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肇基东北,原是一个边疆少数民族政权,然在其建立过程中表现出对中华民族历史的认同与对华夏传统的接续。迨其入关代明,统一全国,即以华夏正统自居,致力于大一统之治,突破传统的“华夷”观念,强化华夏认同,从而巩固和发展了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促进了中华民族的交融凝聚和共同体意识。
一、清朝建立与正统接续
建立清朝的满族,在明代曾被泛称为女真,但他们并非历史上建立金朝的女真人的后裔,而是“远处在东北边境上‘却又向前发展’起来的另一部分女真人”(王锺翰《满族在努尔哈齐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王锺翰学术论著自选集》,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8页);他们当时的自我称谓是诸申(jushen),“是用以指称区别于汉人和蒙古人的辽东女真语各部的总名”(姚大力、孙静《“满洲”如何演变为民族——论清中叶“满洲”认同的历史变迁》,《社会科学》2006年第7期)。当时部落林立,互不统属。明朝在东北建立卫所,以各部首领为卫所都督、指挥使、千户、百户、镇抚等职,使统领各部民众。
16世纪后期,建州左卫女真首领努尔哈赤崛起,于明万历十一年开始兼并女真各部的战争,至万历四十七年基本完成了对女真诸部的统一。在统一各部的过程中,努尔哈赤创建了八旗制度。这是一种军政合一的政权组织形式,“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张廷玉等《清文献通考》卷一七九《兵考一》,清光绪八年浙江书局刊本,第3叶背面),具有行政管理、军事征伐、组织生产等多项职能。它源于女真社会原作为生产和作战单位的牛录。努尔哈赤将被征服的女真各部人丁统一编制,三百丁为一牛录,再由牛录组成旗(固山);初为四旗,后增为八旗。八旗制打破了旧有的基于血缘关系的部落组织,强化了女真人的集体归属感和民族意识,为建国奠定了基础。
万历四十四年,努尔哈赤建国,称“天授(命)覆育诸国(部)英明汗”,又称“天命金国汗”(蔡美彪《大清国建号前的国号、族名与纪年》,《历史研究》1987年第3期)。努尔哈赤将自己的政权称为金(史称后金),以历史上曾建立金朝的女真后人自居,自称“我本大金之裔”(潘喆、李鸿彬、孙方明编《清入关前史料选辑》第一辑《后金檄明万历皇帝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第295页),又称“我先祖金国阿骨打”(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译注《满文老档》,中华书局,1990年,第206页)。但根据后人研究,明代被称为女真的诸部落“集体身份意识中,并不存在对金元女真的历史记忆这方面的内容”,努尔哈赤等部落贵族是从汉文历史书写中获取了相关知识,并进而将自身群体与金代女真人接续起来(姚大力、孙静《“满洲”如何演变为民族——论清中叶“满洲”认同的历史变迁》)。努尔哈赤接续金朝统绪的努力,表明后金(清)政权创建时期即纳入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历史叙事之中,反映了中华各民族发展进程中的内在联系与认同意识。
