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刑科题本与新史学
常建华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摘要:明清内阁大库档案与甲骨文献、敦煌藏经洞遗书、居延汉简,被认为是中国近代古文献的四大发现,新史料的发现极大推动了历史学研究。清代档案中,题本的数量巨大,反映多种门类问题与地方情况,学术价值重大。其中的刑科题本由于更多地保存了社会经济的内容,与近代以来的新史学要求一致,而备受关注。
清朝雍正以后经都察院刑科,将皇帝有关刑事方面批示过的题本抄与刑部等衙门执行,谓之“科抄”。经刑部科抄过的通本(地方官所上交给通政司的题本)、部本(中央机构所直接上交内阁的题本),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分类中,称之为“内阁题本刑科”,俗称“刑科题本”,从乾隆到光绪,此类档案被大量保存下来。刑科题本之下的“命案”类又细分为“土地债务类”“婚姻奸情类”等,这些档案保存了丰富的经济、社会资料,又由于这类刑科题本属于司法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亦属于法制史资料,受到学术界的重视。从20世纪30年代起至今80多年间,随着学术思想的变迁,人们对于刑科题本的利用也发生了不少变化。本文尝试从史学求新与利用刑科题本的变化关系,介绍分析以往利用刑科题本的研究成果以及经历的学术历程。
一、经济社会史研究的成绩
清光绪年间清宫贮藏档案的内阁大库墙倾,因修缮移出档案,大库的贮藏情况遂为外界所知。宣统二年(1910)库房修齐,但档案未送还,先后保存于国子监、午门,1921年教育部与历史博物馆将这批档案中的8 000麻袋出售,罗振玉购入部分并整理,于1922年出版了《史料丛刊初编》,1928年后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购得部分档案,印行《明清史料》,1934年北京大学研究所国学门呈请民国政府拨归没有卖掉的部分档案,并进行整理。整理档案的重要事项是在分类的基础上编号摘由,档案的大宗是题本、报销册,其中题本以事实性质归纳出总类,如命案、盗案、钱粮、俸饷、财政等,总类之下又分细目,如命案中分因奸谋杀、因仇谋杀、因戏误杀等,以后又从重视形式的分类向重视内容的分类调整。可以说,是为包括刑科题本在内的清代档案整理的滥觞。
史语所整理档案的程序中,“先将红本中关于刑部之部本,通本,即三法司案卷,与礼工户吏兵各科缴进部本及各省通本,分别庋置,然后再与揭帖等,各按时代分类,即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嘉庆以下至光绪朝,各为一类”。史语所的红本以乾隆朝为最多,嘉道次之,对于其学术价值,徐中舒认为:“这些红本,记载当时社会种种形相,我们固然不能不认为是社会史上贵重的史料,但其中重复之件,如满文原为汉文译本,通本例有部本复奏,其他种种琐细叙述,不关军国大典,除非废极大劳力,作大量统计以外,实不能有所收获。所以这些档案,虽不失为一种贵重史料,但是我们现在还不能够充分的利用它。”徐中舒既看到题本反映社会形象的社会史价值,又对“不关军国大典”困惑,也为了克服题本“种种琐细叙述”,强调“作大量统计”的重要性。
晚清民初,也是新史学传播的时期。梁启超倡导的新史学,强调利用社会科学,将人类社会各种活动进行专门化、综合化研究。社会科学与西方历史学传入并影响了中国学术界。
民国期间,清宫档案逐渐为外界所认识,不断有学者强调利用清宫档案研究历史。这其中,有关清代经济问题的清宫档案利用,具有社会科学的旨趣。清华大学校长罗家伦倡导开展中国近代史研究要利用档案:“如《内阁大库档案》、《军机处档案》等等,都分藏在故宫博物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和北京大学等处,可以自由参考。从总理衙门、外务部、外交部一贯下来的档案,都有钞档可以调阅。”罗家伦的学生汤象龙,则是发掘和利用清朝档案资料研究中国近代经济史的重要学者。
20世纪30年代前后,“当时正在北京求学的汤象龙、罗玉东、梁方仲等一批青年,出于使中国史能在世界史中占据应有地位的爱国之心,在进步的史观支配下,决心以经济史为突破口,撰写出一部新的中国史。中国近代经济史,就是他们着力研究的第一个领域”。他们选抄整理有关近代财政经济史料,在社会调查所所长陶孟和的支持下,从1930年至1937年倾力抄录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馆及北京大学文科研究所所藏档案12万件。这是中国史学界的第一次大规模清代档案整理研究工作,抄录和整理了包括钱粮、粮价、关税、厘金、盐税、漕粮、耗羡、参票以及题本、黄册等财经档案,这些成果多藏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图书馆。1949年后,他们物色了一批刚从大学毕业的年轻学生,在严中平的领导组织下,继续收集整理档案与文献资料,在“文革”前先后编辑出版了农业、手工业、工业、铁路等专题资料。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为李文治所编,利用了清朝刑科题本档案。李文治(1909—2000)1937年毕业于北平师范大学史学系,1940年7月到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工作,1949年后该所改为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李文治一直在该所工作,直至退休。