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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丹国存亡问题再思考

发布日期:2020-08-26 原文刊于:《北方文物》2019年第4期
康鹏

摘要:会同元年(938年),东丹国的中央机构中台省划入东京,成为东京的一个地方行政机构,东丹国名存实亡。渤海既可以指称渤海国,也可以指称渤海种族。但是东丹仅可指称国家,不能指称族属,与渤海并不能等同,契丹人对于东丹与渤海有着明确的区分。东丹国及东京地区与耶律倍一系、六院夷离堇房、横帐季父房之间并无明确的分封关系。

关键词东丹国中台省东京契丹

 

 

2016年,日本学者高井康典行先生出版了《渤海と藩鎮——遼代地方統治の研究》一书,书中专门辟出一节与笔者商榷东丹国的存亡问题,不仅对自己之前的观点进行了补充,并对笔者的说法逐一辩驳。高井先生的文章提出了一些新的证据以及新的阐释视角,这些均促使笔者进一步思考中台省归属及东丹国存亡问题,此间虽仍有疑惑未解,但是有些问题似有解释之必要,故草成此文。文中观点虽未必接近东丹国之史实,但我相信这对于探索东丹国中台省变迁之真相当有些许助益。

高井先生认为会同元年(938)之后中台省仍属东丹国中枢机构;渤海亡国后,文献中出现的某些“渤海”指的就是东丹国;圣宗朝及之前的东丹国相当于耶律倍一系、六院夷离堇房、横帐季父房的封地。笔者对于这三个观点有着不同的看法,试析如下。

(一)东丹国中台省改隶契丹国东京之时间

关于中台省归属东京的时间,笔者认为会同元年(938年)辽太宗在将东丹国南京改为契丹国东京之时,东丹国的中央机构中台省也随之划入东京,成为一个地方行政机构。在厘清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先略微梳理一下东丹国中台省建立的大致过程。

天显元年(926年)二月,辽太祖灭渤海国,建东丹国,“册皇太子倍为人皇王以主之,以皇弟迭剌为左大相,渤海老相为右大相,渤海司徒大素贤为左次相,耶律羽之为右次相”,同时以耶律觌烈为东丹国大内相。史称“凡渤海左右平章事、大内相已下官,皆其国自除授”。比较蹊跷的是,无论是《辽史》还是《契丹国志》亦或是契丹文、汉文石刻资料,都没有提及是年建立中台省的事情。据《新唐书》记载,渤海国“官有宣诏省,左相、左平章事、侍中、左常侍、谏议居之。中台省,右相、右平章事、内史、诏诰舍人居之。政堂省,大内相一人,居左右相上”。据此可知,渤海国宰执及班次如下:政堂省大内相、宣诏省左相、中台省右相、宣诏省左平章事、中台省右平章事。如果这些机构直至渤海亡国前夕始终未变,而东丹国在建国之初又承袭这一职官制度,那么《辽史·太祖纪》中迭剌所任的左大相当为宣诏省左相,渤海老相之右大相当为中台省右相,大素贤之左次相当为宣诏省左平章事,耶律羽之之右次相当为中台省右平章事。《耶律羽之墓志》称“比及大圣大明升天皇帝收伏渤海,革号东丹,册皇太子为人皇王,乃授公中台右平章事。虽居四辅之末班,独承一人之顾命”。此句之“四辅”当指大内相之外的四相,说明中台省右平章事确实位列诸相之末班。但是东丹国究竟有没有设立政堂省、宣诏省,史无明载。据现有的材料可知,左相、右相、左平章、右平章皆为中台省职官(参见下文“中台省长官年表”)。故东丹国初期中枢机构至少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是甫立之时完全承袭渤海旧制,不久废政堂、宣诏二省,其职官皆并入中台省;另一种可能是建国伊始即实行一省制,废弃政堂、宣诏二省。从《辽史·皇子表》“天显元年,为中台省左大相”的叙述来看,第二种的可能性要更大一些。

