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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徽州宗族墓地、祠廟訴訟探析

发布日期:2015-06-30 原文刊于:
阿风

明代中後期,徽州地方發生了一系列圍繞著宗族墓地、祠廟及其附屬墓產、祀產的訴訟紛爭,現存明代徽州的訴訟文書、家譜等史料中保存下來大量的相關資料。這些資料的內容、數量與時代差異在很大程度上與明代徽州宗族的變遷息息相關,具有極高的史料價值。本文首先考察了明代徽州宗族紛爭的內容與特點,其次以茗洲吳氏、呈坎羅氏、柳山方氏、璫溪金氏等宗族墓地、祠廟訴訟紛爭為個案,探討了訴訟在解決宗族紛爭中的作用。最後指出這些訴訟紛爭的發生與民眾祭祀觀念的變化、國家的政策調整之間有著密切關係,所謂明代徽州的「健訟」,實際上就是宗族尋求國家認同的過程。

關鍵字:明代 徽州宗族 墓地 祠廟 訴訟

 

 

 

 

 

 

一、前言

    有關宋代以來中國宗族的形成與發展,較早的有日本學者清水盛光、仁井田陞等人的概括性研究[1]。二十世紀0年代至0年代,人類學者弗裡德曼(Maurice Freedman)以中國華南宗族為考察對象,分析了宗族與村落的關係,提出宗族是一種地方性的社會組織,而族產是宗族組織得以發展的必不可少的條件[2]。弗裡德曼的研究成為隨後一系列中國宗族研究的一個重要參照。二十世紀八0年代以後,伊佩霞(Patricia Ebrey)通過對於唐代以來墳墓祭祀的變化情況進行分析,指出了佛教禮儀的影響與儒教靈魂觀的變化成為宋代以後宗族發展的重要契機[3]。韓明士(Robert Hymes)則以江西撫州為中心,探討了兩宋宗族不同的發展戰略[4],他們的研究揭示了近世宗族早期的發展情況。關於明清時代中國宗族的發展,特別是明代中後期宗族發展的原因,一直是學界探討的焦點。上田信以浙江山區為例,提出圍繞水利糾紛的解決,成為明末宗族的同族結合的契機[5]。井上徹從宗法主義的視角出發,說明了明清宗族的發展與國家的禮制之間的關係[6],常建華探討了明代祠廟祭祖的變遷與宗族的組織化過程[7]。與此同時,科大衛(David Faure)從香港新界入手,考察華南宗族意識形態的擴張與滲透過程[8],鄭振滿則系統地研究了福建家族組織的血緣、地緣和利益關係[9],宋怡明(Michael Szonyi)以福州地區為中心,結合人類學、歷史學的研究方法,對於宗族的血緣關係提出新的解釋。他指出,中國宗族勢力的建設從來都不會是穩定(stable)或固定(fixed)的,而應是以多變(fluid)和多元(multiple)的形式來運行[10]

    二十世紀0年代末、0年代初,徽州地區的宗族研究開始受到關注。葉顯恩從宗法宗族制的角度分析了徽州的佃僕制度[11]。宋漢理(Harriet Zurndorfer)、賀傑(Keith Hazelton)等人考察了徽州宗族的形成與發展過程,並以徽州的情況為例,試圖修正弗裡德曼、波特(Jack Potter)等學者關於中國宗族的發展的基本因素(自然條件、商業、族田、國家權力等)的看法[12]

    二十世紀0年代以後,徽州文書、族譜、方志、文集以及田野調查資料得到了更加廣泛的重視。包括鈴木博之、周紹泉、陳柯雲、趙華富、常建華、朴元熇、中島樂章、洪性鳩、林濟、朱開宇等研究者都從不同角度探討了徽州宗族的發展。鈴木博之考察了徽州宗族墓田(包括祭田)的戶名變遷,認為十六世紀以後徽州宗族墓田等族產開始被統合到具有法人格的「總戶名」之下,從公權力的角度來看,總戶名是一個統一管理族產的納稅團體,它的出現,與宗族祭祀組織化有著密切的關係[13]。周紹泉以祁門善和程氏仁山門為例,分析族產的來源、內部結構、經營方式、管理體制、收益分配及其作用,指出宗族土地所有制具有多層次、多分支的內部結構,在宗法宗族制逐漸鬆解和衰弱時,它成了維護家族的主要力量,起到維護和延續宗法宗族制的作用[14]。趙華富以族譜與田野調查資料為中心,全面地探討了徽州宗族的興起、宗族的組織結構、宗族祠堂的建設與規制、譜牒的編纂與收藏、族產的管理、族規家法的作用等方面的內容[15]。陳柯雲研究明代中葉以後徽州的宗族加強鄉村統治的過程,她從徽州眾存族產向祠產轉化的過程中的消長變化分析了「窮村鄉、富祠堂」這一現象在徽州鄉村社會中的雙重影響[16]。朴元熇分析了徽州歙縣柳山方氏各派在保護祀產過程中,不斷地擴大同族統合,以應對宗族紛爭,這成為趨向組織化的宗族更為擴大的契機。他指出,在生存競爭異常激烈的地區,爭奪有限資源是宗族發展的現實原因[17]。中島樂章以明代中期徽州茗洲吳氏與其他宗族間不間斷的訴訟紛爭為例,説明了圍繞著有限資源而發生的激烈競爭成為宗族擴大同族統合、強化宗族組織的重要契機[18]。常建華以地方志、族譜為中心,考察了徽州祠廟祭祖變化,他認為嘉靖十五年(1536)的祭祖令是明代徽州宗祠發展的契機,而支撐徽州宗祠發展的是民間深厚的各種祭祖與祖先崇拜的社會基礎[19]。洪性鳩以祁門桃源洪氏為中心,探討了宗族與徭役負擔之間的關係[20]。林濟分析了徽州專祠與宗祠的關係,指出明代徽州宗族「專祠」的復興與發展是徽州宗祠發展的一個重要階段,由專祠發展出的祖先象徵體系,已經形成了後來宗祠祀儀的基本格局[21]。朱開宇的研究總結了近年來徽州宗族研究成果,利用大量的文集、族譜,試圖從長時段的視野,考察宋明間徽州宗族制度的發展演變。他繼續了賀傑、宋漢理、朴元熇、中島樂章等人的研究,結合「地域社會論」觀點,以實例分析了南宋至明代末期不同階段徽州社會的特點,他指出:「明代徽州的生態的貧瘠與貧富的懸殊等造成的社會不安,是該地區宗族制度強固的癥結原因,而理學的滲透進一步起著輔助作用……徽州宗族制度的真正強化與落實,卻是到明中晚期,實與該地充分顯示出的『流動不安』息息相關,而社會的宗族同時也更密切地被整合至國家權力層次中。」[22]此外,章毅分析了理學社會化與元代徽州宗族觀念的興起之間的聯繫,有助於從思想史的角度理解元明時代徽州宗族的發展變化[23],陈瑞从族谱编纂、祠堂与祖茔建设以及族田设置与宗族内部管理等几个方面探讨了元代徽州的宗族建设,认为元明清徽州宗族社会发展的一些重要因素和特征在元代特别是元代中后期已经得到较为充分的孕育和发展[24]劉道勝分類考察各種與徽州宗族有關的文書資料,闡釋了文書的形式與內涵,進而揭示明清徽州宗族的各種社會關係。[25]

    以上的徽州宗族研究,都從不同的角度分析了徽州宗族發展的面貌與動力,說明了明代中期以後宗族對於墓地、祠廟()等祭祀場所及其祀產的關注成為宗族統合的重要契機。本文將充分利用以往的研究成果,以明代中後期徽州宗族墓地、祠廟訴訟紛爭為中心,全面地考察訴訟紛爭發生的背景、形式與結果,說明宗族祭祀觀念的變化與國家政策的調整是宗族紛爭發生的重要原因。

二、宗族墓地、祠廟訴訟概觀

    宋代以來,中國的很多地方都有「好訟、健訟」說法[26]。明代以後,一些徽州的文人、地方官每每提到徽州的健訟之風[27]。例如,〔萬曆〕《休寧縣志》云:「邑稱繁訟。」[28]明末歙縣知縣傅巖說:「新安健訟。每有一事,冒籍更名,遍告數衙門,數年不己,以圖拖害。」[29]關於爭訟的內容,休寧人程敏政(1445-1500)曾說:

夫徽州之訟雖若繁,然爭之大要有三:曰田、曰墳、曰繼。其他嵬瑣固不足數也。其所爭或更大吏不決,或積數歲不決,若誠健矣。而其情則有足諒者焉。田者,世業之所守;墳者,先體之所藏;繼者,宗法之所系。雖其間不能不出於有我之私,然亦有理勢之所不可已者。[30]

    程敏政生活在明代中期,他認為當時徽州之訟主要是爭田、爭墳、爭繼。其實,這三個方面互有關聯,田為世業,墳藏先體,繼系宗法,共同維持了宗族的延續。不過,從現存的明代徽州訴訟文書可以看出,在明代的不同時期,徽州地區訴訟紛爭的內容也有差異,具有一定的時代特色。

    現存徽州的訴訟文書主要是民間收集、整理的資料。這些資料包括訴訟結束後形成的訴訟卷宗、「抄招帖文」(加蓋官印的訴訟卷宗抄件)以及當事人編輯整理的訴訟文書集(包括抄本、稿本和刊本)[31]。此外,一些徽州族譜中記錄了祖先墳墓、祠廟的訴訟紛爭,也常常收錄一些訴訟狀式、判語等。筆者對於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以下簡稱「歷史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中國國家圖書館、安徽省博物館、南京大學歷史系等機構收藏的明代徽州訴訟文書進行了整理,同時也搜集了一些刊本(包括族譜)中收錄的明代訴訟文書資料,從中清理出八十起訴訟案件,基本情況如表一:

表一  明代徽州訴訟文書一覽表(序號後面有*者,為墓地、祠廟訴訟)

序號

題名

內容

藏所(出處)

1

宣德二年祁門十西都解決重複典賣文書

重複買賣

南京大學歷史系

2

宣德二年祁門謝希升退契

重複買賣

南京大學歷史系

3

宣德八年至十年祁門李阿謝、謝能靜供狀

爭繼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

4*

天順三年鄭德寬、鄭德勳等立保護祖墳合同文約(《明嘉靖鄭氏謄契簿》)

侵越墳地

安徽省博物館

5

成化元年祁門縣為告查產土事給黃文帖文

爭山業

歷史所

6

成化二年祁門縣為互告財產等事給葉材帖文

爭田產家財

歷史所

7*

成化四年祁門康世英等清業息訟合文(抄白)

墳山杉木

歷史所

8

成化五年祁門謝玉清控告程付雲砍木狀紙

強砍杉木

歷史所

9

成化八年至十三年祁門縣十西都謝玉澄、謝道忠等互爭山林事文卷抄白

強佔山土、印阻木植

第一歷史檔案館

10*

成化九年祁門縣吳隆應立甘罰文約(鄭氏謄契簿)

拆毀墳碑

安徽省博物館

11*

成化十九年祁門縣鄭壽立甘罰文約(鄭氏謄契簿)

侵越墳地

安徽省博物館

12*

成化十九年歙縣世忠廟田地盟書(族譜)

神祝盜賣世忠廟產

《世忠程氏原錄瓊公支譜》

13

成化二十一年祁門縣為告爭山地杉木事付汪文棐帖文

告爭山地杉木

歷史所

14

弘治六年祁門康邦傑等清白息訟合同文約(抄白)

互爭山木

歷史所

15*

弘治十五年至萬曆二十六年真應廟紀事(族譜)

家廟

《歙淳方氏柳山真應廟會宗統譜》

16*

弘治九年徽州府為霸佔風水等事付李溥執照

爭風水地

歷史所

17

弘治十三年徽州府為訴訟事付祁門縣信牌

爭界

歷史所

18*

弘治十四年至萬曆十四年汪氏祠墓紛爭文書

祠墓紛爭

汪氏家譜等[32]

19*

弘治十六年祁門鄭仕斌告狀

借錢不還

國家圖書館

20*

弘治十八年祁門縣鄭仲剛、鄭仁斌等立保護祖墳合同(鄭氏謄契簿)

因祖墳而爭訟

安徽省博物館

21*

正德十五年祁門謝彥俊等息訴清業合同

爭界

歷史所

22

嘉靖二年池州府關於僧俗結黨等事訴訟文書

僧俗結黨命案

歷史所

23*

嘉靖三年祁門吳天保為乞帖執照事告狀及祁門縣立案(抄白)

砍伐墳山松木

歷史所

24

嘉靖五年祁門李榤懇請執照以保家業呈文

盜賣莊基

歷史所

25*

嘉靖七年至十四年楊干院歸結始末(刊本)

祖墓

歷史所

26*

嘉靖十三年休寧李帥保立甘約(鄭氏謄契簿)

盜砍陰木

安徽省博物館

27*

嘉靖二十六年徽州張弘福等籌集訟費合同議約

祖墳山場

歷史所

28*

嘉靖三十七年祁門縣為謀奪山地墳木事付倪一帖文

墳山墳木

歷史所

29

嘉靖四十一年祁門縣為謝順狀告謝祖昌盜粟事帖文(抄白)

盜粟

歷史所

30

嘉靖四十二年謝祖昌等息訟合同

爭山

歷史所

31*

隆慶三年徽州府為盜葬事付吳伯起帖文

盜葬、平墳、毀碑

歷史所

32

(隆慶四年至萬曆五年)絲絹全書(刊本)

賦稅紛爭

中國國家圖書館

33*

隆慶五年祁門縣洪廷高告洪成周、洪繼財、洪天桂等盜陰木事(明萬曆洪氏謄契簿)

盜砍陰木

安徽省博物館

34

萬曆年間祁門鄭維明、許多保訴訟案判決書

爭山、爭木

歷史所

35

萬曆四年祁門縣鄭維哲等息訟清業合同

毀牆占路

歷史所

36*

萬曆四年五月祁門汪必禎等立息訟清業合同文約

墳木

歷史所

37

萬曆五年祁門鄭維英為抄招執照以杜後害事告執照

爭地

歷史所

38*

萬曆七年徽州程應舉等立息訟立界合同

爭墳山

歷史所

39*

萬曆七年祁門鄭月等立抄繳契

爭墳山

歷史所

40*

萬曆七年胡夑告金新盜砍墳木訴訟文書抄白

盜砍墳木

第一歷史檔案館

41*

萬曆九年休寧程一亨為土豪越界占山事說帖

墳山越界

歷史所

42

萬曆九年六月祁門汪天護等甘罰文約

私砍樹木

歷史所

43

萬曆九年祁門縣為爭佃山場事付汪于祜帖文

爭佃山場

歷史所

44

萬曆十年狀稿供招

爭產

歷史所

45*

萬曆十年祁門縣胡勝、胡住、胡初、胡九等告胡寄、胡乞保等保祖塚剪刁頑安良善事(萬曆洪氏謄契簿)

盜葬

安徽省博物館

46*

著存文卷集(萬曆十年至十二年)

墓產

上海圖書館

47

萬曆十一年休寧汪尚嗣等具告立執照

家僕蹂戕家主

歷史所

48*

萬曆十四年祁門縣為爭占山場事付鄭安勝帖文

盜砍墳山樹木

歷史所、第一歷史檔案館

49*

萬曆十八年祁門李吉告准保護墳塋蔭木執照

盜砍蔭木

歷史所

50*

萬曆二十一年祁門項元等為強佔墳山事互控訴狀(抄白)

強佔墳山

歷史所

51

萬曆二十五年祁門謝學立告抄招狀

爭木

歷史所

52

萬曆二十七年祁門鄭逢暘等立清還用銀並山田莊基價銀清單

侵吞銀兩

歷史所

53*

萬曆二十八年祁門縣給汪以敬抄招存照事帖

碑壓侵佔

歷史所

54*

萬曆二十九年祁門王有祖等為保護墳山請照狀文

墳山

歷史所

55*

萬曆三十一年休寧縣為程友朋狀告葬墳事判文

爭葬

歷史所

56*

萬曆三十二年歙縣汪士望等告和息稟狀附歙縣立案

爭墳界

歷史所

57

萬曆三十三年祁門程良臣為懇照杜害事狀文

兄弟爭財

歷史所

58

萬曆三十五年休寧金四付等懇照杜患呈文

工錢

歷史所

59*

萬曆三十六年歙縣拘正犯朱廣大等正堂票

爭祖墳

歷史所

60*

萬曆三十七年休寧金世禎為懇照杜害事狀文

堂兄弟爭墳山

歷史所

61*

萬曆三十八年休寧金秉煜為懇恩賜照保業事狀文

強佔祖墓

歷史所

62

萬曆四十一年歙縣方一樂等為懇憐祖役津帖朋充事呈文

津貼朋充

歷史所

63

萬曆四十一年至四十三年休寧汪繼夔等為升科水利河稅事訴訟文書

水利河稅

歷史所

64

萬曆四十三年祁門縣為保產庶杜仇事付方友興帖文(抄白)

