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清一代,尤其清中後期,中國古代家譜纂修達到了高峰,民間家譜數量之多、內容之豐富、卷帙之浩繁,皆爲前代所不及,有關研究著述汗牛充棟。相較民間家譜研究的奪目光芒,學界對同樣浩繁的清廷為旗人編撰的官方家譜却缺乏足够的關注。
本文所論旗人家譜,特指清廷爲普通旗人群體編撰的家譜,不包含皇室、宗室專屬大、小玉牒[1]。對普通八旗旗丁來說,清廷介入旗人家族人口管理,與兩個制度密切相關:1、八旗世爵世職承襲制度;2、八旗戶籍制度,由此形成了承襲冊類型家譜以及戶籍制度下家譜,兩種家譜雖然依托的制度不同,但在功用上却存在內在相關性。
戶籍制度下家譜包括“家譜”、“家譜圖”,主要以家譜樹的形式呈現。世職世爵制度下承襲冊,指清廷爲了保障八旗人丁承襲父輩世職世爵所要求編撰的家譜,滿、漢文均有,此類冊籍的內容與功能基本相似,但名稱却非常繁雜,有“譜檔”、“緣由家譜”、“襲職冊譜”、“襲官敕書冊”、“世職官員家譜”、“世爵襲官敕書冊”、“世爵世職冊”、“襲職原由譜檔”、“家譜片單”、“世職世爵承襲家譜”等等,沒有統一名稱,爲什麽會出現這樣的情况,學界尚缺乏討論,爲行文之便,筆者將其統稱爲“承襲冊家譜”。[2]承襲冊家譜的主要內容有兩個部分,文字叙述該家族佐領職位承襲的情况,有些類似私修家譜中的家族源流;詳細的家譜圖,涉及到家族的各個支系,大部分承襲冊文字、家譜圖兩部分都有,少量承襲冊僅有文字或家譜圖。
清廷編撰旗人家譜的行為始於入關之前,一直持續到清末,産生了數量龐大、涉及整個八旗群體的人口、家族信息檔案,其中,雍正元年(1723)至宣統末年(1911),即十八世紀中前葉至二十世紀初期的旗人官修家譜保存最爲完好。這批旗人官方家譜尚缺乏完整的系統性整理,到底有多少冊籍、涉及多少人口,至今仍無定論,但其編撰執行于整個八旗系統,持續了二百餘年,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
目前學界的承襲冊家譜、戶籍冊家譜大致有兩個研究方向,[日]細谷良夫、趙令志、承志、[日]綿貫哲郎、關康等學者以八旗世爵世職承襲制度爲主,通過該類型的家譜來討論承襲制度的發展、變化,八旗各種職爵的承襲狀况[3]。另一個方向,則以戶籍制度爲依托,以1980年代美籍學者李中清引入的人口學思維模式爲研究基點,對旗人的人口數量、人口行爲、家庭模式等問題進行討論。在人口學的方向上,定宜莊、郭松義等學者雖然從史學研究方面做了很多努力與調整,但在人口學模式研究理路的影響下,清代旗人戶籍冊研究與其他斷代較爲傳統的戶口研究方式存在相當的差距,其中較爲顯著而根本性的一點,即尚未對數以萬冊的人口信息檔案史料進行明確界定,到底哪些屬於戶口冊,戶口冊裏面不同類型冊籍有什麽不同作用,以致産生不同的類別,如何定名等等。[4]本文所涉及的兩類檔案:承襲制度下的家譜、戶籍制度下的家譜,學者們也一般性較爲模糊、籠統的放在戶口冊範疇下使用。對這兩類冊籍進行界定與梳理,是筆者寫作的初衷,本文將二者的形成過程、形態、功用等問題與兩種制度相聯繫,希望以此爲切入點對清代旗人官修家譜做一梳理。
八旗職、爵承襲的濫觴,始于入關前,努爾哈赤天命六年(1621),即有“我所擢用之大臣,凡盡忠者,或陣亡或病故,即令其子承襲其父所升之職。爾等官員,倘爲國捐軀盡忠,則爾之子孫亦將襲爾之職也”[5]的詔令,天命八年也有賜戰死功臣職位,並“賜其子孫世襲罔替”[6]的做法。該制度逐漸發展、完善,並持續到清末。如何承襲、由誰來承襲,是世爵世職制度中最爲關鍵的一環。無論是世襲罔替,還是按次承襲,不同時期的承襲規則雖有不同,但都需要證明繼承者的身份。承襲冊家譜即爲八旗世爵世職承襲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憑證,清廷以承襲冊家譜爲據,按其後裔的親疏遠近,確定承襲名分。鑒于此類冊籍名稱混亂,筆者需要再次說明,本部分所出現的多種冊籍名稱,如“家譜”、“敕書家譜”、“世職家譜”、“襲職家譜”等均指承襲冊類型家譜。
就目前筆者所檢,旗丁在承襲官爵時需要承造家譜的規定最早見于順治年間:
(順治年間)定旗員于承襲官爵時承造家譜,故將有分親支子孫不行造入者,降三級調用,若承造家譜將同祖親屬姓名疏忽遺漏者,罰俸三月。[7]
這條史料是清廷針對旗丁承襲官爵,承造家譜有疏漏、混淆之失所做的處罰規定,換言之,承造家譜這一規制的出現應該早于該時期。
順治十八年(1661),針對內府三旗世爵,清廷規定:
議准凡承襲內府三旗世爵,該參領核明敕書家譜親疏支派,並據該佐領、內管領保結,並呈總管。仍將應襲之人移諮該旗引見,承襲原呈保結存司備考,該旗移會到日諮行俸祿。[8]
依據敕書家譜的親疏支派選擇承襲旗丁,同時根據該佐領、內管領的保結,呈報內務府總管。該史料清晰地體現出,敕書家譜是內務府三旗世爵承襲時首要的選擇依據。
雍正而下,清廷對承襲類型的家譜繪製要求越發精細和嚴格,一方面,由于國家相對穩定,繪製家譜逐漸形成定制;另一方面,則是八旗人丁滋生,各佐領下子孫已逾當初數倍,無缺旗丁亦日益增多,故各世襲職、爵承襲時,其後裔爭訟之事屢奏不絕。家譜在定繼承中的作用顯得越來越重要,雍正、乾隆年間,清廷不斷發布承造家譜的各種條例。
以佐領爲例,清代八旗佐領有可世襲和不可世襲之別,有學者也稱爲私屬、公中兩大類。私屬,即可世襲佐領,包括勛舊佐領、優异世管佐領、世管佐領、輪管佐領、族中承襲佐領等,不可世襲佐領即公中佐領。[9]凡世襲佐領承襲之時,需承造家譜。
雍正元年,奉旨補授世襲佐領,若有應行列名而不列名者于家譜本名之下,注眀情由。
(雍正)三年,奉旨,嗣後八旗世襲佐領家譜內,着將原立佐領人之子孫,按其名數盡行開入,如一譜不能盡書,即繕兩譜。具奏。
(雍正三年)又奉旨,八旗世襲佐領,凡應列名之人,如遇患病、緣事一切情由,均于本人名下注眀。[10]
正黃旗漢軍副都統蘇巴禮奏,世管佐領,雍正三年,設立家譜,遠族概不准入。今辦理世管佐領,竟有以遠族未入譜者,因曾經管過,遽准備用。原編佐領親弟兄之子孫,轉以未經管過不准。夫遠族接管之故,非因原編之子孫幼小,即係尚未生立,原非有應得之分。請旨下八旗,查明更正。除嫡派及親弟兄無嗣者,另行酌議外,其有嗣者,正陪備用,俱于原編佐領子孫及親弟兄之子孫,分別酌定。遠族雖經管過,不准列入備用。得旨。此奏不無所見。着原議之王大臣,秉公詳議以聞。[11]
