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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振红:吴简中的吏、吏民与汉魏时期官、吏的分野

发布日期:2019-08-27 原文刊于:《史学月刊》2012年第1期

学术史回顾

20世纪90年代出土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有许多身份为各种“吏”者,这些“吏”多与“民”合编在同一簿籍中,簿籍的名称或称作“吏民田家莂”,或称作“吏民××簿”。吴简陆续公布后,针对简文中的“吏”与“吏民”,学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讨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向展开:第一辨析各种“吏”如“真吏”“给吏”“军吏”等的身份,第二讨论三国吴乃至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否存在专门的“吏户”,第三探讨“吏民”的群体属性。事实上,在吴简出土前,学界已针对上述问题展开过讨论。

20世纪50年代,唐长孺先生提出魏晋南北朝时期存在一个有别于官吏之“吏”的“吏”群体,他们和兵户一样有专门的户籍,身份世袭,地位卑贱,专供国家差役。这一观点在相当长时期内得到学界的广泛认同,并得以进一步发展、强化。20世纪90年代中叶,汪征鲁先生对上述观点提出质疑,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吏”分为三个层次:入仕的官府大吏;在官府担任事务性、行政性工作的小吏、少吏;作为体力劳动者的各种役吏、给吏。前者为国家正式官吏;中者和末者大多来源于自由民即编户齐民,小部分由军户转化而来。当时并不存在一种专门负担吏役的“吏户”。吴简公布以后,学界的认识不仅延续了以往的分歧,分为针锋相对的两派,并且随着讨论的深入,论争的范围进一步扩展至汉魏时期的“吏民”群体。

正如以往学者所指出,20世纪、六十年代,贺昌群便关注到汉唐时期的“吏民”问题。他认为汉代的“吏民”指公乘以下庶民(自由民)之有爵者,魏晋南北朝时期指九品中六品以下者,唐指九等户中的八九等户,他们是授田的主要对象,一定历史条件下是封建政权的一种政治力量。20世纪90年代,刘敏提出秦汉时期的“吏民”指具备为吏的政治和财产标准的特定社会等级,一般都占有爵位,生活相对富裕,是编户齐民的主体,地位高于贫贱民。长沙吴简出土后,黎虎在申论魏晋时期不存在专门的“吏户”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指出,“吏民”是由“下吏”和公乘以下普通农民组成的群体。“吏”来自于“民”,又复归于“民”。“吏民”就是庶民或称编户齐民,而非庶民中有爵位或富裕者的特定群体,他们是中国古代皇权的统治基础。刘敏则坚持自己的观点,并进一步加以申论。

本章拟在前贤讨论的基础上,主要以新出长沙吴简为中心,进一步探讨三国吴时期的“吏”与“吏民”问题。错谬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吴简“吏民”籍最高爵为公乘的意义

吴简中一个颇为引人瞩目的现象是,汉代的二十等爵只出现了一个爵级,即公乘。而且,通常绝大部分户人(户主)都拥有公乘爵。据笔者统计,《竹简》所载350枚户人简中,男性户主凡有身份者均为公乘。此外,尚有几例身份空白。女性户主有的写作大女,有的写作“公乘大女”。吴简中除了女性户主外,未见女性有爵位者。高敏推测吴简中女性户主所以能获得公乘的爵位,应当与其户主身份有关。当是。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简386规定:“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即寡妇为户后(户主继承人)者,要参照“子为后者”的爵位待遇。此外,简372还规定:“女子比其夫爵。”即女子可按照丈夫的爵位享受待遇。由于户主的爵位身份直接关系到其户负担赋役与否以及法律权益等等,因此,当女性为户主时也参照男性户主赐予爵位。

吉阳里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竹简》简10397载:

·右吉阳里领吏民卅六户口食一百七十三人    ·10397

笔者将《竹简》中吉阳里的户人简搜集出来恰好是36户,除壹·10111的户主为老女、壹·10180残缺外,其余全部为公乘(参见表1可以推测,吉阳里所有的户人应当均为公乘爵。

《竹简》吉阳里户人表(略)

为什么会出现这一情况?正如黎虎等先生指出,这是因为公乘爵在二十等爵中具有重要的分层界标意义。东汉时王充《论衡·谢短》已经揭示了这一点:“赐民爵八级,何法?”“赐民爵八级”,二十等爵第八级为公乘,也就是说,“民”只能赐予公乘以下八级爵位,这里的“民”显然等同于“庶民”。清代钱大昭进一步将二十等爵区分为官爵、民爵,说:“自公士至公乘,民之爵也。生以为禄位,死以为号谥。凡言赐民爵者,即此。自五大夫至彻侯,则官之爵也。 ”而《续汉书·百官志五》刘昭注所引刘劭《爵制》:“吏民爵不得过公乘者,得贳与子若同产。”则将公乘以下身份的人定义为“吏民”,即它不仅包括“民”,还包括“吏”。这里的“吏”具体指哪一群体呢?西嶋定生指出,所谓官爵即第九级五大夫以上爵,秩六百石的官吏始得授与,而与一般庶民无缘。五百石以下吏则和普通庶民一样,只授予公乘以下爵位,即吏爵。笔者则进一步探讨了吏秩六百石、爵五大夫与传统内爵大夫位的联系,以及在秦汉时期的分层界标意义。吴简“吏民”籍中仅保留公乘爵一事表明,虽然二十等爵在两汉时期逐步轻滥,并日益走向衰亡,但直至魏晋时期,具有重要分层界标意义的公乘爵以及五大夫、关内侯、列侯爵等,不仅仍具有实际意义,而且仍然起着重要的社会分层作用。

