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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文:秦代确有算赋辨 ——与臧知非先生商榷

发布日期:2021-11-30 原文刊于:《中国农史》2018年第5期

内容提要以往学界都认为秦代确有算赋,笔者还曾提出秦代算赋仅向妇女征收的看法。但臧知非先生却对此批评,认为秦昭王时并无算赋,使秦代究竟有无算赋的问题引起关注。实际上,其批评不仅有违反学术规范之处,而且在史料理解上存在较多问题。更重要的是,里耶秦简证实了秦人家庭中有多妾和蓄婢现象,并证实存在着一些和父母生活的直系家庭,为算赋是向妇女专门征收的赋提供了众多可信依据。再加上传世文献和张家山汉简的佐证,便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更加证明了秦代确有算赋。 

        关键词秦代;算赋;一算;十妻不算;里耶秦简 

在历史上,秦代算赋是一个长期不被注意的问题。自从上世纪二十年代日本学者加藤繁发表《关于算赋的小研究》[1]后,这一问题才开始进入中国学者的视野。 

根据加藤繁先生的研究,秦代算赋乃渊源于商鞅变法,是一种作为人头税的军赋,而且汉代算赋实际也是继承了秦制。至于论据,则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汉书·晁错传》所载晁错上书说:“今秦之发卒也,有万死之害,而亡铢两之报,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天下明知祸烈及已也。”(《汉书》卷48《晁错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284)由于其中提到了“不得一算之复”的现象,因而加藤先生认为: 

在秦代,详细说来,在秦统一海内的时代,虽然是战死者的遗族,也没有给予免除一算(即每个人的算赋)的特例。晁错比董仲舒还要稍微早一些,文帝时,为太常掌政,为中大夫,由文帝之命,曾经就故秦博士济南伏生受尚书。无论从那个时代来说,无论从他亲受秦博士伏生的教益这一点来说,他对于秦代,一定是有精确的知识的。因而,从他的“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这一句话,可以说就已经表示了秦代有算赋的存在。 

另一条是《史记·秦本纪》孝公十四年的记载:“十四年,初为赋。”及《史记索隐》注引谯周曰:“初为军赋也。”(《史记》卷5《秦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03页、204页注九)由于认为算赋就是军赋,故加藤先生“断定孝公十四年的赋和汉代的算赋是同一种制度,汉代算赋就是起源于孝公十四年”。 

加藤繁的研究具有开创性质。在他的启发下,中国学者在认定秦代确有算赋外,又作了进一步研究[2]。除了认为算赋应为口赋外,主要是补充了一条重要史料,这就是《后汉书·南蛮传》所载秦昭王时规定:“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及注云:“优宠之,故一户免其一顷田之税,虽有十妻,不输口算之钱。”(《后汉书》卷86《南蛮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842)从而更加证实了秦代确有算赋,且创设于秦统一全国之前。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笔者也对秦代算赋作了一些探讨,认为算赋“并非口赋,而是属于军赋,是一种对妇女所征收的赋”[3],并引起学界注意。 

然而,臧知非先生最近却提出不同看法。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他的新作——《“算赋”生成与汉代徭役货币化》(《历史研究》2017年第4期,以下简称《臧文》)认为,秦昭王的“十妻不算”是免除其徭役而非“算赋”,这使得秦代究竟有无算赋的问题重新受到关注。为了澄清事实,也为了学术公正,本文现就这一问题再作一些辨析,与臧知非先生商榷。 

一、学术规范问题 

为了证成己说,《臧文》对已有研究评述说: 

学界在讨论的过程中,进而认为“算赋”是承秦而来,根据是《后汉书·南蛮西南夷传》“十妻不筭”…… 

对不熟悉算赋研究的学者来说,此说似乎还比较公允,但这却有着明显的学术规范问题。众所周知,在引述或评论学界研究时,应尽可能追溯到相关论说的原创者;若引用多人观点,应明确区分不同作者的异同;对已有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实事求是。而《臧文》则基本违背了这些规范。其“学界在讨论的过程中,进而认为‘算赋’是承秦而来”之云云,并非事实。从讨论伊始,加藤繁先生就认为“算赋”应承秦而来。笔者更明确提出,秦汉算赋迥异,随着秦亡,秦代算赋便在历史上销声匿迹了。例如《算赋》: 