雍正元年(1723)——三年(1725),清廷開始頒行具體條令,對以承襲爲目的的旗人家譜如何編撰、哪些人需要記錄、哪些概不准入、家譜書寫格式等內容加以規範,雍正帝連續推出相關政令,希望藉此緩解因承襲而造成的爭端。然而家譜的實際效果,與官方預期存在比較大的差距。
雍正五年(1727),清廷以旗人家族所送家譜遺漏錯誤,妨礙了世職承接,爲確保旗下襲職爲由,規定凡世職家譜,均需提前交給相關旗人保管,遇有缺出,召集參領、佐領、驍騎校、領催、族長等,取出家譜,查對明晰,奏請承襲:
(雍正五年,1727年,三月)管理旗務王大臣等議覆,副都統博第奏言,旗下襲職,向于缺出後,方行傳集參領、佐領、驍騎校、領催、族長等取具家譜。其所送家譜,旗下無憑查對,不無遺漏錯誤。請嗣後凡係世職家譜,預取保結,校對鈐印,存貯本旗衙門。遇有世職缺出,查對明晰,奏請承襲。從之。[12]
這條史料中,需要特別注意“其所送家譜,旗下無憑查對,不無遺漏錯誤。嗣後凡係世職家譜,預取保結,校對鈐印,存貯本旗衙門”。可見,此前家譜僅存于旗人家族,官方並無備份,每次承襲,旗人家族出具家譜,是爲承襲憑證。但由于官方沒有相應檔冊以供查對,旗人家族很容易私改家譜,從而造成訟爭,官方對此也難以判斷孰是孰非。
從不同時期的文書內容來看,也可判斷一二。相比乾隆朝承襲冊家譜,雍正朝家譜開篇部分一般會陳述爭奪世職世爵所產生的訴訟官司,其後才是家族源脈文字敘述(如佐領源流)以及家譜樹兩項內容,雍、乾時期,承襲冊家譜書寫的差異及其變化因素,可見一斑。[13]官方由此開始保存旗人家譜,家譜經過預取保結,校對鈐印之後,存放在各旗衙門,以備承襲之用。
雍正五年(1727),旗人家譜由此前的家族保存,變爲交由官方保存,最大程度的限制了旗人家族因私修改家譜的個人行爲。此後,但凡出現爭訟,以官方保存的家譜爲判定依據,旗人家譜書寫徹底進入國家行政管理體系。該規定的確立以及此後的完善、執行,對于我們認定承襲冊家譜的官方修譜性質,起到了關鍵的作用。
此後,清廷屢次要求旗人呈交家譜,以備缺出時揀選。然而條例初成,無論是朝廷,還是旗人,對于家譜的呈報都顯得不够嚴謹。乾隆元年(1736),再次降旨核定承襲家譜:
乾隆元年,諭八旗專管佐領及佐領下人等,彼此爭訟不息。是以皇考特降諭旨,交內閣㳟察實錄,定爲原管佐領、世管佐領,業經傳行八旗,再此內或別有情由,其心不服者,令將緣由聲眀,于雍正九年已降旨通行曉示。迄今數載,鑲黃旗都統始行察奏,則別旗仍有似此者,亦未可定。今若不核定,則爭訟將無底止,着總理事務王大臣察辦,如何永著爲例。
……議准八旗原管佐領、世管佐領,其原得佐領緣由,並佐領下人原係何處人編入此佐領,均核眀造冊,自佐領以下至兵丁閑散,均開列姓氏,于本名下畫押,該旗匯總具奏。將畫押冊籍抄錄三本,一本存本旗公署、一本存兵部、一本兵部鈐印交該佐領收貯,以備稽考。如日後再有爭告之人,即核對原冊,將爭告之人送部治罪。佐領襲替時,將新襲人姓名增注于冊。本旗族長亦別造一冊存貯,其族長更換時,仍行交代。該旗于歲終將各佐領族長等存貯之冊點驗,若有遺失損壊,私行改竄者,本人交部治罪,仍將將原冊較對更正。[14]
乾隆帝要求對佐領緣由、佐領下人及其來源,核對清楚並造冊。每位旗丁需要在本名下畫押,該旗匯總奏報,將畫押冊籍抄錄三份,一本存放在本旗公署,一本存放在兵部,一本兵部鈐印後交回該佐領收存。此外,本旗的族長再造一冊存留,即便族長更替,冊籍也要一代一代往下傳。每年年末,各旗需檢查各佐領族長存留的冊籍,如果有遺失、損壞,或者故意篡改,要被拿問治罪,該冊籍要與官府保存的原冊對比後進行更正。
乾隆三年(1738)十一月,乾隆帝又下諭旨:
從前八旗承襲世職官員佐領時,並無家譜,皆由管旗大臣揀選奏放。嗣恐管旗大臣辦理偏私,雖添家譜,而或有將不應與挑之人挑選,將應挑之人反爲裁减。且于佐領原由,亦多不明晰,八旗佐領根原,若不詳查酌定,日後必至爭訟不息。因屢降諭旨,交王大臣等詳細查辦。[15]
在乾隆帝的眼中,此前的八旗家譜製作形同虛設,承襲世職官員時,並不以家譜爲依據,皆由管旗大臣揀選旗丁。雖有家譜,却因辦理不公,將不應挑選之人挑選,應挑之人却反而被裁减。而且佐領緣由存在很多不明晰之處,如果不詳加審辦,必定會爭訟不息。乾隆帝進而指出旗人家族呈交給官方的旗人家譜,在書寫方面隨意性較大:
所繪家譜,只將有分人員繪入,無分人員裁减。或不論有分無分,概行繪入家譜,將其事故注寫于旁。所辦均未詳細。再閱八旗所進家譜,有由原立佐領內分出一二佐領者,亦有分出數佐領者,其奏放所分出佐領時,有于原佐領上貼黃簽者,亦有于分出佐領上貼黃簽者,八旗所辦,並不畫一。[16]
有的旗人家族僅僅將能够承襲世職之人加載家譜,有的家族無論有分無分,載入所有人丁,並在人丁旁標注清晰;有的家譜,于原佐領上貼黃簽,而有的却在分出佐領上貼黃簽。諸如此類,缺少統一規範。因此,乾隆帝下令:
今既清查佐領根原,永垂定例,若不詳細查明,定爲畫一章程,將來複生爭端,管旗大臣亦難遵行辦理。所有佐領根原,除令原派出之王大臣詳細議奏外,著派慎郡王、公、訥親、都統都賚、副都統永興、李元亮等,將王大臣所議奏之佐領,詳加斟酌,分別定爲應擬正、擬陪、擬備之分。其應入家譜與不應入家譜,貼簽何以分別明白等處,詳爲畫一辦理。其八旗世襲官員,襲職家譜亦着一並詳查定擬具奏。[17]
經過雍正、乾隆初年的完善,承襲冊家譜的製作逐漸成爲定制,每十年編修一次。每次造冊二份,一份鈐用旗印,交內閣存儲;一份鈐用參領關防佐領圖記,存儲旗署。每年歲末,將新襲職旗丁、每年續生子孫,添注在冊,每十年編修一次後交內閣。
凡襲職家譜,造冊二分,一鈐用旗印,交內閣存儲。一鈐用參領關防佐領圖記,存儲旗署。歲終,將新襲職之人,及續生子孫,添注冊內,至十年將修過之譜,匯交內閣。[18]
藏于一檔館清代譜牒檔案第31——39卷,佐領根源冊“漢文八旗世襲譜檔”,現存乾隆五十年(1785)、乾隆六十年(1795)、嘉慶八年(1803)、嘉慶十八年(1813)、道光三年(1823)、道光十三年(1833)、道光二十三年(1843)、咸豐三年(1853)、同治三年(1864)、同治十一年(1872)、光緒九年(1883)、光緒十九年(1893)、光緒二十九年(1903),雖某些年份略有出入,但基本按每十年一修的規律持續到清末。[19]
