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的秦汉史研究,延续近年来的发展势头和路径,发表的学术论著蔚为大观,在诸多方面都有所推进。据初步统计,出版相关著作(包括再版、译著和论文集)近70部,发表学术论文600余篇,举办了“丝绸之路与秦汉文明”等国际学术研讨会,呈现出一派学术繁荣的景观。兹分类综述如次。
一、思想、制度与国家治理
思想是制度的灵魂,也是国家治理理念和政策调整的引领。杨振红《“县官”之由来与战国秦汉时期的“天下”观》(《中国史研究》第1期)认为,“县官”一词源于《礼记·王制》天子居县内(王畿)、官天下的王制理论,秦始皇将新王朝和帝室取名为“县官”,意为从诸侯国君升格为天子。黄波《董仲舒改制思想的三种向度》(《江汉学术》第2期)认为,新王改制说为孔子改制说建立了理论基础,二者分别以天的权威性和孔子的权威性,在理论层面共同表明汉王朝革新更化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郑济洲《论董仲舒对“天下为公”理念的制度设计——从五四“反传统”的反思说起》(《福建论坛》第10期)讨论了知识精英试图限制君权,在制度上实现儒家士大夫与君主“共治天下”的愿望,体现的是“道统”与“政统”的内在冲突。唐群《〈史记·天官书〉构建星空社会的原因探析》(《秦汉研究》第13辑)认为,《史记·天官书》以星象附会人类社会,是想借用传统的武器,以星空变化来提醒统治者要修德省刑,以补救灾异。两汉之际谶纬之学兴盛,神学回潮。张学谦《东汉图谶的成立及其观念史变迁》(《文史》第4辑)指出,东汉河洛谶基本定型于西汉平帝时,是方士鼓吹汉室再受命的产物。七经谶则是东汉初校定图谶,牵合河洛谶与儒学的产物。付林鹏《〈乐纬〉与汉代儒家乐政论的学理架构》(《哲学研究》第8期)认为,《乐纬》一方面继承了儒家“乐与政通”的学说体系,另一方面又将之纳入汉代流行的天人感应思维框架之中。
制度是思想的外化,理念的转变也会促成制度的变更。耳熟能详的秦汉“三公九卿”制度并非战国初创的产物,“三公”制度或儒家后学附会礼书渐次形成。孙正军《汉代九卿制度的形成》(《历史研究》第5期)关注了九卿在汉代经历了由最初泛指同一秩级的若干官职到逐渐特指太常、光禄勋等九个官职的演变历程,九卿制度的形成乃是经典古制、传统故事、理性行政及政治意图合力推动的结果。罗凯《汉初长安的城防与“北军”建置》(《历史地理研究》第1期)认为,“北军”是惠帝后期随着长安城的修筑所设的城防部队,卫将军应是其最高长官。张欣《〈汉旧仪〉大鸿胪、郡国二千石调百石条考辨》(《中国史研究》第1期)考察了二千石官辟除掾史的制度,认为《汉旧仪》所载“中都官百石,大鸿胪调;郡国百石,二千石调”,意为中都官和郡国机构所包含的百石秩级掾史分别由大鸿胪和郡国二千石辟除,其意义在于,郡守辟除至迟至于西汉晚期已正式上升为制度。师彬彬《西汉关内侯的类型》(《咸阳师范学院学报》第1期)将西汉关内侯分为功劳类、恩泽类、官爵变动类,认为西汉关内侯的类型呈现阶段性、功绩化、身份性和鲜明时代性等特征。张忠炜《里耶秦简10—15补论——兼论睡虎地77号汉墓功次文书》(《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13辑)认为,秦汉功劳制中的“岁”是三百六十日,“月”都是三十日,作为计劳单位的“劳日”指履行职务的时间。睡虎地77号汉墓功次文书,为证实“一功可抵四岁劳”提供了例证。