秦代算赋对后世没有留下多少影响。以汉代来说,汉代虽有算赋,并且也规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但这只是因袭其名称,保留着秦代算赋的一些遗痕而已。……这种现象的出现,显然是与减轻剥削有着直接关系。《汉书·食货志》称:“天下既定,……(高祖)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师古曰:“才取足。”秦、汉算赋的迥异,大概就是它的一个重要内容。因而,随着秦亡,秦代算赋便在历史上销声匿迹了。 

再如《考辨》:“加藤先生认为秦汉算赋相同,而事实上秦的算赋对汉代并没有留下多少影响。……随着秦亡,秦代算赋便在历史上销声匿迹了。笔者的观点能否成立,这当然可以讨论,也是学术研究和学术批评中的应有之义,但故意不提拙文及其独到见解,甚至歪曲事实,什么“学界”认为,什么“进而认为”,这就不能不说是学风问题了。此其一。 

其二,学界认为“‘算赋’是承秦而来,根据是《后汉书·南蛮西南夷传》‘十妻不筭’”,也是一种违背事实的不公正评论。如前所述,自加藤繁提出秦有算赋,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便主要是依据三条记载。一条是《汉书·晁错传》的“不得一算之复”,一条是《史记·秦本纪》的“初为赋”(此条《臧文》已说明不讨论的原因),一条是《后汉书·南蛮传》(《华阳国志》的记载略详)的“十妻不算”。其中“十妻不算”还是后来杨宽和黄今言等先生补充的,例如: 

日本加藤繁《关于算赋的小研究》……认为,商鞅“初为赋”的“赋”就是董仲舒所说“口赋”,也就是汉代的“算赋”。……他还举出晁错上汉文帝书所说:“秦之发卒也,有万死之害,而无铢两之报,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作为秦代已有算赋的证据。 

战国时代秦国确是早就实行算赋。《后汉书·南蛮传》讲到南楯蛮,“秦昭王时,……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颜注》:“一户免其一顷田之税,虽有十妻不输口算之税”。《华阳国志》也有相同的记载。[4] 

更不用说,笔者还对“不得一算之复”和“十妻不算”的原因作了详细分析,认为这对算赋也同样是成立的。例如: 

然而,对所谓“一算”也还得讨论。一般来说.像这种“一算”往往皆指口赋。其实,它对妇女所交纳的算赋也是成立的。所谓“一算 ”,不过是对妇女如何征赋的一种计数单位而已。《说文解字·竹部》:“算,数也。”具体来说,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当时有些家庭中丈夫纳妾。……存在着被一算、二算乃至三算、五算的可能性。所以,作为“优宠”,秦昭王便以夷人“妻”的数量而极言曰:“十妻不算。” 

二是在秦国的家庭结构中,除了大多数的核心家庭,还有着数量可观的直系家庭。根据《分异令》的规定,这些直系家庭皆由父母和一个已婚儿女所组成。主要有娶妻和招赘两种类型,有的还包括已达婚年却尚未出嫁的女儿。……从婆媳二人或母女二人来说,她们也存在着被一算、二算乃至三算的可能性。 

三是有些家庭往往蓄婢。……如果再加上她们的女主人,则自然也存在着被数算甚或更多的可能性。 

由此可见,在秦人的家庭中,当时往往有较多成年女性.而绝非仅“妻”一人。所以,像这种所谓“一算”,对于妇女所交纳的算赋也完全是成立的。(《考辨》 

从简牍来看,还有里耶秦简的新证据(详见下文)。但是《臧文》却对这些都视而不见,反而硬说学界认定秦代存在算赋的根据是“十妻不算”,在学风上也是有问题的。 

《臧文》如此歪曲事实,说到底,就是因为“不得一算之复”的记载不利于证成其事算合一、因事定算的观点(此说在汉代某个时期或许是合理的)。毫无疑问,《晁错传》所言“不得一算之复”和前揭《惠帝纪》“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汉书》卷2《惠帝纪》,第91),以及里耶户籍简的新材料,都表明了秦及汉初的算赋可单独存在,和徭役也没有关系,从中根本得不出因事定算的结论。《臧文》之所以不对这些史料作具体分析(有的一字不提),并把《南蛮传》的“十妻不算”作为秦有算赋的根据,原因亦在于此。 

