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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科举落第政策中之“安抚”措施

发布日期:2018-12-25 原文刊于:《炎黄文化研究》第19辑,大象出版社2017年
贺晓燕

科举制度是一种选拔考试,它为统治者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到官僚机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大量的落第者。正如艾尔曼所言:“中华帝国晚期的科举,是中国政治、社会、经济和智识生活之间,最具流动性的政治交汇点……然而,这里面真正实现夙愿的人,只5%。成功的几率,非常渺茫。科举更重要的一面,是那95%没有走上仕途的人。”[1]

清以前,统治者虽然针对落第问题,形成了一些举措或案例,终未形成完整的制度。直至清代,随着统治者的大力推行与鼓励,参加科举考试的人数日渐增多,落第群体日益突出,虽然统治者希望下第诸生,都能以“义命自安”[2],然而在残酷的现实世界里,究竟有多少人“能像儒家经典教育所提倡的那样,找到安身立命之所?”在社会舆论和宗族家庭等众多压力之下,落第者愁苦忧伤、失落潦倒、讥讽咒骂,以至怀恨泄愤,“会不会变成叛乱分子或不法之徒,威胁到统治者的合法性”?[3] 这些,必然引起统治者的重视。科举制发展到清代,落第士子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落第政策的出台与完善显得尤为迫切。

李世愉先生对科举落第问题较早关注,曾撰文指出:“在以往对科举制度的研究中,专门针对落第问题的研究很少,至今没有一部关于科举落第问题的研究专著,相关论文的数量也很有限,而且大多不是从落第的角度,或者说不是从制度的角度去探讨的。” [4]近年来,学界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日渐丰富,如李世愉的《清代科举落第士子政策镜鉴》[5],就清政府的落第政策中的“发领落卷”加以介绍;屈海龙《雍正朝嘉惠士子政策浅析》 [6],集中于雍正朝科举落第政策的探讨,从“搜查落卷”、“加恩赐进士”、“铨选为知县、教职”、“赏下第举子回籍路费”、“取中副榜”等五个方面展开论述,体现雍正帝对科场失意者的重视;韩芳《析清代的科举落第政策》一文,从“重视落第言论、允许阅看落卷、加恩年老落第者、举人大挑”[7]等方面做一概括性的探讨;杨品优《清代政府资助会试士子旅费政策述论——宾兴会兴起的制度背景分析》[8],从清代士子的科举费用支出、清代政府对士子的旅费资助等角度,进而对宾兴会的兴起加以介绍。还有笔者于几年前发表的数篇关于科举落第政策的论文,如《试论清代年老落第士子恩赏制度》[9]、《试论清代科举制度中的发领落卷政策》[10] 、《试论清代科举制度中的“告给衣顶”政策》[11] 等,都是对清代科举落第政策中的某些方面展开的具体研究。

清代落第政策作为科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要性不言而喻。以往的研究成果大致分为两类,一类大多集中于落第政策的概括性研究,一类则就落第政策的某些方面进行具体研究,相对较为零散。迄今还未有一篇完整而详实地介绍清代科举落第政策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安抚措施的文章,笔者不揣冒昧,在已有研究成果和积累的基础上,形成此文,请方家赐教。

清代科举落第政策,以内容言,分为两个部分,一为安抚政策,诸如发领落卷、赏会试下第举人回乡盘费银、赏赐年老举人职衔,及针对年老有病生员“告给衣顶”政策旨在使落第者心悦诚服;一为安置政策,如明通榜、中正榜、挑誊录、举人大挑等,旨在旁搜博采,俾寒畯多获进身之阶。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以清代落第政策中的安抚政策为核心展开论述,安置政策另见他文。

1.      发领落卷

 “发领落卷”即发还落第者的试卷。有关发还考生自己的落卷,最早在明正统十二年(1447),陕西耀州儒学署学正事举人康拯上书,“乞敕今后科场不中文卷,并不成文曳白文卷俱付提调学校佥事等官详校,如文卷无疵,考官忽略不取,具奏逮问;其不成文并曳白者,按临各学给与本生,晓谕其失,量加责罚。”如此一来,“为考官者不敢忽略,而不中生员知所改正,不成文并曳白者不敢萌幸进之心矣!”然此事并未有什么进展,英宗仅“命礼部集议以闻” [12]。直到万历四十年(1612)十二月,礼部覆议漕臣孙居相条摘场蠹四款,其中提到“落卷发提调给散诸生” [13]

