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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乐大典》编纂流程琐议——以《宋会要辑稿》礼类群祀、大礼五使二门为中心

发布日期:2020-08-25 原文刊于:《文史》2020年第一辑
林鹄

《宋會要輯稿》禮類所標群祀門,宋孝宗淳熙以前的部分,由《永樂大典》編者從《宋會要》甲合訂本抄錄緣祀裁制告禮兩門內容編排而成,而淳熙以降,則由另一編者從《宋會要》乙合訂本抄錄緣祀裁制大禮五使祠祭行事官門內容編排而成,且編排方式前後存在很大差异。而《宋會要輯稿》所標大禮五使門完全不見甲合訂本內容,僅有乙合訂本 大禮五使祠祭行事官門內容,說明甲合訂本負責人幷未爲《大典》大禮五使事目提供任何材料。據此推斷,《大典》之工作流程,應當是先確定事目,再分配專人從專書中摘抄相應材料。但摘抄內容選擇與編輯,《大典》似未制定嚴格的體例,而是由編修官臨事自主裁定。

關鍵詞《永樂大典》 編纂流程 《宋會要》 甲合訂本 乙合訂本

  

由于《永樂大典》(下簡稱《大典》)收錄了大量明代後期以來散佚的典籍,歷來受到學界的高度重視,研究成果層出不窮。要有效利用從《大典》中輯錄的散佚文獻,很重要的一點,是必須弄清楚《大典》抄錄文獻的方法與規律。在這方面,作爲一個典型案例,清人從《大典》中抄出的《宋會要》,由于來自《大典》諸多字韵,情况非常複雜,值得我們重視。

陳智超先生通過細緻比較《宋會要》的門與《大典》事目,指出兩者之間共有十四種對應關係,即《大典》抄錄會要的十四種類型:食貨型、舉士型,《大典》在一個事目中連續收錄《宋會要》相連的若干門;宋宗廟型、吏部型,《大典》在一個事目中間斷收錄《宋會要》多門,中間攙入他書,但《宋會要》各門大體保持完整;郊祀型、河名型,《大典》在一個事目中間斷收錄《宋會要》多門,且各門多不完整;糧料院型、遼型、三公三少型,《大典》在一個事目中收錄《宋會要》一門;冠服型、帝號型,《大典》多個事目收錄《宋會要》同一門的不同部分;京都雜錄型,《大典》一個事目收錄《宋會要》某門的摘抄內容;宋樂型,《大典》以《宋會要》作爲《宋史》的注文,删去其與《宋史》相近的文字;他書引《宋會要》 

雖然陳先生研究的本意只是復原《宋會要》,但對于從《大典》中輯錄的其他散佚文獻的利用,也有重大意義。既然《大典》收錄《宋會要》有如此多種不同方式,那麽在抄錄其他文獻時,可能也會存在類似的複雜情况。也就是說,《宋會要》作爲一個經典案例,可以給其他散佚文獻的復原,提供借鑒。

筆者近來對《宋會要輯稿》(下稱《輯稿》禮類若干門進行了整理,在研究過程中發現,《大典》編者對《宋會要》的收錄,其複雜程度甚至要超過陳先生原先的估計。要而言之,根據陳先生的研究,《大典》編者的主要工作,是以種種不同方式從《宋會要》中摘抄所需內容。而筆者發現,《大典》編者還會在摘錄的基礎上,嘗試將源自《宋會要》不同處的文字打散,插花式地重新加以編排組合。也就是說,即便是《大典》同一事目下不間斷的《宋會要》文字,也完全有可能與其本來面目相去甚遠。下面我們先從《輯稿》禮類群祀門的整理說起。

 

