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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俊民 曹旅寧:畢家灘《晉律注》相關問題研究

发布日期:2021-12-06 原文刊于:《考古与文物》,2010年第6期

  2002年6月,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對屬於十六國時期的玉门花海畢家灘墓地進行了搶救性考古發掘,共清理墓葬53座。出土有文字的棺板位於小型土壙墓M24,因該墓所在地勢較低,常年受到西北側水塘積水浸泡,棺板腐朽嚴重。出土時逢天大風,在發現有文字時,棺板表面迅速起皮皸裂。四塊棺板,除一塊上面有與下面棺板牆連接的榫鉚孔保存較為完整外,另外三塊均又斷為了數塊。由於棺板腐朽嚴重,怕從考古現場無法搬回室內,就在考古工地現場對文字進行釋讀記錄。在釋讀與初步研究的基礎上,我們認為這批文字屬於《晉律注》。現將與之有關的一些情況做簡單介紹。

  文字釋讀的第一步要解決這些文字是寫上去的,還是裱貼上去的問題。在棺板出土後,由於沒有時間來得及進行細緻的觀察,最初有人認為是直接寫在棺板上的。但是在經過對文字的認真釋讀後,我們發現這些文字是裱貼在棺板上面的。首先整個棺板文字使用的烏絲界欄在有的地方出現了重疊現象,原本欄與欄的間距是2釐米,個別地方變成了1釐米;其次原本應該比較整齊的文字中間卻出現一行字迹淺淡的文字;再是有些地方的上部是比較清楚的頭朝上的文字,但是在本行的下半部出現了字迹淺淡、且頭朝下的顛倒字體。此外,還有一些明顯不屬於《晉律注》的文字。根據棺板文字反映出來的這些特徵,可以判斷這些文字原本是裱貼上去的。因為一張紙並不能完全覆蓋整個棺板,所以在裱糊整個棺板的時候,出現了紙張重疊或錯位,而錯位與重疊的紙張就形成了文字的字迹深淺不一、烏絲界欄錯位和文字顛倒等現象。當然更為重要的發現是這些文字內容所揭示的資訊,它為我們研究晉代的法律制度提供了直接的實物資料。

  

  一、以《諸侯律注》為線索判定其是《晉律注》 

  

  在最早的釋文過程中,發現文字中出現比較多的是有關追捕逃亡、盜賊和奴婢的律文,恰與公開不久的“二年律令”有點近似,但比較明確的是“諸侯律注第廿”(附圖一)。

  《諸侯律注》,當然要首先找《諸侯律》。因為西漢廢除異姓諸侯王后,雖也分封了同姓諸侯王,但是郡縣制作為制度則被延續了下來。已有漢代研究的文章中也沒有出現過《諸侯律》問題。因行文中有許多關於奴婢逃亡和罰金的記錄,語句同江陵張家山《二年律令》相類,所以在田野中估計是秦漢以前的律文。但是,經查《歷代刑法考•律目考》,發現所書文獻應該是與《晉律》相關的一種寫本。

  據《晉書》卷30《刑法志》,泰始三年(267年)晉武帝命賈充等採錄漢魏律文編定《晉律》,其中的最後一章就是《諸侯律》。史書記:

  文帝為晉王,患前代律令本注煩雜,……令賈充定法律……就漢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類,正其體號,改舊律為《刑名》、《法例》,辨《囚律》為《告劾》、《系訊》、《斷獄》,分《盜律》為《請賕》、《詐偽》、《水火》、《毀亡》,因事類為《衛宮》、《違制》,撰《周官》為《諸侯律》,合二十篇,六百二十條,二萬七千六百五十七言。[1] 

  根據《晉書》的記載,泰始四年(268年),新律頒行。《晉律》頒行後,又相繼有兩人為之作的注頒行。即《刑法志》中所記張裴的“律注”和杜預的注。由於二者時間上極為接近,不易區分,並無傳世本流行。所以,今天我們所能見到的“律注”究竟是哪一家暫無法確定。

