綱目》本條誤繫於隋恭帝侗皇泰二年(相當武德元年)八月,《唐會要》從誤。上古本失校,三秦本引《通鑑》異文,無按斷。
B02 . 西04段:“(武德二年)八月,西突厥、高昌各遣使入貢。” (2006頁)前承“二年八月”殺曷薩那事。按,《綱目》卷三八本條在隋恭帝侗皇泰二年(相當武德二年)七月,次於葛薩那被殺事前,與《通鑑》卷二○七(5859頁)、《舊唐書》卷一《高祖紀》(9頁)、《冊府》卷九七○《外臣部·朝貢》(11396頁)合。《唐會要》本段蓋在編次資料時誤將七月事置於八月之下,且與上文西02段殺曷薩那事互乙。上古本失校。三秦本引《舊唐書》、《通鑑》異文,無按斷。
B03 . 西06段:“貞觀八年十月,西突厥咄陸可汗死”。(2007頁)《通鑑》卷一九四事在本年十二月(6110頁)。《綱目》卷三八本條前承冬十月下營大明宮、以李靖爲特進、吐谷渾寇涼州、聘鄭氏爲充華、皇甫德參爲監察御史五事,《唐會要》蓋因此置于十月。惟據《舊唐書》卷三《太宗紀》下,李靖、吐谷渾事在本年十一月(44頁),《綱目》本年營大明宮以下不出月,《唐會要》從置於十月下,誤。上古本失校,三秦本引《通鑑》異文,無按斷。
B04. 西06段:“沙鉢羅咄咥利失”(2007頁),《通鑑》卷一九四貞觀八年作“沙鉢羅咥利失”(6110頁),《舊唐書》卷一九四下《突厥傳》(5183頁)、《通典》卷一九九《突厥》下(5457頁)、《新唐書》卷二一五下《西突厥傳》(6229頁)、《冊府》卷九六一《外臣部·繼襲》(11372頁)、《太平寰宇記》卷一九四《西突厥》(3771頁)同,即唐宋傳統文獻俱無“咄”字。惟《綱目》卷三八本條與《唐會要》同,作“沙鉢羅咄咥利失”。疑《綱目》衍“咄”字,《唐會要》從誤。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B05. 西08段:“十三年十二月,西突厥咥利失可汗死,子乙毗沙鉢羅葉護立,號南庭,咄陸爲北庭。” (2007頁)《通鑑》卷一九五(6151頁)、《舊唐書》卷一九四下《突厥傳》(5184頁)、《通典》卷一九九《突厥》下(5457頁)、《太平寰宇記》卷一九七《西突厥》(3772頁)、《冊府》卷九六七《外臣部·繼襲》(11372頁)、《冊府》卷一○○○《外臣部·強盛》(11733頁)俱稱乙毗沙鉢羅葉護可汗爲咥利失可汗可汗的弟弟伽那設之子,此稱咥利失可汗之子,誤。又,據《新唐書》卷二一五下《西突厥傳》(6509頁),咥利失可汗死後,先由其子繼立爲乙屈利失乙毗可汗,然後乙毗沙鉢羅葉護可汗方始繼位,不得徑稱咥利失可汗死,乙毗沙鉢羅葉護立。查《唐會要》本段與《綱目》卷三九完全一致,當是從《綱目》而誤。上古本失校。三秦本羅列諸書異文,無按斷。
B06. 西10段:“上遣使立莫賀咄之子爲乙毗射匱可汗,率諸部擊咄陸,敗之,使人招其故部落,皆曰:使我千人戰死,一人獨存,亦不汝從。” (2007頁)據此,則咄陸可汗被乙毗射匱可汗所敗。《通鑑》卷一九八貞觀十六年本條下載:“上遣使齎璽書,立莫賀咄之子爲乙毗射匱可汗。乙毗射匱既立,悉禮遣乙毗咄陸所留唐使者,帥所部擊乙毗咄陸於白水胡城。乙毗咄陸出兵擊之,乙毗射匱大敗。乙毗咄陸遣使招其故部落,故部落皆曰:‘使我千人戰死,一人獨存,亦不汝從!’”(6178-6179頁)與《唐會要》正好相反。《新唐書》卷二一五下《西突厥傳》(6059-6060頁),與《通鑑》同。按,《綱目》卷四○本條載:“上遣使立莫賀咄之子爲乙毗射匱可汗,率諸部擊咄陸,咄陸敗之,使人招其故部落,皆曰:“使我千人戰死,一人獨存,亦不汝從。”《唐會要》本段當是編次《綱目》資料時,誤刪了“咄陸敗之”的“咄陸”二字,因而產生了歧義。上古本失校,三秦本引《通鑑》異文,無按斷。
B07. 西11段:“(貞觀)十九年六月,乙毗射匱可汗遣使入貢,且請婚,許之,使割龜茲、于闐、疏勒、朱俱波、葱嶺五國以爲聘禮。” (2007頁)《通鑑》卷一九八在貞觀二十年六月丁卯(6236頁),《冊府》卷九七八《外臣部·和親》(11497頁)、《綱目》卷四○本條亦在二十年六月。《唐會要》本段置於十九年,誤。上古本失校。三秦本引《通鑑》異文,無按斷。
