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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内阁的票拟

以泰昌、天启初年的内阁为例
发布日期:2018-12-28 原文刊于:《史林》

 陈时龙

 

内阁制度是明代政治制度中最核心的制度。阁权的核心是票拟权。谭天星对票拟的定义是:“大小臣僚的章疏经御览后即发下文渊阁,由阁臣拟定皇帝的批答意见,再用小票墨书贴于奏疏之上进呈皇帝。……这是内阁诸职权中最关键的一种,明中后期渐渐演变为内阁的主要职掌。”[1]杜乃济则云:“所谓票拟,即中外上达皇帝之章奏,经御览后,先发交内阁,由内阁检阅内容,附以意见,并拟具办法,以小纸条墨书贴于疏面,再进呈御览,俟皇帝硃批后,发交各衙门遵行。”[2]简言之,票拟即是通过在奏疏上贴附墨书小票的方式为皇帝提出处理章奏的具体意见,只涉及奏疏处理,而不包括替皇帝拟写敕旨等下行文书的职能。以往对票拟的研究多停留在宏观层面,集中在票拟权形成与流向、内阁票拟与六部行政的关系等问题,而细致微观地讨论票拟方式或程序的论著则甚少。[3]张治安《内阁的“票拟”》专设一节讨论“票拟之方式”,是迄今为止对明代内阁票拟方式讨论最详细的一文。他提到阁臣拟票有两种情形,既有皇帝不作任何指示的情况,也有皇帝以御帖或口传旨意的方式指示拟票原则的情况,而阁臣拟票上呈后,皇帝若不满意,是可以发下改票重拟的,而阁臣既可改票,也可以坚持己见,将原票封进,但最后处理权在皇帝手上。[4]这些讨论虽然丰富了我们对票拟的理解,但由于其使用的材料散见于不同时代的实录、奏疏、文集之中,时空跨度大。若以小篇幅的论文,纵论二百余年之票拟,就难免浮光掠影之感。因此,若某种资料能比较集中地记录皇帝与阁臣间围绕票拟的互动,就能使我们对票拟方式的讨论更聚焦。起居注大概是这样一种资料。明末大学士蒋德璟(1593-1646)对起居注的印象是:“起居自文书房传谕及阁揭外寥寥。”[5]由于内阁“揭奏概不抄传”[6],因此起居注所载阁揭便成为探讨皇帝与阁臣互动的重要材料。现存明代起居注,有《万历起居注》和《泰昌天启起居注》两种。《泰昌天启起居注》二十四卷,从泰昌元年(1620)九月一日记起,至天启二年九月止,主角是天启皇帝朱由校,未即位时称“殿下”、“皇长子”,既即位后称“上”、“皇上”。[7]这两年的内阁,经历了从方从哲致仕、孙如游入阁后又辞辞,到刘一燝、韩爌独撑危局,再到何宗彦、朱国祚、沈㴶、史继偕相继入阁,以及叶向高入阁任首辅的过程。起居注的记载,除礼仪式的谢恩、赐赍外,多是阁臣与皇帝就奏疏处理的交流,藉此可以更清楚地见到票拟的方式与程序。

 

一、无旨之票拟

明代皇帝设置内阁的初衷是让阁臣参预机务,替自己决策做参谋,而后逐渐演变成以“票拟”方式赞襄政务。行之既久,久假不归,票拟成了内阁的核心事务,皇帝也因此有怠政的方便。因此,多数情况下,皇帝对奏疏不加指示,直接发内阁票拟。对于此类没有具体旨意的奏疏,,内阁根据其内容可能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一)封还不票。阁臣如果认为某份奏疏内容不适合内阁票拟,可以将奏疏封还给皇帝。例如,当一份奏疏将整个内阁作为攻击对象,内阁大学士们就会以自己是利益相关者为由拒绝对这份章奏进行票拟。例如,泰昌元年九月十七日,宫中发下刑科左给事中魏应嘉言票拟事的奏本。次辅韩爌即上揭帖说,魏应嘉奏疏“责成首辅(刘一燝),而臣等亦列名其中”,因此“难于票拟,谨将原本封进,伏候圣裁”[8]。当时内阁仅刘一燝、韩爌两人,而两人均受指摘,都是利益相关者,因此表示没有办法对这一章奏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只能封还不票。这样做表面上是避嫌,实际上是一种无声的抵抗。但是,如果一份章奏只是攻击到内阁部分成员,内阁则不可以封还,只是受攻击的大学士本人回避票拟即可,章奏可以请“同官拟票”,即请其他内阁大学士票拟,以示自己对处理意见“不敢与知”[9]。当然,整个内阁都受到攻击的情况比较少见,因此这样封还奏疏不票的案例也不会特别多。至于不愿票拟的奏疏必须封进而非暂留内阁,是有制度规定的,所谓“阁中旧例,本下随票随进”[10],不能耽搁。另一种内阁封还不票的情况,则往往是阁臣借口奏疏上奏程序违制而加以抵制。按照明代的奏疏的进呈程序,外官奏疏由通政司收,京官奏疏由会极门收。天启元年七月,之前因为偷盗宫中财物而被系刑部狱的宦官刘朝、田诏等人通过魏忠贤上疏向皇帝“辩冤”,这份奏疏发到内阁时,首辅刘一燝予以抵制,封还不票,理由是:“此疏外不由通政司,内不由会极门,例不当拟旨,谨封还原疏。”[11]