  晉時之所以出現以《諸侯律》命名的律名,自然是與其所處的社會背景是分不開的,所以探討晉時出現《諸侯律》還應該從晉的社會環境去考察。《諸侯律》的出現,是因為在晉武帝為晉王時,看到曹魏的郡縣制,致使大權旁落,出現中央無力控制地方局面的狀況,在晉之初就廣封諸侯王,並且給諸侯王以最可能大的權力(包括賦稅、軍權和行政)。這一作法雖解決了王室衰微的局面,有力地鞏固了以司馬氏為首的王權,但是卻因諸侯權力的過於龐大,而導致中央政權的削弱,最終釀成“八王之亂”和西晉的滅亡。就《諸侯律》而言,晉在分封諸侯的同時,相應的立法也就完成了。因為前代沒有成文可供遵循,故晉的《諸侯律》則主要是依據《周官》,即“撰《周官》為《諸侯律》”。

  《晉律》因西晉滅亡,歷經中原地區的五胡十六國動亂,南北朝分治,至隋朝時《晉律》已經不復存在了。隋時見到的晉時法律文書根據《隋書·經籍志》的記載有:杜預撰二十一卷本《律本》、晉僮長張斐撰一卷本《漢晉律序注》和張斐撰二十一卷本《雜律解》。

  另外,史書還表明,在南朝的齊時(479—502年),尚有《晉律》的集注本,到梁朝時就連集注本也沒有了,僅能靠蔡法度的記憶來推想了。《隋書·刑法志》載:

  (梁武帝)時欲議定律令,得齊時舊郎濟陽蔡法度,家傳律學,雲齊武時,刪定郎王植之,集注張、杜舊律,合為一書,凡一千五百三十條,事未施行,其文殆滅。法度能言之。於是以為兼尚書刪定郎,使損益植之舊本,以為《梁律》。[2] 

  根據沈家本《歷代刑法考·律目考》,北齊時的法律是承襲了《晉律》,但是北齊律中已經沒有了《諸侯律》;北周之時,律中雖沿襲了《諸侯律》,但其篇章次第是第十七,與“諸侯律注第廿”有矛盾,並且從時代上已經比墓葬的年代又晚了很多。

  之所以判斷棺板文字是《晉律注》,一是因為 “諸侯律注第廿”這一記錄與《晉書·刑法志》所記《晉律》之篇章的《諸侯律》正好相符;二是根據墓地所屬十六國時代的界定,即西晉之後,相對於東晉,又是在河西這一比較獨特的地區,有《諸侯律》這一名稱的法律也只有是晉的“泰始律”。

  

  二、晉律注出現的背景 

  

  《晉律注》的出現,有其深刻的社會背景,它應該屬於自漢以來注疏文體的延續。而對法律的注釋,同樣也是形勢發展的需要。律作為提綱絜領之文,簡而明是其的特點,但是實際生活中卻要面臨千奇百怪的案例,如何用法?如何量刑?仍然會出現諸多爭議。刻深之人,嚴刑峻法,用千方以繩人;寬容之人,寬忽小人過節,用百計以宥人。司馬遷的《史記》和班固的《漢書》均專門為“酷吏”與“循吏”作傳,就應該說是對這種情形的反映。 

  

  從考古資料看,“律注”的最初形式,可以上推到秦。秦之前,鑄法於鼎,旨在昭示天下,並使小人在使用過程中不得有所篡改。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雖然是對具體案例涉及刑罰的解釋,但也可以看作是最早的對律文的解釋,即是我們目前所能見到的最早的“律注”。如:

  何謂“四鄰”?“四鄰”即伍人謂也。  

  何謂“家罪”?“家罪”者,父殺傷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罪。[3]  

  

  上述二則,僅僅是從《法律答問》中任意選出的兩例,其中類同的文字甚多。一般研究秦簡或秦律的人將這些看作是對秦律的補充,或看作是秦律的內容。以問與答的形式出現的,即可以看作是對秦律的解釋,只是行文方式變通而已。

  西漢初年的《二年律令》,同樣也有注的形式。如;

  其輕罪也而故以重罪劾之,為不直。 

  錢徑十分寸八以上。雖缺鑠,文章頗可知,而非殊折及鉛錢也,皆為行錢。金不青赤者,為行金。[4] 

    

  

  上面引用的兩條簡文,直接是以律的形式出現的,但是從文義上理解,是對漢律中涉及的“不直”、“行錢”和“行金”三詞的解釋。同樣作為律注理解也是可以的。

  相對於前面提到的雲夢秦簡和張家山漢簡中出現的對法律的解釋,西漢後期,懸泉置出土的“使者和中所督察詔書四時月令五十條”牆皮題記,注類文體就表現得更為直接,即在每條律文的下方,均有對上述令文的解釋。如:

  ·禁止伐木。   ·謂大小之木皆不得伐也,盡八月。草木零落,乃伐其當伐者。 

  ·毋夭蜚鳥。   ·謂夭蜚鳥使不得長大也,盡十二月常禁。[5] 

  證之史書與傳統文獻,東漢之時,律說甚多,龐雜難辨;曹魏之時,律注之風盛行,漢律之雜可見矣。《晉書·刑法志》稱:

  漢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又律有三家,說各駁異。[6] 

  後人生意,各為章句。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諸儒章句十有餘家,家數十萬言。凡斷罪所當由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七百七十三萬二千二百餘言,言數益繁,覽者益難。[7] 

  《晉律》初成之後,馬上就有律注流行,可以說是前代律注之風的延續,只是其用意不同,《晉律注》旨在提供一個供大家遵循的標準。是對前代律文注疏氾濫的糾正和補充。這一點,杜預在其奏書中說得很清楚。《晉書·杜預傳》稱:

  法者,蓋繩墨之斷例,非窮理盡性之書也。故文約而例直,聽省而禁簡。例直易見,禁簡難犯。易見則人知所避,難犯則幾于刑厝。刑之本在於簡直,故必審名分。審名分者,必忍小理。古之刑書,銘之鐘鼎,鑄之金石,所以遠塞異端,使無淫巧也。今所注皆網羅法意,格之以名分。使用之者執名例以審趣舍,伸繩墨之直,去析薪之理也。 [8] 

  誠如杜預所言,“律注”是為了方便律的使用才產生的,但是兩種版本的“律注”不僅沒有很好地輔助《晉律》本身,而且就是兩者本身的解說也大徑相庭,從而又製造出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南齊書·孔稚珪》在記錄東晉與南齊時所用律令的同時,也通過尚書刪定郎王植的奏書,反映出兩家注給《晉律》造成的不利影響。如:

  臣尋晉律,文簡辭約,旨通大綱,事之所質,取斷難釋。張斐杜預同注一章,而生殺永殊。自晉泰始以來,唯斟酌參用。是則吏挾威福之勢,民懷不對之怨……取張注七百三十一條,杜注七百九十一條。或二家兩釋,於義乃備者,又取一百七條。其注相同者,取一百三條。集為一書。凡一千五百三十二條,為二十卷。請付外詳校,擿其違謬。[9] 

   

  

  正是因為《晉律》在其頒行之後不久就有了兩家不太統一的注,到南朝的齊時,刪定郎王植就將兩種注疏文字取其可從者,糅合在一起,編成一書,總計1532條。而在傳統文獻中由於計算方式不同也曾出現過《晉律》篇數、條目出入的情況。[10]

  

  三、《晉律注》文獻學、古文字學的價值 

  

  作為法律文書寫本,由於其是手寫本,書寫格式和用字具有非常地實用性,比較能夠代表當時的文書風格與書寫方式。就其本身而言,其對文獻學、文字學的貢獻也就由之體現了出來。

  

  1、《晉律注》本身,成於三世紀中期,流傳至四世紀末在製作棺板時被埋入地下,其所處的時代,就文字本身發展的軌迹而言,是由漢至唐,由隸書向楷書過渡的非常重要時期。文字的載體處在由紙張代替木簡而最終取而代之的時代,它的出土對於紙張廣為使用的初期,文書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局於學識,這裡僅就其與漢代的文書風格略加比較,以見二者的異與同。

  西漢紙張已經開始出現,但是作為文字圖書的載體,最為普遍的是竹木簡牘,其次是絹帛之類。作為文書,特別是法律文書能夠讓後人窺其全貌者應屬於1992年在懸泉置遺址出土的元始五年(5年)牆皮題記。該牆皮題記是廣為傳佈詔令的一種形式,本身就保留了當時的文書格式。如每行均有朱砂界欄,每條律文的開頭均用黑點表示,詔令的正文和注文分段書寫,上段是正文,注文則在每段的下面,同樣開始用圓點,所用字體大小一樣。所用字體是當時正統的隸書。這是牆皮題記體現出來的文書風格。《晉律注》承襲原來的分行界欄方式外,同樣每條律文的開始也使用了圓點,只不過界欄是黑色,即所謂的“烏絲欄”。朱黑之別,除時代之外,可能也與其性質有關。一為詔書,一為書籍寫本,本身性質是有一定區別的。區別最大的是注文方式不同,牆皮題記所用字體大小與正文相同,每條注文均用圓點,《晉律注》則採用了一種新的注釋方式,使用同正文比較要小一倍的字體,雙行小字直接附於要注釋的文字後面,即“雙行小字注”。