学界对秦汉官僚制度的研究,以往集中于中央官制。出土的简牍资料主要是县乡的各类行政档案,所以本年度内对秦汉官制的研究也偏重于基层行政制度。高智敏《由“邦”到“天下”——秦“邦”更名所见制度变革及其意义》(《中华文史论丛》第2期)指出,秦统一后自称由“邦”转变为“天下”,对有关“邦”的职官、名号的变更不只是称谓上的变化,实际上还反映了相应的制度变革。刘鹏《也谈简牍所见秦的“田”与“田官”——兼论迁陵县“十官”的构成》(《简帛》第18辑)依照“曹、官两分”的研究思路,认为“田”的主管官员田啬夫是县级吏员,秦代“都田啬夫”实质上仍是设于县或都乡的田啬夫,迁陵县属“十官”应当为司空、少内、仓、畜官、田官、库、尉、田、发弩、厩。吴方基《里耶秦简“日备归”与秦代新地吏管理》(《古代文明》第3期)认为,秦的新地吏管理实行任期政策,期满免职归家(“日备归”),新地吏任期有二年、四年等,若任期内违法,可加罚延长任期。苑苑《秦简“新地吏”再探——兼论秦“新地”统治政策》(《学术探索》第5期)指出,秦令是以“新地吏”二年或四年替代罪吏应受的处罚,其本质是“谪”的劳役形式。袁延胜、时军军《再论里耶秦简中的“守”和守官》(《古代文明》第2期)认为,里耶秦简中的“守”多为代理官吏,“守官”本义为居官、守职两个方面,当居官无法守职,需要其他官员代行其职时,就会出现“守官”。陈松长、刘国庆《长沙走马楼西汉简中的“将田”小考》(《出土文献》第14辑)推论“将田”一词原本应该就是一个掌管田事,或者说是掌管“县官田”或“公田”的动宾结构的语词,后来演变为一个有具体任务和佐吏的官名而保存在走马楼西汉简中。
秦汉对地方行政控制的重心,经历了一个由县乡提升到郡县的过程。这一转变的因由可以从多方面进行解读,张荣强《简纸更替与中国古代基层统治重心的上移》(《中国社会科学》第9期)认为,秦汉时期由于简册书写不便、形体繁重等原因,致使户籍等各类基础帐簿都只能在乡制作,基层行政功能也主要在国家权力末端的乡一级机构展开;书写载体由简到纸的变革,为中国古代户籍编制乃至基层统治重心由乡上移至县提供了技术条件。杜晓《汉代官用私印小议——以职官姓名印和“名印”私印为中心》(《出土文献》第14辑)指出,在汉代官府的文书运行中存在以私印代替官印封印的情况,这些私印的印主集中于属吏与散官等无官印者,尤以掾史身份为多。
二、法律制度与礼仪规范
关于秦汉时期的律令体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公布后曾掀起一轮讨论热潮,进一步的研究或有待荆州胡家草场12号汉墓出土汉律的公布。本年度的研究主要围绕刑名、法律程序、审判定罪等具体问题展开。陈松长等《岳麓秦简与秦代法律制度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对岳麓秦简中的秦律、秦令、奏谳文书及秦汉法律体系等作了专题研讨。李婧嵘《秦汉法律中的罪数形态及处罚原则》(《古代文明》第3期)认为,秦汉法律与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各种犯罪形态的认定与处罚形成了相对固定的规则,即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来确定犯罪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并决定其适用刑罚。方潇《阴阳五行说视野下的秦简“钱倍十一”规定新探——兼论里耶秦简“水十一刻”记时制》(《政法论坛》第5期)认为,秦简“钱倍十一”的规定当源于阴阳五行说中“天数地数”之“中合”,或“天六地五”之“数合”。林丛《两汉经律融合视域下“比”的法律意义》(《湖南大学学报》第4期)从法律与经学的角度分析了“比”的含义,在法律领域中,它既可以指“比附”“比况”等司法技术,又可以指通过这种司法技术所产生的法律形式;在经学领域中,它既可以指“类比”“比况”的解经方法,又可以用来表示“比类”这种经由评判后产生的类型化事例,从普遍性意义的层面可以视为汉世经律融合的重要印证。此外,李均明《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所见职务犯罪探究》(《郑州大学学报》第5期)梳理了《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壹、贰)常见的职务犯罪名目。陈伟《论岳麓秦简法律文献的史料价值》(《武汉大学学报》第2期)论述了岳麓秦简法律文献的史料价值。