二、史料理解问题 

《臧文》对《南蛮传》及李注的史料理解也有问题。其文云: 

《后汉书·南蛮西南夷传》所说的秦昭王“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筭”之“筭”亦非如李贤所说“一户免其一顷田之税,虽有十妻,不输口筭之钱”。其时之板楯蛮夷以狩猎为生,居住于山林,其部民尚未纳入秦国户籍编制,不存在一户百亩的授田制,不存在“一户免其一顷田之税”的问题。这里的“顷田”不能机械地解为“一顷之田”,而是土地的代称,即免其田税。同理,“十妻不筭”之“不筭”是指不计入赋役籍薄,即免除其赋役义务。……从历史逻辑的层面分析,这里的“十妻”应是泛指,是夷人首领家庭的代称,因为家庭成员除了“妻”之外,还有子女等,断无只免除“十妻”之“筭”而不及其他成员的道理。 

令人惊讶的是,此段论述皆按照所谓“历史逻辑的层面分析”,却看不到任何史料依据。其中至少有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信口开河,如“其时之板楯蛮夷以狩猎为生,居住于山林”。事实果真如此吗?笔者孤陋寡闻,不知其依据何在。根据《南蛮传》及《华阳国志》: 

板楯蛮夷者,秦昭襄王时,有一白虎,常从群虎数游秦、蜀、巴、汉之境,伤害千余人。昭王乃重募国中有能杀虎者,赏邑万家,金百镒。时有巴郡阆中夷人,能作白竹之弩,乃登楼射杀白虎。昭王嘉之,而以其夷人,不欲加封,乃刻石盟要,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伤人者论,杀人者得以倓钱赎死。(《后汉书》卷86《南蛮西南夷列传》,第2842页,《华阳国志》的记载略同) 

可知板楯蛮夷实际生活在巴郡阆中(今四川阆中)。其地处四川盆地北部[5],虽靠近山区,但却并非山林地带。故不能因为夷人善射,有“白竹之弩”,就认定他们“以狩猎为生”。从《华阳国志》提到“阆中有渝水。賨民多居水左右”,且《南蛮传》亦称“其人多居水左右,天性劲勇”[6],我们与其说板楯蛮夷“居住于山林”,毋宁说他们生活在“渝水”(今嘉陵江中游)两岸。板楯蛮夷对白虎的射杀,当与居住在山区包围的龙山里耶盆地的民户相似[7]。如里耶简8-170记载:“廿八年五月己亥朔甲寅,都乡守敬敢言之:得虎,当复者六人,人一牒,署复从事,敢言之。”(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3)而同样是打虎,同样是免除赋役,一个是居于渝水“左右”,一个是居于酉水两岸,为什么板楯蛮夷就必定“以狩猎为生,居住于山林”呢?历史研究是一项非常严谨的学术工作,没有史料支撑是不能想当然解释的。 

二是自相矛盾,例如:“其时之板楯蛮夷以狩猎为生,居住于山林,其部民尚未纳入秦国户籍编制,不存在一户百亩的授田制,不存在‘一户免其一顷田之税’的问题。这里的‘顷田’不能机械地解为‘一顷之田’,而是土地的代称,即免其田税。同理,‘十妻不筭’之‘不筭’是指不计入赋役籍薄,即免除其赋役义务。”这种说法真是匪夷所思。既然“其部民尚未纳入秦国户籍编制,不存在一户百亩的授田制,不存在‘一户免其一顷田之税’的问题”,那么又何来“免其田税”和“免除其赋役义务”之说呢?其实,对板楯蛮夷是否被“纳入秦国户籍编制”,或者从秦昭王到秦亡这到底有没有变化,严谨的做法应是审慎考辨,而不是为证成己说就贸然断言。睡虎地秦简等都有着一些夷人归化的记录,如“何谓‘夏子’?·臣邦父、秦母谓殹(也)”(177-178[8]“都乡黔首毋濮人、杨人、臾人”9-2307[9]特别是后者,更表明在其它乡里的黔首或有着“濮人、杨人、臾人”,亦即被编入户籍的归化夷人(唐俊峰:《里耶秦简所示秦代的“见户”与“积户”——兼论秦代迁陵县的户数》,武汉大学简帛网201428)。在汉高祖平定三秦后,因征发归义的板楯蛮夷从军,亦循例规定对他们免除租赋,或减轻口钱。 

