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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振鹤:县制起源三阶段说

发布日期:2021-12-06 原文刊于:《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7年第3期

  关于县制的起源是一个老问题,但却是一个至今尚未解决,尚未说清楚的问题。春秋以后,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逐渐有了变化,使得国人和野人身份地位的差别渐渐消失,国与野的对立也在渐渐消弭。与此同时一种新型的制度却渐渐萌芽,这就是郡县制的出现。县和郡在初出现时,性质还比较模糊,后来就逐步演变为具有一定地域范围的行政区。对于郡县制的起源,由于文献有阙,现在还不能说得很清楚。但学术界的共同看法是起于春秋,形成于战国,而全面推行于秦始皇统一天下,这是没有疑问的。然而这还只是画了一道很粗的线条。在证明县起源于春秋时,所有的研究著作仅仅是将有关“县”的文献记载罗列一番,不能就这些史料的内在关系作出分析,而明确地指出县是如何起源的。本文想来作些分析与推测,以便将模糊的史实尽量变得清晰一些,然而犹不敢说这些分析已是定论。 

  一、三种不同涵义的县 

  在明代以前,对于郡县制的起源大概下存在任何问题,一般都简单地认为秦始皇统一天下,“罢侯置守”,分天下为三十六郡是郡县制之始。明后期起,开始有人提出疑问。先是嘉靖时人田汝成说郡县不始于秦代,举《左传》晋分祁氏之田为七县,羊舌氏之田为三县为例。其后明末清初的顾炎武在《日知录》中,更举《史记·秦本纪》武公十年灭邽冀戎,初县之;十一年初县杜、郑之记载,把郡县制的起源上溯到春秋初年,比秦始皇统一天下早了五百多年。这以后郡县制起源于春秋初期的观点似乎成为共识。本世纪三十年代.顾颉刚先生撰《春秋时代的县》一文,把见于载籍的有关秦、楚、晋、齐、吴等国设县的材料都钩稽出来,证明春秋时代置县已较普遍,但是同时又指出,晋县是采邑性质,与秦、楚的县是国君的直辖地有所不同。五十年代日本学者增渊龙夫与八十年代杨宽则认为春秋的县与郡县制的县还有本质的不同,杨宽以为郡县制应形成于春秋战国之际。但对两者之间的转变关系仍然语焉不详。 

  

  

为了尽量接近史实,现在我们换个角度来探讨郡县制的起源,亦即在重新检阅春秋各国置县的材料以前,先对县的意义作一分析。分析时所用史料仅限于《左传》与《国语》等比较原始或可靠的记载,而完全不用《周礼》所载内容,因为该书是由后人所编集的理想与现实制度相混合的著述,不利于说明真相。

  

  县的意义在春秋战国时期有三个阶段的发展,即县鄙之县,县邑之县与郡县之县。 

  先说县鄙之县。在这个意义上,县与鄙相同,国以外的地域则为鄙,为县,为野,三者同义。这是西周封建之制形成的地域差异,至春秋时依然如此。《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日:“(晋)群公子皆鄙,唯二姬之子在绛。”当时晋献公使太子申生居曲沃,重耳居蒲城,夷吾居屈。群公子皆鄙指的就是申生等三个所居,都在国都绛以外的鄙。绛是国,曲沃、蒲城与屈三邑都在鄙。《楚语》也说:“国有都鄙,古之制也。”说明都鄙的对立至少从西周以来便如此。这里的国指的是整个封国,都指国都,国都以外的地方即称鄙(国有三义:一是封国;二是国都,即郊以内为国,郊以外为野;三是都城),这是说诸侯的封国之内有都与鄙的分别。韦昭注云:“国,郊以内也;鄙,郊以外也。”大体是正确的。《齐语》讲管子为齐国定地方制度,是“参(叁)其国伍其鄙”,也是国鄙对立。但另一方面,与国相对立的地域也可称作县。《周语》载单襄公出使,经过陈国,发现那里的行政管理制度很乱,“国无寄寓,县无施舍。”与周制的“国有班事,县有序民”的情况,相去很远。这里就是将国都与县对举,把县作为国以外的地域。可见县与鄙的意义是一样的。 