B08. 西12段:“(貞觀)二十二年四月,葉護賀魯來降。咄陸既奔吐火羅,部落亡散,其葉護阿史那賀魯帥其餘衆數千帳內屬,詔以爲瑤池都督。” (2007-2008頁)《通鑑》卷一九九(6266頁)、《舊唐書》卷三《太宗紀》下(62頁)記載,置瑤池都督府在貞觀二十三年二月丙戌,《唐會要》卷七三《安西都護府》(1567頁)、《玉海》卷一三三《唐安西大都護府》引《唐書》(2453頁)繫於二十三年二月十一日。本年二月丙子朔,十一日正在丙子。查《綱目》卷四○本條亦誤繫置瑤池都督府事於二十二年四月下,《唐會要》從誤。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B09. 西13段:“永徽三年七月,賀魯招集離散,廬帳漸盛,聞太宗崩,遂叛。(中略)詔梁建方、契苾何力發兵及回紇以討之。” (2008頁)據《通鑑》卷一九九,賀魯叛唐在永徽二年正月(6273-6274頁),詔梁建方等發兵征討在同年七月(同卷,6274-6275頁),《綱目》卷四○本條總置於高宗永徽二年七月“梁建方等討賀魯”條下。此“三年”當是“二年”之誤。又,《綱目》用編年體例“始言”之法,在本條“目”下追敘正月賀魯叛唐事。《唐會要》不明就裡,在“七月”下徑抄《綱目》“目”中的文字,遂將“正月”賀魯叛唐事,誤繫於“七月”之下。上古本失校。三秦本雜引諸書異文,無按斷。
B10. 西16段:“定方至是曳咥河西,沙鉢羅帥十萬拒戰,擊敗之。(2008頁)”《通鑑》卷二○○作“至曳咥河西”(6306頁),無“是”字,《舊唐書》卷一九四下《突厥傳》(5187頁)、《通典》卷一九九《突厥》下(5459頁)、《新唐書》卷二一五下《西突厥傳》(6062頁)、《綱目》卷四○本條同。按,曳咥河即今額爾齊斯河,“是”字顯爲衍文。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B11 . 西17段:“龍朔二年十月,敕興昔亡、繼往絕二可汗發兵,與蘇海政討龜茲。” (2008頁)《通鑑》卷二○○此事在本年十二月(6332-6333頁),《冊府》卷四四九《將帥部·專殺》(5324頁)同。《綱目》卷四○本條誤置於十月,《唐會要》從誤。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B12 . 西17段:“繼往絕尋死,十姓無王,附於吐蕃。” (2008頁)《通鑑》卷二○○“王”作“主”(6333頁),《綱目》卷四一本條同。按,唐無十姓突厥稱王之史例,當從《通鑑》及《綱目》,《唐會要》涉形近誤。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B13 . 西18段:“三年十月,西突厥寇庭州,刺史來濟將兵拒之,不能禦,遂赴敵死。” (2008頁)《通鑑》卷二○○事在龍朔二年末,稱“是歲”。《舊唐書》卷八○《來濟傳》(2743頁)、《新唐書》卷一○五《來濟傳》(4032頁)、《冊府》卷四二五《將帥部·死事》(5062頁)俱繫於“二年”;《綱目》卷四一本條亦在龍朔二年末,前承“十月”(應爲“十二月”之誤)殺興昔亡可汗事。《唐會要》“三年”應爲“二年”之誤,“十月”從《綱目》誤。上古本失校。三秦本雜引諸書異文,無按斷。
B14. 西21段:“長壽二年十月,西突厥十姓,自垂拱以來,爲東突厥所侵掠,散亡略盡,繼往絕可汗斛瑟羅收其餘衆,入居內地,武后以爲竭忠事主可汗。” (2009頁)《四庫全書》文淵閣本《唐會要》及《綱目》卷四一本條俱在“嗣聖七年”(相當於武則天天授元年),與《通鑑》卷二○四“天授元年十月”(6469頁)合。《通典》卷一九九《突厥》下(5461頁)、《舊唐書》卷一九四下《突厥傳》(5190頁)俱在“天授元年”。蓋與上文A18、A19、A22諸條相同,本條也屬於回改嗣聖紀年爲武則天年號時,誤將與“嗣聖七年”相當的“天授元年”,改成了“長壽二年”。上古本失校。三秦本雜引諸書異文,無按斷。
