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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知非:周秦风俗的认同与冲突——秦始皇“匡饬异俗”探论

发布日期:2021-11-30 原文刊于:《秦文化论丛》(第十辑)

  公元前219年,秦始皇东巡郡县,封泰山、禅梁父,刻石叙功之后,又南登琅邪,“作琅邪台,立石刻,颂秦德,明得意”。这就是著名的琅邪刻石。在刻石中,秦始皇历数其混一宇内、整齐制度、造福万民的丰功伟绩,同时专门指出“匡饬异俗,陵水经地”的内容,把“匡饬异俗”作为历史功绩之一。那么,秦始皇所“匡饬”的“异俗”的内容究竟是什么?是怎样“匡饬”的?“匡饬异俗”的历史影响如何?为什么把“匡饬异俗”也作为历史功绩勒铭颂扬?诸如此类的问题,在数目众多的秦史研究论著中,人们虽然有所涉及,但所论大都是就礼俗论礼俗,而没有从社会发展的区域差别来把握文化的冲突和认同,故而有必要作进一步研究。这既有助于我们从一个层面把握春秋战国以来各区域文化间的关系及其走向,也有利于我们对秦朝的社会矛盾从文化心理的角度作深层次的分析,从而深化对东周秦汉时代的社会及文化流变的把握。

  一、秦始皇“匡饬异俗”的历史基础 

  在传统史学观念中,人们认为我国自三代以来就是统一王朝,社会风俗、文化制度自然也是一元的。但是,由点到面、由分散到集中,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共同道路,中国历史亦不例外。现代考古学已充分证明,中华文明的起源是多元的,其演进是由满天繁星式的分散状态逐步发展为区域性文化共同体。进入文明时代以后,夏朝虽然被称作统一王朝,实际上是以征服为基础的松散的族邦联合体,以氏族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各个邦国之间的征服与反抗此起彼伏,实力强者为其主,否则就让位,根本不存在什么统一王朝。商邦就是因为其实力壮大取代夏邦而成为新的盟主的,其时之国家形态虽较夏成熟,但亦然是万邦林立,只不过盟主更换而已。周人兴起后,代商而为新的盟主,吸取夏、商之盟主被取代的经验教训,着力巩固自己的盟主地位,国家形态也有了较大的进步,具有了统一王朝的某些特征,但其本质仍然是族邦联盟。只是这时的周邦和族邦之间的不平等性增强,类似于中央邦和地方邦的组合体;就某一邦国而言,亦然是有点无面的宗族城邦;周邦和诸侯之间既无统一的政治经济制度,也无共同的风俗习惯,无论是周初大分封所建立的诸侯国还是自夏、商以来就存在的古国,无不自行其是,只有极少数受封诸侯曾按周制治国。如成王封周公殷民六族于鲁、封康叔殷民七族于殷墟,“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封唐叔“怀姓九宗”于夏墟,则“启以夏政,疆以戎索”。①“商政”、“夏政”之“政”是施政方针的泛指,“周索”、“戎索”之“索”的本义是指丈量土地的绳索,这里则引申为制度。周公、康叔、唐叔是王室中坚,封他们于鲁、于殷墟、于夏墟,是为了镇抚东方,防止殷、商遗民和东方古国起兵反抗周室,带有着武装殖民的性质。他们治国的施政方针、具体制度并非整齐划一、照搬周制,而是各具特点,或“周索”或“戎索”,或“商政”或“夏政”。至于那些和王室稍远之族自然更是各行其是,如齐太公姜尚受封于营丘,至国之后,“因其俗,简其礼”,一切便宜从事,根本不存在什么“疆以周索”、“以法则周”的问题。至于那些脱离了夏、商的控制,转而承认周邦的盟主地位而和周人同样悠久甚至更早于周人的各个古代方国,就更是无所改作,一仍其旧了。故其时之风俗制度、文化传统莫不各行其是,无统一可言。

  降至春秋,因为各国的发展不平衡,王室衰微,诸侯力争,众多的小邦国或者鱼烂而亡,或者被邻国兼并,原来的文化传统或者消亡或者融入其他诸侯国,漫天繁星式的文化分布逐步地为数量有限的以几个诸侯国为主体的文化圈覆盖了,从而表现为不同区域特征的民风民俗和价值观念系统。如果说在西周时期,因为周王室一支独强,其他诸侯国风俗特征还不为人们所注意的话,那么到了春秋时代,东方各国的风俗特点足以和周王室灿灿争辉而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最早对这一特点进行总结的是《管子》一书。《管子·水地》篇云:

  “齐之水遒躁而复,故其民贪粗而好勇。楚之水淖弱而清,故其民轻果而敢。越之水浊重而洎,故其民遇疾而垢。秦之水泔而稽,淤滞而杂,故其民贪戾罔而好事。齐晋之水枯旱而运,淤滞而杂,故其民谄谀葆诈,巧佞而好利。燕之水率下而弱,沉滞而杂,故其民愚戆而好贞,轻疾而易死。宋之水,轻劲而清,故其民简易而好正”。《水地》篇成书于战国中期,②思想主旨是论证地和水是万物的本原。引述的这段文字就是从各地水性的区别探讨民风的差异。其解释未必科学,对齐、秦、晋、宋、楚、越、燕等地的民情风俗的概括尽管很不全面,但还是有其一定的历史依据的,从一个层面反映了春秋和战国初期各地的区别。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区域差异的认识越来越系统、全面、深刻,论述也日益具体,愈益证明《管子·水地》篇所述之不诬,简单回顾春秋战国时代的区域文化和社会发展特点是我们认识秦朝统一文化的前提,故现就此撮述如下,以资分析:

  1.秦地。也就是《史记·货殖列传》所说的关中和巴蜀地区。《货殖列传》谓关中“膏壤沃野千里,自虞夏之贡以为上田,……其民犹有先王之遗风,好稼穑,殖五谷,地重,重为邪。及秦文、德、穆居雍,隙陇蜀之货物而多贾。献公徙栎邑,栎邑北却戎狄,东通三晋,亦多大贾。……天水、陇西、北地、上郡与关中同俗。然西有关中之利,北有戎狄之畜,畜牧为天下饶。”《汉书·地理志》秦分野条云:“天水、陇西,山多林木,民以板为室屋,及安定、北地、上郡、西河皆迫近戎狄,修习战备,高尚气力,以射猎为先。故秦诗曰在其板屋,又曰王于兴师,修我甲兵,与子偕行。及车辚、四铁、小戎之篇,皆言车马田狩之事。”这虽然杂揉了汉代的民风,但就西北边地而言,“修习战备,高尚气力”云云实沿袭战国秦风而来,二者没有什么变化。大体而言,秦国腹地即关中平原承周传统较多,稼穑为主,商贾为辅。西北地区则尚武习射。巴蜀入秦之后,沿续其原来生产生活方式的同时,又加速了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商贾之风稍盛。战国末叶,荀子入秦,所见之社情民风又可补《史记》、《汉书》之缺如。《荀子·议兵》云:

  “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其服不挑,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间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

  荀子所见所闻是以咸阳为中心的关中地区情况。该地民风本尚质朴,经商鞅以法治之,从而秩序井然,俨若无治之治。

  2.燕赵地区。这儿的赵地包括邯郸以北的赵地和中山之地在内。《史记·货殖列传》谓“种、代,石北也,地边胡,数被寇。人民矜忮,好气,任侠为奸,不事农商。然迫近北夷,师旅亟往,中国委输时有奇羡。其民羯不均,自全晋之时固已患剽悍,而武灵王亦厉之,……中山地薄人众,犹有纣沙丘淫地余民,民俗怀急,仰机利而食。丈夫相聚游戏,悲歌慷慨,起则相随椎剽,休则掘冢作巧奸治,多美物,爱倡优。女子则鼓鸣瑟,屣,游眉富贵,入后宫偏诸侯”。这段话记载了两个地区的民风,一是太行山以西的种、代地区,一是太行山以东的原中山国地区。中山国地理环境和赵相同,后被赵兼并,故太史公接着叙述云:“今夫赵女郑姬,设形容,鸣琴,揄长袂,蹑利屣,目眺心招,出不远千里,不择老少者,奔富厚也。”这“赵女”的行为和上文中山之女相同。说“赵女郑姬”而不云中山之女就是因为中山已并入赵。《汉书·地理志》叙及赵地分野民风时云“赵,中山地薄人众”,所述主要是太史公语。

  燕国地域辽阔,人口密度从南到北呈递减状态,经济发展也相应地靠近统治中心和中原的地区发达,北边则落后一些,其民风民俗“大与赵、代相类,而民雕悍少虑,有鱼盐枣栗之饶”。③大约正是因为和赵相似,太史公对燕地生业记述较详,对民俗则着墨甚少。《汉书·地理志》稍有增益,谓“其俗愚悍少虑,轻薄无威,亦有所长,敢于急人”。又云“初太子丹宾养勇士,不爱后宫美女,民化以为俗,至今犹然,宾客相过,以妇侍宿,嫁娶之夕,男女无别,反以为荣。后稍颇止,然终未改”。和上引太史公所述赵地民风确实相类。

  3.韩国。这儿所说的韩国民风包括了《史记·货殖列传》和《汉书·地理志》中所述的郑、卫、周在内,因为郑为韩所灭,卫虽然被赵、魏、韩所分,但其民风和郑相同;周地小狭,与韩接壤,民风相通而各有特点,故一并述之。上引《史记·货殖列传》文已说明郑和邯郸民风相类,赵女郑姬并称,而其民风与卫更为接近。《汉书·地理志》韩分野条云:“郑国……今河南新郑……土狭而险,山居谷汲,男女亟聚会,故其俗淫。《郑风》曰:‘出彼东门,有女如云’,又曰‘臻与消方灌灌兮,士与女方秉管兮。恂盱且乐,惟士与女,伊其相谑。’此其风也。吴季札闻郑之歌曰‘美哉!其细已甚,民弗堪也。是其先亡乎’?”又谓“卫地有桑间濮上之阻,男女亦亟聚会,声色生焉,故俗称郑卫之音。”《史记·货殖列传》谓“颖川、南阳,夏人之居也。夏人政尚忠朴,犹有先王之遗风,颖川敦愿。”所指为韩国中部和西部民风。《汉书·地理志》谓:“颖川,韩都。士有申子、韩非刻害余烈,高仕宦,好文法,民以贪遴(吝)争讼生分为失。”所述是战国后期颖川附近情况。

