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书院藏秦简(肆)》2015年12月由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其中收录有《亡律》一篇,共包含105枚简。 整理者对该篇已有较好的整理与注释,但读后仍感觉有可补充之处。今不揣浅陋,条呈如下,敬请各位方家、同好批评、指正。
一
佐弋隶臣、汤家臣,免为士五(伍),属佐弋而亡者,论之,比寺车府。内官、中官隶臣007/0782妾、白粲以巧及劳免为士五(伍)、庶人、工、工隶隐官而复属内官、中官者,其或亡008/2085
〼……□□论之,比寺车府。009/0796
在这段律文中“寺车府”一词,凡两见,整理者无注。今按,“寺车府”又见于033-036号简,整理者引秦封泥记载指出其为太仆属官,应是。对于“寺车府”可以补充的是,其又见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463号简,原释文断作“寺、车府”,并指出“车府”为太仆属官。周天游、刘瑞二先生据相家巷秦封泥“寺车府印”将其连读为“寺车府”,并指出其当是负责寺车用具府藏之机构。《二年律令与奏谳书》的整理者取其连读之说,并补充云:寺或通“侍”,“寺车府”即寺车府令,主车与府藏,属太仆。王伟先生则系统梳理秦玺印封泥中所见“车类”职官,指出太仆属官“车府”是总机构,“寺车”为其分支机构。可参看。
内官,整理者注释云:
内官:秦官名。《史记·孝景本纪》:“以大内为二千石,置左右内官,属大内”。韦昭注:“大内,京师府藏。”
今按,此注不甚明晰。《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宗正,秦官,掌亲属,有丞。平帝元始四年更名宗伯。属官有都司空令丞,内官长丞。又诸公主家令﹑门尉皆属焉。王莽并其官于秩宗。初,内官属少府,中属主爵,后属宗正。”据此,简文中提及的“内官”在汉代当为宗正之属官,这个“内官”据《百官公卿表》所言最早是属少府的。王辉先生就曾怀疑秦时内官属少府。《二年律令·秩律》463号简也有“内官”,恰巧紧接在“寺官府”之后,说明两者关系密切,整理者已指出其为少府令属官。此外,王伟先生对秦汉时期内官的职能及其归属演变有较为详细的考察,可参看。
中官,整理者引《汉书·高后纪》“诸中官、宦者令丞皆赐爵关内侯,食邑”条下颜师古注云:“诸中官,凡阉人给事于中者皆是也”,显然认为其与宦者关系密切。陈昭容先生也认为“中官”掌管的事情应该不少,比较像一个宦官机构。朱德熙、裘锡圭先生则据西汉王国铜器指出战国“中官”“中私官”可能是王后的食官。王伟先生则指出《汉书·高后纪》中的颜注反映的是唐人对中官的理解,不一定准确,应将“中官”看作宫中服务人员的泛称。他举秦玺印封泥资料,提出中官是一个独立的职官机构,很可能是总理后宫中皇后或王后以及诸嫔妃事务的总机构,与管理太后事务的总机构“詹事”异名而同实。此说显然是对“王后食官”说的进一步发展。但是将“中官”看作一个独立的职官机构,似证据不够充分。本简所记内官、中官并举,或说明两者可能同属少府。我们注意到《百官公卿表》中所记少府属官中有太官、汤官等,均与膳食有关,中官作为食官之一,在秦时属少府是符合情理;此外,《百官公卿表》所见不少官署一度曾隶属少府,前揭内官即属此种,中官可能当时也有相似的演变轨迹。本条律文的出现,或可为我们判断中官的性质与归属提供新的线索。
最后,本条律文提及“佐弋”“汤”“内官”“中官”等机构中的刑徒、家臣等虽得免为庶人、士伍、工等身份,而又隶属于“佐弋” “内官”“中官”等机构,假如发生逃亡等情况,则需要比照“寺车府”中类似情况论处。所谓“比寺车府”显然是前有相关律条才对,《亡律》033-036号简所记应即此:
寺车府└、少府、中府、中车府、泰官、御府、特库、私官隶臣,免为士五(伍)、隐官,及隶妾033/1975以巧及劳免为庶人,复属其官者,其或亡盈三月以上而得及自出,耐以为隶034/0170臣妾,亡不盈三月以下而得及自出,笞五十,籍亡不盈三月者日数,后复亡,軵035/2035数盈三月以上得及自出,亦耐以为隶臣妾,皆复付其官。036/2033
由该条律文可以看到处罚的详细细节。如此,仅从内容上考察,则007-009号简至少当列于033-036之后,才更为合适。033-036号简中提及的机构已包含少府,而我们认为007-009号简中所见“佐弋”“汤”“内官”“中官”在秦时可能均一度属少府管辖。所以,本条律文或是专门针对少府中一些特殊逃亡情况的补充规定。
二
〼少府均输、四司空,得及自出者,吏治必谨讯,薄(簿)其所为作务以010/0797
本简开头一句“〼少府均输四司空”原释文未断读,颇为费解,试断读作“少府均输、四司空”,其中少府、均输、司空均应为职官名。