盜賣田產

歷史所

65

萬曆四十三年祁門謝文傑詐索謀產供狀

爭產

歷史所

66

萬曆四十六年祁門謝承憲等分擔訴訟盤費合同

盜砍

歷史所

67*

天啟三年四月休寧朱世榮為懇杜害事告執照

盜賣墳山

歷史所

68*

天啟四年四月祁門陳國英為藐判侵葬事訴狀

同宗侵葬

歷史所

69

天啟四年四月徽州吳留為殺尊滅倫乞呈辜命事投狀

殺尊滅倫

歷史所

70

天啟四年至崇禎二年不平鳴稿

爭佃

南京大學歷史系

71*

天啟七年祁門縣為藐判杜事付方起龍帖文

爭墳

歷史所

72*

天啟年間祁門六都程文胤供狀及議得

盜賣祖山

歷史所

73

崇禎四年黃記秋等立爭執息訟清業合同

爭山

歷史所

74

崇禎六年休寧吳汝選等為占產漏稅懇懲超累事呈文

占產漏稅

歷史所

75*

崇禎十年徽州程可造等息訟清業合同

侵葬

歷史所

76*

崇禎十三年休寧金乾生為勢豪謀塚慘死殺生事稟狀

勢豪謀塚

歷史所

77*

崇禎十三年休寧族眾金清明等為盜獻害祖十惡大逆事訴訟呈文

盜賣塚山

歷史所

78

崇禎十四年徽州黃富祥等保業合同文約

越界割草

歷史所

79

崇禎十五年祁門胡宗象等為地主加租呈官理論合同(抄白)

加租事

歷史所

80

崇禎十六年徽州胡廷柯為藐法滅倫事投狀

姦情

歷史所

    這八十起訴訟案件中,基本上都是戶婚田土之訟,其中與祖先墓地、祠廟及其附屬產業有關的紛爭案件達到四十二起,佔一半以上。從時代來看,明代的不同時期,訴訟的內容也有所不同。較早的如明朝宣德八年至十年(1433-1435)發生的謝李互控案(文書3)[33],與繼嗣和田產詭寄有關,這還是一種個人之間的爭繼、爭田案件。從成化年間開始出現與墓地有關的紛爭,例如,成化四年(1468)祁門康世英與余童互爭墳山杉木,「各詞里老」。不過,紛爭的發生地雖然是墳山,但爭奪的對象卻是杉木[34]。又如,成化八年至十三年(1472-1477)祁門縣謝玉澄、謝道忠互控案是兩個同姓家庭之間爭奪山場林木的案件,雙方互控府縣,時間長達五年(文書9)[35]

    不過,也正是到了成化年間,與墓產有關的訴訟案件開始不斷增多。到了嘉靖時代,宗族間大規模的爭墳、侵葬、盜賣墓產、圖謀風水的訴訟案件開始頻頻出現,例如,嘉靖八年(1529)發生的歙縣楊干寺之爭,持續八年之久,甚至到京訴告(關於「楊干寺之爭」,參照後文)。萬曆年間也是訴訟紛爭頻繁的時期,其中多有關於墓地、祠廟的訴訟紛爭。但到了萬曆中期以後,雖然侵葬、爭墳案件仍然不斷,但宗族之間、宗族內部一般的爭產、爭佃案件不斷湧現,徽州訴訟紛爭的內容開始發生變化。[36]

    除了以上文書、族譜資料外,還有一些徽州宗族編輯有專門的《家記》、《塋志》等,其中也記錄了宗族的訴訟紛爭。例如日本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收藏的《茗洲吳氏家記•社會記》以年表形式記錄了正統十二年至萬曆十二年(1447-1584)138年間茗洲吳氏宗族的鄉村活動,其中記載了三十三起訴訟紛爭,參表二。

表二 《茗洲吳氏家記•社會記》所記明代祠墓紛爭[37](序號後面有*者,與墓地紛爭有關)

序號

時間

紛爭對象

內容(措施)

1

成化二十三年

浯潭江氏

侵砍林木(告府)

2

弘治元年

借坑口吳氏

盜砍蔭木(告縣)

3*

弘治十年

三十二都汪氏

燒毀墓林(立約)

4*

弘治十四年

三十二都汪氏

盜伐墓林(投之里長、告縣)

5*

弘治十五年

三十二都汪氏

毀削林木枝枒(立約)

6*

正德六年

泉源謝氏

強伐朝山松木、偷魚(牒白於里之長、告府縣)

7*

正德十年

山村李氏

強伐松木(牒白里佐)

8

正德十年

祁門土坑胡氏

強刈田稻(告府)

9

正德十一年

祁門土坑胡氏

盜賣莊田(告府)

10*

正德十二年

流口吳氏

以損塋侵佔誣告於縣(亦告縣)

11

正德十三年

佃戶邵乞丐

逋負田租(告縣)

12

正德十四年

祁門土坑胡氏

刈田稻(告府)

13*

正德十四年

山村李氏、磣坑口盛氏

謀買、侵毀塋域(告縣)

14*

嘉靖二年

山村李氏

燒刈蔭木、侵葬(告縣)

15*

嘉靖二年

磣坑口盛氏

搪阻族人展墓(告府批縣)

16

嘉靖二年

磣坑口胡氏

不赴早禱,毀損神輿(告縣)

17*

嘉靖三年

朱氏

侵佔墳墓(告訴於縣、府)

18*

嘉靖五年

磣坑口盛氏

侵開塋於祖墓之旁(告縣)

19

嘉靖六年

福興社

族因與福興社同禱,結釁(告縣)

20

嘉靖七年

三十二都王氏

有訟於縣

21

嘉靖八年

浯潭江氏

揚言於清明日至我後山葬柩(生員講解)

22

嘉靖八年

浯潭江氏

強奪榧木(白之里佐、生員居解)

23

嘉靖十八年

山村李氏

事告縣

24*

嘉靖十八年

浯潭江氏

挾一病者於後山之址,強伐白果木二株曳去(告府)

25

嘉靖二十一年

上坦李氏

貸銀物事(告縣)

26

嘉靖二十六年

山村李氏

掠奪賽神戲台被物,復斷河橋(投之里佐)

27

嘉靖二十九年

山村李氏

債務、人命事件(調停得解)

28

嘉靖二十九年

土坑洪氏等

爭奪族人之女(告府)

29

嘉靖二十九年

浯潭江氏

渡筏被盜

30

嘉靖三十一年

山村李氏

毀損铜鼓什物,扭挾族姪應祥致死(告縣)

31*

嘉靖三十六年

柘坑吳氏

侵佔墳墓(告訴於官)

32

嘉靖四十五年

盛唐

狀告盛唐,挈家亡去

33*

萬曆七年

上坦李氏

墳路之訟(告縣)

    通過這個表格可以看出,從正統十二年至成化二十二年(1447-1486)的四十年間,茗洲吳氏沒有關於訴訟紛爭的記錄。但從成化二十三年(1487)開始,訴訟紛爭不斷增加,特別是正德十年至嘉靖八年(1515-1529),十四年間有十六件紛爭[38],嘉靖年間,訴訟紛爭仍然持續不斷。關於紛爭的內容,可以確定的與墳墓及墳山蔭木有關的訴訟紛爭有十四件,約佔一半以上。可以看出,正德、嘉靖年間是茗洲吳氏墳墓紛爭最為頻繁的時期。

    此外,崇禎序刊《歙西溪南吳氏先塋志》[39]中提到歙縣西溪南吳氏歷代先祖的墳地紛爭。參表三。

表三  《歙西溪南吳氏先塋志》所記明代墓祠紛爭

序號

時間

紛爭對象

內容(措施)

出處

1

洪武二十一年

汪學

盜葬(具告老人、里長)

始祖

2

洪武二十六年

汪學明

盜葬(當即告明)

始祖

3

正德十三年

吳生

到山取土(具告府縣)

二世祖

4

嘉靖十年

汪學士子孫

盜葬(立碑管業)

十六世祖

5

嘉靖十一年

吳景春父子

強佔風水、侵毀祖墓(立合同經公理論)

八世祖妣

6

嘉靖二十六年

葉積回

私造水碓,害人無厭(僉議鳴公拆毁)

始祖

7

隆慶六年

同族不同支派

宗禮公派打毀知公派墓碑(訐告府縣)

七世祖妣

8

萬曆三年

二十三都鄭志

凂中買回

十一世祖

9

萬曆四年

看守人江福故等

混砍墳頂木植,被人挖毀墳石,不行報知

十二世妣

10

萬曆九年

地鄰鄭、姚二氏

用價復業

十世祖

11

萬曆十年

潛口汪德等

盜葬多穴(用石圍砌立碑)

十六世祖

12

萬曆二十年

洪氏

侵界墳左邊山(眾與經理明白,立碑)

九世祖

13

崇禎五年正月

潛川汪岩珙子孫

砍木(登山與言)

十六世祖

14

崇禎六年

金家

欲伐蔭木(出銀收買)

八世祖

    通過表三,可以看出,明初洪武年間,西溪南吳氏與他族曾有盜葬紛爭。此後百餘年間,則鮮見此類紛爭。然而到明中期正德十三年(1518)以後,有關墳墓的紛爭則頻頻出現。

    根據以上各種史料,可以看出,十六世紀的徽州地方社會發生了大量的有關墓地、祠廟的訴訟紛爭,這一時期也正是徽州最為「健訟」的時期。由於明代徽州地方官府的訴訟卷宗並沒有完整地保存下來,雖然僅僅根據現存的、民間收藏的零散資料進行的統計並不能確切地說明當時徽州地方訴訟紛爭的實態。不過,這些訴訟文書作為民間收存的資料,當時的人們保存、整理以至於刊印出版這些資料,自然有其目的性,這在一定程度可以反映出時代背景與當時人的觀念。下文選取一些資料相對完整的明代宗族墓地、祠廟訴訟紛爭為個案,說明當時訴訟紛爭發生的背景與原因。

三、徽州宗族墓地、祠廟訴訟的個案研究

()江潭墓地之爭

    日本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收藏有明代萬曆年間吳子玉撰寫的《茗洲吳氏家記》[40],該書卷十二〈雜記〉收錄嘉靖二年(1523)開始的吳氏與朱氏爭奪江潭墓地的訴訟紛爭資料,包括吳氏宗族各派為打勝官司、收回墳地而共同議立的〈龍江諸族合濟約〉,記述墳地爭訟和復興祠堂始末的〈竹溪逸人記〉、〈又記〉,收錄墓地爭訟的訴狀、供狀、帖文、執結等訴訟文書資料的〈輔公荊山墓域記事〉[41]等。透過這些資料可以瞭解江潭墓地訴訟的前因後果。

    休寧龍江吳氏的先祖避唐末黃巢之亂從江西移居休寧江潭。南宋嘉定十三年(1220),出身龍江吳氏的吳輔中了進士[42],後官至監察御史,死後葬於江潭的荊山,朝廷賜予石人,並刻碑為記。明初以來,雖然墓地由吳氏族人吳德輝經理,但由於吳氏各支派散居四處,墓地疏於看守、祭掃,漸趨荒蕪。

    到了明朝嘉靖二年,近鄰長豐朱氏之「富翁」朱俊等人勾結地惡柯岩保率領石匠百餘人,將吳氏本家官墳發掘,「計在企圖洗塚重葬」。吳氏得知消息後,首先「接投兩圖里長,拘集鄰佑」到所核實,並派人保管好已經被破壞的石人、石獸、碑記等[43]。同時以江潭、桃源兩派吳氏為中心,聯合茗洲、和村、石坑等吳氏支派,共同到休寧縣呈告[44]。不過,朱氏族人朱貴訴稱墳地是弘治年間價買自柯岩保,建墳以埋葬父兄。並反訴吳氏「構集一幫光棍,不識姓名一百餘人,逐散匠夫,強掘墳臂」[45]。休寧知縣偏聽朱氏之言,「苦打逼招」吳氏。為此,吳氏上訴至徽州府[46],朱貴亦到府應訴。徽州知府後來派績溪縣丞實地踏勘,拘集排年、山鄰、老人等,查證墳地的歸屬。最後,縣丞根據保簿(魚鱗圖冊)的記載,確認墳地系吳氏經理,朱氏的行為不法[47]

    本來,龍江吳氏各支派疏遠已久。但嘉靖二年發生的朱氏侵葬事件,各派迅速聯合起來。首先根據家譜,確定親疏關係。再共立「義約」,共同分擔訴訟費用,一起將朱氏告到休寧縣[48]。面對休寧知縣偏袒朱氏的不利情況,吳氏聯合歙縣石嶺的吳氏支派,上訴到徽州府,最終保住了祖先墓地。到了嘉靖四年,也就是結案後第二年,茗洲吳氏的吳槐寫信給吳氏各分支,呼籲族人修復歷代祖先的墳墓,復興宗祠[49]。得到各支派響應,他們共同訂立了〈合同宗約〉[50],制定了〈宗祠規約〉[51]。同時向府、縣提出申請,取得了宗祠與各處祖墳的執照。從國家層面確認了這些宗族共產的所有關係。從這個案件可以看出,圍繞著祖先墓地的紛爭,成為宗族各支派聯合的重要契機,而訴訟則成為維護自己權益的重要手段。

()楊干寺之爭[52]

    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圖書館收藏有《楊干院歸結始末》[53],明嘉靖十七年(1538)序刊。全書共計26葉,一萬餘字。正文前有〈引〉(嘉靖十七年十月羅顯等謹識)、〈羅氏新建楊干院碑記〉(宋寶祐六年程元鳳撰文)以及訴訟過程中羅氏一族的出官人、出財人、主事人姓名及出財、出力情況的簡要介紹。正文部分收錄了明朝嘉靖年間徽州府歙縣呈坎村羅氏族人與楊干寺僧人因為羅氏祖墳而發生的訴訟案件中羅顯的狀文、僧人法椿的狀招、寧國府的判語、巡按的批語等訴訟文書。該書有殘,文字內容至21葉突然終止,沒有後文。

    歙縣呈坎羅氏為徽州大姓,其有二宗,一曰文昌公,一曰秋隱公。世傳二人為兄弟,唐時自豫章同時遷居呈坎[54]。羅秋隱死後葬於歙縣黃龍山之陽的「楊干」。八傳有羅汝楫(彥濟公),累官吏部尚書、龍圖閣大學士[55]。羅汝楫有子六人,以南宋《新安志》的作者羅願最為著名。十三傳羅鼐,字孟和,隆興軍府通判。他的岳父是南宋理宗朝曾任右丞相兼樞密使的歙縣人程元鳳[56]。宋理宗寶祐六年(1258),羅鼐看到了族人散居他鄉,祭掃不時。於是在程元鳳的支持下,向族人提議將膳塋田地、享堂別立僧籍,稱名楊干院,招請歙縣寧泰鄉楊干禪院[57]僧人覺曉看守墓產,其目的是「墓得僧院以存,僧院資成產以久」。同時羅鼐又請程元鳳撰寫了〈羅氏新建楊干院碑記〉,並由祁門人方岳[58]為墓碑篆蓋,歙縣人方回[59]將碑文「書冊」[60]。方岳、方回亦是當世名人,足見楊干院成立時之盛況。

    不過,明初以來,世道遷變。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土地丈量,產業「皆寺經理」[61]。到了弘治年間,由於祠堂坍壞,寺院方面修建了觀音堂及鐘樓、鼓樓,並添置田產,成為大寺。嘉靖六年(1527)十二月,楊干寺僧人佛熙在主持修建佛殿時,將瓦礫堆壓在墳墓之上。嘉靖七年(1528)二月,羅氏族人羅顯來寺,發現這種情況,找人搬去瓦礫。佛熙遂圖謀將羅秋隱墳墓遷出寺外,捏造「謀寺假墳虛情」,稱羅顯等「強謀風水」,將羅顯等告到歙縣(法椿狀招)。至此,楊干寺僧與羅氏一族之間展開長達八年訴訟。