  2、時代特徵更濃:一是漢隸,一是頗具楷書風格的行書體。《晉律注》之用字飄逸瀟灑,屬於相當完美的書法作品。僅就其書法風格、用字,亦為書法史的研究提供了更為客觀、真實的作品。就甘肅河西地區而言,填補了漢簡書法藝術到敦煌寫經體之間的一段空白。可以說開寫經體之先河。

  3、文字方面:《晉律注》許多用字都值得注意,這些字的使用,為文字學的研究提供了極佳的素材。《晉律注》寫本,具有很多的個人書寫習慣的存在,最能體現當時的用字方式。用字方面,為書寫方便,繁簡字體並用:“與”字大部分使用“与”,而不作“與”;文字的偏旁部首使用混亂,“木”部和“扌”不分;偏旁混用,出現字體的變化:如“救”字作“捄”,[11] “徼”字作“邀”、“惶”作“蝗”、“雖”作“图片”、“職”作“軄”、“旁”作“傍”。重文號使用也分兩種情況,一種類似常見的右下兩小短橫“=”,如“逋=食=”和“自=告=”。一種是類似今天的頓號“、”,如“傍、鄰、”和“他、部、”。使用方法是“AABB”為“ABAB”式。在敦煌學中,人們已經對當時的俗體字有比較多研究,那麼,十六國時代墓葬中出土的、從時代上屬於晉的《晉律注》又為敦煌學俗體字的研究提供了比較早的實物。 

    

  

  4、“雙行小字注”。這種方式在線裝書或影印的線裝書中我們常常會見到這種注釋方式。但是其起源究竟在何時呢?棺板上所出的《晉律注》使用的這種方式是否是最早的實物呢?

  “雙行小字注”是我國文書發展的標誌之一,是注釋這種格式充分發展的結果。自漢代就形成的注疏、集解等文體的出現,可以看作是注釋的表現形式之一。按照傳統說法,為了傳抄方便,以前的人們多採用經、傳分離的方式,即正文和注釋是分別抄錄的。當然也有將正文和注釋抄在一起的,甚至在今天的古代典籍中還可以找到注釋誤入正文的現象。

  從已有的資料來看,作為文書形式保存下來的傳世文獻,連篇累牘者除馬王堆帛書外,早期的書籍多是寫在簡牘上,“雙行小字注”的方式並沒有出現。其後就是敦煌和吐魯番出土的文書或經卷寫本。在最早屬於南北朝之時的敦煌文書中已經可以找到這種事物證據:如1960年阿斯塔那M337出土的《急就篇注》、北魏寫本《國語·周語》舊注殘頁、《孝經注》、《史記注》、《爾雅注》、《禮記鄭玄注》、《孝經鄭氏解(S.3993)》、《禦注孝經(S.6019)》等等。上述實物中,年代確切者,一是北魏寫本《國語·周語》,[12]一是西元519年的《急就篇注》殘頁。[13]二者時代接近,前者出土在敦煌,後者出土在吐魯番。兩地的交往從古至今都比較密切,可以看作是同一時代的產物。作為一種文書現象,在兩地均有出土,可見並不是屬於偶然現象。應該是當時在社會生活中已普遍認可,或已經成為定式的方法。也可以說是這種注釋方式已經得以確定下來。

  從某一現象的存在和產生的背景來分析,這一時代存在的這種方式,並不代表它產生于這一時代,而是有一個產生和發展的過程,即在北魏之前也應該存在這種方式。根據這種方式的推演,我們可以上溯找尋再早一些時間的實物,就必然要提到畢家灘《晉律注》中的這種“雙行小字注”方式。也就是說北魏時寫本上的“雙行小字注”,目前我們可以在十六國時期畢家灘《晉律注》中找到直接的證據。