李先生1952年参加《中国近代经济统计资料选辑》的编写工作,负责“农业”中的地租部分。从1954年开始编辑《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1956年完成,1957年北京三联书店出版。该书第1章“鸦片战争前的土地关系与农民生活”中第二节“民田占有情况与地租剥削”,第三节“商业资本和高利贷在农村”,第四节“农民经济状况和农村阶级分化”,使用了清朝“刑部档案”,即各省有关各项诉讼事项呈报至中央政府的案件,特别是据刑部档案整理出有关地租、高利贷及农业雇工各表。如第一组实物地租“嘉庆朝刑部案件中各省实物地租及货币地租件数统计”“嘉庆朝各省实物地租每亩租额和件数统计”“嘉庆朝各省实物地租租率和件数统计”3个表格,第二组货币地租“嘉庆朝刑部案件中各省货币地租每亩租额和件数统计”“嘉庆朝浙江各县租佃押租示例”“嘉庆朝各省租佃预租示例”3个表格,第三组高利贷“嘉庆朝各省各类借贷贷额分组件数统计”“嘉庆朝各省借贷季节件数统计”“嘉庆朝钱文借贷贷款额、件数和借贷利率与贷款额的关系表”3个表格。此外,工业雇工部分还有“雍、乾、嘉三朝刑部案件中有关各省农业雇工件数统计”表格。除了表格,在各部分的论述中,还用刑部档案例示实物租例(9件)、货币租例(11件)、附加租(4例)、农村一般借贷形式(10件)、小土地所有者向佃农转化示例(8件)、“无主仆名分”的普遍存在(16件)。
由上可知,李文治依据的刑部档案有雍正、乾隆、嘉庆三朝的,其中以嘉庆朝为主。这些档案抄自原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图书馆收藏至今,称之为“清代钞档”,人们通常简称“钞档”。根据所引资料内容来看,应该主要出自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
李文治利用刑部档案的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明清时期土地关系的研究,所著《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收录8篇论文中,特别是《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明清时代的地租形态》《明清时代的地租剥削》3篇论文大量引用刑科题本,列有众多统计表格,非常见功力,如明清时期各省州县实物定额平均租额的14个表格,各省地价表的16个表格,各省粮价的18个表格。李文治依据刑科题本资料提出许多看法,如同族之间案件的多发说明长幼尊卑宗法关系的松弛,永佃农对地面权的转让顶耕,官绅地主和佃农间发生的刑事案件在法权关系上是平等的,地主利用押租保证地租、扣抵欠租等等。二是他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着重将自由劳动出现和形成作为论证资本主义萌芽的标志。他把自由雇工的出现作为论证资本主义产生的一个关键性问题,认为部分长工身份义务的解放应在万历十六年(1588)以前,明代中叶,可以找到大量雇工经营的事例。到清乾隆年间,“立有文契”的长工也逐渐解除了法律上的身份义务关系。他在明清时代的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中,特别依据刑科题本等资料,论证了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主要指标——封建雇佣向自由雇佣的过渡。
中国社会科学院对于清代刑科题本的利用,还有历史研究所。1963年至1965年间,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合作,编辑该馆所藏清代乾隆朝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共分十三类)内有关清代农村社会经济和阶级斗争方面的史料。参加档案整理的人员有刘永成、周远廉、曹贵林、许曾重、韩恒煜和宋秀元、朱金甫、傅克东、胡明诚、张德泽等,还有华中师范学院历史系的吴量恺。刘永成回忆说:“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我们从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尚存的五万八千余件档案中,挑选了三千八百七十余件,其中包括土地占有关系、租佃关系、佃农抗租斗争和雇佣关系方面的史料,内容相当丰富。特别是对于清代农业租佃制和地租形态的发展变化、农村阶级斗争的新形势和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等方面的研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史料价值。”他们整理编辑的刑科题本为“乾隆刑科题本租佃关系史料”,出版了两种史料汇编。其中之一是《清代地租剥削形态》(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所辑清乾隆朝刑科题本399件,内容分为地租、押租、永佃制、转租、额外剥削及其他六类,对于地价、典田价、利率、租额、银钱比价、粮谷价,以及清代刑法和刑事诉讼的特点,也有一定的反映。之二为《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所辑清乾隆朝刑科题本279件,内容分为土地买卖、土地典当、土地强占、高利贷兼并土地、大土地占有、佃农要求地主减租和反对地主增租斗争、佃农反抗地主逼租斗争、佃农反对地主夺佃斗争等。
