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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简中的吏、吏民与汉魏时期官、吏的分野

中国古代官僚政治社会构造研究之二
发布日期:2012-09-20 原文刊于:刊于《史学月刊》2012年第1期
杨振红

 

[关键词]吴简;真吏;给吏;吏民;吏户;官吏;社会分层

[  ]长沙吴简中的“真吏”、“给吏”均可简称为“吏”,担任地方州、郡、县掾史等属吏之职,与署长、佐官等“官”相对。吏的社会身份为公乘,是国家法定的赋役对象,即有“算事”义务。汉魏时期吏已出现身份世袭化,出现了专门的“吏户”即真吏。吏与公乘以下庶民合称为“吏民”。三国时期官吏的区别源于汉代长吏与少吏亦即士与庶民的分野。

一 学术史回顾

上世纪90年代出土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有许多身份为各种“吏”者,这些“吏”多与“民”合编在同一簿籍中,[①]簿籍的名称或称作“吏民田家莂”,[②]或称作“吏民××簿”。[③]吴简陆续公布后,针对简文中的“吏”与“吏民”,学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讨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向展开:第一辨析各种“吏”如“真吏”、“给吏”、“军吏”等的身份,第二讨论三国吴乃至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否存在专门的“吏户”,第三探讨“吏民”的群体属性。事实上,在吴简出土前,学界已针对上述问题展开过讨论。

上世纪50年代,唐长孺提出魏晋南北朝时期存在一个有别于官吏之“吏”的“吏”群体,他们和兵户一样有专门的户籍,身份世袭,地位卑贱,专供国家差役。[④]这一观点在相当长时期内得到学界的广泛认同,并得以进一步发展、强化。[⑤]上世纪90年代中叶,汪征鲁对上述观点提出质疑,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吏”分为三个层次:入仕的官府大吏;在官府担任事务性、行政性工作的小吏、少吏;作为体力劳动者的各种役吏、给吏。前者为国家正式官吏;中者和末者大多来源于自由民即编户齐民,小部分由军户转化而来。当时并不存在一种专门负担吏役的“吏户”。[⑥]吴简公布以后,学界的认识不仅延续了以往的分歧,分为针锋相对的两派,[⑦]并且随着讨论的深入,论争的范围进一步扩展至汉魏时期的“吏民”群体。

正如以往学者所指出,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贺昌群便关注到汉唐时期的“吏民”问题。他认为汉代的“吏民”指公乘以下庶民(自由民)之有爵者,魏晋南北朝时期指九品中六品以下者,唐指九等户中的八九等户,他们是授田的主要对象,一定历史条件下是封建政权的一种政治力量。[⑧]上世纪90年代,刘敏提出秦汉时期的“吏民”指具备为吏的政治和财产标准的特定社会等级,一般都占有爵位,生活相对富裕,是编户齐民的主体,地位高于贫贱民。[⑨]长沙吴简出土后,黎虎在申论魏晋时期不存在专门的“吏户”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指出,“吏民”是由“下吏”和公乘以下普通农民组成的群体。“吏”来自于“民”,又复归于“民”。“吏民”就是庶民或称编户齐民,而非庶民中有爵位或富裕者的特定群体,他们是中国古代皇权的统治基础。[⑩]刘敏则坚持自己的观点,并进一步加以申论。[]

本文拟在前贤讨论的基础上,主要以新出长沙吴简为中心,进一步探讨三国吴时期的“吏”与“吏民”问题。错谬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吴简“吏民”籍最高爵为公乘的意义

吴简中一个颇为引人瞩目的现象是,汉代的二十等爵只出现了一个爵级,即公乘。[]而且,通常绝大部分户人(户主)都拥有公乘爵。据笔者统计,《竹简〔壹〕》所载350枚户人简中,[]男性户主凡有身份者均为公乘。此外,尚有几例身份空白。女性户主有的写作大女,有的写作“公乘大女”。吴简中除了女性户主外,未见女性有爵位者。[]高敏推测吴简中女性户主所以能获得公乘的爵位,应当与其户主身份有关。[]当是。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简386规定:“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即寡妇为户后(户主继承人)者,要参照“子为后者”的爵位待遇。此外,简372还规定:“女子比其夫爵。”(236页)即女子可按照丈夫的爵位享受待遇。由于户主的爵位身份直接关系到其户负担赋役与否以及法律权益等等,因此,当女性为户主时也参照男性户主赐予爵位。

吉阳里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竹简〔壹〕10397简载:

·右吉阳里领吏民卅六户口食一百七十三人    10397

笔者将《竹简〔壹〕》中吉阳里的户人简搜集出来恰好是36户,除10111简的户主为老女外、简10180残缺外,其余全部为公乘。(参见表1)可以推测,吉阳里所有的户人应当均为公乘爵。

1 《竹简〔壹〕》吉阳里户人表

编号

里名

户人

爵位

姓名

年龄

事或复

简号

 

备注

1

吉阳里

户人

公乘

(?)

 

 

 

722

 

2

吉阳里

户人

公乘

(?)黑

年廿七

 

 

1684

后附妻名年

3

吉阳里

户人

公乘

□□□

 

 

7324

 

4

吉阳里

户人

公乘

□□□

 

 

9524

 

5

吉阳里

户人

公乘

年卌一

筭一

 

9670

 

6

吉阳里

户人

公乘

胡恕

年卅四

筭一

给郡吏

10042

 

7

吉阳里

户人

公乘

□纯

年七十一

 

盲右目

10089

 

8

吉阳里

户人

公乘

张设

年廿

筭一

 

10090

 

9

吉阳里

户人

公乘

殷叙

年八十一

 

 

10094

 

10

户人

公乘

□陵

年廿五

筭一

 

10099

 

11

吉阳里

户人

公乘

茑羊

年卅五

筭一

 

10107

 

12

吉阳里

户人

老女

赵妾

年八十一

 

 

10111

 

13

吉阳里

户人

公乘

胡……

 

 

 

10113

 

14

吉阳里

户人

公乘

吴帛

年六十五

 

 

10118

 

15

吉阳里

户人

公乘

……

 

 

 

10129

 

16

吉阳里

户人

公乘

年廿九

筭一

给州吏

10149

 

17

吉阳里

户人

公乘

年十五

筭一

 

10158

 

18

吉阳里

户人

公乘

年卅二

筭一

给郡吏

10169

 

19

吉阳里

户人

公乘

年廿七

筭一

给郡吏

10175

 

20

吉阳里

户人

……

 

 

 

 

10180

 

21

吉阳里

户人

公乘

张惕(?)

