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馬樓吴簡隱核新占民簿整理與研究
——兼論孫吴户籍的基本體例
原刊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編《田餘慶先生九十華誕頌壽論文集》,北京:中華書局,2014年2月,此爲修訂本。
凌文超
走馬樓吴簡中有許多因日常行政需要而以“户籍”爲依據製作的不同種類的簿書,參照標題及結計簡,根據其不同的功能,可分爲徵賦、派役等“户籍簿”[1]。這類簿書比較全面地登録了鄉里吏民,對其家户人口有比較完整的記録,其形式整體上當接近於“户籍”,與隱核州軍吏簿、調徙作部工師簿等名籍只是選擇性地摘録特定身份者及其部分家户人口有着顯著的不同。然而,這類户籍簿終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户籍”。這一時期“户籍”的基本樣式如何?一直是困擾着學界的重要問題。
吴簡中未見標題簡記録爲户籍的簿書,在這種情况下,要明確吴簡中的户籍,最直接的方法是,對記録了“户籍”的文書簡及其所在的簿書進行復原、整理,并根據其指向的“户口簡”總結出户籍的基本體例。《竹簡〔肆〕》中,有不少文書簡記録着“諸郡生子授居比郡縣者及方遠客人(授居民)”應“占著(占上、録著)户籍”,如:
1.
2.
3.
4.
5.
6.
從簡3來看,此次文書行政要求“(録)著户籍,督條列人名年紀爲簿”,最後呈報的是“人名年紀簿”,與此相同的記録又見牘肆•4523①,户曹要求“條列鄉界方遠授居民占上户籍分别”,而鄉勸農掾經過隱核,呈報的是“謹列人名口食年紀右别爲簿”。鄉勸農掾所列“人名口食年紀簿”是應户曹“條列鄉界方遠授居民占上户籍”而作,“人名口食年紀簿”與“占上户籍”顯然存在密不可分的關係。
我們還注意到,這次隱核新占民的時間在“十二月”前後,并非案户比民的八月,即使“占上户籍”,可能也只是登記户口信息,而製作鄉里户籍恐怕還要等到來年的八月。换言之,十二月前後占上户籍條列户口人名年紀等信息是來年八月製作鄉里户籍的基礎性工作。因此,簡6會規定“依書録著户籍與衆民爲例録”,當即要求鄉勸農掾按照編户民户籍體例條列人名口食年紀簿。由此看來,鄉勸農掾“謹列人名口食年紀簿”是應“録著户籍”“占上户籍”的要求而作的,此“人名口食年紀簿”是製作“户籍”“户牒”的基礎。
近來披露了這樣一枚竹簡:“右一户,口食四人。本羅縣界民,以過嘉禾三年移來部界佃種,過年十二月廿一日占上户牒。”[12]該簡本爲户計簡,其性質應爲户籍類簡。從其注記的信息來看,該户嘉禾三年從羅縣遷移至臨湘侯國佃種,去年十二月廿一日“占上户牒”。這與新占民占著户籍性質一致。“占上户牒”是新入户籍的基礎性工作,在八月案比造籍之時,新入籍之吏民還會具體登記新占民的有關情况,其依據應當就是“占上户牒”時所製作的文書。據此,我們認爲,該新占民人名口食年紀諸簡即使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户籍簡,也應當是爲遠方來人上報家户人口、在當地落户定居而製作“户籍”“户牒”的基礎性工作,爲當時户籍簡的原初形態。這爲我們確認孫吴户籍的基本體例,提供了重要的依據。
與簡1-6這類占著户籍相關的文書簡和户口簡在《竹簡〔肆〕》發掘簡第5盆中聚集出現。發掘簡第5盆簡牘系Ⅰ區c分段第3小段(Ⅰc3),含8個成坨竹簡和一些零散竹簡。其中Ⅰc3③(揭剥圖肆·圖20)和Ⅰc3④(揭剥圖肆·圖21)中的竹簡基本上是這類簡[13],Ⅰc3④中還包裹着一件木牘文書肆•4523①•19[14],如圖:
這2坨簡牘連續編號,位置相鄰,内容相關,應是從同一簿書中離散的。揭剥圖肆·圖21上、下部分竹簡簡面相對,正中爲木牘,應是簡册的中心。而揭剥圖肆·圖20簡面全部朝下,應是簡册的外層部分。雖然簡牘上端大多殘缺,但其編痕的内側間距約7.5—8.0厘米,基本上符合編連爲簿書的條件。
《竹簡〔肆〕》雖然是首批公布的發掘吴簡,但是,由於“該卷所録簡牘位於堆積體的較上層,它既受過井壁塌垮的衝壓,亦受過施工挖掘的破壞”,“從嚴格意義上講,仍屬於擾亂後散落的部分”[15]。揭剥圖肆·圖20、21中的竹簡大多殘損,許多字迹磨滅漫漶,位置臨接的簡牘之間大都缺少直接關聯,表明這兩坨簡牘經受過擾動,簡與簡之間的編連已紊亂。在現有條件下,難以對該簿書進行嚴格意義上的復原。不過,這些竹簡的成坨遺存,編痕基本一致,内容相關,它們原來基本上從屬於同一簿書是没有多少疑問的。本文嘗試着利用考古學整理信息和簡牘遺存信息,對此“隱核新占民簿”進行整理與研究[16]。
這兩坨簡牘,根據簡文内容和格式,可分爲文書簡和户口簡。文書簡整體上相對較寛,約1.1—1.6厘米;而户口簡寛約0.8—1.6厘米,寛窄不一。從揭剥圖肆·圖20來看,内側簡層文書簡相對較多,而揭剥圖肆·圖21正中亦爲木牘文書,這些迹象表明,文書簡原來應編連在簡册中心。在文書簡中,木牘文書保存最爲完好,記録的信息完整而豐富,我們先從木牘文書入手展開分析。
牘1:都鄉勸農掾郭宋叩頭死罪白:被曹敕,條列鄉界方遠授[17]居民占上户籍
分别言。案文書,輒部歲伍五亰(京)、廖 准[18]、毛常等隱核所部,今亰(京)關言:州吏姚達、
誠裕、大男趙式等三户口食十三人居[19]在部界。謹列人名口食年紀右[20]别爲簿如牒。謹
列言。宋誠惶誠恐叩頭死罪死罪
詣 户 曹(肆•4523①•19/5)
十二月十八日白[21]
鄉勸農掾是由縣廷臨時因事派駐各鄉的縣吏,其主要職責是農月勸農,有時也被派遣隱核州吏、軍吏、陂塘田畝,以及協助審實私學等[22]。這裏隱核“方遠授居民”與其隱核州吏、軍吏的職能一致。據相關簡例的記載:
7. 五月日臨湘侯相君丞谷,諸鄉勸農掾郭宋、謝韶、區光、黄欣(柒·總52341)[23]
8. 出平鄉元年見禾米十七斛五斗 其二斛米 十五斛五斗禾
郭宋此時的本職應爲縣主簿(該文書的發生年代當在嘉禾二年,詳後)。
“被曹敕”,據落款“詣户曹”,應是接受户曹的指示、要求。户曹給勸農掾郭宋下達了公文,敕令他“條列鄉界方遠授居民占上户籍分别”。“條列”,分條列舉,《吴書》曰:“諸法令有不便者,條列以聞,(孫)權輒聽之。”[24]“鄉界”,指鄉治範圍之内。“方遠”,即“遠方”,兩者爲同素異序詞。“授居”,按《太平經》鈔壬部卷九“好德爱地,知相地授而居之,去凶得吉,得封於地”[25],當即官府賦予遠方來人居住在鄉界的權利。“方遠授居民”,又有“方遠客人”、“方遠授居客”之稱:
9.
10.
11.