  4.魏地。对魏地民风司马迁之甚略,仅称梁宋之地,文化悠久,“昔尧作于成阳,舜渔于雷泽,汤止于亳。其俗犹有先王遗风,重厚多君子,好稼穑,虽无山川之饶,能恶衣食,致其蓄藏。”④但这是战国时代魏地风俗的一部分,实际上指的是原宋国的民风。《汉书·地理志》魏分野条云“河内本殷之旧都,周既灭殷……而河内殷墟更属于晋。唐叔之风既歇,而纣之化犹存,故俗刚强,多豪杰侵夺,废恩礼,好生分。”指的是卫国故俗,后并入于魏。“河东土地平易,有盐铁之饶,本唐尧所居,诗风唐、魏之国也。……其民有先王遗教,君子深思,小人俭陋。”这儿说的则是魏国本土之俗。

  5.齐鲁。齐地物产丰富,经济发达,民风舒阔。早在太公始国之时,就“因其俗简其礼”,⑤因地制宜,治理国家。见于始国之时仅有营丘一邑,“地卤,人民寡”的现实,太公“劝其女功,极技巧,通渔盐,则人物归之,至而幅凑。故齐冠带衣履天下,海岱之间,敛袂而朝焉。”⑥“其民阔达多匿智,其天性也。⑦临淄地区“其俗宽缓阔达,而足智,好议论。地重,难动摇,怯于众斗,勇于持刺,故多接人者,大国之风也。其中具五民。”⑧因其工商业发达,“故其俗弥侈,织作冰纫绮锈纯丽之物,号为冠带衣履天下。”人们在“修道术,尊贤知”的同时,又有“夸奢朋党、言与行谬,虚诈不情,急之则离散,缓之则放纵”的弊端。⑨又因为齐地与东夷杂俗,齐太公“因其俗,简其礼”而治国,较多地保留了东夷习俗,在战国民俗中区域特色最为突出。[10]鲁本大国,始国之时,远大于齐,在文化传统上是继续周制以变土俗。至春秋时代则处于衰落之中,最后被楚所并。其文化特征和齐、楚均异,而与邹、宋等洙泗之国同属一个系统,因其地缘与齐毗邻,习惯上齐鲁连称,故本文把齐鲁合并叙述。太史公谓“邹、鲁、洙、泗,犹有周公遗风,俗好儒,备于礼,故其民龊龊。颇有桑麻之业,无林泽之饶,好贾趋利,甚于周人。”[11]班固在采录史公之文的同时,作了较大的补充,谓“鲁为少昊之墟,其民有圣人之教化,故孔子曰‘齐一变至于鲁,鲁一变至于道’。言近正也。濒洙泗之水,其民涉度,幼者扶老而代其任。俗既益焉,长老不自安,与幼少相让,故曰‘鲁道衰,洙泗之间如也。’孔子悯王道将废,乃修六经,以述唐虞三代之道,弟子受业而通者七十有七人。是以民好学,上礼仪,重廉耻。”孔子没后,鲁人则“俭啬爱财,趋商贾,好赀毁,学巧伪,丧祭之礼亦备实寡。”但“好学犹愈于他俗。”[12]

  6.楚地。太史公把战国后期的楚国的经济和民风分为三个区域,即东楚、西楚和南楚。西楚即楚故地及其在春秋战国前期兼并的淮河中游、江汉地区的诸小国,“其俗剽轻,易发怒,地厚,寡于积聚。”江陵地区的楚则“通鱼盐之货,其民多贾。徐、僮、取虑,则轻刻,矜己诺。”东楚主要是淮河下游及其以南的吴越地区。其中彭城以东的淮河下游地区“其俗类徐、僮”,其北边者则和齐俗接近。长江下游及其以南的吴越地区又自有特点,自身物产丰富,有铜盐之利,而吴王阖闾、楚相春申君“招天下之喜游子弟”,[13]其俗尚气力巧伪而杂。班固在《汉书·地理志》中称之为“吴粤(越)之君皆好勇,故其民至今好用剑,轻死易怒。”南楚则指长江中游以南包括原百越在内的广大地区,矿产丰富,其沿海地区更是盛产珍珠、瑁等珍稀之物,民风“好辞,巧说少信,江南卑湿,丈夫早夭。”

  以上史实,为治史者所熟知,本文只是粗略地勾画一个大概。仅从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战国时代各国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经济结构、价值观念、文化传统各具特色,就是在一国之内也各有着截然不同的差异。正是这些决定着民俗的各异和丰富多彩。若细检史籍,我们还会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些丰富多采的风俗又处在不停的变动之中。这种变动,可区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政府功能的引导,如齐太公治齐的“因其俗,简其礼”;鲁国伯禽以周制为本的变其俗、改其礼;商鞅变法对秦民行为的整齐划一等。二是社会生产发展所致,如司马迁所述各地经济构成对民风的影响。三是人口流动的结果,如吴王阖闾等招来喜游子弟对吴地民风的影响,孟尝君招来宾客死士对薛地的影响。同时,我们也不难看出,尽管这种变化因时而异,处于不同的趋同过程之中,在逐步地形成区域共性,但是,文化传统依然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如果说司马迁着重从经济和地理环境的角度论述各地民风的话,班固则较多地注意了文化传统的影响。本文要分析的是上举诸例所反映的秦统一之后进行所谓“匡饬异俗”之“异”在何处、“异”的原因。