年廿八

筭一

给县吏

10182

 

22

吉阳里

户人

公乘

胡秃

年卅五

筭一

踵两足

10230

 

23

吉阳里

户人

公乘

□□

年卅五

筭一

……

10346

 

24

吉阳里

户人

公乘

蔡饶

年五十二

筭一

 

10350

 

25

吉阳里

户人

公乘

区张

年廿八

筭一

给州吏

10367

 

26

吉阳里

户人

公乘

文启

年五十

筭一

 

10370

 

27

吉阳里

户人

公乘

董得

年五十一

筭一

 

10371

 

28

吉阳里

户人

公乘

李琕

年廿九

筭一

刑左足

10374

 

29

吉阳里

户人

公乘

区深

年卅三

筭一

 

10376

 

30

吉阳里

户人

公乘

孙潘

年卅五

筭一

 

10381

 

31

吉阳里

户人

公乘

勇客

年卌一

筭一

踵两足

10385

 

32

吉阳里

户人

公乘

彭橐

年五十九

 

 

10393

 

33

吉阳里

户人

公乘

李奇

年六十一

 

 

10405

 

34

吉阳里

户人

公乘

谢茞

年五十

筭一

刑右足

10458

 

35

吉阳里

户人

公乘

朱就

年六十六

 

刑右手

10462

 

36

吉阳里

户人

公乘

何林

年六十六

 

 

10529

 

 

为什么会出现这一情况?正如黎虎等先生指出,这是因为公乘爵在二十等爵中具有重要的分层界标意义。东汉时王充《论衡·谢短》已经揭示了这一点:“赐民爵八级,何法?”[]“赐民爵八级”,二十等爵第八级为公乘,也就是说,“民”只能赐予公乘以下八级爵位,这里的“民”显然等同于“庶民”。清代钱大昭进一步将二十等爵区分为官爵、民爵,说:“自公士至公乘,民之爵也。生以为禄位,死以为号谥。凡言赐民爵者,即此。自五大夫至彻侯,则官之爵也。 []《续汉书·百官志五》刘昭注所引刘劭《爵制》:“吏民爵不得过公乘者,得贳与子若同产。”[]则将公乘以下身份的人定义为“吏民”,即它不仅包括“民”,还包括“吏”。这里的“吏”具体指哪一群体呢?西嶋定生指出,所谓官爵即第九级五大夫以上爵,秩六百石的官吏始得授与,而与一般庶民无缘。五百石以下吏则和普通庶民一样,只授予公乘以下爵位,即吏爵。[]笔者则进一步探讨了吏秩六百石、爵五大夫与传统内爵大夫位的联系,以及在秦汉时期的分层界标意义。[21]吴简“吏民”籍中仅保留公乘爵一事表明,虽然二十等爵在两汉时期逐步轻滥,并日益走向衰亡,[22]但直至魏晋时期,具有重要分层界标意义的公乘爵以及五大夫、关内侯、列侯爵等,不仅仍具有实际意义,而且仍然起着重要的社会分层作用。[23]

五大夫、公乘爵分层意义的一个重要表现是,至少从汉惠帝时起,五大夫以上爵级可享有免除赋税徭役负担即“复除”(或简称“复”)的特权,而公乘以下者则没有这一特权,他们是国家赋税徭役的基本承担者。 []【索隱】按:黃圖云「昆明池周四十里,以習水戰」。又荀悅云「昆明子居滇河中,故習水戰以伐之也」。《史记·平准书》载武帝时:“兵革数动,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征发之士益鲜。于是除千夫五大夫为吏,不欲者出马;故吏皆(通)适令伐棘上林,作昆明池。”[24]《汉书·食货志上》载文帝时晁错上书:“令民入粟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耳。”[25]换言之,汉代国家赋税和徭役的承担者,是公乘以下的广大庶民群体。[26]那么,长沙吴简的“吏民”是否都有为国家缴纳赋税、服徭役兵役的义务呢?从简文所反映的内容来看的确如此。

如表1所示,吉阳里36个户人中共有21人标注为“一”,年龄从15岁(10158)到5410370)岁。简文中的“筭一”,意为被计为一个“筭(算)”的单位,需服以“算”为单位征发的赋税和徭役,即“算事”。[27]据其他简可知,当时算事的截止年龄应当为60岁,[28]吉阳里有8枚户人简的年龄超过了60岁(1008910094101111011810393104051046210529),其未标注“算”,应是因为年龄已超过服“算”义务的年龄。此外,吉阳里其他简中有5例为残简(722732495241011310129),断简后的内容不得而知。2例(168410393)记载格式不同于其他户人简。其中,简1684下记妻子名字、年龄,这类格式简在长沙吴简中还有许多,如:

梨下里户人公乘黄 年廿九  妻大女思年廿六          1653

湛龙里户人公乘吴易年廿一  妻思年廿  子女□年三岁  1655

它们或属“ 小武陵乡□嘉禾四年吏民人名妻子年纪簿”(壹10153)类的“吏民人名妻子年纪簿”。由于这类簿籍只登记户人、妻子、子女的名字、年纪,所以不需标注“算”的信息,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算事的义务。“吉阳里户人公乘彭橐年五十九(壹10393很可能也是此类简,只是妻、子的户籍信息没有记在同一枚简上,而是写在另一枚简上。下列简:

橐子女□年十二  10384

中的“橐子女”即有可能是彭橐的女儿。

由此我们也清楚了三国吴之所以将“吏民”编籍在一起,就是因为他们都要承担国家的赋税徭役,国家因此将他们与五大夫以上没有赋税徭役义务者区别开来,分别著籍。

刘劭将公乘以下称作“吏民爵”,汉代五大夫以上爵只授予吏六百石以上者,据此两事,我们似乎可以理所当然地推导出吴简中的“吏民”也指秩五百石以下吏和公乘以下庶民群体的结论。然而,如果仔细分析长沙吴简中“吏”的身份,我们就会发现事情并不尽然。下面就让我们来考察吴简中“吏”的身份。

  吴简中的“真吏”与“给吏”

关于吴简中的“真吏”、“给吏”,目前学界看法分歧较大。韩树峰认为,“真吏”与“给吏”有本质区别,前者就是人们所习称的“吏”,他们不负担口算钱,不同于一般百姓。其在吴简中具体表现为“州吏”、“郡吏”或“县吏”。给吏年龄均在服役期限内,都有口算钱,他们虽有吏名,但并不是吏,只是在官府临时服吏役的普通百姓,但有可能演变为吏。吏的身份低于普通百姓,政府以“下户民”补充吏,表明吏正逐渐卑微化,最终将形成“空户从役”的“吏户”。真吏服役不分老幼,及其家中出现两个以上的真吏,即现端倪。[29]黎虎认为,真吏为真除实授的官员和吏员,是相对于非真除实授、冗散无职事的官员和吏员而言。[30]给吏有两种类型,一是在本州郡县服役的给吏,称作“州郡县吏”;二是派遣至其他单位或部门的,虽然其身份为“州郡县吏”,但未必称“州郡县吏”。[31]罗新认为吴简中的“真吏”,应是指那些出自土著族群,并且在已经成为编户的非华夏族群小区中担任基层行政管理人员的人。因身份特殊,享受不缴口算、复除徭役、不受年龄限制等优待。[32]

