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眼中,史料里蕴藏着历史事实,历史学家通过考订史料,确定历史事实和它们相互之间的关联,从而提出自己的历史解释。历史学家的工作,可以区分为确定历史事实和提出历史解释这样前后相继的两个步骤。“历史事实被视为先于并且独立于解释:解释的价值是根据它对事实表述得有多好来判定的;倘若与事实相冲突,就必须将它抛弃。真相只有一个,而非依视角而异的(perspectival)。”[1]历史事实有着客观的存在,历史解释被限定在历史事实所允许的可能范围之内。历史学家完全可以对历史事实达成一致的共识,从而只要不偏不倚、不被一己的偏见所束缚,历史学家之间也应该能够对特定论题的历史解释达成一致。
以上所表述的这种史学观念,是长期盛行而为人们耳熟能详的。文化史名家彼得·盖伊的这段话就再清晰不过地表达了这样的立场:“历史学家研究的对象就正是存在于那个真实而单一的过去之中。历史学的争议对于它们存在论意义上的完整性毫发无伤。过去之林中的大树只以一种方式倒下,无论有关它的倒下的报道会有多么零碎片段或者如何彼此抵牾。无论在它倒下之后是否没有历史学家、只有一个历史学家还是若干个争执不休的历史学家对此进行了记录并且彼此辩难不已。”[2]
盖伊在他所举的例子中,强调的是无论人们有无或者如何记载,大树只有一种倒法。可是按照别的思路——从20世纪初期的卡尔·贝克尔这样相对主义色彩浓厚的史家、到后期的海登·怀特这样的后现代主义路数的史学理论家,都会是这样的思路——人们也可以强调事情的另一半:关于大树是否以及如何倒下,未能亲见者所可能拥有的,毕竟只能是史家各自从不同角度所留下的不同版本的记录和解说。一方面,历史学家不同于物理学家和化学家的地方,就在于后者可以通过受控的实验,直接观察物理现象和化学现象,而历史学家无法直接面对自己所要探究的历史现象,而只能在自己当下的思想活动中,通过人们过往历史活动所留下的踪迹(trace)和遗存物(relic)来探究过去;另一方面,传统史学注重的是书面文字性的史料,现当代史学极大地扩展了史料的范围,但无论如何,在历史学家的工作过程和最终产品(文字性论著)中,被史家所确定并纳入自身历史构图的历史事实,都往往是以语言形式出现的。
与这两方面的情形相对应,在讨论历史事实的性质时,有人更加注重的,是史家是在自身当下的精神活动中借助史料来建构过往历史图景的,他们更倾向于认为,“历史事实在某些人的头脑中,不然就不存在于任何地方”[3](卡尔·贝克尔的说法);有人更加在意的,则是历史事实是以日常语言的文字表述的方式出现在历史文本中的,他们更倾向于强调,历史事实乃是“语言学上的存在(linguistic existence)”,是一种“语言学实体(linguistic entity)”(罗兰·巴特和海登·怀特的说法)。[4]虽则,这样一些表面上似乎有悖于常识的说法,并不见得就要以否认过去的实在性为前提。[5]
从这样的角度出发,历史事实与历史解释就并非可以截然分开的了。首要的原因在于,历史事实要成为“头脑”里的事实,就必须是已然从蕴藏在现有史料里的事实中,被拣选进入了历史学家的视野之内,这种“拣选”不会是随机的、漫无边际的。照柯林伍德的说法:“过去可以解释现在,然而人们只有通过分析它在现在的踪迹(证据)才能认识过去。常识的观点似乎认为,历史学家首先发现这些踪迹(它们是些什么),尔后再发现从它们可以得出什么关于过去的推论;辨识‘它是什么’(确定事实是什么),然后确定‘为什么如此’(发现可以对此作出解释的过去)。……这大概是错的。……发现什么是证据,就已经是在对它提出解释”。[6]
李剑鸣则说:“史家从无数的事实中选取某些事实,或从真伪混淆的材料中辨明事实的‘真相’,都离不开他个人的判断,并包含了他对事实的意义的理解。……离开了事实和对事实的陈述,史家就无法展开论说,无法形成解释。所以说,确定事实的工作不仅属于解释的范畴,而且是一切历史解释的基础。”[7]历史事实并非自动就会出现在史家笔下,史家不是像镜子一样忠实地反映事实,而是像探照灯一样选取、照亮和澄清事实。两者都是从史家活动的这一特质出发,来论证历史解释与历史事实不可分的。
再就是,历史事实是以日常语言表述的方式进入历史学实践的。以语言结构的形式出现的历史事实,就并非单纯事实的呈现,而往往带上了特定的价值观、意识形态立场、言说者个人的偏好等等,换言之,其中就常常包含了人们通常归之于解释性的因素。比如,“1492年哥伦布发现了新大陆”,这看似最常见不过的对一个历史事实的表述。然而,短短一句话中,欧洲中心的立场、对单一人物和事件的历史重要性的申论、对美洲原住民的无视等等,都已蕴涵在其中。“2008年,奥巴马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当选为总统的非裔美国人”,这样的表述看似客观中立,然而,恰恰是“非裔美国人”这样的用语,却是在特定时代背景下才会出现的、蕴涵了特定立场和价值观的“政治正确”的表述方式。