韩国学者林炳德《秦汉时期罚金刑和赎刑的演变及性质》(《简牍学研究》第8辑)认为,赎刑在秦汉律中包括正刑、换刑及两者兼而有之的性质,汉文帝刑制改革后的赎刑并没有被吸收到劳役刑或罚金刑中。姚磊《肩水金关汉简所见赦令研究》(《社会科学》第10期)指出,“复作”不是“赦免”的必要环节,复作时间是参考服役人的具体情况而定。黄海《由“笞”至“笞刑”——东周秦汉时期“笞刑”的产生与流变》(《社会科学》第4期)认为,“笞刑”在汉文帝改革之前,只是用以处罚轻罪的刑罚,汉文帝刑制改革之后,其适用面扩大至“中罪”。邹水杰《论秦及汉初简牍中有关逃亡的法律》(《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第1期)指出,秦及汉初法律中的“去亡”表示的是行为人为了逃避犯罪、戍役或特定身份的逃亡。
汉家庶事草创,国家的典礼仪式随着政权的稳定而渐次展开。张书豪《西汉郊庙礼制与儒学》(学生书局)提出“学术史楔”的研究进路,即透过“制度史”“思想史”“经学史”三个层次的讨论,具体分析西汉郊祀、宗庙礼制的变迁,以说明从“先秦诸子”到“两 汉经学”的转折过程。张英梅《汉文帝七年〈朝仪〉诏书补考——以〈肩水金关汉简〉(四)所见简牍为依据》(《敦煌研究》第3期)指出,汉文帝即位后,诸侯王上计时间改为正月朔,朝位改为“京师”“诸夏”先内后外;郡国上计吏员也需要学习朝贺礼仪。吴方浪《服色文化与君臣权斗——汉初服色“外黑内赤”新论》(《古代文明》第2期)认为,汉文帝前元十四年改服色为“外黑内赤”,这不仅是秦、楚集团调和的产物,更蕴含新兴皇权与秦、楚集团的博弈。杨俊波《宣帝政治合法性建构与宣元政治发微》(《咸阳师范学院学报》第1期)指出,“麒麟阁功臣”是宣帝建构政治合法性的重要环节,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图画功臣的旌表方式,对宣元之际意识形态的转变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三、经济和社会文化
商鞅变法确立的国家授赐田宅制度,一般认为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汉初国家授田宅制度下的土地所有制性质如何,学界迄无定论。晋文《张家山汉简中的田制等问题》(《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第4期)认为,汉初法定继承制度规定的爵位降等继承不等于田宅降等继承,名田宅的面积也不等于耕地和实有房屋的面积,制度规定的土地制度实际是一种虚实结合的土地制度,属于土地私有制。苏俊林《“二重证据”视野下汉晋时期土地产量考察》(《湖南社会科学》第6期)认为,秦汉魏晋时期土地产量体现出地域性和时代性特征,整体呈提高趋势。西汉武帝时土地产量每亩已达4石,魏晋时期亩产10斛的良田已很常见。邹大海《关于秦汉计量单位石、桶的几个问题》(《中国史研究》第1期)认为,秦至汉初政府仓储部门曾采用一种特殊的计量制度——石的多值制,多值石制又衍生出完全对等的多值桶制。多值制过于复杂,容易混淆,导致它向大石、小石制度转变,后又向单一的斛制发展,而10斗在这几种制度中居于核心位置。
沈刚《简牍所见秦代县级财政管理问题探讨》(《中国经济史研究》第1期)探讨了秦县级财政收支、相关职官及其在秦国家财政体系中的地位问题,指出秦时县级财政机构主要有少内和金布,金布负责县中财政的统计与考课,少内除负责日常财物管理外,还担负着组织军需等物资生产职能。谢坤《出土简牍所见秦代仓、廥的设置与管理》(《中国农史》第3期)认为,秦代的仓和廥均属于秦律所言的“实官”,负责管理粮食的“仓官”一般位于都乡之中,离乡一般就近使用县仓,如距离较远则单设离邑仓。闫璘、王俐茹《西海郡故城新莽钱范与流通货币考论》(《中国钱币》第4期)认为,新莽时期环青海湖货币流通圈内,新莽钱与五铢钱并行,且新莽钱在流通领域的构成比例较低。