承襲冊家譜漢文、滿文均有,篇幅較長,內容詳細。一般由文字叙述和家譜圖兩部分構成,文字叙述了該家族佐領職位承襲的情况,類似私修家譜中的家族源流;家譜圖,一般來說,某個旗人家族有幾支人丁,就會繪製幾幅家譜圖。從檔冊所載內容來看,承襲職位、爵位的家族支系記載的更爲詳細,文字叙述部分,往往只記錄承襲職位的個人情况。該特點與其編撰目的緊密相關,承襲冊家譜是家族成員承襲世職世爵的憑證,每十年編修一次,以確定承襲關係爲重。然而家譜圖上,大部分承襲冊家譜保存了其他支系的人丁情况,不少冊籍對其他支系人丁的記載十分詳細,不亞于承襲支系。整體來看,承襲冊家譜規模普遍較大,一般為十餘頁,不少家譜有數十頁,乃至上百頁之多。
帶有官修家譜性質的承襲冊類型家譜,與起源于努爾哈赤時期的八旗世職世爵制度密切相關。順治年間,清廷規定旗人于承襲官爵時,需要承造家譜。此時的家譜由旗人家族負責撰寫,並保存管理,每次承襲時呈交官方,以爲憑證。該時期的承襲冊家譜,雖具備助選官、定繼承的作用,但仍屬於私家編撰、收存,官方介入有限。雍正五年(1727),清廷規定所有家譜均需“存貯本旗衙門”,最大程度的限制了旗人家族因私修改家譜的個人行爲。此後經過乾隆朝不斷完善,旗人承襲以官方保存的家譜爲法定依據形成規制,旗人世職世爵制度下的家譜書寫徹底進入國家行政管理體系。
清代旗人戶籍制度始于清初,爲了加强對旗人人丁的控制,清廷建立了三年一比丁的嚴格人口登記制度:
八旗壯丁,歲有增益,立法編審,最爲詳密。國初定:八旗新添壯丁,每旗編佐領三十,有逃亡缺少者,于諸王、貝勒、貝子等府壯丁內,撥補足額,仍將該佐領治罪。嗣後每三年編審一次。[23]
由于八旗人丁對所屬旗主有人身依附關係,人丁冊最初始、最根本的作用就是“有逃亡缺少者……撥補足額”,從而保障王公貴族的利益。
旗人是清代國家之根本,嚴格管理、控制旗人人口是清廷始終沒有放鬆的要務。八旗戶口冊編撰制度一直執行到清末,目前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以下簡稱一檔館)和遼寧省檔案館,是國內收藏清代旗人戶口冊數量最大、保存最好的兩家單位。遼寧省檔案館《盛京內務府戶口冊》戶口冊共有3600餘冊[24],登記了有清一代近三百年大約100餘萬各種不同種類不同身份的人口情况[25]。一檔館《清代譜牒檔案》所藏戶口冊的編撰時間從雍正元年(1723)至宣統末年(1911),約計10,000冊,記載詳細、內容豐富,既有滿文也有漢文。每一冊檔案中所含件數不同,有一件、或數件、或數十件,甚至上百件檔案,具體數量尚無統計。[26]二者相比,遼寧省檔案館《盛京內務府戶口冊》是區域性的,以盛京旗人爲主;一檔館《清代譜牒檔案》所藏戶口冊帶有國家性質,涵蓋全國所有旗人。
關于旗人戶口冊,學者們已經從人口史、制度史、社會史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尤其是定宜莊、郭松義、李中清、康文林等先生對遼寧省檔案館《盛京內務府戶口冊》的研究,成果豐碩,出版了不少高質量的文章、專著[27]。同時,李中清先生團隊耗時20餘年,將該檔案數據化,建立了中國遼寧多代人口數據庫(China Multi-Generational Panel Dataset, Liaoning),學者可以從數據庫中進行旗人人口的數字化分析,給研究帶來了諸多便利。
需要注意的是,學術界尚未對這些檔冊進行嚴格的界定、分類和命名,但凡有關人口、戶籍的冊籍,往往都被納入戶口冊的研究範圍,這樣的做法容易産生歧誤。不同類型的旗人戶籍,在編撰方式、編撰目的以及內容等方面差异甚大,名稱也相當繁雜,即便相同類型,也存在多個名稱。在學術界慣常的研究範疇之內,旗人戶口冊大體可分爲人丁冊、家譜、承襲冊、三代冊、俸銀、俸米冊、生、卒、女子清冊等,這些與戶籍資訊有關的冊籍,是否都屬於戶口冊,是需要學界進一步討論的問題。以上文分析的承襲冊為例,這類冊籍在一檔館目錄歸類中被劃分在清代譜牒檔案部分,筆者本人在此前的研究中,也未加區分地將其放置在戶籍系統下考慮。然而究其產生根源、發展脈絡,承襲冊家譜的要務乃是選官和繼承,並非統計人口,不能簡單歸為戶口冊之列。歸入戶口冊下的每種冊籍的性質、作用是什麽?針對什麽樣的八旗人群?什麽時候開始編撰的?清廷如何編撰?諸如此類的問題,尚有大量空間留待學者去梳理和討論。本部分重點討論與官修家譜有關的檔案,即戶籍系統下的旗人家譜。
這種家譜與上文提到的承襲冊家譜既有相似之處,也有明顯不同。相似之處在于它們的功能,均爲定繼承之用。不同之處,承襲冊家譜主要用于正身旗人,而筆者過目的戶籍系統下的家譜(家譜圖、家譜檔),則適用于諸如投充一類的八旗奴僕。此類人丁雖無所謂世職世爵承襲之說,但諸如莊頭、園頭,煤、炭、炸丁等,在新老戶頭接替之際,如何頂補、誰來頂補,清廷均有嚴格規定。以莊頭爲例,莊頭出缺由誰承替,是維持一個莊園穩定和發展的關鍵。按朝廷規定,因老病正常告退而非革退的莊頭遺缺,俱准更名與長子、長孫,如果沒有長子長孫,即依近支、遠支依次按次序承替。[28]貫徹該規定的依據,即是八旗人丁戶口冊籍,官方掌握莊頭家族世系,並以此確定莊頭職位的承替。
清代的皇莊,能够較長時期並穩定地存在發展,是由于有一套比較完整的經營管理方法……對莊頭的身份地位、頂補、革退等,都有一些具體的規定,並建立丁檔、家譜制度,以作查考的依據。[29]
此處“丁檔”、“家譜”,即是旗人的人口登記冊籍。
“丁檔”在檔案中經常用“人丁戶口冊”、“人丁檔冊”、“比丁清冊”、“比丁冊”、“丁冊”、“花名丁冊”、“花名冊”、“戶口清冊”、“莊頭丁檔”等名稱,爲便于行文,本文統稱爲“人丁冊”,其內容包括旗丁的祖上三代、妻子、兒子及孫子,此外,還會收入戶主的侄兒、族侄、族弟、族叔、族堂祖及其家屬,往往包括數十人到上百人不等。以記錄在世者爲主,過世之人一般僅記載戶主的祖上三代、妻子以及直系子孫,標注“故”、“亡”等字樣。