参加整理乾隆朝刑科题本的部分学者,发表了研究成果。刘永成著《清代前期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初探》(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 ,他长期致力于农业经济史研究,围绕着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从不同的侧面作探讨,完成这部专著。该书分四章,讨论了清代前期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历史前提,农业雇佣劳动的发展,农业经营新方式的出现,农业经营新方式发展缓慢的原因。此外,他还发表了研究清代抗租斗争、租佃关系、粮食亩产量、永佃制、农业雇工工资的论文。
周远廉与谢肇华出版了《清代租佃制研究》(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一书,依据乾隆朝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等资料,论述了清代土地占有关系、土地买卖、实物分成租制、实物定额租制、货币租制、押租制及其他剥削、永佃权、封建人身依附关系,问题意识在于从生产关系探讨封建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他们也发表了一些相关的论文。
吴量恺出版《清代经济史研究》一书,论述清代社会的生产能力、农村封建租佃结构的变化、商品经济与城市的发展、清代雇佣关系的发展及其特征、新的农业经营方式、农业雇工的工价、国内市场的发展趋向、封建经济结构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束缚,该书附录《本书引用有关〈刑科题本〉的部分档案资料摘录》,分为农业劳动力市场、农业劳动力的买卖、农业经营方式的变异、农业雇工的法律地位四部分,摘录刑科题本17件。吴量恺也发表了一些相关的论文。
参加整理乾隆朝刑科题本工作的其他人如韩恒煜、宋秀元、许曾重等发表了相关论文。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实际上是档案专家韦庆远主编的。该书以清代档案为主,涉及文种有朱批奏折、军机处录副奏折、刑科题本等。如该书第一章农民的反抗斗争,第一节抗租与争田,其下的“一民地”大量引用刑科题本,计有乾隆朝的109件,第二节反对克扣工钱,引用乾隆朝刑科题本46件,其他部分也间或引用刑科题本。从民地、工钱问题来看,引用的刑科题本应当是土地债务类的,从经济入手,旨在论述阶级斗争问题。韦庆远也使用刑科题本研究清代高利贷等问题。
山东大学研究明清史、经济史的学者黄冕堂、官美蝶、景苏、周祚绍在20世纪70年代末,也开始阅读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阅读了乾嘉道三朝的近7 000卷,摘录各类资料300万字,尤以道光朝资料为主。黄冕堂强调“刑案发生绝大多数都与当地的商业交换、借贷等有密切关系,因此,刑档在叙录办案原委和有关证词时。几乎到处都有物价的记载”。黄冕堂利用刑科题本的研究成果集中在所著《清史治要》一书,探讨了清代前期的农业租佃关系、清代的实物分租制、清代前期的货币地租、清代“雇工人”问题考释、清代“无主仆名分”雇工通论、略论清代农业雇工的性质与农业资本主义萌芽、清代物价考略、清代私人高利贷资本叙议等。其中的部分成果以论文形式发表。
二、社会史转向
早在20世纪 60年代初,南开大学历史系的冯尔康写作《清中叶江南租佃关系》研究生论文,读到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 1辑中的部分刑事档案资料,对它极具特色的史料价值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当时由于没有可能前往档案馆查阅,深以为憾。1982年问世的《清代地租剥削形态》更引起其兴趣。20世纪七八十年代之交,冯先生继续60年代初以来的研究工作,将清代农村生产关系作为研治方向之一,于是去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查阅档案。1983—1987年间,冯先生带领学生从嘉庆朝的32 000余件刑科题本中抄录清代各种资料,特别是他也阅读了一些其中的婚姻奸情类题本,成果拟题《清代社会生活及身份地位档案资料选编》。
冯尔康最初也关注清代的土地占有、阶级关系,发表了关于清代押租制与租佃关系、货币地租与农民身份地位、清代地主层级结构及经营方式、自耕农与地主对土地的占有等论文,这些论文收入了集中清代社会史研究的文集《顾真斋文丛》(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发表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这些论文,接续了社会形态史学下经济社会史研究的传统,但是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冯尔康研究理念发生了一些变化,侧重于不同的社会群体,如地主、自耕农、佃农等。
