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小府”是汉简中的习见称谓,以往学者多认为其同于“少府”,是汉代地方行政系统中管理供长官用度财物的机构。其实,其意义随着语言环境的不同而有变化。除了上述定义外,还可以与丞相府、太守府等各种“大府”相对,而有御史大夫府、各种都尉府的含义。以往学者在对“小府”一词的理解上,存在片面性,主要是由于忽视了简牍材料本身语言、内容的丰富性,简单比附传世文献所致,其教训值得深思。
关键词:汉简,小府,大府,御史大夫,都尉
近百年来,简牍材料不断出土,使我们有可能结合地下材料和传世文献进行相关学科的研究。但在具体研究过程中,怎么利用传世文献解释简牍词汇,加深我们对简牍材料的理解,进而促进相关历史、语言问题的解决,无疑是简牍学的重要内容。
出土简牍材料中有些词汇在传世文献中也曾出现,以传世文献为线索探求其含义无疑是一种捷径,但由于语言使用环境的差别及传世文献的局限性,有时所得结果并不一定准确、全面。在研究过程中,如果完全扭于传世文献之一隅,不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则可能与正确的解释失之交臂。
一
出土汉简,尤其是西北屯戍简中习见“小府”一词。关于“小府”,《续汉书·百官志》“少府”条刘昭注引《汉官》称:“少者小也,小故称少府。王者以租税为公用,山泽陂池之税以供王之私用。古皆作小府”,认为小府与少府通用。《汉书·循吏传》载,景帝时蜀郡守文翁遣“郡县小吏开敏有才者”诣京师受业于博士,文翁为此“减省少府用度,买刀布蜀物,赍计吏以遗博士”,颜师古注曰:“少府,郡掌财物之府,以供太守者也。”说明郡国同中央一样有可以被称为小府的少府机构。《三国志·魏书·田豫传》裴松之注引《魏略》载,田豫任魏护乌桓校尉、使持节护匈奴中郎将等职,以廉洁著称,皇帝曾下诏褒之,并赐绢五百匹,其得赐后“分以其半藏小府”,其小府也是地方行政机构内的少府。
居延汉简中有不少关于“小府”的记载,
(1)具移所付小府候长积□□府钱数□□8·8
(2)三月丙午张掖长史延行大守事肩水仓长汤兼行丞事下属国农部都尉小府县官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守属宗助府佐定10·32
(3)八月辛丑大司徒宫下小府安汉公大傅大司马大师大保车骑
置监御史□主□中二千石州牧郡大守诸侯相承书从事下当53·1A、B
(4)候长龙辅千二百褒九百卅小府68·73
(5)具簿
二千石□赋见为刻印章曰 广德内史小府
千石□赋见为刻印章曰 □□内丞书佐十人
秩各百石其一人护工113·18
(6)言小府当偿责小府□可得以君仲辞召145·36,145·24,317·4[1]
(7)三年十二月乙亥甲沟尉史常付小府史□ EPT43·64
(8)正月辛丑御史大夫定国行丞相事下小府中二
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书到言∕属实令史员 EPT53·66A[2]
敦煌汉简也载,
(9)元始五年十二月辛酉朔戊寅大司徒晏大司空少薄丰下小府大师大保票骑将军少傅轻车将军步兵
□□宗伯监御史使主兵主艸主客护酒都尉中二千石九卿□□□□州牧关二郡太守诸侯相关都尉1108A[3]
受传世文献“小府”同于“少府”观念的影响,大部分学者认为上述汉简中的“小府”就是传世文献中的少府,是各级官府中管理供长官用度之财物的机构。劳榦对简(2)的“小府”曾予以关注,认为其是“供太守用度之府藏”。[4](p392)陈梦家认为简(2)、(4)、(5)、(6)中的“小府”当为“郡或都尉之少府”,并指出“汉铜器铭文京师少府作少,郡国作小,是少、小虽通而有别,郡国称小府”。[5](p122)陈直也认为汉代郡国有少府,汉简中的“小府”即少府。[6](p113)20世纪90年代尹湾汉简公布,其《东海郡吏员簿》中明确记载西汉晚期东海郡太守属吏中有“小府啬夫”一人,[7]更支持了郡国行政机构中“小府”的存在。此后,学界几乎一致认为“小府”等于“少府”。[8]汉简“小府”要么是中央少府、要么是郡国中管理长官用度的属吏机构,已成为学界共识。《中国简牍集成》一书注释“小府”时明确说“小府即少府”,“居延简关于小府之记载尤多,盖边郡太守、都尉、农都尉皆有小府之设置。”[9](第9册,p241)