赋税和徭役是国家强制的产物,王充就对赋役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学界尽管对此缺少必要的探讨,但在具体税目的研究中有所进展。贾丽英《秦汉至三国吴的“訾税”变迁》(《历史研究》第2期)考察了财产税的起征和演变,认为岳麓书院藏秦简反映秦的赋税制度中已有针对普通吏民的訾税,东牌楼东汉简和走马楼吴简户籍简中的“訾”,是“訾算”的简称,为征收訾税而设;汉武帝时的“以訾征赋”、吴简中的“户品出钱”均为据资产而征的税目,性质上属于户税。臧知非《汉代“户赋”性质、生成与演变——“户赋”源于田税说》(《人文杂志》第9期)认为,秦和西汉初期之“户赋”是田税的一部分,是授田制下按“户”而“赋”“顷刍稾”的特指,其原始税基是“田”而非“户”。朱德贵《秦汉简牍所见“算赋”“口赋”再探讨》(《中国农史》第2期)认为,“口钱”是指儿童税,而“口赋”并非“口钱”,是儿童税和成丁税的总称。周海锋《岳麓书院藏秦简〈徭律〉研究》(《简牍学研究》第8辑)探讨了秦代徭役征发、《徭律》文本的变化及秦汉《徭律》的异同。
关于秦汉时期的傅籍标准,学界曾围绕睡虎地秦简《编年纪》所载墓主人“喜”的生年和傅年进行商榷。近年来简牍资料的陆续公布,推动了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凌文超《秦汉时期两类“小”“大”身份说》(《社会科学战线》第12期)、《秦代傅籍标准新考——兼论自占年与年龄计算》(《文史》第3辑)、《四川渠县城坝遗址J9汉代户口简考释——兼论课役身分“老”的形成与演变》(《出土文献》第14辑),在以下问题上提出了与张荣强不同的意见:一是秦的傅籍标准先后是身高六尺七寸、年十八岁,而不是身高六尺五寸、十七岁;二是秦和西汉初年“老”可能还不是课役身份,当时具体的课役身份是“免老”和“睆老”,至迟到东汉后期,“老”才演变为课役身份。
秦汉的社会身份是近年来讨论的热点之一。苏俊林《简牍所见秦及汉初“有爵寡”考论》(《中国史研究》第2期)认为,秦及汉初的“有爵寡”应为“有爵者之寡”,即有爵者的寡妇,其产生当与女户的存在有关。张以静《秦汉“叚父”称谓及“不同父者”间的关系试探——以〈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一则令文为中心》(《简帛研究二〇一九》春夏卷)认为,秦统一之后,“叚父”不再是民间通行指代母之后夫的称谓,此与民间谬传嫪毐为秦王“叚父”及秦统一之后整齐社会风俗、统一称谓有关。贾丽英《秦汉简所见司寇》(《简帛研究二〇一九》春夏卷)进一步讨论了“司寇”的身份性质,认为司寇既可表职事,也可表身份。作为职事的司寇,是指司寇事役,监管罪徒。作为身份的司寇,秦及汉初是“户人”,西汉中期步入徒隶行列,男为司寇,女子“作如司寇”。孙玉荣《也论秦及汉初简牍所载的“隶”》(《简帛研究二〇一九》春夏卷)认为,简牍中“隶”的身份应与“庶子”“隶仆”相通,与“奴隶”“罪隶”无涉,“隶”的法律地位高于奴隶,低于自由民。王博凯《走马楼西汉简所见“译人”及相关问题试论》(《简帛研究二〇一九》春夏卷)分析了走马楼西汉简所见“译人”身份,指出“译人”不仅参与司法诉讼,还参与一定的行政事务,前往蛮夷居住区收缴“賨”。