五大夫、公乘爵分层意义的一个重要表现是,至少从汉惠帝时起,五大夫以上爵级可享有免除赋税徭役负担即“复除”(或简称“复”)的特权,而公乘以下者则没有这一特权,他们是国家赋税徭役的基本承担者。《史记·平准书》载武帝时:“兵革数动,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征发之士益鲜。于是除千夫五大夫为吏,不欲者出马;故吏皆(通)适令伐棘上林,作昆明池。”《汉书·食货志上》载文帝时晁错上书:“令民入粟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耳。”换言之,汉代国家赋税和徭役的承担者,是公乘以下的广大庶民群体。那么,长沙吴简的“吏民”是否都有为国家缴纳赋税、服徭役兵役的义务呢?从简文所反映的内容来看的确如此。

如表1所示,吉阳里36个户人中共有21人标注为“一”,年龄从15岁(壹·10158)到54岁(壹·10370)。简文中的“筭一”,意为被计为一个“筭(算)”的单位,需服以“算”为单位征发的赋税和徭役,即“算事”。据其他简可知,当时算事的截止年龄应当为60岁,吉阳里有8枚户人简的年龄超过了60岁(壹·10089壹·10094壹·10111壹·10118壹·10393壹·10405壹·10462壹·10529),其未标注“算”,应是因为年龄已超过服“算”义务的年龄。此外,吉阳里其他简中有5例为残简(壹·722壹·7324壹·9524壹·10113壹·10129),断简后的内容不得而知。2例(壹·1684壹·10393)记载格式不同于其他户人简。其中,壹·1684下记妻子名字、年龄,这类格式简在长沙吴简中还有许多,如:

梨下里户人公乘黄年廿九  妻大女思年廿六       ·1653

湛龙里户人公乘吴易年廿一  妻思年廿  子女□年三岁  ·1655

它们或属“小武陵乡□嘉禾四年吏民人名妻子年纪簿”(壹·10153)类的“吏民人名妻子年纪簿”。由于这类簿籍只登记户人、妻子、子女的名字、年纪,所以不需标注“算”的信息,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算事的义务。“吉阳里户人公乘彭橐年五十九(壹·10393很可能也是此类简,只是妻、子的户籍信息没有记在同一枚简上,而是写在另一枚简上。下列简:

橐子女□年十二  ·10384

中的“橐子女”即有可能是彭橐的女儿。

由此我们也清楚了三国吴之所以将“吏民”编籍在一起,就是因为他们都要承担国家的赋税徭役,国家因此将他们与五大夫以上没有赋税徭役义务者区别开来,分别籍。

刘劭将公乘以下称作“吏民爵”,汉代五大夫以上爵只授予吏六百石以上者,据此两事,我们似乎可以理所当然地推导出吴简中的“吏民”也指秩五百石以下吏和公乘以下庶民群体的结论。然而,如果仔细分析长沙吴简中“吏”的身份,我们就会发现事情并不尽然。下面就让我们来考察吴简中“吏”的身份。

吴简中的“真吏”与“给吏”

关于吴简中的“真吏”“给吏”,目前学界看法分歧较大。韩树峰认为,“真吏”与“给吏”有本质区别,前者就是人们所习称的“吏”,他们不负担口算钱,不同于一般百姓。其在吴简中具体表现为“州吏”“郡吏”或“县吏”。给吏年龄均在服役期限内,都有口算钱,他们虽有吏名,但并不是吏,只是在官府临时服吏役的普通百姓,但有可能演变为吏。吏的身份低于普通百姓,政府以“下户民”补充吏,表明吏正逐渐卑微化,最终将形成“空户从役”的“吏户”。真吏服役不分老幼,及其家中出现两个以上的真吏,即现端倪。黎虎认为,真吏为真除实授的官员和吏员,是相对于非真除实授、冗散无职事的官员和吏员而言。给吏有两种类型,一是在本州郡县服役的给吏,称作“州郡县吏”;二是派遣至其他单位或部门的,虽然其身份为“州郡县吏”,但未必称“州郡县吏”。罗新认为吴简中的“真吏”,应是指那些出自土著族群,并且在已经成为编户的非华夏族群小区中担任基层行政管理人员的人。因身份特殊,享受不缴口算、复除徭役、不受年龄限制等优待。

一)真吏是正式的吏,给吏是公乘以下庶民服吏役者

韩树峰推测真吏是正式的吏。当是。真吏之“真”即取“真正”“真实”之义。然而,真吏之为“真”并非相对“假吏”之“假”而言,而是针对给吏而言。给吏的“给”取“给事”之义,给吏即供事吏职。因此,亦如韩树峰、黎虎所论,给吏是在官府临时服吏役的普通百姓。结合前文所揭汉魏时期的社会分层状况,吴简中的给吏是指公乘以下庶民以供役方式充任吏职者。《汉官》载廪牺令下有“丞一人,三百石。员吏四十人,其十一人斗食,十七人佐,七人学事,五人守学事,皆河南属县给吏者”廪牺令下属斗食、佐、学事、守学事等员吏四十人,由河南属县“给吏”者担任,因此均非正式的吏,而是由庶民以服吏役的方式担任。因此,就本质而言,给吏实际上为徭役之一种。