這些人占上户籍後,有時仍稱作“方遠州吏”等,以與本地州吏相區分,如:
12. ·其一户方遠州吏
13. ·其二户方遠州吏□
14. ·其六户方遠州吏下品 ·
“占上户籍”,按《漢書·宣帝紀》“流民自占八萬餘口”,顔師古注“占者,謂自隱度其户口而著名籍也”[30],《後漢書·明帝紀》“流人無名數欲自占者人(爵)一級”,李賢注“占,謂自歸首也”[31],即上報户口登記於户籍,落户定居。“分别”,以示區别。官府要求勸農掾將這類“方遠授居民”另外單獨製作户籍,與其所落户的鄉里户籍區分開來。
“案文書”,“案”爲依據、按照之意,“文書”即户曹下達的文書。郭宋在接到户曹的文書後,立即按照文書的要求辦事,安排“歲伍”五京、廖准、毛常等“隱核”他們管領的部屬[32]。“五京”又見於簡貳·7568“
“今京關言”,“關言”,向上級彙報、禀白之意,如《晋書·武帝紀》載:“詔曰:凡關言人主,人臣所至難。”[34]經過核查後,歲伍五京向勸農掾郭宋稟告:在都鄉界域,有方遠授居民州吏姚達、誠裕和大男趙式等三户十三口。其中,“姚達”又見於簡貳·410“
這件木牘文書記録的主要内容是:臨湘侯國户曹給都鄉勸農掾郭宋下達文書,敕令他將都鄉界内遠方來客上報的户口另外造册呈報上來。郭宋按照指令,部署本鄉歲伍五京、廖准、毛常等人,根據已有的名籍,核查他們管領的部屬中那些從遠方而來的人。經過調查,五京向郭宋稟告,州吏姚達、誠裕、大男趙式等三户十三人居住在都鄉界内,并將他們的姓名、户口、年紀等登記在户口簡上。郭宋據此單獨製作都鄉新占民人名口食年紀簿連同呈文報送給户曹。
在木牘文書之外,揭剥圖肆·圖20、21中還有不少竹簡文書。兹將竹簡文書按整理號順序臚列如下:
揭剥圖肆·20:
……
不得稽留言,如府旁書科令(肆•4502•84/5)
揭剥圖肆·21:
□[72]中□□郡所居□□已 著[73]
□□昌一[74]陳 頎……九人二[75]
民口新著……食……
以未得占著不授□□
此外,在發掘簡第5盆中,還有一些相關的竹簡文書,如下:
長沙太守丞掾下□陵縣[76]令長丞尉[77]……倉[78]……遵 承[79](肆·3978/5)
草 都[84]鄉吏文騰録送證知吏胡恕妻[85]□
在這些竹簡文書中,有不少文句與牘1基本相同,如:
15.
16.
17.
18.
19.
20.
21.
這應是其他鄉呈報的與牘1同類的文書,只是用竹簡書寫而已。比如,簡19記録的“巨加”、“李非”爲平鄉歲伍(參簡壹·3273、肆·3140),該簡屬於平鄉呈報的竹簡文書。
更多的竹簡抄録了從太常府逐級下達的文書。“大常府”給轄區下達了“丁卯書”:
22.
23.
24.
25.
26.
27.
“大 常府”,即太常潘濬的府署。黄龍元年(229),孫權稱帝,潘濬遷太常。是年九月,孫權遷都建業,以潘濬與陸遜駐武昌,共掌武昌宮留事。據《陸遜傳》的記載,具體“掌荆州及豫章三郡事”。黄龍三年二月至嘉禾三年(234)十一月,潘濬率軍征討武陵蠻夷。事畢,還武昌[86]。“丁卯書”即丁卯日下發的文書[87]。潘濬府署將該文書下達給了屬郡蘄春[88]、江夏、南郡、宜都、武陵、長□(沙)、零陵、桂陽以及東、西部行督都尉屯田等。這些都是潘濬的掌控區域,丁卯書當只是一件地方性公文。“東、西部行督都尉屯田”應當不是長沙郡東、西部,而是相當於郡一級的屯田區。所謂“都尉屯田”,大致相當於曹魏的典農都尉,爲縣級屯田官。而前加“督”者應爲“都尉屯田”的督率,爲其上一級屯田官。值得留意的是,吴簡中雖然有“立節校尉”(簡叁·3936)、“校尉”(簡貳·7912)等,但未見屯田校尉之類的記録[89]。孫吴屯田組織系統設置之初可能與曹魏存在着不同。
“丁卯書”的内容是,令荆州諸郡將“諸郡生子遠授居比郡縣者及方遠客人”占著户籍呈報上來。從“亟促依書録著户籍,與眾民爲例録”來看,這些新占户民人名口食年紀等信息的登記方式與“衆民”同例,言下之意,這些人占著户籍後就被視爲一般的編户民了。這項文書指令比較急促,故特書“亟促依書録著户籍”,并申明“不得稽留言,如府旁書科令”。所謂“旁書科令”,當即太常府在頒下文書的旁邊書寫(附録)了相應的法令科條,以要求嚴格執行這項規定。
這次占上户籍的對象有兩類人:一類是“諸郡生子遠授居比郡縣者”,當即孫吴境内那些在相鄰郡縣生子,且未上户籍的兒童。吴簡中有不少鄰郡州吏,如:
28.
29. 州吏武陵黄贊(叁·1857/24)
30. 州吏南郡趙典年廿五(貳·6886/21)
31. 州故吏南郡趙典(叁·2952/27)
32. 州吏南郡王略(叁·3060/27)
33. 州吏盧江鄭
鄉里編户民産子,一般會在例行的八月案比時登録户籍。但這些從鄰郡而來的州吏,雖然其本人在籍貫所在地有鄉里户籍,但他們在相鄰郡縣授居地的生子,有的可能并未及時録著户籍,因此需要加以清查,上報户口。
另一類是“方遠客人”,當即外來的流民。此“方遠客人”并非我們通常所理解的魏晋時期日益卑微化的“客”,其地位可能并不低於編户民,相反還有所優待。比如,吴簡中常見陳留、南陽籍的州吏:
34. 州吏陳留李記(叁·1798/24)
35. 州 吏陳留董靖(叁·1648/24)
36. 州吏南陽陳冑(叁·255/23)
37. 州 吏 南 陽 樊(?)□(叁·1647/24)
38. 州吏南 陽 黄 寶(叁·1782/24)
39. 州吏南陽黄筫(叁·1817/24)
40. 州吏南陽張衡(叁·3825/31)
陳留、南陽爲曹魏屬郡,這些州吏是北方南下之人。他們仍保留着原來的籍貫,可見其本人甚至其家屬一開始并未在授居地落籍,因此可以規避一些編户民應承擔的賦役義務,如口算錢等。根據田家莂的記録,州吏的田租負擔也要比其他吏民略輕一些。這類爲招徠流民而制定的優待政策,是孫吴建國過程中的重要舉措。比如,孫策攻破揚州牧劉繇(東萊牟平人),發恩布令告諸縣:“其劉繇、笮融等故鄉部曲來降首者,一無所問。樂從軍者,一身行,復除門户;不樂者,勿强也。”[91]然而,當孫吴政權穩固下來,方遠客人的脱籍、流移狀態并不利於統治,於是,官方會加强對這類外來人員掌控,强制他們占上户籍,一同編伍。
長沙郡接到太常府下達的文件後,將丁卯書連同“府書科令”(簡42)頒下給所轄諸縣“令長丞尉”(簡41),并敕令諸縣遵照執行。相關簡例如下:
41. 長沙太守丞掾下□陵縣令長丞尉……倉……遵 承(肆·3978/5)
42.
43.
44.
45.