儒学独尊,既规定了学术发展的方向,也限定了学术研究的边界,经学本身的神圣化和教条化也束缚了儒学自身的发展。李振宏《桓谭的学术立场与政治个性》(《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第2期)指出,桓谭从古文经的学术立场出发,引申出对谶纬符命之学的思想批判,并以此选择对现实政治的态度。桓谭对学术真理的追求和持守,是其最可宝贵的品格。曹建国《张衡反谶思想析论——兼论谶纬研究中的泛化问题》(《哲学研究》第8期)认为,张衡反图谶的态度是一以贯之的,人们对张衡反谶思想理解的分歧和学术界谶纬观念的泛化有关。谶纬观念的泛化现象导致了谶与非谶界限的模糊,也因此制约了对谶纬的深入研究。何丹《从海昏侯墓“孔子画像”蠡测西汉〈史记〉的流传形式》(《中国文学研究》第2期)认为,《史记》在西汉主要是单篇部分内容的流传,全本流传仅限于具有学官身份者和家传本拥有者的家内传承。
王子今《说“白汗”“盐汗”——基于早期生理史、劳动史与盐史的认识》(《人文杂志》第5期)指出,以“盐汗”为形式的对劳作者辛苦的记录,可以看作“盐”涉及人体生理相关知识的早期记忆,上古医学病案对于“汗”已经多有关注,根据“汗”判断病情,说明“汗”作为身体表象,关系到病理学经验的总结。符奎《长沙东汉简牍所见“纸”“帋”的记载及相关问题》(《中国史研究》第2期)认为,从“纸”到“帋”的演变是造纸技术进步与社会发展的表现,随着丝质纸的式微与植物纤维纸的普及,“纸”“帋”字形差别在实际使用中逐渐被忽略,最终统一为“纸”这一字形。王子今《秦造船技术论略》(《江苏师范大学学报》第3期)认为,秦始皇出巡乘船江航海航的记载和若干文物资料可以证实秦代造船技术的进步,徐巿出海有造船技术为基础,同时又必然促进地方造船业的发展。
四、地理、边疆、民族与中外交流
简牍所载行政建制和地名,许多不见于传世文献,推动了历史地理的研究。郑威《秦洞庭郡属县小议》(《江汉考古》第5期)认为,孱陵可能不是洞庭郡属县;安阳应在今桃源县西南的沅水北岸,西接沅陵,东临上衍;镡成县当置于秦始皇三十四年七月之前。晏昌贵《里耶秦简牍所见郡县订补》(《历史地理研究》第1期)指出,《里耶秦简(贰)》新出现的城父县属淮阳郡、镡成县属洞庭郡;秦洞庭郡的治所先在新武陵县,后迁往临沅县。王伟、童志军《新见秦地名封泥考释(十则)》(《江汉考古》第4期)对秦封泥中新出现的安陵、安陆、濒阳、孱陵、成固、池阳、杜阳、杜南、高陵、郃阳等地名进行考释,补充和订正了《汉书·地理志》等文献记载的错误和疏漏。李迎春《西汉后期河务与清河郡行政变迁——兼论汉郡职能与郡都尉职掌之关系》(《中国历史地理论丛》第3辑)认为,西汉后期清河郡行政区划的变化和治河形势变化引起的清河郡河务职能的强化有关,西汉后期清河郡承担治河职能,清河都尉也以治河为主要职责。于天宇《“秦汉中”“楚汉中”与秦楚汉中争夺》(《学习与探索》第1期)探讨了“秦汉中”“楚汉中”的辖区及秦楚对汉中的争夺。雷铭《秦汉历史变迁视域下宜春苑与上林苑隶属关系考辨》(《西安财经学院学报》第3期)认为,扩建后的上林苑只是在范围上和宜春苑相接,上林苑有独立的管理机构,不能只从分官设职上说明宜春苑属于上林苑。
刘志平《从〈焦氏易林〉看汉代人的“西域”认知》(《西域研究》第4期)认为,《焦氏易林》体现了汉代人以“西域”为参照对象的强烈的民族意识和国家意识,汉代人有关“西域”的认知不局限于科学知识层面,更多是在深层文化价值信仰结构层面对“西域”的一种体认。孙闻博《〈史记〉所见“匈奴西域”考——兼论〈史记·大宛列传〉的撰作特征》(《西域研究》第4期)认为,西汉武帝以前“西域”概念实际主要对应河西地区,至昭宣之世,“三十六国”的西域概念才逐渐出现。日本学者高村武幸《往来肩水金关的人们与西汉后期的边郡、内郡》(尚宇昌译,《简牍学研究》第8辑)指出,以河西四郡为首的西北边郡与内郡的联系,除了靠制度性的国家物流和兵役等维持外,还有靠往来于中原与西北之间的民众尤其是河南郡商人、运输业者维持的一面。于凌《试析西汉初年东北边民的防务管理》(《社会科学战线》第6期)认为,汉初统治者在解决王国问题的过程中逐步加强了对东北边郡的控制,重建了东北边郡的防务管理体系,推行戍边制度,对东北边民采取相当严密的防务管理。