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政权不久,即起兵抗明,攻取辽东,以明为“南朝”(潘喆、李鸿彬、孙方明编《清入关前史料选辑》第一辑《后金檄明万历皇帝文》,第295页)。天命十一年,努尔哈赤病逝,其子皇太极继立,称天聪汗。皇太极对外继续加紧对明朝、蒙古等相邻地区的攻掠;对内加强汗权,完善国家制度,以适应政权发展的需要。努尔哈赤建立金政权前后,就注意汲取汉文化。皇太极继立后,即仿明制,改定中枢官制:设内三院(内国史、内秘书、内弘文院),辅助决策;设六部、蒙古衙门(负责蒙古事务,后改称理藩院)、都察院;同时又行科举,修会典,“参汉酌金”,“渐就中国之制”(潘喆、孙方明、李鸿彬编《清入关前史料选辑》第二辑《天聪朝臣工奏议·宁完我请变通大明会典设六部通事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82页)。随着后金的发展和制度转向,皇太极“力图在自己与金元女真人、特别是后来臣属于蒙古的元代女真之间划出一道分明的界限”,遂终止了接续金朝女真统绪的历史话语(姚大力、孙静《“满洲”如何演变为民族——论清中叶“满洲”认同的历史变迁》),于天聪九年十月,下令将族称改为满洲;次年四月,改国号为大清。同时,皇太极又废除源自蒙古的汗号,改用中原王朝的最高称号——皇帝。皇太极即大清皇帝位,年号崇德,表示清朝不再是边疆少数民族政权,而是继承中原正统的王朝。
崇德八年皇太极死,顺治帝即位。次年,清军入关,定都北京。清以明朝继承者自居,依传统祭祀自太昊、伏羲至明太祖历代王朝帝王,以示清朝继承历代王朝的正统,是明朝的直接继承者。此时清较明增祀辽、金帝王及明太祖,旨在宣示非汉族帝王亦可据有正统,强调清朝继明为正统的合法性。清朝又沿袭为前朝修史的传统,设局编纂《明史》,表明清朝继承明朝的统绪。
二、以直省为重心的大一统之治
清朝基本沿袭了明朝政体,同时结合自身特点,改革制度,削弱诸王,加强中央集权。清仿明内阁制,以内三院为六部之首,将内三院提升到明朝内阁的位置(后又废内三院之名,改称内阁);在明律的基础上,“参以国制”(《清史稿》卷一四二《刑法志一》),修定清律。清朝依仿明制,通过制度改革,逐渐建立起以皇帝为中心、高度中央集权的全国统治体系。
清朝入主中原后,面对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汉族社会,满族统治者在“首崇满洲”的同时,注意吸纳明朝降官及汉族士人,建立起满汉官僚体系,强调“满汉一体”“天下一家”。清朝统治者认为,“欲其各相亲睦,莫若使之缔结婚姻”(《清世祖实录》卷四〇,顺治五年八月壬子),开始推行满汉通婚,以加强满汉联合,消弭对立。为缓和民族矛盾,树立“大一统”王朝的形象,清朝大力提倡尊孔崇儒,尊奉孔子为“大成至圣文宣先师”;又立太学,行科举,积极推行儒学,以示对汉文化的尊重与继承。
清朝统治者以建大一统之功为己任,在稳定中原的同时,致力于对边疆地区的经营与治理。清朝还在入关前统一漠南蒙古诸部,漠北蒙古喀尔喀诸部也向清进九白之贡,与漠西蒙古卫拉特诸部同为“朝贡之国”。清入关后,即以“中国之主”视天下,反复强调:“朕统御宇内,率土生民,皆朕赤子。一夫失所,朕心悯焉,虽穷乡异域之民,亦必抚养,俾以安和,各得其所。”(《清圣祖实录》卷一四〇,康熙二十八年四月己卯)经过康雍乾三朝的努力,清朝完成了对台湾和广大边疆地区的统一,建立起空前巩固、空前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多民族国家,实现了中国的完全统一,奠定了中国疆域的基础。
清朝对原明朝州县治理下的地区,沿用明朝旧有治理体制,实行直省统治;对广大北部和西部边疆地区,实行不同于直省的理藩体制进行管理。清朝早在入关前,在统一漠南蒙古的过程中,即依仿八旗组织形式,结合蒙古原有社会组织特点,对归附的蒙古各部进行编旗,每旗设扎萨克(Jasaq)执掌旗政;若干扎萨克旗组成一个盟,推行会盟制度。扎萨克由清朝皇帝封授蒙古王公贵族充任,可世袭,但须由朝廷任命。随着对漠北喀尔喀蒙古和青海蒙古的统一,清朝也把扎萨克旗制推广到这些地区。以后随着对西藏和天山南北的统一,清朝根据这些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旧有行政体制加以改造,使其适合朝廷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统治,从而将其纳入清朝的理藩体制内。另外,在南方、西南和川甘直省地区的边缘地带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清朝继续沿用明代土司制度或土流兼治。这些治理方式是历代王朝对边疆地区“因俗而治”政策的继承和发展,体现了清朝对中华传统的承续和创新。