最初的中台省置于渤海旧地忽汗城,直至天显六年四月复“置中台省于南京”,实际上应是将中台省正式迁至南京(治辽阳)。此一变化,与东丹国迁都过程有着密切关联。

天显元年东丹立国后不久,辽太祖耶律阿保机即薨逝于扶余府。天显二年十一月,人皇王争夺皇位失利,胞弟耶律德光位登大宝。此后辽太宗对于自己的长兄人皇王耶律倍始终心存疑虑,对于耶律倍所主之东丹国亦设法加强控制。其间重要的措施有,天显三年开始迁东丹之民至东平,同时升东平郡为南京,此后德光频繁巡幸南京;天显五年三月以三弟李胡为皇太子兼天下兵马大元帅,实际上是以李胡为皇储,彻底打消耶律倍的希望,四月耶律倍归国,其后命王继远撰《大东丹国新建南京碑铭》十一月耶律倍奔唐;天显六年(931年)正月德光至南京,四月置中台省于南京,随后离开南京。在此之后数年,德光不再巡幸南京。直至会同元年(938年),德光因怀念一年多前被李从珂遣人杀死的耶律倍,遂于二月丙申“遣惕隐率宗室以下祭其行宫”,四月初一,方才复至南京。同年十一月,“升幽州为南京,南京为东京”,东丹国之南京自此消亡。自天显三年升东平为南京,至会同元年改南京为东京,一件极为重要的事件就是天显六年于南京置中台省。但是耶律德光为何不选择天显三年置省于南京呢?这或许与彼时东丹移民计划尚未完结有关,据孙炜冉先生研究,此次移民牵涉原渤海国二十九州、三十九县,约二十五万余渤海户南迁,如此巨大的迁移工作,不太可能在朝夕之内完成。故而有的学者认为此一工作完成的时间不早于天显五年。从诸多时间点来看,与天显六年迁中台省至南京的相关事件有二:一是东丹国移民工作完成,中央相关机构僚属也全部移至南京;二是东丹王浮海奔唐,太宗无需再时时巡幸关注南京,交由中台省掌控东丹国。比较有意思的是,迁都工作完成一月之后,后唐“青州上言‘有百姓过海北樵采,附得东丹王堂兄京尹污整书,问慕华行止,欲修贡也。’闰五月,青州进呈东丹国首领耶律羽之书二封”。“慕华”即耶律倍,污整即时任东丹国南京留守的耶律觌烈(字兀里轸,亦作汙里整)。三封书信的具体内容虽不得而知,致信之举或与中台省迁至南京有关。

及至会同元年(938年),因燕云十六州划入辽朝版图,太宗对于中央、地方各机构进行了一番改革。在地方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将皇都改为上京,升幽州为南京,改东丹国之南京为契丹国之东京。三京的建立,反映出太宗划区而治的统治意图,同时东京名称的变化,标志着东丹国已被架空。作为东丹国中央机构的中台省成为契丹国东京的中台省,变为契丹国下的一个地方行政机构。关于中台省隶属关系的变化,文献以及石刻资料中有着明确的踪迹可循,笔者特列一中台省历任长官之表格,以便于读者诸君自行分析、判断。

中台省长官年表

 

姓名

卒年

家族出身

*任职时间

任职名称

史料出处

耶律迭剌(云独昆、匀睹衮)

天显元年七月庚午卒

太祖三弟;横帐季父房

天显元年二月丙午

“左大相”

《辽史·太祖纪下》

天显元年七月庚午

“东丹国左大相”

《辽史·太祖纪下》

天显元年

“左大相”

《辽史·耶律羽之传》

天显元年

“中台省左大相”

《辽史·皇子表》

不详

“左大相”

《辽史·皇族表》

太祖时

“东丹国左宰相”

保宁十一年《耶律琮神道碑》

耶律觌烈(兀里轸、汙里整)

天显十年卒

敌辇·沤里思次子;六院夷离堇房

太祖时

前北大王、东丹国大内相”

会同五年《耶律羽之墓志》

太祖时

“丹国之大内相”

应历十年契丹大字《上国都监太傅墓志》

耶律牒蜡(述兰、率剌)

天禄五年卒

敌辇·沤里思之孙;兀里轸·觌烈之子;六院夷离堇房

天显中

“中台省右相”