據簡41的記録,公文具體由“長沙太守丞掾”發出。“長沙太守丞掾”當即郡丞之全稱。如《漢書·朱博傳》載:“於是府丞詣閤,博乃見丞掾”[92],“丞掾”或即“府丞”。里耶秦簡中“遷陵丞主”與“遷陵丞”互見(8-140)[93],“丞主”亦即“丞”也。後來,因“掾”逐漸成爲官稱,“丞主”多稱爲“丞掾”。又爲了避免與“曹掾”混淆,“丞掾”多簡稱作“丞”。郡縣“丞”之所以被稱作“丞主”、“丞掾”,是因爲在丞的周圍還有一群輔助性的辦事人員如書佐、史等,當丞空缺時,也會安排一位“行丞事”的官吏。其實際主事者無論是“丞”,還是“行丞事”者,皆可稱爲“丞主”、“丞掾”。
從簡44、43來看,郡丞發出的文書,由各部“督郵書掾”負責移送至部屬諸縣。按吴簡“□告兼五部督郵書掾”的記録[94],長沙郡當分爲五部督郵。簡43所記録的“張記、
與簡45相同的記録還有:
46. 九月二日戊子部督軍行□(立)義[97]都尉規[98]督察寫移[99](肆•4638/5)
所謂“部督軍行立義都尉規督察寫移、告”,聯繫簡25,太常府將文書下達給了“東西部行督都尉屯田”,這里應當是再由“督軍行立義都尉規督察”將文書移送至長沙郡部屬屯田區。“督軍行立義都尉規某”同“督郵尤某”一樣,也被稱爲“督察”。這表明“督軍行立義都尉”同“督郵”一樣,兼具文書傳遞和監察的職能,當是郡縣屯田系統掌管教令宣達、督察的官吏。
臨湘侯國接到“中部督郵書掾尤督察”移送的文書後,由丞、右尉將文書寫移至户曹,再下达给鄉勸農掾,敕令他們隱核鄉界方遠授居民,并占上户籍,其簡例如下:
47.
48.
49.
簡48記録的“鄉吏蔡忠、區光、郭宋、文騰”等皆爲鄉勸農掾,其例證如下:
50. 出平鄉元年雑禾十八斛四斗
51.
52. 都鄉勸農掾郭宋叩頭死罪白:被曹敕,條列鄉界方遠授居民占上户籍分别言。(肆•4523①•19/5)
53.
下達給勸農掾的文書稱作“記書”,敕令勸農掾按要求“列家數”。“家數”,按《史記·田叔列傳》:“因占著名數,家於武功。”《索隱》曰:“自占著家口名數,隸於武功,猶今附籍也。”[101]“家數”當即“家口名數”,亦即“户數”(簡壹•9088、肆•4439)、“户籍”。“記書”,按《廣雅·釋言》:“書,記也”[102],記、書爲同類文書名。不過,從西北漢簡所見文書實物來看,“書”指較嚴謹的通行文書,而“記”的書寫相對較爲隨意[103]。“記書”爲臨湘侯國下達給鄉勸農掾的文書,因級别較低,在形式和内容上可能没有太常府與郡縣之間傳遞的文書那麽規整。
郡、縣、鄉逐級下達的文書,應都抄録了太常府“丁卯書”的主要内容,反映在竹簡文書中,就是與簡22大致相同的簡文重複出現,如:
54.
55.
56.
這些逐級下達的文書,爲何會在臨湘侯國同一簿書中出現呢?
這是因爲,臨湘侯相君上報長沙郡的呈文交代了整個文書行政的來龍去脈。據竹簡文書記録:
57.
58.
59.
60.
61.
臨湘侯相君稟白:臨湘侯國接到郡下達的文書後,按照文書的要求,派遣勸農掾隱核鄉部,將方遠授居民占著户籍,将“人名年纪簿”呈報給侯國户曹。户曹彙總了各鄉呈報的新占民人名口食年紀簿,經主記史等人期會、檢校後[104],將一份完整的臨湘侯國新占民人名口食年紀簿呈報給長沙郡府。此呈文應交代了本次文書行政的經過,包括太常府將丁卯書逐級下到臨湘侯國的過程。同理,長沙郡也會根據各縣及屯田區呈報的簿書,彙總、檢校之後,再呈送給太常府,經審定後,方纔完成整個行政過程。
臨湘侯國隱核新占民簿當製作了兩份,一份呈送給了長沙郡,吴簡中留存的應當是其底本。此底本很可能是將各種文書套連而成的。比如牘1與竹簡文書的字迹就存在很大的差異。值得注意的是,竹簡文書中應當還包含了隱核新占民過程中產生的一些爭訟文書,如:
62.
63. □□昌一陳 頎……九人二
64. 草 都鄉吏文騰録送證知吏胡恕妻□
簡63、64所記的“陳頎”“胡恕”又見於:
65. □湘言男子陳頎新客牒吴昌縣
66. 吉陽里户人公乘胡恕年卅四筭一 給郡吏(壹·10042)
67. 恕叔母大女囊年卅五筭一(壹·10455)
68. 右恕家口食二人 筭二 訾五十(壹·8461)
“陳頎”是從長沙郡吴昌縣移居臨湘侯國的“新客”,爲同郡人。按“諸郡生子遠授居比郡縣者”,隱核的對象應當是在郡與郡之間移徙的那些人,可能并不包括“陳頎”這類郡内移居的新客。在隱核的過程中,陳頎與勸農掾之間可能存在爭執,於是,勸農掾書寫了文書交給有關部門判决。而小武陵鄉勸農掾文騰“録送證知吏胡恕妻□”,有可能是文騰認爲胡恕隱匿了其妻子,并掌握了相關證據,故報送有關部門。然而,從小武陵鄉嘉禾四年徵賦户籍簿來看,[105]郡吏胡恕占著户籍後成爲了吉陽里編户民,其家口只記録了胡恕和其叔母大女囊兩人,并無妻子。這些與爭訟有關的文書應當没有呈報給長沙郡府,而是作爲文書檔案與隱核新占民簿底本一起留存。
揭剥圖肆·圖20、21中,除文書簡以外,還有大量的户口簡,兹按整理號順序臚列如下:
揭剥圖肆·20:
(肆•4425•7/5)【注】此簡未見字迹。
佳[106]母妾年六十五(肆•4426•8/5)
秋子女推年六歲(肆•4427•9/5)
秋小妻
肯子男想年十九(肆•4437•19/5)
西鄉從[109]事武陵□□客[110]□妻錢年卅九(肆•4441•23/5)
泰户下婢好年十二(肆•4447•29/5)
右 循家口食五人(肆•4451•33/5)
右泰家口食四人(肆•4461•43/5)
□子男年一 歲
……
□子男吉年一歲(肆•4472•54/5)
承[114]女弟慮年十[115]五(肆•4476•58/5)
仕子女取年五歲(肆•4477•59/5)
文母妾年六十(肆•4478•60/5)
愸(整)[116]户下奴西年十五(肆•4479•61/5)
秋[117]子男當年八歲(肆•4480•62/5)
秋[118]子女足年四歲(肆•4481•63/5)
右
右晊家口食廿三人(肆•4489•71/5)
秋[119]子男歎年一歲(肆•4494•76/5)
□妻汝年卅一(肆•4495•77/5)
……年 五 十 二□(肆•4497•79/5)
揭剥圖肆·21:
暹[121]子男承年廿(肆•4514•10/5)
武陵從史[122]位宗賢[123]年廿五[124](肆•4515•11/5)
□子男菐年廿六(肆•4516•12/5)
胄[125]新產子男陽年十歲(肆•4517•13/5)
西[126]□從事章[127]陵部[128]張暹□和年五十一(肆•4518•14/5)
(肆•4520·16/5)【注】此簡未見字迹。
元子男迣年五歲(肆•4521•17/5)
右元[129]家口食三人(肆•4522•18/5)
雖然這些簡牘大多殘損,字迹亦多漫漶,但通過人名對應關係,我們仍然能够組合成多組家庭簡,如下:
69. 秋小妻
70. 秋子男當年八歲(肆•4480•62/5)
71. 秋子女推年六歲(肆•4427•9/5)
72. 秋子女足年四歲(肆•4481•63/5)
73. 秋子男歎年一歲(肆•4494•76/5)
74.