这一做法一直持续到明末清初,据明末清初上海人叶梦珠回忆,明末时,“诸生入泮必取府、县考试原卷与入学试卷一并连钉,覆试之日,给发新生,令覆试所作文即誊于入泮试卷之后,以对笔迹异同,防顶代也。”因此叶公感叹:“犹忆明季,予初应试时,入学案发后,凡府取童生院试落卷并发出,令人自阅,以示至公。诸童生不入泮者,并驰驱而往,觅视落卷以验己之得失,国初犹然。顺治五、六年后,此典遂废。”[14]

清初,乡、会试后,中式者试卷交到礼部磨勘备查,其余落卷皆废弃。有好事者将本府县考生的落卷统一收归,每卷以二、三钱出售,俟有志之士购阅。士子亲眼看到自己的落卷,“其间点窜,往往有未竟,甚或不染一笔者,亦付之无可如何也”[15]。原来,考官阅卷,初行“公阅公荐”,主考与各房官同坐一堂,随分随阅,随取随呈,而去取权衡,专在主考。这种阅卷方式的本意是:“一人尚可以行私,而众人遂可以祛弊。”[16]然而,往往考官及同考官尚未将所分试卷全部阅完,应取的正额已满,“余卷未闻者甚多,或粗阅前一二张,或未加批改一句一字”[17],以致各落榜生甚是怨恨。

顺治十二年(1655),户科给事中宋牧民认为,天下太平的根本在于人才,招取贤才之准绳则在于科场之公平,遂奏称:“作为考官,务须精心细阅,遍加批点,即文不中式,要抹出不中缘故。”[18]因此,这一年乙未科会试落卷放在顺天府,并准许“贡生赴阅,限六日内,不得领回” [19] 。这一举措,具有开创意义,为日后“发领落卷”政策的正式推行开启了先例。然而,考官公阅公荐之法决定了他们不可能阅完所有考生的试卷,因此在顺治十四年,将公阅公荐改为分房阅卷,即每房考官分领若干,并于朱卷卷面上印上该房印章,无论考生中式与否,考官都应各列衔名并详注批语。康熙七年(1668)规定,在考官与同考官中间放置一案,同考官将荐卷放置在中间案上,御史先验明卷内确实没有私通小贴,方送主考收阅。各房落卷,由同考官批出不中缘由,待开榜后,令本生亲往查阅朱卷,官员不许藏匿勒索。“如同考官妄抹佳文,本生即赴部具呈,验实纠参。若本生文原不佳,妄行控告,除黜革外,仍交刑部,照诬告例,从重治罪”[20]。至康熙十七年,随着落卷的开放阅看,考官舞弊或疏漏等事亦暴露出来,如考生卷面“或略加数点,或乱抹一笔,竟行掷去”等,为此,清政府重拾明朝搜落卷之法[21],“主考官阅房考官之荐卷外,余卷亦令遍阅,庶不致遗失佳卷”[22],以进一步昭显科举公平的原则。次年,康熙十八年,“发领落卷”终于形成定制:“各房落卷,同考官将落卷俱批出不中缘由,开榜之后,顺天府出示,于十日内,令本生领取原卷阅看,不许藏匿勒掯。”[23]雍正元年(1723),会试放榜后,对落卷进行检阅,做到“有善必录,罔有遗才,士子无不感服”[24]

士子领回落卷的程序也逐步完善,为了防止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割卷等弊,道光二十三年(1843)规定,士子应持原先给发的卷票为凭证,方可领回阅看。而内外收掌官,也应将所有落卷,逐一细查,“以五十卷为一束,每箱共装几束,开列清单,送交提调官核对、加封,派员领出,以昭慎重”[25]

“发领落卷”政策与落第者关系最为密切,关乎落第者切身利益,是最受落第士子欢迎的一项政策,它的出台一方面是对考官们的约束与监督:考官如有不公,则允许下第举人、生员据实赴该衙门具控。如康熙年间,叶梦珠的一位朋友周子鹰,领回落卷查阅,竟然发现,由于同考官点窜破句,三场试卷误誊他人之作。于是,周子鹰“具呈礼部题参,将同考官及收卷誊录各官降革有差,士论称快”[26]