(二)根据自身经验或与外廷计议后票拟。阁臣的职责是为皇帝提供妥善而具体的处理意见。如果奏疏所涉事情简单,票拟可依常例进行,如票上“某部知道”、“该部知道”,即提议将奏疏转给相关部门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刘一燝重视六部行政权,尝谓“任天下事者惟六官……善治天下者俾六官任事”,因此“一切条奏悉下部议”[12],让六部先拿出具体意见。这一过程往往迁延时日,因此,天启初年就紧急军务处理就有人建言:“东事急如星火。大凡东事本章,求皇上随览随下,要紧军务不必候部覆,阁臣径自看发,责成该部,以省稽迟。”[13]而且,如果所言之事需要皇帝决策,又或是要票的奏疏是六部提出具体办理意见的覆奏,内阁票拟就必须有明确态度,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部覆的意见。这时候,阁臣要根据自己的政治经验,或者在与外廷大臣商议后,对章奏进行票拟,其辅政功因此也得以体现,对于阁臣处理政事的能力,以及其参酌故事、审时度势的政治素质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为一旦疏忽,而又已皇帝发出,便可能造成不好的影响。例如,首辅方从哲在光宗时票拟发内帑以赍军一疏时因为“不明开充饷若干,赏若干”,造成饷、赏混淆,“盛事转滋多事”,遭到刑科给事中魏应嘉参劾。[14]

不过,从天启初年的案例看,一般情况下臣僚给皇帝上奏同时,应有“揭帖到阁”,以便提前让内阁大学士“知本内何事”[15]。天启元年闰二月,御史贾继春奉旨回奏,乃“因录送阁原揭以进”[16],表明凡臣下有奏多有送阁之揭帖。如果揭帖到阁的时间比所上章奏下发到内阁时间更早,负责票拟的阁臣们是可以先行有一番计议的。他们甚至可以提前利用一些机会与外廷大臣商议,听取相关衙门意见,然后候奏疏发下时从容票拟。天启元年(1621)六月,礼部上疏,以梓宫在殓,应免纂修《实录》官们赐宴礼,阁臣与礼部臣“面与商確,亦以为然”,然后“拟票进览”[17]。阁臣与外廷大臣们商议地点多在朝房。刘一燝说:“凡朝散后,九卿例有公揖,间以部务相咨。”[18]当然,因为毕竟不是一种正式的协商制度,商议也可能在其他地点。刘一燝票拟佥都御史王德完议狱本前,“人心汹汹,诸臣时未相见,以相议或在东阁,或在朝房,或在私寓”[19]。天启元年四月二十六日,次辅韩爌在为首辅刘一燝颂冤的揭帖中说,皇帝即位之初,“章疏壅填,是非动相抵梧”,刘一燝“忠计深忧”,“每值一事,酌审机宜,筹画求妥,方敢拟票”,或者又“日与诸臣朝房商確,每至夜深,扼腕拊膺,心血欲呕”[20],便比较形象地刻画了内阁大学士在没有皇帝具体旨意指示情况下是如何费心票拟的。此外,塘报、邸报以及外廷诸臣给阁臣的信函,都可以为阁臣票拟提供参考。例如,从万历末年起屡疏请归的南京工部尚书丁宾,在天启元年二月初九日疏辞,且致信给新近入阁的首辅叶向高说:“年来旧恙肠红转剧,脾气虚弱,饮食顿减,肤肉浑消,日间举步尚且难支,况能料理职事不至废坠耶!……初非偷闲避事,矫词饰说也。伏乞老先生俯垂鉴谅,速为票允。”[21]不过,叶向高的票拟仍是加以挽留,不准辞。[22]三月,丁宾再辞,且致信叶向高:“惟吾翁票允放归。”[23]这次叶向高票允。但是,计议是计议,最后票拟时拿主意的依然是阁臣。即使部覆有具体意见,内阁如不赞成,拟票时也可以拟相反意见。例如,天启初年到澳门招募葡萄牙人带红衣大炮北上防御之事,叶向高在信中与地方官员说:“放铳夷人,部议不用。生谓前既有旨,地方必已发遣,若中途阴归,后来何以用人?故拟‘促之来’。”[24]可见,阁臣在票拟前就章奏内容与外朝大臣交换意见,既保证票拟意见之得当,也使得阁臣藉此对朝廷政务广泛参与,客观上也使阁权因协调诸司庶务而超越部权。如果遇上比较复杂的情况,又担心皇帝对内阁提出的处理意见不能理解,内阁大学士会在票拟之后再上一道题本,对票拟的根据进行说明。这样做一是为说服皇帝,保证票拟获得皇帝批红,二则阐明自己的立场,以期皇帝若不加允诺时尚能知内阁之苦心,三则可以起到对年青皇帝进行处理政事教育的作用。当然,票拟有误也会受到批评。例如,泰昌元年命免万历四十六年加派,工科给事中张其庭就说:“乃定拟四十六年,不知票拟者何据。若臣乡三年(当即万历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年)加派已完解如额,徒有虚名,不沾实惠。”因此,张其庭提出最好的免加派就是将下一年的天启元年的加派免除。[25]