  二、秦与六国风俗差异的比较分析 

  总体说来,从秩序的层面看,东方六国的风俗共性明显,这就是有着明显的非秩序性和流动性,无论是燕赵之地的慷慨豪放,还是齐鲁大地的“怯群斗,好持刺”,抑或是楚国的“剽轻、易发怒”,“轻刻、矜己诺”,以及“通鱼盐之货”,巧辞辩说,游历为官,都反映着崇尚个体自由,而藐视国家秩序,社会力量和国家力量在相当程度上处于二元的对立状态。而秦国则相反,吏民均遵纪守法,谨守秩序,人们追求财富名利必须在法律的范围之内,社会力量处于国家力量的绝对支配之下。也正因为如此,秦才能集中全国人力物力东向争雄,所向披靡,并最终统一全国。正因为秦民在国家法律的控制之下,“勇于公战而怯于私斗”,秦国政府更严格实行军功赐爵制,六国政治家也好,思想家也好,对秦国和秦人不约而同地视为另类,这就是认为秦杂戎狄之俗,是虎狼之国,诈而无信。如《春秋》僖公三十三年,“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崤”,《公羊传》、《谷梁传》都认为《春秋》用“败秦”一语是因为秦出兵袭郑灭滑行如夷狄,故而孔子以夷狄视秦而用“败秦师”之语。《公羊传》云“其谓之秦何,夷狄之也”。《谷梁传》谓“不言战而言败,何也,狄秦也”。《春秋》昭公五年“秦伯卒”。《公羊传》云“何以不名?秦者,夷也,匿嫡之名也。其名何?嫡得之也。”即秦君位不是嫡长子继承制,而是“嫡生子,不从名,令于四境,择勇猛者立之。”[15]到秦孝公时,六国对秦还是“夷狄遇之”,“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16]商鞅谓“始秦戎狄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17]商鞅变法之后,六国更是视秦为虎狼。六国合纵时,策士们游说各国无不以“虎狼”喻秦。如苏秦说楚威王:“夫秦,虎狼之国也,有吞天下之心。”楚王也回答说:“秦有举巴蜀、并汉中之心。秦,虎狼之国,不可亲也。”[18]游腾说楚王曰:“今秦者,虎狼之国也,兼有吞周之意。”[19]虞卿对赵王语“秦,虎狼之国也,无礼义之心。其求无已,而王之地有尽。”[20]朱已谓魏王曰:“秦与戎狄同俗,有虎狼之心,贪戾好利而无信,不识礼义德行。苟有利焉,不顾亲戚兄弟,若禽兽耳。”[21]所有这些对秦的评论,到汉代依然。如司马迁针对秦襄公始国曾作西祭白帝的举动评论说:“今杂戎狄之俗,先暴戾后仁义,位在藩臣而胪于郊祀,君子惧焉。”又云“秦始小国僻远,诸夏宾之,比于戎狄,至献公之后,常雄诸侯。论秦之德义不如鲁卫之暴戾者,量秦之兵不如三晋之强也,然卒并天下,非必险固便形势利也,盖若天所助焉。”[22]后一段话是为了解释人们谓“秦之德义不如鲁卫之暴戾”的原因是因为秦军善战,而前一段话则纯粹从文化传统的角度解释襄公行郊祀之礼的内在原因是戎狄之俗使然。如果说太史公的评论还有一定的历史眼光的话,那么《淮南子·要略》对秦俗的概括在主观上则纯粹持否定的态度,谓“秦国之俗,贪狼强力,寡义而趋利,可威以刑,而不可化以善;可劝以赏,而不可励以名。被险而带河,四塞以为固,地利形便,畜积殷富,孝公欲以虎狼之势而吞诸侯,故商鞅之法生焉。”商鞅之法生于三晋,用之于秦而已,《淮南子》的话显然不合史实;即使按汉儒的看法,所谓“贪狼强力,寡义而趋利”云云也应是商鞅之法施行的结果而不是商鞅之法产生的原因。如贾谊谓“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虑有德色;毋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倨;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相稽。其慈子耆利,不若禽兽者亡几耳。”[23]从贾谊的话看,商鞅变法前后的秦国风俗是不同的,变法之前是有礼义仁恩的,“慈子耆利不若禽兽者亡几耳”是变法的结果。衡以上举东方各国士人、官僚对称秦为虎狼的时代特点,贾谊与之是有一致性的,均指商鞅变法之后而言;至于之所以视秦为夷狄,不过是因其国力弱小、地处偏远、为关东六国所轻视而已。在时间上是特指孝公继位之前而言。太史公总结的孝公即位,山东六国强盛,“争相”,而“秦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会盟,夷狄遇之”云云即指此而言。在春秋时期的东方诸侯眼中,秦人是不存在什么“杂戎狄之俗”的,即使因地理环境的关系,秦人确实染有一些西戎的风俗,东方诸侯也不以为意,因为当时尚不存在什么严格的夷夏之防,东方各国如齐、楚、晋、卫等都有一定程度的夷狄成份,其发展壮大是经历了同化、融化那些所谓的夷狄之俗在内的,即使到了春秋时期依然在继续这一历史进程,所谓“齐桓公之时,天子卑弱,诸侯力征,南夷北狄交伐中国,中国之不绝如线。”[24]这些“交伐中国”之“南夷北狄”随着诸侯的壮大在相当规模上变成了各诸侯国民的一部分。正是因为如此,秦国虽然立国很晚,兴起于西戎,但在春秋时期的东方诸侯心目中,并不视为夷狄而是视为华夏的一员。如鲁襄公时,吴国公子季札出使鲁国,襄公“请观于周乐”,实际上是想通过演示周朝各国的音乐,考考这位来自吴国使臣的文化知识水平,看看季札对诸候国的历史文化了解多少。季札则应声予以点评,道出各诸侯国音乐所包含的历史文化的精要,当“为之歌秦”即演奏《秦风》时,季札评论说“此之谓夏声,夫能夏则大,大之至也,其周之旧乎?”[25]杜预谓“秦本在西戎汧陇之西,秦仲始有车马礼乐,去戎狄之音,而有诸夏之声。及襄公佐周平王东迁,而受其故地,故曰周之旧。”按秦仲刚任秦人领袖时周厉王无道,“诸侯或叛之”,西戎也曾起兵反王室;周宣王继位,正式命秦仲为大夫,使之“诛西戎”,最后“死于戎”即战死在伐西戎的战场上。[26]杜预谓“秦仲始有车马礼乐”即此之谓。这里且不说秦人是否从秦仲开始才有车马礼乐、“去戎狄之音而有诸夏之声”是否准确,但我们起码可以肯定在春秋时代的东方诸侯心目中并没有视秦为戎狄,而是自然地视之为华夏诸国的一员。战国策士和六国统治者所说的“秦与戎狄同俗”,是“虎狼之国”、“有虎狼之心”不过是对商鞅变法后秦国军事上的恐惧和政治、文化上的歧视的反映而已。同理,六国学者对秦国的政风民俗亦采取歧视态度而贬低之。如上举公羊氏、谷梁氏才牵强附会地去发挥孔子《春秋》的微言大义,谓孔子是以夷狄视秦,事实上孔子是没有这个意思的。[27]就是贾谊所批评的秦自商鞅变法的种种不合儒家伦理的风俗也带有着浓重的政治偏见而背离了历史真实。衡以上举六国风俗,再若看看苏秦的故事,对此不难明白。苏秦第一次游说失败归家曾备受奚落和冷遇,待游说成功、身佩六国相印再次归家所受的隆重礼遇,以及苏秦嫂子对自己“前倨而后恭”的原因的解释是“以叔之多金也”,贾谊所说的“借父耰,虑有德色”云云,与其说是秦俗,不如说是周人之俗、鲁人之俗、郑、卫之俗更合适。但是,无论是六国的策士之徒,还是六国官僚、儒生,也无论其立论的历史依据如何,他们敌视、贬斥秦国政风民俗的影响力是不容忽视的,表明六国对秦的政治态度的敌视,这就预示着秦始皇的“匡饬异俗”必然是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只有在秦文化获得六国广泛认同的基础之上才能真正地实现。否则,只能是欲速则不达,历史的事实也正是如此。