  县鄙二字又经常连用。如《左传》昭公十九年,郑子产说郑国将沦为“晋之县鄙,何国之为?”这是说,郑将要亡于晋,若果真如此,郑国的土地就变成晋国的县鄙之地了。隔了一年,齐国的晏子又说了“县鄙之人,人从其政”这样的话,这里的县鄙自然也是指与国对立的郊野乡聚地区。鄙也可以作为动词用,《左传》宣十四年,楚使赴齐,路过宋国,但不向宋假道,于是华元对宋昭公说:“过我而不假道,鄙我也。”这里“鄙我”就是视我为楚国的边鄙的意思。对照上述这些意思,我们再来检阅《史记》的记载。《秦本纪》言:秦武公十年(前688)“伐邽、冀戎,初县之。”十一年,“初县杜、郑。”对照子产与华元的话,可以认为秦武公其实是把邽、冀戎的地盘与杜、郑二地变成秦国的县(鄙)之地而已,并不一定要理解为秦国当时已经具体设立了邽、冀、杜、郑等县。更何况《史记》这段话是五百多年以后所记(此事不见于《左传》),并非当时的实录。当然,司马迁可能有秦国的文献作依据。但即使有关秦武公的记事准确无误,还有一点令人觉得奇怪的是,在武公以后的整个春秋时期,秦国再没有“初县”其他地方的任何记载,和楚国灭国为县的许多例子,以及晋国更多的有关设县的记述情况完全不同。这样一来,我们就难以将秦武公的“初县之”这个孤证当成秦国在春秋早期已经设县的依据,而应该理解为秦国领域向西扩展到邽冀,向东扩展到杜郑地区为宜。退一步说,即使秦武公时已经置县,则这些县也是县邑之县,还不是郡县之县。 

  再说县邑之县。作为县鄙的县照理是不可数的,是一大片地域的意思,而不是一个个的聚落。鄙就不可数,只有北鄙,南鄙的说法。如《春秋》宣十五年:“夏,齐侯伐我北鄙。……秋,邾人伐我南鄙”,用以表示国都以北以南的地域。因此文献上不可能有五鄙、十鄙这样的话。童书业以为“小邑或称为鄙”,举《左传》襄公二十八年“与晏子邶殿,其鄙六十”为说,但这个说法恐怕靠不住。《左传》此语实应理解为“给晏子邶殿之鄙六十邑”才对,“邶殿”与“其鄙”之间不应点断。与鄙不同,邑是聚落,当然是可数的,所以《左传》昭五年说:“竖牛取东鄙三十邑,以与南遗。”这种鄙中有邑的形态并非春秋特有,而是自商代以来便是如此。《殷契粹编》第801片有文:“大方伐□,鄙廿邑。”杨伯峻释曰,大方即大邦,为殷人自称,谓伐□夺其二十邑,以为边鄙邑。 