(三)不清楚皇帝意图而不敢票拟,封还奏本请旨。如果一份章奏的内容不是涉及日常政务,而可能涉及到皇帝本人的好恶或感情,内阁大学士此时也不敢自作主张,而可以封还奏本请旨。天启元年九月十一日,驸马侯拱宸、万炜请加恩。章奏发下内阁。大概由于涉及皇亲,内阁不清楚皇帝要如何加恩,便主动向皇帝请旨。内阁在题本中表示,自己“未敢擅便,谨将原本封进”,“其应加恩典,统望皇上裁夺传示,以便拟票”。不过,这一次皇帝确实不是要试探内阁,而是自己真的没想法。内阁题本送上去之后的次日,皇帝便发下来了,且传谕说:“该加什么恩,挨着拟来。”内阁于是才敢于“照本官原加职衔挨升一级,拟票进览”[26]。

 

二、有旨之票拟

皇帝有时会在向内阁发下章奏的同时传示旨意。传旨方式可以有两种,或口头,或书面。口头传旨,就是让司礼监文书房的文书官向内阁传口谕。书面谕旨,则是由文书官以赍送御札的形式传示。内阁所奉的口传圣谕,一般也都会记录下来。嘉靖年间大学士顾鼎臣就谈到,首辅大学士夏言曾给他看“录示圣谕”,让他唱和皇帝的“西湖词”二副。[27]内阁所奉御札,一般尊藏于内阁。“传谕”对内阁大学士的意义是两面性的:一方面表明皇帝看过奏疏,是勤政的表现;另一方面皇帝旨意中常会夹带私货,其处理意见可能与制度或外廷舆论相违,或琐琗不当,就会让内阁难以票拟。天启元年十二月十七日,叶向高批评皇帝说:“发拟本章,每多传谕,以此仰窥圣心之留神于庶政也。然而所传谕者,亦间有琐细而不急、窒碍而难行。臣等欲一一言之,则不胜其烦,欲默而不言,则又失辅弼之职……故臣愿皇上有所传谕,勿执成心,使臣等得以尽言,而皇上尤于燕闲游豫之时览观经史,深戒怠荒。”[28]。叶向高是资历深厚的大学士,毫不掩饰他对年青的天启皇帝处理政事能力的轻视。在他看来,皇帝既不能博览经史,又没有政治经验,所下旨意纯属多余,不但起不到好的作用,反而会对内阁票拟形成干扰。他甚至认为,皇帝旨意只能是内阁票拟的参考,而皇帝不应拘于成见,而应从善如流,顺从内阁票拟所提出的处理意见。晚明的大学士李国𣚴后来在给崇祯帝的奏疏中也表达出相应的意见。他的《条新政十事》疏中第五条是“谨内传之渐”,提出:“愿一切章奏概发票拟,或有上传,容辅臣确审,事理有未合者,随付执奏,于献可替否之中杜窃恩藉威之渐。”[29]照此意见,皇帝所“传”之旨反而要经“辅臣确审”。在实际票拟中,对已有皇帝传谕的章奏,内阁大学士可能作以下处理:

(一)遵旨票拟。从制度上说,皇帝旨意须无条件遵从。内阁大学士作为辅政之臣,其票拟必须“仰承德意”[30]。因此,对于既有传谕旨意的奏章,最常见的处理方式便是遵旨票拟。刘一燝自述自己职司票拟时的态度说:“臣等虽司票拟,一一俱听宸裁,未暇计外廷推敲,而先恐皇上觑破,凛凛奉公,天日在上。”[31]甚至,因为某些发下来而未奉明确谕旨,内阁大学士们虽然照例要票拟,但仍要谦卑地表示,那些完全出于自己主张的票拟,不过是提供一些意见,以供皇帝参考,而绝非“主持”朝政。天启元年五月十一日,大学士刘一燝、韩爌在所上题本中说:“连日发下各本……俱未奉传谕。臣止参酌事情,拟票进呈,以凭皇上裁度,非敢辄自主持也。”[32]遵旨票拟虽然是多数,但在实际政治运作中,内阁大学士不遵旨却反而最终要让皇帝“曲从”的事情,也不时会出现。

(二)不同意旨意而“抗旨”。在实际票拟中,对于已经有皇帝传谕的章奏,内阁大学士并不一定要无条件地遵从,而是会适度地“抗旨”。按照内阁大学士“抗旨”的激烈程度由高到低,可依次出现以下五种情况:1、将奏疏封还;2、拒绝按旨票拟而仍按照自己的主张票拟,并具揭说明;3、不抵制但却将皇帝旨意打上折扣再进行票拟;4、按皇帝旨意拟一张票,再按自己的想法或外朝舆论另拟一票,形成所谓“双票”;5、遵旨拟票,同时具揭申救。