二)真吏、给吏均可简称为州、郡、县吏或吏

韩树峰认为,真吏是吏的总称,吴简中的“州吏”“郡吏”“县吏”均是真吏的具体性名称。黎虎提出反论,认为“给县吏”即为“县吏”,“给郡吏”即为“郡吏”,“给州吏”即为“州吏”。“给吏”与“州郡县吏”是一而二,二而一的。笔者以为两说均不确。无论是真吏还是给吏,都可简称为州、郡、县吏等,或可直接称作“吏”。吴简中的州、郡、县吏等,既有可能是真吏,也有可能是给吏。

关于吴简中真吏简称为州、郡、县吏或吏的例子,可列举如下几组简:

A.□阳里户人公乘何统年六十一真吏  ·9356

州吏何统年六十     ·2951

B.宜阳里户人公乘黄阿年八十一真吏      ·9360

横浭丘州吏黄阿,佃田五町,凡七十九亩。(后略)  4·461

军吏黄阿    ·1873

C.宜阳里户人公乘陈颜年五十六真吏     ·9156

新成丘州吏陈颜,租田卌亩。(后略)  5·791

嘉禾二年十月廿八日新成丘州吏陈颜关阁董基付仓吏□□  ·4891

D.宜阳里户人公乘徐熙年卌四真吏   ·9085

桐唐丘州吏徐熙,佃田三町,凡卅六亩。  4·314

E.宜阳里户人公乘刘温年卅三真吏  ·9142

逢唐丘郡吏刘温,佃田九十六亩,其六十四亩二年常限。 5·591

F.宜阳里户人公乘黄高年廿五  真吏   ·9146

入吏黄高二年盐米廿二斛黄龙三年正月廿五日关阁郭据付仓吏监贤受  ·3171

上述简中同名者是否是同一人,目前尚无明证,但以常理推之,吏中同名者当不多见,因此,以上同名者为同一人的可能性很高。在“×里户人公乘×年×真吏”的户籍类简中注明的“真吏”应当是他的赋役身份,同时也是职业身份(详见后文第四部分)。注明这一点,显然是由簿籍的性质即户籍类所决定。而在其他户籍类或佃田类、出入仓类等簿籍中,却由于不需要这样的身份信息,而需要标注其隶属单位时,就径直称作了州、郡、县吏或军吏,而有的地方则直接简称为“吏”。

给吏简称为州、郡、县吏或吏的例子则有如下几例:

G.宜阳里户人公乘谢达年廿六筭一给县吏      ·7777

里户人公乘谢达年廿六筭给县吏   訾五十   ·4504

伻丘男子谢达,田七町,凡廿二亩,(中略)其米十四斛四斗,四年十一月九日付仓吏李金。凡为布三丈九寸,准入米一斛五斗五升,四年十一月七日付仓吏郑黑。其旱田亩收钱卅七,其熟田亩收钱七十。凡为钱一千二百卅,准入米七斗七升,四年十一月八日付仓吏郑黑。嘉禾五年三月十日,田户经用曹史赵野、张惕、陈通校。  4·265

石下丘县吏谢达,佃田六町,凡十二亩一百卌步,(中略)其米十斛四斗,五年十二月廿日付仓吏张曼、周栋。凡为布一丈七尺,准入米一斛七升,五年十月廿日付仓吏张曼、周栋。其旱田不收钱。熟田亩收钱八十,凡为钱六百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付库吏潘慎。嘉禾六年二月廿日,田户曹史张惕校。      5·231

H.高迁里户人公乘松棐年卅四筭一给县吏   ·10080

伻丘县吏松棐,田卌,凡一顷卌亩。(后略) 4·250

武龙丘县吏松棐,佃田卌八町,凡一顷卅三亩二百廿步,皆二年常限。 5·345

I. 高迁里户人公乘张乔年卅筭一给县吏  ·10412

伻丘县吏张乔,田卅町,凡一顷卅亩。(后略)   4·262

三组简中同名者为同一人的可能性极大。若如此,则可以证明给吏可以简称为州、郡、县吏等。有意思的是G组简中的谢达,除了壹·7777、贰·4504标明为真吏,5·231为石下丘县吏外,4·265却标明为伻丘男子,由于在后两简中所属丘不同,或许会考虑为是不同人。但是,同名者身份既为“吏”也为“男子”的情况,在吴简中并不少见。如下列几组简:

J.下伍丘州吏严追,田三町,凡十亩,皆二年常限。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凡为布六尺六寸,四年十一月九日付库吏番有。亩收钱卅七,凡为钱三百七十,四年十一月九日付库吏番有。嘉禾五年三月十日,田户经用曹史赵野、张惕、陈通校。4·28

下伍丘男子严追,佃田八町,凡廿一亩百卌步,(中略)其米十三斛一斗,五年十一月七日付仓吏张曼、周栋。凡为布二丈二尺,准入米一斛二斗六升,五年十一月廿日付仓吏张曼、周栋。其旱田不收钱。熟田收钱亩八十,凡为钱八百七十,五年十一月廿日付库吏潘慎。嘉禾六年二月廿日,田户曹史张惕校。   5·16