  县鄙虽然同义,但文献上却从不见有北县南县这样的话。相反,从某些记载看来,县却与邑一样也是可数的。说明县的性质在春秋时期开始有所变化,这种变化可以从楚国看出来。《左传》哀公十七年(前478)记楚子之言日:“彭仲爽,申俘也,文王以为令尹,实县申、息。”这里“实县申、息”有以申、息作为县鄙之地的含意。但既派令尹管理申县,则此县与邑一样也是一个可数的行政单位.而不是过去县鄙的意思了。而且其时县与邑的意义是相通的。楚庄王时,申县县公巫臣反对以申、吕二县作为赏田时就说:“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申是楚县,而称其“所以邑也(之所以为县的原因)”,说明县邑同义。楚文王在位时是公元前689—前677年间,亦即楚以申、息二国为县与秦国初县邽、冀戎相去不远。秦是以戎地为县,楚是灭国为县。性质本来无二,但楚任命了县的官员,秦却不知有无,这是两者的区别。灭申为县不知确在何年,最早出现申公(申县之长官)的记载是庄三十年。楚国置县的记事还有一条,也是事后追述的。《左传》庄公十八年(前676)载:“初,楚武王克权,使斗缗尹之。以叛,围而杀之,迁权于那处,使阎敖尹之。”此载虽未明言灭权以为县,而既设尹以治之,与后来楚国的县尹一样,可推见当时是灭权以为县。楚武王于公元前740—前690年在位,则以权为县或比秦武公县邽、冀戎稍早。真正记载当时楚灭他国为县的事例从灭陈始。 

  楚庄王十六年(前598)伐陈,以之为县,后因大夫申叔时之谏而罢县,恢复陈国。至楚王七年(前534)再度灭陈为县,使穿封戍为陈公。十年又灭蔡,使其弟公子弃疾为蔡公。(分别见《左》宣十一、昭八、昭十一年载)。陈公、蔡公都是县公,是一县之主。因楚之国君僭称王,故称其县之长官日公,等同于诸侯。故楚庄王在灭陈以后.曾经嗔怪其臣下申叔时说:“诸侯、县公皆庆寡人,汝独不庆寡人,何故?”楚灭蔡虽未明说是以蔡为县,但既任命了蔡公,与陈公一样,自然也是置蔡为县。除陈、蔡而外,据《左传》所记,在楚文王至楚庄王之际,还灭了邓、弦、黄、夔、江、六、蓼、庸等小国,这些小国也应当成为楚县。所以宣十二年楚克郑后,郑庄公对楚庄王表示了郑国愿等同于楚之九县,亦即称臣于楚的意思。“九县”一语表明其时楚国在边境地带灭国置县之多。 

  楚既灭国为县,则这些县要比一般的邑大,但不管这些县幅员如何地大,终归是与邑相似的单个的行政单位,与县鄙的县性质不一样了。与楚国的大县相反,齐国的县却是很小的。上面已提到,《齐侯钟铭》载灵公(前581—前554)赐叔夷莱邑,“其县三百”。这些县就是很小的邑了。 

  邑本来是“人所聚会”,可大可小,弹性很大,有十室之邑,有百家之邑,有千家之邑,至战国时更有万家之邑。县既与邑同义,则大小县之间也相差很大。齐灵公与楚灵王差相同时,而楚县与齐县大小相差如此。这也说明,从行政单位的角度而言,春秋的县尚未成形,保留着从县鄙的县衍化而来的痕迹。这些县的基层组织也未经过改造,仍是原来的氏族组织。以国为县主要是表示权力的归属,并非行政组织的彻底变化。所以陈、蔡二县后来一度复国,也很容易,在组织结构方面并未有若何实质性的变迁。 

  以县为邑在春秋的晋国表现得最为明显。《左传》僖公三十三年(前627)载,晋师破白狄,青臣所推荐的大将郤缺捉获了白狄子,晋襄公因此“以先茅之县赏胥臣。”这是明确地出现“县”的记载。而晋国之有县当比此更早,就是此条之记事,上距秦武公时亦不过半个多世纪。再,《左》宣十五年(前594),晋荀林父灭赤狄潞氏,晋景公赐保奏荀林父的士贞子以“瓜衍之县”。又,襄二十六年(前547)蔡声子谓楚令尹子木曰:伍举在晋,“晋人将与之县,以比叔向。”上述这些县看来都是采邑的形式,国君可随意以之赏赐臣下,甚至他国来奔之臣。与楚国只在边地置县的情况不同,晋县看来似乎很普遍,连国都也是县。《左》襄三十年载,绛县一老人因为无子而亲自去杞城服劳役,县大夫赵武认为这是自己失职所致,于是免去老人之役,并任命其为绛县师。绛是晋国之国都,也可称之为县。这或者表明春秋时晋国的邑均可以县称。国都也是邑,是有先主祖庙之邑。故此时县与邑是一回事,而且县大夫亦是世袭。栾氏无后,所以栾氏所食之州县为人所觊觎(详后),而国君也可再以这无主的土地赐他人。晋襄公以先茅之县赏胥臣时,也因先茅绝后,所以才取其县以赐。 