一、群祀

輯稿》禮一四之一至一二〇標目群祀,出自《大典》卷一三八四一至一三八四三字韵歷代事目。首先要指出的是,《輯稿》所標門名有誤。按《輯稿》禮四二之九嘉祐七年八月一日條云:詔:廟祭與忌日同,樂懸而不作,其與別廟諸后忌同者作之。若祠天地、日月、九宮、太一及百神,幷作樂。社稷以下諸祠卑于廟,則樂亦不爲。’”注曰:議具緣祀裁制而所謂群祀嘉佑七年八月一日條(禮一四之三六)云:翰林學士王珪等言:准詔詳定太常禮院所議秘閣校理裴煜奏:大祠天地、日月、社稷,其行禮日與國忌同者,伏請用樂。……禮院請依唐舊制及國朝故事,廟祭與忌同日,幷縣而不作。其與別廟諸后忌同者作之。若祠天地、日月、九宮太一及䄍百神,幷請作樂。社稷以下諸祠既畢于廟,則樂不可爲。……”珪等議:社稷,國之所尊,其祠日若與別廟諸后忌同者,伏請亦不去樂。餘幷如禮官所議。’”顯然,議具緣祀裁制’”指的就是此條。又《唐會要》、《五代會要》俱立緣祀裁制一門,系關于群祀臨事所作補充規定,《輯稿》這部分內容與之相合。而《中興禮書續編目錄》亦有緣祀裁制。可見門實應爲緣祀裁制無疑

《輯稿》此門先有序言,後列太祖、太宗諸朝紀事。不過,蹊蹺的是,太宗太平興國九年十一月十一日條後,有這樣一段記載:

 

又古者天子巡狩、出征,有親告宗廟之禮。國朝因之,故幸西京、封泰山、祠后土、謁太清宮,皆親告太廟。三歲皇帝親行郊祀,每歲祈穀上帝,祀感生帝,雩祀,祭方丘,明堂大饗,祭神州地祇,祀圜丘,幷遣官告祖宗配侑之意。他大事,自祖宗以來登位、改名、上尊號、改元、立皇后太子、皇子生、納降、獻俘、親征、籍田、朝陵、肆赦、河平、大喪、上謚、山陵、園陵、祔廟,皆遣官奏告天地、宗廟、諸陵,及告社稷、岳瀆、山川、宮觀、在京十里內神祠。其儀用犧樽、豆、籩各一,(注:樽實以酒,豆、籩實以脯醢,宮觀以素饌、時果代。)祀版,幣帛,行一獻禮。

 

這段記載下,另有注先引《通鑑長編》(即《續資治通鑑長編》)太祖乾德元年六月丙申條,又引《宋會要》太祖朝相關紀事,兩者都與告禮有關。

筆者認爲,上引的這段記載實際上是《宋會要》告禮門的序言,注所引《會要》太祖朝紀事亦即告禮門內容。首先,這段記載又見《群書考索》前集卷三十六《禮門》告禮類,且其首無字。其次,注先引《續資治通鑑長編》,顯非《宋會要》原注,乃《大典》編者所爲。再次,正文太宗朝紀事末,又有注引《宋會要》太宗朝及真宗景德元年三月事;真宗朝紀事末,同樣有注引《宋會要》景德元年十一月至乾興元年七月事;仁宗至高宗六朝(無欽宗)紀事末,分別有注引《宋會要》相應事;孝宗乾道末,有注引《宋會要》隆興初至乾道末事。這幾處注所引紀事,都與告禮有關。

筆者推測,由于《宋會要》無群祀一門,而緣祀裁制告禮兩門恰好涉及各祭祀,所以《大典》編者决定在歷代群祀事目宋代部分抄錄內容與之相近的緣祀裁制告禮兩門。因爲這兩門各以時間爲序,《大典》編者作了加工,緣祀裁制門爲正文,在太宗太平興國九年十一月十一日條下,以字作爲標記,插入告禮序文,幷以 告禮門太祖朝文作注。以下分別于太宗至高宗諸朝及孝宗乾道末,以告禮門相應條目作注。

《大典》編者的原意,恐怕是要在緣祀裁制門每一朝正文末,以告禮門作注。而告禮門序言及太祖朝紀事之所以插入緣祀裁制門太宗朝紀事中間,而非太祖朝紀事末,且告禮門序言爲正文而非注文,大概是書吏粗心所致。因爲緣祀裁制門太宗太平興國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的下一條,是端拱元年八月二十三日條,而端拱之上又有太宗二字。這原本不合體例,但因此誤導書手,以爲這才是太宗朝紀事的第一條,所以在其上插入了告禮門序言及太祖朝紀事。

不過,《輯稿》孝宗淳熙以降,情况又有了變化。《大典》編者用以作注的,不再是告禮門,而是大禮五使門的條目,且不再以一朝紀事爲單位,而是每條各據時序,散入緣祀裁制門諸條下。又,寧宗嘉定五年已降四條正文,實屬大禮五使,本應爲注,誤作正文。