冯尔康于1986年发起并主持了全国首届中国社会史研讨会,倡导开展社会史研究,同时提出了清代社会史研究的设想,以清代人们的等级、宗族、家庭的社会群体生活,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的习尚,人口流动与社会救济,戏曲、节日等娱乐生活,缠足、停丧等社会风气作为研究对象,关注诸种社会生活。随着学术思想的转变与研究的深入,他利用刑科题本关注不同的人群,兴趣扩大到下层社会。上距冯先生发表第一批利用刑科题本发表的论文约20年后,2004年冯尔康应台湾地区纯智文教基金会汪荣祖教授的邀请,为“萧公权学术讲座”作第二讲讲座(第一讲由何炳棣演讲),演讲题目为“乾嘉之际下层社会面貌——以嘉庆朝刑科题本档案史料为例”,并出版,内容主要为五部分:小业主的经济状况和社会生活、家庭生活与婚姻生育、宗族社会状态、流动人口、社会不稳定状态下人们的生活。在此基础上,冯先生将清代流动人口、宗族状态、小业主生活的部分修改成论文发表。他研究的这些问题,是以往利用刑科题本研究中很少涉及的。
冯尔康编纂嘉庆朝刑科题本史料的理念也发生了变化,将阶级关系扩展到全社会。冯先生长期关注嘉庆朝刑科题本,探讨其史料价值,认为:“记录命案而形成的土地债务类档案,往往把涉及诉讼双方以及见证人的身份(功名、官职、平民、佃户、雇工、贱民、旗民、僧道等),土地占有状况(数量、买卖、典当、找赎、田价),土地经营方式和租佃关系(自营或出租、租佃双方身份、地租形态及地租量、平常关系),雇佣关系(东伙双方身份、雇工类型、工价、日常关系),主奴关系(家主身份、奴婢类型、身价、来源),借贷关系,官民关系,被压迫、被剥削者的反抗意识、活动和结局,交待得比较清楚,给后人留下了关于清人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结构的资料。”并指出尤以租佃关系、东伙关系、主仆关系和宗族、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四方面的内容更多些,还认为它的史料价值可以归纳为生产关系、社会等级、下层民众社会生活、清史研究的突破性、司法史五个方面,特别是其中的“下层民众社会生活史”资料价值,是指:“土地买卖、典当、找赎、租佃和银钱借贷运行过程,雇工的生产劳动和生活,人们的宗族、家庭生活,移民的迁徙和创业过程,奴婢听受主人支配的生活,在土地债务类档案中均有不少的记载。这些社会下层民众的生活,不象达官贵人有较多的文字记录,赖有这类档案史料,使史家可以采集耙梳,去描述下层民众的社会生活和他们的历史。”以上经验之谈,为我们利用“土地债务类”刑科题本提供了指导。
杜家骥在冯尔康的基础上,于2008年主编出版了《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选编1 647件,全3册,1889页),所辑档案嘉庆朝《刑科题本》,按其案件内容所反映的社会生活,分为以下13类:宗族家庭关系;亲戚关系;乡里关系;土著、移民、流寓民关系;男女社会关系;宗教徒、非宗教徒关系;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关系;主佃关系;主雇关系;良贱、主仆关系;民族成员关系;旗人关系;其他(未能归入前12类的某些内容,入“其他类”)。将这套资料同20多年前出版的“乾隆刑科题本租佃关系史料”比较,虽然选编的都是刑科题本,却发生了从经济社会史到社会史的转向。南开大学所藏抄录的嘉庆朝刑科题本,还有1 122件未刊,杜家骥以清代刑科题本为主要资料,主编了《清代基层社会关系研究》(长沙:岳麓书社,2015年)一书,全书3编19章,这是一部系统全面考察清代基层民众的各种人际关系的研究著作,包括对清代宗族、家庭关系,亲戚关系,乡里关系,流寓民关系,妇女社会关系,老人社会关系,医病关系,主佃关系,主雇关系,商业、矿业中的社会关系,戏剧界的社会关系,还讨论了宗族、家庭关系的某些变化,家庭关系中的突出问题,乡里关系的复杂状况,人口大幅度增加带来的社会问题,并对社会基层矛盾激化的原因及特点,官府的处理及其反映的国家职能提出了看法。本书通过档案中大量鲜活的事例,详入探讨了民众在日常生活或交往中的相处之道。杜家骥著文探讨清代刑科题本的史料价值,分析刑科题本的意义在于详细记录诉讼双方等人的供词记录与判决结果,并说明人们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与生活情况。这是一般文献所缺少的,可资了解当时各种人的法律身份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他特别就刑科题本所反映的家族成员间的经济关系及矛盾冲突作了说明。他还认为,清代不少亲情很近的姻亲成员,都被排除在五服之外,在法律上是以“凡”对待,清代刑事档案中有大量的具体反映,它与姻亲间的实际亲情情况不符,还造成姻亲中某些伦理关系的矛盾与错乱。杜家骥指导了数篇利用刑科题本写成的博士论文。
刑科题本史料的整理出版,还应提到郑秦、赵雄主编《清代“服制”命案——刑科题本档案选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这是一部法制社会史的资料集。所谓“服制”命案,是亲属相犯酿成的人命案件。清代沿袭古制以“五服制度”来规范亲属关系。涉及“服制”的命案,其原因多是为财产、婚姻、奸情、继承,斗殴,以及伦理观念等,因而能深刻揭示当时社会人与人(特别是亲属间)的各方面的法律关系,不仅是刑事法律关系,更反映出其间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本书所选527件案例为雍正末至嘉庆初,以乾隆朝为多,系档案的贴黄(提要)原件,对于研究清代法律史、社会史、经济史均有参考价值。