《辽史·耶律牒蜡传》本传

*大同元年(此系年疑有误,详下)

“东囯宰相”

应历十年汉字《上国都监太傅墓志》

渤海老相(姓名不详)

不详

渤海人

天显元年二月丙午

“右大相”

《辽史·太祖纪下》

大素贤

不详

渤海人

天显元年二月丙午

“左次相”

《辽史·太祖纪下》

会同初

“左次相”

《辽史·耶律羽之传》

耶律羽之(寅底哂·兀里只

会同四年

敌辇·沤里思四子;六院夷离堇房

天显元年二月丙午

“右次相”

《辽史·太祖纪下》

天显元年

“中台省右次相”

《辽史·耶律羽之传》

天显元年

“中台右平章事”

会同五年《耶律羽之墓志》

天显二年

“左相”

会同五年《耶律羽之墓志》

太祖时

丹国之宰相

大康十年契丹大字《夺里本郎君墓志》

天显中

“中台省左相”

《辽史·耶律羽之传》

太宗会同三年六月乙未

“东京宰相”

《辽史·太宗纪下》

会同五年

“大契丹国东京太傅相公”

会同五年《耶律羽之墓志》

会同年间

“左相公”

耶律羽之墓出土银盆

不详

丹国之左院大宰相

应历十年契丹大字《痕得隐太傅墓志》

耶律甘露(迪列)

不详

敌辇·沤里思之孙;寅底哂·兀里只之子;六院夷离堇房

不详(会同四年之后)

“东京中台省右相”

开泰四年《耶律元宁墓志》

不详(会同四年之后)

“东京中台省右相”

太平三年《耶律道清墓志》

高模翰

应历九年

渤海人

应历初

“中台省右相”

《辽史·高模翰传》

应历二年六月壬寅

“中台省右相”

《辽史·穆宗纪上》

应历九年正月

“左相”

《辽史·高模翰传》

耶律斜里底

不详

不详

保宁五年秋七月庚辰

“中台省左相”

《辽史·景宗纪上》

大仁靖

不详

渤海人

统和二年十二月辛丑

“东京中台省右平章事”

《辽史·圣宗纪一》

耶律元宁(喜罗)

统和二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敌辇·沤里思曾孙;兀里轸·觌烈之孙;述兰·牒蜡之子;六院夷离堇房

统和十六年二月丙午

“中台省左相”

《辽史·圣宗纪五》

统和二十六年

“大契丹国故忠义奉节功臣、金紫崇禄大夫、检校太尉、东京中台省左平章事”东京中台省左平章事”

统和二十六年《耶律元宁墓志》

 

通过此表,可以看出记述或追述会同元年之前事,均称东丹国某相或东丹国中台省某相(仅有一例例外,详下),叙述会同元年之后事,则称中台省某相或东京中台省某相,甚或径称东京宰相,其间的区别是很明显的。

在这些例证中,有一例例外,即刻于应历十年(960年)的汉字《痕得隐太傅墓志》(以下简称《痕志》,此志又称《上国都监太傅墓志》)。高井先生依据此方墓志,认为东丹国在应历年间仍然具有实权。《痕志》第24-25行称“丁未岁(947年)……太傅堂兄东国宰相率剌押奚王等十万众取西南,往河阳路,直入洛京,镇抚关西,回军到国,遂加南面都统使、燕京留守,封燕王”率剌,即《辽史》有传之耶律牒蜡(“蜡”,亦作“䗶”),牒蜡“字述兰,六院夷离堇蒲古只之后”,“率剌”即“述兰”之同名异译。牒蜡本传称“天显中,为中台省右相”,“大同元年(947年),平相州之叛,斩首数万级。世宗即位,遣使驰报……牒蜡亡归世宗。和约既成,封燕王,为南京留守”。《辽史·世宗纪》则谓天禄二年(948年)“冬十月壬午,南京留守魏王赵延寿薨,以中台省右相牒䗶为南京留守,封燕王”。《痕志》所载虽与《辽史》在细节上略有差异,但事迹大体相合。所谓“东国”盖即“东丹国”,“宰相”即“中台省右相”。据《痕志》及《辽史》,耶律牒蜡于天显中为中台省右相,天禄二年接替赵延寿为南京留守,封燕王。应历十年的汉字《痕志》实际上是在追叙947-948年的事情,且早在天禄五年(951年)牒蜡已卒于察割之乱,故此条史料并不能证明辽世宗尤其是穆宗时期中台省隶属于东丹,最多只能说明大同元年(947年)的时候,耶律牒蜡或以“东国宰相”的身份领兵出征。依据《痕志》推导出辽朝应历十年(960年)中台省仍属东丹国,恐怕还缺乏坚实的证据。