可以肯定的是,之所以出現這樣的變化,與甲、乙合訂本的存在有關孝宗淳熙以降內容屬乙合訂本,大概從甲、乙合訂本中勾稽材料各有專人。負責甲本的人决定將《宋會要》緣祀裁制告禮兩門一起收錄在歷代群祀事目中,所采用的方法是以一朝爲單位切割史料,一作正文,一作注文。而負責乙合訂本的人的想法却與此有很大差异,在內容選取上,不取告禮,而取大禮五使,在編排方式上,也非以一朝紀事爲單位,而是各據時序,諸條打散作注。

不僅如此,正文部分,承接乙合訂本緣祀裁制門最末寧宗嘉定四年十一月三日條,抄錄有祀祭行事官一目(禮一四之一〇八),其下又有孝宗淳熙三年九月二日至寧宗嘉定十一年七月五日共二十八條紀事。《大典》既然在正文中間抄錄祀祭行事官一目,暗示這是《宋會要》中一門的門名,其下二十八條紀事,似應即該門內容。幸運的是,這些紀事有複文,見《輯稿》禮二七之一至一六,出自《大典》卷一三三二六使字韵大禮五使事目,正文亦首錄祭祀行事官一目。所以,我們大致可以確定,這的確是《宋會要》中單獨的一門。

但是,這一門的準確名稱,恐怕既不是祀祭行事官,也不是祭祀行事官,而是祠祭行事官。按祀祭行事官不見《輯稿》他處,禮二四之八有應祭祀行事官吏,與此處作爲專有名詞的祭祀行事官不同,此外祭祀行事官亦不見《輯稿》。而祠祭行事官《輯稿》凡六見:禮一之二,禮一四之一一、一九、一一三(複文見禮二七之八),職官二〇之二。又《中興禮書》有祠祭行事官一目,《五代會要》卷一三中書門下清泰元年五月條、《太常因革禮》卷七《誓戒》、《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八五哲宗元祐元年八月辛丑條亦見祠祭行事官一詞。故門名應以祠祭行事官爲是。

緣祀裁制門下接抄祀祭行事官門內容,表明乙合訂本負責人認爲這部分內容,也應錄入《大典》歷代事目。但爲何這部分內容不像大禮五使諸條打散作注文,而是保留整體,以正文形式接抄于緣祀裁制門下呢?筆者以為,這恰恰體現了編者的細心之處。如果只是兩門內容合編,可以用正文、注文的方式區別對待。一旦超出了兩門,只有將第三門作爲整體,接抄在作爲正文的那門之後,才能有效地向讀者提示文獻的不同來源。而且,孰爲正文,孰爲注文,孰爲接抄門,亦非任意爲之,看來也經過一番考量。無論是與告禮,還是與大禮五使祠祭行事官相較,緣祀裁制的內容都要多得多。而大禮五使祠祭行事官二門,後者不論就條目數量、還是具體字數,都要更多。甲、乙合訂本負責人都以內容多者爲正文,少者爲注文。在出現三門的情况下,乙合訂本負責人以內容最多、次多者爲相繼抄錄的正文,以內容最少者爲注文。這樣的安排顯然比較合理。

不過,雖然甲、乙合訂本負責人在編輯方式上存有這樣的一致性,更突出的則是他們的差异。就內容而言,雖然兩者均選擇了緣祀裁制,但此外一錄告禮,一錄大禮五使祠祭行事官,迥然不同。就編排方式而言,雖然都以正文、注文區別不同門內容,但一以一朝紀事爲單位,一則以單條紀事爲單位,差异也很大。要知道,雖然甲乙合訂本在形式上分作兩書,畢竟都是《宋會要》的組成部分,在負責《宋會要》不同部分的編修官之間,在編修過程中似乎都不存在必要的溝通,這實在讓人驚訝。另一方面,這也暗示,《大典》編纂的後期階段,似乎也不存在統稿之人,否則難以想像,同一事目徵引同一部書,前後會出現這樣大的差异。

 