利用刑科题本研究清代社会史,郭松义和王跃生做出了突出的成绩。郭松义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工作,熟悉刑科题本及其研究,本来也是以研究清代经济史为主,利用刑科题本探讨过清代牛租剥削、“伙种”关系等问题。1990年负责该所社会史研究室的筹建,自然发生研究方向的“转向”。他选择“清代的婚姻和家庭”作为专题,到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查阅刑科题本中的“婚姻奸情类”档案与其他有关档案,完成《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一书,该书内容涉及婚姻社会圈、婚姻地域圈、婚龄、童养媳、入赘婚、妾、节烈妇女、寡妇再嫁、出妻、婚外性关系等。此外,他利用刑科题本对于社会史诸多问题予以探讨,如在乾隆朝刑科题本中发现23例妇女参与田间劳动,还研究了清代北京的山西商人,农民进城、清代北京的山东移民、清乾隆妇女奔逃案件、清代男女生育行为、清代小农家庭规模、清代北京的自杀与社会等,研究领域广阔。
王跃生在1998年到第一历史档案馆收集乾隆朝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档案,获得乾隆四十六年至五十六年(1781—1791)11年间的个案资料2 000余件,他认为这些资料不仅生动、准确,还可大量被量化。主要依据这批刑科题本资料,他出版了《十八世纪中国婚姻家庭研究——建立在1781—1791年个案基础上的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一书。18世纪是中国传统社会晚期重要的历史阶段,本书的研究使我们对这一历史时期的婚姻家庭有所认识,了解现代之前中国婚姻家庭的种种特征。同时也可看到,即使在当代中国,仍能感受到传统因素对婚姻家庭的影响和作用。作者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个案资料进行深入研究,提出诸多新观点。如在对婚姻行为的分析中,作者指出18世纪中国的婚姻行为具有多样化的特征,即既有女性比较普遍的早婚,又有男性晚婚的大量存在。王跃生所收集的档案资料中许多东西没有利用,对于档案的开发还不够,继续从事婚姻行为社会表现的研究,集中论述传统时代婚姻矛盾和冲突,于是出版了《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专著。该书对18世纪中后期中国婚姻家庭的冲突形式、冲突原因和冲突特征等做了多角度的分析,内容涉及包办婚、早婚引起的冲突,夫妻冲突,休妻的规定与实践,妇女婚外孕,婚外性行为,丧偶妇女的生存环境,男女交往等。作者运用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颇具说服力。作者同时发表利用刑科题本的研究论文。除了婚姻家庭,王跃生还研究了其他清代社会问题。
三、生活史以及多元研究的探索
我曾参加到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抄录嘉庆朝刑科题本,多年来对于刑科题本反映下层社会生活的丰富性不能忘怀。近年来我从事日常生活史研究,就想尝试利用刑科题本开展研究。鉴于日常生活对于生态的高度依赖性,以及以往较少利用刑科题本进行区域社会研究的状况,采取按照省域综合研究的途径,已经对于河南、山西、奉天、江西、江苏区域生活史尝试研究,从综合的视野,重视“三生”即生命、生计、生态下的日常生活,写出了一些论文。此外,我尝试从日常生活的角度理解“土地债务”,发挥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档案的核心价值。刑事案件发生,地方社会的职役报案,集中统计分析报案者的身份,探讨地方社会职役的存在形态。
下层社会的同性恋问题也有研究。董笑寒利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清内阁刑科题本,撰写了博士论文,他认为清代男性之间情欲表现为阶段性、流动性与兼容性三个特点。
一批利用《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的论文产生,多是年轻学者的求新作品。主要有周蓓的《清代基层社会聚众案件研究》(郑州:大象出版社,2013年)以清代刑科题本等档案资料为中心,对清代基层社会的聚众冲突作宏观的、基础性的梳理,并结合案件特点将其分为三大类,从案件中选取具有典型性的类型进行分析,运用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手段考察清代基层社会聚众案件的基本形态。作者也发表了相关论文。
女性史的探讨。阚玮玥从女性的生活空间、女性改嫁和法律在女性生活中的角色三方面,努力还原清中期普通女性的日常生活状态,不仅希望能够藉此揭示清代女性的生活实况,更希望能够藉此观察到精英话语和国家法律在女性真实生活中的影响以及在不同阶层女性生活中扮演的不同角色。此外,有人论述了土地债务类档案中妇女史的史料价值。
家庭与不同社群。周祖文、金敏探讨了小农家庭、生监群体等问题。姚春敏探讨了草根僧侣在清代的基本生活状况,社会地位以及当时人对其的普遍态度。高松论述了刑科题本反映出的乞丐成因、生活状况、债务纠纷、男女关系等内容。
人口流动问题。刘小萌以流民问题为切入点,重点就民人出关与清廷“封禁”、民人流动与旗民关系(主要是满汉关系)、民人流入与旗地流失、旗民杂居与“理事官”设置、商业发展与文化陶融等五个相关问题作一初步考察,以期就清代东北地区满汉关系变化,理出一条更为清晰的线索。王妍也论述了东北的移民。何秋月对清中期鲁籍流寓民的人际关系,包括与土著民之间的关系,流寓民内部之间的关系探讨,认为具有临时性、流动性、结交关系的主动性等特点。
涉及司法问题的较多。史志强探讨了清代立嗣问题,多涉及法律问题。程泽时从争水案件讨论民间“向例”问题,属于对于习惯法的论述。曹洪关注地保的法律职责主要表现为接受报案、验证案况、上报案件、配合调查、充当质证等。