笔者认为《痕志》的记载很可能并未准确地反映出会同元年(938年)东京建立前后的变化,耶律牒蜡在天显中出任东丹国中台省右相,但是在会同元年东京建立后,此一职位应该为东京中台省右相,墓志撰者在追述大同元年事时,仍旧沿用了东丹国宰相(中台省右相)这一旧称。笔者这一推测并非毫无根由,汉字《痕志》在记述上屡有重大讹误,难以取信。据《痕志》,痕得隐太傅的一生大致如下“甲戌年(914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生……三十官至司徒(943年),充北大王副使。三十五(948年)补充燕京南面副都统使。改授西南路兵马都监。时己亥岁(939年),河东归顺北朝,太傅奉宣命充都监,统十万众,与涅拽侍中同救援河东,于忻口唐林大获胜捷。四十六,于己未岁(959年)二月内,又奉圣旨统押皇帝旗鼓……太傅即于己未岁(959年)五月内寝疾,至十月一日癸酉,薨于云州天成军,享年四十六,寻扶护入国。至庚申岁(960年)五月二十八日丙寅,葬于内恩军北高神山”。其中的己亥岁记事,颇令人费解。因太傅生于甲戌岁(914年),卒于应历九年己未岁(959年),享年46岁,故《痕志》中的己亥岁,应为939年,即会同二年,时痕得隐26岁。然而此句之前叙述太傅30、35岁事,突然插入26岁事,其后复又接续46岁事,其间或有舛误。

我们再看此句叙述之事,“河东归顺北朝,太傅奉宣命充都监,统十万众,与涅拽侍中同救援河东,于忻口唐林大获胜捷”。河东当指北汉政权,此事当系穆宗应历四年(954年,甲寅年)事,是年“二月丙午朔,周攻汉,命政事令耶律敌禄援之。……夏五月乙亥,忻、代二州叛汉,遣南院大王挞烈助敌禄讨之。丁酉,挞烈败周将符彦卿于忻口”。挞烈即《痕志》之涅拽侍中,“忻口唐林大获胜捷”即败符彦卿事。此时痕得隐太傅41岁,与志文前后时序相合。故此处之己亥岁,实为甲寅岁之误。

《痕志》在叙述自己堂兄何鲁保功绩时称“丙午岁(946年)正月一日大唐天子与百寮蹈舞,呼万岁,朝见嗣圣皇帝。是丙午岁十二月十八日收下中国,丁未岁(947年)正月一日坐朝,得神器与金箱、玉印兼明堂俱来入上国”。其中“丙午岁正月一日大唐天子与百寮蹈舞,呼万岁,朝见嗣圣皇帝”显然有误。首先946年距后唐灭亡已有十年,不可能有“大唐天子”朝见太宗事,“大唐”当为“大晋”之误;其次,此处“丙午岁”当为“丁未岁”,盖因丙午岁岁初契丹尚未灭晋,正月一日不可能有后晋皇帝率群臣朝见之事,史籍亦从未载有此事;最后,据史料记载,丁未岁正月一日,仅百官拜太宗于城外,晋帝并未参与,志文载“大唐天子与百寮蹈舞”有所不确。《痕志》记载混乱由此可见一斑,汉字《痕志》在记述牒蜡事迹时,应当也是犯了类似的讹误,从而造成此一追叙文字与其他诸多材料相抵牾的局面。