第一种情况的出现,一般是因为皇帝之旨明显违背制度。天启元年七月六日,皇帝发下刑部会审招稿,传谕:“田诏侍奉皇祖多年,曾有微劳,刘朝等侍奉皇考亦有勤劳,典朕请发恭慎,都饶死,着送司礼监奏请定夺。”这明显是皇帝想通过自己的专制权力直接干预正常司法。内阁大学士刘一燝不同意,上揭题请说:“皇上之欲宽者恩;法司所定议者法……至于特谕径下法司,向无此例,恐于政体有碍。臣等踌蹰再三,未敢擅拟。”次日,皇帝再发下田诏、刘朝二人奏辩本。但是,大学士刘一燝等人题曰:“果如所奏,法司自当从公分豁。若先下此本,转滋多事。臣等未便拟票,仍将原本封进。”[33]

其次,遇上皇帝旨意与例不符,或阁臣觉得有必要坚持的,其票拟也未必完全依照皇帝旨意,就会发生第二种情况,即拒绝按旨票拟而仍按照自己主张票拟,并具揭说明。天启皇帝刚即位不久,就碰到兵部请求查办辽东失事的两名将领李如柏、李如桢的覆奏,便让文书官沈应兆口传圣谕,说:“初登大宝,着从宽处。”但是,阁中办事的大学士刘一燝与韩爌却坚持应对李如栢等人法办,要求“从部覆,究问,庶国法可伸,封疆可振”,并上揭帖对此加以说明。事情于皇帝无关紧要,且边将失事例应治罪,天启皇帝也就同意了,下旨“逮问如律”[34],而此四字或亦阁臣票拟的原话。天启元年十二月十四日,皇帝发下驸马梅殷后裔梅世功、李贞后裔李邦铎承荫本,且命文书官韩春口传圣旨:“年远,俱不准。”内阁大学士叶向高据天启皇帝《登极诏》内“累朝及见在公主所出子孙,各荫一子入监读书”一款,认为以“年远”为辞,与“累朝”二字不合,故“仍照准例拟票进览”[35]。这种不奉旨拟票的抵制方式,在资历颇深的首辅大学士叶向高来到之后用得比较多,而在资历较浅的刘一燝任首辅时用得少。就是刘一燝本人的请辞之疏,在天启皇帝及魏忠贤等人之意,已是极欲让刘一燝去职的,但首辅叶向高却屡屡不按旨意票拟,请“温旨捥留”。天启元年十二月十一日,皇帝发下刘一燝请辞之疏,传谕曰:“已四次恳辞,准驰驿去。”叶向高却深知刘一燝请辞乃因受到御史弹劾,“仍拟温旨挽留”,并上揭帖论救:“(刘一燝)在阁年余,实筦机务,百凡事体,极为谙熟……一燝若去,则阁中失一得力之人,而臣等愈难于展布矣,况大臣去留,关系国体。”[36]刘一燝五辞疏发下,皇帝又传谕准辞,叶向高“仍拟留旨”[37]。

内阁承旨票拟时的第三种变通处理方式,就是虽然谨遵皇帝旨意,但所拟之票在处理程度上酌情减轻。天启元年十月十二日,皇帝发下礼科左给事中周朝瑞一本,命文书官韩春传谕“应行重处,不许申救”,但叶向高所票之旨却只是“拟旨责谕,重加罚治”[38]。由于这种处理方式没有明显地触犯皇帝权威,只是在执行上对皇帝旨意略微打了一个折扣,既照顾皇帝面子,也能使阁臣意愿得到体现,有时能得到皇帝最后的妥协与同意。例如,叶向高于天启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在章允儒本上的拟票,就没有遵从皇帝“着打,降重处”之旨,而是在拟票中主张“从宽量罚”。拟票进呈后,留中数日,仍不批下。叶向高再上揭帖申救,奉旨:“(章允儒)本当廷杖谪戍,既卿等恳请申救,姑从轻量罚了。”[39]也就是说,皇帝在犹豫数日之后迁就了内阁大学士,而之前留中的章允儒本也许就依叶向高的票拟批红发出了。