  三、用法律手段“匡饬异俗”的功能分析 

  纵观秦国的发展历程,无论是为周附庸,还是被立为诸侯,还是东向争霸,对周人的礼乐文明及东方诸国的法律制度都是如饥似渴地吸纳的。如在秦立国不久,其国势远逊于东方诸侯的时候,秦对周人和东方诸侯的礼乐文明是全盘接受,在有周故地,收周余民的同时也采纳了周人的诗书礼乐,并以此为骄傲的资本,秦穆公和由余的对话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28]这时候的秦国对东方诸侯国的礼乐风俗持的是学习态度,认为东方的礼乐文明是强国之道。降至战国,东方诸侯特别是三晋、齐、楚、燕等几个主要诸侯国在几经振荡均完成了新旧社会结构的蜕变,成为东方强国而秦却丧失其昔日的霸主地位而日益落后挨打的时候,秦国君臣则本能地穷则思变,秦孝公再次大规模地吸收六国的文化主张并使之制度化。与以往不同的是,孝公吸取六国文化的前提是富国强兵,一切以实践效果为前提。遂有商鞅入秦主持变法并取得了完全的成功。商鞅变法实际上也是一次对秦国传统礼俗的改革,其中包括了对被秦吸收的六国礼俗的改革,如“私斗”问题是东方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上举史料已有说明:“父子兄弟同室内息”也不单单是秦国独有的“戎狄之教”,上举各地风俗也说明了这一点;只是这种现象在东方各国一直沿续下来,没有得到有效禁止,而商鞅变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禁止而已。因为商鞅变法的成功,秦国迅速地向东扩张,商鞅变法所定的各项制度自然地随着国力的强盛而成为强势文化而向东扩张。如果说在商鞅以前,秦是主动地吸收东方文化的话,那么此后则是随着兼并战争的展开,秦强迫东方各国接受秦国的文化了。因为军事和政治上的对抗,六国视秦为虎狼,对秦的法律制度特别是那些限制其原传统习惯的法律规定自然持排斥态度,必然导致制度统一而行为不统一的矛盾局面。云梦秦简《语书》就透露了这一历史信息。《语书》是南郡郡守腾于秦始皇二十七年发布的一篇要求各地官吏严守法令以改变旧习的文告,全文分两段,第一段有如下四层意思:第一层说明法律制度本来是圣王制定实施,目的是统一“乡俗”,并且不断地补充完美,“以教道(导)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也”。第二层说明现在颁行的法律令是古代君王作法的沿续,是“明主之法”,百姓不去遵守,“甚害于邦,不便于民”,违背了古今圣王、明主的美意。第三层是列举不守新法的原因在于官吏督促不称职和对国家不忠的结果,“今法律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间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自从令、丞以下智(知)而弗举改,是即明避主之法殹(也),而养匿邪避(僻)之民。如此则为人臣亦不知矣。若弗智(知),是即不胜任、不智殹(也),智(知)而弗敢论,是即不廉殹(也),此皆大罪殹(也)。”第四层意思是要求从即日起各县令丞必须严肃执法,有违反法律者,“致以律,论及令、丞”,即追究县令、丞的责任。按南郡本是楚国故地,秦昭王二十八年即公元前279年,秦占江陵,设南郡,《语书》发布于秦王政二十七年即公元前227年,其时秦治南郡已达半个世纪之久,但南郡百姓仍然是“私好、乡俗之心不变”,对秦国的法律政令持抵触态度而按故俗行事。这固然是因为南郡之人思念故国,但更主要的还是“故俗”的惯性。这些“私好、乡俗”本植根于其生产生活方式,只有改变其生产生活方式才可能改变其“私好乡俗”;又因为这些“私好乡俗”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其改变以经济基础的变革为前提,但和经济基础的变革并不同步,有时要远远滞后于经济基础;而文化传统的改变,仅凭法律的强制是不够的,还要有一个文化上的认同过程才能化为统一的行为。这既要普通百姓遵守,更要有基层官吏的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从《语书》内容看,南郡基层官吏没有做到这一点,其原因可能与有些基层官吏系楚国遗民有关。《语书》第二段主要说明“良吏”和“恶吏”的区别。其文云:

  “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殹(也);有(又)廉(洁)敦而好佐上;以一曹事不足独治殹(也),故有公心;有(又)能自端殹(也),而恶与人辨治,是以不争出。恶吏不明法律令,不智(知)事,不廉(洁),毋(无)以佐上,緰緰偷)随(惰)疾事,易口舌,不羞辱,轻恶言而易病人,毋(无)公端之心,而有冒柢(抵)之治,是以善斥(诉)事,喜争书。争书,因恙(佯)瞋目扼(腕)以视(示)力,询疾言以视(示)治,丑言麃斫以视(示)险,阆强肮(伉)以视(示)强,而上犹智之殹(也)。”

  衡以上述秦、楚风俗,《语书》所说的“良吏”显然是以秦吏为参照的,也就是荀子所说的“古之吏也”。而“恶吏”则带有明显的楚俗即“剽轻、易发怒”,“好辞,巧说少信”。《语书》所举恶吏“争书”的种种行为正是“巧说而少信”的体现。

  通过以上对《语书》内容的分析,秦人治南郡的经验已经表明风俗文化的统一远非政治、军事上的统一可比,法律、制度在短时期内是难以做到“行同伦”的,在百姓们对统治者推行的风俗伦理取疑惧、乃至敌视的态度的时候尤其如此。但是,秦始皇在完成了军事、政治上的统一六国的大业之后,以圣皇明君自居,当然不能容忍各国传统风俗继续作用于吏民的日常生活,必需加以整齐。因为如果仍其旧俗不仅会影响社会秩序的整齐划一,更有损于秦始皇自己教化万民的形象,遂用法律的手段“匡饬异俗”。南郡郡守腾之“为是而法律令,田令及为间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民皆明智(知)之,毋巨(歫)于罪”,并严令县、道长吏依法执行,否则连坐云云,可以示为秦始皇“匡饬异俗”的先声。统一六国之后,这些律令自然推行于齐鲁之邦、燕赵之地。如果说南郡入秦五十余年依然有楚“私好乡俗”的沿续是因为其时之南郡地处秦楚战争前沿,为防止激起民变、争取其吏民归心、稳定对该地的占领,历任南郡守尚没有真正地按秦法矫其“乡俗”“私好”的话,那么统一已经完成,六国宗室、地方大姓,包括大手工业者、商人也被迁离原籍,六国分裂之虞已不存在,剩下的就是如何统一六国的旧俗、使之归化于秦了,秦始皇也就无需考虑六国百姓对新的法律政令认同与否问题,而是雷厉风行地执行新法,欲收立杆见影之效。而秦始皇在统一郡县的同时,对六国地区的行政长吏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六国宗室地方大姓因被迁而不再掌握行政权,从国家官僚队伍中被清理出去了,而代以秦国的文法之吏与军功之士,更从行政效率上保证了秦法的迅速推广和严格实施,而不会有像《语书》所说的“避明主之法而养匿邪僻之民”的“令、丞”存在。