不唯如此,契丹大字《痕志》亦有明显错乱之处。志文第10-11行在记述牒蜡父亲觌烈·兀里轸的事迹时,称兀里轸夷离堇“迁渤海国建东京,任丹国之大内相”。这样的描述,很容易让人认为在东京建立之时,觌烈出任东丹国大内相。然而据上文叙述,东丹大规模移民(即此处之“迁渤海国”)发生在天显年间,所建京城实为南京而非东京。更为重要的是,觌烈·兀里轸早在天显十年(935年)即已亡逝,而东京建立则是三年以后才发生的事情。所以,契丹大字《痕志》的记载显然是误将“迁渤海国建南京”记作“迁渤海国建东京”,造成时序上的错乱。契丹大字《痕志》在追叙其曾祖沤思诸子时,称沤思第四子耶律羽之为“丹国之左院大宰相”,仿佛羽之最终的官职为东丹国左相,而这与耶律羽之本人的墓志以及《辽史》的相关记载明显不符(参见上文“中台省长官年表”)。刻于大康七年(1081年)的契丹大字《多罗里本郎君墓志》在追叙祖先时,显然要比《痕志》严谨得多,该志称“寅底哂·兀里只宰相(按:即耶律羽之),天皇帝之时任丹国之宰相”,“天显初,东丹国”云云,重要时点清晰明确,名称上毫无淆乱之处。反观《痕志》,对于制度之变更,粗率无忌,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基于《痕志》系年、记事多有紊乱,故笔者仍取会同元年(938年)中台省改隶东京之说。如果日后出现新的资料,明确记载某人在会同元年之后出任“东丹国中台省”某相,笔者将自动放弃此说。

(二)渤海囯、渤海族与东丹国

高井先生在论述“东丹国”亡国时间时,认为有些史籍中记载的“渤海”实际上指的就是“东丹国”。这是因为在契丹语文材料中,“丹国”同时指称东丹国与渤海国,意谓在契丹人的意识中两者并无分别,即渤海国等同于东丹国。实际上,高井先生做出这种判断的直接证据仅有一条。即刻于重熙二十二年(1053年)的《耶律宗教墓志》,该志的汉文版称宗教“母曰萧氏,故渤海圣王孙女,迟女娘子也”而契丹文版则称:





 

 



 

 





 

 

 

 

迷里吉氏

迟女

娘子

国之

乌鲁古之

后裔

迷里吉氏即渤海之大氏,乌鲁古即大諲譔,天显元年(926年)灭渤海国后不久,太祖“赐諲譔名曰乌鲁古”。此处之“丹国之圣汗”可以确定就是指渤海国末代王大諲譔。汉字“渤海圣王”对应的契丹文部分为“丹国之圣汗”,所以“渤海=丹国(东丹)”。

汉文《耶律宗教墓志》称大諲譔为“渤海圣王”的说法是较为准确的。据《新唐书》记载,渤海“俗谓王曰‘可毒夫’,曰‘圣王’,曰‘基下’”。“圣王”显然是渤海国王的一个专有称号。但是契丹小字的墓志在表述上并不严谨,因为在契丹文中,丹国和渤海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词汇。高井先生无疑忽略了一个重要证据,即刻于应历十年的契丹大字《痕志》中不仅出现了“丹国”,也出现了“渤海国”,该志第10-11行称:

 



渤海国   迁    东京    建    丹国   之 大内相    任

 

意即“迁渤海国,建东京,任丹国大内相”。此处东京当为南京之误,上文已有讨论。这里的渤海国盖是指渤海遗民或渤海旧国,而丹国则是指新成立的东丹国。这说明在契丹人心目中,渤海、丹国(东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契丹小字《耶律宗教墓志》的表述显然出现了偏差,因为大諲譔从未成为也不可能成为东丹国的国王,墓志中的“丹国”应当是“渤海国”之误。