1.真吏是正式的吏,给吏是公乘以下庶民服吏役者

韩树峰推测真吏是正式的吏。[33]当是。真吏之“真”即取“真正”、“真实”之义。然而,真吏之为“真”并非相对“假吏”之“假”而言,而是针对给吏而言。给吏的“给”取“给事”之义,给吏即供事吏职。因此,亦如韩树峰、黎虎所论,给吏是在官府临时服吏役的普通百姓。[34]结合前文所揭汉魏时期的社会分层状况,吴简中的给吏是指公乘以下庶民以供役方式充任吏职者。《汉官》载廪牺令下有“丞一人,三百石。员吏四十人,其十一人斗食,十七人佐,七人学事,五人守学事,皆河南属县给吏者。”廪牺令下属斗食、佐、学事、守学事等员吏四十人,由河南属县“给吏”者担任,因此均非正式的吏,而是由庶民以服吏役的方式担任。因此,就本质而言,给吏实际上为徭役之一种。

2.真吏、给吏均可简称为州、郡、县吏或吏

韩树峰认为,真吏是吏的总称,吴简中的“州吏”、“郡吏”、“县吏”均是真吏的具体性名称。[35]黎虎提出反论,认为“给县吏”即为“县吏”,“给郡吏”即为“郡吏”,“给州吏”即为“州吏”。“给吏”与“州郡县吏”是一而二,二而一的。[36]两说均不确。无论是真吏还是给吏,都可简称为州、郡、县吏等,或可直接称作“吏”。吴简中的州、郡、县吏等,既有可能是真吏,也有可能是给吏。

关于吴简中真吏简称为州、郡、县吏或吏的例子,可列举如下几组简:

A.□阳里户人公乘何统年六十一真吏  9356

州吏何统年六十                    2951

 

B.宜阳里户人公乘黄阿年八十一真吏               9360

横浭丘州吏黄阿,佃田五町,凡七十九亩。(后略)  4·461

军吏黄阿                                       1873

 

C.宜阳里户人公乘陈颜年五十六真吏                                9156

新成丘州吏陈颜,租田卌亩。(后略)                                5·791

嘉禾二年十月廿八日新成丘州吏陈颜关 阁董基付仓吏□□  4891

 

D.宜阳里户人公乘徐熙年卌四真吏        9085

桐唐丘州吏徐熙,佃田三町,凡卅六亩。  4·314

 

E.宜阳里户人公乘刘温年卅三真吏                    9142

逢唐丘郡吏刘温,佃田九十六亩,其六十四亩二年常限。 5·591

 

F.宜阳里户人公乘黄高年廿五  真吏                                9146

入吏黄高二年盐米廿二斛黄龙三年正月廿五日关 阁郭据付仓吏监贤受  3171

上述简中同名者是否是同一人,目前尚无明证,但以常理推之,吏中同名者当不多见,因此,以上同名者为同一人的可能性很高。在“×里户人公乘×年×真吏”的户籍类简中注明的“真吏”应当是他的赋役身份,同时也是职业身份(详见后文第四部分)。注明这一点,显然是由簿籍的性质即户籍类所决定。而在其他户籍类或佃田类、出入仓类等簿籍中,却由于不需要这样的身份信息,而需要标注其隶属单位时,就径直称作了州、郡、县吏或军吏,而有的地方则直接简称为“吏”。

给吏简称为州、郡、县吏或吏的例子则有如下几例:

G.宜阳里户人公乘谢达年廿六筭一给县吏                           7777

里户人公乘谢达年廿六筭给县吏   訾五十                        4504

伻丘男子谢达,田七町,凡廿二亩,(中略)其米十四斛四斗,四年十一月九日付仓吏李金。凡为布三丈九寸,准入米一斛五斗五升,四年十一月七日付仓吏郑黑。其旱田亩收钱卅七,其熟田亩收钱七十。凡为钱一千二百卅,准入米七斗七升,四年十一月八日付仓吏郑黑。嘉禾五年三月十日,田户经用曹史赵野、张惕、陈通校。  4·265

石下丘县吏谢达,佃田六町,凡十二亩一百卌步,(中略)其米十斛四斗,五年十二月廿日付仓吏张曼、周栋。凡为布一丈七尺,准入米一斛七升,五年十月廿日付仓吏张曼、周栋。其旱田不收钱。熟田亩收钱八十,凡为钱六百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付库吏潘慎。嘉禾六年二月廿日,田户曹史张惕校。                        5·231

 

H.高迁里户人公乘松棐年卅四筭一给县吏                          10080

伻丘县吏松棐,田卌,凡一顷卌亩。(后略)                       4·250

武龙丘县吏松棐,佃田卌八町,凡一顷卅三亩二百廿步,皆二年常限。 5·345

 

I. 高迁里户人公乘张乔年卅筭一给县吏                           10412

伻丘县吏张乔,田卅町,凡一顷卅亩。(后略)                     4·262

三组简中同名者为同一人的可能性极大。若如此,则可以证明给吏可以简称为州、郡、县吏等。有意思的是G组简中的谢达,除了壹7777、贰4504标明为真吏,5·231为石下丘县吏外,4·265却标明为伻丘男子,由于在后两简中所属丘不同,或许会考虑为是不同人。但是,同名者身份既为“吏”也为“男子”的情况,在吴简中并不少见。如下列几组简:

J. 下伍丘州吏严追,田三町,凡十亩,皆二年常限。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凡为布六尺六寸,四年十一月九日付库吏番有。亩收钱卅七,凡为钱三百七十,四年十一月九日付库吏番有。嘉禾五年三月十日,田户经用曹史赵野、张惕、陈通校。4·28

下伍丘男子严追,佃田八町,凡廿一亩百卌步,(中略)其米十三斛一斗,五年十一月七日付仓吏张曼、周栋。凡为布二丈二尺,准入米一斛二斗六升,五年十一月廿日付仓吏张曼、周栋。其旱田不收钱。熟田收钱亩八十,凡为钱八百七十,五年十一月廿日付库吏潘慎。嘉禾六年二月廿日,田户曹史张惕校。                    5·16

 

K. 囗囗丘男子黄讳,佃田卅五町,凡卌七亩,皆二年常限。(中略)其米十二斛,四年一月十一日付仓吏郑黑。(中略)凡为钱二千六十九钱,准米一斛三斗,四年十二月十日付仓吏郑黑。嘉禾五年三月十日……史张惕……         4·571 

石下丘县吏黄讳,佃田卅二町,凡卅二亩,皆二年常限。其二亩……定收卅亩……准入米……                                               0·12

入桑乡嘉禾二年税米二斛六斗三升胄毕 嘉禾二年十月廿九日唐下丘县吏黄讳关 阁董基付三州仓吏郑黑受                                 7436