  众所周知,后世史家曾异口同声地批评秦政严苛,或谓秦始皇“毁先王之法,灭礼仪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28]或称其“弃仁恩而尚刑罚”[29]是秦二世而亡的原因,早已是历史的定谳。然而,秦统一之后的法律本是统一前的沿续,西汉也基本上是全盘继承了秦朝的法律,为何历史结果截然不同?原因固然多样,但有一点人们注意的不够:这就是施行的对象不同、施行的方式有异。那些对于秦国故民来说早已熟悉并早就自觉服从的法律条文,六国百姓不仅要有一个了解的过程而且更要有一个改变各自的“私好乡俗”而遵守之的过程,至于对那些和六国传统生活习俗大相径庭、细如蛛网笼罩了日常生活方方面面的律令条文就更是如此;因为文化传统的差异,六国百姓视其“故俗”为天经地义,是祖宗之法,对秦法的规定不单纯是个熟悉不熟悉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接受与否的问题。如郑卫地区、齐国故地、吴越之区的“故俗”之一男女之防较为宽缓,两情相悦即可往来甚至同居,并不视婚外性行为为洪水猛兽;士人之间坐而论道,切磋学术的天经地义;侠士的仗剑行走,商人的周流天下均是其谋生的传统。但秦律禁止这一切,而且是轻罪重罚。如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云:“同母异父相与奸,可(何)论?弃市。”若按齐国故俗,“同母异父相与奸”并不犯法,更不至于“弃市”。《新书·无为》云“齐桓公好妇人之色,妻姑姐妹,而国中多淫于骨肉”。《汉书·地理志》谓“始桓公兄襄公淫乱,姑姐妹不嫁,于是令国中民家长女不得嫁,名曰‘巫儿’,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迄今以为俗”。令“姑姐妹不嫁”者或谓桓公、或谓襄公事,这里不作考证,需要指出的是,“民迄今以为俗”。这儿的“今”指的是班固生活的时代,其俗不仅仅是“长女不嫁”还有着用后世眼光衡量属于乱伦的行为在内,也就是陆贾所说的“多淫于骨肉”的行为。就齐故俗而言这是合理的传统,而在秦法而言是“淫于骨肉”,就要处以“弃市”之刑。再以婚外性行为而论,齐地是习以为常的事情,田常代齐之势已成,为了田氏宗族人丁兴旺,“乃选齐国中女子长七尺以上为后宫,后宫以百数,而使宾客舍人出入后宫者不禁。及田常卒,有七十余男。”田襄子继田常控制齐国政权之后,“使其兄弟家人尽为齐都邑大夫,与三晋通使,且以有齐国”。[30]

  田常身为齐相,有意放纵其宾客舍人与宫妃交往,生七十余男,这七十余男又都出任地方长吏。无论田常此举的政治目的如何,其社会异向足以说明齐地两性关系之一斑。至于燕国,则一直有主人以妻子待客的传统,《汉书·地理志》谓“初太子丹宾养勇士,不爱后宫美女,民化以为俗,汉以为荣。……燕丹遗风也。“太子丹生当战国末世,不久燕即统一于秦”,这民化以为俗这至今犹然。宾客相过,以妇侍宿。嫁取之夕,男女无别,至今犹然。宾客相过,以妇侍宿”云云,恐不是“燕丹遗风”而应是燕之故俗。至于吴越之地,两性关系比之燕齐还要自由一些,越王勾践卧薪尝胆之时,曾采取各种方式增加人口,其中也包括了对男女婚外性行为的默许,故而在中原看来,越地民风“好淫”。但是,所有这一切,在统一之后均为非法,一旦触犯,普通百姓也可以将其抓送官府,科以重刑。云梦秦简《爰书》有云:“某里士五(伍)甲诣男子乙、女子丙,告曰:乙、丙相与奸,自昼见某所,捕校上来诣之。”其甚者可以把人处死。《会稽刻石》就明确宣布“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洁诚。夫为寄,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仅仅有婚外性行为就“杀之无罪”,其惩罚也确实太严酷了。至于对民间械斗,血亲复仇等行为秦律规定的更是严格而具体,如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有云:

  “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磔。”

  “相与斗,交伤,皆论不殹(也)?交论。”

  “斗(决)人耳,耐。”

  “或与人斗,缚而尽拔其须縻(眉),论可(何)殹(也)?当完成旦。”

  “或斗,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论各可(何)殹(也),论皆当耐。”

  “士五(伍)甲斗,拔剑伐,斩人发结,可(何)论?当为完城旦。”

  “斗以箴(针)、、锥、若箴(针)、、锥伤人,可(何)论?斗,当赀二甲;贼,当黥为城旦。”

  仅从上举数条来看,秦律禁止私斗的法网诚可谓密如凝脂。即使嬉戏误伤也要负法律责任。如刘邦和夏侯婴友善,就曾因嬉戏误伤夏侯婴被人揭发。刘邦时任泗水亭长,要从重处罚,幸亏夏侯婴帮忙,否认自己受伤,刘邦才免于牢狱之灾;后来夏侯婴被揭发作伪证而下狱一年多,“掠笞数百,终以是脱高祖。”[31]可见上举秦律条文确实是严格执行的。无论是对慷慨悲歌、急人所难的燕赵之士,还是对怯于众斗而勇于持刺的齐人来说,确实是动辄得咎,汉人一再形容的秦朝“楮衣时趾,囹囿成市”并不完全是文学性的夸张。