另一方面,发领落卷措施能尽最大可能地缓解、释放落第士子的沮丧及怨恨之情。如乾隆六年,湖北乡试正考官陈兆仑,不仅将“闱中落卷亦一一别其纯疵,明白批示”;而且在发卷后,下第士子多来求见,陈兆仑“咸指以要领,各得其意而去”。其中,湖北黄陂人刘龙光,“闻其讲论,感激欣喜至泣下,次科联捷,成进士,历官御史,终其身,执弟子礼不衰” [27],成为一段科举佳话。随着大量题名录的刊刻出售,落第士子查阅自己的落卷的同时,还可以参照题名录所载的中式佳卷,明白自己的不足,从而心服口服,也有助于摆脱抑郁情绪。清末,浙江人骆憬甫(1886-1954年)考取了光绪二十七年(1901)杭州府生员之后,又参加了两次乡试,皆败北。试后,他领回自己的落卷,同时买来浙江乡试题名录,两相对照,得出“他们确实做得很好,自愧不如,难怪他们能‘高掇巍科’,我们要‘名落孙山’”的结论[28]

公平阅卷是发领落卷得以推行的基础,清政府对此颇有信心。落卷发还考生,是对考官的公开监督,同时,亦平衡了落第士子的心态。如果考官确有不公,允许下第举人、生员据实赴该衙门具控。但是,考生如若“竟往考试官家喧闹者”,则令该“地方官即严送刑部治罪。[29]对于一味无理闹事者,清政府也有一套严密的防范措施和惩治措施,旨在打击闹事者,维持社会稳定。

2. 赏会试下第举人盘费银

早在清初,各省举人赴京参加会试,即颁发盘费银,称为起送会试银,亦名盘费银两、举人盘费、举人水脚银等。顺治八年规定:“举人会试,由布政使给予盘费。安徽二十两,江西、湖北皆十七两,福建十五两,湖南十四两,广西十二两,浙江、河南皆十两,山西七两,陕西六两,甘肃、江苏皆五两,直隶、四川皆四两,山东一两,广东二十两,惟琼州府增十两,每名三十两,于领咨日给发。”[30]清政府已将举人盘费作为一笔固定的制度性开支,列入国家财政预算,“每逢科举之年,分别由户部及各省藩库拨发”[31]

世宗登基,元年特开癸卯恩科,二年甲辰正科,连续两科,致使元年落第举人大都滞留京师;即便已经回籍者,连续两年往复于京师与故乡之间,恐往返道路及在京守候,盘费均难接济”。按照定制,举人只有从原籍赴京会试者才有盘费银,在京赴考者不予盘费银,但雍正二年(1724是个特例:“将入场之云南、广东、广西、贵州、四川五省举人,每名赏银十两;福建、浙江、江南、江西、湖广、陕西六省举人,每名赏银七两;直隶、山东、河南、山西四省举人,每名赏银五两”[32]

所有参加会试的举人,来京科考的盘费皆有政府提供,“系国家嘉惠士林、优恤寒畯之恩[33]。对贫寒士子来说,这一点经济保障弥足珍贵,解决了他们的实际困难,使得他们能够无忧赴考。可是会试考完之后,那些贫穷之家的落第士子,面临回籍的各种压力,内心不仅承受着巨大的忧伤与失落,且最为现实的是,返回故乡的盘费尚无着落,尤其是那些故乡远在数千里之外者,一路的食宿、车船之费都不是一笔小数目。即便不回故乡,留在京师继续苦读,京城米贵,要想生存谈何容易?正是“撤闱之后,孤寒下第,金尽裘敝,欲归无路,旅馆覊泊,情亦可悯”[34]。对此,仅有抚慰失意者情绪的发领落卷措施已远远不够,雍正年间,“赏会试下第举人盘费银”正式出台,这一举措对落第士子予以直接的经济资助,以达到安抚士子、笼络人心之作用。