不仅如此,在汉文石刻中,这两者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例如会同四年(941年)《耶律羽之墓志》称:“比及大圣大眀升天皇帝收伏渤海,革号东丹,册皇太子为人皇王,乃授公中台右平章事”。铭文部分称“吾皇应运,君临东丹”。应历五年(955年)《陈万墓志》称陈万于天显元年(926年)“从皇帝东□渤海国,当年收下”。东丹仅指称国家,东丹国、东丹某相、东丹吏民等等,皆指东丹国而言;但是渤海一词,不仅仅指称渤海国,也指称渤海这一种族。这样一来,就需要我们去辨别渤海是指国家还是族属。

高井先生找到了一条相关的史料,认为渤海宰相等同于东丹国宰相。太平八年(1028年)“九月壬辰朔,以渤海宰相罗汉权东京统军使”。林鹄先生称“所谓‘渤海宰相’,渤海系其所出,宰相当指东京中台省相”。高井先生采纳了林氏关于渤海宰相当指中台省宰相的判断,且将林文“东京中台省宰相”改为“东丹国中台省宰相”,从而推导出中台省仍然隶属于东丹国,东丹国仍然具有实际的政治权利。

不过,林文之“渤海系其所出”,盖谓渤海系罗汉之族属。高井先生对于这样的可能性,并未予以理会。但是在《辽史》等相关资料中,会同元年之后,还没有明确的资料能够证明“渤海”可以确指“东丹国”,相反,从诸多用例而言,渤海指称族属的可能性显然要更大一些。例如会同三年(940年)“六月乙未朔,东京宰相耶律羽之言渤海相大素贤不法,诏僚佐部民举有才德者代之”。结合天显元年二月丙午“渤海司徒大素贤为左次相”的记载,以及称耶律羽之为“东京宰相”(时任中台省左相),此处渤海当指族属,而非东丹国。又如开泰八年(1019年)三月“己卯,诏加征高丽有功渤海将校官……丙戌,置东京渤海承奉官都知押班”,这两处“渤海”显然也是指族属,尤其是后一处“渤海”,显然不可能是指东丹国。至于《辽史》及石刻资料中经常出现的某某宫汉儿、渤海都部署等官称,将汉儿与渤海对举,显然都是指族属。

渤海遗民在追叙自己先祖时,也都是用“渤海国”这一旧称,而不会用“东丹国”这一新名。这应当是由于“渤海国”既可以代指业已亡国的渤海国,也可以指自己的族属为渤海。例如乾统十年(1110年)《高为裘墓志》称“公讳为裘,其先渤海国扶余府鱼谷县乌悊里人也”;同年的《高泽墓志》亦称“公讳泽,其先渤海国扶余府鱼谷县乌悊里人”。二人的祖先为高模翰,《辽史》本传则称“高模翰,一名松,渤海人”。这亦从侧面证明东丹不可以代指族属。

是故,渤海很难等同于东丹,我们也很难找到“渤海”指代“东丹国”的确证。这一问题或许仍然可以继续探讨,但是中台省已经成为东京辖下的一个地方机构,应该没有太多的疑问。会同元年(938年)之后,中台省已然不是东丹国的机构,这个时候东丹国至多是一个象征性的、名义上的存在,实在是无足轻重,故而《辽史》以及其他文献,不再记载这样一个“属国”。

总而言之,实际意义上的东丹国在会同元年(938年)已经不存在了,但是名义上的东丹国消失于何时,仍然是一件难以确定的事情。

(三)东京地界的分封、世选问题

高井先生在文章中,还提及东京地区应当是耶律倍一族、六院夷离堇房、横帐季父房三家的分封地。但是我们从中很难看出这样的分封关系。高井先生的依据是中台省官员、东京统军使、东京留守等官员都有出自这三个家族的人员。

首先,很难说耶律倍一族与东京地区存在这样的关系,耶律倍主东丹国,这一点当然没有疑异。但是对于其后人的安排,似乎很难体现出这样一种分封意图。耶律倍长子耶律阮(兀欲),为辽世宗;次子娄国,穆宗时为南京留守;三子稍,圣宗时为上京留守;四子隆先,景宗时曾留守东京;五子道隐,景宗时留守上京,后迁守南京。从中很难看出耶律倍一支与东京有着什么强烈的关系。而且耶律倍子孙中,除了耶律隆先、耶律隆祐曾出任东京留守一职,再也无人担任东京留守,所以东京地区当与耶律倍一族没有太多的分封关系。