二、大禮五使

《輯稿》禮二七之一至一六標目大禮五使,出自《大典》卷一三三二六使字韵大禮五使事目。此門起孝宗淳熙三年九月二日,訖寧宗嘉定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蓋源出乙合訂本。如上所述,《大典》大禮五使事目引《宋會要》,首錄祭祀行事官一目。其下正文,即《大典》歷代群祀事目所見作爲正文的《宋會要》祠祭行事官及作爲注文的大禮五使諸條之複文。但與歷代群祀事目不同的是,此處祠祭行事官大禮五使兩部分,均打散,以條爲單位,各據時序重新編排,全爲正文,而非一作正文,一作注文。換言之,負責從《宋會要》乙合訂本勾稽材料的編修官選取了祠祭行事官大禮五使兩門,按時序重編,錄入《大典》大禮五使事目。

大禮五使始于唐代封禪諸事,自此漸發展爲大典禮之特。宋代郊祀、明堂,一般會任命五使。如《輯稿》大禮五使門光宗紹熙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條云:詔:郊祀大禮,以左丞相留正爲大禮使,樞密院事葛邲爲禮儀使,參知政事、兼同知樞密院事胡晋臣爲儀仗使,太尉、保大軍節度使、提舉萬壽觀郭師禹爲鹵簿使,戶部尚書、兼給事中葉翥爲橋道頓遞使。這是郊祀五使。又寧宗嘉定十四年八月十四日條曰:以明堂大禮,命少保、右丞相、兼樞密使史彌遠爲大禮使,知樞密院事、兼參知政事鄭昭先爲禮儀使,同知樞密院事宣繒爲儀仗使,簽書樞密院事俞應符爲鹵簿使,吏部尚書、兼權戶部尚書薛極爲橋道頓遞使。這是明堂五使。由于身份非常特殊,大禮五使與祠祭行事官很容易區分。乙合訂本負責人將《宋會要》祠祭行事官大禮五使諸條打散重編,留下了明顯的痕迹。

 

《輯稿》大禮五使門諸條之系年

大禮五使諸條之系年

與大禮五使諸條相鄰的祠祭行事官諸條之系年

 

淳熙三年九月二日

九月十四日

 

 

十七日

 

……

 

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六年七月五日

 

 

六年七月九日

 

……

 

九年七月十三日

九年九月二日

 

 

十年八月八日

 

……

 

十二年八月五日

 

九月十四日

十月十三日

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十五年六月十三日

十五年八月十日

 

 

紹熙二年四月十三日

紹熙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紹熙五年八月十三日

 

 

慶元元年正月二十三日

 

……

 

三年二月七日

 

四月十三日

慶元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十二月八日

 

 

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嘉泰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開禧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嘉定二年八月四日

 

 

嘉定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五年九月二日

 

 

六年正月六日

 

七年十月十三日

八年八月六日

 

 

十年三月七日

 

十一月二日

 

十一年七月五日

十一年八月四日

 

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按照《宋會要》體例,在同一門中,同一年的記載,僅于首條列年,下略;同一月的記載,僅于首條列月,下略;同日,則于首條列日,下云是日。當然,不合體例的情况時有出現,但如上表所見,大禮五使諸條與祠祭行事官諸條,同年或同月或同日者無一處省略,絕非偶然。我們只能解釋爲,這些文字源出《宋會要》不同的門,是由《大典》編者合拼到一處。

在現存《輯稿》中,目前還沒有發現甲合訂本祠祭行事官門的內容。如果不是徐松之時《大典》已亡佚相關部分,或徐松稿本相關部分散佚的話,可能負責從甲合訂本中摘取材料的人根本就不擬將祠祭行事官門錄入《大典》。而乙合訂本的負責人何以將與似乎大禮五使無關的祠祭行事官門內容也抄入大禮五使事目,令人費解。但不論如何,乙合訂本的負責人似乎對祠祭行事官門情有獨鍾,不僅將其抄入大禮五使事目,還將其與大禮五使諸條一起錄入歷代群祀事目。