  棺板文字的“雙行小字注”(附圖二),除使用注釋用詞“謂”外,也有直接注釋者。如“逗者,住留止。謂……”。方法自如得體、簡明,除反映作者文字功底外,還同注釋這種文書形式的演變息息相關。因為《晉律注》的實際使用年代要比墓葬埋葬的年代早,所以這種“雙行小字注”的方式還可以再往前追溯。只是再早的實物證據還沒有發現,而另一種注釋方式似乎又為“雙行小字注”的方式上限確定了年代(至少出土物是這樣)。即漢代懸泉置遺址出土的元始五年牆皮題記“詔書月令五十條”。這種詔令以露布的形式,出現在漢代懸泉置遺址的牆壁上,獨特之處,就是每行律令文的下方均有注釋用語,即上面書寫具體的詔令,下面是對律令的注釋。正文和注釋是截然分開的,互不相融。

  當然也有人將漢簡中出現的文書格式之一認為就是最早的“雙行小字注”,並列出了簡文作為佐證。如:

  入鹽八斗七升  給鉼庭部卒卅人  陽朔五年正月……                28·13[14] 

  閏月食       

  書二封檄三  其一封居延卅井候   十月丁巳尉史蒲發       

  一封王憲                                                                     214·51 

  類似所引的簡文,從嚴格意義上來講,它與後來的“雙行小字注”仍然是有區別的,不應該看作是“雙行小字注”。漢簡中的這種記述方法,應該看作是總述和分述的關係。前面從總的數量和類別上記錄某種物品,後面分類記錄總述中所包含的內容。並且在用途上也是截然不同的。因為漢簡中的分類記述是建立在漢代社會日常行政生活需要的基礎上的,是縝密管理制度中必不可少的環節。這樣總與分的結合,大大方便了事後的考課,並沒有注釋的含義和用途。

  如果說,北魏時的“雙行小字注”是以前所見這種方式的最早實物能夠成立的話,那麼畢家灘墓葬所出土的《晉律注》則將這種注釋方式的出現時代又提早了一兩百年。並且它能作為實物保存下來,無疑是對文獻學的又一大貢獻。

  5、圓點:作為每條律文的開始,其頂端均應有一個圓點標誌。這一特徵主要是從殘存的幾處圓點體現出來的。根據現存的幾處圓點分析,在每條律文的開頭部位應該是都有圓點的。不僅有圓點存在,而且它的位置也比較獨特。《晉律注》的圓點是在界格的上部,即寫在文字的烏絲欄之上。其位置獨特,同懸泉漢簡牆皮題記所見漢代《詔書月令五十條》有別。

  《詔書月令五十條》在每條律文頂端也有一個圓點,只是圓點在朱絲欄內部,處在每條詔書月令的開始部位。這是兩者的明顯區別。同時在對詔令注釋之時,每條律文的開始部分也有圓點,同樣可以看作是“律注”的文字,在書寫格式上,題記採用了分欄注釋也可以理解為經、傳分離。注釋用圓點是《詔書月令五十條》與《晉律注》的區別之一;當然正文和注釋文字一樣大小,也是二者在注釋文字時的又一區別。

  圓點的使用在簡牘文書中也有使用。較早的是“相刀劍冊”。[15]在“相刀劍冊”中,圓點用在每條鑒定法則的開始部位。因為是寫在木簡上,沒有明顯的界欄,但是明顯的捆繩標誌表明原簡上有三道書繩,其中的上下兩道書繩位在簡的兩端,距離兩端分別有1釐米的空間;另一道書繩正好位於簡冊的中間部位。值得注意的是圓點位於上道書繩之上,即上道繩子將圓點和其要標注的文字分開了。如果以上下兩道書繩作為界欄,則圓點也位於界欄之外的上部,方式同《晉律注》。

  簡冊中出現比較晚的使用圓點的是“王杖十簡”。[16] “王杖十簡”是在東漢墓中出土的,將之歸為東漢時期的文書並不為過。只是其上圓點的使用方式同“相刀劍冊”有驚人相似之處。同樣的三道書繩將簡冊二等分,同樣是每條文例的開始部位使用圓點,圓點同樣是在首道書繩之上。