县吏黄讳二夫  禾一                              6752

出仓吏黄讳番虑所领嘉禾二年□□                      1331

出仓吏黄讳潘虑所领嘉禾元年官所贷酱贾吴平斛米 ]九斗被督军粮都尉

1828

出仓吏黄讳潘虑所领黄龙三年税吴平斛米六十三斛三斗六升为禀斛米    1901

出仓吏黄讳潘虑所领杂吴平斛米二千七十斛其二百斛邮卒黄龙三年限米  1911

右仓曹史烝堂白  州中仓吏黄讳潘虑列起嘉禾元                   2039

曹史烝堂白州中仓吏黄讳潘虑列起嘉禾元年四月                  2243

入都乡嘉禾元年租米十斛 嘉禾元年十一月十一日州吏董宣关邸阁郭据付仓吏黄讳                                                       76

禾三年正月十日桑(?)丘男子廖瞻关邸阁李嵩付仓吏黄讳史番虑      

64

 

L. 杷丘郡吏烝信,佃田廿一町,凡廿四亩,皆二年常限。其十七亩旱不收布。定收七亩,为米八斛四斗,亩收布二尺。其米八斛四斗,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付仓吏张曼、周栋……                                                            5·410

入□乡二年调布二匹 嘉禾二年八月十七日杷(?)丘男子烝信付库吏殷  

5339

 

M. 尽丘郡吏潘明,佃田卅町,凡九十二亩,皆二年常限。(中略)其米卅斛六斗,五年十一月十日付仓吏张曼、周栋。(后略)                          5·852

吏潘明子弟限米七斛胄米毕 嘉禾                      4723

入广成乡嘉禾二年租米十斛胄毕 嘉禾二年十月廿五日州吏潘明关

                                                           3057

田潘明二年所调                                        6311

二月二日唐中丘大男明付库吏殷                   476

入平乡鋘钱五千 嘉禾二年七月二日卢丘潘明付库吏             2843

入平乡尽丘潘明二年布一匹 嘉禾二年九月廿七日烝弁付库吏殷连受  7825

J组简中,简4·28的严追为下伍丘州吏,而简5·16的严追为下伍丘男子,两简中的名字相同,所属丘亦同,但身份却不同。K组中的黄讳则有几种身份:石下丘县吏、唐下丘县吏、囗囗丘男子、仓吏。L组中的烝信简均属杷丘,但身份一为男子,一为郡吏。M组中的潘明也有多重身份:郡吏、州吏、力田、大男。当然目前尚不能完全排除重名的可能,但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以上四人不同身份的时间不相重叠。例如,严追在嘉禾四年(235)时为州吏,嘉禾五年为男子。黄讳任县吏或仓吏的时间在黄龙三年(231)至嘉禾三年正月十日之间,而为男子的时间在嘉禾四年一月十一日以后。烝信为男子时在嘉禾二年,嘉禾五年时身份为郡吏。潘明在嘉禾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前身份为男子,而在同年十月二十五日为州吏,到五年十一月十日时则成了郡吏。根据这一现象我们或许可以作出如下判断:以上四组简中同名者均为同一人,他们的身份是公乘以下庶民,故均有过“男子”的记录,但在某一个时期他们被征发为“给吏”,有的人甚至不止一次给吏,如潘明先给州吏,后给郡吏。下列简可能就是反映先后给州、郡、县吏情况的简:

买男弟蒋年廿四先给县吏 6654

嵩男弟恭年十九先给州吏  1807

其一人先给郡吏在    3835

“先给”之“先”的含义应即“先后”的先。从上述四组简的情况看,黄讳给吏的时间最长,至少有三年以上。

3.真吏原则上有算事义务

关于真吏是否有算事义务,学者看法不同。由于给吏简均标有“筭一”的字样,而绝大多数真吏简没有标注“算”的信息,韩树峰因此认为“真吏不交纳口算钱”。但他同时也注意到下枚简:

子公乘生年廿三筭一真吏复  3346

此简中名叫生的公乘,身份为“真吏”,但也标注有“筭一”、“复”的字样。对此,韩树峰采取了慎重的存疑态度,并推测此简中“复”可能复除的是吏役。[37]孟彦弘的看法不同,他据以下两枚简:

郡吏区邯年卅[  、 邯妻大女平年廿二筭一     2417

郡吏公乘李□年卅二筭一                      2460

认为真吏也纳算。[38]

应当认为,简壹3346真吏公乘生“筭一”事项误记的可能性很小。其实,真吏有算事义务并不难理解,真吏的身份是爵五大夫以下的庶民,汉代规定五大夫以上才有复除赋役的特权,因此,真吏理当属于国家法定的课役对象,有算事义务。然而,此简中的公乘生23岁,正当壮年,没有“刑手足”疾病,被计作一算,但却享受了“复”即复除的待遇。那么,复除的原因是什么?应当是因为他是真吏,正在承担国家的吏役,因此无力也不应该再承担其他赋役。事实上,服吏役者可以免除其他赋役的制度渊源甚久。徐天麟《东汉会要》载:“按汉之有复除,犹《周官》之有施舍,皆除其赋役之谓也。”按《周礼·地官司徒》:

乡大夫之职,各掌其乡之政教禁令……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岁时入其书。[39]

马端临《文献通考·职役考二》:

舍役,除不收役事也。贵若今宗室及关内侯皆复也。服公事者,若今吏有复除也。老者谓若今八十、九十复羡卒也。

其在复除之例者,如所谓贵者、贤者、能服公事者,即公卿大夫以及庶人在官之流……[40]

真吏就其“庶人”身份而言,本应有赋役义务,但因其“在官”,正在“服公事”,所以给予了“复”的优待。因此,在标注其身份时,完整的记录方式应如简壹3346,先标明“算一”,然后写上真吏的赋役身份,再写上实际的服赋役情况——“复”。也就是说,其他真吏简没有标明“算一”、“复”者,应当认为是被省略了,因为对时人而言,“真吏”可以复算事义务是一般性常识。

但孟彦弘所列举的两枚简作为真吏有算事义务的例证却存在问题。首先,简贰2417严格说来并不是郡吏区邯有算事义务,而是其妻子大女平;其次,两简中的郡吏并不一定是真吏,而有可能是“给吏”。下列简:

宜阳里户人公乘□礼年卅四真吏苦腹心病  9396

或可佐证真吏简本应写有“算一”和“复”的信息,但实际操作中却被省略了。此简中的公乘礼是真吏,患有“腹心病”,简文特意标注其“苦腹心病”应是因为他因此病而有了“复”的资格。长沙吴简中有一些因“苦腹心病”而“复”的例子,如:

子公乘客年廿八筭一苦腹心病复          3075

高平里户人公乘高郡年卌一筭一苦腹心病复  3945

还有一些只标明“苦腹心病”而未注“复”的例子,如:

富贵里户人公乘衣修年卅三筭一苦腹心病      2979

常迁里户人公乘五扬年五十二  筭一苦腹心病  2956

很显然,这两简中的衣修、五扬应和前两枚简中的客、高郡一样因“苦腹心病”而享受了“复”的待遇,书写者却将之省略了,这是因为即使省略了也不会发生误会而出现向其征发算事义务的情形。由此可以推断,上述简壹9396中的真吏公乘礼也应当因“苦腹心病”而享有“复”的待遇,其所“复”者当然是真吏的义务。

4.关于不在算事年龄段的真吏

在已公布的三册吴简中,真吏年龄高者有61岁、64岁甚至81岁者,如:

□阳里户人公乘何统年六十一真吏             9356

宜阳里户人公乘黄阿年八十一真吏             9360

县吏潘栋年六十四                         1907

此外,吏年龄小者有1213岁者:

郡吏黄士年十二                          7638

郡吏黄茑年十三                          8494

郡吏黄士年十三  士兄公乘追年廿三   1623

大约在西汉中期,男子服赋役的年龄定制为15岁至60岁。从吴简的情况来看,孙吴在这一点上继承了汉制。那么,为什么上述吴简中的真吏、郡吏年龄不在服役年龄段?整理者在简贰1623后出注说:“郡吏黄士年仅十三,或记録有误。”韩树峰则倾向认为简壹7638和壹8494的郡吏是真吏,真吏服役没有期限,即使“未达到服役年龄”或“超过服役年龄”,仍要从事吏役。[41]

笔者也认为上简中小于15岁的郡吏黄士、黄茑,其身份应当是真吏。但其不在服役年龄段而有真吏的身份,并不必然意味着他们服役没有期限。真吏的爵位身份与庶民一样均为公乘。爵位身份即社会等级身份,既然真吏和庶民的社会等级身份相同,那么,他们享有的社会待遇也应当是相同的。因此,真吏服赋役的起止年龄也应当和庶民一样,为1560岁。如果仔细搜检吴简就会发现,当时庶民年过60岁者虽没有算事义务,但仍要服各种杂徭。例如:

佃父公乘年八十二刑右                                  2625

卅一盲右目  贵年六十八常限客  贵妻誉年五十三踵右足     8514

年六十一给驿兵                                             8976

民男子蔡乔年六十二给驿兵  桥妻大女典年卌八              1903

民男子蔡指(?)年六十四 左手养官牛  妻大女枚年五十五 左手   2011

□□蒸勤年六十八苦腹病给养官牛                            2498

上述简中,廷82岁,右手残疾,却仍担任佃父之职;贵68岁仍为常限客;蔡乔62岁仍在给驿兵;蔡指(?)64岁,左手残疾,仍养官牛;蒸勤68岁,有腹心病,也给养官牛。而且,吴简中庶民即使年龄超过60岁者,也标注其身体情况,如:

□年八十九         362

□年六十七肿两足刑右手    2580

老男胡公年六十一踵两足       5162

老男□□年七十二踵两足       5199

这些人年龄在6189岁之间,均标注了身体残疾情况,或盲,或刑手,或踵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简壹51625199,其身份是“老男”,意味着他们已免老,即不再承担算事义务。簿籍中对这些免老的人仍标注身体情况,应不是为了进行抚恤慰问,而是为了了解可征发杂徭的人数所进行的户口调查。

下列例子虽不是真吏,但也可窥见西汉中后期庶民任吏的情况。《汉书》卷八四《翟方进传》载:“翟方進字子威,汝南上蔡人也。家世微贱,至方进父翟公,好学,为郡文学。方进年十二三,失父孤学,给事太守府为小史,号迟顿不及事,数为掾史所詈辱。”(3411页)后来官至丞相的翟方进,十二、三岁时因父亲早逝,被迫到郡府任小史。由此来看,当时未到或超过服役年龄者,或主动或被动到官府任吏者当不在少数。

秦汉以来国家赋役繁重一向为史家所诟病。孙吴时期,外有三国之争,内有武陵蛮等反叛,赋役征发频繁自然更甚于和平年代。在这种情况下,小至1213岁的少年,老至七、八十岁的老人,虽然没有制度内的算事义务,但是却仍要服各种杂徭,即使身体有轻度残障者也不能幸免。这种情况下,真吏也不能例外。

5.吏所任为掾、史、书佐等职

真吏、给吏担任哪些吏职呢?笔者搜检了一些同名而有吏职的简,以此作为考察的切入点。例如下组简:

N.小成里户人公乘五陵年卌六给县吏复  9435

……月廿六日桑乡典田掾五陵        6582

掾五陵省  囗月            3892

五月三日()掾五陵白          1361

廿 典田掾五陵囗       5589

后四简中的五陵显然应是同一个人,其吏职为“桑乡典田掾”,多省称为“典田掾”。那么,桑乡典田掾的五陵是否就是小成里给县吏的五陵呢?虽然不能完全确认,但是这种可能性极大,“给县吏”和“典田掾”均为“吏”,一县之中出现同名又同为吏的人概率不会太高,况且吴简中没有反证的例子。如果这一推断可以成立,就可以确定五陵所给吏职是“桑乡典田掾”,属“县吏”。[42]

给吏担任县吏乡典田掾的例子可能还有文腾的例子:

O.大成里户人公乘文腾卅三筭一      3032

九月十七日典田掾文腾白              436

简贰3032中的文腾有“算一”,而简贰436有典田掾文腾,如果两人是同一人,那么,文腾的典田掾应当是以给吏的方式充任的。前文已述,在已公布的真吏简中只有一例标注了“算一”的信息,其他均被省略了,而给吏简一般不省略“算”的信息,由此推测文腾若为吏,则为给吏。

担任田户经用曹史以及中贼曹史的张惕也很可能是给吏:

P.吉阳里户人公乘张惕()年廿八筭一给县吏  10182

下伍丘县吏张惕,田廿五町,(中略)嘉禾五年三月十日,田户经用曹史赵野、张惕、陈通                                4·21

下伍丘男子勇恪(?),田二町,(中略)嘉禾五年三月十日,田户曹史赵野、张惕、陈通                                  4·15

上和丘郡吏何表,佃田五处,(中略)嘉禾五年囗囗六日,主者史赵野、张惕、陈通校。                                      4·31

  五月十四日领中贼曹史张惕囗            6582

在此组简中吉阳里给县吏张惕与下伍丘县吏张惕以及田户经用曹史张惕、中贼曹史张惕是否是一人,尚不能确定。但是,简4·214·154·31中主“校”的张惕显然是同一人,其吏职的正式名称应是田户经用曹史,多简称为田户曹史,简4·31甚至简称为主者史。

此外,下组简中的何盛担任的是兵曹掾史,但是,其为县吏还是州、郡吏则不详:

Q. 七月直人二斛嘉禾元年六月卅日付樊嚣何盛             1970

入平乡鹿皮二麂皮二枚合四枚 嘉禾元年十一月十三日男子何盛付库吏殷连受

8957

……□ 廿 何盛                              932

何盛                                               1749

由上述四组简可知,给吏或者担任属于县吏的乡典田掾,或者担任县田户经用曹史,或者担任中贼曹史,均为掾、史之职。遗憾的是,在目前公布的吴简中明确标为真吏的人中,尚未发现有关于其担任吏职的信息。但是,正如前文所论,真吏和给吏的社会身份都是公乘,社会地位相同,因此,他们任吏职的情况应当和给吏大致相当。

从已公布的三册吴简可以看到,官吏中掾、史之职最为常见,而且前面多缀有曹名。除前述田户经用曹、贼曹、兵曹外,还有户曹、金曹、仓曹、法曹、功曹、田曹、佃田曹、司屯曹、仓田曹、典军曹、质曹、司虞曹,有些曹如贼曹、户曹、仓曹还分左、中、右。仅列举数例:

闾事  月十四日功曹史□珠白                       954

元年四月卅日付典军曹史许尚受                   1793

金曹史李珠白县领                          5514

法曹掾区□年卅五                                884

潘栋右仓田曹史烝室(?)户曹史□□兵曹史黄□   6765

列受兵年月日造作□      十六日领部佃田曹掾烝□白                                7847

除上述曹掾、史外,还有临湘丞掾、录事掾、劝农督邮书掾、市掾、劝农掾、期会掾、核事掾、主库掾、监运掾等。如:

临湘丞掾副言县领三年租具钱五万六千八百部吏唐王□□□□入四  6935

丞出给民种粻掾烝□如  曹期会掾烝  录事掾谷水校

君教                      嘉禾三年五月十三日付三州仓领杂米起

主簿            嘉禾元年七月一日讫九月卅日一时簿    257

除掾、史之外,吴简中还可见府史、主簿、主记史、书史、内臧史、待事史、书佐、典事等职。如上引简贰257的主簿,再如:

丘男子郑断关主记史综付掾孙仪受  3484

草言答府史潘囗囗                 7671

这些曹名和吏名多见于传世文献和出土文字资料。[43]这些在吴简中大量出现的掾、史、主簿、书佐、典事等职,应当就是真吏、给吏担任的吏职。这些吏职正相当于汉代所说之“少吏”。《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上》:“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742页)

  汉魏时期官吏的分野

严耕望将秦汉时期郡、县僚佐因其性质分为佐官与属吏两种,“佐官,秩二百石以上,由中央任命之,丞、长史、尉是也。属吏,秩百石以下,由守相自辟任之,功曹、主簿、督邮等掾史属佐等是也[44]甚为精当。从上一节的分析可以看出,吴简中真吏、给吏之“吏”担任的无论是州、郡还是县属僚佐,都不属于佐官的范畴,而为属吏。这一判断对于我们认识吴简中的吏、吏民以及汉魏社会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众所周知,曹丕即魏王位后,由尚书陈群创制了著名的九品官人法,将汉代以禄秩划分官位级别的方式,改为以“品”来划分。此事见于《三国志·魏书·陈群传》:“及即王位,封(陈)群昌武亭侯,徙为尚书。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及践阼,迁尚书仆射,加侍中,徙尚书令,进爵颍乡侯。”[45]“官人”之得名显系相对“吏”而言,即被列入此法的只有官,而不包括吏。九品官人法一经创立,便成为后世品官之法。

那么,九品官人法之“官”的概念是如何与“吏”区分开的?撇开别的不谈,仅就地方行政官僚体制来说,则相当明确,即在地方长官、佐官与属吏之间划出一条鸿沟,前者为官,后者为吏。如《通典·职官·秩品》所记录的魏官品中,七品有诸县令相秩六百石以上者,八品有郡国太守相内史中丞长史、诸县署令千石以上者丞、州郡国都尉司马、诸乡有秩三老,九品有诸县长令相、诸乡有秩。[46]晋官品大致与魏相同,七品有诸县置令六百石者,八品有郡国相内史丞长史、州郡国都尉司马、诸县令长相、诸县署令千石之丞尉,九品有诸县署令长相之丞尉。[47]魏与晋县级官的品级基本没有变化,变化较大的是乡级官,魏时乡有秩三老和有秩尚在八、九品官,晋时则不在官品。

从吴简所反映的吏的情况来看,它与九品官人法之后的吏的概念正相吻合。它表明,孙吴政权也将官与吏明确区别开来,即将诸曹掾史等属吏称作吏,以与署长、佐官等官相区别。他们的爵位身份是公乘,这注定了他们的社会地位与公乘以下庶民之“民”并无二致。他们是国家法定的课赋役对象,有“算事”和服各种杂徭的义务,只是由于他们正在担任吏职,而将这些义务免除了。而进入九品的官则不课赋役。《新唐书·食货志一》:“凡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若老及男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九品以上官,不课。”[48]和普通的庶民享受同样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权利,而不能和官以及五大夫以上爵者相提并论。因此,孙吴政权才会将他们和公乘以下庶民一起合称为“吏民”,并将他们编籍在一起,正如吴简所反映的那样。

由孙吴也将官与吏严格区别一事,是否可以推测,孙吴继曹魏建立政权后,也借鉴曹魏的做法,在吴国推行九品官人法或类似制度呢?由于现存文献中完全觅不到可以作为佐证的材料,因此,这一推测恐难以成立。事实上,无论是曹魏的九品官人法还是孙吴的官吏之别,都不是凭空而起,而是渊源于汉代的观念与制度。前文已述,《汉书·百官公卿表》中已经将县令、长、丞、尉与属下的诸曹掾史从禄秩到名称明确区别开来,前者称长吏,禄秩在二百石以上;后者称少吏,禄秩为百石以下。九品官人法将二百石以上与百石以下区别为两个截然不同的社会群体,前者为官,享受各种待遇,后者为吏,与庶民相同,应当就是在汉代长吏与少吏之别的基础上制定的。孙吴将百石以下掾史类属吏明确为吏群体,也应源于汉制。[49]

曹魏和孙吴政权在建立伊始即将二百石以上官与百石以下吏明确划分为两个不同的社会阶层,表明官与吏的区别事实上在汉代已经萌芽甚至出现,否则曹魏九品官人法的制定和孙吴的官吏之别就会失去现实的依托。那么,汉时的情形到底是怎样呢?