雍正五年,颁布谕旨:“赏给会试下第举子路费银,各五两。”[35] 雍正八年议准:赏赐下第举人盘费银,“云南、贵州二省,每人七两;四川、广东、广西三省,每人六两;福建、浙江、江南、江西、湖广、陕西六省,每人五两;河南、山西、山东三省,每人四两;直隶每人三两。其在京中书举人等,仍照上科之例,不必发给”[36]

如果我们将雍正八年的下第举人盘费银与顺治八年的起送会试银相比,山东起送盘费银一两,下第举人盘费四两;四川起送盘费银四两,下第举人盘费六两,即山东、四川两省,会试下第盘费银比来京时的正向银两还多。虽然时隔久远,可比性不强,相较起送会试银这项制度性的国家财政支出来说,赏给会试下第举人盘费银无疑属于临时性的财政开支,仅在雍正年间实行过,且银两数目不多,但它笼络广大士子参与科举、广揽人才的目的非常明确,对落第士子的心理安慰和人性关怀亦毋庸置疑。

3. 赏赐年老应试者职衔

赏赐年老应试者,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恩赏会试落第举人职衔及缎匹;恩赏乡试落第诸生以举人、副榜衔。赏赐年老士子职衔并非清代首创,宋代已有。开宝三年(970)三月,太祖诏“礼部阅进士、诸科十五举以上曾经终场者,具名以闻” [37] 。这就是特奏名制度,因其所取者均为老人,又称“老榜”。它的实行,是宋初统治者意识到唐末“如王仙芝辈唱乱,而敬翔、李振之徒,皆进士之不得志者”,对统治者的威慑力很大,故而实行特奏名制,“本录潦倒于场屋,以一命之服而收天下士心尔”[38],吸引更多的读书人终生投入科考,“不忍自弃于盗贼奸宄”[39] ,于社会安定、维持统治皆有裨益。

清代恩赏会试落第举人之制,始于乾隆元年(1736),终于光绪二十四年。乾隆元年丙辰科录取工作结束后,尚书傅鼐奏报:“各省来京会试举人内,有年岁七十、八十以上者四十余人,志切观光,可否酌量加恩录用。”乾隆皇帝即令大臣在落卷中重新查阅,取中五人。而其余未取中者,“著交与礼部验看,酌量分别作何赏给职衔之处,妥议具奏”。这是第一次对会试落第举人实行恩赏,显然,乾隆帝对这一举措带来什么样的社会效应尚不明确,亦不希望老年举子对此寄托希望,申明“此事后不为例,著礼部通行晓谕知之”[40]。之后,在乾隆十年乙丑科会试中,又对会试下第八十岁以上之举人董一世等六人恩赏了职衔和缎匹[41]乾隆十七年,逢太后六旬万寿,高宗重开恩赏之例,此后连续两次的太后万寿恩科,促使恩赏形成定制。当时的情况正如乾隆帝所云:“士子云集于京师,其中有年臻耄耋,尚与观光者,虽未经入彀,而庞眉鹤发,偕试礼闱,亦场屋中人瑞也。”[42]因此规定:“八十岁以上举人赏翰林院检讨衔,七十岁以上举人赏国子监学正衔。”二十六年,奉上谕:“所有应试举子,年在七十、八十以上者,虽未经入,而耆年宿学,恭遇盛典,宜沛渥恩,以广慈福。”[43]赏衔如例。三十六年,太后八旬万寿恩科,“本年会试举子年登百岁之李炜,钦赐国子监司业衔”[44]。其余七十、八十以上者,赏衔如例。

至此,恩赏年老会试落第举人职衔终成定例:“会试后,年老举人奉特旨加恩,由礼部查明年岁具奏,令引见者带领引见,其从优赏给职衔者,仍咨吏部办理。”[45]

虽然因八十岁举人张静深夹带事件之影响,乾隆三十七年壬辰科会试暂停赏年老举人职衔例[46]。但乾隆四十三年,又恢复之。“落第举子中年九十以上者赏国子监司业衔,八十、七十以上分别赏检讨、学正衔。”[47]五十四年,除赏职衔外,又加赏缎匹,“其九十以上者,各加赏缎三匹,八十以上者,加赏缎二匹,七十以上者,加赏缎一匹。”[48]五十五年,乾隆帝迎来八十大寿,特开万寿恩科。各省举子中年老应试者,至一百余人之多。“庞眉皓首,踊跃观光,洵为升平盛事”[49]。其中有九十余人获得恩赏。至乾隆六十年,恩赏会试落第者达到了高峰。嘉道以后至清末一直沿用未改。