  班固曾概括各地风俗不同的原因云:“凡民函五常之性,而其刚柔缓急,音声不同,系水土之风气,故谓之风;好恶取舍,动静亡常,随君上之情欲,故谓之俗”。[32]也就是说民风不同原因有二;一是各地自然条件使然,即因水土条件导致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差异;二是统治者所提倡和推广的道德伦理观念和行为方式。从民俗发生学的角度看,班固的解释虽不尽科学,但确有其道理。民俗差异的基础是生产生活方式的不同,只有生产生活方式相同才有可能求得民俗的一致,只有这个基础上,所谓“君上之情欲”才能有效地使民相“随”。商鞅变法,确实以法律手段改变了秦民的故俗传统,其原因固然多样,但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条就是成功地通过垄断生产资料、严格施行授田制,从而统一平民的职业构成,统一或基本统一其生产生活方式。荀子曾经说“秦人,其生民也狭,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之以,忸之以庆赏,之以刑罚,使天下之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斗无由也。”[33]这“生民也狭”说的就是指秦垄断资源之后,秦民没有选择生产生活方式的自由而言。一方面没有选择生产的自由,一方面是严密的法网控制,秦民只能统一到法定的风俗之中。当然,这也经历了一个过程,在变法初始,社会各阶层也曾有过反对,十余年之后,秦民从新法中获得了实际利益才改变态度而自觉地守法。秦统一之后,且不说各地文化传统的不同,就是全国自然条件而论也是千差万别,社会经济极不平衡,根本无法实现全国臣民生生活方式的统一;在不顾客观条件情况下,严厉推行新法于全国以“匡饬异俗”,必然是治丝而愈棼,把六国民众推向政治上的对立面。前已指出,统一之前的六国贵族和士人视秦为“虎狼”,对秦国的风俗也持贬斥的态度,受其影响,六国平民自然对秦国的政治风俗心存疑虑。统一之后,六国贵族和豪强大姓,或被迁徙于巴蜀、陇西地区,或藏身于民间,莫不相机而动,谋求复国,对秦政充满了敌视。而六国平民则希望从此以后能够天下太平,各随其“乡俗私好”,安心生产,休养生息。贾谊谓“秦并海内,兼诸侯,南面称帝,以养四海,天下之士斐然向风,……元元之民冀得安其性命,莫不虚心而仰上……”,[34]是有其事实依据的。但是,他们“虚心而仰上”的内容是希望统一给他们带来安定的社会环境,过着其自由的生活,保持其“乡俗私好”而实现其理想,决不是希望身处秦国的法网之下,被强制性抛弃其旧的传统,那些讲学为业者决不愿抛弃其所学转而“以吏为师”,以工商为业者也不愿转而垦草为生,聚族而居并不想星流云散,仗剑行游者岂肯蛰居故里!所以,秦始皇的“匡饬异俗”,导致的是他们的故国之思,对“乡俗私好”的怀念,转而同情六国宗室贵和豪强大姓的遭遇,而和他们站在一起,形成了反秦的统一战线,成为秦二世而亡原因之一。历史在这里和秦始皇开了一个真实的玩笑,这就是“匡饬异俗”的目的是建立新的政治和社会秩序,结果则是导致了现实统治秩序的崩溃。

  正因为秦始皇“匡饬异俗”的主观愿望和客观效果相背离,西汉虽然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但在执行上则采取“无为”的方针,“刑措而不用”,也就是把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相分离以从民所愿,六国遗民在相当程度上可以承其旧的传统而不必担心动辄得咎。讲学者可以招徕生徒,仗剑者可以周游天下,游说者可以纵横捭阖,一时之间大有子学复兴之势就说明了这一历史现实。特别是分封制,诸侯王国招徕人才,和中央争夺对人口的控制权,在法律制度上则变通汉制而自行其是,因地制宜,发展国力,为六国旧俗的复活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只要翻检《史》《汉》诸书关于西汉前期各地民风民俗和经济特点的记载,这一点就不难明白。但是,汉初六国故俗的活跃绝不意味着风俗变迁向着多元的状态迈进,而相反,无论是六国故俗与秦故俗之间,还是六国故俗之间,更多的是彼此的认同和吸纳。这既是统一帝国之下风俗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各国风俗的同质性所决定的。尽管因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统一帝国的风俗依然有其区域特点,但秦代的因区域风俗的不同所导致的心理隔阂和歧视已不存在了,怕剩下的只是民俗意义上的差别了。

  【注释】 

  ①《左传》定公四年。 

  ②关于《水地》篇成书年代及作者,学术界有西汉初期医家说,有管仲遗著说,战国前期说等。本文以为战国中期说较为合理,见胡家聪,《管子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303页。又《水地》在叙述齐、秦之水而后,又云“齐晋之水枯旱而运”。按;前文已述齐地之水,故旧注认为此处之齐系衍文,戴望《管子校正》从之,见中华书局(诸子集成本)1980年,第246页。胡家聪《管子新探》认为“齐”字繁体和晋字型相近,齐是晋之衍文。今从胡说,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305—306页。 

  ③⑥⑧[11][13]《史记·货殖列传》。 

  ④⑤⑦《史记·齐太公世家》。 

  ⑨《汉书·地理志下》。 

  [10]《汉书·地理志下》谓“始恒公兄襄公淫乱,姑姐妹不嫁,于是令国中良家长女不得嫁,名曰‘巫儿’,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为化。痛乎,道民之道,可不慎哉。”按此俗当为土俗,不一定是襄公所化。 

  [12][32]《汉书·地理志》。 

  [14]《春秋公羊传》昭五年何休注,《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 

  [15][25][27]《史记·秦本纪》。 

  [16]《史记·商君列传》。 

  [17]《战国策·楚策一》上海古籍出版社,503页。 

  [18]《战国策·西周策》,上海古籍出版社,50页。 

  [19]《战国策·赵策三》,上海古籍出版社,696页。 

  [20]《战国策·魏策三》,上海古籍出版社,889页。 

  [21]《史记·六国年表》。按:《史记》传纪中对秦俗的记载大都依据战国策。 

  [22]《汉书·贾谊传》。 

  [23]《淮南子·要略》。 

  [24]《左传》襄公29年。 

  [26]关于《公羊传》、《谷梁传》对《春秋》“晋人姜戎败秦师于崤”事解释的穿凿附会,傅隶棠辩之已详。见傅著《春秋三传比义》,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84,577—578页。 

  [28]《汉书·刑法志》。 

  [29]《盐铁·褒贤》。 

  [30]《史记·田敬仲完世家》。 

  [31]《史记·樊郦滕灌列传》。 

  [33]《荀子·议兵》。 

  [34]《史记·秦始皇本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