“家譜”,包括“家譜”和“家譜圖”兩種。人丁冊是旗人戶籍制度最爲原始的檔冊,而家譜的編撰則始于乾隆年間,遠遠晚于人丁冊。家譜纂修的相關記載不見于《清實錄》、《清會典》等官方史冊,却在檔案中留下了相當多的信息。乾隆五十二年(1787)六月初四日莊頭處呈稿載:
查乾隆四十九年(1784)設立莊頭、投充等家譜,原爲伊等遇有缺出更名頂替時,照依家譜支派考查丁冊姓氏安放,以免遺漏舛錯之虞。至造辦家譜時,俱憑該莊頭、投充等自行開寫呈遞,職等並未身臨其境,至該莊頭、投充等更名頂替時,家譜與丁冊往往多有參差不一,今遇比丁之年,請交比丁官就近詳加查辦,務使丁檔家譜均歸畫一,以憑辦理,以免舛錯。[30]
莊頭、投充等旗丁需要同時呈遞家譜與丁冊,這條規定始于乾隆後期,晚于清廷對其他旗丁承襲冊家譜編撰的要求。與佐領等旗丁的承襲冊家譜相似,莊頭、投充呈報家譜的作用,也是爲了遇有缺時,依照家譜支派人丁,便于朝廷確定更名頂替等事項。從這份檔案所透露出的情况分析,此前人丁冊一直是官府制辦,而家譜却是自行編寫呈遞,因此,丁冊與家譜有很多不吻合之處,比丁官員需要調查,讓二者統一。這跟承襲冊家譜在雍正五年(1727)歸由各旗衙門編撰、保管,有相似之處,自此而下,八旗各機構奉諭令編修家譜,家譜也由官方統一編撰、管理、保存:
乾隆五十年奉堂諭,令職司立定各莊頭家譜,分晰支派遠近,俾得一目了然,實爲妥善。[31]
關于如何製造家譜,限于官書史料的缺乏,我們借助檔案資料,梳理每三年比丁之時家譜造辦的基本步驟。以嘉慶三年(1798)四月,內務府管理三旗銀兩莊頭處呈報的比丁情况爲例:
首先,比丁官員于比丁之年調取前次(乾隆五十八年,1793)比丁丁檔、家譜,携帶丁檔、家譜到各處查辦當年人口:
管理三旗銀兩莊頭處呈,爲諮送丁檔事。由堂抄出,據派出查比銀兩莊頭、投充等丁口員外郎德敏呈明內開,切職蒙派查比管理三旗銀兩莊頭處所屬莊頭、投充名下親丁、壯丁人口,隨調取該處五十八年分丁檔、家譜,携帶前往各該地方,將莊頭、投充各名下親丁、壯丁等按檔逐一詳細查辦。[32]
這裏的丁檔、家譜均屬於官方正式文書,蓋有八旗機構的官方印章,不少檔案有“即將該處鈐用司印丁檔、家譜携帶前往各該地方”[33]的記載。
其次,比照前次(乾隆五十八年)比丁情况,將三年來陸續病故、分撥親王府、開除旗檔等旗丁不再載入冊內,同時,將呈報的新入人丁載入冊內。具取各屯領催等官員並無隱瞞遺漏的保結,以及新入幼丁沒有抱養過繼、冒名頂替等情况的甘結:
據乾隆五十八年查比丁檔內載,男丁共四千九百二十四名,女丁四百三十口。自五十八年以後,陸續病故親丁、壯丁等二百三十九名,女丁四十六口;分撥永貝勒成親王府莊頭、投充等男丁四百五十九名,女丁十六口;開除旗檔親丁等四名。現有男丁四千二百二十二名,女丁三百六十八口。職此次新比入檔幼丁二百六十九名,共新舊現有男丁四千四百九十一名,女丁三百六十八口。所有查比過丁裔,皆取具各該屯領催等並無隱瞞遺漏甘結及新入幼丁內亦無抱養過繼、冒名頂替情弊之甘結,職俱已查明。[34]
第三步,製作丁冊兩份,共十四本;家譜兩份,共十二本。呈交本處關防加蓋印章,並將一份丁檔、一份家譜留存在本處關防,以備查看。再由內務府將一份丁冊轉交給戶部,內務府保留一份家譜:
相應造具丁冊二分,共十四本;家譜二分共十二本;呈明堂台,請交該處鈐用印信,將丁檔一分、家譜一分存于該處備查。其應行諮送戶部丁冊一分,由該處照例呈明轉送戶部。其家譜一分,亦由該處交堂存案備查外。職此次新比入檔幼丁二百六十九名,理合開列粘單呈明,伏候堂台批准,以便交該處查照辦理,等因,抄出。應將比丁官呈明移送莊頭、投充等丁冊十四本、家譜十二本鈐用本處關防,除本處存留丁冊、家譜各一分備查外,其餘家譜一分送堂,丁冊一分諮送戶部存查可也。爲此具呈。[35]
這是一份完整的管理三旗銀兩莊頭處“爲諮送丁檔事”呈報檔案,作爲一個典型的家譜編纂呈報實例,該檔案完整、清晰,人丁開除或載入都很清楚,沒有不合規範或者有疑惑的地方,較好的體現了勘察人丁的基本環節。
然而大部分案例不會如此清晰完整,檔案史料呈現出各種問題,比丁當中不符合規則被駁回、人丁來源不清存疑要求覆核等等,諸如此類,需要一一列出。如乾隆五十九年(1794)十二月莊頭處呈報丁檔事:
又經該處將呈堂已更名之莊頭二十四名、投充十九名,改歸本宗投充親丁六名移諮前來,職俱照來文查對更名入冊。
又經該處文開,准河道總督諮送直隸州判唐慶余之子唐奎臨、唐奎升二名在任,職查五十五年丁檔,並無載有其名之人;此次該莊頭唐孔曾所具呈結,亦未報有新入幼丁,雖據該督具文諮送,但是否抱養過繼,該屯領催並未具結,職無從考核,應請交該處,俟該屯領催、莊頭呈報到日,再每入檔。
又經該處諮送開部來文內開,莊頭魯國柱之子魯大士交內務府入檔當差。等因,前來。查例載,年過十歲未經報入丁冊者,即爲漏丁,今查該莊頭之子魯大士年已三十二歲,與入丁之例,不符,未便准其入檔。且乾隆二十五年經直隸布政使三寶條奏;在檔者爲旗,不在檔者爲民,今魯大士年已三十二歲,尚未入檔,應歸入民籍。[36]
該檔案涉及到三種問題;1、符合入冊要求(旗人改歸本宗),進行說明後,更名入冊。2、舊檔無載,新檔未說明清楚,被發回重新查詢無誤後再入檔冊。3、不合符規則(超齡),駁回,歸入民籍。
與人丁冊一樣,家譜呈報一直持續到宣統二年(1910)。一檔案所藏投充莊頭旗人家譜,從同治元年(1862)到宣統二年(1910),48年間,內務府鑲黃旗、正黃旗,每三年一次人口統計,一共17年(次)全部齊備,兩旗各存673部家譜,合計1,346部家譜;正白旗投充莊頭家譜缺少同治元年、四年(1865)、七年(1868),三年(次)的檔案,自同治十年(1871)到宣統二年的人口統計,一共14年(次),現存616部家譜。內務府三旗投充莊頭家譜自同治元年到宣統二年,僅缺少正白旗三年(次)統計資料,其餘年份,三個旗分的資料全部齊備,共計1,962部家譜。
旗人乃清代國家之根本,在制度上享有種種特權。入關前,爲保障王公貴族的奴僕私有權利,朝廷既已建立每三年一次的旗人人口編審制度,一旦旗丁逃亡缺少,就需要撥補足額。對旗人人口的管理制度一直持續到清末,基于不同的用處,産生了諸如人丁冊、三代冊、女子清冊等種類繁多的戶籍文書,本文重點討論的戶籍冊家譜,按照家族世系一代一代排列。與承襲冊家譜相比,戶籍冊家譜缺少文字叙述,家族源流只是通過家譜樹的世系來展現,且大部分只有一頁,最多的兩、三頁而已,其篇幅遠不如承襲冊家譜,記載也較爲粗疏,這與承襲冊家譜主要用于正身旗人,戶籍冊家譜適用于投充等奴僕群體有一定關聯。二者雖然依托于不同制度,適用的八旗人群不同,內容有一定差异,但戶籍冊家譜與承襲冊家譜均由各旗衙門製作、保存、管理,屬於官方行爲,也同樣有助選官、定繼承的功用,二者官修家譜的內在性質具有相關性。