清朝虽然对这些地区的治理方式不同,实施的政策法规有别,但都服从于以中原传统王朝体制为主体的君主集权统治,以保证清朝对版图内所有地区的有效治理。以司法管理为例,尽管清朝为蒙古、回部(维吾尔)等藩部各自颁布了不同于内地的律例及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原本适用于内地的一些法律规范也被用于边疆治理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王东平《清代天山南路地区刑案审判中的“亲亲相隐”》,《新疆大学学报》2019年第6期。并参见包思勤、苏钦《清朝蒙古律“存留养亲”制度形成试探》,《民族研究》2016年第1期)。这说明清朝虽然在版图内实行不同的治理模式,但在实际运行中仍表现出统一的趋势,同时也说明内地直省才是清朝的统治中心,中原传统制度文化是清朝治理的制度准则,在清朝的治理实践中不断将中原典章文化推广到边疆民族地区。
清朝统一多民族国家不同地区因民族构成及其文化的不同而实行不同的治理方式,但各地区、各民族都在清朝政府的有效管辖之下,都是清代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组成部分。清朝仿效明制,采用中原传统政治体制度,同时发展出独特的对边疆民族地区的治理模式。然而在治理实践中往往突破了制度设计,将运用内地的政策法规逐渐运用于边疆民族地区理藩体制中,并表现出逐渐加强、与内地统一的趋势。清朝为适应统一多民族国家发展的需要,最终于1884年在新疆建省,打破了旧有理藩体制;此后清朝在原藩部地区陆续建立行省,边疆治理逐渐内地化。
三、传统“华夷”观念的突破与华夏认同的升华
清朝以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就必然面对传统“大一统”思想中的“华夷之辨”和“尊王攘夷”观念的挑战。康熙帝大力提倡程朱理学,颁行“圣谕十六条”,倡导“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清圣祖实录》卷三四,康熙九年十月癸巳),以理学的“君臣大义”反驳“华夷之辨”,以封建纲常伦理化解族类对立。
雍正帝借审理曾静案,比较系统地阐发了自己的华夷观念和大一统理论。雍正帝首先强调“有德者可为天下君”的观点,指出不论何地何人何种族,都有君临天下的合法资格。他说:“舜为东夷之人,文王为西夷之人,曾何损于圣德乎!”强调清朝的统治是“仰承天命”,不容毁谤:“德在内近者则大统集于内近,德在外远者则大统集于外远……上天厌弃内地无有德者,方眷命我外夷为内地主。”(《大义觉迷录》卷一《上谕(一)》,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6辑,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1—9页)雍正帝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以往的华夷观:所谓华夷之别,只是地域的不同,指出“本朝之为满洲,犹中国之有籍贯”(《大义觉迷录》卷一《上谕(一)》,第4页),进而阐发说:“朕览本朝人刊写书籍,凡遇胡虏夷狄等字,每作空白,又或改易形声,如以夷为彝,以虏为卤之类。殊不可解。揣其意,盖为本朝忌讳,避之以明其敬慎。不知此固背理犯义,不敬之甚者也。夫中外者,地所画之境也。上下者,天所定之分也。