    作為訴訟的一方,楊干寺僧人佛海、佛熙、法椿也是當時徽州府僧界的頭面人物。佛海在正德時曾任徽州府僧綱司都綱。佛熙與佛海同輩,正是他首告歙縣,要求遷墳出寺,導致了訴訟的發生。而且佛熙交通官吏,上下其手,幾次使羅氏一族陷於不利地步,可以說是楊干寺一方的主謀。佛海弟子法椿在訟案發生時是現任的徽州府僧綱司都綱,據法椿自己的敘述,他「年四十歲,直隸徽州府歙縣楊干寺僧籍,見任本府僧綱司都綱」。他是正德元年(1504)來寺,投拜佛海為師,後來經各寺保舉,「遵例納銀任本府都綱」[62]。明代徽州府僧綱司設有都綱、副都綱各一員,為「屬官」,從九品[63]。一般而言,能夠成為僧綱司都綱的僧人多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在地方也有很大的影響。

    嘉靖七年佛熙首告歙縣時,當時的知縣是山東武城人高琦。高琦素有貪黷的名聲[64],羅顯說「知縣高琦受贓屈陷」,差人「將墳誣作浮堆平治」。由於祖墳被平,羅顯上控到巡按御史劉乾亨[65]處。劉御史將此案交給鄰府寧國府的推官郭鳳儀[66]審理。郭推官提吊人卷、古今郡志、寺碑、家譜等項文書,並拘鄉老人等查審,確認羅氏祖墳在楊干寺內,要求在觀音堂旁舊重建祠堂一間,豎立碑記,供奉羅秋隱神主。但同時要求羅氏族人不得「賴為己地,再有埋葬」。

    不過,楊干寺僧人卻不滿寧國府的審理結果,作為僧綱司都綱的法椿直接向巡撫控告,稱本寺是由孝女、寧泰二鄉遷來,與羅氏始祖墳墓無關。而羅顯隨後也向巡按控告,皆轉回徽州府,由同知李邦、推官曹世盛先後審理此案。此後雙方互控多年,幾經歙縣、休寧縣、黟縣、徽州府、池州府審理,結果各異,雙方互控不息。

    到了嘉靖十二年(1533),此案告到巡按御史詹寬[67]處。詹寬認為羅秋隱在唐代只不過是一介庶民,如果「專祠獨祀於百世之下,實為僭越,法當立毀」。他同時也認為楊干寺「妄塑佛像,跡類淫祠,又系今時例禁,尤當一切毀去」。詹御史要求將楊干寺中堂改祀宋丞相程元鳳,觀音堂改與僧家,祀其香火。也就是不承認楊干寺為羅氏宗族墓祠,將楊干寺的一部分改成祭祀程元鳳的祠堂,一部分作為繼續作為僧寺而存在。在詹御史看來,這樣的辦法「庶可以斥二家似是之非,亦無負前人崇正辟邪之意矣」。到了嘉靖十二年十二月,詹御史發文給徽州府,要求府佐二官「速去平墳毀佛」。按照詹御史的要求,徽州府通判帶人將墳平治,並毀去神像,安立程元鳳神主。

    嘉靖十四年(1535)二月,羅顯「被斷平墳不甘」,令侄羅興「越關抱齎行都察院」,到北京控告。嘉靖十四年四月,都察院奉旨將此案批交巡按御史宋茂熙[68]處理,宋茂熙批示寧國府勘問此案。寧國府參照以前的歷次判決,再三查審,判決如下:

查審得:羅顯始祖羅秋隱,唐時故,葬本都土名楊干地內是的。原有丞相程元鳳立碑遺文並宗譜、新安古志等項文書明載,不系砌造假堆。其先次挖驗墳壙尺寸,稱無別物,但因前墳自歷唐宋,至今數百餘年,喪制厚薄,葬埋深淺,委不可知。原遺骸年久,消滅已盡,化為泥土,理亦有之。及審楊干寺,亦系前朝創立年久,今一旦平毀改沒,致各奏告不息。前斷原平去羅秋隱墳堆,仍聽羅顯等照舊修築,及將挖出志石,仍埋立墳前,永遠摽祀,不許羅顯等在墳左右別行修理,因而賴為己業。其本寺觀音堂、佛殿並地上,仍聽寺僧法椿等照舊管業焚修,以杜後爭。[69]

    寧國府知府根據碑文、宗譜與志書,認為羅氏先祖葬於楊干寺,「理亦有之」,羅顯等可以照舊修築祖墳,永遠摽祀。同時也要求本寺觀音堂、佛殿等仍聽僧人法椿等照舊管業。寧國府同時將這一判決結果上報巡按宋茂熙,宋茂熙同意所判。歷時八年的楊干寺紛爭終告結案。

    羅秋隱的後人羅願纂修的《新安志》(南宋淳熙二年,1175年刊)記載:「楊干寺,在孝女鄉漳湍里,唐咸通二年(861)建」[70],明朝弘治年間纂修的《徽州府志》(弘治十五年,1502年刊)也沿用《新安志》的說法[71]。這兩本志書中提到的「楊干寺」與羅氏的主張大相徑庭。不過,按照《楊干院歸結始末》中羅顯的說法:「本縣孝女鄉楊干禪院建於唐咸通二年,到國朝洪武二十七年(1394)沒官」,由此可以猜測《新安志》所述的「楊干寺(即羅顯所說的『楊干禪院』)在洪武二十七年被沒官,而〔弘治〕《徽州府志》只是因循了《新安志》的記法。不過,到了嘉靖四十五年(1566)刊印的《徽州府志》對楊干寺位置的記載則發生了變化,「楊干寺,在通德鄉豐樂里,宋寶祐六年丞相程元鳳建。」[72]這裡雖然提到楊干寺是程元鳳所建,但認為其建於南宋寶祐六年,與羅氏宗族的主張基本一致。雖然方志的作者並沒有說明這條內容的根據,但很有可能與「楊干寺之爭」有著密切關係,當時地方志的編者也認同了羅氏宗族的主張,不再沿用前代志書的記載。此後徽州的府志、縣志皆從〔嘉靖〕《徽州府志》之說,例如,〔民國〕《歙縣志》記載:「楊干寺,在十四都楊干,黃龍山潨水繞之,宋寶祐六年程相國元鳳建。」[73]

    羅氏族人發動全族的力量與楊干院僧人進行八年訴訟,以確保始祖墳墓不受侵害。在《楊干院歸結始末》的〈引〉中有如下內容,對於該書的編寫過程與原因作出了說明:

始祖墳墓,僧恃黨扶圖謀泯沒,訐奏七本,首尾八年始得歸結。後世子孫不知今事之原委,受禍之慘酷,一或保守有未至,又何以杜窺伺之邪心。眾欲概將歷問卷宗鐫刻示監,但案牘煩隈,辭重意複,觀者厭倦。惟刻歸結一本,而前數本之大略皆不外是矣。以是散之本族,家藏一帖,時便觀覽,水木本源,未必不興感警創以動其孝思,亦期保久遠之一助也。[74]

    羅姓為使後世之子孫永記「楊干院」爭訟過程,遂將「歷問卷宗」進行刪減,歸結一本刊印,「散之本族」。這裡的「歷問卷宗」,很可能就是保存在官府的訴訟卷宗。

()真應廟之爭

    明清時代編修的一些族譜中,往往記錄了一些與宗族有關的訴訟紛爭。清乾隆時編修《歙淳方氏柳山真應廟會宗統譜》記載的明代真應廟之爭就是其中非常有代表性的例子[75]

    該族譜第十八卷〈紀事〉中有〈柳亭山真應廟紀事〉(以下本節未有注明的引文,均見〈柳亭山真應廟紀事〉),記錄了明代弘治至萬曆年間,歙縣柳山方氏與真應廟僧人及其他宗族之間圍繞著真應廟的性質與廟產所發生的紛爭過程。真應廟位於歙縣柳亭山,原為歙縣、淳安縣方氏始祖、東漢人方儲[76]潛修之地。方儲死後,在其地建有方儲廟,當時應該是紀念方儲的專祠[77]。北宋端拱元年(988),方儲第三十六世孫方忠正「以原廟將圮,移建於柳亭山麓之左昌干……始置祀田,招僧守視」。北宋政和七年(1117)宋徽宗賜額「真應」,遂稱真應廟,仍由僧人管理。

    雖然真應廟由僧人管理,但與楊干寺不同,真應廟一直是作為方氏的祠堂而存在下來,並沒有完全變成佛教寺院[78]。到了元世祖至元初年,「(真應)廟幾於頹,守視僧侵盜祭田」,方氏族人方興「重新廟貌,清複祀產」,明朝洪武四年(1371),韓國公李善長(1314-1390)核查天下氏族,因為方氏為「鐘鳴鼎食之家,列居首姓」,所以發給「民由戶帖一張」,將真應廟的財產登記在方興的名下。到了永樂年間,族人增置祀產,又將祀產田地改簽在「真應廟」名下:

永樂間,族之賢士大夫增置祀產,五十世孫廣西僉事如森懼分辨稅賦之未善,因盡更真應廟名,改簽[79]鱗冊,計廟基地貳畝玖分三釐捌毫,祀田柒拾伍畝零,並將丈量字號稅畝鑄載廟鐘,以示稽考。

    方如森提議更改真應廟祀產的登記方式,不再登記到某個族人名下,以免稅賦分辨不清。不過,因為真應廟是由僧人管理,以「真應廟」名義登記祀產,也產生另外一個結果,就是為守視僧人圖謀改變真應廟的性質、盜賣祠産提供了方便。弘治十五年(1502),「守視僧福清糾同地豪吳文質等朋比為奸,毀沒敕額碑記,設立佛像,希圖易廟為寺,霸吞祀產」。弘治十八年(1505),又有廟僧福清等「譎將祀產典賣地豪吳文質等」。方氏「控縣不直」,遂「赴闕呈奏」,最後由領受聖旨的巡按御史黎鳳查明真相,「斷田歸廟」,方氏為奪回祀產,「前後計費千餘緡」,全部由「五十三世孫墀字致韶者一人任之」。萬曆二十年(1592),又發生了守視僧真珙與「地惡」潘禮忠等相互勾結企圖謀奪祀產的事件,他們「假大學士穎陽許公(許國)題贈流金庵名目,棹楔廟門,藏匿敕額洪鐘,又萌吞產之計」,方氏族人方玄等「上書許公,批飭本府經歷陳公追繳假額,摘拿奸僧送府縣究治」。萬曆二十六年(1598),地惡潘龍鼎、吳童等又勾結寧國遊僧如福,「藏匿祖像、敕額,塗改廟梁字跡,占地造屋宇」。方氏紳士方汝松等五十餘人「連名具控」,同時「呈驗民由、簽票、租約、冊稅,磻溪弼呈驗歷年控奏案卷、契書、糧附」,歙縣知縣錢中選「臨廟親勘」,「革佛逐僧」,萬曆二十八年(1600)十一月,方鏊「將前後控斷情由懇縣給照,永杜後累。蒙錢公抄招給貼付照,計追回田產僅七十餘畝矣」。

    到了萬曆三十六年(1608),方氏族人決定「逐僧新廟、買僕看守」,目的是使祀產「歸於眾派,遞相經理,乃得保守無虞」[80]。至此,真應廟實現了從專祠到宗祠的轉化。萬曆三十七年(1609)方氏各支派訂立〈十派合同〉,確立了輪流管理真應廟的祭祀與祀田的原則,並向當時的歙縣知縣張濤申請鈐印,宗族訂立的合同獲得官方的承認。

()著存觀之爭

    上海圖書館收藏了《著存文卷集》[81],全1冊,不分卷,萬曆刻本,全92葉。該書收錄了明朝萬曆十年至十二年(1582-1584)的徽州府休寧縣十一都金姓與二十七都陳姓兩個家族爭奪「著存觀」的訴訟文書。該書為殘件,封面、序、目次等皆缺,共收錄各類文書六十餘件,其中二十三件文書有題名,其他官府的批文、申文等都沒有擬題[82]。文書1為〈逆道呂尚弘告江院狀〉,時間是萬曆十一年(1583)閏二月,文書第53則為〈徽州府給金孫抄招帖〉,時間是萬曆十二年十二月。不過,文書5460則包含了萬曆十年、十一年的一些手本、底籍、呈文及原告金革孫所寫的〈本家不平之鳴〉。全書最後有萬曆十年九月的〈跋〉,提到「前著存祠觀文卷七宗,皆陳氏告害此觀,本家保存此觀」,可能是此《著存文卷集》之前另有〈著存祠觀文卷〉,但已散失。透過這批文書,可以大體上瞭解萬曆十年至十二年著存觀之爭的前因後果。

    著存觀位於休寧縣二十七都[83],原為宋元時代金氏先祖金革的墓地。金革,休寧璫溪人,南宋咸淳四年(1268)登武舉進士第,授武岡新寧簿,曾受文天祥(1236-1283)之命查清了十六年不決之大案。後退老於家,元至元三十年(1293)病故[84],葬於九龍潭上呈山。其長子桐岡(金應鳳)、仲子竹所「咸知父志,爲築老氏之宮」[85],在墓前空地「建創宗祠,因祠造觀,取名著存觀,為香火奉祀」[86],並延請道士徐一松主之。元末戰亂,著存觀無人看管,「垣牆頽傾、圬漫彫漶、大弗稱容」[87]。到了「洪武初年間,保簿俱以著存觀立戶僉業」。洪武二十四年,進行寺觀歸併,著存觀被歸併沒官[88]。但因為著存觀內有金姓祖先墓地,所以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有金姓族人金暄等「告復前觀」[89]。著存觀墓地及部分田地歸還給金氏,由金暄僉業。到了正統七年(1442),金氏族人割田六畝六分入著存觀,邀請休寧縣紫極宮道士汪塋芳為住持,重建了著存觀。後來金氏族人多次「割田入觀」,到了嘉靖初年,著存觀已經有田地一百二十畝左右。其中,觀基及部分田地由金氏僉業,另外則由著存觀僉業[90]

    但還有部分歸併後沒有歸還的田地,仍然僉業為著存觀的官田,由二十七都陳姓佃種。陳姓亦是休寧大姓,元代著名的理學家陳櫟[91]就出身於二十七都陳姓。陳櫟曾經在璫溪金氏的家中作館十餘年[92],與金革之孫金庚是好友,曾應其請求,為金庚的父親金應鳳撰寫過墓誌銘[93],金、陳兩族可以說是世交。不過,明代中期以來,金、陳兩姓齟齬不斷。從弘治二年到萬曆五年(1489-1577),雙方圍繞著存觀曾發生過五次小規模的訴訟,都以金氏勝訴而告終。到了萬曆九年(1581),土地清丈在休寧縣展開[94]。金暄的後人金革孫準備重新註冊著存觀基地,有陳櫟的後人陳富、陳祿等人因為與金革孫有怨,勾結著存觀道士呂尚弘等人,提出著存觀基應該是道士產業,「日與金革孫等爭嚷,不容注業」,雙方「揪扭爭毆」,金革孫於是訐告於休寧縣,又於萬曆十年五月到兵備副使處控告,而陳富等人也到巡按察院告狀[95]。此案歷時兩年,直到了萬曆十二年二月,由當時掌休寧縣事的徽州府同知徐廷龍[96](當時休寧知縣曾乾亨升任,休寧縣事由徽州府同知兼理)查勘,知府高時[97]做出最終判決,確認了觀產由金革孫僉業[98]

    在萬曆十二年十二月,也就是結案十個月後,金革孫向休寧縣申請「抄招帖文」。《著存文卷集》收錄了「抄招帖文」:

    催抄招手本

    告稟帖人金革孫,系休寧縣民。稟為本家世業著存觀,被仇豪謀奪,害及墳墓,幸蒙明斷,招申按院,依擬已訖,當己具狀赴台,告乞給帖抄招,以為子孫世世張本。蒙批,准給付房。彼因卷底送刷,無憑對抄。見今卷刷已完,懇恩再批,以憑抄給。冒罪上叩稟。