  《左传》关于州县的记述似乎更加能够证明这一推测。晋平公十九年(前539)以州县赐给郑臣伯石。州县本来是栾氏之邑,栾氏亡后,范、赵、韩三氏都想得到这个地方。赵氏说:州本来属温,而温是我的县。范氏和韩氏说:自从州县和温县分开以来,已经过了三代,晋国将县一分为二的例子多得很,你赵氏怎能算旧帐?赵氏无言以对,只能放弃州县。范、韩二氏既以主持公道的面目出现,也不便取州县为已所有。因此韩氏就建议将州县赏赐给伯石。不久,赵氏掌权,有人劝他把州县收回。赵氏说,我连我自己的县都治理不好,还要州县作什么。四年以后,郑子产又替伯石的后人来退还州县给韩氏,韩氏仍觉取之有愧,遂以州县和人换了原县。(见《左》昭三年、七年记事)。上述记载说明了好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大夫的采邑有以县为称者,如州县原属栾氏,又温县属赵氏,而且据赵氏自称还有其他县;二是有一些县可由大夫手中,转而为国君支配,如州县。所以春秋中期的县在晋似乎是邑的别称。三是晋县可以一分为二,这与后世从老县分置新县已有些类似。加上前面所说的先茅之县、瓜衍之县、绛县,尤其绛县还是国都,这就使人有理由相信,春秋时晋国的邑一般都可以称为县。 

  由于县邑是一回事,所以晋国的县很多。《左》昭五年记楚灵王欲刑辱送晋国君之女出嫁至楚的晋卿韩起与大夫叔向,楚臣蘧启疆劝阻说:“韩赋七邑,皆成县也。羊舌四族,皆强家也。晋人若丧韩起、杨肸,五卿、八大夫辅韩须、杨石,因其十家九县,长毂九百,其余四十县,遗守四千,奋其武怒,以报其大耻。”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其时之晋县有四十九个之多,而且这些县指的都是成县,亦即能出兵车百乘的大县。晋县还有所谓别县,指从大县分出的小县。前述州县就是温的别县,下文之鄇县也是温的别县。而且据范、赵二氏说:“晋之别县不唯州”,看来别县的数量也不在少。 

  由上述情况看来,春秋初年,是县邑通称时期,所谓“初县之”“实县申息”之“县”,其实重点都是在说明以之为自己的领土的意思,而不在于说明设置某个个别的县。此时的行政单位仍是以邑为通称,但已加上县的称呼,是已与县邑等同。直到春秋中期,县作为行政单位与邑还没有什么大的差别。但是县作为国君直属地的性质却与采邑有所不同,这尤其表现在边境的县。 

  二、晋楚边地县邑的性质 

  不但楚国在边地灭国为县,晋也同样有灭国为县的记录,这在过去不大引起注意,同时晋国还在从周天子手中得来的新边疆里也设置县。晋、楚的灭国为县以及在新领土上所设的县虽然还不是后世的郡县,但已开始具有地方行政组织的萌芽,即作为国君的直属地,并且县的长官不实行世袭制。这两个特征本质上是统一的,是地方行政制度的表征。 