恩赏乡试落第诸生,始于乾隆三十五年,至光绪二十四年结束。乾隆三十五年,顺天乡试诸生员中有八十五岁者一人,八十岁者一人,乾隆帝特颁谕旨:“此等年臻耄耋,尚来赴试,不无望恩之意。寿考作人,亦盛典也。著礼部、顺天府查明此二人如未能中式,即将姓名、籍贯奏闻,特赐举人,以满其志。” [50]同年,江西省奏报,该省广信府有生员李炜,年九十九,三场完卷,未能中式,奉旨赏给举人,一体会试。 [51]五十四年己酉科乡试,奉旨:“年八十以上者俱著加恩赏给举人,准其一体会试;七十以上者俱著加恩赏给副榜。”[52]由此,区分八十岁、七十岁以上,分别赏给举人、副榜。嘉庆六年(1801)又变其例:嗣后各省办理年老诸生,如三场完竣即一体奏请施恩。

随着恩赏的常态化,“浮开年岁,人数冒滥”之弊屡有发生。对此,嘉庆皇帝认为如果将这个行之已久的恩赏举措“遽尔停止”,对于其他并未谎报年龄之老年士子颇为不公,于是“著照旧例,递加十岁,方准列入”[53]。因此,自嘉庆十八年起,乡试后的恩赏制度作了调整,原来规定的七十岁以上可赏副榜,八十岁以上可赏举人,改为八十岁以上赏副榜,九十岁以上赏举人。

年老应试者实行的恩赏措施发生于科举鼎盛的清代,有其必然性。宋代虽有特奏名,但宋人对特奏名入仕,不以为然。即便是特奏名入仕之本人,也觉得这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明代以前,世人对久困场屋者多表同情,而老亦不第者颇感辛酸凄凉。至清代,这种现象发生了很大变化,清政府不仅对年老落第士子恩赏,而且科场还非常重视重游泮水、重宴鹿鸣、重宴恩荣。如嘉庆十五年七月,庚午科乡试,“准江苏前任道员赵翼、安徽前任郎中姚鼐重赴鹿鸣宴,并赏赵翼三品顶带,姚鼐四品顶带”[54]。此二人均为乾隆十五年庚午科举人。对于重宴鹿鸣的赵翼来说,“恩施非望,感切难名” [55],身为耄耋的垂垂老者,时隔六十年,重温当年科举带来的荣耀,激动的心情并不亚于当年考中之时。这些清代独有的重游、重宴之制,体现了全社会对年老士子都很重视与尊重,耄耋士子自己也以“奋志科名”而得意自豪。可见,清代的科举风气不以年至耄耋仍继续科考为耻,而以不努力追求功名为耻。

康熙三十八年己卯乡试,广东贡生黄章入闱应举时已一百零三岁,令曾孙为之前导,手提“百岁观场”[56]之灯,且自言:“吾今科且未中,来科百五岁亦未中,至百八岁始当获隽,尚有许多事业,出为国家效力耳。”[57]黄章应试之豪情不得不令人敬佩!礼亲王昭梿在他所著《啸亭杂录》卷九的《老年科目》一节,专门将嘉庆朝以前老年中式者一一列出,并对此大加赞赏,称之“熙朝盛事”。陈康祺在《郎潜纪闻初笔》中也专列《耆年科第》一条,列举嘉庆年间老年中式者,体现了当时社会上爱惜人才,敬礼耄学的风气。著名学者王鸣盛的父亲是一位老秀才,屡试不第,当王鸣盛已入仕做高官时,他仍“扶杖应试”。一次,他参加生员岁科试时,主持考试的学政是王鸣盛的同年,见他入场,便离座揖曰:“老年伯正当婆娑风月,何自苦为?”老人正色道:“君过矣。大丈夫奋志科名,当自得之,若藉儿辈福,遽自暴弃,我甚耻之。”[58]可见,奋志科名是自己的事,不管年岁大小,只要活着,就应努力争取。