與承襲冊家譜類似,戶籍冊家譜也存在由私入官的過程。從檔案史料來判斷,該過程大約始于乾隆四十九年前後,清廷要求每三年比丁之時,旗丁呈交人丁冊與家譜兩種文書,由官方管理。此後,時值比丁,八旗官員需至各旗衙門領取前次人丁冊、家譜,作爲比丁依據,並在此基礎上增加或開除人丁,遇有莊頭等“缺出更名頂替時,照依家譜支派考查丁冊姓氏安放”[37]。
上古及今,中國古代家譜在編撰主體、編纂內容及其性質和功能等方面,均發生了諸多複雜變化。[39]“中國譜學源于周季,而家譜之興,始自漢世”[40],最早的譜牒是古代記述氏族世系的文本,最初專記帝王諸侯之世系承傳,大約産生于上古商周之時,其作用乃明確繼承關係,由專門官員管理。[41]私譜的大規模濫觴在東漢後期豪强大族興起之後,其形式尚不固定,譜傳不分,各自爲說,缺乏權威性,不具備法律效力。
魏晋之際,門閥士族的特權在制度上得以確立,作爲士族身份憑證的譜牒也受到空前重視,社會上譜牒之風大興,私家譜牒開始向官譜轉化。七百餘卷的《十八州士族譜》不僅藏之秘閣,而且保存在掌握朝廷核心機要的行政機構——尚書左戶曹,意味着這部大規模官修譜牒的性質不僅僅是一般性圖書典籍,它成爲了政府行政運作中需要經常參考查閱的官方檔案。所謂“官有簿狀,家有譜系。官之選舉,必由于簿狀;家之婚姻,必由于譜系”[42],譜牒被視爲士族門閥制度的基石和保障,在此特定歷史條件下,家牒從內容到形式逐步完成了“由私入官”的轉化,成爲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檔案。[43]
隨着門閥士族制度在唐代的衰落,官修姓望譜牒失去意義,社會等級劃分的標準發生重大變化,科舉制取代了以血緣世系爲主要依據的選官標準。唐末五代連年戰亂,人口遷徙,私家譜牒遭到破壞。宋代以後,適應新的政治和社會環境,以歐蘇譜式爲代表的新型譜牒開始興起,主要功能乃敬宗收族,形式也由記述姓氏、世系、仕宦、婚姻擴展爲整個宗族制度。[44]
潘光旦先生對唐宋前後家譜編撰的變化曾有一總結:
以宋以來之譜學與隋唐而上者相較,可得顯然不同之若干傾向焉。其一曰,譜學由官而私,由公開而隱秘。……二曰,譜學之實用意義盡失。鄭《略》序稱唐以上譜之用二,于官則助選舉,于私則佐婚姻;宋以後則所存效用惟“敬宗收族”比較抽象之一端而已。……三曰,譜學之史學身分不可複保。[45]
宋、元而下,直至明清,官府不再設置譜官一類職務,家譜由私家編纂,官方不介入,譜系失去了選官效用,以敬宗收族爲大要,家譜編撰經歷了由官而私的過程,編修主體、功能效用發生了根本性轉變,已經成爲學界的共識。
那麽本文討論的清代承襲冊家譜、戶籍冊家譜是否能够對學界的這一共識做一些補充與修正呢?定宜莊、郭松義、李中清、康文林等先生在討論盛京內務府譜書時,曾使用過“官修譜”一詞,認爲:“清人有雲:‘溯本求源,滿人持旗冊爲重;慎終追遠,漢族唯家譜是賴。’所謂旗冊,除了旗人的比丁冊亦即我們所說的戶口冊之外,還包括家譜,但這種家譜與漢族的家譜不同的是,它與戶口冊一樣也是一種官方行爲,是戶口登記的一個組成部分”。從該書的整體討論來看,諸位先生沒有明確區分承襲冊家譜與戶籍冊家譜,把二者均歸入戶口冊項下,這一點可以商榷,但他們對旗人家譜官方性質的認定,筆者是認同的。[46]
清代八旗承襲冊家譜、戶籍冊家譜性質,與明清時期的民間私修家譜存在本質上的差异,承襲冊家譜、戶籍冊家譜顯然不起源于明清階段的私修家譜。定宜莊、郭松義等先生曾指出,明朝的衛所官員也同樣有類似的承襲譜冊,此類冊籍雖沒有清晰的世系內容,但對承襲者的出身、年齡、輩分、祖上官職與承襲緣由,有詳細記載。八旗修譜的做法,可能就從那些曾在遼東都司屬下任職的女真祖先之法沿襲而來。[47]諸位先生對此觀點僅在注釋中略有提及,還有待深入討論。
從兩種冊籍所依托的制度,即世職世爵制度與八旗戶口制度入手,應該是首選的思考路徑。兩種制度均始于入關之前,與初期八旗制度萌芽直接挂鈎,旗主制、以旗統人、以旗統兵的治理思路清晰的體現在其中。無論是賜戰死功臣職位,並“賜其子孫世襲罔替”;還是控制旗丁人口,“有逃亡缺少者……撥補足額”,都有保障旗人,尤其是上層旗人利益的因素。不同等級旗人擁有一定私産,包括奴僕、土地、財産,且各自統屬、互不干涉,某種程度上,國家權力的涉入也有所限制,如此而來,憑藉冊籍以保障私人權益,成為八旗貴族以及擁有私產的普通旗人的重要途徑。入關之後,隨着皇權的牢固、制度的逐漸完善,兩種制度下的冊籍逐漸被國家規範化,納入國家行政、法律體系。
承襲冊家譜、戶籍冊家譜濫觴于八旗形成之初,根源于八旗制度,我們不能牽强地視它爲宋代之前官修譜牒傳統的繼承。然而從其編撰目的、編撰特點,甚至于編撰程序上,承襲冊家譜、戶籍冊家譜與宋之前,尤其與魏晋南北朝時期的官修譜牒有諸多相似之處,此種特質同樣不應該被學界所忽略。
就編撰目的而言,承襲冊家譜、戶籍冊家譜體現了國家對旗人群體的管理,以朝廷掌握八旗人口數量、控制旗人世爵官職承襲事務爲編撰的主要目的,符合中古時期“官之選舉,必由于簿狀”的要義。
就編撰內容而言,宋元而下,世家大族壟斷仕途的局面因科舉制度的施行而瓦解。家譜的原初意義也隨之逐漸淡化,家譜內容越來越繁雜、華麗,除了最核心的要素——世系外,不斷加入傳記、家法、風俗禮儀、祠堂、墳塋、族産、契約、藝文、字輩、排行、祖先像、住宅圖等項目[48]。清代八旗承襲冊家譜、戶籍冊家譜的編訂並不起源于明清階段的私修家譜,因此,一開始就沒有明清家譜的繁瑣內容,强調承襲,反而更接近中古譜牒的原初狀態,回歸譜牒本色。