至高祖为汉王,发夷人还伐三秦。秦地既定,乃遣还巴中,复其渠帅罗、朴、督、鄂、度、夕、龚七姓,不输租赋,余户乃岁入賨钱,口四十。世号为板楯蛮夷。(《后汉书》卷86《南蛮西南夷列传》,第2842页) 

而秦亡至此仅数年之间。再如走马楼汉简《都乡七年垦田租簿》,也记载了去秦不远的长沙国有不少“蛮夷归义民”,并同样得到了“顷田不租”的优待——“出田十三顷四十五亩半,租百八十四石七斗,临湘蛮夷归义民田不出租。”(马代忠:《长沙走马楼西汉简<都乡七年垦田租簿>初步考察》,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12辑,中西书局2013年版,第213)因此,在没有确凿史料证明的情况下,也不能完全认为“其部民尚未纳入秦国户籍编制”。 

三是顾此失彼,例如:“从历史逻辑的层面分析,这里的‘十妻’应是泛指,是夷人首领家庭的代称,因为家庭成员除了‘妻’之外,还有子女等,断无只免除‘十妻’之‘筭’而不及其他成员的道理。”《臧文》的“历史逻辑”我们不太容易理解,但“说得这一边,便忘却另一边”(朱熹语),却明明白白。既然“家庭成员除了‘妻’之外,还有子女等,断无只免除‘十妻’之‘筭’而不及其他成员的道理”,那么“家庭成员除了‘夫’之外,还有‘妻’和子女等,也断无只免除‘顷田’之‘租’而不及其他成员的道理”。可见说圆了“十妻不算”,却说圆不了“顷田不租”。那么“丈夫”要不要缴纳算赋或“承担赋役”,反之“妻子”要不要缴纳田租呢?其实,笔者早就明确指出:秦代(国)田租、算赋的征收乃是基于男耕女织相结合的小农生产方式。 

秦的算赋乃是以耕织为基础的小农经济的产物。小农经济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它从商鞅变法便被视为国家之本而大力扶持。诸如:“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所以务耕织者,以为本教也。”“皇帝之功,勤劳本事。”“男乐其畴,女修其业。”因此,秦的统治者也把“耕织”作为其剥削的主要内容。商鞅令“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其目的就是如此。而且,孟子谈到战国的赋税制度,也说“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杜佑更指出:“始皇建守罢侯,贵以自奉,提封之内,撮粟尺布。”结果,在秦王朝“赋敛无度”的敲榨下,就出现了“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的局面.最终导致了秦末农民战争。(《算赋》) 

而《臧文》却把男女分工完全混淆,还奢谈什么“历史逻辑”,可见其力求证实的偏颇。 

在追溯“事算”的讨论中,《臧文》还批评说: 

        秦朝徭役繁重,李斯上书分析关东“群盗”并起的原因时谓“戍漕转作事苦,赋税大也”。人们以此作为秦朝徭役繁重的证据,是秦政残暴的体现,而没有进一步探究“戍漕转作事”的含义及其制度基础…… 

并进而提出:“戍漕转作事苦,赋税大也”,“并非如论者理解的‘戍漕转作事’五项,‘事’不是独立的徭役类别,而是‘戍漕转作’的总称”。在《臧文》看来,似乎秦代有无算赋的问题已不证自明。 

毋庸讳言,《臧文》对“戍漕转作事苦”的理解或比所言“论者”准确,但这只能说明徭役在秦代已经被总称为“事”,却不能说明包括算赋在内的赋税均为“事”的内容。在同一条史料中,赋税便被单独列出——“赋税大也。”而且,《史记·李斯列传》对此事也有简略记载,同样是把徭役和赋税分别描述:“又作阿房之宫,治[直]道、驰道,赋敛愈重,戍傜无已。”(《史记》87《李斯列传》,第2553)因此,要证明秦代没有算赋,就必须找出算赋也被包含在“事”中的证据,亦即证明“不得一算之复”是“得不到免除一算的徭役”,或证明“赋税大也”不包括算赋,而不是仅仅证明徭役被统称为“事”,甚或牵强、武断地认为秦昭王时没有算赋。 