75.
76.
77. 右 循家口食五人(肆•4451•33/5)
78.
79. 胄新產子男陽年十歲(肆•4517•13/5)
80. 泰户下婢好年十二(肆•4447•29/5)
81. 右泰家口食四人(肆•4461•43/5)
82.
83.
84. 右
85. 西□從事章陵部張暹□和年五十一(肆•4518•14/5)
86. 暹子男承年廿(肆•4514•10/5)
87. 承女弟慮年十五(肆•4476•58/5)
88.
89. 元子男迣年五歲(肆•4521•17/5)
90. 右元家口食三人(肆•4522•18/5)
這些隱核新占民的人名口食年紀簡與文書簡的相關記録相照應。據簡22“丁卯書”,占上户籍的對象是“諸郡生子远授居比郡縣者及方遠客人”。簡78、79所記“陳胄”當爲南陽籍州吏:
91. 州吏南陽陳胄(叁·255/23)
其子男陽已“十歲”,仍稱作“新産子”,或與丁卯書明確規定的“生子”應占上户籍有關。在新占民人名口食年紀簡中,有的子女僅一歲(如簡73),爲名副其實的“新産子”,但也有的子女年齡已二十歲(簡86)甚至更大。這表明,孫吴長期以來可能并未强制方遠客人及其生子占上户籍。在新占民録著户籍時,其家户人口隨之整體落籍,包括其户下奴婢(如簡80):
92. 愸(整)户下奴西年十五(肆•4479•61/5)
93.
諸如陳胄這類“方遠客人”,人名口食年紀簡中還有來自“章陵”郡的張暹一家(簡85-87)等。
另外還有孫吴境内諸郡在臨湘侯國的授居民,如:
94. 西鄉從事武陵□□客□妻錢年卅九(肆•4441•23/5)
95. 武陵從史位宗賢年廿五(肆•4515•11/5)
從史位宗賢、西鄉從事某皆來自武陵郡。應當是登録其生子的同時,也將他們著録户籍。這類孫吴境内異地而居的吏民,其生子占上户籍後,是在當地落籍,還是登入原籍,吴簡暫時不足徵。
文書簡中提到的新占民,户口簡中也有明確的記録,比如“鄭晊”和“董基”:
96.
97. 右郎中盧江鄭晊年五十 晊叔父
98. 右晊家口食廿三人(肆•4489•71/5)
99.
100. 從史位南郡董基[130]年□
總的看來,文書簡與人名口食年紀簡之間存在着緊密對應關係,從屬於同一個簿書。
值得留意的是,人名口食年紀簡中還出現了一枚標題簡:
101.
我們難以直接確認這是新占民人名口食年紀簿的標題簡。因爲揭剥圖中的人名口食年紀簡雖然記録了“吏”之身份,但是未見身份爲“郎”者。不過,這可能是由於簿書殘缺而造成的。揭剥圖肆·圖20、21兩坨簡所在的發掘簡第5盆,因淤泥的粘連,成坨簡與散簡之間也存在一些關聯。我們以人名爲線索,能找到“右郎中”的成組家庭簡,如:
102. 右郎中盧江鄭晊年五十 晊叔父
103. 右晊家口食廿三人(肆•4489•71/5)
104. 右郎中南郡王愸(整)[131]年卌(肆·5224/5)
105. 愸(整)户下奴西年十五(肆•4479•61/5)
106.
再聯繫牘1及簡88來看,人名口食年紀簡中還有身份爲“大男”、“男子”者,并非全爲“郎吏”。據此,簡101有可能只是某鄉新占民人名口食年紀簿標題簡。
上列新占民人名口食年紀簡爲多鄉呈報簡的雜糅,這在書寫格式上也有所反映。比如,新占民人名口食年紀簡基本上是一人一簡,但也有連記簡,如簡97。又比如,新占民身份一般記録在人名之前,但也有文末注記“給吏”的形式,如簡82。該簡“給州吏”的注記并非“給役”的記録,而是注明“州吏”身份[132]。之所以出現這類格式的小差異產,是因爲各鄉新占民人名口食年紀簿簿由不同的鄉吏製作,其書寫習慣會有一些不同。
如前所論,鄉勸農掾隱核新占民登記人名口食年紀簡,其目的是爲了録著户籍。人名口食年紀簡勢必應記録人名口食年紀簡必備的信息,方才可以作爲編制户籍的基礎。因此,透過新占民人名口食年紀簡,求同存異,我們可以大致總結出孫吴户籍的基本體例:第一,户籍以鄉里(籍貫)、身份、姓名、年紀、口食爲基本内容;第二,户籍全面著録家户人口,并有户計簡。這是區别於徙作部工師及其妻子簿,隱核州、軍吏父兄子弟簿這類名籍的關鍵之所在。[133]第三,户籍中没有賦役注記。這是區别於徵賦、派役户籍簿的重要依據。[134]第四,户籍中一般不注記丁中身份。户籍中丁中等注記與丁中制的推行密切相關。在丁中尚未普遍推行乃至制度化之時,簡牘户籍中不可能全面著録這方面的内容。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將孫吴新占民人名口食年紀簡的基本體例總結如下:
鄉里(籍貫)·身份·(户人)姓名·年齡
(户人)名·妻名·年齡
(户人)名·子男/女名·年齡
(子男/女)名·男/女弟名·年齡[135]
(户人)名·父/母名·年齡
(户人)名·其他親屬名·年齡
(户人)名·奴/婢名·年齡
·右·(户人)名家口食·人數
有必要説明的是,這裏歸納總結的是孫吴户籍的基本要素。在實際的簿書行政當中,因爲製作者的不同,孫吴户籍的格式可能會有一些小差異,就如上列新占民人名口食年紀簡,但其基本要素應當是完備的。再以我們整理的徵賦、派役户籍簿中的户人簡爲例(這類簿書以户籍爲依據製作,相當程度上承襲了户籍的體例),剥離其賦役注記,其基本格式可分爲“○○里户人公乘○○年○○(給吏/卒)”和“(吏民身份)○○年○○”兩種。前者“户人公乘”只是程式化的記録,在孫吴時期除了表明其編户民身份外,并無其他特殊的含義,而注記“給吏/卒”反而更準確地標示了身份。後者没有記録的“鄉里”信息,但在簿書的標題、結計簡中有記録。總的説來,這兩種記録的格式雖然有明顯的不同,但皆具備户籍簡的基本要素,仍符合其基本體例。
那麽,除了隱核新占民簿中的“人名口食年紀簿”外,吴簡中是否還單獨存在其他户籍呢?確實存在!比如嘉禾四年南鄉“户數”(户籍):
107. 南鄉謹列嘉禾四年吏民户數口食人名年紀簿(壹·9088/14)
該户籍聚集出現在發掘簡第14盆簡壹·9005—9506中,含宜陽里、石門里、平樂里、義成里等户籍簡,其基本體例與新占民人名口食年紀簿大致相同。