            原卷刑南科

            准查抄

    萬曆十二年十二月初十日具。

    給抄招帖

    ……今據此前因擬合抄給。為此,今抄詳允過招由帖,仰本告執照遵守,毋得故違。須至帖者。

                      右帖給付告人金革孫執照

        

    萬曆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司吏姚守訓

            [99]

    金革孫得知巡按御史刷卷已畢,立即提出「催抄招稟文」,要求抄招訟案卷宗,作為子孫世世代代的憑據。《著存文卷集》很可能是以這些「抄招帖文」為底本,加以編輯,刊印成書。

四、宗族墓地、祠廟紛爭的背景

    以上所述的四起紛爭,都與祖先墓地、祠廟及其墓產、祀產有關。這些祖先墓地或祠廟大都始建或重建於宋元時代,真應廟是在北宋端拱元年改建,江潭墓地始於南宋,楊干寺建於南宋寶祐六年,著存觀建於元初。除江潭墓地外,真應廟為祠堂(僧人守視),楊干寺為佛寺,而著存觀則為道觀,其新建、改建之初皆與宗族祭祀祖先場所有關。而圍繞著這些墓地、祠廟的訴訟紛爭都發生在明代中後期。江潭墓地之爭發生在嘉靖二年至三年。楊干寺之爭發生在嘉靖七年至嘉靖十四年。真應廟紛爭雖然開始於弘治年間,但到萬曆年間紛爭的次數逐漸增加。著存觀紛爭最早也發生在弘治年間,但到萬曆十年前後,紛爭開始擴大化。可以說,這種圍繞著祖先墓地、祠廟的訴訟紛爭開始於十五世紀中葉,到了十六世紀日趨擴大化。

    關於明代中後期訴訟紛爭的背景,朴元熇、中島樂章、朱開宇都進行過詳細的研究,他們都認為圍繞著有限資源而發生的激烈競爭成為訴訟紛爭的根本原因。朱開宇更是詳細地論述了徽州生態的貧瘠與貧富的懸殊,加之賦役沉重、盜賊頻起,成為明代中後期徽州鄉村紛爭的重要原因。當然,除了這種社會經濟原因以外,宗族的祭祀觀念與國家的政策變化也深刻地影響著明代徽州宗族訴訟紛爭。

()民眾觀念的變化——始祖祭祀的擴大化與祠廟的去佛道化

    很早以來,中國人就有在墓地祭祀祖先的習慣,漢代興起了在祖先墓地附近建立墓祠祭祖的風俗。唐玄宗開元二十年(732),墓祭正式編入禮制,受到國家的承認[100]。北宋以後,由於家廟祭祖制度的不立以及理學家「禮以情起」、「禮以義起」之說的盛行,墓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墓祠祭祖流行開來[101]。在墓祠建立過程中,將墓祠等祭祀場所交給佛僧或道士管理,或在佛寺、道觀中設立祖先祠堂,漸成風習[102]。這種情況的出現,除了宗教信仰方面的因素外,也有寄希望於通過寺觀以維持墳墓久遠的目的。《楊干院歸結始末》所收南宋寶祐六年程元鳳的〈羅氏新建楊干院碑記〉中寫道:

秋隱翁者,唐季避地之賢者也,為歙之通德鄉有羅氏之肇祖,墓在其居南三里許、黃龍山麓之陽,曰楊干,歷年遠矣。世八傳有彥濟公,累官吏部尚書、龍圖閣大學士,封新安開國侯。子六人俱顯,其守郢、鄂二州者尤著名。十三傳為判隆興軍事、吾婿孟和。而族屬益熾,散處他鄉邑,歲時會拜墓下,老者遠莫來,來者幼莫識,孟和慮焉,謀於眾,悉出舊繕墓產,別立僧籍專守,供香燈,則不肖者無所用其奸,而有力者莫能褫,庶幾久計。請家于余,余曰:「善!」因為區畫……羅氏捐產若干畝,余亦佐焉。公賦私費入給其出,裕然而有餘。事竣,余為勒石於院,仍名楊干。余惟今遊宦,或即任為家不思歸,歸或促於日暮途窮,自營植而罔念爾祖,平生僅立,未幾遭蕩無遺,頗為諺笑。雖其後非人,抑亦詒謀未臧耳。以孟和族勢,接跡縉紳,宜無慮此。然族大則人蕃而不皆才,勢盛則過自恃而踈於備。世闊轉徙,則先澤亡而覬覦眾,外乘其疏,而不肖者從中出。嗚呼!若何其不胥及溺也!孟和計若此,則墓得僧院以存,僧院資成產以久。孟和可謂心其所以為孟和者於前後矣。豈佞佛徼福都耶?不得已而勢出此,蓋親親也,親々仁也,于吾道何乖焉。孟和名鼐,號砥堂,文政律身,人公愛之。余恐不察者,以喜事議之也。故紀其事,廣其意,以告夫來者。

    程元鳳提到羅氏族人數量雖然不斷增多,但散居各處,每年到墓地祭拜時,「老者遠莫來、來者幼莫識」,所以其婿羅鼐與族人商議「悉出舊繕墓產,別立僧籍專守」,目的是「墓得僧院以存,僧院資成產以久」。當然,程元鳳也指出,這種由僧人看守墓地的作法並非「佞佛徼福」,而是擔心墓產或「遭蕩無遺」,或「不肖者」覬覦,故「不得已而勢出此」[103]

    因為通過宗教場所可以使墓地長存,所以宋元時代設立的很多祭祀場所,多與寺、觀有關。常建華以〔弘治〕《徽州府志》所載寺觀為例,做成了「祭祖事例表」,將這些祭祀的寺觀分為功德寺、墳庵、以及寺觀立祠三類[104]。楊干院為僧寺,著存觀則為道觀,最初都是委託僧道守墓的墳庵。

    宋元及明代中前期,徽州族人邀請僧道管理墓祠情況非常普遍。特別是許多地方大族,常常割田入寺。例如,休寧璫溪金氏在元代大德年間就曾「撥田地山塘六十五畝四分九厘」入著存觀,明初又多次割田入觀[105]。又如祁門六都有報慈庵,本來是善和程氏祭祀祖先的墓祠。南宋紹興十七年(1147),經程氏的申請,朝廷賜額「報慈庵」。後來程氏多次「入田以飯僧」、「各割田以供香火」,「每歲清明蕆事則燕亨以合族」,延續三百年不絕。不過明初以來,程氏族人祭掃不時,庵寺傾圯,田土朘剝。到了天順中期,有十三世孫程顯致仕歸鄉,「慨然倡族人復割田隸菴中」,成化六年(1470),程顯又「大新程氏之祠」,但「功未究而卒」。後來,程顯之從弟、河南左布政使程泰[106]與僧人真瑞等繼續重修祠庵[107]。又如,歙縣古城關有「昭孝積慶寺」,原來有宋丞相程元鳳祠墓。程敏政曾寫有〈祠記〉,詳述其興衰過程:

歙之古城關有昭孝積慶寺,宋丞相程文清公元鳳之祠墓在焉。初公之葬也,建寺營墳,皆出朝典,一時哀榮之盛,故老猶能道之。蓋於今二百年矣。寺既毀于元季,贍墳田亦為前住僧所私鬻。公六世孫孟、億兩人者,大懼祠之寢廢,乃捐已貲,贖田歸寺。又與今住僧常貴募財力鳩工。寺為正堂三間,左右掖室二間。以舊祠湫隘,歲時不能容子孫之展謁,增葺五間,門廡、廚廩、賓舍、僧房,次第告完,繚以樊牆,塗以丹堊。[108]

    程元鳳故後,由朝廷出面「建寺營墳」,恩寵有加。不過,寺毀於元代,贍墳田亦為前住僧盜賣。程元鳳去世後二百年左右,也就是明成化五年(1469)前後,其六世孫「贖田歸寺」,由當時的住僧募財雇工,重建寺院。除正堂、掖室外。因為原來祠廟狹小,所以又增建房屋五間,用來作為子孫展謁之所。

    包括報慈庵、積慶寺以及江潭墓地、楊干院、真應廟、著存觀等墓地或祠廟,都存在著一個同樣的現象。就是明初百餘年來,宗族都疏於管理。如吳氏江潭墓地,雖然洪武清丈時名義上由吳氏族人僉業經理,但明初以來,吳氏疏於祭掃,漸趨荒蕪。「因見吳家子孫各遠,摽掛稀疏,於嘉靖二年十一月內,有本都三圖朱貴重葬新墳,罩占在上」[109]。正是發生祖墳被朱氏盜掘這件事,才引吳氏各派族人的重視,聯合起來同朱氏訟爭。而由僧道管理的祠廟,如著存觀,洪武二十四年被歸併後,雖然金氏告復觀基,但到五十餘年後的正統七年,金氏才開始重建著存觀。又如楊干寺,因為明初已是大寺,沒有歸併。不過,正如《楊干院歸結始末》中僧人法椿的狀招所言:

且羅氏前朝代有顯宦,傳至近世,丁力富盛,既系遠祖葬地,緣不遞年摽掛,豈無故老相傳。自洪武至弘治,節次修蓋法堂,與前殿相去不滿四步,中果有墳,當必侵壓,本家何無言論?[110]

    由此可以看出,明代前期,徽州的宗族對於祖先墓地疏於管理,這也成為日後發生紛爭的根源之一。

    不過,族人疏於祭掃這種情況從十五世紀開始發生了變化。從上面所提到紛爭可以看出,雖然站在宗族的角度,是僧人、道士或者其他宗族侵奪、盜賣墓產、廟產。但換個角度來說,與其說是守視僧道侵奪墓產、廟產,還不如說是從明代中期以後,宗族對於祖先墓地開始表現出更大的關心,為了強化對於墓地、墓產的管理,開始加強同族統合,動員全族的力量,通過訴訟,以確認宗族對於祖先墓地、祠廟的控制權。

    按照一般的觀點,以族產、族譜、宗祠為核心內容的宗族制度是從北宋年間開始登上歷史舞臺[111]。當時,作為宗族運動的主要推動者——士大夫(或者說精英)態度成為影響宗族發展的重要因素,諸如蘇洵(1009-1066)、歐陽修(1007-1072)倡行族譜編纂,程頤(1033-1107)提倡祠堂祭祀以及范仲淹(989-1052)設立義莊,都成為實踐新宗族運動的具體行動。到了南宋時代,社會精英們開始趨於地方主義策略,將自己的定居地視為自己精英身分的重要表徵[112],宗族的發展與地方社會的關係日益密切。當時的社會精英在地方敬宗收族的一個重要手段,就是對於始()祖或同族名人墳墓的重視[113]。徽州很多依墓祠而立的寺觀大多建於南宋、元代,如前文提到的楊干院、積慶寺、著存觀、報慈庵等,都始建於這一時期,其與時代背景息息相關。

    經過元末戰亂,明初嚴密的地方控制,以及明太祖對「大家富民」的鎮壓,明初宗族的發展受到抑制[114]。直到十五世紀以後,隨著里甲體系的變動,宗族的發展開始出現了新的動向。明代新宗族運動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宗族祠廟祭祖的擴大化。明初以來,官民祭祖限四代以內[115],宋元時代出現的始祖祭祀受到限制。不過,明代中期以後,民間重新出現始祖祭祀[116]。到了嘉靖年間,發生了「大禮議」,導致了皇室宗廟制度的改革,放寬了官民祭祖的規定。嘉靖十五年禮部尚書夏言(1482-1548)奏請允許臣民祭祀始祖[117],以此為契機,始祖祭祀迅速擴大化。隨著始祖祭祀的擴大化,導致了族人對於始遷祖、先祖或同族名人墓地、祠廟的關注。對於明初以來產權關係不清的墓地與祠廟,各個宗族之間以及宗族與原來祠廟的管理者之間,必然會產生各種紛爭。

    明代中期徽州新宗族運動的另外一個特徵就是祭祀觀念的變化。在宋元時代,大家族依墓地建祠廟的同時,也邀請僧道看守,出現了佛道化的祠廟。不過,宋代新興的程朱理學對於當時流行的佛教有著強烈的排斥,他們以鬼神「氣化」之說,反對佛教的輪回之說,批評依靠佛道祭祀的行為[118]。例如,元代休寧理學家陳櫟(也就是與金氏爭奪著存觀的陳氏的先祖)就曾批評說:

今人多靠神祠,流俗之弊極矣。略不用力於人道之所宜(此便是為不善),而徒惑於鬼神之不可知(此便是泥事神)。所以去神祠而後人為善也,必不惑於鬼神之不可知,然後始能用力於人道之所宜。如吾家不燒香作福,則心心念念只管理會理之當為者。他人家無一舉動不泥鬼神,少間道理,當為底事?皆放下了,世之不孝、不弟、不忠、不信,做賊的也去求神許福,以保其無狀,豈非泥事神,故全為不善。[119]

    陳櫟晚年還頗以自己家中的喪事不做佛禮而自豪,「先曾祖平生不好佛,故治命,命先祖曰,如我死喪葬,其略參用古今禮,謹毋作佛事。」他批評當時「儒者知之者多,而能行之者寡」[120]

    雖然有陳櫟等理學家批評依靠佛道祭祀的行為,但直到明代中期,徽州的宗族祭祀活動才開始逐漸擺脫佛道的影響。十六世紀以後,徽州地區不僅新建祠堂(包括墓祠)不再由僧道管理,就是一些舊有的由僧道管理的祠廟也開始擺脫佛道的影響[121]。例如本文所提到的歙縣柳山方氏真應廟,從北宋年間開始,一直由僧人守視。但明代弘治至萬曆年間,守視僧人謀奪祀產,與方氏宗族多次發生衝突。到了萬曆三十六年,柳山方氏決定「逐僧新廟、買僕看守」,真應廟完全不再由僧道管理,變成了宗族的統宗祠。

    不過,對於那些已經成為四方公共香火的祠廟型寺觀,去佛道化並非一帆風順。例如楊干寺之爭,羅氏族人經過八年的努力,保住了楊干寺中的祖墳。但最後由寧國府作出的判決同時要求「不許羅顯等在墳左右別行修理,因而賴為己業。其本寺觀音堂、佛殿並地上,仍聽寺僧法椿等照舊管業焚修」,也就是說承認楊干寺內有羅姓始遷祖墳墓,但寺院的性質無法改變。在《楊干院歸結始末》的最後,有巡按御史宋茂熙的批語:

審得各犯情詞,及查碑文古志,則是寺因墳而建,墳因寺以廢。以理言之,毀寺而存墳可也,廢墳而存寺不可也。況據先年楊推官勘稱「泥磚亂砌」之語,亦為古墳無疑。但歷年數百,安得墎尚完形,不然則地在寺中,傍各有牆,羅家豈能(以下缺)[122]

    由於原書有缺,所以無法瞭解宋茂熙的全部結論。不過,雖然宋茂熙認為「寺因墳而建,墳因寺以廢」,從情理上來說,應該毀寺存墳,但宋御史最後應該還是同意了寧國府的判決意見,即存墳,又保寺。著存觀也是同樣的情況,在萬曆十二年二月徽州府同知查勘後,提出如下的意見:

勘得:本觀建設三座。前座供奉三清聖帝,中間供奏玄武聖地,後座系金革孫家供奉神主……矧金氏原業執稅有年,陳祿等已佃其餘地,仍名「著存」足矣。乘其清丈,欲並爭觀基,不亦妄乎。但前觀已廢沒,私創者有禁。內有三清、真武二殿,居民焚修,金氏烏得而私之。據法拆毀,恐無以壓四方之人心。金氏獨名,又恐阻四方之香火。合將祠堂余房並前後地基,俱以金革孫名目僉業,其三清、真武二殿改僉著存觀名目,其稅仍在金氏戶內辦納,以為四方公共香火,出入之路往來通行,金家不許阻當。道士呂尚弘等在內統管宗祠神殿香火,候允詳示,行縣註冊,改稅定業。[123]

    正統年間金氏重建的著存觀雖系私創,但已經成為地方居民焚修之所,如果拆毀的話,「恐無以壓四方之人心」,但繼續由金氏單獨僉業的話,又恐阻四方之香火,所以徐同知提議將著存觀分別僉業,祠堂及地基僉業到金革孫名下,三清、真武二殿則改僉著存觀名目,不過稅仍在金氏戶內辦納,仍由金氏掌管。以便名實相符。也就是說,著存觀的道觀性質雖然無法改變,但在魚鱗圖冊上,墓祠與寺觀則分別登記。