统治者对这些耄年勤学却久踬名场者施以恩赏,“以慰其皓首穷经之苦志” [59] 。正如朱克柔所言:“世上多一项优老之举人、进士及各虚衔,毫无妨于治礼,能令六十五岁以上之进士不伤放弃而转乐成全。朝廷亦何靳此区区乎?” [60] 然而,正是这区区恩赏之计对老年落第者来说有着巨大的吸引力,不仅体现了统治者对年老落第士子的重视,而且对于缓和社会矛盾,稳固政权,起到了重要作用。就这一点来说,清代对老年落第者之恩赏制度与宋代的特奏名并无二致。

4.告给衣顶

衣顶即标志功名等级的衣服和顶戴,“告给衣顶”指的是身患笃疾或“入学已历三十年,或年届七旬”[61]的生员,朝廷准许他们终身穿着标志其功名等级的衣服和顶戴;同时一旦享有衣顶,就不再参加学政主持的岁试和科试,自然也不准参加乡试。早在明朝万历年间就有类似优惠生员的政策,那些“累科不第、年五十以上,愿告退闲者”,朝廷则赋予他们终身的荣誉与权利,“给冠带荣身,仍免本身杂泛差徭”[62]。清沿明制,并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充实,并将其列入则例,成为定制。

顺治初年定,只要符合以下条件者即可给顶:“凡优恤诸生,初入学免本身徭役,入学三十年及未至三十年、齿已七十者,免岁、科试,以生员冠带终其身。”[63]九年明确规定:“年老生员如无违碍,可申请告给衣顶,于学政按临半月前申详免试,不准再参加乡试。”[64]雍正二年,告给衣顶也面向八旗生员了,“满洲、蒙古、汉军生员,年老有疾,亦准给衣顶”[65]为慎重体现告给衣顶的荣耀,维护衣顶的尊严和纯洁度,雍正十二年,对于那些“斥革贡、监劣生,不得冒给衣顶;如有夤缘给顶者,一经发觉,除本生从重治罪外,将该学政一并严加议处”[66]。乾隆五年,告给衣顶政策普及到武生。八年,对于那些“已成痼疾,及年届七旬者,出具并无假冒规避印结,申详该学政,即准给衣顶,免其补考。”[67]道光十五年,对于那些在军营效力致病的生员,一经批准废疾,即给顶注册,若其“病愈不甘自弃,准其收复补考。”[68]咸丰八年(1858),正值太平军事起之时,朝廷亟须资金,对付内忧外患,因此扩大捐纳之途,放宽捐纳条件,允许生员告给衣顶之后,继续报捐贡、监,只是必须“由本学调取执照验明,填注‘不准乡试’字样发还”[69]即可。光绪七年议准:“生员告病,已给衣顶,病愈仍请收学应试,概不准行。[70]

生员一旦享受了告给衣顶这一恩荣之后,可以兼袭世职,可以捐纳为贡生、监生,但永远不得参加乡试,意味着放弃了科考仕进的机会,对于他们而言,科场功名已经走到了尽头。获得衣顶这样的荣耀来是对他们一生矢志追求功名的最好慰藉了。

  