孫吴户籍的大致確認,有助於我們檢討目前學界籍帳研究中的“泛户籍”問題。迄今出土的簡牘户籍類材料中,與孫吴户籍類似的還有里耶秦代遷陵縣南陽里、陽里、南里、成里、高里、東成里等户籍,如:[136]
南陽户人荊不更
子不更衍
妻大女子媅
隸大女子華
子小上造章
子小上造□
子小女子趙
子小女子見(K4)
南陽户人荊不更宋午
弟不更熊
弟不更衛
熊妻曰□□
衛妻曰□
小上造傳
子小上造逐
□小上造□
熊子小上造□
衛子小女子□
臣曰
成里户人司寇宜
下妻齿 (8-1028)
南里户人官夫:(大夫)布
口数六人
大男子一人
大女子一人
小男子三人
孫吴户籍簡與里耶秦代户籍簡相比,最大的不同,後者無年齡的記録。秦王政十六年(前231)“初令男子书年”,[137]此後,官府纔逐步全面掌握編户民的年齡信息,這其中需要有一個過程。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户律》的規定,漢初已有“年細籍”一類的專門籍簿。[138]因年齡一類的信息與編户民人身密切相關,又是賦役征派的基本依據,後來,在鄉里造籍時,年齡逐漸成爲户籍登録的必備項,“年細籍”這類專門的簿書從而糅合進户籍當中。即使孫吴户籍簡與里耶秦代户籍簡存在一些不同,但整體看來,自秦至三國吴,簡牘户籍的基本體例變動并不大,主要登録編户民户口及其人身最爲基本的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學界也從其他角度對簡牘户籍的格式進行了總結。胡平生根據漢代鄉、縣、郡三級《户口簿》的格式推定了“户籍”的格式,他認爲,秦及漢初法律規定的户籍格式,就是像里耶秦簡那樣,只具有最基本簡單内容的格式,其他的更加複雜的形式則是法律規定的其他户口簿籍。[139]這也印證了他曾根據幾例孫吴户口簡總結吴簡户籍記録的内容:“户籍記户主及妻兒、子女、姓名、年齡、疾病、傷殘等情况,奴婢附於户下,記名字、身高,每户有一簡作户口合計。其它各種專項的賦税統計登記的簿籍,都不應當列入户籍中”。[140]楊際平根據敦煌文書S.113《敦煌郡敦煌縣西宕鄉高昌里建初十二年(416)正月籍》,指出吴簡中相對簡約的户口簡已完全具備户籍所應有的各種要素,爲狹義的“户籍”;而加注“訾”和“筭、事”的則爲廣義的“户籍”。[141]這些研究,在當時看來,還有不少推測的成分,然而,從新占民人名口食年紀簿來看,其看法是比較合理的。
而那些學界曾視作“户籍簡”的居延漢簡禮忠、徐宗簡以及長沙東牌樓東漢曹其、區益簡等皆非嚴格意義上的户籍簡,而是以户籍爲依據製作的具有特定行政目的、功能(如貲産、徵賦、派役等)的户籍類簡牘,其性質與吴簡中的“户籍簿”、隱核州軍吏父兄子弟簿、徙作部工師及妻子簿等相似,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户籍。在今後的研究中,我們有必要對户籍簡與户籍類簡作必要的區分,以避免“泛户籍”研究的不良傾向。
據隱核新占民簿記録的内容,這次文書行政的目的在於將那些方遠客人占著户籍,既加强對流徙吏民的管理,又增加孫吴編户民人數,有利於擴大財政收入。此簿書功能是顯而易見的。
然而,令人困惑的是:其一,這次各鄉新占民却是那樣的少!據牘1記録,都鄉新占民僅三户十三口,又據簡17記録,某鄉新占民僅二户。在人口遷移比較頻繁的三國時期(如隱核州吏簿中外來州吏人數不少,參簡28-40;吴簡記録的叛走現象也比較嚴重,參壹·7454、叁·3827),臨湘侯國的方遠授居民顯然不會如此之少。
其二,方遠客人占著户籍後,按理應在當地落籍定居,成爲編户民,或登入原籍。如簡64小武陵鄉勸農掾文騰録送的胡恕,後又見於嘉禾四年小武陵鄉徵賦户籍簿(簡66),成爲吉陽里編户民。然而,我們在兩年以後的嘉禾四年隱核州吏簿中[142],却又見到了此次占著户籍的“陳胄”(簡78)、“鄭晊”(簡96-98):
108. 州吏南陽陳胄(叁·255/23)
109. 州吏盧江鄭
他們仍然保留了“南陽”、“廬江”籍貫,陳胄似乎并未及時地轉爲當地鄉里編户民。
其三,這次隱核新占民并非在案户比民的八月,而是在年底,只是一次臨時性清查行爲,隱核新占民似乎并未經常性强制推行。從這些情况來看,不僅隱核新占民的成效比較有限,落籍人數很少,而且太常府及郡府縣廷并未持續地關注這件事,甚至對於新占民是否落籍定居也不太在意,態度極其顢頇。凡此種種迹象表明,此次隱核新占民的背後,仍有深意可究。
我們注意到,在發掘簡第5盆中,揭剥圖肆·圖21對應成坨竹簡(隱核新占民簿)的編號爲“Ⅰc3④”,而揭剥圖肆·圖22對應成坨竹簡(舉私學簿)的編號爲“Ⅰc3④下”。兩坨竹簡同爲發掘簡Ⅰ區c分段第3小段第④坨簡牘,其位置關係應當是前者在上,後者在下。兩坨竹簡皆呈環繞狀,且都包裹着一塊木牘,皆爲簿書中心。這表明,隱核新占民簿(圖20、21)與舉私學簿(圖22、23左上部分)在J22中原來是放置在一起的[143]。細繹兩份簿書,有蛛絲馬迹顯示兩者之間存在關聯。
通過人名的關聯,隱核新占民簿與舉私學簿之間存在對應的簡例。我們例舉三組如下:
110.
111. 九月二日戊子部督軍行□(立)義都尉規督察寫移(肆•4638•10/5,圖23)
簡110和111皆記録着由“部督軍行立義都尉規督察”移送文書,如前所述,應是發往屯田區,前者是敕令隱核新占民,後者是要求舉私學。發往屯田區的兩件文書移送的途徑相同。
112.
113.
114. 監□喿……如尚書
115. 私學臨□(湘)□喿[144]年卅[145](肆•4540·17/5,圖22)
116. 私學長沙烝喿年卅,狀:喿,白衣,居臨湘東鄉□丘,帥烝□主,
□□送兵(共)[146]户(肆·4078/5)
117. 基(?)、喿校見名,不得復重。部吏將送計課道異其諸將所舉(肆·3994/5)
簡112-117皆記録了“(烝)喿”。簡112、113是隱核新占民簿中的文書簡。而簡114-117從屬於舉私學簿,其中,簡116爲根據官吏推舉私學的舉狀而製作的 “私學名籍簡Ⅱ”,而簡115爲經過審查符合條件可能被發遣送詣宮的“私學名籍簡Ⅰ”。
118. 從史位南郡董基年□
119.