正如宫崎市定所指出,自古以来都认为汉代没有“流品”的思想,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宋代章如愚《山堂考索后集》卷二二的如下议论:

汉之用人,不分流品。视其才能勋绩,等而上之,无有限格。周勃以引强,申屠以蹶张,薛宣以书佐,魏相以卒史,皆致位为丞相。然其入仕之始,等级次第,亦自有品节,存乎其间。其以明经文学进者,多除博士,或大夫侍中,如严助、朱买臣、疏广、平当之徒是也。其以材武勇猛进者,多除中郎将骖乘,如公孙贺、卫绾是也。张汤以法律进,则先以法官处之。故张汤为内史丞相掾,荐补侍御史,后为廷尉,皆法官也。黄霸以入粟补官,则以财赋处之。故霸始以卒史,领郡钱谷,计簿书正,以廉称,察补河东均输长,皆掌财也。虽其始有所分别,而积功累勋,无不可任者,此汉官未免乎杂也。终汉之世,清浊混淆,上下无别。以宦者典领中书,以医术校书秘阁。尚书郎掌代王言,而以令史久次补之,宜乎?丁邯耻以孝廉为郎也。

宫崎市定虽然部分认同章如愚的看法,但同时认为:“说汉代完全没有贵贱之分,没有流品思想,又未免言过其实。在汉代,还是存在着汉代的贵族主义。只是它与后世的思想大相径庭。”他认为汉代的禄秩可以归纳为二千石以上、六百石以上、二百石以上和百石以下四个级别,大致与儒家所说的公卿大夫、上士、下士和庶民四个阶级相对应。他以“郎”和少吏入仕途径与结果的差别,指出“郎”是由特定资格的人担任的,从一开始就具备“士”的身份,而庶民入仕,必须从庶民担任的少吏开始做起。而且,从少吏起家晋升到丞相的情况极为罕见,从少吏到长吏,亦即从庶民变为士的身份相当困难。“由此类推其他情况,在士与庶民之间同样存在着一个难于逾越的断层。”也正是因为“汉代社会本身存在着贵族制的因素”,才使得汉代仅具形式的官僚制没有顺利成长起来,反而朝着贵族制的方向发展了。[50]

宫崎氏的论述是粗线条的,其认识也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但是,他这一深入中国古代社会底层的长时段的研究对于我们深入解析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实态和变迁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众所周知,汉代对于官、吏概念的区分并不明晰。《汉书·百官公卿表》名为“官”之表,列述相国、丞相以下职掌、变迁、僚属时,均称“官”。如载“相国、丞相,皆秦官”,“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但在本卷末却又说:

凡吏秩比二千石以上,皆银印青绶,光禄大夫无。秩比六百石以上,皆铜印黑绶,大夫、博士、御史、谒者、郎无。其仆射、御史治书尚符玺者,有印绶。比二百石以上,皆铜印黄绶。成帝阳朔二年,除八百石、五百石秩。绥和元年,长、相皆黑绶。哀帝建平二年,复黄绶。吏员自佐史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743页)

将佐史至丞相皆称“吏”。以万石至百石的禄秩序列来排列官吏的位次,也很容易给人造成错觉,以为百石以上皆为官吏,虽有等级、大小之差,并没有本质之别。但事实并非如此。笔者曾在宫崎氏等前贤的基础上,提出秦汉社会中存在着“--秩”的社会分层体系。所谓“位”即公卿大夫士位,爵即二十等爵,秩即百石至万石的禄秩。秦汉时期在创制中央集权官僚制国家的过程中,以宗法分封制国家的“卿大夫士”爵位体系为参照系,并加上后人为适应大一统的需要臆造的“公”位,形成“公卿大夫士”爵位系统,建立并完备了二十等爵制和以禄秩排列等级的社会体系。其中,“位大夫—爵五大夫—秩六百石”在相当长时期是划分贵族与庶民的分界线。此处列出西汉时三者的对应关系表,以供参看:[51]

2 西汉时期位、秩、爵、印绶对照表

禄秩

印绶

上公

 

 

列侯

 

金印紫绶

比公

 

上卿正卿

中二千石

御史大夫关内侯,中二千石右庶长

银印青绶

中二千石

上大夫

二千石

诸侯相右庶长

银印青绶

比二千石

 

 

下大夫

千石

 

 

五大夫

 

 

铜印黑绶

比千石

八百石

比八百石

六百石

比六百石

 

 

 

五百石

 

 

 

公乘至上造

 

 

 

铜印黄绶

四百石

比四百石

三百石

比三百石

二百石

比二百石

 

可以看到,笔者对于大夫位的认识与宫崎氏相左,但是,对于“士”位与庶民的界限,笔者却完全赞同宫崎氏的见解。而且,笔者认为曹魏制定九品官人法,将二百石以上划分为官,百石以下划归吏,以及孙吴时也将二百石以上之署长、佐官划归官,掾史等属吏划为吏,就是基于汉代关于“士”与“庶民”的观念与制度。

然而,正如宫崎氏所指出,东汉时三署郎大多由孝廉补任,而地方郡国所举荐的孝廉大多是郡的掾史。而“郡县掾史,并出豪家,负戈宿卫,皆由势族,非若晚代,分为二涂者也”。[52]他因此认为,在他们中间产生了与政权相结合而在一定程度上贵族化的右族,从而导致魏晋以后贵族制的出现。[53]据此,东汉时的掾史与魏晋时期的掾史似有相当大的差异,那么又该如何解释这一问题呢?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囿于篇幅,笔者拟另文探讨。

此外,关于学界争论的“吏户”问题,笔者认为中国历史上一直存在一定的身份世袭制,即“世业”制。前引吴简中的真吏年龄长者高达80岁、小者只有1213岁,至少可以证明部分真吏的身份是世袭的,并且,这一身份伴其终生。而且,吴简发现的真吏均属宜阳里,也表明当时他们集中居住和管理。因此,应当认为,孙吴时期的真吏已经具备相当的职业化和世袭化。但是,真吏的爵位身份与庶民一样均为公乘,以及吏职不足的情况下,可以由庶民给吏充任,则表明即使真吏已经出现身份世袭化,但是他们的社会地位并不比庶民低。他们虽然要给吏役,但是作为代偿,国家免除了他们本人的算事义务,以及其他一些赋税徭役负担。而且,真吏如果担任较高且较重要的吏职,就会成为现实生活中的有权势者。

受篇幅所限,本文只是按照笔者的思路粗浅地谈了一些不成熟的想法,对于前贤论及的许多有意义的问题都未能触及或深入讨论,对此,敬请方家谅解。



[①] 如“·右高迁里领吏民卅八户口食一百八十人”(壹10229),“·右平阳里领吏民卅六户口食□百□□人”(壹10248)(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下文略称为《竹简〔壹〕》)。参见汪小暄《走马楼简“吏民簿”研究》,2001年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王素《说“吏民”——读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札记》,《中国文物报》2002927;汪小煊《走马楼吴简户籍初论》,《吴简研究》第1辑,崇文书局2004年版。

[②]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上册,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简4·2、简4·3,第73页。