其实,《臧文》所讨论的,主要是汉代算赋的生成及其徭役的货币化问题。能厘清这一问题,已可谓意义很大,而完全不必涉及秦时有无算赋、秦汉算赋的关系问题,顶多在文中提及学界有不同认识即可。就算要讨论此事,重点也应该放在对“不得一算之复”的辨析上,以争取对“一算”作出更可信的解释。但《臧文》为了更多“创新”,非要把问题扩大,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竟以论代史,且歪曲事实,故意不提笔者的论证[10],这就不能不出现谬误而授人以柄了。 

三、秦代征收算赋的新证据 

秦代究竟有无算赋,这当然不是《臧文》对史料的随意解释就能决定的。尤其从简牍来看,更有许多新材料的证明,秦对算赋的征收毋容置疑。 

关于算赋何以仅向妇女征赋,且如何理解“一算”和“十妻不算”的问题,除了男耕女织的生产方式外,笔者的理由和依据主要有二:一是在秦人的核心家庭中,除了战死的“秦卒”外,其成年人只有妇女。 

商鞅初次变法即强迫农民分家。所谓“家富于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因而……形成了许多由夫妻为主体而组成的核心家庭。这种核心家庭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夫妻与未婚子女的家庭,二是夫妻尚未生育或子女已婚分异的家庭.三是鳏寡与未婚子女的家庭。但不论何种类型,实际也都是由一个“壮”男所组成家庭的个体小农。……如果把秦卒即“壮”男排除在算赋之外,所谓“不得一算之复”,主要就只有妇女及其子女了。……《南蛮传》也说得很清楚,所规定“不算”的只是夷人之妻。既然作为“优宠”而“不算”的是夷人之妻,那么按制度本应“算”的自然也就是妇女。……惠帝曾规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似乎也可以说明,算赋之与妇女曾有着某些关联。因而即可以推论:秦国算赋只是一种对妇女所征收的赋。(《考辨》) 

二是秦人的直系(主干)家庭中往往有较多成年女性,而绝非仅“妻”一人,故其“一算”,或“十妻不算”,对于妇女所交纳的算赋都完全成立。具体来说,有前揭三种情况。但限于资料,关于多妻或多妾的论证,笔者主要是依据传世文献。 

《战国策·秦策三》称,秦人父能令子必行者,曰:“去贵妻,卖爱妾。”又《七国考》卷十二引桓谭《新论》载李悝《法经》说:“夫有一妻二妾,其刑。”《孟子·离娄下》:“齐人有一妻一妾。”《韩非子·说林上》宋人“有妾二人”。《史记·苏秦列传》:苏秦“大困而归,……妻妾窃皆笑之”。也表明纳妾现象在战国时期是比较多见的。这自然就存在着被一算、二算乃至三算、五算的可能性。所以,作为“优宠”,秦昭王便以夷人“妻”的数量而极言曰:“十妻不算。”(《考辨》) 

意想不到的是,算赋仅向妇女征收的看法在近20年后被里耶秦简所证实。如《里耶发掘报告》说: 

   (户籍简)第二栏为户主或兄弟的妻妾名,一般直接记下“妻曰某”,22号简为“疾妻曰姽”,强调了户主的名字。9号简有“隶大女子华”,可能是女奴隶充当妾室。8号简录有户主之母名。10号简户主宋午妻子的名字削去,可能是宋午妻子离去或死亡,故不录入户籍。14号简的户主“献”也许有三个妻子。《七国考》二引《通典》注云:“‘一户免其一顷之租,虽有十妻,不输口算之钱’。昭襄王时,巴郡阆中夷廖促等射杀白虎。昭王以其夷人,不欲加封,乃刻石为盟要,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昭王时对待夷人的政策不太可能为秦始皇用来管理新占领的楚地,户籍上载名妻妾数应当还是为征收算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第208页) 

当然,《里耶发掘报告》并没有征引拙文,所引文献都是转引的第二手材料,同时也不能视之为行文草率,或故意违反学术规范,因为从简文的内容就近乎直接看出载明妻妾数是为了征收算赋。但无论怎样理解,里耶秦简既证实了当时的家庭中有多妻(妾)现象,又证实存在着一些和父母生活的直系家庭,为算赋是向妇女专门征收的赋提供了众多可信依据,这却是毫无疑问的。 