二
根据传世文献有关“小府”的记载,来探索汉简“小府”的含义,方向不错。简(1)、(4)、(6)、(7),尤其是简(5)中的“小府”也确与尹湾汉简之“小府”类似,很可能如前贤所言是地方行政机构中负责财务管理的具体部门。但作为当时实际行政记录的简牍材料,语言、内容的丰富程度在某些方面往往会超出传世文献,仅据传世文献而不考虑具体语言环境的研究有时则会为叶所障。
简(2)、(3)、(8)、(9)中的“小府”一词,如果仔细分析就很难用“少府”解释,将其一概视为郡国属吏更是不妥。这四例都是下行官方文书,简(2)是太守府传达诏书给都尉官县,其余三例是中央丞相府下达文书给九卿郡国。简(2)的文书接受者是“属国农部都尉小府县官”。其中“属国农部都尉”分别指设在边郡的属国都尉、农都尉、部都尉,其秩次在二千石左右,受郡太守节制。官县指各种县级机构,[9](第5册,p30)如县或候官、农官等,秩次在六百石左右。各种都尉和县官都是长吏,可见文书是太守府传达给下级行政单位的。而郡国小府并非一级行政单位,仅为属吏机构,负责人啬夫秩不超百石,[①]怎么可能成为所有属吏中唯一接受此文书者?
简(3)、(8)、(9)是丞相府(或大司徒府)的下行文书,(3)、(8)明确指出传达的是诏书,其文书接受者中的“小府”显然不会是作为郡国属吏的少府,因此李解民曾认为这些“小府”实指“朝廷少府”。[10](p409)其实这种观点也站不住脚,这些“小府”非但不是郡国少府,也不是作为九卿之一的朝廷少府。简(3)是西汉末年文书,接受者是“小府安汉公大傅大司马大师大保”等朝廷要员,其中秩次为中二千石的九卿和“州牧郡大守诸侯相”位于接受文书者的最后。而“小府”竟能位于“安汉公”王莽和“大傅大司马大师大保”之前,显然不会是九卿之一的少府。同样简(8)、(9)中的“小府”也居于接受文书者的最前列,在“大师大保票骑将军”和其他中二千石之前,地位明显高于作为九卿之一的少府。
2001年部分悬泉汉简公布,其中也有涉及“小府”者,
(10)正月庚子,丞相玄成下小府、车骑将军、将军、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太守、诸侯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少史通、令史舜02141:129
(11)五月壬辰,敦煌太守彊、长史章、丞敞下使都护西域骑都尉、将田车师戊己校尉、部都尉、小府官县,承书从事下当用者。书到白大扁书乡亭市里高显处,令亡人命者尽知之,上赦者人数太守府别之,如诏书。Ⅱ01152:16
(12)七月乙丑,敦煌太守千秋、长史奉憙、守部候修仁行丞事下当用者,小府、伊循城都尉、守部都尉、尉官候移县(悬)泉、广至、敦煌郡库,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掾平、卒史敞、府佐寿宗。Ⅴ13123:44[11]
这三处关于“小府”的记载,与前述简(2)、(3)、(8)、(9)类似,也不应该是中央或地方行政机构中负责财务管理的机构。如简(12)中的文书接受者显然有两个层次,太守府传达给“小府、伊循城都尉、守部都尉、尉官候”,后者再传达给“县(悬)泉、广至、敦煌郡库”。第一层次中没有属吏,其“小府”不会是秩次不超过百石的郡国“少府”。
三
既然简牍材料中确实有不少不是中央和郡国“少府”的“小府”,那么这些“小府”的具体含义又是什么?