均输,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在“治粟内史”和“水衡都尉”的属官中均有出现,但“水衡都尉”为汉武帝元鼎二年初置,似本简中的“均输”当属“治粟内史”。如此,则简文少府与均输之间可用逗号点断,此为一种可能。又,《百官公卿表》记“水衡都尉”中的“御羞﹑上林﹑衡官及铸钱皆属少府”,此点说明“水衡都尉”中部分属官当由少府调整而来。王伟先生指出秦封泥、玺印中有御羞、上林、都水和诸厩等属官的记录,并由此推测水衡都尉应是汉武帝时把少府中管理上林苑诸事务的一些职官分置而设立的新机构。其中不见于秦出土文字数据的属官如均输、禁圃等应是汉代新设。王先生之说颇具启发,由本简所见,秦时少府之下可能也设有均输,“水衡都尉”中的“均输”或亦由此而来。如此,则简文中的少府与均输可连读,此为第二种可能。
四司空所指不明,但其属少府的可能性很大。岳麓秦简中又有“四司空共令”“四司空卒令”的记载。据《百官公卿表》少府属官中名司空者有左司空和右司空,而秦玺印、封泥中可见的、疑归入少府的司空类官尚有宫司空、采司空、寺司空等。这其中的“采司空”,学者多将其与开采矿物资源挂钩,赵平安先生则指出其应理解为采邑之司空,并非中央职官,其是否属少府存在争议。寺司空,仅见文字著录,而无图版。其归属也难有定论。宫司空,有学者疑其为宗正属下之都司空,不确。除玺印、封泥资料外,宫司空的资料也见于秦陶文,王伟先生据其中格式完整者指出“宫某”“左宫”“右宫”“北司”等陶文,应分别为宫司空某、左宫司空、右宫司空和北宫司空之省称,宫司空属少府。我们知道,封泥中所见左宫司空和右宫司空可分别省为左司空、右司空。因此,四司空当至少包括左司空、右司空和宫司空。但是,第四个司空具体所指仍然不能确定。这或许要从岳麓秦简内部寻找信息,我们注意到“宫司空”又见于《亡律》30号简,其文云:
它官徒输宫司空、泰匠、左司空、右司空者030/2132
由此简,我们发现宫司空、泰匠、左司空、右司空四者并列,或许这就是前文所提及的“四司空”。
但是其中的泰匠比较费解,整理者认为“泰匠”即“大匠”,与工司同。其与司空关系如何,不甚明白。在岳麓秦简第二组简文中的第270号简也有一例“宫司空”的记载:
泰匠有赀赎责(债)弗能入,辄移宫司空,除都廥270/0060
可知,泰匠和宫司空之间往来密切,其中的劳动者可在两官署之间进行统筹、调配。此外,《二年律令·秩律》462号简记有“大匠官司空”一职,原整理者指出大匠官职掌似与后来的将作大匠相同,吕后时疑属少府令,大匠官司空似亦属少府令。《二年律令与奏谳书》的整理者据秦封泥的资料补充说“大匠”当主土木营造,砖瓦烧造是其职事之一。“司空”主罪人作役,“大匠官司空”当为主罪人土木营造之官。王伟先生则认为秦封泥玺印中所见大匠,至吕后时称为“大匠官司空”,其后被整合入“将作少府”。结合岳麓简来看,秦的“泰匠”似也可被视为司空官之一种,泰匠能演变成“大匠官司空”,其源头或可追溯到秦。秦时,泰匠与宫司空、左司空和右司空可统称为“四司空”,均属少府。如此,则前揭少府与均输之间的断读方法当以后一种为宜。
三
典、老占□小男子年未盈十八岁及011/2037女子,县、道啬夫谇,乡部吏赀一盾,占者赀二甲,莫占吏数者,赀二甲。012/2090
简文有“典、老占□”,其中“占”下一字,原释文作“数”, 该字形作“ ”,其左半残缺,但观其右半,疑非“数”字,应存疑。
四
亡日钱数过六百六十而能以钱数捕告019/0169者,购金二两,其不审,如告不审律。六百六十钱以下及不能审钱数而告以为亡,购020/0180金一两,其不审,完为城旦舂到耐罪,赀二甲;赀罪,赀一甲。021/2036
“捕告”之“捕”,原释文作“物”。 其字形作: ,当改释作“捕”。本律下文云“不能审钱数”,也可证明该字释“物”存在疑问。捕告,秦汉出土法律文献中习见。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136号简记:“夫、妻、子五人共盗,皆当刑城旦,今中〈甲〉尽捕告之,问甲当购〇几可(何)?人购二两。”整理者注云:“捕告,逮捕告官”。
五
廿五年五月戊戌以来,匿亡人及将阳者其室、主匿赎死罪以下,皆与同罪。045/2088
其室,原释文属下读, 今改属上读,并将逗号改为顿号。岳麓秦简《亡律》6号简云:“父母、子、同产、夫妻或有罪而舍匿之其室及敝(蔽)匿之于外,皆以舍匿罪人律论之。”可参看。
原载《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六辑(王捷主编,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如需引用,请参照原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