()國家權力的干預——土地登記與寺觀歸併

    明代以前,徽州的宗族登記祖先墓產主要是採取三種方式。一種方式就是設立專門的「戶名」,由族眾立約共同管理祖先墓產。例如清朝雍正九年(1731)刊印的《(歙縣)潭渡黃氏族譜》提到了唐代設立「贍塋戶」的事例:

我族自遷居潭渡以來,子孫蕃衍,至六世祖超府君始議抽撥田土立黃贍塋戶,有十世祖細六府君字元吉,葬洪坑,又撥田土立黃元吉戶,使子孫永遠輪流收租以備各處先塋拜掃祭祀之費。[124]

    潭渡黃氏六世祖超公生於唐元和七年(812),卒於唐大中十三年(859),他提議抽撥田土,設立「黃贍塋戶」,這是以立戶的目的為名而設立的戶名。十世祖黄元吉則是五代時人,其去世後設有「黃元吉戶」,這是依故去的祖先名字為名而設立的戶名。這些登記墓產的戶名實際上是一種擬制的戶名。

    明朝初年,這種擬制的戶名曾經一度沿用。不過,到了明初洪武十四(1381)大造黃冊時,則禁止使用這種擬制的戶名。明萬曆鈔本《(歙縣)雙橋鄭氏世系圖譜》[125]記述了這一過程:

六世祖妣汪氏夫人葬本村南廳前茶花樹下,系二十三都八保甲業字源二十八號墳地一角……洪武十二年丈量,系穀字八百五十三號,下地四十步,鄭吉翁膳塋戶裝清冊通號……洪武十四年造冊,不許掛膳塋戶,是鄭山甫曾孫汪童裝載。至永樂元年造冊,轉入十三府君衿翁玄孫鄭繼祖戶支下子孫通眾祭祀管業。永樂十年造冊,又轉入仲十三璿孫芝芳戶。

    鄭吉翁為徽州府歙縣雙橋鄭氏六世祖,生於北宋元祐元年(1086),死於南宋紹興九年(1139)。《雙橋鄭氏世系圖譜》並沒有明確說明「鄭吉翁膳塋戶」的設立時間,但至少明初仍然存在。洪武十二年(1379)進行土地丈量時,鄭吉翁夫人汪氏的墓地分裝為「鄭吉翁膳塋戶」。然而,到了洪武十四年大造黃冊時,禁止以「膳塋」為名掛冊,汪氏夫人墓地先由族人鄭汪童分裝,永樂元年(1403)大造黃冊時,轉入鄭繼祖戶,永樂十年(1412)大造黃冊時又轉入鄭芝芳戶。擬制的「鄭吉翁膳塋戶」戶名不復存在。《(歙縣)雙橋鄭氏世系圖譜》同時記載了始祖墓地的清冊分裝的變化情況:

始祖公墓在二十三都七保篤字源四十二號……

洪武十二年丈量作空字七百二十八號……流水清冊見業鄭吉翁……

洪武十四年造冊,不許立膳塋戶,作二十五分均裝。

子旺公派孝良名公下鄭關孫二厘五毫,鄭富昌二厘五毫,鄭亭老二厘五毫,鄭奴二厘五毫。

子吉公派孝才公下鄭原成二厘四毫,鄭原正二厘四毫,鄭洋二厘五毫,鄭慶壽二厘五毫。

孝宗公下鄭惠師二厘五毫,鄭初二厘五毫。

孝全公下鄭茂二分五毫,鄭原善二厘四毫……

    這裡所說「鄭吉翁」即「鄭吉翁膳塋戶」。在洪武十一年(1378)編制魚鱗圖冊時,清冊現業為「鄭吉翁」,但到洪武十四年大造黃冊,由於不許以「膳塋」為名立戶,所以,始祖墓產則分成二十五分,平均由同族派下各戶分裝。

    由此可知,明代之前徽州地區存在著虛設戶名以登記墓產的情況。明朝初年進行土地丈量時曾一度沿用。不過,到了明朝洪武十四年大造黃冊時,國家正式禁止使用這種擬制戶名,所有土地事產,包括墓產必須登記到某個實體戶名之下,擬制戶名被取消。

    除了設立擬制戶名登記以外,還有族人分戶登記的情況。鈴木博之、中島樂章通過對《歙西溪南吳氏先塋志》等史料所收元朝延祐四年(1317)土地經理與明洪武十八年(1385)土地丈量字號的分析,指出在宋元時代,西溪南吳氏的墓產是由族人分戶登記。不過,隨著家產的分析,出現細分化的趨勢。例如,吳氏八世祖吳旦(北宋崇寧二年生,南宋紹興二十一年歿,1103-1151)的墓地,有墳地二角三十步,元朝延祐四年土地經理時,由十戶分別登記,到了明洪武十八年土地清丈時,雖然「見業」戶名仍為十戶,但「分裝」戶(實際納稅戶)已達三十餘戶[126]

    無論是取消擬制戶名,還是分戶登記,都會造成墓產產權登記的細分化,易引發各種盜賣行為,給墓產的管理帶來了困難。[127]

    除了由族人登記管理外,徽州的宗族對於依墓祠所立寺觀的產權,在成立之初,則別立僧籍、道籍,其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出現墓產細分化以至被盜賣、謀奪的情況。如楊干院成立的時候,「悉出舊繕墓產,別立僧籍專守」,其目的是「不肖者無所用其奸,而有力者莫能褫,庶幾久計」。又如《著存文卷集》收錄的萬曆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本家斯文具稟帖〉中寫道:

蓋本觀創自宋元,遠轄隔都,撥田地立記,以給香燈。田四十八畝有零,計四十七號。地十一畝八分有零,計十五號,盡以著存僉業,圖久遠也。

    金姓居住在十一都,而著存觀在相鄰的二十七都,所以說「遠轄隔都」,管理有所不便。到了明初,以著存觀僉業的田地約有六十畝,分為62號。當時將墓祠產業登記為寺觀所有,目的就是為了「圖久遠也」。

    不過,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二十四年頒行的寺觀〈歸併令〉,改變了祠廟型寺觀的地位,動搖了宋元以來宗族依靠寺觀來保持墓祠久遠的基礎。

    朱元璋建立明朝後,一方面尊崇佛道,另一方面加強管理。用朱元璋自己的話來說就是「敬」、「汰」並用,這是其「各安職業」政治綱領的體現[128]。在朱元璋看來,儒、道、釋三教,「惟儒者凡有國家不可無」,但是釋、道傳播之處,「愚民未知國法,先知慮生死之罪,以至於善者多而惡者少,暗理王綱,於國有補無虧」[129],借助僧道的力量以達到翊王度、益王綱、化凶頑、利良善的功效。因此,明初也採取了尊禮僧人、道士的政策[130]。與此同時,朱元璋也對佛道加強管理。從洪武五年(1372)起,「給僧道度牒」[131]。洪武時制定的《大明律》對於「私創庵院及私度僧道」行為進行嚴厲處分[132]。洪武二十四年又頒行〈歸併令〉,清理天下寺觀:

二十四年令,清理釋、道二教。凡各府州縣寺觀,但存寬大可容眾者一所,並居之,不許雜處於外……又令,天下僧道有創立庵堂寺觀,非舊額者,悉毀之。[133]

凡僧人不許與民間雜處,務要三十人以上聚成一寺,二十人以上者聽令歸併成寺。其原非寺額,創立庵堂寺院名色,並行革去。[134]

    歸併令〉的實施,在徽州也產生了很大影響。程敏政曾說:「新安舊志,休寧在前代寺額之可見者,不下四十餘。國朝洪武初悉厘正之。休寧所存者,普滿、建初、方興寺及仁王院,號四叢林,以諸小庵院分隸焉。」[135]也就是說,僅休寧一縣,寺觀歸併後僅存十分之一,這其中就包含了許多如著存觀一樣的墓祠型寺觀[136]

    洪武二十四年歸併令〉在實施過程中,是將墓祠型寺觀與一般的寺觀等同看待,所有寺觀名下的田地都被看成是寺觀的田產,而納入歸併範圍,明確寺產、觀產歸屬。當時,包括這種墓祠型寺觀在內,留存下來的寺觀,其基地及其附屬的田地都僉業為寺院所有。例如,《楊干院歸結始末》中所記寺僧法椿的「狀招」中寫道:

至洪武二十四年丈量,填注流水保簿賓字一千九百九十九等號,皆寺經理。弘治年間,祠堂坍壞,佛熙建屋五間,改名觀音堂,並造鐘、鼓二樓,住屋廠廳廊房一宅,添置財產,漸成大寺。[137]

    這裡提到的洪武二十四年丈量,應該是〈歸併令〉實施後進行的土地清丈,雖然歸併前後都可能是由楊干寺僉業,但意義已經完全不同。從土地登記角度來說,國家已經完全承認了楊干寺的寺觀屬性。由於楊干寺不在歸併之列,羅氏族人當時也沒有就祖先墓地一事提出異議,而且從明初以來,羅氏族人對於墓地又疏於祭掃,以至於墳墓坍壞。同時,寺院的修造,羅氏族人似乎也未參與。到了嘉靖八年,發生了寺僧圖謀把羅氏祖墳遷出的事件,這才引起羅氏宗族的重視,引發了長達八年的訴訟紛爭。

    與楊干寺不同,著存觀在明朝初年被歸併革除,觀產全部沒官。《著存文卷集》收錄的萬曆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本家斯文具稟帖〉中詳細地說明這一情況:

洪武二十四年奉例歸併沒官,著存田地盡為彼都所佃。本家援大明令一款,內有祖先墳塋者,不在抄沒之限。僅告復得觀基及基前三號,則田地僉業著存,沒與彼都者尚多也。[138]

    著存觀在洪武二十四年被歸併沒官,觀田成為官田,多由著存觀所在的二十七都之人佃種。後來,金氏族人金暄等依照《大明令》中「凡籍沒犯人家產田地,內有祖先塋墳者,不在抄劄之限」[139]的規定,在洪武二十六年告復了著存觀基地及基前三號田地,而沒有收回的沒官田地,仍然僉業為著存觀,成為官田,由二十七都陳姓佃種。

    也正是由於洪武二十四年的寺觀歸併後重新僉業,以及洪武二十六年金暄的告復,造成了一部分僉業為著存觀的田地實際上是官田(陳姓佃種)的情況,所以萬曆九年開始土地清丈時,陳祿等人與著存觀道士呂尚弘相勾結,混淆了僉業官田的性質,阻止金革孫、金應鐘「掛冊」。陳祿等於萬曆十年五月向巡按御史提出的狀式中寫道:

告狀人陳祿連名為蠹國殃民事。著存觀官產百畝,里排分納在冊。豪右金應鐘恃勢飛奪,縣委公正巴忠等查勘。豪謀無施,執械揚兵,凶傷陳漢肆命,樹張威勢,脅正狗謀。觀創先朝,業僉洪武,國家公產難沒私室,萬民香火,豈斬豪強。批廉芟害,告巡按老爺詳狀施行。[140]

    陳祿的狀式稱金應鐘等人是恃勢奪取官產,他們為了主持正義,避免公產沒入私家,所以才向巡按御史告狀。萬曆十一年閏二月,休寧知縣曾乾亨曾判決著存觀基應由金革孫註冊。不過,知縣上報巡按後,當時的巡按御史蔡夢說[141]批示說:

觀基既系金氏祖業,則陳祿等十餘家地產各號,何為皆僉著存哉!名以義起,恐不無別因也。仰徽州府複勘,明實詳奪。[142]

    或許是曾乾亨的上報沒有交待清楚,也可能是巡按蔡夢說不瞭解洪武舊事,所以提出了「名以義起」這樣的疑問,要求徽州府重新查勘此事。結果導致此案又拖延一年,直至萬曆十二年三月才由徽州府審理結案,將著存觀中的墓祠與道觀分別僉業,但都由金姓掌管。

    與著存觀、楊干寺相比,茗洲吳氏的江潭墓地一直由族人管理,所以在明初不存在著歸併的問題,僉業也沒有歧義。即使與朱氏發生訴訟紛爭,查找魚鱗圖冊(保簿),就可以清楚地瞭解事實的原委。而真應廟因為在永樂年間曾經將祀產登記到「真應廟」名下,雖然避免了族人盜賣的可能,但也為守視僧圖謀將真應廟變成佛寺及盜賣寺產提供了方便。

    明朝初年的土地登記與寺觀歸併政策,改變了眾存墓產與墓祠型寺觀原有的產權關係,通過國家強制力,以黃冊、魚鱗圖冊將新的產權關係固定下來。這種國家的權威在明初的一百年中,基本上沒有受到挑戰。明代中期以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商業的繁榮,土地買賣開始日趨頻繁。在徽州地區,由於徽州商人的興起,更加劇了土地買賣的頻率[143]。在土地交易過程中,有些交易行為沒有推收過割,造成了「名不符實」的狀態,黃冊上登記的土地所有者已非其主,加之租佃關係的混亂,為一些人借機謀奪財產、特別是謀奪宗族公產提供了條件[144]。與此同時,明代中期以後,以始祖祭祀為核心的新宗族運動也在徽州蓬勃開展起來,宗族開始重新關注祖先墓地,對於各種盜賣、破壞墓地及祠廟的行為,則發動全族的力量進行訴訟,以尋求國家對其墓產的確認。到了萬曆八年(1580)前後,明朝政府又一次開始了全國性的土地清丈。在新的土地丈量過程中,圍繞著祖先墓地的爭奪成為訴訟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著存觀之爭」中,道士呂尚弘就勾結圖正等丈量人役,「乘丈掛號,將前田地山塘,妄僉作尚弘等戶業」。這就是借清丈之機謀奪宗族公產的一個典型事例。

    十六世紀以後,徽州的宗族除了通過訴訟來解決墓產紛爭外,也開始適應當時的里甲賦役改革,嘗試恢復明初以前的擬制戶名登記墓產、祠產的方法,以確保墓產、祠產由於細分化或僉業寺觀所帶來田地流失問題。《歙西溪南吳氏先塋志•十六世祖》的〈書記〉中提到了一種擬制的戶名——「吳膳塋戶」[145]的設立過程。

〈書記〉:前八號田地塘,今查永樂元年黃冊吳桂芳戶,止掛十九都下田稅二分四毛()下等地稅五分。本年黃冊田地分一半與吳佛惠戶即照、彰、春、高、成五分承管,仍存一半在戶,美、顯、明、誠、隆五分承管,於嘉靖十一年黃冊,美五分戶立膳塋戶,將眾產稅歸併,俱入膳塋輪管祭掃。

    永樂元年大造黃冊,眾存墓田登記在吳桂芳戶名下。後來,吳桂芳戶分出吳佛惠戶,二戶所分墓田分別由各戶子孫均分承管。到了嘉靖十一年(1532)大造黃冊,吳桂芳的曾孫吳仁(字世美)等五人將「五分戶立()膳塋戶」,相關墓田稅額俱歸入「吳膳塋戶」名下。這裡新設的「吳膳塋戶」與前文提到「黃贍塋戶」、「鄭吉翁膳塋戶」一樣,都是擬制的戶名。溪南吳氏還設有「吳墓祭戶」。《歙西溪南吳氏先塋志•二十世祖》記載了了如下的內容:

嘉靖四十一年(1562)黃冊眾立墓祭戶收稅於後:一戶吳墓祭,系十六都二圖吳德慶、德征、時卿、正學、時際、思魯、伯誠、仲理合眾墳塋,恐後各分子孫人心不一,有失保守,告明將各分墳塋稅糧俱收入墓祭戶內,毋得侵葬盜賣,永遠祭掃當差,充當四十八年分帶管。

    設立「吳墓祭戶」,以避免子孫侵葬盜賣「合眾墳塋」。「吳墓祭戶」是作為「帶管戶」而被編入里甲體系[146]。此外,《茗洲吳氏家記》卷十二〈雜記〉提到了「族眾戶名」:

(萬曆十年)令君(休寧知縣曾乾亨)作清丈條規一冊,都有都正,圖有圖正,有書算手,而里之長兼督其事。複差定字號。予都圖故卑字,新易德字。時里之長為族吳夏生,而算手初簽有吳裒名,族眾戶名也。予在金陵,族以眾戶難於趣辯,令兒揆持予書以進令君,雅與予知厚,遂得脫。