此外,还利用其他时段刑科题本的研究。王华锋以乾隆时期刑科题本和上谕档中的福建海盗案件为主要材料,对福建海盗的构成、成因以及清政府的应对措施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周荣通过刑科题本中有关永佃权的案例以及契约文书和方志的记载,再现出了清代农民生活的状况。王妍论述清代乡里关系。
晚清刑科题本涉及的法制问题关注较多,俞江通过刑科题本中所载之九卿定议题本,分析“九卿会审”与“九卿定议”的区别,指出九卿定议为清代命案审转具题中的特别司法程序,适用于有法外量刑情节的服制命案。因九卿定议之案可能上升为条例,故九卿定议有准立法性质。清代的三法司核拟、九卿定议和皇帝钦定构成完整的司法体系。董陆璐以《刑案汇览》与《清代“服制”命案:刑科题本档案选编》中的“杀死奸夫”案件为研究对象,考察了刑事司法裁判中法官的常规推理与特殊推理、事实推理与法律推理,认为清代刑事司法裁判是在依法判决的基础上参酌情理的过程。清代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案件因奸杀夫案中妻子十之八九要被凌迟处死,颜丽媛研究的是剩下的十之一二的案件,即妻不被凌迟处死而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具体案情给予减刑的案件。这类减刑案件主要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本夫知情纵奸,第二类本夫伤而不死,第三类奸夫自杀本夫。清代法律试图通过绝对法定刑严惩这类犯罪的同时,也保证了在合理张力内隐性的平衡个案公平。相较于明显的维护夫权的积极的法律保护传统,可以将其视为一种消极法律保护方式。作者分析的案例在僵化的法律条文的范畴内,也给予了妻子一定的法律主体地位。值得注意,徐忠明提出,中国法律史研究者对清代司法档案信崇有加,部分学者甚至对司法档案进行形式主义的表层解读。事实上,司法档案当中存在制作乃至虚构的成分。以清代同治十三年(1874)广东罗定州发生的“梁宽杀妻案”为例,通过对照分析以广东巡抚张兆栋和刑部尚书崇实名义所作的一份刑科题本与本案初审官员杜凤治所写的相关日记,可以发现,与日记相比,刑科题本中存在比较明显的虚构。这一发现,旨在提醒中国法律史研究者在研究司法档案时,必须保持应有的批判态度,留意其中可能存在的制作或虚构。李典蓉提出,关于“刑科题本”,它是学界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内阁题本刑科”卷宗名的俗称,但这一名称并不精准,容易造成对题本来源的误解。建议日后研究者应尊重征引档案原名,避免以俗害义。
值得注意的是,刑科题本提供大量信息,一定程度上也属于“大数据”,对其统计分析十分重要。陈志武、林展和彭凯翔利用清代1732—1895年间刑科题本中的近5千件命案记录,对民间借贷双方的关系进行了定量分析。研究表明,在借贷纠纷引发的命案中,一旦借贷利率高于零,被打死方为贷方的概率超过借方,而且利率越高,贷方死亡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这说明一旦发生债务违约,贷方对包括生命风险在内的违约成本是不对称地更高。这一发现不仅与传统“高利贷剥削”论和放贷者“超经济强制”论的推断相反,而且从人命风险等交易违约成本的角度说明传统高利贷的成因。如果忽视契约执行时可能的暴力冲突所要求的风险溢价,人们可能难以完整解释民间借贷的高额利率。作者也发现,对高利贷的道义批判可能加剧了借贷纠纷中的极端冲突。他们还对于债务命案进行统计分析,他们利用1766年至1775年、1836年至1845年这20年间12 163件刑科题本债务命案,考察以命案结束的借贷交易在契约订立和执行方面的特征,发现在契约订立方面,这些借贷交易以口头约定为主,大部分借贷的借款额小,零利率多,很少有抵押或担保,借期短且常常不明确;而在契约执行方面,则以贷方自己执行债权为主,保人参与调解或通过诉讼解决的交易很少。这些借贷交易表现出明显的模糊性特征,通过列举若干案例,发现这一特征是引发命案的重要诱因。
刑科题本的“土地债务”研究,也取得重要成果。龙登高的论文基于原始契约与刑科题本,揭示了清代地权交易的三大类型:一是债权型融通,二是产权转让,三是股权交易出现。借助于土地但不发生产权最终转移的融通性债权交易的各种形式常被混淆,文章重点考辨与厘清“押”“典”“当”“抵”的区分。清代出现的这些交易手段使农户在保有地权的同时实现其融通性需求,它们与现代金融工具相似,其名称与方式延续并沿用至今。地权转让与收益补偿等交易形式则包括活卖、绝卖、佃权顶退、找价、回赎等,其规则取向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地权所有者的权益。土地经营的合伙制与股权交易亦开始出现。凡此多样化的交易形式,不仅在金融工具缺失的时代充当了资金融通工具的替代,农户赖以济危解困,更促进了土地流转,使生产要素组合与资源配置通过地权市场得以活跃和发展。谢秀丽、韩瑞军《清代前期民间商业信用问题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利用刑科题本对清前期与消费者有关的商业信用问题做了探讨。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赖惠敏,大力倡导在台开展刑科题本的研究。她将在台的部分刑科题本做成资料库,挂在网上,免费供人使用。赖惠敏为数据库所作《前言》反映出她对刑科题本的认识,很有参考价值:
《内阁汉文题本专题档案:刑科婚姻类》自乾隆元年至宣统三年(1736—1911),共有73,936件,目前分别藏于本院近代史、台史所、社科所图书馆的档案是乾隆元年至六十年,约有两万件之多。依照清代题本的规格,首页有“题”字,以及皇帝的朱批,题本内容分为满文和汉文,最后是给皇帝看的汉文提要,清朝称为“贴黄”,目前置于网页上的即是提要部分。