  以楚国为例,最先的楚县虽然也有世袭的例子,但并不成为制度。如申县首任县公是申公斗班,第二任是申公斗克,后者是前者之子。而据日本学者平势隆郎的考证,此后申公再不世袭,而且除此而外,楚国其余的县并无世袭之例。同时,申县又明白地是楚王的直属地,并非申公或其他任何人的采邑。楚庄王时,令尹子重曾要求取申、吕作为赏田(即采邑),但受到申公巫臣的反对,理由是:“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晋、郑师必至于汉。”(《左》成八年)可见申、吕二县当时是楚王直属地,用以征收军赋以作边防之需,若以之作为大夫私人的采邑,军赋将无所出,申、吕也不成为要塞,晋、郑两国的军队就要逼到汉水之滨了。申、吕虽是县,但尚非后来郡县之县,不过业已具备有其特征之一—即作为国君直属地,而不是大夫的采邑。所以当国君在国都待不下去时,还有县作为退路。据《史记·楚世家》讲,楚灵王众叛亲离的时候,其右尹就先劝他“待于郊以听国人”,继之又劝其“入大县而乞师于诸侯”。(《左传》县作都,是指已经成为楚国领土的原小国之都,其实即灭国为县之县)。 

  依顾颉刚的意见,晋、楚两国的县性质不同,前者是采邑,而后者是国君直属地。其实恐不尽然,晋县有的也是国君的直属地。杨宽也以为晋国县大夫世袭,举晋国第一任的原县大夫是赵衰,继任者是其子赵同为例,事实并非如此,赵同并不继赵衰任原大夫。仔细分析起来,晋国的边县并不全是采邑,也有公邑,这种差别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的。任命县守,虽亦称守为大夫,但是大夫并不世袭,与纯粹的采邑不同。这个区别似乎是随时代而变迁。 

  晋献公时灭国为县,的确是以之赐给大夫作为采邑。《左传》闵二年(前661)有云:“晋侯作二军,公将上军,太子申生将下军,赵夙御戎,毕万为右,以灭耿、灭霍、灭魏。还,……赐赵夙耿、赐毕万魏,以为大夫。”从这一记事中,还不大明白耿、魏是大夫采邑还是国君掌握的公邑。但文五年《传》载有霍伯其人,霍伯即先轸之子先且居,说明霍为先且居之封邑。由霍的地位以律耿、魏,则此二邑也可能是赵夙与毕万的封邑。但这种封邑与过去封建同姓的“大夫立家”性质不同,其表面形式是派异姓大夫去对新邑实行管理,因此这种封邑可能只是食邑的性质,并非锡土而呈相对独立状态。这一做法是当时晋国中央集权制度已经有所加强的必然结果。晋献公之时,有“骊姬之乱,诅无畜群公子,自是晋无公族。”群公子既被杀,公族不存,宗法制于是被破坏,采邑制也受影响,而中央集权则得到加强。晋献公的集权行动是靠异姓大夫的支持才取得胜利,因此对他们必须有所酬报。而与此同时献公又“并国十七,服国三十八”,于是这些小国如耿、霍、魏等,就不再作为采邑,而是派异姓大夫管理,这是地方行政制度产生的端倪。 

  到晋文公时代,则更进一步,明确地以“异姓之能,掌其远官。以诸姬之良,掌其中官。”中官与远官其实即后世的中央官员与地方官员之分。远官就是地方官的意思。所以就在新领域—南阳之田中设县而命县守。《左传》僖二十五年(前635年)记晋文公平王子带之乱,周襄王因与之阳樊、温、原、欑茅之田(据《晋语》则为南阳阳樊、温、源、州、陉、絺、鉏之田)。而后,晋文公就任命赵衰为原大夫,狐溱为温大夫。在正式任命以前,晋文公还曾征询以何人为原守合适,有人以赵衰为荐。虽然《左传》此处未明确说设县之事,但由设守之事可推而知之。且温县后来明见于赵氏口中。周襄王所与晋文公之赏田位于太行山以南,河水以北地区(仅一小部分在河以南。秦汉时称之为河内)。晋文公在其中立县置大夫,这些县的前身从西周以来就是大夫的采邑,而晋以之置县后,虽仍存在邑的形式,却又不是采邑,似是国君的直属地。在南阳之田中,温与原是两个最大的邑,我们且来具体分析其长官,即县大夫的任命情况。 