科举时代,“读书应试不仅是入仕的正途,在以农业为本、生产不发达的社会中,读书、应试、入仕且是士子唯一的本业。”[71]正是“十年窗下无人问,一举成名天下知”[72]。这样的社会现实必然造就一批批读书人义无反顾地长期投身于无休止的读书应试的大潮中,将自己人生最宝贵的年华花费在年复一年的考试上,将改变命运、飞黄腾达的全部希望也寄托于科名,正所谓“家无读书子,官从何处来。”[73]。然而科举考试作为选拔考试,落第是个无法逃避的现实,落第者沮丧、悲苦之情怎么形容都不为过,正如蒲松龄所言:“忽然而飞骑传人,报条无我,此时神色猝变,嗒然若死,则似饵毒之蝇,弄之亦不觉也。”[74] 对于统治者而言,他们深知“下第举子之口,真可畏哉”[75]的道理。落第政策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尤其到了清朝,科举制度的积弊日益暴露,统治者开科取士选拔优秀人才的同时,面临着如何平衡落第士子心态,安抚落第士子情绪,化解落第士子怨恨,进而劝谕、引导落第者,使得他们感受到朝廷的恩荣优渥,心甘情愿、俯首贴耳地纳入统治者早已设计好的科举之路,而不是走向敌对面,这一点尤为重要。清代落第政策不可谓不详备,《钦定科场条例》、《大清会典事例》等官方政书专列“落第”一章,其中针对落第士子的“安抚”措施,最具特色。发领落卷,使得落第士子尽最快速度平复内心委屈;赏会试下第举人盘费银,虽然费用有限,实行的时间有限,对落第举人来说可谓雪中送炭;恩赏年老应试者职衔,鼓舞士子一生科考直至耄耋,总能得到职衔科名,可谓善终;就连年老有病的生员,亦可衣顶荣身。所有安抚措施都体现了清政府对落第士子的关怀,可谓用心良苦,对于维持社会稳定、巩固政权亦有着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因此,深入研究落第政策,有利于我们更加全面地了解科举制度的不同面向,从而对中国古代的这项重要的典章制度有一个比较客观而公允的评价。


[1] 艾尔曼著;曹新宇、张安琪译:《变动中的晚近中国传统文化 (14001900)》,《清史研究》2015年第1期。

 [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文教类,5739,雍正元年礼科掌印给事中缪沅奏。

[3]艾尔曼著;曹新宇、张安琪译:《变动中的晚近中国传统文化 (14001900)》,《清史研究》2015年第1期。

[4] 李世愉:《应重视对科举落第问题的研究》,《探索与争鸣》,2007年第3期,第69-73页。

[5] 李世愉:《清代科举落第士子政策镜鉴》,《人民论坛》201418

[6] 屈海龙:《雍正朝嘉惠士子政策浅析》,《学理论》2014年第3期。

[7] 韩芳:《析清代的科举落第政策》,《理论界》200911

[8] 杨品优:《清代政府资助会试士子旅费政策述论——宾兴会兴起的制度背景分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3期。

[9] 贺晓燕:《试论清代年老落第士子恩赏制度》,《黑水文明研究》第二辑,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89月,第245-266页。

[10] 贺晓燕:《试论清代科举制度中的发领落卷政策》,《清史论丛》2010号,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第132-148页。

[11] 贺晓燕:《试论清代科举制度中的“告给衣顶”政策》,《科举学论丛》2010年第1辑,第32-38页。

[12]《明英宗实录》卷153,正统十二年闰四月甲申。

[13]《明神宗实录》卷503,万历四十年十二月戊戌。

[14] []叶梦珠:《阅世编》卷2,《学校五》,中华书局20079月第一版,第38页。

 [15] []叶梦珠:《阅世编》卷2,《科举五》,中华书局20079月第一版,第52页。

[16] []魏象枢:《寒松堂全集》卷4,《再陈科场条例等事疏》,中华书局19968月版,第104页。

 [17]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顺治朝题本,礼部尚书胡世安陈科场条例题本(顺治十二年二月初七日),载《历史档案》1987年第3期。

 [18]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顺治朝题本,礼部尚书胡世安陈科场条例题本(顺治十二年二月初七日),载《历史档案》1987年第3期。

[19] []谈迁:《北游录》,《纪闻下·乙未礼闱》,中华书局199712月版,第402-403页。

 [20]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47,《礼部·贡举·内帘阅卷》。

[21]  明代“搜落卷制度”,详见郭培贵:《中国科举制度通史:明代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9月第1版)第二章“乡试”中第四节“录取依据与程序·考官会同搜捡重校落卷制度”,第227-228页。

 [22] 《清圣祖实录》卷248,康熙五十年十月乙亥。

 [23]  康熙《大清会典》卷52,《礼部·贡举一·科举通例》;光绪《钦定科场条例》卷46,《闱墨·发领落卷·例案》;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52,《礼部·贡举·下第》。

 [24] 《清世宗实录》卷12,雍正元年冬十月丙子。

[25]  光绪《钦定科场条例》卷46,《闱墨·发领落卷·现行事例》; 《清宣宗实录》卷400,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壬戌。