其次,所谓的六院夷离堇房,其范围似乎过为宽泛。其实仅仅是六院夷离堇房中耶律沤思这一支与东京地区存在关联,详情可参见上文中台省长官年表。所以刘浦江先生认为这一家族可以“世选”东京的高层职官,都兴智先生则指出“耶律羽之家族成员(笔者按:即沤思后人)从太祖建东丹国开始,至圣宗统治时期,其兄弟子孙多出任东丹国及东京辽阳府的军政要职,这个显赫的家族长期把持着东丹及东京辽阳府的权力,揭示了封建家族式统治的特点”。我想用世选或“封建家族式统治”概括耶律沤思家族与东京之关系,恐怕要比“分封”这一描述要更为恰当。

最后,关于横帐季父房的例证恐怕要更少。横帐季父房的概念本身就比较宽泛,实际上耶律倍这一支也属于横帐季父房。最新出土的《耶律弘礼墓志》称“国姓耶律氏有三大横帐:一大父、二仲父、三小父。小父者,德祖皇帝,而太祖大圣天皇帝之父也,其子孙世为天子,出于其帐者,号为贵族”,小父即季父,明确指出德祖后裔为横帐季父房,故此一范围是相当广泛的。高井先生所举的两例例证,皆为太祖异母弟耶律苏的后人,一为耶律奴瓜、一为耶律蒲古,二者皆曾出任东京统军使。但是,这恐怕只是职官迁转中的一个巧合,或是世选的一个例证,很难说明东京为耶律苏后人的一个分封地,更不可以说是横帐季父房的封地。

谈及此处,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厘清,辽朝的世选制度,与中原王朝的分封、世官制度还是有着明显的差别的。辽朝的世选制度,是在某一家族内部,选贤与能,担任某官。这一职官既可以在甲家族中选择,也可以在乙家族中产生,还可以从非世选家族中产生,具有很大的开放性。同时具有世选某官权利的家族,家族内某人担任这一职官后,仍然可以出任其它职务,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反观分封制,是指某一家族的某一支固定在一个土地上,世代食邑于此,相对固定,其它家族也很难插手。世官制度则是世世代代出任固定的官职,开放性、流动性皆远远不如世选制度。

例如高井先生提及的耶律奴瓜,系耶律苏之孙,统和四年(986年)为“黄皮室糺都监”,因为军功“迁黄皮室详稳”。六年“为东京统军使”,十九年“拜南府宰相”,二十六年“为辽兴军节度使,寻复为南府宰相。开泰初,加尙父,卒”。“东京统军使”仅为其迁转中一环,而且奴瓜出任南府宰相,或许与其祖父曾任南府宰相有关,即这一家族可能是世选南府宰相的家族。《辽史·太祖纪》称神册六年(921年)“春正月丙午,以皇弟苏为南府宰相,迭里为惕隐。南府宰相,自诸弟构乱,府之名族多罹其祸,故其位久虚,以锄得部辖得里、只里古摄之。府中数请择任宗室,上以旧制不可辄变;请不已,乃吿于宗庙而后授之。宗室为南府宰相自此始”。知耶律苏为宗室中第一位出任南府宰相者,其后人有世选南府宰相之资格亦不足为怪。故而从奴瓜的履历中恐难以确认其家族与东京的分封关系,反倒是可以大致窥见辽代世选之一斑。

高井先生列举的另一人耶律蒲古系耶律苏的四世孙,统和初为“涿州刺史”,“开泰末,为上京内客省副使”,太平五年(1025年),“改广德军节度使,寻迁东京统军使”,太平九年,因平定大延琳之乱,“以功拜惕隐”。“东京统军使”也是蒲古为官履历中的一个环节,若是以此推定东京为其家族分封地,恐怕还需要更多的证据。

 

(*附记:高井康典行先生在新著出版后,惠赠大作,尽显学人之坦荡与真诚,在此向高井先生表示诚挚的谢意!)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辽代五京体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2CZS024)阶段性成果之一。

 

(注释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