  温县是春秋时期最引人注目的县,在《左传》一书中凡二十见。由该书记载,可以看到,温最早是周大夫苏忿生之采邑(隐十一年、成十一年,晋文公以之置县后,先是以狐溱为县大夫(僖二十五年),而后继者却是阳处父(文五年),再后又及于郤至(成十一年,郤至并因此被称作温季),接下来却是赵氏(昭元年)。可见温县大夫并非世袭,国君可以调换人选。但必须说,温县也还不完全是后世的县,因为据《左》昭元年所记,赵氏在该县建有祖庙。 

  再看原县。其第一任大夫确是赵衰 (《左》僖二十五年),但继任者并非其子赵同。据《左传》,僖二十八年即有原轸将中军的记载,距赵衰始任原大夫只有三年。原转即先轸。因其在原县任大夫故称原轸(旧释原邑为先轸之食邑,未必合适),就像后来的赵同称为原同一样。倒是赵同什么时候任原大夫,于史无征。《左》成五年记“原、屏放诸齐”,原即指原同,亦即赵同,其为原大夫当在此前。成八年,赵同被诛,原县自然成为公邑。至昭七年,韩宣子又以州邑与乐大心交换原县。则不知何时,原县又归了乐氏。 

  以此看来,温、原二县都数易其主,并非大夫的世袭采邑。退一步说,即使是赐给大夫的食邑,也是国君可以随便予夺的,具有国君直属地的性质。下面的例子更能说明这个推论。 

  《左传》成十一年载有郤至与周争鄇田之事例。鄇是温之别邑,郤至是温的大夫,不愿鄇成为周之别邑。直到晋侯让郤至不必争,才算了事。此又可见无论温或鄇都只是国君的直属地,亦即公室的邑,而不是大夫私人的采邑。所以晋侯可以命令郤至不要争田。 

  上述情况说明晋县的地位在春秋中期已经逐渐起了变化。虽然灭国为县与南阳之田诸县都是边县,但性质已有不同。变化似应在春秋后期产生。 

  但春秋中期的晋国,也并不是所有的县都变成公邑,也还存在大夫的采邑,如楚的申公屈臣奔晋,晋先以其为邢大夫,后其子又世袭为邢伯或邢侯,则是明确以邢作为采邑。 

  晋、楚的边县虽然具有国君直属地的性质,而且其长官县大夫和县公并非世袭。但其基层组织尚未经过重新改造(即尚未从氏族组织改造成为什伍乡里),且县的幅员未经过有意识的划定,故还未成为郡县之县。晋的边县还有别邑,如温的别邑有鄇有州,似乎还经过规划,而楚县完全是以国为县,旧国与新县之间除了主人换了以外,尚无行政组织方面质的变化,甚至口头上仍称县为国。如楚灵王问右尹子革道:“诸侯其畏我乎?”子革说:“畏君王哉,是四国者,专足畏也。”(《左》昭二十年)所谓四国即指为楚灭国所建的陈、蔡及东西不羹四县。后来楚平王篡位,为了平息舆论,让陈、蔡两县复建为国,也不出现任何实质性的变化。所以春秋楚县虽为国君之直属地,但这只是开始脱离封建制的标志,还远未成为郡县之县。而且因为楚县的地域太大,又以世族为县的长官,专权过甚,就有引起叛乱的危险。楚大夫申无宇举了许多例子证明“末大必折,尾大不掉”的道理,并明确地说“夫边境者,国之尾也。”以此警告楚灵王(《楚语》及《左》昭十一年),但灵王未加重视,终至死于蔡县县公的叛乱中(《楚世家》)。春秋时,楚只是在边境地带灭国为县,其内地不曾置县,与晋不同。因此从楚的边县不大看得出由县邑到郡县的变化过程,这一过程主要发生在晋国。因为晋不但在边地灭国为县,以周王所赐南阳之田设县,而且在内地还改造大夫的采邑为县,这才将县邑朝郡县方向的转化大大地促进了。 