第四种是变通的、甚至有些滑头的处理方式,就是“双票”。在明代政治体制中,内阁介于皇帝与外廷之间,角色微妙:一方面是皇帝的私人秘书班子,对皇帝负责;一方面是代表朝臣辅佐皇帝的辅政机构,对外廷和国家负责。从内阁大学士究竟应由皇帝钦点还是廷臣会推这样偶发的冲突与议论,就能感知到这两种角色一定程度上的对立,尤其在皇帝私欲膨胀而不遵循国家成典的时候,两种角色的冲突就更为剧烈。叶向高曾自况那种微妙的处境说:“若使自同外臣,曲为庇护,不以君父之心为心,九庙神灵应加罪责;如其依阿顺从,无所匡救,不能成皇上为尧舜之君,则亦无庸臣等为矣。”[40]这种角色上的尴尬,也会反映到内阁票拟上。如果皇帝旨意与外廷舆论不同,内阁既不敢违抗皇帝既颁谕旨,又不敢开罪外廷,就可能拟两份票:一份是顺从皇帝旨意的票拟,另一份是不得罪外廷的票拟,一并上呈,让皇帝自己选择,从而规避内阁的责任。天启元年六月,皇帝命加恩乳母客氏,礼部予以抵制,覆奏称“部无旧例”。礼部覆奏发下,内阁首鼠两端,称:“皇上如以该部所无者封秩之例而至锡赍优厚,则裁自圣心,或原之封外厚加恩赍,何所不可”,而“如必仍加封秩,令该部推广他例拟议以请”,于是“谨拟二票进览”[41]。天启二年九月一日,宫中发下户部请发内帑本,内阁既想顺应外朝请发内帑的舆论,又想不触怒皇帝并为皇帝留点私财,于是“仍拟两票,恭请圣裁”[42]。因此,这种滑头的做法也常遭到人们的诟议。崇祯初年,倪元璐就提出内阁拟票“凡至虑必有定归,毋双票游移以尝上意”[43]。人们之所以批评内阁这种不担当的做法,是人们希望内阁在晚明的政治环境下须有决断力。崇祯元年(1628)四月二十九日,时任户科给事中的瞿式耜就曾批评内阁,说:“迩来相业,其不肖者固无足论。即所称贤者,大都主调停之说,模稜两可,绝无主张,甚且望意指于把持朝局之人。凡所票拟,甲乙交是,泾渭不分。间有异同,又属偏见……臣愚谓处今之日,论相者当先论相骨,论相才,然后论相度。”[44]瞿式耜大概认为,在晚明党争激烈、大吏束手的局面下,担当与才识是内阁大学士所必备的,而后才能谈到气量。不过,这种“滑头”的票拟方式入清以后却不仅常见而且显得正常。从现存清代内阁的票拟来看,“凡事属两可或阁臣难以提出肯定意见,须请皇帝决断的本章,可以拟出两种、三种甚至四种不同处理意见的票签,供皇帝选择采用”[45]。

相对使用较多的较为温和的处理方式,就是第五种抵制方式,即按照皇帝旨意拟票的同时上揭申救。天启元年八月二日,皇帝发下朱钦相、王允成二本,命文书官传旨:“王允成本说留中,从无一本留中,着处他。票来。”刘一燝等人一方面“谨遵谕拟票”,同时上题本为王允成求情。疏中说:“南都距京稍远到迟,又或抄传遗漏。诸臣凡发疏后,顒望俞旨。王允成不暇详察,遂以内旨留中,仰渎宸听,然亦远臣瞻天望日之诚,似未可深罪也。伏惟皇上典诚赐矜,容量从罚罪治。”[46]内阁大学士具揭申救多了,皇帝有时在传谕时就明确说“不许申救”、“不必具揭”[47],把聒噪的揭帖申救预先堵了。

 

三、票拟进呈之后

从发下章奏到票拟进呈,皇帝与内阁间的互动还只是完成了一个回合。但是,围绕票拟的互动可能在内阁票拟呈送之后还会继续。对于内阁进呈的票拟,皇帝可能有三种态度和处理方式:同意;不同意并发内阁改票;不同意票拟,并且直接将票拟中自己不满意的处理意见抹去。

如果皇帝同意内阁大学士的票拟,一切就变得简单。在经皇帝批红后,奏疏重新发到内阁,内阁再发六科抄发。当然,皇帝亲批的情况在天启初年应是极少,以至于《实录》对天启元年正月皇帝在暖阁中“将阁臣票拟章疏亲洒宸翰批发数通”[48]一事着实记了一笔。如果皇帝不同意内阁拟票,可以将章奏再次发下并传谕改票,而且传谕中多附带有具体如何改票的旨谕。天启元年正月二十三日,皇帝发下“户部题复瑞王、惠王、桂王三府请给养赡本”,传谕内阁“改票”,说:“店租银两,着遵前旨照旧解进,应用田地,准与三府养赡,改票出旨来。”[49]天启元年闰二月,泰宁侯陈良弼请辞,内阁拟票准辞,但皇帝的真实意图却是仍然想留用陈良弼。二十九日,皇帝传谕:“留他,改票来。”内阁大学士“谨遵谕拟票进览”[50]。但是,内阁对于皇帝改票的要求,既可遵旨改拟,也可拒绝改票,仍将原票封进。天启元年十一月十九日,皇帝发下刑科右给事中孙杰劾内阁大学士刘一燝本,叶向高等人“拟票上请圣裁”,“复蒙发下改拟”。因为事涉自己一同办事的阁臣,内阁大学士叶向高等人坚持原票,且上揭帖说:“若阁臣不过旧常拟票,更无干涉。臣等再四筹度,拟议不过如此,别无措辞。故敢仍将原票封进,恭请圣裁。”[51]改票的情况,有时可能二改、三改至四、五改。[52]但是,皇帝保有对章奏处理的最后决定权。因此,在极度不满内阁票拟时,皇帝可以直接修改票拟。天启二年八月三日,皇帝将满朝荐奏疏发下内阁票拟,且传谕说:“从重拟处,不必具揭。”大学士们虽然遵旨,但票拟的处罚比较轻。但是,第二天,批红本发下,“改从革职不叙”,原来叶向高在满朝荐请求留用周朝瑞的奏疏上所拟“拟允”字样,被直接“抹去”。而且,皇帝“复遣中官至阁”责以“票拟之不当”[53]。天启二年七月,御史王纪本发到内阁票,大学士何宗彦、朱国祚、史继偕共拟“姑且不究”。结果,天启皇帝对这道拟票非常震怒,“御笔亲批‘革职为民’”[54]。当皇帝完全不顾内阁大学士颜面直接不依票拟进行批红的情况发生时,内阁大学士是没有办法也没有权力再做任何改变,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请辞,以保全辅政大臣的体面。请辞是阁臣抵制皇权的最后手段,但职于皇帝对阁臣的依赖,有时也能发挥一些作用。天启朝后期,叶向高便屡屡“以去就争”[55],保护了一些大臣。