簡118和119皆爲“董基”的人名簡。前者爲新占民人名年紀簡,後者是舉私學簿中的官吏名籍簡。舉私學的過程中制作了官吏名籍,要求官吏按秩級選舉人數不一的私學,至少應舉一人(參簡肆·4083、5195/5)。
這些對應簡例折射出兩份簿書之間的聯繫。從“烝喿”例證來看,烝喿舉私學的過程比較曲折。據簡112-113,烝喿“黄龍二年簿不處户數”,在該年的“户數”(户籍)中并未録著烝喿。烝喿在該年以前應爲遺脱。此遺脱身份當一直保留至“隱核新占民簿”所記録的這次占著户籍。正因爲烝喿占上户籍,簡116雖然一開始記録“烝喿”的籍貫爲“長沙”郡,但審查時,根據占著户籍的情况,在文末補記了烝喿“□(與)□送共户”,注明他已成爲正户民,不符合舉私學的條件。然而,據簡115,烝喿最後還是被發遣了,籍貫却改記成了“臨湘”縣,即占上户籍的反映。烝喿何以能被發遣,我們認爲,很可能是因爲隱核新占民與舉私學大體上是同時進行的。只有這樣,烝喿纔有可能在剛剛成爲編户民之際,還以他不久前是遺脱爲由進行申訴,最終被舉爲私學發遣送詣宮。烝喿占著户籍的時間不會太早,否則烝喿不可能再申訴其遺脱身份;也不會太晚,否則烝喿被發遣詣宮,就不會再出現在隱核新占民簿中了。
雖然隱核新占民與舉私學大體上應當是同時進行的,但是,兩者仍當有先後。據簡22記録,敕令隱核新占民是太常府下達的“丁卯書”,而要求舉私學的則是“壬寅書”(肆•4539·16/5),兩件都是干支書,哪一件日期在前呢?牘1的落款日期是“十二月十八日白”,這時,臨湘侯國彙總諸鄉簿書,期會檢校後,即可由臨湘侯相君呈報長沙郡。而嘉禾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南鄉勸農掾番琬仍在操持審實私學番倚一事(參簡J22-2659),此時舉私學還在進行;且舉私學文書還記録着“會明年正月旦”(簡肆·3958),至嘉禾三年正月,舉私學尚未結束。再從烝喿例證來看,簡116已記録了他正户民身份,此時烝喿已占上户籍,應是本次占著户籍的結果。據此,我們認爲,隱核新占民的“丁卯書”日期稍早,比“壬寅書”約早35天,完成的時間也要早一些。
隱核新占民的對象是“諸郡生子遠授居比郡縣者及方遠客人”,而舉私學的對象是“遺脱”,兩者身份上相近。其去向則有所不同,新占民是録著户籍成爲編户民,而私學則多被發遣送詣宮。孫吴爲何在同一年度先後下達兩件針對同一人群的文書?這是個耐心尋味的問題。
簡22-25明確記録了隱核新占民是從武昌潘濬太常府發出敕令。丁卯書下發給了潘濬所掌控的諸郡及屯田區,其性質并非全國性指令,而可能只是地方性文書。而舉私學的“壬寅書”則不同,不僅要求發遣私學送詣宮,而且有簡文記録了“二人使到建業,給□還選舉私學各”(簡肆•4632•4/5),這表明壬寅書應是從建業下發的通行全國的文書。那麽,太常府爲何要提前下發這樣一份同樣針對遺脱、流民的“丁卯書”呢?
根據舉私學簿的記録,嘉禾二年,孫氏在“選舉”的名義下,要求各級官吏推選不同人數的遺脱爲私學。此時,孫吴政權穩固下來,社會安定,遺脱日少。在這種情况下,連從史位這樣的小吏都要推舉私學,舉私學的人數并不少,况且還要求官吏所舉私學要勝任吏務。其用意是迫使豪將、官僚貢獻出依附於他們的優秀人才。孫氏試圖通過追奪将吏、官属的部曲、私客,逐步削弱豪將勢力,增强“宫”的實力,以加强皇權。
各級官吏舉遺脱爲私學這種全國性的大事,涉及各方的切身利益,勢必要經過反覆的討論和權衡,潘濬、陸遜等封疆大吏必然會參與并提前知悉此事。雖然潘濬深得孫權的信任, “荆州諸軍事一以諮之”[147];潘濬對孫權亦頗爲效忠。據《吴書》記載:
驃騎將軍步騭屯漚口,求召募諸郡以增兵。權以問(潘)濬,濬曰:“豪將在民間,耗亂爲害,加騭有名勢,在所所媚,不可聽也。”權從之。[148]
步騭爲臨湘侯,又屯兵長沙漚口,一旦孫權應允他占募,長沙郡縣會盡力滿足步騭所需,大量的吏民會成爲步騭的部曲。潘濬作爲武昌宫留守,權量當地治理的穩定,以及孫權加强皇權的需要,建議拒絕步騭的請求。
但是,同步騭一樣,潘濬也是豪將,其部曲、領客并不少,這在吴簡中也有記録:
120. 大常部曲大女劉汝七百租錢
121. ·右大常□客二[149]人(叁·2329·39)【注】“客”上□筆畫已殘,據存墨似爲“任”或“佃”字。
122. 大常物故客武陵梁□妻□年□二(叁·2356)
123. ·其一人大常客不應發遣(叁·8399)
潘濬同樣是孫權需要削弱的對象。在舉私學的過程中,潘濬的部曲、領客不可避免也要被推舉。如簡123整理號前後簡記録的内容與舉私學簿密切相關。據簡123“大常客不應發遣”,這應是有官吏推舉了太常客爲私學,而地方官并未將該私學發遣送詣宫。既然官吏敢推舉太常客爲私學,表明孫權允許甚至鼓勵官吏這麽做,但臨湘侯國没有將其發遣,應是不敢得罪潘濬的緣故。由此可見,舉私學與潘濬等官僚自身的利益息息相關。
在得知即將推行“舉私學”的舉措後,爲了維護切身的利益,以潘濬爲首的武昌方面的官僚會商了對策。他們制定了“丁卯書”提前下發給所轄諸郡及屯田區,要求各地隱核新占民。其用意主要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占上户籍”歷來是安置流民最常見的且行之有效的方式。流民就地入籍,從表面上看,那些新產子及方遠客人都占著户籍成爲了國家的編户民,有利於增加國家的賦役收入。然而,新占民録著户籍的實際效果并不理想,甚至是流於形式。有些新占民并未登入鄉里户籍,比如在嘉禾四年隱核州吏簿中我們依然可以看到新占民“南陽陳胄”、“盧江鄭
另一方面,太常府提前下達“丁卯書”,表面上是順應朝廷的要求,將遺脱、流民清查出來,使之成爲國家的編户民。這與孫氏即將實施的舉私學的目標具有一致性。同時,新占民人名口食年紀簿中亦登録了郎吏。按照舉私學的要求,這些郎吏都是需要舉薦私學的。乍一看來,是在爲即將到來的舉私學作準備,有利於推舉出更多遺脱爲私學。如新占民南郡董基(簡118)又見於舉私學簿官吏名籍簡(簡119),他應當推選了私學。然而,事實上,新占民人名口食年紀簿録著的户口相當少,一鄉只有二三户(參牘1、簡17),郎吏的總人數是比較少的,其實并不會大規模地增加舉私學的人數。相反,“隱核新占民”成了“舉遺脱爲私學”的預演。因爲兩者針對的都是遺脱、流民,在隱核新占民的過程中,各級官吏自然會有意識地隱匿其依附民,致使即將到來的舉私學難以順利而有效地搜括出更多的遺脱。反映在舉私學簿中,那就是孫氏爲舉私學設置了期限和要求,但官吏仍然相互“推委”,以致主持此事的官吏不斷催促(參簡肆·3980、4637)。到最後,發遣送詣宮的私學,大多并非官僚的依附民,而是居住在臨湘鄉丘上的“遺脱”。這些“遺脱”雖然未登入户籍成爲國家的正户民,但是,仍在臨湘侯國的控制之下,安排有本主进行管理,應是從屬於臨湘侯國的依附人口。官吏極不情願推舉本人的依附者,正户民舉私學又有限制,於是,他們將臨湘侯國領有的遺脱選舉出來。這種做法臨湘侯國却不得不接受,無疑是豪將及同僚脅迫的結果。畢竟,舉私學的執行者與各級官僚有着共同的利害關係。舉私學最終還是由官府負擔了官吏絶大部分由舉私學帶來的損失。這對於孫權而言,雖然直接控制的人口增加了,但是,所增加的大多是原來半官方性質的遺脱,實際上并不利於地方官府的運作和穩定,其争奪豪將、官僚私屬的目標并未較好地實現,舉私學所取得的成效也十分有限。而這一切與太常府提前下達“丁卯書”,提醒并促使豪將、官僚進一步加强私屬的依附性、隱秘性不無關係。孫吴建國後,皇權與將權的矛盾以及政令執行的成效大打折扣由此可見一斑。
[1] 拙作《走馬樓吴簡采集簡“户籍簿”復原整理與研究——兼論吴簡“户籍簿”的類型與功能》,《吴簡研究》第3輯,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9—64頁。
[2] “子”,原釋作“字”,今據圖版改。爲了避免釋文校注的繁冗,修訂情况一般只在釋文首次出現時出注。
[3] “今”,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4] “録”,原釋作“
[5] “條”,原釋作“牒”,今據圖版改。
[6] “授”,原釋作“聚”,今據圖版改。
[7] “分”,原釋作“成”,今據圖版改。
[8] “受”,核對圖版,左側字迹漫漶,應作“授”。
[9] “授”,原釋作“受”,左側殘存字痕,今據圖版改。
[10] “亟”,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11] “與”,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12] 宋少華等編著《湖南出土簡牘選編二》,長沙:岳麓書社,2013年,第468(圖版)、503(釋文)頁。
[13] 其中,簡肆·4419·1、4421·3、4422·4、4436·18、4446·28明顯屬於倉庫帳簿,應剔除。
[14] 具體情况詳見《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簡〔肆〕》附録一《簡牘總平面分布圖、總立面示意圖、揭剥位置示意圖·總説明》,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第755-757、790-792頁。
[15] 《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簡〔肆〕》《前言》、附録一《總説明》,第1、756頁。
[16] 吴簡中稱這些占著户籍的民户爲“新占民户”(參簡貳·3186、3198)。該簿書既包含了記録隱核、條列部界方遠授居民占上户籍的文書簡,也包含了新占民户籍簡。本文統稱該簿書爲“隱核新占民簿”。
[17] “授”,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18] “廖 准”,原釋作“陳□”,今據圖版改、補。