  从以上对春秋资料的分析表明,秦是否有县邑之县,尚属可疑。楚则只在边境置县,唯有晋之县邑则普及全国。 

  三、县邑之县向郡县之县的转型 

  郡县之县与县邑之县至少应该有四个差别。一是郡县之县不是采邑,而完全是国君的直属地;二是其长官不世袭,可随时或定期撤换;三是其幅员或范围一般经过人为的划定,而不纯是天然地形成;四是县以下还有乡里等更为基层的组织。这正是战国时期县的基本特征。这些差别的形成正表明了从县邑之县过渡到郡县之县过程的完成。任何制度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同样道理,这一过渡时期也是漫长的。 

  楚的内地在春秋时期大约始终没有设县,而保持着封建形态的国野制度。前面已说到楚灵王众叛亲离的时候,其右尹先是劝他“待于郊以听国人”,显见楚在内地未曾设县,所以我们难于把楚国春秋时期的县与战国时期的县衔接起来,看出楚国的县邑之县如何转化为郡县之县。而晋国却不一样,在边境与内地都普遍设县,于是这一转化过程就在春秋后期显示出来了。显示这一转化过程的标志性事件发生在晋顷公十二年(前514)。这一年晋国异姓大夫之间发生一起著名的兼并行动。韩、赵、魏、知、范、中行氏六家大夫联合灭了祁氏与羊舌氏两家,于是“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任命十人为县大夫,即“司马弥牟为邻大夫,贾辛为祁大夫,司马乌为平陵大夫,魏戊为梗阳大夫,知徐吾为涂水大夫,韩固为马首大夫,孟丙为孟大夫。乐霄为铜鞋大夫,赵朝为平阳大夫,僚安为杨氏大夫。”这些人之所以当上县大夫或因有功而受禄,如贾辛与司马乌是“有力于王室”;或因是世族子弟而受荫,如知、赵、韩、魏四人是掌权四家大夫之馀子,其余四人则是因为贤明而被推举。 

  其时晋国是魏献子当政,魏戊是其庶子,戊被任为县大夫,魏献子还担心有人讲闲话,问另一大夫成氏道:“吾与戊也县,人其以为我党乎?”成氏列举魏戊之善,而后说:“虽与之县,不亦可乎!”这不但说明其时大夫之子虽有优先出仕之特权,但受命者尚需有才有德才行,还可见此时之县大夫已不都是食采之人,而是如同后世的官僚;上述十县也并不是采邑,若是采邑,则尽可属之以亲戚,不必防备闲言了。说这些县不是采邑,还有两个证明是:县大夫都要到该县履职,并非呆在国都而享受该县之采。贾辛在去祁县前朝见魏献子,魏献子说:“行乎,敬之哉,毋堕乃力。”这完全象是后代知县陛见时,皇帝勉励的话。再者,魏戊到梗阳后,有一件案子无法处理,就转报中央定夺。这一方面表示魏戊是国君的命官,同时又表明中央与地方之间存在行政关系,若是依照封建制,则大夫的采邑是与诸侯无关,相对独立的实体,无须将案子上报的。更有甚者,魏献子本来想接受贿赂,曲断此案,却被魏戊使人所劝阻,更说明连在中央执政的魏献子也不能将梗阳当作自己的私邑。 

  上述以亲举者之四人,及有力于王室之二人自然都是魏献子所熟悉的,只有以贤所举之四人与魏献子是素不相识,所以“皆受县而见于魏子,以贤举也。”这又说明这四人的任命与宗法制无关,而且举贤不举亲,正是官僚制区别于封建制的特点之一。 