王子今《说“秦胡”、“秦虏”》(《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第1期)指出,“秦胡”之“秦”与“秦虏”之称谓指代,大致是与西北民族形成融合,在生产方式、生活礼俗诸方面与内地民族传统显现一定距离的原中原民众。裴永亮《河西汉简所见边塞地区汉匈日常战事及其特点》(《湖北社会科学》第1期)认为,匈奴日常入侵汉塞一般利用傍晚或夜晚进攻,没有明显的季节性。王兴锋《论东汉南匈奴单于庭驻地的四次迁徙》(《中国历史地理论丛》第1辑)认为,东汉时期南匈奴单于庭四度迁徙其驻地,先后迁入云中郡西部、西河郡美稷县城、离石县域左国城、河东郡平阳县。苏海洋《论早期秦文化和西戎文化中域外因素传入的途径》(《西安财经学院学报》第5期)认为,早期秦文化和西戎文化中包含有斯基泰—塔加尔文化因素,阿尔泰和南西伯利亚地区与秦文化分布区之间的文化交往不是直接接触的结果,而是经历了一个环环相扣的类似于接力棒式的文化传递过程。
五、简牍与文物
在简牍制度研究方面,李超《秦封泥与封检制度》(《考古与文物》第4期)认为,标明各发文机构的文书拟定后,需要上报,经上级机构核准,由两个机构同时在“检”上加盖封泥。李迎春《论肩水金关出入关符的类型和使用》(《简帛研究二〇一九》春夏卷)认为,肩水金关遗址出土的有编号的出入六寸符并非仅限于有官方或军方身份的人使用,居延普通民众也可使用;吏家属符是边塞戍卒随军家属葆庸出入关使用的符,其形式发生过多次变化。田天《西汉遣策“偶人简”研究》(《文物》第6期)认为,西汉偶人简针对的是偶人在地下所扮演的角色及功能,其与告地策类文献组合,模仿现实中的户籍迁移文书。翁明鹏《秦简牍和张家山汉简中“灋”“法”分流现象试说》(《励耘语言学刊》第2辑)认为,“灋”“法”二字在用法上的分流比较明显,“灋”主要用来表示法律、法度之“法”和废弃之“废”,“法”则主要用来表示数学专业术语“除数”之“法”,在秦至汉初的一段时间内,人们可能约定俗成地用这对繁简异体字来记录不同的词。张丽萍、张显成《释西北屯戍汉简中的“缇绩”“缇行胜”》(《敦煌研究》第4期)认为,“缇绩”即“缇帻”,指武士所戴的橘红色头巾。“缇行胜”的“胜”当读为“幐”,指行囊,即出行时随身携带的橘红色袋子。
在画像石砖、石刻及出土器物研究中,后晓荣《秦市亭陶文性质的新认识》(《考古学报》第3期)认为,秦代陶器、漆器上戳记的“某市”“某亭”,作为某地市府作坊的标记,系县邑市亭机构负责监管手工作坊所为,其功用或类似今天的质监部门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卫恒先《汉画像石交合图研究》(《中国美术》第3期)认为,汉代交合图像的出现,有着多元的文化背景,与当时社会对于两性活动的公开欣赏有密切关系。单育辰《东汉东乡通利水大道约束刻石考》(《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第4期)认为,刻石内容是令民众保养道路的约束,它是一方极为少见的东汉时期对公共事业进行管理的刻石。李鹏辉《谈西汉的“东织染官”印》(《考古与文物》第2期)认为,汉阳陵帝陵东侧11—21号外藏坑出土的玺印释文“东织寝官”(《简报》释)应为“东织染官”,“东织染官”应是“东织”这一机构中掌染丝帛的官吏,其官秩或在“东织丞”之下。蒋建荣等《洛阳汉墓出土仙药的科技研究》(《中国科技史杂志》第2期)指出,2018年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路保利大都会建设项目发掘的汉代墓葬C1M16090出土青铜壶内的液体为当时的仙药矾石水。
海昏侯大墓的相关研究和北大藏汉简《赵正书》的探讨仍是学界探讨的热门话题。赵明《“海昏”地名来源新探》(《江西师范大学学报》第1期)认为,“海昏”作为一个地名,当为在今赣鄱地区的古越族聚落或城邑的遗留,以“海昏”为地名的聚落或城邑由来已久,应当先于海昏侯国而存在。徐良《南昌海昏侯墓出土玉舞人考》(《地方文化研究》第1期)认为,海昏侯墓中出土的玉舞人是一件带有“王国记忆”的昌邑旧物,玉舞人展现的舞姿应是汉代盛行的楚舞。吴方浪《宗庙天命与君主立废:论刘贺“未见命高庙”》(《秦汉研究》第13辑)认为,刘贺只完成了“即皇帝位”,没有“即天子位”(“帝位”),皇权合法性未予确认。没有完成“即天子位”的原因在于,西汉中前期并未形成固定时间的“谒高庙”礼制。关于《赵正书》研究,辛德勇《生死秦始皇》(中华书局)揭示了《赵正书》的小说性质。