    萬曆十年(1581),休寧縣進行土地清丈,各里皆有派差,承擔清丈工作。作為里甲正役,應該依照黃冊按戶簽派,結果茗洲吳氏之“吳裒”戶被簽為算手之差。不過,“吳裒”事實上是茗洲吳氏之吳音海、吳文升二房子孫虛設的登記“祖墳墓林火佃住基”的“族眾戶名”,雖然作為一戶登記在黃冊中,但事實上卻無丁對應,無法應役。出現這種情況,很可能是官府編戶時誤將“吳裒”戶編入里甲正管戶,故而發生了誤簽為“算手”的事情[147]。在這種情況下,當時作為南京府學教授的吳子玉寫信給休寧知縣,使“吳裒”得脫算手之差。[148]

    此外,隨著宗祠的普遍建立,這種擬制的稅戶(眾戶)也與宗祠結合起來,统一由宗祠管理。例如溪南吳氏在萬曆九年建立了統宗祠——「吳泰伯祠」後,逐步將吳氏一至八世祖的塋墓陸續收歸「吳泰伯祠」名下統一管理[149]。随着「眾戶」的設立以及宗祠的普遍建立,宗族公產的登記開始脫離單個族人或寺觀名頭,具有法人格的「眾戶」與「祠堂」逐漸成為徽州宗族公產的登記名稱與管理機構,這也成為此後徽州族產的主要管理形式[150]

五、公私文書與宗族墓地、祠廟訴訟

    在著存觀之爭中,萬曆十一年休寧縣審理此案時,「金革孫執出志書、家譜、府照、碑銘、冊籍及本觀原底冊合同送驗」,知縣曾乾亨根據金革孫提出的這些證據,參語如下:

參看得:本觀先系金進士革葬親本山,因而創祠立觀。其名觀為著存者,明因祠墓而立。歷考譜、志、碑銘,皆系金。且觀基四畝三角,見屬金姓僉業,則此觀為金姓香火,不辨明也。

    家譜、志書、碑銘都證明著存觀是金姓的祖墓,而根據魚鱗圖冊所記僉業,則著存觀為金姓所有,不辨自明。《著存文卷集》中還收錄有萬曆十一年三月金氏生員向徽州府提出的稟文,逐條列舉出公、私憑據,以證明著存觀為金氏所有:

陳氏在手無一文憑。本家公籍可據者:有府志載「著存觀系金桐岡為父宋進士革墓前建」,程純祖記,一也;縣志又載「程存祖著存觀記」,源流甚詳,二也;先年陳氏放火燒觀,告府重建,執照現存,三也;萬曆五年(1577)陳氏打毀神主,告道批府,供內首稱「著存觀系金舍孫祖建」,四也。私籍可據者:本家刻過家譜,一也;本觀祖傳底籍,二也;儒先名筆,如蔡紫雲〈重修觀記〉,曹弘齋、陳定宇〈墓銘〉,三也。先年道士合同,近年逆道呂尚弘等親筆規約,四也。[151]

    金氏的生員位將文憑證據分為兩類:一為公籍,包括府縣志、府照、訴訟供狀;二為私籍,包括家譜、底籍、銘文、合同、規約等。正是因為己方公私文憑齊全,而對手「無一文憑」,所以金氏主張權利時理直氣壯。又《楊干院歸結始末》中,有這樣一段內容:

嘉靖七年二月……(羅顯)屈奏行巡按察院,轉行寧國府郭推官審理,提吊人卷、古今郡志、家譜等項文書,並拘鄉老人等查審……[152]

    寧國府郭推官在審理此案時,除了提審當事人外,還吊查原審案卷、古今郡志、家譜等公私文憑。在這裡,郡志、家譜與原審案卷一樣都看成是文書,這裡的「文書」一詞具有「書證」含意。

    即使是私文獻、私文書,如族譜、宗族合同等,編修者似乎也願意得到官方的認可,從而具有公的性質。例如,前文提到清乾隆年間編修的《歙淳方氏柳山真應廟會宗統譜》開篇之「弁首」刊印了〈憲給印牒〉,這是根據方氏族人的呈請,由徽州府知府發給方氏「合准印鈐其書」的牒文。同時對於刊印的六十部族譜,「每譜一部,賞印一顆」。在牒文中還提到了方氏一族在明朝成化四年(1468)、正德八年(1513)兩次編修族譜時,曾分別向徽州府和南京戶部呈請鈐印。這種得到官方批准,並印有官印的私文獻實際上已經具有公籍的性質。又如明朝萬曆三十七年,柳山方氏各支派訂立了〈十派合同〉,輪流管理祭祀與祀田,這本來是宗族內部的合意行為,但方氏族人卻向歙縣知縣申請鈐印,宗族的私文書也具有公文書的性質。

    明朝萬曆三十六年,歙縣、淳安縣柳山方氏十派商議訂立合同,管理收租、祭祀等項事務。同時將與祖產有關的「一切契書文簿等項開單貯匣」,交由住居附近的蘇村派、磻溪派收藏。這些契書文簿包括:

單開洪武四年部給御旨民由戶帖一張,永樂迄嘉靖赤契三十張,嘉靖、隆慶糧長勘合官印合同三張,嘉靖二十六年(1547)僧明皎賠鐘、神像伏約一張,萬曆壬午(1582)新丈方興僉業,廟產公正僉票八個、單票六張,萬曆十三年(1585)招真珙守廟攬約一張,萬曆壬辰(1592)審圖由票二個,萬曆年間輸差官票,萬曆二十五年(1597)夥佃拆祠縣狀一張,萬曆三十年(1602)止奏告歷年抄招執照。[153]

    「部給御旨民由戶帖」是刊印了御旨的戶帖[154]。赤契為土地買賣赤契。糧長勘合為納糧憑證。伏約是甘心伏罪的字據。簽業票就是簽業歸戶票,也就是產權證明書。守廟攬約是承攬廟產的文約。審圖由票是審定戶由的票證。輸差官票則是納差的票證。縣狀可能是到縣裡告狀的狀式。抄招執照則是訴訟案卷的抄件及官府發給的帖文執照,也就現存明代徽州訴訟文書的主要存在形式——抄招帖文。在真應廟之爭結束後,宗族將這些文書作為重要證據,立約貯匣,指定支下某派收藏。

    除了保留各種文書證據外,對於一些與宗族利害攸關的重大訴訟案件,宗族方面不僅抄招案卷,甚至還刊刻成書,以保久遠。《楊干院歸結始末》、《著存文卷集》等就是刊刻的訴訟文書集。一些族譜或家族記事中也多收錄了有相關的公私文書,寫有訴訟經過一類〈紀事〉。例如《茗洲吳氏家記》中的〈社會記〉、〈雜記〉,《歙淳方氏柳山真應廟會宗統譜》中的〈真應廟紀事〉等。這與刊刻的訴訟文書集有同樣的意義。

    由此可見,明清時代徽州人重視保存文書、族譜、碑銘等公私文憑,與這些文憑可以成為訴訟的證據有著密切的關係。

結語

    宋元時代,人們對於墓地、祠廟等宗族公產,或者以「擬制戶名」登記,或者由族人分戶登記,或者以寺院名義登記。當時的宗族墓產管理存在著多樣化的情況。

    明朝建立前後,為了核實田土,展開了全國性的土地清丈,大造黃冊,全面清厘宋元以來的土地產權關係。洪武十四年大造黃冊時,全面禁止以擬制戶名登記墓產,造成了墓產登記與管理的細分化。到了洪武二十四年,頒布〈寺觀歸併令〉,一部分墓祠型寺觀被歸併革除,寺觀田地成為官田,而存留的寺觀田產則由寺觀經理僉業。結果「寺因墳而建,墳因寺以廢」,這與宋元時代依墓祠立寺觀者的想法大相徑庭。不過,明初百餘年間,徽州宗族的同族統合意識還不強烈,對於祖先墳墓也疏於祭掃,圍繞墓地、祠廟的訴訟紛爭並不多見。

    從十五世紀中葉開始,特別是與十六世紀國家的禮制改革相適應,以始祖祭祀為核心的新宗族運動蓬勃開展起來。這些新興的宗族運動推動者們發現,明初的土地登記方式,很可能使宗族喪失對於墓地、墓田、墓祠(寺觀)的控制權。為了重新確認或爭奪祖先墓地,徽州同族各支派通過各種方式聯合起來,通過訴訟等方式來重新確認這些宗族公產的所有權。到了萬曆十年前後,土地清丈再次展開,各方勢力進行激烈的博弈,都期望在土地登記過程中爭得更多的利益,所以徽州的訴訟紛爭在萬曆十年前後達到最高潮。現存的徽州各種訴訟文書中所反映出的訴訟紛爭內容、頻率就與這一時代背景息息相關。因此,雖然圍繞著有限資源而發生的激烈競爭是徽州宗族統合強化的重要原因,但反過來說,也正是宗族統合的強化使得紛爭日益擴大。

    經過明代中後期圍繞著宗族墓地、祠廟所發生的一系列訴訟紛爭,宗族開始採取設立擬制戶名(眾戶)、建立宗祠等新的族產管理方式,以適應明初以來國家的土地登記政策及明代中後期的賦役改革,從而確保墓產等族產之久遠。同時,人們也意識各種與土地、人戶有關的土地文書、賦役冊籍以及訴訟文書在確認產權時具有重要的意義,開始整理、抄錄、收藏這些資料。我們今天能夠看到大量的明代徽州文書,在很大程度上與宗族的訴訟紛爭有著的密切的關係。

    由此可以看出,明代徽州宗族的發展與民眾觀念的變化、國家的政策的調整息息相關。在徽州宗族的發展過程中,國家始終扮演著一個重要的角色。無論是墓地爭訟,還是保存各種公私文書,其目的都是為了尋求國家對於宗族統合行為的確認,所謂明代徽州的「健訟」,實際上就是宗族尋求國家認同的過程。

Civil Litigation surrounding Grave Plots and Ancestral Temples of Huizhou Lineages during the Ming period

A, Feng

Professor, Institute of History,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During the mid- and late Ming period, a series of civil litigation cases surrounding the grave plots, ancestral temples, and assets related to the funding of graves and sacrifices occurred in the Huizhou region. A considerable body of materials related to such cases has been preserved in Ming-period litigation documents and family genealogies from Huizhou. As the content, number, and chronological differences of such materials to a large extent reflects changes in the Huizhou lineages of the Ming, these documents constitute a critical historical source. This essay begins with an examination of the content and distinguishing characteristics of Huizhou lineage litigation battles during the Ming. It then reviews the litigation surrounding the grave plots and ancestral temples of the Wu family of Mingzhou, the Luo family of Chengkan, the Fang family of Liushan, and the Jin family of Dangxi as a case study to explore the place of civil litigation in the resolution of lineage conflict. Finally, it shows that the occurrence of these civil litigation battles was closely tied to the changes in people’s conceptions of sacrifices and adjustments in the state’s policies.  Huizhou’s reputed “fondness for litigation” was in fact the process through which lineages sought state recognition.

 

Keywords: Ming period, Huizhou Lineages, Grave Plots, Ancestral Temples, Civil Litigation

原载《明代研究》第十六期,台北,20116月,頁1-46



[1] 清水盛光,《支那家族の構造》(東京:岩波書店,1942);仁井田陞,《支那身分法史》(東京:東方文化學院,1942);仁井田陞,《中国の農村家族》(東京: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1952)

[2] Maurice Freedman, Lineage organization in southeastern China (London: Athlone Press, 1958)。中譯,劉曉春譯,王銘銘校,《中國東南的宗族組織》(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3] Patricia Ebrey, “The Early Stag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Descent Group Organization”, Patricia Ebrey and James Watson, Kinship organization in late imperial China, 1000-1940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6).

[4] Robert Hymes, Statesmen and Gentlemen: The Elite of Fu-Chou, Chiang-His, in Northern and Southern Sung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6).

[5] 上田信地域と宗族--浙江省山間部〉,《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 94(1984),頁115-160中譯王莉莉譯,地域與宗族——浙江省山區,劉俊文主編《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史宋元明清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頁572-611

[6] 井上徹,《中國の宗族と國家の禮制:宗法主義の視點からの分析》(東京:研文出版,2000)中譯本,錢杭譯,錢聖音校,《中國的宗族與國家禮制從宗法主義角度所作的分析》(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8)

[7] 常建華,《明代宗族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8] David Faure, The Structure of Chinese Rural Society : Lineage and Village in the Eastern New Territories (Hong Kong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Emperor and Ancestor: State and Lineage in South China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中譯,卜永堅譯,《皇帝和祖宗:華南的國家與宗族》(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9)

[9] 鄭振滿,《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長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

[10] Michael Szonyi, Practicing Kinship: Lineage and Descent in Late Imperial China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p. 204-207.

[11]葉顯恩,《明清徽州農村社會與佃僕制》(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

[12]Harriet Zurndorfer, “The Hsin-an ta-tsu chilh (新安大族志) and the Development: A Case Study of the Fan Lineage, Hsin-ning Hsien(休寧縣), Hui-chou(徽州) 800-1500.”  T'oung Pao, Vol. 67, BRILL, 1981; “Local Lineages and Local Development: A Case Study of the Fan Lineage, Hsiu-ning Hsien, Hui-chou 800-1500.” T'oung Pao, Vol. 70, BRILL, 1984 Keith Hazelton, “Patriline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Localized Lineages: The Wu of Hsiu-ning City(休寧吳氏), Hui-chou, to 1528.” Patricia Ebrey and James Watson, Kinship organization in late imperial China, 1000-1940,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6).

[13]鈴木博之,〈明代徽州府の族産と戸名〉,《東洋學報》,71:12(東京,1989),頁1-29鈴木博之所說的「總戶」實際上是擬制的黃冊戶名,與明初里長(甲首)戶名長期因循不變所形成的與眾多「子戶」相對應的「總戶」(亦有「老戶」、「戶族」的稱謂)不是同樣的概念。關於「擬制戶名」的含義,參照後文。

[14]周紹泉,〈明清徽州祁門善和程氏仁山門族產研究〉,《譜牒學研究》,第2(北京:文化藝術出版社,1991),頁1-35

[15]趙華富,《徽州宗族研究》(合肥:安徽大學出版社,2004)

[16]陳柯雲,〈明清徽州宗族對鄉村統治的加強〉,《中國史研究》,1995:3(北京),頁47-55;陳柯雲,〈明清徽州族產的發展〉,《安徽大學學報(哲社版)》,1996:2(合肥),頁55-61

[17]朴元熇,〈從柳山方氏看明代徽州宗族組織的擴大〉,《東洋史學研究》,55(首爾,1996),頁89-111。中文載《歷史研究》,1997:1(北京),頁33-45;朴元熇,〈明清時代徽州真應廟之統宗祠轉化與宗族組織——以歙縣柳山方氏為中心〉,《東洋史學研究》,60(首爾,1997),頁53-73。中文載《中國史研究》,1998:3,頁105-115;以上兩文均收入朴元熇,《明清徽州宗族史研究——歙縣方氏的個案研究》(首爾:知識產權社,2002)中文修訂版,(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

[18]中島樂章,〈明代徽州の一宗族をめぐる紛争と同族統合〉,《社會經濟史學》,62:4(東京,1996),頁457-485569中文載《江淮論壇》,2000:2(合肥),頁102-1092002:3,頁105-111中島樂章,《明代郷村の紛爭と秩序:徽州文書を史料として》(東京:汲古書院,2002)中譯,郭萬平、高飛譯,《明代鄉村的糾紛與秩序以徽州文書為中心》(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10)

[19]常建華,〈明代宗族祠廟祭祖的發展以明代地方志資料和徽州地區為中心〉,《中國社會歷史評論》,第二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00),頁13-24;常建華,〈宋元時期徽州建祠祭祖的形式及其變化〉,《徽學》,2000年卷(合肥:安徽大學出版社,2001),頁38-51。常建華,《明代宗族研究》,頁95

[20]洪性鳩,〈明末淸初の徽州における宗族と徭役分擔公議—祁門県五都桃源洪氏を中心に―〉,《東洋史研究》第61卷第4號,20033月,頁585-619

[21]林濟,〈「專祠」與宗祠明中期前後徽州宗祠的發展〉,《中國社會歷史評論》,第十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頁31-56