  如果說木簡上位於首道編繩之上圓點的位置還好理解的話,即它是以整體的形式出現的,那麼位於《晉律注》烏絲欄之外的圓點就有點耐人尋味了,因為嚴格來說,它已經超出了原本文書的範圍。從空間位置上不太好理解。但是,將二者聯繫起來,作為一類處理,恐怕也不無道理。《晉律注》烏絲欄外的圓點也許就是“相刀劍冊”和“王杖十簡”首道編繩之上圓點的延續。

  6、重文號問題:漢簡研究中的重文號問題曾經有幾篇文章進行過探討。[17]《晉律注》之中同樣也使用有重文號,即在需要重複字的右下角用一重文號表示。只是文中使用了兩種不同方式的符號,表明行文格式的不統一。一種是常見的重文號“=”,一種是類似今天常見的頓號“、”。

  前一種的使用,在《晉律注》中的具體表現為“發=而”、“史尚=”、“傍=鄰=”、“書=”、“逋=食=”、“先自=告=”、“覽=”。上述七處,其中“史尚=”和“書=”因為上下殘缺,文義不明。

  “發=而”,屬於《晉律注》中的雙行小字注,用在追捕盜賊之時,上下文為“图片發=而不足及知賊所而住”。原文是在有盜賊出沒的地區,地方官吏應該派足夠的人手去實施追捕,“發”為發兵之義。上文雖殘,文義基本上可以理解。原文又及,如果派出的兵力不足以追捕盜賊和知道盜賊的所在延誤,應該作何處罰。 

    

  

  “不覽=”,《晉律注》中的雙行小字注文,“□周領不覽=即為周,無多少之□”。從文義上看,“即為周無多少之□”是對覽的解釋,僅有一字重複。

  “先自=告=”,屬於《晉律注》中的晉律文字,上殘,下面是烏絲欄形成的底邊線,表明律文在一行無法容納轉行在後一欄中。原文為“图片能先自=告=其”。“自告”相當於今天法律用語的“自首”,自首者可以減輕處罰。“其”字的用法同上面“傍鄰其”的用法一樣,屬於代詞。重文號的使用方式為“A=B=”為“ABAB”式。 

  頓號作為重文號使用的情況在《晉律注》中的出現有:“傷伍、人罰金一斤”“近、”“他、部、等”“□、追捕”“諆反、叛”。五例之中,第一例文字比較全,但文義似乎無法理解,僅有一個頓號。第二和第四因下文與上文殘缺不明。

  第三例“他、部、等”,上下也殘缺,但聯繫到上下文義,用在追捕盜賊時。“部”的用法,在這裡是一個地域概念,對於官吏而言即是其管轄的地區,他部即超出了其管轄的範圍,屬於別人管理的區域。重文號的使用方法明顯是“A、B、”等於“ABAB”式。

  第五例“諆反、叛”,為《晉律•諸侯律》的首條律文,即《晉律》第廿章《諸侯律》的第一條,緊接其上為烏絲欄的頂邊線,線的上部明顯可以看到作為標識每條律文開始的圓點。“諆”即“謀”的本字。舊居延漢簡中有名的變事書就作“諆”字(簡號562•4)。原文為“諸侯諆反、叛”,可以理解為“諸侯謀反、反叛”。

  7、《晉律注》寫本規格推測  既然是裱糊在棺板上的書籍,那麼它必然對當時的書籍規格有反映。只是由於棺板的皸裂,殘損掉了中間至關重要的連接部位,原有文書的全貌也就很難復原了。但從北朝文書寫本的規格可以對畢家灘出土的文書面貌作一些推測。從敦煌出土的大量寫本來看,當時盛行的應是經卷式的書籍形式,即書籍展開後,上下部位較窄,左右橫長。橫長之度不一,規格難覓,但是上下之高,卻是可以判斷的。唐初的寫本通常都在十八字以上,北朝的寫本則每每不過十六字,並且這種統計結果“罕有例外”。[18]即北朝的寫本高度所能容納的文字最多不過十六字。有了這個數字,我們再回頭看畢家灘的《晉律注》。