K.囗囗丘男子黄讳,佃田卅五町,凡卌七亩,皆二年常限。(中略)其米十二斛,四年一月十一日付仓吏郑黑。(中略)凡为钱二千六十九钱,准米一斛三斗,四年十二月十日付仓吏郑黑。嘉禾五年三月十日……史张惕……     4·571

石下丘县吏黄讳,佃田卅二町,凡卅二亩,皆二年常限。其二亩……定收卅亩……准入米……     0·12

入桑乡嘉禾二年税米二斛六斗三升胄毕嘉禾二年十月廿九日唐下丘县吏黄讳关阁董基付三州仓吏郑黑受      ·7436

县吏黄讳二夫  禾一   ·6752

出仓吏黄讳番虑所领嘉禾二年□□  ·1331

出仓吏黄讳潘虑所领嘉禾元年官所贷酱贾吴平斛米 ]九斗被督军粮都尉 ·1828

出仓吏黄讳潘虑所领黄龙三年税吴平斛米六十三斛三斗六升为斛米   ·1901

出仓吏黄讳潘虑所领杂吴平斛米二千七十斛其二百斛邮卒黄龙三年限米 ·1911

右仓曹史烝堂白  州中仓吏黄讳潘虑列起嘉禾元   ·2039 

曹史烝堂白州中仓吏黄讳潘虑列起嘉禾元年四月  ·2243

入都乡嘉禾元年租米十斛嘉禾元年十一月十一日州吏董宣关邸阁郭据付仓吏黄讳        ·76

禾三年正月十日桑(?)丘男子廖瞻关邸阁李嵩付仓吏黄讳史番虑 ·64

L.杷丘郡吏烝信,佃田廿一町,凡廿四亩,皆二年常限。中略)其米八斛四斗,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付仓吏张曼、周栋……     5·410

入□乡二年调布二匹嘉禾二年八月十七日杷(?)丘男子烝信付库吏殷 ·5339

M. 尽丘郡吏潘明,佃田卅町,凡九十二亩,皆二年常限。(中略)其米卅斛六斗,五年十一月十日付仓吏张曼、周栋。(后略)  5·852

吏潘明子弟限米七斛胄米毕嘉禾 ·4723

入广成乡嘉禾二年租米十斛胄毕嘉禾二年十月廿五日州吏潘明关阁 ·3057

田潘明二年所调·6311

 十二月二日唐中丘大男明付库吏殷 ·476

入平乡鋘钱五千嘉禾二年七月二日卢丘潘明付库吏  ·2843

入平乡尽丘潘明二年布一匹嘉禾二年九月廿七日烝弁付库吏殷连受  ·7825 

J组简中,4·28的严追为下伍丘州吏,而5·16的严追为下伍丘男子,两简中的名字相同,所属丘亦同,但身份却不同。K组中的黄讳则有几种身份:石下丘县吏、唐下丘县吏、囗囗丘男子、仓吏。L组中的烝信简均属杷丘,但身份一为男子,一为郡吏。M组中的潘明也有多重身份:郡吏、州吏、力田、大男。当然目前尚不能完全排除重名的可能,但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以上四人不同身份的时间不相重叠。例如,严追在嘉禾四年(235)时为州吏,嘉禾五年236)为男子。黄讳任县吏或仓吏的时间在黄龙三年(231)至嘉禾三年234)正月十日之间,而为男子的时间在嘉禾四年235)一月十一日以后。烝信为男子时在嘉禾二年233),嘉禾五年(236)时身份为郡吏。潘明在嘉禾二年(233)九月二十七日前身份为男子,而在同年十月二十五日为州吏,到五年(236)十一月十日时则成了郡吏。根据这一现象我们或许可以作出如下判断:以上四组简中同名者均为同一人,他们的身份是公乘以下庶民,故均有过“男子”的记录,但在某一个时期他们被征发为“给吏”,有的人甚至不止一次给吏,如潘明先给州吏,后给郡吏。下列简可能就是反映先后给州、郡、县吏情况的简:

买男弟蒋年廿四先给县吏·6654

嵩男弟恭年十九先给州吏  ·1807

其一人先给郡吏在    ·3835

“先给”之“先”的含义应即“先后”的先。从上述四组简的情况看,黄讳给吏的时间最长,至少有三年以上。

三)真吏原则上有算事义务

关于真吏是否有算事义务,学者看法不同。由于给吏简均标有“筭一”的字样,而绝大多数真吏简没有标注“算”的信息,韩树峰因此认为“真吏不交纳口算钱”。但他同时也注意到下枚简:

子公乘生年廿三筭一真吏复  ·3346

此简中名叫生的公乘,身份为“真吏”,但也标注有“筭一”“复”的字样。对此,韩树峰采取了慎重的存疑态度,并推测此简中“复”可能复除的是吏役。孟彦弘的看法不同,他据以下两枚简:

郡吏区邯年卅 、 邯妻大女平年廿二筭一   ·2417

郡吏公乘李□年卅二筭一    ·2460

认为真吏也纳算。

应当认为,壹·3346真吏公乘生“筭一”事项误记的可能性很小。其实,真吏有算事义务并不难理解,真吏的身份是爵五大夫以下的庶民,汉代规定五大夫以上才有复除赋役的特权,因此,真吏理当属于国家法定的课役对象,有算事义务。然而,此简中的公乘生23岁,正当壮年,没有“刑手足”疾病,被计作一算,但却享受了“复”即复除的待遇。那么,复除的原因是什么?应当是因为他是真吏,正在承担国家的吏役,因此无力也不应该再承担其他赋役。事实上,服吏役者可以免除其他赋役的制度渊源甚久。徐天麟《东汉会要》载:“按汉之有复除,犹《周官》之有施舍,皆除其赋役之谓也。”按《周礼·地官司徒》:

乡大夫之职,各掌其乡之政教禁令……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岁时入其书。

马端临《文献通考·职役考二》:

舍役,除不收役事也。贵若今宗室及关内侯皆复也。服公事者,若今吏有复除也。老者谓若今八十、九十复羡卒也。

其在复除之例者,如所谓贵者、贤者、能服公事者,即公卿大夫以及庶人在官之流……

真吏就其“庶人”身份而言,本应有赋役义务,但因其“在官”,正在“服公事”,所以给予了“复”的优待。因此,在标注其身份时,完整的记录方式应如壹·3346,先标明“算一”,然后写上真吏的赋役身份,再写上实际的服赋役情况——“复”。也就是说,其他真吏简没有标明“算一”“复”者,应当认为是被省略了,因为对时人而言,“真吏”可以复算事义务是一般性常识。

但孟彦弘所列举的两枚简作为真吏有算事义务的例证却存在问题。首先,贰·2417严格说来并不是郡吏区邯有算事义务,而是其妻子大女平;其次,两简中的郡吏并不一定是真吏,而有可能是“给吏”。下列简:

宜阳里户人公乘□礼年卅四真吏苦腹心病  ·9396

或可佐证真吏简本应写有“算一”和“复”的信息,但实际操作中却被省略了。此简中的公乘礼是真吏,患有“腹心病”,简文特意标注其“苦腹心病”应是因为他因此病而有了“复”的资格。长沙吴简中有一些因“苦腹心病”而“复”的例子,如:

子公乘客年廿八筭一苦腹心病复          ·3075

高平里户人公乘高郡年卌一筭一苦腹心病复  ·3945

还有一些只标明“苦腹心病”而未注“复”的例子,如:

富贵里户人公乘衣修年卅三筭一苦腹心病      ·2979

常迁里户人公乘五扬年五十二  筭一苦腹心病  ·2956

很显然,这两简中的衣修、五扬应和前两枚简中的客、高郡一样因“苦腹心病”而享受了“复”的待遇,书写者却将之省略了,这是因为即使省略了也不会发生误会而出现向其征发算事义务的情形。由此可以推断,上述壹·9396中的真吏公乘礼也应当因“苦腹心病”而享有“复”的待遇,其所“复”者当然是真吏的义务。

四)关于不在算事年龄段的真吏

在已公布的三册吴简中,真吏年龄高者有61岁、64岁甚至81岁者,如:

□阳里户人公乘何统年六十一真吏    ·9356

宜阳里户人公乘黄阿年八十一真吏    ·9360

县吏潘栋年六十四   ·1907

此外,吏年龄小者有1213岁者:

郡吏黄士年十二   ·7638

郡吏黄茑年十三    ·8494

郡吏黄士年十三  士兄公乘追年廿三  ·1623

大约在西汉中期,男子服赋役的年龄定制为15岁至60岁。从吴简的情况来看,孙吴在这一点上继承了汉制。那么,为什么上述吴简中的真吏、郡吏年龄不在服役年龄段?整理者在简贰·1623后出注说:“郡吏黄士年仅十三,或记有误。”韩树峰则倾向认为壹·7638和壹·8494的郡吏是真吏,真吏服役没有期限,即使“未达到服役年龄”或“超过服役年龄”,仍要从事吏役。

笔者也认为上简中小于15岁的郡吏黄士、黄茑,其身份应当是真吏。但其不在服役年龄段而有真吏的身份,并不必然意味着他们服役没有期限。真吏的爵位身份与庶民一样均为公乘。爵位身份即社会等级身份,既然真吏和庶民的社会等级身份相同,那么,他们享有的社会待遇也应当是相同的。因此,真吏服赋役的起止年龄也应当和庶民一样,为1560岁。如果仔细搜检吴简就会发现,当时庶民年过60岁者虽没有算事义务,但仍要服各种杂徭。例如:

佃父公乘年八十二刑右   ·2625

卅一盲右目  贵年六十八常限客  贵妻誉年五十三踵右足   ·8514

年六十一给驿兵   ·8976

民男子蔡乔年六十二给驿兵  桥妻大女典年卌八   ·1903

民男子蔡指(?)年六十四左手养官牛  妻大女枚年五十五左手 ·2011

□□蒸勤年六十八苦腹病给养官牛   ·2498

上述简中,廷82岁,右手残疾,却仍担任佃父之职;贵68岁仍为常限客;蔡乔62岁仍在给驿兵;蔡指(?)64岁,左手残疾,仍养官牛;蒸勤68岁,有腹心病,也给养官牛。而且,吴简中庶民即使年龄超过60岁者,也标注其身体情况,如:

□年八十九  ·362

□年六十七肿两足刑右手  ·2580

老男胡公年六十一踵两足    ·5162

老男□□年七十二踵两足    ·5199

这些人年龄在6189岁之间,均标注了身体残疾情况,或盲,或刑手,或踵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壹·5162壹·5199,其身份是“老男”,意味着他们已免老,即不再承担算事义务。簿籍中对这些免老的人仍标注身体情况,应不是为了进行抚恤慰问,而是为了了解可征发杂徭的人数所进行的户口调查。