[22]朱開宇,《科舉社會、地域秩序與宗族發展宋明間的徽州(1100-1644)(收入國立臺灣大學文史叢刊124,臺北:臺灣大學出版委員會出版,2004),頁385

[23]章毅,〈理學社會化與元代徽州宗族觀念的興起〉,《中國社會歷史評論》,第九卷(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頁103-123

[24] 陈瑞《元代徽州的宗族建设》,《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25]劉道勝,《明清徽州宗族文書研究》(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8)

[26]關於好訟之風,參照夫馬進,〈明清時代の訟師と訴訟制度〉,收入梅原郁編,《中国近世の法制と社会》(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93),頁443-488;山本英史,〈健訟の認識と実態——清初の江西吉安府の場合〉,收入大島立子編,《宋——清代の法と地域社会》(東京:東洋文庫,2006),頁170-212

[27]關於所謂的徽州健訟之風,參卞利,〈明中葉以來徽州爭訟和民俗健訟問題探論〉,《明史研究》,3(合肥:黃山書社,1993),頁75-84;卞利,《明清徽州社會研究》(合肥:安徽大學出版社,2004);韓秀桃,《明清徽州的民間糾紛及其解決》(合肥:安徽大學出版社,2004);朱開宇,《科舉社會、地域秩序與宗族發展宋明間的徽州(1100-1644)》,第五章,頁181-248

[28]〔萬曆〕《休寧縣志》(東洋文庫),卷一,〈輿地志•風俗〉,頁55b

[29][明]傅岩,《歙紀》(陳春秀點校,合肥:黃山書社,2007),卷五,〈紀政•事蹟〉,頁53

[30][明]程敏政《篁墩文集》,卷二十七,〈贈推府李君之任徽州序〉,《四庫全書》(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第1252冊,頁479。又同書卷三十五〈奉送張公之任徽州府序〉(614)也有相近之文字。徽州的地方志書也多有這方面的記載,〔萬曆〕《祁門志》(安徽省圖書館藏),四卷,〈人事志•風俗〉,頁1b,云:「民訟多山木、墳塋、嗣繼,尚氣好勝,事起渺怒,訟乃蔓延。」

[31]從嚴格意義來說,這些稿本、刊本只是訴訟文書集,並非訴訟文書。關於徽州訴訟文書的來源、分類,參阿風,〈明清徽州訴訟文書の分類〉,收入東京外國語大學,《史資料ハブ:地域文化研究》,第七卷(東京,2006),頁115-145中文載《徽學》,第五卷(安徽大學出版社,2008),頁252-280;阿風,〈明清時代徽州訴訟文書的收集、整理與出版研究〉,收入米蓋拉、朱萬曙主編,《徽州:書業與地域文化》(《法國漢學》,第13輯,北京:中華書局,2010) ,頁430-465

[32]這些文書分見於《(民國)余川越國汪氏族譜》、《(同治)新安汪氏家乘》等。參鄭小春,〈汪氏祠墓糾紛所見明清徽州宗族統治的強化》,《安徽大學學報(哲社版)》,2007:4,頁108-113

[33]〈宣德八年祁門李阿謝供狀〉,原件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號:明檔2-16;〈宣德十年謝能靜供狀〉,原件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號:明檔2-5

[34]〈成化四年二月祁門康世英等清業息訟合文〉,原件藏歷史所,藏契號:115090402001

[35]〈祁門縣十西都謝玉澄、謝道忠等互爭山林事文卷抄白〉,《中國明朝檔案總彙》(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第一冊,頁38-52

[36]關於明代各時期徽州的鄉村紛爭的內容,參中島樂章,《明代郷村の紛爭と秩序:徽州文書を史料として》。

[37]中島樂章最早整理了《茗洲吳氏氏家記•社會記》中所記錄的訴訟紛爭,整理出32起紛爭事例(中島樂章,〈明代徽州の一宗族をめぐる紛争と同族統合〉)朱開宇又進行了重新整理,補充了一件紛爭事例(朱開宇,《科舉社會、地域秩序與宗族發展宋明間的徽州,1100-1644》,頁282-284)。本表格參照了中島樂章與朱開宇二人的研究成果。

[38]參中島樂章,〈明代徽州の一宗族をめぐる紛争と同族統合〉。

[39][明]吳正綏撰,《歙西溪南吳氏先塋志》(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藏),崇禎八年序、康熙二十八年重修、道光續修。

[40]牧野巽最先利用《茗洲吳氏家記·社會記研究明代同族的社祭,牧野巽,〈明代における同族の社祭記録の一例休寧茗洲吳氏家記社会記について〉,《東方学报》,第十一册之一(京都,1940)中譯,劉淼譯,傅衣淩校,〈明代同族的社祭記錄之一例——關於《休寧茗洲吳氏家記·社會記》〉,載《徽州社會經濟史研究譯文集》(合肥:黃山書社,1988),頁125-140中島樂章曾利用這些資料,介紹了吳氏與朱氏的訴訟紛爭,分析了明代的訴訟程序以及徽州的宗族紛爭與同族統合(中島樂章,〈明代徽州の一宗族をめぐる紛争と同族統合〉)朱開宇也討論了茗洲吳氏的訴訟紛爭(朱開宇,《科舉社會、地域秩序與宗族發展宋明間的徽州,1100-1644)。本節內容主要參照了中島樂章與朱開宇的研究。

[41]中島樂章,〈從《茗洲吳氏家記》看明代訴訟處理程序〉,周紹泉、趙華富主編,95國徽學學術討論會論文集》(合肥:安徽大學出版社,1997)175-183

[42] 〔弘治〕《徽州府志》(《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21-22,上海:上海古籍書店,據上海古籍書店影印浙江寧波天一閣藏明弘治十五年[1502]刻本重印,1982),卷六,〈選舉•科第•宋•嘉定十三年劉渭榜〉,頁14b

[43]《茗洲吳氏家記》,卷十二,〈雜記•輔公荊山墓域記事,狀告為地豪發掘禦葬官墳打毀翁仲石獸碑記欺法民冤事(吳氏告狀)〉。

[44]《茗洲吳氏家記》,卷十二,〈雜記•龍江諸族合濟約、竹溪逸人記〉。

[45]《茗洲吳氏家記》,卷十二,〈雜記•輔公荊山墓域記事,狀訴被慣騙豪惡結構駕捏虛詞誣害良善事(朱氏訴狀)〉。

[46]《茗洲吳氏家記》,卷十二,〈雜記•輔公荊山墓域記事〉、〈為地豪違法毀歿禦葬官墳謀奪風水生死含冤事〉、〈為地豪違法毀沒官墳謀奪風水枉斷屈情(吳氏向徽州府的告狀)〉。

[47]《茗洲吳氏家記》,卷十二,〈雜記•輔公荊山墓域記事〉,〈徽州府帖文〉、〈三十都民吳付儀供狀〉、〈排年陳義〉、〈汪克遜等執結〉、〈知識羅師祥等供狀〉。

[48]《茗洲吳氏家記》,卷十二,雜記,輔公荊山墓域記事,龍江諸族合劑約。

[49]《茗洲吳氏家記》,卷七,〈祠述記•告族立祠書〉。

[50]《茗洲吳氏家記》,卷七,〈祠述記•合同草謄〉。

[51]《茗洲吳氏家記》,卷七,〈祠述記•宗祠規記〉。

[52]筆者曾以歙縣羅氏楊干院訴訟紛爭為例,分析了明代徽州宗族與宗教發展的關係。參阿風,〈從《楊干院歸結始末》看明代徽州佛教與宗族之關係〉,《徽學》,2000年卷(合肥:安徽大學出版社,2001),頁116-126

[53]該書收錄了〔宋〕程元鳳〈羅氏新建楊干院碑記〉,所以歷史所題名為《楊干院歸結始末》,但正文中羅氏的狀文及法椿的狀招,皆稱楊干寺,本文統稱為「楊干寺」。按照黃敏枝的看法,宋代「墳寺除由朝廷敕賜給王公大臣外,一般士庶也可以自由設置,不過,只能稱庵、院,而不稱寺,以示區別」(參黃敏枝,《宋代佛教社會經濟史論集》,臺北:學生書局,1989,頁243)。而楊干寺建立之初,恐非朝廷賜建,故當時稱「院」而不稱「寺」。另外,明初洪武年間,徽州府績溪縣的一些寺院出現改「院」為「寺」的情況。參〔弘治〕《徽州府志》,卷十,〈寺觀〉,69ab

[54][明]羅汝聲纂修,《羅氏(文昌公)宗譜》(正德二年修),編譜凡例。

[55]《宋史》(北京:中華書局,1977),卷三百八十,〈列傳第一百三十〉,羅汝楫,33冊,11723-11724

[56][宋]程述祖〈程公元鳳家傳〉:「(程元鳳)女一人,適奉議郎通判隆興軍府事兼管內勸農營田事羅鼐。」[明]程敏政撰,《新安文獻志》卷七十五,《四庫全書》,第1376冊,頁261

[57]楊干禪院,在寧泰鄉仁佑里,至道元年建。見[宋]趙不悔修、羅願纂,《新安志》(《宋元方志叢刊》北京:中華書局,據宋淳熙二年[1175]修,清嘉慶十七年[1812]刻本影印),卷三,〈寺〉,21a

[58]方岳(1199-1262),字巨山,號秋崖,徽州祁門縣人,宋紹定五年(1232)進士,有《秋崖小稿》行於世。參照[元]洪焱祖(杏庭),〈方吏部()傳〉,收入程敏政輯撰,《新安文獻志》,卷七十九,頁313-315

[59]方回(1227-1305),字萬里,別號虛谷,徽州歙縣人,宋景定三年(1262)進士,咸淳八年(1272)知嚴州(咸淳十年嚴州升格為建德府,知建德府),宋亡降元,為建德路總管。編有唐宋詩集,《瀛奎律髓》。參照[元]洪焱祖,〈方總管()傳〉,收入程敏政,《新安文獻志》,卷九十五上,頁586-587

[60]《楊干院歸結始末•羅氏新建楊干院碑記》。

[61]洪武年間土地清丈始於洪武元年,耗時二十年,歷經多次經理,大規模的土地丈量就有兩次(洪武元年至五年,洪武十五年至二十年)。到洪武二十年(1387),在全國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核實與魚鱗圖冊的攢造。因此,這裡提到的洪武二十四年丈量,應該是洪武二十四年寺觀歸併(關於寺觀歸併,參照後文)後的一次補丈行為。關於洪武清丈,參欒成顯,〈洪武丈量考論〉,《明史研究論叢》,第六輯(合肥:黃山書社,2004),頁352-377

[62]〔嘉靖〕《徽州府志》(臺北:成文出版社1985據明嘉靖四十五年[1566]刊本影印),卷之四,〈郡縣職官〉,頁43a:「法春,歙人,嘉靖二年任」。《楊干院歸結始末》中原記:「正德八年,各寺舉保法椿,遵例納銀任本府都綱,」恐有誤。正德中期的都綱為法春之師佛海,後又有景祥。

[63]〔嘉靖〕《徽州府志》,卷之四,〈郡縣職官志〉,頁17a

[64]〔嘉靖〕《徽州府志》,卷五,〈縣職官志•歙縣〉,頁3a:「高琦,山東武城人,由進士,嘉靖五年任。」又〔萬曆〕《歙志》(日本東京尊經閣文庫藏本),〈傳卷一•外傳〉,令宰十九:「國朝高琦,性剛愎,每以微罪杖人,不服則乘怒加杖,遂令立斃。且複黷貨無厭,尋以貪酷敗。」

[65]劉乾亨,〔嘉靖〕《徽州府志》,卷之三,〈監司職官志〉,15a寫作「劉謙亨」,「河南洛陽縣人,由進士,嘉靖八年任」。

[66] “郭鳳儀,字道符,祥符人。進士,負文學,有清譽,用法明允,恬退自怡,艱去。”嘉慶《寧國府志》(清嘉慶二十年[1815]刻,據民國八年[1919]縣翟氏寧郡清華齋影印本影印,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8)卷三,職官表,職官中,嘉靖六年,頁10b

[67]按照〔嘉靖〕《徽州府志》,卷之三,〈監司職官15ab所載,從嘉靖十年至十五年,巡按御史先後為傅烱(嘉靖十年任)、虞守愚(嘉靖十三年任)、宋茂熙(嘉靖十四年任)、詹寛(福建人,由進士,嘉靖十五年任)。而《楊干院歸結始末》提到「嘉靖十二年十二月內申呈,蒙巡按老爹詹批」這樣的字樣,可知嘉靖十二年十二月,詹寬為巡按御史。按照〔乾隆〕《太平府志》(乾隆二十三年[1758]刊,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8)卷十七,〈職官三•巡按御史〉,頁33ab所載,從嘉靖十年至十五年,巡按御史先後為傅烱(嘉靖十年任)、詹寬(嘉靖十一年任)、虞守愚(嘉靖十二年任)、宋茂熙(嘉靖十四年任)。太平府與徽州府同屬南直,故可推測嘉靖《徽州府志》的記述恐有誤。

[68]「宋茂熙,福建莆田人,由進士,嘉靖十四年任」。〔嘉靖〕《徽州府志》,卷三,〈監司職官〉,頁15b

[69]《楊干院歸結始末》,頁20a-20b

[70]《新安志》,卷三,〈僧寺〉,20a

[71]〔弘治〕《徽州府志》,卷十,〈寺觀〉,頁52b

[72]〔嘉靖〕《徽州府志》,卷二十二,〈寺觀〉,頁1b

[73]〔民國〕《歙縣志》(《中華方志叢書•華中地方》,第246號,臺北:成文出版社,據民國26[1937]鉛印本影印),卷二,〈營建志〉、〈寺觀〉,頁4a

[74]《楊干院歸結始末•引》。

[75]關於真應廟之爭的詳細情況,參朴元熇,〈從柳山方氏看明代徽州宗族組織的擴大〉;朴元熇,〈明清時代徽州真應廟之統宗祠轉化與宗族組織以歙縣柳山方氏為中心〉。

[76] 淳熙《新安志》將方儲列為新安“仙釋”第一,述其神跡。參照《新安志》卷八,仙釋方儲,頁23b-24a

[77]淳安縣方儲墓地另外有方儲廟,為墓祠。參朴元熇,《明清徽州宗族史研究歙縣方氏的個案研究》,頁57

[78] 南宋羅願編纂的《新安志》就是將“真應廟”列入“祠廟”類。參照〔淳熙〕《新安志》卷三,〈歙縣•祠廟〉。15a

[79]「簽」同「僉」,是僉業的意思。明代中後期的文書中一般均稱「僉業」。不過,《歙淳方氏柳山真應廟會宗統譜》中為「簽」字,依原書照錄。關於僉業,參欒成顯,〈明清徽州土地僉業考釋〉,《中國史研究》,2010:4,頁5-26

[80]《歙淳方氏柳山真應廟會宗統譜》,卷十八,〈產〉,頁50a

[81]高橋芳郎最早對該書做過介紹(高橋芳郎,〈明代徽州府休寧県の一爭訟:《著存文巻集》の紹介〉,《北海道大學文學部紀要》,46:2,通卷第九十二號,1997,頁1-36),該文後收入該氏,《宋代中國の法制と社會》(東京:汲古書院,2002)一書中。以下所引高橋芳郎文章頁碼均依照2002年出版的著作為準。

[82]對於原書中沒有題名的文書,高橋芳郎根據內容進行題名,並編列序號。本文所引文書均依照高橋芳郎的題名與序號。

[83]十一都與二十七都相鄰,同屬里仁東鄉。參〔弘治〕《徽州府志》,卷一,〈地理一•廂隅鄉都〉,頁52b

[84]關於金革,參照:〔弘治〕《徽州府志》卷六,〈選舉•科第•宋•咸淳四年陳文龍榜〉,頁19a〔弘治〕《徽州府志》卷八,〈人物二•宦業〉,頁32a

[85]〔明〕金瑤,《璫溪金氏族譜》,卷十三,蔡玄〈新修九龍潭著存觀記〉。

[86]《著存文卷集》,文書13,休寧縣詳文。高橋芳郎,《宋代中國の法制と社會》,頁354

[87][明]金瑤,《璫溪金氏族譜》,卷十三,蔡玄〈新修九龍潭著存觀記〉。

[88]《著存文卷集》,文書13,休寧縣詳文。高橋芳郎,《宋代中國の法制と社會》,頁354

[89]《著存文卷集》,文書40,刑南科供稿。高橋芳郎,《宋代中國の法制と社會》,頁362

[90]參高橋芳郎,《宋代中國の法制と社會》,頁348

[91]《元史》(北京:中華書局,1976),卷一百八十九,〈列傳第七十六•儒學一•陳櫟〉,第14冊,頁4321

[92]《璫溪金氏族譜》,卷之十三1a「陳定宇《送赫翁學正北上序》」對陳定宇有如下說明:「(陳定宇)櫟,字壽翁……嘗主予家西塾十餘年。」

[93][元]陳櫟,《定宇集》,卷九,〈桐岡金先生墓誌銘〉,《四庫全書》,第1205冊,頁287-289

[94]關於萬曆九年休寧的土地清丈,參欒成顯,《明代黃冊研究》(增訂本,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頁143-148