此外,阁臣拟票自然也会出错。例如,叶向高在票拟时曾不小心将“已有旨”三字写成了“已有知”[56],幸好被一同办事的别的大学士发现并指出。但是,内阁大学士在票拟进呈后,如果自己发现票拟不当,可以自发检讨自己票拟之误,并设法补救。天启元年四月四日,大学士刘一燝、韩爌题道:“昨日发下大理寺本,内许过郑氏照依本内原拟‘决不待时’拟票进。及查旧例,仍当拟批‘监候处决’。原本或已批红,仍乞发下,令该等[寺]另写拟进。此于罪名律例虽无违错,而拟票旧规不无参差。臣等看详偶忽,照例自行检举,不敢尽涹[诿]之中书官也。统惟圣慈览[鉴]宽。谨具奏闻。”[57]在这份大理寺覆死刑案的奏疏中,内阁拟票“决不待时”并进呈后,翻检旧例,才发现内阁按照阁中拟票规矩应票“监候处决”。补救的措施就得让大理寺另写拟进,大概之后内阁可以在新疏中再票,然后皇帝再加批红。既拟票进呈后,内阁如果发现票拟的意见虽无纰漏,但势易时移,时机已然有了变化,为政事妥善处理计,也可以请求暂时不发,等合适的时候再发。天启元年四月,辽东经略薛国用因病请辞,同时辽东巡抚王化贞已经点用,内阁大学士认为正好借机让薛国用回籍,以便经略与巡抚之间不会因同居一城而事权相为牵制。但是,四月十三日早朝后,尚书周嘉谟对大学士刘一燝说:“新抚受用之初,凡事尚须商確。薛国用虽病,不妨暂令力疾视事,竣[俟]召用诸臣到日,另行更置。”因此,刘一燝也觉得原先的票拟在时机上尚不稳妥,遂向皇帝进揭帖说:“臣等酙酌再三,诸臣之言似亦有见。所有辞[薛]国用二本,乞暂留御前,容臣等临时奏请检发。”[58]到了四月二十四日,内阁再上揭帖,请求将薛国用奏本发下。揭帖中说:“近闻薛国用病,其已移驻宁前候旨。廷臣佥议辽事万急,岂容病卧理,亟宜允去,另议代者。又闻新抚王化贞受事,诸务次第举行,人心安定。更得新简才力之臣,与之共事,尤为安便。伏望皇上将前二本速赐检登[发],以便该部题覆施行。”[59]事情过了十余天之后,因薛国用病笃,而王化贞在辽东的工作已然顺利展开,内阁便提议将之前留中之疏发出,完成此次人事调整。这也充分体现了内阁大学士虽然像一个秘书班子一样在为皇帝处理文书事务,但其参预机务的职能在任何时候都有体现,时刻要为诸司事务的有序运行考虑。而且,阁臣于票拟之外,还常提出补充意见供皇帝顺便施行。天启元年正月六日,以户部请求发内帑以充军费。“请帑本”发到内阁令大学士票拟。刘一燝等人除拟票外,还上一题本,提出补充意见,说:“此系皇上新政特恩,必涣命自上,出于宸裁,然后中外欢传,将士感奋……另拟敕谕一道,伏望皇上览发施行。”[60]次日,即初七日,这道由内阁拟写的戒饬户部的敕谕几乎一字不动地发出了。

 