[26] []叶梦珠:《阅世编》卷2,《科举五》,中华书局20079月版,第52页。

[27]  []徐珂:《清稗类钞·考试类·乡试落第举子谒主司》,中华书局20038月版,644页。

[28]  骆憬甫:《浮生手记——一个平民知识分子的纪实》(1886-1954),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10月版,第44-45页。

[29]  《清圣祖实录》卷293,康熙六十年六月戊戌。

[30]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339,《礼部·贡举·起送会试》。

[31]  李世愉:《清代科举经费的支出及其政策导向》,《清史论丛》2006年号,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61月第1版。

[32]  雍正《大清会典》卷74,《礼部仪制司·贡举三·会试通例》。

[33]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339,《礼部·贡举·起送会试》。

[3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文教类,5739,雍正元年礼科掌印给事中缪沅奏。

[35] 《清世宗实录》卷54,雍正五年三月癸丑。

[36] 《钦定科场条例》卷54,《会试下第举人·下第举人回籍·附载旧例》。

[37]  []王栐:《燕翼诒谋录》卷1,中华书局19819月第1版,第1页。

[38]  []蔡絛:《铁围山丛谈》卷2,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12月版。

[39]  []王栐:《燕翼诒谋录》卷1,中华书局19819月第1版,第1页。

[40] 《清高宗实录》卷15,乾隆元年三月乙卯。

[41] 《清高宗实录》卷239,乾隆十年四月丙寅。

[42]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54,《礼部·贡举·恩赐一》。

[43]  同上。

[44]  同上。

[45] 《钦定礼部则例》卷95,《仪制清吏司·下第举人拣选给衔》。

[46] 《清高宗实录》卷904,乾隆三十七年三月甲辰。

[47] 《钦定礼部则例》卷95,《仪制清吏司·下第举人拣选给衔》。

[48]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54,《礼部·贡举·恩赐一》。

[49]《清高宗实录》卷1353,乾隆五十五年四月戊辰。

[50]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54,《礼部·贡举·恩赐一》。

[51] 《清高宗实录》卷872,乾隆三十五年十一月甲辰。

[52] 《清高宗实录》卷1344,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丙辰。

[53] 光绪《钦定科场条例》卷53,《年老举人给衔·例案》。

[54] 《清仁宗实录》卷232,嘉庆十五年七月乙丑。

[55] [清赵翼:《簷曝杂记续·钦赏三品职衔准赴鹿鸣宴谢折》,中华书局199712月版,第126页。

[56] []徐珂:《清稗类钞·考试类·黄章百岁应乡试》,中华书局20038月版,第639页。

[57]  四库笔记小说丛书:王士禛:《香祖笔记》卷1,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7月第1版,第870-390页。

[58] []徐珂:《清稗类钞·考试类·王西庄随父应岁科考》,中华书局20038月版,第615页。

[59] 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四十九辑》,《续增科场条例》,台湾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89年印行,第1018-1020页。

[60] []朱克柔:《朱强甫集》卷1,载自《中国考试史文献集成》第6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7月,第858页。

[61] 《钦定礼部则例》卷54,《仪制清吏司·生员事例》。

[62]  万历《大明会典》卷78,《学校·儒学》。

[63]  乾隆《大清会典》卷32,《礼部·仪制清吏司·学校》。

[64] 《钦定学政全书》卷46,《告给衣顶》。

[65]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90,《礼部·学校·告给衣顶》。

[66] 《钦定学政全书》卷46,《告给衣顶》;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90,《礼部·学校·告给衣顶》。

[67]  同上。

[68]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90,《礼部·学校·告给衣顶》。

[69]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90,《礼部·学校·告给衣顶》。

[70]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礼部·学校·告给衣顶》。

[71]  王德昭:《清代科举制度研究》,中华书局19842月第1版,第66页。

[72]  刘祁撰:《归潜志》卷7,文渊阁《四库全书》版。

[73]  宋褧撰:《燕石集》卷14,《碑志·河内李氏新茔碑铭》,文渊阁《四库全书》版。

[74]  []蒲松龄:《聊斋志异·王子安》,中华书局20049月版,第441页。

 [75]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14,《薛文清主试》,中华书局20044月版,第3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