  《晉律注》保存下來的書籍,有的地方可以看到文書的天頭部位,有的地方可以看到底邊“地”的部位。只是這兩種情況沒有在一個部位同時出現,或有天,或有地。均不能反映完整的天地高度。而保存最多的文字,除卻“雙行小字”外,一行至多可以釋讀的文字有14個。考慮到殘損,估計與北朝寫本的至多十六字應無太多出入。而每個字平均所占空間,以“諸侯律注第廿”的後五字是4.5釐米,以“凡五萬二千卌言”7字高為6.3釐米。平均每字所占空間是0.9釐米。即14字為高度12.6釐米,16字高14.4釐米。加上文書寫本原有的天地空白處,估計原文書的高度不應超過當時的一尺,約略較漢尺牘為短。

  

  四、為法制史研究提供了寶貴的第一手資料 

  

  棺板文字《晉律注》,雖然殘損,但是因為它是現今所見最原始律文,足以表明其學術價值的重大。傳統法制史的研究,《晉律》是重要的環節之一。首先《晉律》是在漢、魏律的基礎上完成的,而傳統文書中保存下來的漢律條文並不多,人們對漢律的研究是在魏、晉律的基礎上完成的,即由漢律演變的魏、晉律來推斷漢律的條目;其次,《晉律》有目無文,多數僅有目次,並不見太多的律文。《晉律注》雖然是注釋本的《晉律》,但是因為是正文和注釋的同時抄錄,即經、傳融為一體,其中保存的律令條文,自然是當時流行的晉代法律條文,注的出現,特別是注的時效性很強,又為理解《晉律》原文提供了幫助。《晉律注》的出土,無疑會對《晉律》乃至整個法制史的研究產生巨大的影響。

  

  就法制史研究而言,唐宋時期因為有比較完整的法律文書得以保留下來,人們更多不太清楚而又盡力想弄清楚的是法制史的上段,如作為我國封建社會形成時期初期秦漢之時的法制狀況。除前人依據傳統文獻研究之外,今天考古學中提供的簡牘文書,又為秦漢法制史的研究提供了十分豐富的資料。由雲夢、龍崗秦簡——里耶秦簡,至江陵漢簡、居延、懸泉漢簡、三國吳簡。如此眾多的簡牘,從歷史發展的角度,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鏈條,構成了復原法制史發展軌迹的重要支柱。作為漢唐之間重要環節《晉律》的出土,為我國法制史的研究提供了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這正是《晉律注》出土的重要意義之一。

注释: 

 

[1]房玄齡等:《晉書》,中華書局,1982年第927頁。
 

[2]魏征等:《隋書》,中華書局,1982年第697頁。

[3]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16、118頁。

[4]張家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49、159頁。

[5]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92、193頁。

[6] 房玄齡等:《晉書》,第920頁。

[7] 同上第923頁。

[8] 同上第1026頁。

[9]肖子顯:《南齊書》,中華書局,1983年第835—836頁。

[10] 《晉書》是620條,《隋書》是1530條,《通典》是20篇630條,《唐律疏議》是28篇620條。

[11] “救”字的寫法,廖名春在《楚簡〈五行〉篇〈詩〉說〈詩〉考》有這樣的敘述:“‘捄’,帛書本作‘救’,毛詩作‘捄’。字皆從‘求’得聲,故可互用。”文見《追尋中華古代文明的蹤跡——李學勤先生學術活動五十年紀念文集》,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64頁。又《漢書·外戚列傳下》師古曰:“捄,古救字。”1983年第3998頁。

[12]饶宗颐:《敦煌所出北魏写本〈国语·周语〉旧注残页跋》,《敦煌吐鲁番研究》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97—300頁。

[13]周祖谟:《记吐鲁番出土急就篇注》,《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178-189頁。

[14] 此類簡號見謝桂華等:《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下同。

[15]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簡》EPT40:202—207,文物出版社,1990年。

[16]甘肅省博物館:《武威磨嘴子出土王杖十簡釋文》,《考古》1960年第9期。

[17]曹懷玉:《談居延漢簡中“=”號的用法》,《甘肅師大學報》1978年第1期;韓文發:《也談“=”號的用法》,《甘肅師大學報》.1978年第3期;馬先醒:《簡牘文書之版式與標點符號》,《簡牘學報》1980年第七輯;高大倫:《釋簡牘文書中的幾種符號》,《秦漢簡牘論文集》,甘肅人民出版社,1989年。

[18]左景权:《敦煌古图书蠡测》,《敦煌学百年文库》“文献卷2”,甘肃文化出版社,1999年第510頁。

 

原载《考古与文物》,2010年第6期。引用请查阅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