[19] “居”,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20] “右”,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21] 承蒙宋少華先生賜示,該牘從“詣户曹”三字正中縱向分裂,左小半部分殘存下半截,今拼合。
[22] 參見拙作《走馬樓吴簡“隱核波田簿”復原整理與研究》,《中華文史論叢》2012年第1期,第130-132頁。
[23] 轉引自徐暢《走馬樓簡所見孫吴臨湘縣廷列曹設置及曹吏》,《吴簡研究》第3輯,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335頁。
[24] 《三國志》卷六四《吴書·諸葛恪傳》引《吴書》,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2版,第1434頁。
[25] 王明編《太平經合校》,北京:中華書局,1960年,第708頁。
[26] “遠”,原闕釋,今據圖版補,“遠”上或脱“方”字。
[27] “授”,原釋作“受”,今據圖版改。
[28] “等料核”,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29] “應占著”,原釋作“□□落”,今據圖版改。
[30] 《漢書》卷八《宣帝紀》,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248頁。
[31] 《後漢書》卷二《明帝紀》,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第96-97頁。
[32] 關於“歲伍”的含義,可參看沈剛《長沙走馬樓三國竹簡研究》第三章《歲伍與月伍》,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第170-177頁。
[33] 拙作《走馬樓吴簡“隱核波田簿”復原整理與研究》,第131-133頁。
[34] 《晋書》卷三《武帝紀》,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54頁。
[35] 我們一度懷疑“右别”當即“右莂”。因爲,在隱核州、軍吏過程中,需要破莂保據,州、軍吏名籍簡也有對應的兩件,隱核方遠授居民可能也是如此。孫吴時期,官民之間的券莂,民執左券,而官執右券。歲伍五京等人將這些方遠授居民的姓名、口食、年紀等登記在册,製作成券莂。將左券給方遠授居民,將右券呈送勸農掾郭宋。郭宋根據右券,按户曹的指令“占上户籍分别”,即在户籍之外,又單獨製作了都鄉新占民户籍。然而,在揭剥圖肆·圖20、21中,户籍簡雖然寛窄不一,如家庭簡肆•4427•9“秋子女推年六歲”寛0.9cm,而簡肆•4428•10“秋小妻
[36] 參見侯旭東《西北所出漢代簿籍册書簡的排列與復原——從東漢永元兵物簿説起》,《居延遺址與絲綢之路歷史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上册,甘肅金塔,2013年,第581-598頁。
[37] 簡肆•4423和4430原分裂成兩簡,今拼合。“□户者人姓名年 紀……”,原釋文作“……人名年紀……”,今據拼合圖版補、改。
[38] “罪”,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39] “被”,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40] “敕”,原釋作“
[41] “口”,原釋作“上”,今據圖版改。
[42] “
[43] “喿”,原釋作“還”,今據圖版及簡肆•4438•20人名對應關係改。
[44] “部”,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45] “長”下爲編痕,壓有一字空隙,據補“□”,或爲“沙”字。
[46] “桂”,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47] “東”,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48] “部”,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49] “隱”,原釋作“陰”,今據圖版改。
[50] “授 居 民”,原釋作“吏民□”,今據圖版改、補。
[51] “家”,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52] “今
[53] “等”,原釋作“牒”,今據圖版改。
[54] “二户”,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55] “省”,原釋作“受”,今據圖版改。
[56] “書”,原釋作“農”,核對圖版,雖然該字上部有兩豎畫,但其字形與吴簡中常見的“農”字區别明顯。其中,“谷能”爲郡吏(參簡壹·6515、1288),不會是鄉勸農掾。
[57] “
[58] “選”,核對圖版,難以辨識,該字下還應有一字,字迹磨滅,不可辨識。
[59] “言”,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60] “江 夏”,原釋作“江□”,今據圖版改、補。
[61] “亟”,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62] “督察”,原闕釋,今據圖版補。“尤督察移”又見於簡壹·9641,原釋文作“尤當察□”有誤失。
[63] “立”,原闕釋,今據圖版及專名補,參簡壹·1134、肆·3840,簡肆·3840原釋作“督軍行左義都尉規督□”,有誤失,“左”應改釋作“立”,“督”下可補“察”字。
[64] “□”,核對圖版,疑作“察”,衍字,參簡壹·1134。
[65] “騰”,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66] “有”,原釋作“九”,今據圖版改。
[67] “遺 脱”,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68] “推”,原釋作“指”,今據圖版改。
[69] “□不”,原釋作“瓜”,今據圖版改。
[70] “詣府”,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71] “言”,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72] “□”,核對圖版,“中”字之上殘存字痕,今據補。
[73] “已 著”,原釋作“亡者”,今據圖版改。
[74] “昌一”,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75] “九人二”,原釋作“……今”,今據圖版改。
[76] “下□陵縣”,核對圖版,字迹漫漶,不可辨識。
[77] “尉”,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78] “倉”,字迹殘缺,難以判定。
[79] “遵 承”,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80] “晊”,原釋作“旺”,今據圖版改。
[81] “蘄 春”,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82] “授”,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83] “今”,原釋作“令”,今據圖版改。
[84] “都”,原釋作“郵”,今據圖版改。
[85] “妻”,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86] 《三國志》卷四七《吴書·吴主傳》,第1134-1140頁;卷六一《吴書·潘濬傳》,第1397-1399頁;卷五八《吴書·陸遜傳》,第1349頁。
[87] 參見樓勁《魏晋時期的干支詔書及其編纂問題》,《中國魏晋南北朝史學會第十届年會暨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太原:北嶽文藝出版社,2012年,第3-16頁。
[88] “蘄春郡”又見於簡壹·2837、肆·4340,簡肆·4340所記之“蘄 春”,原闕釋,可據圖版補。吴增僅、楊守敬認爲孫吴蘄春郡屬揚州;謝鍾英《三國疆域表》、洪亮吉、謝鍾英《補三國疆域志補注》則認爲屬荆州(《三國郡縣表附考證》,《二十五史補編》第3册,北京:中華書局,1955年,第2934頁;第2992-2993、3119頁)。蘄春或屬荆州,或爲所謂“豫章三郡”之一。