我朝肇基东海之滨,统一诸国,君临天下,所承之统,尧舜以来中外一家之统也;所用之人,大小文武,中外一家之人也;所行之政,礼乐征伐,中外一家之政也。内而直隶各省臣民,外而蒙古极边诸部落,……莫不尊亲,奉以为主。乃复追溯开创帝业之地,目为外夷,以为宜讳于文字之间,是徒辨地境之中外,而竟忘天分之上下,不且背谬已极哉!……夫满汉名色,犹直省之各有籍贯,并非中外之分别也。”(《清世宗实录》卷一三〇,雍正十一年四月己卯)雍正帝以族类比附地域,以地域之分取代族类之别,从而抹除了传统“大一统”理论中的“华夷之辨”,进而强调大一统下的天下秩序与君臣尊卑,将大一统理论加以改造,纳入尊君守法的君主专制思想体系中。
经过康雍两朝的稳定发展,乾隆时期民族矛盾已不突出,大一统下的君臣秩序成为清朝最高统治者重视的核心。乾隆帝从维护清王朝统治出发,尤重历代王朝正统性考察。乾隆帝认为:“《春秋》大一统之义,尊王黜霸,所以立万世之纲常……夫正统者,继前统,受新命也。东晋以后,宋、齐、梁、陈虽江左偏安,而所承者晋之正统,其时若拓跋魏氏,地大势强,北齐、北周继之,亦较南朝为盛,而中华正统,不得不属之宋、齐、梁、陈者,其所承之统正也。……至于宋南渡后,偏处临安,其时辽、金、元相继起于北边,奄有河北,宋虽称侄于金,而其所承者究仍北宋之正统,辽、金不得攘而有之。至元世祖平宋,始有宋统当绝、我统当续之语,则统绪之正,元世祖已知之稔矣。……我朝为明复仇讨贼,定鼎中原,合一海宇,为自古得天下最正。”乾隆强调清朝是实现了大一统之治的正统王朝,故推尊大一统之治;同时又强调历代相承的正统性,实质上是对王朝体制和君权的维护与尊崇。按照大一统理论,华、夷区分的标准在文化而非族类,符合华夏传统文化者即为华夏。故而乾隆帝考察历代王朝,只重正统,不论族类;之所以断然否定辽、金等北族王朝的正统性,是因为“辽、金皆自起北方,本无所承统,非若宋、元之相承递及”(《清高宗实录》卷一一四二,乾隆四十六年十月甲申)。
从这一理论出发,乾隆帝进一步阐发了他的华夷观念:不仅建立了大一统王朝的满族是无可争辩的华夏,而且处于清朝大一统王朝治下的蒙古等其他少数民族也已不是夷狄:“蒙古、汉人同属臣民……以百余年内属之蒙古,而目之为夷,不但其名不顺,蒙古亦心有不甘。将准噶尔及金川番蛮等又将何以称之?”(《清高宗实录》卷三五四,乾隆十四年十二月戊寅)按照乾隆帝的观点,居于清朝大一统政权下的各少数民族,都同汉人一样,俱为华夏,只有未臣服者及外族才是夷狄。这就突破了传统的夷夏观念,将华夏认同发展为清朝统一多民族国家内各民族的集体认同。
满族统治者在大一统思想引导下,采用中原典章制度文化,强调清朝是中原历代正统王朝的继承者;同时,面对庞大的汉族人口与广阔的地域,少数民族统治者为维护其民族的统治特权,又强调民族传统与文化特色。清朝还在入关前就对降俘汉人实行薙发易服,入关后又不顾汉人的反抗而在全国范围内强令推行。乾隆皇帝一边以华夏正统自居,一边强调“国语骑射”以保持满族传统,要求“学习国语,熟练骑射”(《清高宗实录》卷四一一,乾隆十七年三月辛巳),反复强调保持满人衣冠旧制的重要性。但二者并不矛盾,保持满族传统是族类层面的文化认同,而华夏认同则是超越族类文化的更高层次的认同。
清代是中华民族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经过长期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我国当代各民族在清代都已经形成,并且在清朝统一多民族国家框架内得到进一步发展。清朝大一统促进了中华各民族的交融、凝聚。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下,清代各民族在保持自身语言、习俗的同时,继承和弘扬由各民族共同创造的中华传统文化,统一性和整体性更加突出,集体归属感更加清晰。华夏认同由传统的族类认同上升为超越族类的更高层次的集体认同,并进而升华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