  以上是从官僚制产生的角度来分析,若从行政区划的出现来看,这十县的分划也同样是标志性的。无论是楚、是晋,起初都是简单地以国为县(如楚之实县申、息),或是以邑为县(如晋之温县、原县),并不对这些国或邑加以地域上的改造(别邑是否是一种改造方式,现在尚不明。州一说是温之别邑,但据《晋语》,周王所与晋国南阳之田中已有州邑),既不改造,则县与县之间的幅员与所包含的人口可能相去甚远,于行政管理不便。后世的政区在层次、幅员与边界的划定方面都有一定的规范,如秦代就规定了县大率方百里的幅员。晋国新置的这十县是由大夫的封建采邑重新疆理而设置,如羊舌氏原来是两邑之地,这时划为三县,说明是朝着正式政区迈进了一大步。 

  当然十县大夫的任命还处于过渡阶段,因为十人之中,有四人是四家有权势的大夫之子,这是权力平衡的政治措施。而且县以下的基层组织是否经过改造,还下清楚。县大夫是食禄,还是另有采邑,也还不明朗。但无论如何,地方官员和行政区划的雏形却在这里出现了,因此完全可以把公元前514年晋国设置十县的行动作为地方行政制度萌芽的标志。 

  县是县鄙,县是县邑,县是郡县。由县鄙得县之名,由县邑得县之形,由县的长官不世袭而得郡县之实。这或者可以看成是县制成立的三部曲。 

  对应于县邑之县与郡县之县的差异,县的长官则有食禄而不食邑,临民而不领土,流动而不世袭的特点。 

  采邑(私邑,相对独立、封建制),食邑(公邑,在封建与郡县之间),食禄(郡县制);有土有民(采邑),有民无土(公邑),临民而治亦即无土无民(郡县)。这也可以看成是县制成立的另外两种三部曲的表现形式。 

  郡县的产生可能经过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食田的县制代替了食邑的采邑制;第二阶段是食禄的郡县两级官僚制度更趋于完善。《晋语》载:“大国之卿一旅之田;上大夫一卒之田。”这是食田之制。栾武子便有一卒之田。这是俸禄制萌芽。这种食田一般是任职授与,去职交还。 

  但地方行政制度的形成并不单是地方一头的事,同时也是中央集权已经产生的标志。只有中央对地方有强大的控制力,才有任命非世袭地方官员的可能,否则即使有新领土也必然要走封建的老路。而此时的晋国,已是中央集权的诸侯国。经过献公时代清除群公子的措施,晋国已将权力集中在国君手中,不会再出现过去两晋并立的情况。但为了集权,为了清除同姓分裂的隐患,晋国的国君不得不利用异姓大夫的力量,从而使这些异姓大夫逐渐强大起来。当国君能力较强时,他只是利用这些大夫轮流执政,不至于出现其他问题。如晋文公就因权力的集中与对臣下驾驭的得当而称霸。但执政大夫权力太大,毕竟要影响国君的专权,所以到晋厉公时企图收回执政大夫的权力,而实行君主专权,但未能成功。此后异姓的世族大夫始终牢牢地控制着晋国的中央权力,各家大夫之间则轮流执政并互相兼并。国君无权并非等于不存在中央集权形式,只是权集中于执政者手里,而不在国君手里而已。这在春秋后期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一方面是中央集权制的萌芽,另方面却是国君权力的丧失。这就是孔子所说的“陪臣执国命”的阶段。西周时期是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春秋中期以前则自诸侯出,到此时,则是从大夫出了。世袭的领主制无可奈何地让位给了官僚地主制。 

  周振鹤,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历史政区地理、历史文化地理以及地方行政制度史等。 

  来源:《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7年第3期,限于篇幅,注释及部分内容删减,如有需要,请核对原文。自暨南舆地学会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