依照清代的司法审判程序,“户婚田土”属于州县衙门审理的范围,如何才能成为皇帝御览的“题本”?简单地说,普通婚姻案件是由州县官审理,若有拐骗、家庭失和如夫妻相殴致死、犯奸包括调戏致死、强奸致死、强奸幼童、鸡奸等案件,罪犯经过地方衙门至中央三法司审判后,官员向皇帝奏题案情经过及会审结果,最后由皇帝朱批处斩或缓刑等。
从官员审讯犯案者的口供得知他的籍贯、岁数、职业、婚姻和家庭状况等。同样的,被害人也有履历资料,可作为研究清代家庭婚姻问题。在西方工业革命以前的社会男女晚婚,而且家户规模以夫妻儿女的核心家庭比例最高。中国社会常被认为是三代同堂、四代同堂。不过,档案中显示下层社会仍以小家庭居多,因为儿子结婚后即分家。其次,在口供中也透露老年人的奉养问题,若父母与儿子住在一起称为“折衷家庭”;亦有兄弟“轮流管饭”由诸子轮流奉养父母;或者父母收取“养赡田”地租维生。清代究竟是“折衷家庭”多,或者“核心家庭”多,我们可以从实际案例来计算其比例。另外〈内阁汉文题本专题档案:刑科婚姻类〉也提供移民现象的讯息,清代人口快速滋增、移徙频繁,究竟他们迁徙的方式为单身或携家带眷?从乡村到城市?平地到山林?这些问题也可从资料中统计出结果。
传统观念中要求妇女遵守三从四德,而下层社会的妇女受到现实生活的需求,是不是都能谨守妇德?经初步的观察,有些妇女与人发生婚外情,理由可能是丈夫长期外出,受诱惑而意乱情迷,她们违反社会舆论和道德束缚的结果,往往发生许多悲剧,要不是被丈夫杀了;就是与情夫连手杀了丈夫,受到刑法凌迟处分。这说明男女贪恋情欲系发自“情”,“欲”成罪魁祸首。然而,有些妇女与人发生婚外情的理由是值得同情的,譬如家境困窘丈夫养不起,丈夫“纵容”妻子与人通奸,等于将她当摇钱树,夫妻没什么情义,若发生刑案妇女也只受杖刑而已。
从清代的地方志和家谱列女传看到的是种种的节烈妇女;《内阁汉文题本专题档案:刑科婚姻类》档案则是正反两面的数据。有些妇女被语言或肢体调戏后,即自杀身亡,并获得皇帝的旌表;有些寡妇则一再出嫁,不但再婚,乃至三婚、四婚的。俗语说:“初嫁从亲,再嫁由身”,或者“先嫁由爹娘,后嫁由自己”的说法。我们从实际档案看来,妇女再嫁有公婆、伯叔,或娘家的父母兄弟作主,甚至有族人要求银子,称为“堂礼银”。主婚人和代笔人在婚书上写明聘嫁的财礼银、媒婆谢银等,寡妇像商品一样被嫁卖却无法置喙。〈内阁汉文题本专题档案:刑科婚姻类〉上的婚书是目前仅存的清代婚姻契约,资料相当珍贵。
《内阁汉文题本专题档案:刑科婚姻类》中不乏疾病与医疗的资料,根据犯罪者的口供讲述杀人过程,或者罪犯入狱后生病和治疗情形。罪犯杀人时施用药物有砒霜、断肠草,用牛膝堕胎。当官员问明为何私藏砒霜时,有人提及砒霜的作用是田间灭鼠,或者铸银锭时必须使用砒霜当作催化剂。至于杀伤的医疗过程则相当简陋,譬如有人受刀伤,家属拿着针线把伤口缝起来,又撕鸡皮糊在伤口上,用手帕包住,结果病人不到一天就去世了。有些案件还提到地方上的传染病伤寒、痢疾等,可作为医疗文化的研究素材。尤其在监狱中患病的机会相当大,可了解清代监狱管理不善,常为西方人所诟病。
目前放在近史所制作的《内阁汉文题本专题档案:刑科婚姻类》提要数据库只有一千多件,读者可就案件类型、审判的结果进行搜寻,如果想进一步了解审判的过程包括罪犯的口供、证据等,可以到三所图书馆查阅完整的案件。
赖惠敏身体力行,使用刑科题本从事研究。她所使用的题本,包括出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内阁题本刑科”和中研院史语所藏“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史料”中的题本。赖惠敏的《但问旗民:清代法律与社会》(台北:五南图书公司,2007年)讨论清代统治下的旗人与汉人、法律对待族群与性别上的差异,可从满汉的行政组织、族群与性别等三方面,来比较两者之不同。本书分为上下篇。上篇五章探讨旗人皇族妇女的家庭地位、内务府旗妇的法律地位、旗人妇女的财产权、旗人的家庭纠纷、内务府官庄的情形等;下篇三章则从汉人的命案、妇女拐逃案件、犯奸案件等,来了解汉人社会在清代统治下的真实生活面貌。 她还发表了相关的论文。
刘铮云是台湾地区另一位利用刑科题本等档案研究的学者。他主要利用档案探讨清代基层社会的问题,基层社会研究是从会党与教门开始,先后探讨了啯噜、哥老会、金钱会与老理会。他尝试利用档案中的刑案资料,探讨社会底层民众的生活问题。在对于清代档案史料价值理解方面,刘铮云将其作为“新材料”,强调“口供里的故事”,挖掘其中的疾病与医疗史料。他对于清代商贩的研究深入,对乡地保甲的探讨细致,展示出刑科题本等档案的独特价值。
美国学者也利用刑科题本开展研究。步德茂(Thomas Buoye)《过失杀人、市场与道德经济:18世纪中国财产权的暴力纠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以清朝刑科题本素材为基础,从人口增长、商业化、财产权、交易成本以及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入手,论述18世纪广东、四川、山东等地农村受市场经济冲击而来的社会变动,梳理18世纪中国经济与社会结构变迁中普通百姓的日常冲突,并运用诺斯理论等经济学原理研究法律问题,丰富了法律经济学思想,是经济史与法制史研究相结合的一种新尝试。步德茂还分析四件因为“护亲情切”而杀死人的案例,充分显示县长如何运用娴熟的技巧,把明确及不明确的案情片段结合起来,做出既符合清代法律规定也顾及当时道德标准的判决。官僚体制为求效率,在执行律法时似乎会和儒家的仁义道德产生矛盾。但作者认为,清代处理命案的法律制度,已足以解决该项问题。步德茂的论文《18世纪山东的杀害亲人案件:贫穷、绝望与讼案审理中的政治操作》,利用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资料,并与美国学者苏成捷、戴真兰讨论。