下列例子虽不是真吏,但也可窥见西汉中后期庶民任吏的情况。《汉书·翟方进传》载:“翟方进字子威,汝南上蔡人也。家世微贱,至方进父翟公,好学,为郡文学。方进年十二三,失父孤学,给事太守府为小史,号迟顿不及事,数为掾史所詈辱。”后来官至丞相的翟方进,十二、三岁时因父亲早逝,被迫到郡府任小史。由此来看,当时未到或超过服役年龄者,或主动或被动到官府任吏者当不在少数。

秦汉以来国家赋役繁重一向为史家所诟病。孙吴时期,外有三国之争,内有武陵蛮等反叛,赋役征发频繁自然更甚于和平年代。在这种情况下,小至十二岁的少年,老至七、八十岁的老人,虽然没有制度内的算事义务,但是却仍要服各种杂徭,即使身体有轻度残障者也不能幸免。这种情况下,真吏也不能例外。

五)吏所任为掾、史、书佐等职

真吏、给吏担任哪些吏职呢?笔者搜检了一些同名而有吏职的简,以此作为考察的切入点。例如下组简:

N.小成里户人公乘五陵年卌六给县吏复  ·9435

……月廿六日桑乡典田掾五陵·6582

掾五陵省  囗月             ·3892

五月三日典()掾五陵白    ·1361

 廿  典田掾五陵囗  ·5589

后四简中的五陵显然应是同一个人,其吏职为“桑乡典田掾”,多省称为“典田掾”。那么,桑乡典田掾的五陵是否就是小成里给县吏的五陵呢?虽然不能完全确认,但是这种可能性极大,“给县吏”和“典田掾”均为“吏”,一县之中出现同名又同为吏的人概率不会太高,况且吴简中没有反证的例子。如果这一推断可以成立,就可以确定五陵所给吏职是“桑乡典田掾”,属“县吏”。

给吏担任县吏乡典田掾的例子可能还有文腾的例子:

O.大成里户人公乘文腾卅三筭一   ·3032

九月十七日典田掾文腾白     ·436

·3032中的文腾有“算一”,而贰·436有典田掾文腾,如果两人是同一人,那么,文腾的典田掾应当是以给吏的方式充任的。前文已述,在已公布的真吏简中只有一例标注了“算一”的信息,其他均被省略了,而给吏简一般不省略“算”的信息,由此推测文腾若为吏,则为给吏。

担任田户经用曹史以及中贼曹史的张惕也很可能是给吏:

P.吉阳里户人公乘张惕()年廿八筭一给县吏  ·10182

下伍丘县吏张惕,田廿五町,(中略)嘉禾五年三月十日,田户经用曹史赵野、张惕、陈通    4·21

下伍丘男子勇恪(?),田二町,(中略)嘉禾五年三月十日,田户曹史赵野、张惕、陈通   4·15

上和丘郡吏何表,佃田五处,(中略)嘉禾五年囗囗六日,主者史赵野、张惕、陈通校。   4·31

  五月十四日领中贼曹史张惕囗 ·6582

在此组简中吉阳里给县吏张惕与下伍丘县吏张惕以及田户经用曹史张惕、中贼曹史张惕是否是一人,尚不能确定。但是,4·214·154·31中主“校”的张惕显然是同一人,其吏职的正式名称应是田户经用曹史,多简称为田户曹史,4·31甚至简称为主者史。

此外,下组简中的何盛担任的是兵曹掾史,但是,其为县吏还是州、郡吏则不详:

Q. 七月直人二斛嘉禾元年六月卅日付樊嚣何盛  ·1970

入平乡鹿皮二麂皮二枚合四枚嘉禾元年十一月十三日男子何盛付库吏殷连受 ·8957

……□ 廿    何盛  ·932

何盛  ·1749

由上述四组简可知,给吏或者担任属于县吏的乡典田掾,或者担任县田户经用曹史,或者担任中贼曹史,均为掾、史之职。遗憾的是,在目前公布的吴简中明确标为真吏的人中,尚未发现有关于其担任吏职的信息。但是,正如前文所论,真吏和给吏的社会身份都是公乘,社会地位相同,因此,他们任吏职的情况应当和给吏大致相当。

从已公布的三册吴简可以看到,官吏中掾、史之职最为常见,而且前面多缀有曹名。除前述田户经用曹、贼曹、兵曹外,还有户曹、金曹、仓曹、法曹、功曹、田曹、佃田曹、司屯曹、仓田曹、典军曹、质曹、司虞曹,有些曹如贼曹、户曹、仓曹还分左、中、右。仅列举数例:

闾事  月十四日功曹史□珠白   ·954

元年四月卅日付典军曹史许尚受   ·1793

金曹史李珠白县领 ·5514

法曹掾区□年卅五   ·884

潘栋右仓田曹史烝室(?)户曹史□□兵曹史黄□  ·6765

列受兵年月日造作□ 十六日领部佃田曹掾烝□白  ·7847

除上述曹掾、史外,还有临湘丞掾、录事掾、劝农督邮书掾、市掾、劝农掾、期会掾、核事掾、主库掾、监运掾等。如:

临湘丞掾副言县领三年租具钱五万六千八百部吏唐王□□□□入四  ·6935

丞出给民种粻掾烝□如  曹期会掾烝  录事掾谷水校

君教                      嘉禾三年五月十三日付三州仓领杂米起

            主簿                嘉禾元年七月一日讫九月卅日一时簿    ·257

除掾、史之外,吴简中还可见府史、主簿、主记史、书史、内臧史、待事史、书佐、典事等职。如上引贰·257的主簿,再如:

丘男子郑断关主记史栂综付掾孙仪受  ·3484

草言答府史潘囗囗   ·7671

这些曹名和吏名多见于传世文献和出土文字资料。这些在吴简中大量出现的掾、史、主簿、书佐、典事等职,应当就是真吏、给吏担任的吏职。这些吏职正相当于汉代所说之“少吏”。《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

汉魏时期官吏的分野

严耕望将秦汉时期郡、县僚佐因其性质分为佐官与属吏两种,“佐官,秩二百石以上,由中央任命之,丞、长史、尉是也。属吏,秩百石以下,由守相自辟任之,功曹、主簿、督邮等掾史属佐等是也。甚为精当。从上一节的分析可以看出,吴简中真吏、给吏之“吏”担任的无论是州、郡还是县属僚佐,都不属于佐官的范畴,而为属吏。这一判断对于我们认识吴简中的吏、吏民以及汉魏社会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众所周知,曹丕即魏王位后,由尚书陈群创制了著名的九品官人法,将汉代以禄秩划分官位级别的方式,改为以“品”来划分。此事见于《三国志·魏书·陈群传》:“及即王位,封(陈)群昌武亭侯,徙为尚书。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及践阼,迁尚书仆射,加侍中,徙尚书令,进爵颍乡侯。”“官人”之得名显系相对“吏”而言,即被列入此法的只有官,而不包括吏。九品官人法一经创立,便成为后世品官之法。

那么,九品官人法之“官”的概念是如何与“吏”区分开的?撇开别的不谈,仅就地方行政官僚体制来说,则相当明确,即在地方长官、佐官与属吏之间划出一条鸿沟,前者为官,后者为吏。如《通典·职官·秩品》所记录的魏官品中,七品有诸县令相秩六百石以上者,八品有郡国太守相内史中丞长史、诸县署令千石以上者丞、州郡国都尉司马、诸乡有秩三老,九品有诸县长令相、诸乡有秩。晋官品大致与魏相同,七品有诸县置令六百石者,八品有郡国相内史丞长史、州郡国都尉司马、诸县令长相、诸县署令千石之丞尉,九品有诸县署令长相之丞尉。魏与晋县级官的品级基本没有变化,变化较大的是乡级官,魏时乡有秩三老和有秩尚在八、九品官,晋时则不在官品。

从吴简所反映的吏的情况来看,它与九品官人法之后的吏的概念正相吻合。它表明,孙吴政权也将官与吏明确区别开来,即将诸曹掾史等属吏称作吏,以与署长、佐官等官相区别。他们的爵位身份是公乘,这注定了他们的社会地位与公乘以下庶民之“民”并无二致。他们是国家法定的课赋役对象,有“算事”和服各种杂徭的义务,只是由于他们正在担任吏职,而将这些义务免除了。而进入九品的官则不课赋役。《新唐书·食货志一》:“凡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若老及男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九品以上官,不课。”吏和普通的庶民享受同样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权利,而不能和官以及五大夫以上爵者相提并论。因此,孙吴政权才会将他们和公乘以下庶民一起合称为“吏民”,并将他们编籍在一起,正如吴简所反映的那样。

由孙吴也将官与吏严格区别一事,是否可以推测,孙吴继曹魏建立政权后,也借鉴曹魏的做法,在吴国推行九品官人法或类似制度呢?由于现存文献中完全觅不到可以作为佐证的材料,因此,这一推测恐难以成立。事实上,无论是曹魏的九品官人法还是孙吴的官吏之别,都不是凭空而起,而是渊源于汉代的观念与制度。前文已述,《汉书·百官公卿表》中已经将县令、长、丞、尉与属下的诸曹掾史从禄秩到名称明确区别开来,前者称长吏,禄秩在二百石以上;后者称少吏,禄秩为百石以下。九品官人法将二百石以上与百石以下区别为两个截然不同的社会群体,前者为官,享受各种待遇,后者为吏,与庶民相同,应当就是在汉代长吏与少吏之别的基础上制定的。孙吴将百石以下掾史类属吏明确为吏群体,也应源于汉制。

曹魏和孙吴政权在建立伊始即将二百石以上官与百石以下吏明确划分为两个不同的社会阶层,表明官与吏的区别事实上在汉代已经萌芽甚至出现,否则曹魏九品官人法的制定和孙吴的官吏之别就会失去现实的依托。那么,汉时的情形到底是怎样呢?