C01. 沙2段:“薛延陀真珠可汗聞將東封,境內以虛” (2009頁),《通鑑》卷一九六“以”作“必”(6170頁),《綱目》卷四○本條同。《唐會要》涉形近誤。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C02. 沙7段:“(貞觀)二十一年八月,多彌猜褊好殺,廢父時貴臣,專用己所親昵,國人不附。” (2010頁)《通鑑》卷一九八事在二十年六月乙亥(6237頁),《新唐書》卷二《太宗紀》(45頁)、《冊府》卷九九一《外臣部·備禦》(11640頁)同,《冊府》卷九八五《外臣部·征討》(11570頁)亦繫于二十年六月。“二十一年”當是“二十年”之誤;又,《綱目》卷四○本條誤繫於“二十年八月”,此“八月”或從《綱目》誤。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C03 . 沙7段:“上詔王道宗等將兵擊之,國中驚擾。” (2011頁)《通鑑》卷一九八“王道宗”作“江夏王道宗”(6237頁),《舊唐書》卷一九九下《鐵勒傳》(5347頁)、《冊府》卷九八五《外臣部·征討》(11570頁)同,《新唐書》卷二《太宗紀》作“江夏郡王道宗”(45頁)。本段疑與上文上文A11、A12條相同,是後人在補撰《唐會要》時,將“江夏王”李道宗,理解成了“江夏”王道宗,故爾誤刪去了“江夏”二字。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C04 . 沙7段:“鐵勒百餘萬戶請爲州郡,混元以降,書未前聞。” (2011頁)《通鑑》卷一九八“書”作“殊”(6239頁),《舊唐書》卷199下《鐵勒傳》、《冊府》卷一二《帝王部·告功》(134-135頁)、《唐大詔令集》卷七九《破契苾幸靈州詔》(450頁)、《綱目》卷四○本條同。《唐會要》蓋涉音近誤。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C05. 沙8段:“景龍二年十一月,突騎施烏質勒卒,子娑葛自立爲可汗,故將闕啜忠節不服,數相攻擊。” (2011頁)據《通鑑》卷二○八,烏質勒卒於中宗神龍二年十二月(6607-6608頁),《舊唐書》卷九七《郭元振傳》(3044-3045頁)、《新唐書》卷一二二《郭元振傳》(4362-4363頁)、《冊府》卷九六四《外臣部·封冊》(11342頁)、《新唐書》卷二一五下《西突厥傳》(6066頁)或在神龍二年,或稱“神龍中”,與《通鑑》合。查《綱目》卷四二本條與《唐會要》一字不差,惟《綱目》本節文字在景龍二年“冬十一月,突騎施犯塞,遣將軍牛師獎將兵討之”條之“目”下,追敘牛師獎討突騎施之由來,兼及此前烏質勒之死、娑葛即位及與闕啜忠節之矛盾,并非烏質勒卒於景龍二年。《唐會要》之僞撰者未察綱目體敘事特點,在“景龍二年”下徑抄《綱目》本條“目”下的文字,遂將烏質勒之死及娑葛繼立的時間誤置於景龍二年。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C06. 沙8段:“忠節逆嘉賓於討舒河口,娑葛遣兵襲之,擒忠節,殺嘉賓、守素。” (2011頁)“討舒河”,《通鑑》卷二○九作“計舒河”(6628頁),《舊唐書》卷九七《郭元振傳》(3046頁)、《新唐書》卷一二二《郭元振傳》(4365頁)、《冊府》卷三六六《將帥部·機略》(4357頁)同。按,《北史》卷九七《西域傳·龜茲》“其南三百里,有大河東流,號計戍水,即黃河也。”(3218頁)敦煌寫本《沙州圖經》在記載從石城鎮所出六條道路時也稱,“一道,北去焉耆一千六百里,有水草。路當蒲昌海西,度計戍河[18]。”“計戍河”(或“計戍水”)即“計舒河”。《唐會要》當涉形近誤。又,《綱目》卷四二本條亦誤作“討舒河”,《唐會要》承《綱目》誤。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D01 . 吐03段:“四年七月,吐谷渾寇洮、岷二州,遣岐州刺史柴紹救之,爲其所圍。” (2013頁)《通鑑》卷一九八在武德六年六月癸酉(5969頁),《綱目》卷三八本條同。《唐會要》繫於四年七月,誤。上古本失校。三秦本在“校證”中引《新唐書》卷一《高祖紀》(16頁)、《通鑑》卷一九○(5967頁)武德六年五月庚寅河州刺史盧士良擊吐谷渾事,與柴紹救岷州事無關。
[1] 本文所稱“突厥、吐谷渾卷”,是指現代通行本即出自武英殿聚珍本系統的《唐會要》卷九四的內容。這些內容在《四庫全書》文淵閣本《唐会要》中分布在九三和九四兩卷,而且分目也不相同(參見下文表1:“突厥、吐谷渾分卷分目對照表”),爲了敘述方便,在本文中不列卷次,徑稱“突厥、吐谷渾卷”。