海登·怀特引述列维·施特劳斯的话说,历史学家“总是在两种历史之间进行两难选择,一种是传递多于解释,一种是解释多于传递”[8]。借用这个说法,我们也可以说,以语言结构的形式来表述的历史事实,都或多或少地既包含了“传递”的因素,也包含了“解释”的因素。作为“语言实体”的不同的历史事实,其中所包含的“传递”和“解释”的因素的多寡,也像光谱一般分布,其间情形并非整齐一律。例如,“现存杜甫诗歌中有十二首是为李白而作”,“李白为杜甫所作诗歌的数量,大大少于杜甫为李白所作的数量”;又比如,“贝多芬于1770年12月出生在波恩”,“1793年,法国革命进入了雅各宾派的恐怖统治阶段”;分别考察这两组史实描述,二者中的前一个和后一个史实描述,其传递和解释的因素的配比情况显然大为不同。但无论何种情形,事实一经纳入语言描述,就和解释不可分割了。
历史事实和历史解释不可分割,还由于历史事实有着不同的层次,有其各自不同的结构。比如,霸王别姬、垓下之围、楚汉战争,这三者显然有着不同的结构和层次,其容量和概括程度是不断递进的,前面的事实可以纳入后面的事实而成为其中一个构成部分。而在把较小较低层次上的历史事实构成为较大较高层次上的历史事实的过程中,往往离不开历史学家解释性的因素。
在大半个世纪之前,英国史学理论家沃尔什(W. H. Walsh)就提出,历史学家研究工作的主旨,“乃是要从他所研究的事件中构成一个一贯的整体。……他做出这一点的方式是要寻求某些主导的概念或指导的观念,以此来阐明他的事实,追踪这些观念本身之间的联系,然后表明事实细节是怎样由于对所讨论的那个时期的各种事件构造出来一种‘有意义’的叙述而(就这些观念看来)成为可以理解的。”[9]史家用来将各种事件构成为整体的主导性概念,沃尔什称之为“综合性概念(colligatory concept)”,而后更被荷兰学者安克斯密特着意发挥为“叙事实体(narrative substance)”。“文艺复兴”、“工业革命”、“十七世纪危机”等我们耳熟能详的历史名词,就是这样的情形。
历史学家或者别的什么人提出了这样一些概念,它们有效地帮助我们把某一组历史现象归结为一个整体来加以领会和把握。“比如说,工业革命并非历史实在中一个巨大的与人无关的力量,直到1884年阿诺德·汤因比写作《英国的工业革命》之前都没有人注意和发现,而是为着理解过去而提出的一个解释工具。”[10]的确,“17世纪危机”、“唐宋变革”这样的概念,不同的学者可能给它们赋予了虽然相互重叠却又彼此有所不同的内涵,一方面,它们提供了对于某一断面的历史现象的总体性解释,另一方面,这样的术语一经产生并被广泛接受,它们就仿佛成了对于历史事实的指称。用安克斯密特的话来说,“在何者为解释、何者属于实在之物的范畴之间没有什么固定的和绝对的分野。”[11]换言之,它们同时既是历史事实,又是历史解释;在事实与解释之间,并没有截然分明的分界线。
[1]彼得·诺维克,《那个高尚的梦想:“客观性问题”与美国历史学界》(Peter Novick, That NobleDream, The “Question of Objectivity” and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Profess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p.2。
[2]彼得·盖伊,《历史学的风格》(Peter Gay, Style in History, New York, Basic Books, 1974),第210页。
[3]卡尔·贝克尔,“什么是历史事实”,见张文杰编,《历史的话语:现代西方历史哲学译文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87页。
[4]参见,海登·怀特,“答亚瑟·马维克”,载彭刚主编,《后现代史学理论读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85页。
[5]参见拙文“叙事主义史学理论概说”(载《历史研究》,2013年第5期)第一节中的分析。
[6]柯林伍德,《史学原理》(R. G. Collingwood, The Principles of History, W. H. Dray & W. J. van der Dussen ed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 140。
[7]李剑鸣,《历史学家的修养和技艺》,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第279页。
[8]海登·怀特,“历史中的阐释”,见《话语的转义——文化批评文集》,董立河译,大象出版社,2011年,第63页
[9]沃尔什,《历史哲学导论》,何兆武、张文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57页。
[10]安克斯密特,“叙事主义历史哲学的六条论纲”,见《后现代主义史学理论读本》,第147页。这里的汤因比是后来那位更为知名的《历史研究》作者汤因比的叔父。
[11]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