正如宫崎市定所指出,自古以来都认为汉代没有“流品”的思想,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宋代章如愚《山堂考索后集》卷二二的如下议论:

汉之用人,不分流品。视其才能勋绩,等而上之,无有限格。周勃以引强,申屠以蹶张,薛宣以书佐,魏相以卒史,皆致位为丞相。然其入仕之始,等级次第,亦自有品节,存乎其间。其以明经文学进者,多除博士,或大夫侍中,如严助、朱买臣、疏广、平当之徒是也。其以材武勇猛进者,多除中郎将骖乘,如公孙贺、卫绾是也。张汤以法律进,则先以法官处之。故张汤为内史丞相掾,荐补侍御史,后为廷尉,皆法官也。黄霸以入粟补官,则以财赋处之。故霸始以卒史,领郡钱谷,计簿书正,以廉称,察补河东均输长,皆掌财也。虽其始有所分别,而积功累勋,无不可任者,此汉官未免乎杂也。终汉之世,清浊混淆,上下无别。以宦者典领中书,以医术校书秘阁。尚书郎掌代王言,而以令史久次补之,宜乎?丁邯耻以孝廉为郎也。

宫崎市定虽然部分认同章如愚的看法,但同时认为:“说汉代完全没有贵贱之分,没有流品思想,又未免言过其实。在汉代,还是存在着汉代的贵族主义。只是它与后世的思想大相径庭。”他认为汉代的禄秩可以归纳为二千石以上、六百石以上、二百石以上和百石以下四个级别,大致与儒家所说的公卿大夫、上士、下士和庶民四个阶级相对应。他以“郎”和少吏入仕途径与结果的差别,指出“郎”是由特定资格的人担任的,从一开始就具备“士”的身份,而庶民入仕,必须从庶民担任的少吏开始做起。而且,从少吏起家晋升到丞相的情况极为罕见,从少吏到长吏,亦即从庶民变为士的身份相当困难。“由此类推其他情况,在士与庶民之间同样存在着一个难于逾越的断层。”也正是因为“汉代社会本身存在着贵族制的因素”,才使得汉代仅具形式的官僚制没有顺利成长起来,反而朝着贵族制的方向发展了。

宫崎氏的论述是粗线条的,其认识也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但是,他这一深入中国古代社会底层的长时段研究对于我们深入解析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实态和变迁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众所周知,汉代对于官、吏概念的区分并不明晰。《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名为“官”之表,列述相国、丞相以下职掌、变迁、僚属时,均称“官”。如载“相国、丞相,皆秦官”,“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但在本卷末却又说:

凡吏秩比二千石以上,皆银印青绶,光禄大夫无。秩比六百石以上,皆铜印黑绶,大夫、博士、御史、谒者、郎无。其仆射、御史治书尚符玺者,有印绶。比二百石以上,皆铜印黄绶。成帝阳朔二年,除八百石、五百石秩。绥和元年,长、相皆黑绶。哀帝建平二年,复黄绶。吏员自佐史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

将佐史至丞相皆称“吏”。以万石至百石的禄秩序列来排列官吏的位次,也很容易给人造成错觉,以为百石以上皆为官吏,虽有等级、大小之差,并没有本质之别。但事实并非如此。笔者曾在宫崎氏等前贤的基础上,提出秦汉社会中存在着“--秩”的社会分层体系。所谓“位”即公卿大夫士位,爵即二十等爵,秩即百石至万石的禄秩。秦汉时期在创制中央集权官僚制国家的过程中,以宗法分封制国家的“卿大夫士”爵位体系为参照系,并加上后人为适应大一统的需要臆造的“公”位,形成“公卿大夫士”爵位系统,建立并完备了二十等爵制和以禄秩排列等级的社会体系。其中,“位大夫—爵五大夫—秩六百石”在相当长时期是划分贵族与庶民的分界线。此处列出西汉时三者的对应关系表,以供参看:

西汉时期位、秩、爵、印绶对照表(略)

可以看到,笔者对于大夫位的认识与宫崎氏相左,但是,对于“士”位与庶民的界限,笔者却完全赞同宫崎氏的见解。而且,笔者认为曹魏制定九品官人法,将二百石以上划分为官,百石以下划归吏,以及孙吴时也将二百石以上之署长、佐官划归官,掾史等属吏划为吏,就是基于汉代关于“士”与“庶民”的观念与制度。

然而,正如宫崎氏所指出,东汉时三署郎大多由孝廉补任,而地方郡国所举荐的孝廉大多是郡的掾史。而“郡县掾史,并出豪家,负戈宿卫,皆由势族,非若晚代,分为二涂者也”。他因此认为,在他们中间产生了与政权相结合而在一定程度上贵族化的右族,从而导致魏晋以后贵族制的出现。据此,东汉时的掾史与魏晋时期的掾史似有相当大的差异,那么又该如何解释这一问题呢?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囿于篇幅,笔者拟另文探讨。

此外,关于学界争论的“吏户”问题,笔者认为中国历史上一直存在一定的身份世袭制,即“世业”制。前引吴简中的真吏年龄长者高达81岁、小者只有十二、三岁,至少可以证明部分真吏的身份是世袭的,并且,这一身份伴其终生。而且,吴简发现的真吏均属宜阳里,也表明当时他们集中居住和管理。因此,应当认为,孙吴时期的真吏已经具备相当的职业化和世袭化。但是,真吏的爵位身份与庶民一样均为公乘,以及吏职不足的情况下,可以由庶民给吏充任,则表明即使真吏已经出现身份世袭化,但是他们的社会地位并不比庶民低。他们虽然要给吏役,但是作为代偿,国家免除了他们本人的算事义务,以及其他一些赋税徭役负担。而且,真吏如果担任较高且较重要的吏职,就会成为现实生活中的有权势者。

 

 

原文刊于《史学月刊》2012年第1期,后收入氏著《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续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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