就編撰性質而言,承襲冊家譜、戶籍冊家譜由朝廷把控,官方有專門的機構負責。尤其是雍正五年(1727),“嗣後凡係世職家譜,預取保結,校對鈐印,存貯本旗衙門”[49]的規定具有重要意義。此前,旗人家譜由家族自行編撰、保存,僅在每次朝廷查驗、世職世爵承襲之時,旗人家族出示家譜以爲憑證。雍正五年之後,呈報人丁、編撰、保存家譜等行爲全部交由官方管理,八旗各衙門嚴格按照政策來呈報家族人口,所有人丁均有底冊可查,不能隨意增補改寫,帶有强制性,最大程度的限制了旗人家族因私修改家譜的個人行爲。戶籍冊下的家譜,至遲在乾隆中期,也需要由八旗官方統一編撰、保管,旗丁不能“自行開寫呈遞”[50]。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文書,與家族可按照自身的需求自行撰寫、“家自爲說,人自爲說”[51]的私修家譜相比較,存在根本性的差异。
目前保存下來的八旗承襲冊家譜、戶籍冊家譜的編撰時間絕大部分始于雍正,直至宣統,亦即十八世紀前期——二十世紀初期。其中,又以道光(道光元年,1821年)而下,即十九、二十世紀階段的數量最爲巨大、保存最爲完好。民間私修家譜在該時期也處于迅速增長階段,不少旗人家族在官方編撰家譜的同時,還會以家族的力量編撰、保存帶有漢族特性的私家家譜(非官方的民間行爲)。往往同一家族,官修家譜與私修家譜同時存在,但兩種家譜在家族成員收錄上或多或少有所不同,這種差异恰恰體現了官修與私撰不同性質、不同功能對家譜編寫的不同要求。與此同時,還應該注意到在實際的編撰中,官修與私撰兩種家譜並不孤立,二者會相互參照、補充。畢竟官方家譜具有一定權威性,且編撰時間較長,對于多數在清後期纔開始私撰家譜的旗人家族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家族世系信息來源。反之,私撰家譜也會成爲朝廷比丁之時的參考資料。因此,旗人家譜的官修與私撰,既有明顯差异,也有相互參照、補充的情况,不能簡單的一概而論。[52]
對于八旗官修家譜,學界以往多從人口統計、八旗世職承襲制度等方面來加以利用,缺乏對文書本體、形成制度及其官修性質的系統考量。這種研究狀况,無論是對相關八旗制度、旗人群體的獨立考察,還是全方位的清代家譜研究都有着諸多缺憾,本文的討論希望將清代八旗官修家譜引入更爲開闊的研究空間。
[1] 玉牒是清代的皇室譜系,從順治十七年(1660)開始編修,每10年一次,直至清亡後的1921年(“宣統”十三年末),統共修了28次,計兩千餘冊,包括了從太祖努爾哈赤父系開始,到民國初年止的皇族子孫名字,共20餘萬人,全面地記載了皇家宗室的人員情况,內容相當豐富。這批檔案藏于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簡稱“一檔館”),遺憾的是一檔館目前未向公衆開放,普通研究者無緣進行相關研究。與玉牒緊密相關的是涉及宗室、覺羅的小玉牒以及生、卒、女子清冊等檔案,自順治十二年(1655)起,清廷即規定每年正月初十日以內,宗室、覺羅需將人丁冊籍報送宗人府。乾隆三十九年(1774)奏准,宗室覺羅所生子女,一年要報告四次,每三個月一次,查明造冊報宗人府,清廷依據這些呈報最終形成玉牒。一檔館藏《清代譜牒檔案》收錄了記載宗室世系的“小玉牒”,約60餘冊。這套戶籍登記系統較爲特殊,與普通旗人有較大差异,本文主要以普通旗人戶籍系統爲討論對象,此部分內容暫不討論。參見邱源媛《清代旗人戶口冊的整理與研究》,《歷史檔案》2016年第3期,頁129—138。
[2] 與清代旗人人口相關的冊籍,普遍存在名稱雜亂的情况,爲什麽會出現這種情况,尚無學者深入討論。筆者曾梳理過各類冊籍的名稱,産生原因有待進一步討論。參見邱源媛《清代旗人戶口冊的整理與研究》,《歷史檔案》2016年第3期,頁129—138。
[3] 參見細谷良夫《關于盛京鑲藍旗新滿洲之<世管佐領執照>》,載《江上波夫教授古稀論集:歷史編》,東京,山川出版社,1977年。細谷良夫《關于盛京鑲藍旗新滿洲<世管佐領執照>——以世管佐領之承襲爲中心》,載《文經論叢》歷史編第10、11、12號,1977年。綿貫哲郎《關於所謂<八旗世襲譜檔>》,《滿族史研究通信》,東京,滿族史研究會,2000年,頁87—94。承志《八旗社會的根幹——牛錄分類與佐領承襲》,《東洋史研究》第65卷第1號,2006年。趙令志、細谷良夫《<欽定揀放佐領則例>及其價值》,《清史研究》2013年第3期,頁110—118。關康《論清代族中承襲佐領》,《滿語研究》2018年第1期,頁117—124。關康《勛舊佐領與世家——以額亦都家族爲例》,《滿族研究》2014年第4期,頁53—63。關康《清代優异世管佐領考——以阿什達爾漢家族佐領爲中心》,《民族研究》2017年第2期,頁107—126。
[4] 參見李中清、郭松義主編《清代皇族人口行為和社會環境》,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佟永功《盛京內務府戶口冊解析》,《清史研究》1995年第2期,頁67—70。李中清、康文林(James Lee and Cameron Campbell). 1997.Fate and Fortune in Rural China: Social Organization and Population Behavior in Liaoning 1774-1873. Cambridge: Cambridge Studies in Population, Economy, and Society in Past Tim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郭松義、李中清、定宜莊主編《婚姻家庭與人口行為》,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定宜莊、郭松義、李中清、康文林等《遼東移民中的旗人社會》,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4年。