那麽,爲何《大典》大禮五使事目,祠祭行事官大禮五使俱作正文,而不是一作正文,一作注文呢?筆者懷疑這是乙合訂本負責人指示不够明確,或書吏疏忽造成的體例不一。

我們注意到,大禮五使事目幷無淳熙之前的內容。也就是說,大禮五使事目所錄《宋會要》文僅來自乙合訂本,完全不見甲合訂本內容。另一方面,《輯稿》禮二八之七六至八七出自《大典》卷五四八四字韵郊祀事目郊祀五使子目,則只有孝宗乾道以前的內容。換言之,僅來自甲合訂本。進一步比較兩事目所收《宋會要》諸條,可以明確,郊祀五使子目中的確沒有明堂五使的內容 “大禮五使事目中則包含了明堂五使。再考慮到《中興禮書》同時列有郊祀五使明堂五使二目,筆者懷疑,甲合訂本分立郊祀五使明堂五使兩門,而乙合訂本則將兩門合幷,稱大禮五使。這就造成了甲合訂本負責人只注意到《大典》郊祀五使子目,故 郊祀五使錄入,但忽視了《大典》大禮五使事目,沒有意識到郊祀五使明堂五使都應收入該事目。與之相反,負責乙合訂本的編修官則只注意到《大典》大禮五使事目,而忽視了郊祀事目下的郊祀五使子目,沒有意識到大禮五使門中的郊祀五使諸條本應收入該子目。

總而言之,這進一步證明,甲、乙合訂本的負責人相互之間幷無必要的溝通,也不存在後期的統稿人

 

三、結語

 

通過對《輯稿》禮類群祀、大禮五使二門的辨析,我們大致可以推知,至少就《宋會要》這樣內容龐雜、篇幅巨大的書籍而言,《大典》之工作流程,應當是先確定事目,再分配專人負責從中摘抄可以用于《大典》事目的材料。本文另一重要發現是,從甲、乙合訂本負責人對《宋會要》的不同處理辦法來看,關于專書的內容選擇與材料編輯,《大典》似未制定嚴格的體例,而是由編修官臨事自主裁定,相互間似乎缺乏必要的溝通。而在《大典》的後期編纂階段,似亦無人負責統稿,對前期工作作出修正。

《大典》的編纂目的,是網羅全天下書籍中的相關內容,鎔為一爐。在如此宏大的目標下,採用先立事目的方法,似無可厚非,否則沒有一個基本框架,實際操作很難進行。換言之,《大典》編纂體例中,最核心也可能是明人用力最夥者,當是事目之確定。(當然,不排除部分事目會在編纂過程中相機調整。)至於如何從全天下之書中摘抄內容,不太可能有整齊劃一的規定,否則似亦難以操作。而《大典》所立事目大體出於明初人之觀念,其分門別類往往與前代不符。在這種情況下,要從觀念體系與明初不同的文獻中摘抄適用于明初的內容,其間的取捨去取必然存在很大的彈性空間,因而導致種種問題的出現。

對于從《大典》輯出的散佚文獻的整理與利用,明乎此至關重要。陳智超先生、黃燕生先生都已指出,《大典》編者可能會對文獻進行加工重編。但以往研究主要强調,《大典》編者如何拆解文獻。而本文則進一步發現,《大典》編者會在拆解的基礎上,嘗試將源自同一文獻不同處的文字插花式地重新加以編排組合。也就是說,即便是《大典》同一事目下不間斷地徵引某一文獻,也完全有可能與其本來面目相去甚遠。

對輯佚工作造成進一步困難的是,文獻的重編,《大典》幷無固定體例,而由編修官自主定奪。根據以上分析,《大典》將《宋會要》不同門的內容混合編排,至少存在三種基本情况。其一,以一朝記載爲單位切割史料,不同門的內容一作正文,一作注文。其二,以一條記載爲單位,按時序插花式地重排,不同門的內容也是一作正文,一作注文。其三,同樣以一條記載爲單位,按時序插花式地重排,但不同門的內容全作正文。相較而言,前兩種情况在重編過程中留下了重要醒目的綫索,但第三種情况則很容易誤後人。

雖然在《輯稿》“大禮五使”門的討論中,筆者以爲第三種情况的出現是編修者或書吏疏忽所致,似乎只是特例,但考慮到這方面《大典》沒有固定體例,而本文所進行的個案研究局限性非常明顯,在目前情况下似不應對第三種情况掉以輕心。更何况,《大典》將同一文獻不同部分加以混合編排的實際情况,可能遠不止以上三種

不過,《宋會要》性質特殊,對於內容單一或篇幅較小的書籍,《大典》的處理方式,可能會有所不同。因此,本文作爲一個小小的個案研究,意義非常局限。筆者只擬抛磚引玉,期待引發對于《大典》編纂過程更多更深入的研究,從而促進對于《大典》所見散佚文獻的整理與利用。

   (注释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