[89] 高敏先生曾認爲,孫吴的郡級農官,也同曹魏一樣名之曰“典農校尉”,又可稱爲“督農校尉”。參見其著《東吴屯田制略論》,《魏晋南北朝社會經濟史探討》,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90頁。其依據是:《宋書》卷三五《州郡志》載:“晋陵太守,吴時分吴郡無錫以西爲毗陵典農校尉。”“于湖令,晋武帝太康二年,分丹楊縣立。本吴督農校尉治。”(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1040、1034頁)此外,《三國志》卷四七《吴書·孫權傳》載:“遣校尉陳勳,將屯田及作士三萬人,鑿句容中道。”(第1146頁)高敏先生認爲校尉陳勳可能是“典農校尉”之省稱。我們對此有所懷疑。校尉陳勳所統領的既有“屯田”,又有“作士”。“作士”身份與吴簡中常見的作部工師相同。據吴簡“調徙作部工師簿”的記録,其作部工師由兵曹管領,典農校尉是否有權力統帥“作士”存在疑問。另外,據《三國志》卷五二《吴書·諸葛瑾傳》引《吴書》:“赤烏中,諸郡出部伍,新都都尉陳表、吴郡都尉顧承,各率所領人會佃毗陵,男女各數萬口。”(第1236頁)陳表、顧承當時分别爲新都都尉、吴郡西部都尉,他們雖然在毗陵會合屯田,但當時似乎并未在他們之上設置“校尉”之類的長官進行統轄。結合吴簡所記録的孫吴嘉禾年間的屯田組織系統,我們推測,孫吴嘉禾、赤烏年間,“都尉屯田”之上很有可能并未仿照曹魏設置“校尉屯田”、“典農校尉”之類的屯田官。與此相同,孫吴也未設置“典農中郎將”。這些都是孫吴屯田組織系統與曹魏的不同之處。
[90] “州”,原闕釋,今據圖版及對應人名(參簡壹·4724,肆·985、997)補。
[91] 《三國志》卷四六《孫策傳》引《江表傳》,第1104-1105頁。
[92] 《漢書》卷八三《朱博傳》,第3401頁。
[93]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第17頁。
[94] 圖版及釋文參見宋少華主編《湖南長沙三國吴簡(二)》,重慶出版社,2010年,第7頁。
[95] 永田英正編《漢代石刻集成(圖版·釋文篇)》,同朋舎,1994年,第228-229頁。
[96] 參見楊寛《戰國秦漢的監察和視察地方制度》,《社會科學戰線》1982年第2期,第117頁;羅新《吴簡所見之督郵制度》,《吴簡研究》第1輯,武漢:崇文書局,2004年,第309-316頁。
[97] “行□義”,原釋作“武”,核對圖版,爲編痕上下處,“行”殘存字痕,“義”殘存下部字迹,“行立義校尉”又見於簡壹·1134及肆•4499,今據補。
[98] “規”,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99] “寫移”,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100] “騰”,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101] 《史記》卷一〇四《田叔列傳》,《百衲本二十四史》,上海:商務印書館,1936年。《索隱》原注:“言自卜占而占著家口名數”云云,殿本考證曰:“按《平凖書》云:‘各以其物自占。’《索隱》曰:‘郭璞云:占,自隱度也。’占字正宜用此觧,不宜解作卜字。”
[102] 王念孫:《廣雅疏證》卷五下《釋言》,第159頁上欄。
[103] 李均明:《秦漢簡牘文書分類輯解》,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23—103,109—128頁。
[104] 從主記史的職掌來看,《續漢書·百官五》州郡條:“主記室史,主録記書,催期會。”(《續漢書·百官五》,第3621頁)《宋書·百官志下》:“(部縣)又有主記史,催督期會,漢制也。今略如之。”(《宋書》卷四〇《百官志下》,中華書局,1974年,第1257頁)在主記史檢查、審閱簿書的過程中,可能還存在期會行政。
[105] 拙作《走馬樓吴簡采集簡“户籍簿”復原整理與研究——兼論吴簡“户籍簿”的類型與功能》,第9-38頁。
[106] “佳”,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107] “
[108] “要”,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109] “從”,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110] “客”,原釋作“陰”,今據圖版改。
[111] “授 居”,原釋作“□□□”,核對圖版,“授 居”下爲編繩痕迹,今據改。
[112] “王”,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113] “平年”,原釋作“年□”,今據圖版改、補。
[114] “承”,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115] “十”,原釋作“廿”,今據圖版改。
[116] “愸(整)”,原釋作“和”,今據圖版改。
[117] “秋”,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118] “秋”,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119] “秋”,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120] “
[121] “暹”,原釋作“遺”,今據圖版改。
[122] “史”,原釋作“掾”,今據圖版改。
[123] “賢”,原闕釋,今據圖版補。“宗賢”又見於簡43“……子五既(?)宗賢……”,核對圖版,“子”上闕,“五既(?)”疑作“武陵”,釋文應改爲“
[124] “五”,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125] “胄”,原釋作“胷”,今據圖版改。
[126] “西”,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127] “從事章”,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128] “部”,原釋作“鄧”,核對圖版,疑作“部”或“郡”。
[129] “元”,原釋作“勉”,今據圖版改。
[130] “基”,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131] “愸”,原釋作“
[132] 嘉禾四年小武陵鄉徵賦户籍簿中常見的“給州郡縣吏、卒”并非給役注記,而是注明因吏卒身份而復算。該簿書中的“給吏”在嘉禾五、六年吏民田家莂中的對應者直接記爲“吏”。在嘉禾六年廣成鄉派役户籍簿中,“給州郡縣吏、卒”也直接記作“州郡縣吏、卒”,亦爲其證。請參見拙作《走馬樓吴簡采集簡“户籍簿”復原整理與研究——兼論吴簡“户籍簿”的類型與功能》,第9—64頁;侯旭東:《長沙走馬樓吴簡〈竹簡〉〔貳〕“吏民人名年紀口食簿”復原的初步研究》,《中華文史論叢》2009年第1期,第57-93頁。
[133] 徙作部工師及妻子簿、隱核州、軍吏父兄子弟簿體例參見本書第七、四章。
[134] 參見本書第三章。
[135] 值得留意的是,簡69-73登録子、女時,皆記户人之名;而簡85-87則依次記録子、女,未一一記録户人名。後者爲孫吴户籍登録的一般格式。
[136] 相關簡牘參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發掘報告》,長沙:嶽麓書社,2007年,第203-209頁;張春龍《里耶秦簡所見的户籍和人口管理》,《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研究——中國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科學出版社,2009年,第188-195頁。
[137]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32頁。此記載得到秦簡記録的印證,如睡虎地秦簡《編年記》:秦王政十六年“自占年”。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7頁。湖南大學嶽麓書院所藏秦簡0552云:爽初書年十三,盡廿六年年廿三歲。陳松長《岳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文物》2009年第3期,第77頁。
[138]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54頁。
[139] 胡平生《新出漢簡户口簿籍研究》,《出土文獻研究》第10輯,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249—284頁。
[140] 胡平生《從走馬樓簡“𠛼(創)”字的釋讀談到户籍的認定》,《中國歷史文物》2002年第2期,第35—37頁。
[141] 楊際平《秦漢户籍管理制度研究》,《中華文史論叢》2007年第1期,第19—30頁。
[142] 請參見拙作《走馬樓吴簡隱核州、軍吏父兄子弟簿整理與研究》,未刊稿。
[143] 關於“舉私學簿”的相關情况,請參見拙作《走馬樓吴簡舉私學簿整理與研究——兼論孫吴的占募》,未刊稿。
[144] “□喿”,原釋作“軍”,今據圖版改。
[145] “卅”,原釋作“廿”,“卅”“廿”形近,核對圖版,字迹中間裂開,當作“卅”字。
[146] “共”,原釋作“兵”,核對圖版,疑作“共”。“送”字之前疑有兩字。
[147] 《三國志》卷六一《吴書·潘濬傳》引《江表傳》,第1398頁。
[148] 《三國志》卷六一《吴書·潘濬傳》引《吴書》,第1398頁。
[149] “二”原釋作“一”,今據圖版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