四、过滤与制衡:围绕票拟的权力结构

内阁的票拟权,关涉皇帝与内阁、内阁与司礼监间的权力关系。内阁为皇帝办事,其主要职责分两项:一是为皇帝票旨处理奏疏,履行辅政功能;一是为皇帝拟敕谕,履行秘书功能。皇帝的口谕或书面的御札确实是内阁票拟的前提。但是,诚如在前面我们讨论票拟的程序时所见,一则皇帝并不对所有章奏传旨,二则阁臣对于皇帝的传谕也不是无原则地、不加区别地写入票拟。这表明,内阁票拟其实有很大空间和弹性。《明史·宰辅年表》云:“仁宗而后,诸大学士历晋尚书、保、傅,品位尊崇,地在近密。而纶言批答,裁决机宜,悉由票拟。阁权之重,俨然汉唐宰辅。”[61]而且,吁请皇帝加大对内阁授权的呼声不绝于耳。泰昌元年九月十二日乙酉,御史倪应嘉上《治安六事》,“而归重于阁臣之主持”。倪应嘉说:“权臣不可有,重臣不可无,非权而何以重?愿皇上假之以权,丝纶无从中降,阁臣善用其权,意念绝无旁落。”[62]因此,内阁票拟虽然是为皇帝服务,但有相当大的独立自主性,要反映外廷舆论并维护国家成规。从这种意义上说,内阁票拟既有服务于专制君主的一面,也有服务于国家的一面,因此成为外廷与内廷的媒介。内阁运行顺畅的标志,是“以精白事主上,以冲虚资僚友,以至诚恻怛之精神流通于宫府之间”[63]。当然,皇帝的批红是保证皇帝专制权力的最后一道红线,无法挑战。内阁票拟未获批红,就是废纸,毫无意义。这也表明,内阁票拟从属于皇帝的专制权力,是被授权的。不过,虽然只是直接为专制君主服务,内阁票拟权却有重大意义。票拟的存在,表明内阁代表外廷朝臣对皇帝专制权力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过滤,这也是重票拟的呼声屡见不绝的原因之一。

内阁票拟,还体现为对司礼监的制衡。在制度设计上,明代专制君主的权力是无法被限制的。但是,皇帝意志的实施,却需要司礼监、内阁、六科之间的合作。最高专制权力之下,是三个机构之间的制衡,对应的权力则分别是代行批红权、票拟权、封驳权。批红之权属于皇帝本人,但往往授权司礼监秉笔太监。不由内阁票拟而中旨径出,六科是可以封驳的。这种制度设计,是为了保证君主权利不被宦官窃取。维护票拟权,虽然对皇帝略有限制,但根本乃在对宫中宦官的防范。泰昌元年十一月丁亥,御史潘士良疏中就提出“阁票急于内票”,因为“中旨频宣,旁落可虑”。旁落何处?自然是司礼监。他还说,若是能“还票拟之权于阁臣,庶无科封”[64]。庚辰,户科给事中郝土膏建议皇帝在日讲间隙与阁臣议政并票拟:“凡紧要章奏,望即于讲幄中发示辅臣裁酌面奏,如是则启沃、票拟合并为一,而左右近习亦无由伺间窃太阿之柄矣。”[65]天启元年三月戊申,户科给事中王继曾言:“祖宗建置阁臣,职专票拟,杜绝内降,以防旁窃。”[66]在这种意义上,内阁、六科共同起到制约司礼监的作用,所谓“重票拟以慎内假之始”[67]。这是一种权力三角制衡关系,各自秉守职责才能保证权力制衡不被打破。如果内阁不能对皇帝中旨频出的状况作激烈反应,而称“偶而无害”[68],或“以内降为固然”[69],则六科官员可能作为制衡的权力出现。天启初年的科臣有疏云:“大臣与言官为二,则必与中官为一。”[70]应当说,这种对于内阁与近侍交结而打破权力平衡的警觉,在很早之间就被人提出。早在隆庆三年(1569),时任南京给事中的骆守礼就提出《喉论》三篇,大意谓“政权宜在朝廷,在内阁则治乱半入宫闱,则未有不乱者”[71]。天启朝的户科给事中陈胤丛以重票拟以防范近侍为言:“票拟之规,为虑甚远,以国社如线之脉,仅寄于中使之口,臣实危之。”[72]后来的政治形势发展也证明了言官们的判断。天启元年(1622)七月,魏忠贤已驱逐王安,以王体乾为司礼监掌印太监,自任秉笔太监,掌握了对票拟的批红之权。叶向高天启元年十月入阁时,政治环境已发生巨大改变,不复是之前众正盈朝的局面。受制于内阁票拟须决于批红的制度,以及宫中内旨频出,内阁权力大为贬损。叶向高在致友人的信中感叹说:“今阁臣毫无权力,凡事皆仰面于人,而外人不知,以为不肯引手耳,肯则举无难事。”[73]一旦宦官专擅,内阁票拟权不复能左右朝政。叶向高感叹说:“高皇帝罢中书省,散其权于六部。二百余年,无跋扈强臣,殊享其利。迨今日有事,互相推委,无一出力担当之人,亦受其害。非无人担当也,事权分而众为政。阁臣仅票拟耳。今并票拟而归于不可知之地,虽欲担当而不可得。即如顷者纷纷,无一不从中出,雷霆之威,独震于么麽,池鱼之殃,将及于善类。”[74]司礼监既已打破权力平衡,而皇帝又偏听偏信宦官,阁臣便只能一走了之。天启年间的魏忠贤专权,可能是明代多次出现的宦官权力打破三角权力制衡最极端的一次,而每一次失衡最后都需要皇权进行干预后才能回到原点。

因此,在围绕着票拟的诸种权力中,专制君权是超越的、绝对的。票拟从来没有改变其为皇帝服务的性质。然而,任何一道程序的存在,都会对权力进行部分过滤。内阁正是在为皇帝服务的同时过滤了部分皇权,从而使票拟得到实质性的权力。这种权力完全不足以挑战皇权,但却对司礼监的代行批红权形成制衡,而六科带有监察性质的封驳权,不仅可切除防范司礼监滥用代行批红、代传口谕的权力,也防范内阁与司礼监沆瀣一气,从而构成权力三角制衡关系。