[5] 滿文原文“mini tukiyehe ambasa gung ni akūmbufi, dain de bucecibe, nimeku de bucecibe, ama i wesike hergen be, jui de uthai bumbi, hafasa suwe doroi jalin de waji seme tondoi akūmbuci, suweni juse omosi de inu suweni hergen be uthai bumbikai”,滿文參見《滿文老檔》第十二《太祖Ⅰ》,東洋文庫叢刊,昭和三十年(1955)版,頁450。《滿文老檔》漢文,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譯注《滿文老檔》,中華書局,1990年,第三十一冊“天命六年十二月”,頁278。
[6] 滿文原文:“juse omosi jalan halame ejehe sirara gung buhe”,滿文參見《滿文老檔》,東洋文庫叢刊第十二《太祖Ⅱ》,昭和三十一年(1956)版,頁701。《滿文老檔》漢文,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譯注《滿文老檔》,第四十八冊“天命八年三月至四月”,頁443。滿文原文:“juse omosi jalan halame ere hergen be lashalarakū”,滿文參見《滿文老檔》,東洋文庫叢刊第十二《太祖Ⅱ》,昭和三十一年(1956)版,頁752。《滿文老檔》漢文,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譯注《滿文老檔》,太祖皇帝第五十一冊“天命八年五月”,頁478。
[7] 乾隆朝《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一一七,“兵部·職方清吏司”,文淵閣四庫全書本,623冊,頁476上。
[8] 乾隆朝《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一六四,“內務府·都虞司”,文淵閣四庫全書本,625冊,頁303下。
[9] 關于佐領的繼承問題,治八旗史學者做過不少研究。參見趙令志、細谷良夫《<欽定揀放佐領則例>及其價值》,《清史研究》2013年第3期,頁110;關康《論清代族中承襲佐領》,《滿語研究》2018年第1期,頁117;關康《勛舊佐領與世家——以額亦都家族爲例》,《滿族研究》2014年第4期,頁53;關康《清代優异世管佐領考——以阿什達爾漢家族佐領爲中心》,《民族研究》2017年第2期,頁107—108。
[10] 乾隆朝《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一七五“八旗都統·授官”,文淵閣四庫全書本,625冊,頁534上—下。
[11] 《清高宗實錄》卷八一,乾隆三年十一月辛未,《清實錄》(10),北京,中華書局影印本,1985年,頁274下—275上。
[12] 《清世宗實錄》卷五四,雍正五年三月庚戌,《清實錄》(7),北京,中華書局影印本,1985年,頁824下—825上。
[13] 參見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清代譜牒檔案》,卷064——065,雍正朝“八旗都統等為世職世爵承襲事宜的奏折及家譜、片單等”。
[14] 乾隆朝《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一七五,“八旗都統·授官”,文淵閣四庫全書本,625冊,頁535上—下。
[15] 《清高宗實錄》卷八十,乾隆三年十一月戊午,《清實錄》(10),頁260上—260下。
[16] 《清高宗實錄》卷八十,乾隆三年十一月戊午,《清實錄》(10),頁261上。
[17] 《清高宗實錄》卷八十,乾隆三年十一月戊午,《清實錄》(10),頁261上—261下。
[18] 嘉慶朝《欽定大清會典》卷六八,“八旗都統”,北京,線裝書局影印本,2006年,頁788上。
[19] 綿貫哲郎《關於所謂<八旗世襲譜檔>》,頁91。
[20]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清代譜牒檔案》,世職088冊。
[21]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清代譜牒檔案》,襲308冊。
[2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谱牒档案》,袭030冊。
[23] 《八旗通志》初集卷一七,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2年,頁296—299。
[24] 佟永功《盛京內務府戶口冊解析》,《清史研究》1995年第2期,頁67。
[25] 定宜莊、郭松義、李中清、康文林等《遼東移民中的旗人社會》,頁11。
[26] 2008年夏天,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開始全面實行檔案查閱電子化政策,《清代譜牒檔案》也在其中。經過多年整理,一檔館終於在2013年夏將這批檔案編目,以膠片形式公開,供讀者查閱。筆者通覽整個戶籍史料,為其數量的巨大和保存的完好而感到驚歎。這批檔案的整理尚存在諸多問題,限於條件,以筆者個人之力,無法統計檔案件數,故本文主要以“冊”為單位進行統計。
[27] 參見鞠德源《清代皇族人口呈報制度》,載於《歷史檔案》1988年第2期,頁80—89。李中清、郭松義主編《清代皇族人口行為和社會環境》。佟永功《盛京內務府戶口冊解析》,《清史研究》1995年第2期,頁67—70。李中清、康文林(James Lee and Cameron Campbell). 1997.Fate and Fortune in Rural China: Social Organization and Population Behavior in Liaoning 1774-1873. Cambridge: Cambridge Studies in Population, Economy, and Society in Past Tim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郭松義、李中清、定宜莊主編《婚姻家庭與人口行為》。定宜莊、郭松義、李中清、康文林等《遼東移民中的旗人社會》。邱源媛《清代旗人戶口冊的整理與研究》,《歷史檔案》2016年第3期,頁129—138。