[2] 特別明顯的是在“沙陀突厥”目下彙集了薛延陀、突騎施以及北突厥等與沙陀突厥全不相關的內容。詳請參見本文附錄一“《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對勘”(三)“《唐會要》“沙陀突厥”對勘”之沙01-07段、沙08段、沙09-15段。
[3] 參見吳玉貴《突厥第二汗國漢文史料編年輯考》武則天延載元年“參見資料”引《唐會要》九四《北突厥》“備考”,中華書局,2009年,578-579頁。
[4] 《江淮論壇》2012年,第4期,177-183頁。
[5] 上海古籍出版社點校本(1991年,2006年新1版)由上海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古代史研究室整理,中華書局斷句本是1955年據商務印書館國學基本叢書本原紙型重印。以下凡討論上古本的內容都是引自新1版。近年,又有牛繼清《唐會要校證》(三秦出版社,2012年)出版,下文簡稱“三秦本”。
[6] 三秦本“前言”說:“本次校證,採用江蘇書局本爲工作底本,以武英殿聚珍本(簡稱殿本)、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簡稱四庫本)對校,同時吸收上古本利用上海圖書舘藏四種鈔本的校勘成果;以兩《唐書》、《通典》、《資治通鑑》、《太平御覽》、《冊府元龜》等文獻進行充分的他校。”但是從卷九四反映的情況看,三秦本既沒有校出文淵閣本與江蘇書局本的異文,甚至對兩種版本內容分布的重大歧異也隻字未提。真是咄咄怪事!
[7] 參見本文附錄一“《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對勘”。
[8] 《御批資治通鑑綱目》卷首“朱子序例”。
[9] “綱目”表示《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雜抄了《綱目》中“綱”與“目”的文字;“綱”表示只抄錄了“綱”的文字;“目”表示只抄錄了“目”的文字 。
[10] 《唐會要》卷六三《修國史》,1294頁。參見《冊府》卷五五九《國史部·論議》,6715頁;《新唐書》卷一三二《沈既濟傳》,4539頁。“別纂錄入《皇后傳》,列於廢后王庶人之下”,點校本原文作“別纂錄入皇后列傳,於廢后王庶人之下”。今據《冊府》乙正。《新唐書》作“宜入《皇后傳》”,可證。
[11] 分別見上古本第122頁,第239頁。
[12] 爲盡量避免重復,以下討論《唐會要》錯誤例證時,衹簡述結論,不具體徴引史料。詳細考證請參見本文附錄二“《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校證”。
[13] 此外,在《通鑑》卷二一五天寶元年五月(6854頁)、同卷天寶三載五月(6860頁),《考異》又節引了《唐會要》本條記載。
[14] 高祖初起義兵晉陽劉文靜曰 上古本斷句作“高祖初起義兵,晉陽劉文靜曰”,以“晉陽”屬下句。按,《舊唐書》卷五七《劉文靜傳》、《新唐書》卷八八《劉文靜傳》俱載文靜世居京兆武功,自稱彭城人,“晉陽”當從上句,據正。
[15] 擒忠節殺嘉賓守素牛師獎與娑葛戰敗 上古本斷句作“擒忠節,殺嘉賓。守素、牛師獎與娑葛戰敗,”《通鑑》卷二○九載:“生擒忠節,殺嘉賓,擒呂守素於僻城,縛於驛柱,冎而殺之。”(6628頁)《舊唐書》卷九七《郭元振傳》、《新唐書》卷一二二《郭元振傳》、《文苑英華》卷九七二《兵部尚書贈少保郭公行狀》等亦稱,馮嘉(家?)賓、呂守素先後見殺。“守素”當從上文。此據文意重新斷句。
[16] 《玉海》本條引《通典》稱:“武德元年十月,突厥使来朝,帝宴太極殿,奏九部樂。”今本《通典》未見《玉海》所引內容。
[17] 《突厥集史》卷五《編年》,中華書局,1958年,195頁。
[18] 《沙州圖經卷第五》,李正宇《古本敦煌鄉土志八種箋證》,甘肅人民出版社,2008年,16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