(刊于《史林》2017年第3期)

作者单位:陈时龙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明史研究室

 



[1] 谭天星:《明代内阁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3-44页。

[2] 杜乃济:《明代内阁制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8页。

[3] 刘军民、尹鑫:《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大陆明代内阁票拟制度研究述评》,《黑龙江史志》2013年第19期。

[4] 张治安:《内阁的“票拟”》,《明代政治制度研究》,联经事业出版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77-98页。

[5] 蒋德璟:《鉴杓序》,《蒋氏敬日抄》卷4,明崇祯刻隆武元年续刻本,第50页。

[6]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11,天津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141页。

[7]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1,第5、15页。

[8]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1,第21页。

[9]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11,第142页。

[10]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16,第207页。

[11] 《明史》卷240《刘一燝传》,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6241页。

[12] 《明史》卷240《刘一燝传》,第6240页。

[13] 《明熹宗实录》卷9,天启元年四月甲戌,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印本,第424页。

[14] 《明熹宗实录》卷1,泰昌元年九月癸巳,第55页。

[15]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15,第182页。

[16] 《明熹宗实录》卷7,天启元年闰二月辛丑,第360页。

[17]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11,第138页。

[18]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16,第208页。

[19]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11,第143页。

[20]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9,第122页

[21] 丁宾:《与叶台山阁下》,《丁清惠公遗集》卷8,《四库禁毁书丛刊》,北京出版社1997年影印本,集部第44册,第259页。

[22] 丁宾:《庆贺礼竣疾增乞赐休致疏》,《丁清惠公遗集》卷4,第133页。

[23] 丁宾:《与叶台山阁下(又)》,《丁清惠公遗集》卷8,第278页。

[24] 叶向高:《答胡泰六》,《后纶扉尺牍》卷7,《四库禁毁书丛刊补编》,北京出版社2005年影印本,第64册,第671页。

[25] 《明熹宗实录》卷3,泰昌元年十一月癸未,第141页。

[26]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14,第169-170页

[27] 顾鼎臣:《钦奉圣谕疏》,《顾文康公疏草》卷1,《顾鼎臣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标点本,第55页。

[28]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17,第222页

[29] 《崇祯长编》卷7,崇祯元年三月戊辰,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7年校印本,第327页。

[30]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10,第131页。

[31]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11,第148页。

[32]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14,第130页。

[33]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12,第157页。

[34] 《明熹宗实录》卷1,泰昌元年九月乙酉,第41页。

[35]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17,第221页。

[36]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17,第217页。

[37]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17,第222页。

[38]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16,第205页。

[39]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20,第253页。

[40]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16,第205页。

[41]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11,第140页。

[42]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24,第293页。

[43] 计六奇:《明季北略》,中华书局1984年标点本,第506页。

[44] 瞿式耜:《任人宜责实效疏》,江苏师范学院历史系苏州地方史研究室整理《瞿式耜集》卷1,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标点本,第2页。

[45] 朱金甫:《明清内阁票拟制度的来历与演变》,《历史档案》1981年第1期。

[46]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13,第164页。

[47]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12,第286页。

[48] 《明熹宗实录》卷5,天启元年正月己亥,第261页。

[49]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5,第84页。

[50]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7,第105页。

[51]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16,第208页。

[52] 谭天星:《明代内阁政治》,第46页。

[53]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19,第248页。

[54]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22,第280页。

[55] 《明史》卷240《叶向高传》,第6237页。

[56]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22,第278页。

[57]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9,第118页。

[58]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9,第119页。

[59]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9,第121页。

[60] 南炳文《校正泰昌天启起居注》卷5,第79页。

[61] 《明史》卷109《宰辅年表一》,第3305页。

[62] 《明熹宗实录》卷1,泰昌元年九月乙酉,第41-42页。

[63] 《明熹宗实录》卷2,泰昌元年十月己巳,第109-110页。

[64] 《明熹宗实录》卷3,泰昌元年十一月丁亥,第145页。

[65] 《明熹宗实录》卷3,泰昌元年十一月庚辰,第136页。

[66] 《明熹宗实录》卷8,天启元年三月戊申,第371-372页。

[67] 《明熹宗实录》卷6,天启元年二月戊申,第283页。

[68] 《明熹宗实录》卷4,泰昌元年十二月己未,第198页。

[69] 《明熹宗实录》卷8,天启元年三月戊申,第372页。

[70] 《明熹宗实录》卷4,泰昌元年十二月戊申,第170页。

[71] 朱赓:《万一楼居士集序》,骆问礼《万一楼集》,《四库禁毁书丛刊》,北京出版社1997年影印本,集部第174册,第69页。

[72] 《明熹宗实录》卷4,泰昌元年十二月己酉,第173页。

[73] 叶向高:《与林楚石》,《后纶扉尺牍》卷9,第698页。

[74] 叶向高:《答孙凯阳》,《后纶扉尺牍》卷10,第7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