[28] 如果是被革退的莊頭,其後裔不能頂補莊頭職缺,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先由有資格充任莊頭的投充人丁報名申請頂補,通過官方資格審查後,在官方的監督下抽籤决定由誰來充當新一任莊頭。參見邱源媛《土地、继承与家族:八旗制度影响下的华北地方社会》,《历史人类学刊》2017年10月第15卷第2期,頁27—33。
[29] 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檔案系中國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編《清代的旗地》,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前言”, 頁3。
[30]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內務府呈稿,“為呈明請交比丁官員就近查辦乾隆五十二年丁檔家譜事”,檔案號:05-08-010-000001-0008,乾隆五十二年六月初四日。
[31] 嘉慶十四年五月初三日都虞司呈稿,轉引自《清代的旗地》,頁609。
[32]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內務府呈稿,“為咨送本處銀兩莊頭投充等丁口家檔事”,檔案號:05-08-010-000004-0025,嘉慶三年四月十二日。
[33] 乾隆五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莊頭處呈稿,轉引自《清代的旗地》,頁600--601。
[34]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內務府呈稿,“為咨送本處銀兩莊頭投充等丁口家檔事”,檔案號:05-08-010-000004-0025,嘉慶三年四月十二日。
[35]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內務府呈稿,“為咨送本處銀兩莊頭投充等丁口家檔事”,檔案號:05-08-010-000004-0025,嘉慶三年四月十二日。
[36] 乾隆五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莊頭處呈稿,轉引自《清代的旗地》,頁600--601。
[37]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內務府呈稿,“為呈明請交比丁官員就近查辦乾隆五十二年丁檔家譜事”,檔案號:05-08-010-000001-0008,乾隆五十二年六月初四日。
[38]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清代譜牒檔案》,新整3770冊。
[39] 中國譜牒編撰流變的概況,參見潘光旦《中國家譜學略史》,載於《東方雜誌》第二十六卷第一號,1929年,頁107—122;楊殿珣《中國家譜通論》,《圖書季刊》(北平),1941年第3卷第1—2期,頁10—35;楊冬荃《中國家譜起源硏究》,《譜牒學硏究》第1輯,48—80頁;徐揚傑《家族制度與前期封建社會》,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王鶴鳴《中國家譜通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陳爽《出土墓誌所見中古譜牒硏究》,上海,學林出版社,2015年。
[40] 楊殿珣《中國家譜通論》,《圖書季刊》(北平),1941年第3卷第1—2期,頁10--35。
[41] 潘光旦《中國家譜學略史》,載於《東方雜誌》第二十六卷第一號,1929年,頁107—122。
[42] 鄭樵《通志》卷二五《氏族略》,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頁439上。
[43] 陳爽《出土墓誌所見中古譜牒硏究》第二章《中古時代的官譜與私譜》,頁53。
[44] 以上官、私家譜流變的內容,參見陳爽:《出土墓誌所見中古譜牒硏究》第二章《中古時代的官譜與私譜》、第六章《中古譜牒的餘緒與流脈》,頁23—54,205—230。
[45] 潘光旦《中國家譜學略史》,載於《東方雜誌》第二十六卷第一號,1929年,頁119-120。
[46] 定宜莊、郭松義、李中清、康文林等《遼東移民中的旗人社會》,頁189。此外,陳爽在其《出土墓誌所見中古譜牒硏究》第六章《中古譜牒的餘緒與流脈》中,將清代旗人戶口冊放置在官修家譜的視角下進行了探討。
[47] 參見《遼東移民中的旗人社會》,頁191注釋1。
[48] 汪兵《譜牒:最具中國特色的歷史檔案》,《天津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1期,頁24—28。
[49] 《清世宗實錄》卷五四,雍正五年三月庚戌,《清實錄》(7),頁825上。
[50] 乾隆五十二年六月初四日莊頭處呈稿,轉引自《清代的旗地》,頁599。
[51] 葉瑛《文史通義校注》,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頁627。
[52] 參見定宜莊、郭松義、李中清、康文林等《遼東移民中的旗人社會》,頁156—173、頁189—194;邱源媛《口述與文獻雙重視野下“燕王掃北”的記憶構建——兼論華北區域史研究中旗人群體的“整體缺失”》,《中國史研究》2015年第4期,頁165—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