新材料必将带来新学问,简牍的井喷式发现极大地激发了学界的研究热情,促成了历史学、简牍学、古文字学的合流,利用简牍、文物及聚落考古资料从事历史研究蔚然成风,新知、新见迭出,不断冲击着已有的知识结构。纵观2019年度的秦汉史研究,最大的亮点应该是一大批青年才俊的脱颖而出,他们不仅受过系统的专业训练,知识结构合理,而且视野开阔,见识独到,传递出秦汉史研究引领国际话语权的希望。当然,新材料的“新”决定了研究方法以实证为主,获得的新知大多为点状的散光,还链接不起系统性的话语体系。今后的研究,似当在以下方面寻求进展。
一是研究的价值取向应在更高的层面上定位。后现代主义为我们自下而上认识历史提供了新的视角,但历史研究终归离不开宏大叙事,认识历史发展的主线始终是展开具体问题研究的前提。这就要求研究工作要在长时段的历史纵深中去思考问题,具体问题的新认识只是揭示历史本质和趋向的基础。张荣强教授在汉晋隋唐千余年社会治理的历史长河中,抓住简纸更替的技术革命,才发微了国家行政控制重心的转移。
二是要改变重实证轻理论的思维定式,突出研究成果的思想性。历史研究的本质是实证,这就决定了兰克的实证主义和中国考据学相融而生的“新历史考证学”将长盛不衰。但历史研究的价值还体现在实践性上,历史不仅是一面镜子,映照出世间善恶和人生百态,更要回答黄炎培质问的周期律和如何规避历史悲剧的一再重演。这就要求从事历史研究要注重理论修养,善于在一般知识背景下体现研究成果的思想性。桓谭对谶纬符命之学的批判,这是大学本科教材所普及的知识,李振宏教授看到的是桓谭对学术真理的追求和持守,就是从一般常识中升华的研究主题。在“腹诽之罪”大行其道的帝制时代,选择沉默已经难能可贵,敢于公开挑战帝王据以欺骗天下的符命之学,不正是那个时代知识精英普遍缺失的品格吗?不正是王国维以死坚守的“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吗?重视理论修养,并非不要实证,如果分不清国家与政府、所有权与所有制等概念的区别,取得的研究成果或者只能是知识点的增长,无从揭示研究问题的本质属性。帝制时代行政权高于立法权和司法权,从来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私有权,谈论土地私有制的确立,首先应当在理论上界定这个“私有制”是何种意义上的私有制。
三是选题应关切秦汉时期的重大历史问题。学界诟病的研究课题的“碎片化”,指的或许不是选题本身,而是研究内容没有和关涉的历史问题联系起来。选题可以是微观的,但要一叶知秋,通过一个概念、一种现象透视那个社会的千姿百态。“白汗”“盐汗”是两个不常见的概念,王子今教授借以沟通这两个概念与当时生理史和劳动史的联系;“秦胡”见于西北汉简时,学界一派茫然,陈连庆教授当场吟出这个概念在史书记载的原文,体现的是博学强记的风范。王子今教授将“秦胡”与“秦虏”联系起来,关注的是北方民族融合路径的相向性,是对片面化的中原中心论的否定。
以上几点感想,不过是对笔者的鞭策。笔者听王彦辉老师讲,田余庆教授在秦汉史学会泰安年会上调侃当时的研究风气,戏称青年学者的写作是为钱而作,为职称而作,他说可以理解,但不可原谅,希望大家能为传世而作。时下的做法似乎已无须为钱而作,摇身一变而成为为会议而作,年度论文数量可观,其中不乏因会而发者,田先生在天有灵,又当长太息怒其不争矣。抒发些许感慨与前辈、同仁共勉,或能为学界所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