通过对简牍及相关文献材料的分析,我们认为简(3)、(8)、(9)、(10)等丞相府下行文书中的“小府”应为御史大夫府。理由如下:
第一,御史大夫是秦汉时期的重要职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12](卷十九上,p725) “位次丞相,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12](卷八三,p3405)在当时的职官体系中地位显赫。在丞相下行文书的接受者中其名列前茅,可以说是合情合理。
第二,在西汉的诏书传递序列中,御史大夫由于曾是“王之秘书机构的负责人”而具有特殊地位。[13](p197)据祝总斌研究,西汉的御史大夫有一项特殊职权,“要负责掌管文书、档案包括皇帝的诏书、律令、臣下的奏章”。[14](p32)[②]在西汉中前期甚至有御史大夫传递诏书给丞相的事例,《史记·三王世家》载武帝元狩六年(前117)册封齐王闳、燕王旦、广陵王胥的制书,即是“御史大夫汤下丞相,丞相下中二千石,二千石下郡太守、诸侯相,丞书从事下当用者”。居延汉简也载:“元康五年二月癸丑朔癸亥御史大夫吉下丞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10·33),说明至少在汉宣帝时期,此种制度仍有保留。诏书传递中御史大夫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能排名前列。简(10)中“小府”能排在“大师大保票骑将军”等高级官员之前,应是其特殊地位的体现。
第三,在前述丞相下行文书简中,接受文书者包括了将军、中二千石、州牧、郡国守相等中央及地方的主要官吏,唯独缺少位高权重且与诏书传递有密切关系的御史大夫,不能不令人感到意外,合理的解释只能是“小府”就是“御史大夫府”。[③]
第四,由于丞相和御史大夫在西汉政治结构中地位崇高,职权相互辅助制约,故常被时人合称“二府”或“两府”。[15](p51)《汉书·萧望之传》载,宣帝时京兆尹张敞上书言事,“天子复下其议两府,丞相、御史以难问张敞”。“两府”显然指丞相、御史。《汉书·楚元王传》载刘向上书:“今二府奏佞谄不当在位”,颜注引如淳曰:“二府,丞相、御史也”。在二府中,丞相又可称为“大府”,《汉书·张汤传》载:“汤给事内史,为宁成掾,以汤为无害,言大府,调茂陵尉”,颜注曰:“大府,丞相府也”。“小”与“大”是一相对概念,“两府”中的丞相既可称“大府”,“贰于丞相”的御史大夫自然也可称为“小府”。
“大”、“小”都是相对而言,与掌管国家财政的大司农相比,掌管皇室财政的少府为“小府”。而与丞相府相比,御史大夫又为“小府”。
地方行政系统中,郡守与都尉之关系,在某些方面与丞相、御史大夫相似。《汉书·百官公卿表》载:“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二千石”,“郡尉,秦置,掌佐守典武职甲卒,秩比二千石”,《北堂书钞·设官部》引《汉官解诂》称:“都尉,郡各一人,副佐太守。言与太守俱受银印部符之任,为一郡副将”,[16](卷六三,p224)两者秩次、地位比较接近。此外,都尉有单独治所,有与太守府相似的属官系统,[④]可与太守并称为府,[⑤]凡此种种都显示了都尉在地方行政系统中的特殊地位。[15](p578-579)故马端临比较秦汉时期的郡守、郡尉关系,说:“守、尉皆二千石,而俱有丞以佐之,尉之尊盖与守等,非丞掾以下可拟也。”[17](卷六三,p569)
《北堂书钞·设官部》引应劭《汉官》称:“大府秩二千石。丞一人,边郡称长史,皆六百石。” [16](卷七七,p279)参《续汉书·百官志五》“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的记载,可知此处的“大府”实指太守府。太守在地方行政系统中既可称“大府”,与太守“秩位略等,复直接统率士卒”,“多与太守别治”,“开府置佐亦略如太守”[18](p152)的都尉自然也可称小府。
简(2)、(11)、(12)皆为太守府的下行文书。其接受者分别为“属国农部都尉小府县官”、“使都护西域骑都尉将田车师戊己校尉部都尉小府官县”、“小府伊循城都尉守部都尉尉官候”,大致可分为秩次二千石左右的各种都尉和秩六百石左右的县级单位两个层次。由于秦汉时期县级行政机构基本不称府,所以其中的“小府”应指包括属国都尉、农都尉、部都尉等在内的各种都尉府。在简中文书接受者的排序中,“小府”无论在前在后皆与各种都尉相连,也说明其是对各种都尉府的概称。而都尉府能称“小府”,则正与前述太守府可称“大府”的事实相应。
四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秦汉时期的“小府”一词使用灵活,既可指管理长官财务用度的具体官署之名,也可作为一种相对概念与“大府”并存。具体来说,至少有四种含义:
一,中央九卿中“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的秩中二千石的少府[12](卷十九上,p731)。