斯坦福大学历史系苏成捷(Matthew H.Sommer)教授致力于研究中国古代有关性犯罪领域的问题。他的专著《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和社会》(美国斯坦福大学出版社,2000年),侧重从法史和社会史的角度,研究中国古代性犯罪问题,讨论了对中国古代性规范、中国古代有关强奸法律的发展、清代的同性恋法律与性别角色、清代寡妇的性与财产、娼妓的法律变迁。不仅聚焦游离于家庭生活之外、找不到媳妇的城乡流民,讲述他们的需求和威胁,也从法制史的角度,分析了18世纪中国关于性犯罪的法律发生的巨大变化。为了应对社会和人口的巨变,清政府不得不实行严格的法律,处置强奸、通奸、卖淫等罪行,保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性道德和法律从松散走向严厉,上层社会不再有特权。这实际上开启了现代意义上的性规范,了解这段历史对现代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苏成捷的著作多半以清代留下来的诉讼档案为基础,辅以地方志、民俗调查报告等多种文献,勾画出底层平民生活的众相,探讨大清律例、社会法律制度、妇女低下的社会地位和命运等问题。苏成捷的论文有的翻译成中文已经出版。
黄宗智利用清代档案讨论法制与社会的问题很有开创性。韩书瑞的研究说明美国学者对于清代档案利用的重视。韩书瑞认为,“由审讯官详细记录的罪犯口供也保存了个体的声音”,通过构成日常生活经纬的个人活动,了解过去的民众,有助于重建日常状态下普通百姓的生活。
20世纪80年代公布的档案,使意大利的清史研究视野发生了转变。受到意大利史学界流行的“微观历史”的影响,巴德妮是最早使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收藏的刑科题本的学者之一,重点进行清朝社会史和性别史方面的研究。
四、结语
总而言之,20世纪中叶以来,清宫档案刑科题本受到重视,不断被学者开发利用,研究清代历史以及学术问题,清刑科题本的利用与时俱进,成为新史学观念在清代历史研究的重要实践。受到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学说的影响,早期的刑科题本主要用于经济社会史,探讨土地制度、租佃关系、地租形态、地主剥削形式、农民反抗斗争,最集中在资本主义萌芽研究方面。20世纪80年代中叶以后,随着社会史研究的兴起,刑科题本的利用发生了社会史研究的转向,从探讨经济现象向研究社会群体、婚姻家庭、人口等问题转变。最近对于刑科题本的利用则转向生活史以及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方面,成为跨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重视大数据的计量分析也渐露头角。
有学者指出:“数十年前,当中国法律史研究者们和西方绝大部分的同行一样,还几乎都只会依靠律例、会典等传统文献之时,从事中国社会史、经济史研究的学者们,如李文治、刘永成、冯尔康、周远廉,就早已经开始注意利用刑科题本这一珍贵档案,自此在本学科内形成相延至今的使用刑科题本的学术传统。”如今海外学术界对于刑科题本也有很好的利用,在社会史、法制史,特别是性别研究着力甚多。受微观史、日常生活史学术理念的影响,他们往往喜欢采取个案研究的方法,同时也重视量化统计分析。对于刑科题本的利用、研究,已经是国际学术界关心的领域。目前剑桥大学人口史与社会结构史研究所进行的核心课题“国际人口职业结构史比较研究”中重点项目为“中国18—19世纪人口职业结构研究”,利用的就是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刑科题本。
如何利用清朝刑科题本,早年徐中舒对于如何兼顾“军国大典”与社会、“琐细叙述”与大量统计,有所思考。后来刘铮云又提出如何串联题本档案中的案例,寻找贯珠之绳。大概利用过刑科题本的学者会感同身受,遇到类似的问题。这需要学者继续探讨方法论,当下之务或许是进行学术交流,理解不同的问题意识,进行比较研究,综合性地考虑一些更具整体性的问题。
阅读刑科题本,除了土地债务类、婚姻奸情类,还应当有效利用其他类。如以往对清代土司地区司法问题的研究甚少,盖因相关文献资料缺失。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清代刑科题本土债贪禁类档案中,有土司地区的刑事案件档案及各级官府的审理记录,这对研究雍正朝改土归流后的司法处置有重要意义。129份档案证明,改土归流之后,土司地区的司法制度已由原来的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土司地区的社会经济获得广阔发展的空间,保持土司地区的社会稳定一直是清朝的工作重心。
如上所述,刑科题本特色鲜明,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近年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开放刑科题本的阅览胶片、数字化档案,内阁档案有刑科题本命案类—婚姻奸情专题(乾隆朝—光绪朝 ),刑科题本土地债务、贪污、违禁专题(乾隆朝—光绪朝 ),特别是数字化档案,极大便利了人们的利用。寄希望更多的人走进档案馆,更希望未来能在家里即可上网查阅清代刑科题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