[95]《著存文卷集》,文書13,休寧縣詳文。參高橋芳郎,《宋代中國の法制と社會》,頁355

[96]「徐廷龍,舉人,福建莆田人,萬曆十一年任」。康熙〕《徽州府志》(《中國方志叢書•華中地方》,第237號,臺北:成文出版社,據〔清〕丁廷楗修;趙吉士纂康熙三十八年刊本影印),卷之四,〈郡職官•同知〉,頁60b

[97]「高時,字師孔,山東濟陽人,進士,萬曆九年任。」〔康熙〕《徽州府志》,卷之四,〈郡職官•知府〉,頁59a

[98]《著存文卷集》,文書40,〈刑南科供稿〉。參高橋芳郎,《宋代中國の法制と社會》,頁361-363

[99]參高橋芳郎,《宋代中國の法制と社會》,頁369

[100]唐玄宗開元二十年四月二十四日敕曰:「寒食上墓、禮經無文。近代相傳,浸以成俗。士庶既不合廟享,何以用展孝思。宜許上墓,用拜掃禮……仍編入禮典,永為常式。」出自《唐會要》(北京:中華書局,1998),頁439。又《舊唐書》(北京:中華書局,1975),卷八,〈本紀第八·玄宗上〉,頁198:「(開元二十年)五月癸卯,寒食上墓,宜編入五禮,永為恒式。」

[101]關於傳統中國墓祭的變化,參常建華,《中華文化通志•宗族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頁108-138;常建華,〈明代墓祠祭祖述論〉,《天津師範大學學報》,2003年第4期,頁37-42

[102]關於宋元時代墳寺的發展,參竺沙雅章〈宋代墳寺考〉,《東洋學報》,61:12197912月,頁35-66;竺沙雅章,《中國仏教社會史研究》(京都:同朋舍,1982)所收;黃敏枝,《宋代佛教社會經濟史論集》(臺北:學生書局,1989);常建華,《中華文化通志•宗族志》,頁139-152;何淑宜,《香火:江南士人與元明時期祭祖傳統的建構》,頁29-70劉淑芬,〈唐、宋時期的功德寺——以懺悔儀式為中心的討論〉,《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82:2(2011),頁261-323

[103]元代學者吳澄也有同樣的看法。吳澄在為臨川饒氏所記祠記中提到,臨川饒氏「即祭於墓,而又立祠於僧舍」,於禮不合,不過,「時世非古,人家守墳墓之子孫,或遊宦、或遷徙,不能不去其鄉矣。縱使不去,而家業或不如前,則歲時展墓之禮,豈無廢墜之時哉!深思遠慮者,謂人家之盛,終不敵僧寺之久。於是托之僧寺,以冀其永存」出處:吳澄,《吳文正集》,卷四十六,〈臨川饒氏先祠記〉,《四庫全書》,第1197冊,頁484。關於吳澄對於墳寺的看法,參照黃敏枝,《宋代佛教社會經濟史論集》,頁245-246

[104]常建華,《明代宗族研究》,頁50-55

[105]《著存文卷集》,本家稟府未入卷手本、道士底籍。高橋芳郎,《宋代中國の法制と社會》,頁347

[106] 成化十五年十一月癸卯,“升湖廣右布政使何喬新、河南右布政使程泰俱為本司左布政使”。參《明憲宗實錄》(臺北:中央硏究院歷史語言硏究所輯1962-1968)卷之一百九十七3469

[107][明]程昌始纂、程鈁重纂,《竇山公家議》(周紹泉、趙亞光,《〈竇山公家議〉校注》,合肥:黃山書社會,1993),卷三,〈祠祀議〉,頁20。[明]程敏政,《篁墩文集》,卷十四,〈祁門善和程氏重修報慈庵祠宇記〉,《四庫全書》,第1252冊,246-247

[108][明]程敏政,《篁墩文集》,卷十三,〈宋丞相程文清公墓祠記〉,《四庫全書》,第1252冊,頁222-223

[109]《茗洲吳氏家記》,卷十二,〈雜記•輔公荊山墓域記事〉、〈知識羅師祥等供狀〉。

[110]《楊干院歸結始末》,頁7b-8a

[111]關於明清以來新宗族運動的發動過程。參清水盛光,《支那家族の構造》;井上徹,《中國の宗族と國家の禮制宗法主義の視點からの分析》。

[112]Robert Hymes, Statesmen and Gentlemen: The Elite of Fu-Chou, Chiang-His, in Northern and Southern Sung, p 5, 81.

[113]中島章,〈元朝統治と宗族形成東南山間部の墳墓問題をめぐって〉,收入井上徹、遠藤隆俊編,《宋──明宗族の研究》(東京:汲古書院,2005),頁315-350

[114]常建華,《中華文化通志•宗族志》,頁43-44;井上徹,《中國の宗族と國家の禮制宗法主義の視點からの分析》,頁125-126。中島樂章,《元朝統治と宗族形成東南山間部の墳墓問題をめぐって》。

[115]明初以來,國家不僅規定品官可祭四代祖先,庶民亦准祭四代祖先。關於明初祭禮制的規定,參常建華,《明代宗族研究》,頁4-11;何淑宜,《香火:江南士人與元明時期祭祖傳統的建構》,頁156-162

[116]常建華通過對地方誌等資料的研究,發現嘉靖十五年以前,徽州民間就已經有建祠祭祖的行為。參常建華,〈宋元時期徽州建祠祭祖的形式及其變化〉。

[117]對於明代宗族祠廟祭祖的發展,參井上徹《中國の宗族と國家の禮制宗法主義の視點からの分析》;常建華,《明代宗族研究》;何淑宜,《香火:江南士人與元明時期祭祖傳統的建構》。

[118]關於程朱理學家對於佛道的批評,參章毅,〈理學社會化與元代徽州宗族觀念的興起〉,頁103-123

[119][元]陳櫟,《定宇集》,卷七,〈答問〉,《四庫全書》,第1205冊,頁287-289

[120][元]陳櫟,《定宇集》,卷十五,〈本房先世事略〉,《四庫全書》,第1205冊,頁243。參章毅,〈理學社會化與元代徽州宗族觀念的興起〉,頁103-123

[121] 到了清初,僧道在徽州的影響更加式微。[康熙]《徽州府志》卷之一,〈風俗〉云:“歙休喪祭遵文公儀禮,不用釋氏”,方志的編者小字特別強調:“今凡談禪說法者,至徽全不足重輕”。

[122]《楊干院歸結始末》,頁21b

[123]《著存文卷集》,文書40,〈刑南科供稿〉。參高橋芳郎,《宋代中國の法制と社會》,頁362

[124](歙縣)潭渡黃氏族譜》(雍正九年[1731]刻本),卷五,〈祖墓·德庵府尹贍塋標掛約序〉,頁84a

[125][明],鄭民瞻編,萬曆五年序,鈔本。

[126]參鈴木博之,〈明代徽州府の族産と戸名〉;中島章,〈元朝統治と宗族形成東南山間部の墳墓問題をめぐって〉。

[127]例如,永樂三年(1405),西溪南吳氏因為族下子孫眾多,貧富不一,出現侵葬、易賣墳山塋地的情況,有吳子庸等同族三十三人立下合約,禁止侵葬易賣。到了永樂十三年(1415),又有祖墳被外姓侵損,有吳伯遠等同族十六人共立議約,決定將祖墳邊的吉穴鬮分給各枝子孫分別管業。墳山塋地不僅登記細分化,而且實際管理權也細分到各枝子孫。由此可见,明初以來,溪南吳氏對祖先墓地的管理日益鬆弛化。參《西溪南吳氏先塋志•始祖》。

[128]參陳高華,〈朱元璋的佛教政策〉,《明史研究》,第1(合肥:黃山書社,1991),頁110-118

[129]《明太祖文集》,卷十,〈釋道論〉,《四庫全書》,第1223冊,頁107

[130]參朱鴻,〈明太祖與僧道兼論太祖的宗教政策〉,《臺灣師大歷史學報》,18(臺北,1990) ,頁63-80

[131]《明太祖實錄》(臺北:中央硏究院歷史語言硏究所輯,1962-1968),卷之七十七,洪武五年十二月己亥,頁1415

[132]《大明律》規定:「凡寺觀庵院,除見在處所外,不許私自創建增置。違者杖一百,還俗。僧道,發邊遠充軍。尼僧女冠,入官為奴。若僧道不給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長,家長當罪。寺觀住持,及受業師私度者,與同罪,並還俗。」參黃彰健,《明代律例彙編》(臺北:中央硏究院歷史語言硏究所,1979),卷四,〈戶律•戶役•人戶以籍為定〉,頁456。中島樂章就認為《大明律》中的這條規定是明代徽州墳庵、墳寺減少的最主要原因。參中島樂章,《元朝統治と宗族形成東南山間部の墳墓問題をめぐって》。

[133]《正德大明會典》(東京:汲古書院,1989),卷九五,〈禮部五四•僧道〉,4b,頁346

[134]《金陵梵刹志》(據民國二十五年[1936]金山江天寺影印明萬曆三十五年[1607]南京僧錄司刻天啓增修本影印)二卷,〈欽錄集•洪武二十四年〉19ab《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地理類,第243冊,756

[135][明]程敏政,《篁墩文集》,卷十四,〈休寧縣方興寺重修記〉,《四庫全書》,第1252冊,頁252關於徽州佛寺、道觀歸併前後的情況,參川勝賢亮()〈明清時期徽州地方的宗族社會與宗族文化〉(周紹泉、趙華富主編《’98國際徽學學術討論會論文集》,合肥:安徽大學出版社,2000),頁413-439

[136]何淑宜就提到,〈歸併令〉的實施,衝擊了宋元以來流行的墳庵祭祖習慣,成為影響小型庵堂(尤其家族墳庵)續存的一個重要原因。參何淑宜,《香火:江南士人與元明時期祭祖傳統的建構》,頁152322

[137]《楊干院歸結始末》7b-8a

[138]參高橋芳郎,《宋代中國の法制と社會》,頁359360

[139]《大明令•刑令》,《皇明制書》(東京:古典研究會,1966-1967),卷一,頁53b

[140]《著存文卷集》,文書10,〈二十七都排年陳祿等告按狀〉。參高橋芳郎,《宋代中國の法制と社會》,頁350

[141]「蔡夢說,字君弼,龍岩州人,萬曆甲戌(萬曆二年,1574)進士,以中書擢御史,巡按江南」。〔清〕郝玉麟等監修,〔清〕謝道承等編纂,《福建通志》卷四十八,〈人物六•龍岩州〉,《四庫全書》,第529冊,頁650

[142]《著存文卷集》,文書14參高橋芳郎,《宋代中國の法制と社會》,頁358

[143]周紹泉研究了明代徽州地區土地買賣契約數量、內容等,認為徽州商人或致富購田,或籌措商業資金賣田,或商業活動失敗賣田,商人的興衰成明代弘治年間以後徽州土地交易活躍的重要原因。參周紹泉,〈試論明代徽州土地買賣的發展趨勢兼論徽商與徽州土地買賣的關係〉,《中國經濟史研究》,1990:4(北京),頁97-106

[144]參權仁溶,〈從祁門縣「謝氏紛爭」看明末徽州的土地丈量與里甲制〉,《歷史研究》,20001(北京),頁86-93

[145]鄭振滿認為這種户是一種「稅戶」。參鄭振滿,〈塋山、墓田與徽商宗族組織——《歙西溪南吳氏先塋志》管窺〉,《安徽史學》,1988:1,頁10-18準確地說,應該是擬制的「稅戶」。鈴木博之將其稱為「總戶」(鈴木博之,〈明代徽州府の族産と戸名〉),但「總戶」常常是指由於明初里長戶名長期因循不變所形成的與眾多「子戶」相對應的「總戶」(亦有「老戶」、「戶族」的稱謂),將這種擬制的稅戶稱為「總戶」容易造成混亂。關於「總戶(老戶、戶族)」的含義,參片山剛,〈清代広東省珠江デルタの図甲制について―税糧・戸籍・同族-〉,《東洋學報》,63: 34(1982),頁223-266;片山剛,〈清末広東省珠江デルタの図甲表とそれをめぐる諸問題:税糧・戸籍・同族〉,《史學雜誌》,91:4(1982),頁42-81;劉志偉,〈明清珠江三角洲地區里甲制中「戶」的演變〉,《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88:3(廣州),頁64-73;劉志偉,〈清代廣東地區圖甲制中的「總戶」與「子戶」〉,收入葉顯恩主編,《清代區域社會經濟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92) 上册,486-497;劉志偉,《在國家與社會之間——明清廣東地區里甲賦役制度與鄉村社會》(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頁191-215;鄭振滿,〈明清福建的里甲戶籍與家族組織〉,《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9:2,頁38-44;欒成顯,《明代黃冊制度》(增訂本,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2007),頁285-295376-404;陳支平《民間文書與明清賦役史研究》(合肥:黃冊書社,2004),頁3-41楊國安《明清兩湖地區基層組織與鄉村社會研究》(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頁84-98鈴木博之,〈明代徽州府の戸と里甲制〉,收入井上徹、遠藤隆俊編,《宋——明宗族の研究》,頁383-407;王紹欣,〈祖先記憶與明清戶族——以山西聞喜為個案的分析〉,《歷史人類學學刊》,8:1(香港,2010) ,頁5-32

[146]當然,設立擬制黃冊戶名,作為帶管戶而編入里甲體系,也有逃避里甲正役的目的。關於明代中後期殷實大戶設立「帶管戶」以逃避里甲正役的情況,參鶴見尚弘,〈明代の畸零戸について〉,《東洋學報》,47:3(1964),頁351-380中譯,鶴見尚弘著,姜鎮慶譯,〈明代的畸零戶〉,《中國明清社會經濟研究》(北京:學苑出版社,1989),頁1-25

[147] 濱島敦俊認為,明朝末年,向“畸零戶”簽充里役的情況比較普遍。参濱島敦俊均田均役の實施をめぐって,《東洋史研究》,33:3(1974),頁393-423中譯,欒成顯、南炳文譯,〈圍繞均田均役的實施〉,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六卷(北京:中華書局,1993),頁192-228。所以,“吳裒”戶被簽充里役,也可能是官府故意為之。

[148]關於「吳裒戶」,參鈴木博之,〈明代徽州府の族産と戸名〉,頁1-29

[149]參鄭振滿,〈塋山、墓田與徽商宗族組織——《歙西溪南吳氏先塋志》管窺〉。

[150]「眾戶」與祠堂的結合,逐漸發展成為氾濫清代至民國年間的徽州公堂族產管理形式,章有義稱之為「公堂地主」。關於公堂的性質,參章有義,《明清徽州土地關係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頁165326

[151]《著存文卷集》,文書26,〈本家斯文稟帖〉。高橋芳郎,《宋代中國の法制と社會》,頁360

[152]《楊干院歸結始末》,頁1b

[153]《歙淳方氏柳山真應廟會宗統譜》,卷之十八,〈紀事•南柳亭山真應廟紀事〉,頁32ab

[154]洪武三年,明太祖朱元璋「命戶部籍天下戶口,每戶給以戶帖」。參《明太祖實錄》,卷五八,洪武三年十一月辛亥,頁1143。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收藏有〈洪武四年徽州府祁門縣汪寄佛戶帖〉,收入《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石家莊:花山文藝出版社,1991),卷一,頁25,就刊印了明太祖頒行戶帖的御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