二,地方行政系统所设的管理长官用度的属吏机构。[⑥]前述简(8)中的“广德内史小府”和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小府啬夫”是郡国属官“小府”的代表。而为县衙所立的东汉《仓颉庙碑》阴中的“小府史”题名,则说明两汉县中也有“小府”之设,“不独州郡有也”。[9](第9册,p241)
三,与被称为“大府”的丞相府相对的御史大夫府,见前述简(3)、(8)、(9)、(10)。
四,与被称为“大府”的太守府相对的各种都尉府,见前述简(2)、(11)、(12)。
20世纪20年代,王国维提出“纸上之材料”与“地下新材料”并重的“二重证据法”,强调传世文献与考古材料的结合在历史研究中的重要意义,至今仍是古史研究的圭臬。但我们在利用“二重证据法”时,对传世文献和考古材料的互证该如何把握,无疑仍是一个需要深化的课题。通过对汉简“小府”一词的分析,我们知道简牍材料语言、内容的丰富程度在某些方面会超过正史。这就要求研究者在分析简牍词汇时,不能简单地用传世文献比附,而应在充分结合传世文献和简牍材料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经过这种考证比对,庶几可更接近历史的真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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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注释:
[①] 如李解民就认为郡国小府啬夫“秩斗食,属于官啬夫一类”。(见李解民:《<东海郡吏员簿>所反映的汉代官制》,李学勤、谢桂华主编:《简帛研究2001》,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9页)关于汉代的郡府属吏制度及郡国少府可参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二章“郡府组织”和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的相关论述。
[②] 关于御史大夫在汉代宫廷与朝廷中的作用及在诏书传递中的地位,还可参看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和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等著作的相关论述。
[③] 例(9)是西汉末年的例子,当时三公制已代替丞相制,“银印青绶”的御史大夫更为“金印紫绶”的大司空”,成为三公之一。由于“大司空”是由“御史大夫”变更而来,所以此例的“小府”应指“大司空府”。
[④] 据《汉书·百官公卿表》,都尉和郡守皆有秩六百石之丞为辅佐。据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都尉吏员”赫然与“大守吏员”并列,有“都尉丞一人秩六百石,卒史二人,属三人,书佐四人,用算佐一人”,虽规模较太守府为小,结构则基本一致。
[⑤] 从传世文献和出土简牍来看,汉代地方行政体系中只有郡守和都尉等秩次两千石左右的官衙可称府,千石以下的县级机构极少有称府者。故严耕望称:“(都尉)亦自开府置佐,故史传亦称都尉府”(见氏著《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72页),安作璋、熊铁基称:“都尉和太守一样均可称府”(见氏著《秦汉官制史稿》,第578页)。王子今师考察汉代的“明府”称谓,发现除《三国志》卷16东汉末年中牟令杨原和《水经注》的两处例证外,少见汉代有县级官员称“明府”者,故认为“‘明府’通常是郡守尊高之称……与郡级行政单位长官地位大致相当的官员,往往也称‘明府’”。(见王子今:《居延汉简所见“明府”称谓》,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2007》,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9—98页)笔者认为,汉代县级官员称“明府”的例子,只有汉末杨原例较为可靠,《水经注》两例应是后人的追述,其与东汉末年之后“明府”称谓的适用群体渐次下降有关。
[⑥] “府”在汉代既可作“官府”,也可作与仓、库相似的储藏财货之所。作“官府”解时,其主要指都尉、太守、九卿以上的高级官府,一般不指千石以下的县级机构。地方行政系统中之所以会有作为属吏的“小府”机构存在,是因为此机构主要管理供长官使用的财货,故可称“府”。
原载《石家庄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引用请查阅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