不仅如此,在上述多妻或多妾现象被里耶秦简证实的情况下,与秦亡相距不远的相关汉简,如张家山汉简,也可以作为笔者的补充性证明。在《二年律令》中,对多妻妾的现象便有着不少记载。如《置后律》规定: 

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適(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后>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袅后子为公士,其无適(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367-368[11] 

其中簪袅以上爵位者,均可娶有“下妻”或“偏妻”,簪袅以下者也多半应有妻妾。这与传世文献和里耶秦简便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更加证明了“一算”及“十妻不算”的指向。 

此外,就蓄婢而言,笔者曾主要引用睡虎地秦简的材料。而里耶等秦简也提供了较多这方面的实例,如《都乡守沈爰书》: 

丗五年七月戊子朔乙酉,都乡守沈爰书:高里士五(伍)广自言:谒以大奴良、完,小奴嚋、饶,大婢阑、愿、多、□,禾稼,衣器、钱六万,尽以予子大女子阳里胡,凡十一物,同券齿。典弘占。8-1554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356—357页 

其中记录了士伍广把4名“大婢”和许多财产都传给女儿胡。《识劫婉》也记载,婉为“故大夫沛妾。沛御婉,婉产羛(义)、女㛍”112[12]这就更加证明了在富人家庭中有数量不等的婢女 

总之,无论是传世文献,还是出土文献,都充分证明秦代算赋仅向妇女征收。尽管认为汉代徭役皆因事定算还有些道理,但秦代确有算赋毋庸置疑。


 


 


 

注释 

[1]加藤繁:《关于算赋的小研究》,原载大正8年(1920年)《史林》第4卷第4期,收入氏著《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东洋文库1952年版),商务印书馆1959年中文版,第125139页。以下征引该文,均不再注明;为引文方便,笔者删除了原文注释,文中引文皆同 

[2] 杨宽:《战国史》(修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2版)1998年第3版,第209页;杨宽:《从“少府”职掌看秦汉封建统治者的经济特权》,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1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08226页;黄今言:《秦代租赋徭役制度初探》,《秦汉史论丛》第1辑,第6182页。 

[3] 晋文:《秦代算赋辨析》,《山东师大学报》1988年“青年学者专辑”(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先秦、秦汉史》1990年第1期转载),文中简称《算赋》;《关于商鞅变法赋税改革的若干考辨》,《中国农史》2001年第4期,文中简称《考辨》。按:后文对前文作了较多资料上的补充,在论述上也更为完善。 

[4] 杨宽:《从“少府”职掌看秦汉封建统治者的经济特权》,《秦汉史论丛》第1辑,第215216页。按:《颜注》当为《李注》,引文中的第二个“税”字亦当为“钱” 

[5] 中国政协新闻网:《阆中:古蜀道上的水陆咽喉,川北门户》,“蜀道文化线路保护与申遗”研讨会,2011913日。 

[6] [晋]常璩撰,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卷1《巴志》,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4页;《后汉书》卷86《南蛮西南夷列传》,第2842页。 

[7]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岳麓书社2007年版,第1页,及附录里耶盆地彩版1、彩版2、彩版3 

[8]《睡虎地11号秦墓竹简》六《法律答问》,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50页。参见同页“可(何)谓‘夏’”条及注释。 

[9] 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编著:《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中西书局2016年版,第194页。 

[10] 按:《臧文》曾提交201741516日在南京师范大学举办的“中国古代民生问题及其国家应对”高层论坛,原题为《“算赋”的生成与演变——兼谈汉代徭役的货币化及相关问题》。笔者作为论坛承办人,亦提交了《秦代“算赋”三辨》一文,在论坛开幕式后即与臧知非先生共同坐在发言席上发言。令人汗颜的是,笔者的发言曾特别批评有些学者故意不引先发表的论著或故意不引与己说不同的论著,并以前揭《算赋》为例在发言的幻灯片中展示了拙文当时发表和转载的图片,就算臧知非先生以前不了解笔者对秦代算赋的研究,或根本不看论坛印发的会议论文集,实际上也完全知情。 

[11]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59页。 

[12] 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版,第154。按:简文中的婉字原为,是婉的异体字。 

原载《中国农史》201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