[③] 如“南乡谨列嘉禾四年吏民户数(?)口食人名年纪簿”(壹9088)、“ 小武陵乡□嘉禾四年吏民人名妻子年纪簿”(壹10153),“广 里谨列任吏民人名年纪口食为簿”(贰1797)、“广成乡谨列嘉禾六年吏民人名年纪口食为簿”(贰1798)、“·右黄簿吏民卌户口食一百八十人”(贰4659)、“ 纪囗囗簿”(叁6793)。参见《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长沙简牍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贰〕》(文物出版社2007年版,本文略称为《竹简〔贰〕》)、《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叁〕》(文物出版社2008年版,本文略称为《竹简〔叁〕》)。

[④] 唐长孺:《三至六世纪江南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1-44页。另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吏役》,《江汉论坛》1988年第8期。

[⑤] 如曹文柱《略论东晋时期的“吏”民》,《北京师院学报》1982年第2期;高敏《论汉代“吏”的阶级地位和历史演变》,收入其著《秦汉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2年版,第213-254页;刘汉东、凌峰《浅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吏”、“力”、“役”》,《广东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王新邦《吏役的来源及代役的产生——魏晋南北朝吏力制度研究三题(之一、之二、之三)》,分载《贵州大学学报》1993年第2期、《贵州师范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贵州大学学报》1993年第4期,等等。

[⑥] 汪征鲁:《魏晋南北朝选官体制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5-126页。

[⑦] 持“吏户”说者,有高敏《关于〈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州吏”问题的剖析——兼论嘉禾五年改革及其效果》,《史学月刊》2000年第6期;高敏《从〈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诸吏”状况看吏役制的形成与演变——读〈嘉禾吏民田家莂〉札记》,《郑州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蒋福亚《〈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诸吏》,《文史哲》2002年第1期;孟彦弘《吴简所见“事”义臆说——从“事”到“课”》,《吴简研究》第2辑,崇文书局2006年版;孟彦弘《吴简所见的“子弟”与孙吴的吏户制——兼论魏晋的以户为役之制》,武汉大学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4辑,武汉大学文科学报2008年版,等。

于振波、韩树峰等虽然认为孙吴时期尚不存在独立的“吏户”,但认为“吏”正在逐渐走向卑微化,已可看到“吏户”形成的迹象。参见于振波《略论走马楼吴简中的户品》,《史学月刊》2006年第2期;韩树峰《走马楼吴简中的“真吏”与“给吏”》、《论吴简所见的州郡县吏》,均载《吴简研究》第2辑。

反对“吏户”说者,有黎虎《“吏户”献疑——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说“军吏”——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文史哲》2005年第2期;《魏晋南北朝“吏户”问题再献疑——“吏”与“军吏”辨析》,《史学月刊》2007年第3期;《魏晋南北朝“吏户”问题三献疑》,《史学集刊》2006年第4期。此外,汪小煊、王素也倾向此说,参见前引文。

[⑧] 贺昌群:《秦汉间个体小农的形成和发展——并论陈涉起义的阶级关系》,《历史研究》1959年第12期;贺昌群:《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

[⑨] 刘敏:《秦汉时期的社会等级结构》,冯尔康主编《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335页。

[⑩] 黎虎:《原“吏民”——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祝贺朱绍侯先生八十华诞史学新论》,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论“吏民”的社会属性——原“吏民”之二》,《文史哲》2007年第2期;《论“吏民”即编户齐民——原“吏民”之三》,《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2期;《原“吏民”之四——略论“吏民”的一体性》,《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3期;《关于吏民的界定问题——吏民之五》,《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2期。

[] 刘敏:《秦汉时期“吏民”的一体性和等级特点》,《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3期;《论“编户齐民”的形成及其内涵演化——兼论秦汉时期“编户齐民”与“吏民”关系》,《天津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关于战国秦汉历史转型中几个问题的新思考》,《天津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 较早注意到这一现象的是高敏。参见高敏《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看孙权时期的赐爵制度实况》,《中州学刊》2005年第4期,收入其著《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9页。但高先生认为东汉时赐吏爵制(即官爵)消失,二十等爵制只剩下第一级公士到第八级公乘,则似不然。

[] 《竹简〔壹〕》宜阳里61户,东阳里39户,吉阳里36户,高迁里30户,平阳里24户,富贵里24户,义成里21户,平乐里17户,常迁里15户,曼浭里9户(其中一户为曼涢里),高平里8户,宜都里7户,谷阳里6户,绪中里6户,东夫里5户,小赤里4户,石门里4户、刘里3户,度里3户,五唐里3户、上乡里2户,大成里2户(取胡平生说),唐迁里2户,小尚里2户,安阳里2户,广成里1户,万岁里1户,小成里1户,佑乐里1户,梨下里1户,淇龙里1户(原名湛龙里,据胡平生改),阳贵里1户,苌龙里1户,区里1户,尽里1户,西阳里1户,中乐里1户,娄1户, 兴里1户、石中里1户。此外,里名残缺者有70简,未统计在内。

[] 黎虎统计如下:《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一书所载“户人”约有387人,其中有爵之户人361,占全体户人之93·2%;无爵之户人22,占5·7%;因简牍残缺而不明是否有爵者4,占1%。在22位无爵之户人中,有11户是“大女”,1户是“老女”,她们占无爵户人的54·5%。参见黎虎《论“吏民”的社会属性——原“吏民”之二》,《文史哲》2007年第2期。

[] 参见高敏《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看孙权时期的赐爵制度实况》,《中州学刊》2005年第4期。但高先生认为妇女之拥有“公乘”爵应当是孙吴时期长沙郡地区推行赐爵制的显著特征之一,则恐不然,其它地区女性户主也当如此。

[] 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40页。

[] 黄晖:《论衡校释》,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572页。

[] 钱大昭:《汉书辨疑》卷九,王先谦《汉书补注》卷一九上引,中华书局1983年影印版,第306页。但是,钱大昭依据《汉书·成帝纪》“其百万以上,加赐爵右更,欲为吏,补三百石”,推五大夫等比百石,左庶长等百石等,则如西嶋定生所指出,是错误的。参见[日]西嶋定生著,武尚清译《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91页。

[] 《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3632页。

[] [日]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第84-103页。

[21] 杨振红:《秦汉官僚体系中的公卿大夫士爵位系统及其意义——中国古代官僚政治社会构造研究之一》,《文史哲》2008年第5期。日文稿《秦漢官僚システムにおける公卿大夫士の爵位体系とその意義》,《大阪市立大學東洋史論叢》16号,2008年。

[22] 参见朱绍侯《军功爵制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73-97页。

[23] 公乘爵之意义已通过长沙吴简得到充分体现。关于五大夫、关内侯、列侯爵在魏晋时的情况,《三国志·魏书·武帝纪》载:建安二十年“冬,十月,始置名号侯至五大夫,与旧列侯、关内侯凡六等,以赏军功。”裴松之注引《魏书》曰:“置名号侯爵十八级,关中侯爵十七级,皆金印紫绶;又置关内外侯十六级,铜印龟纽墨绶;五大夫十五级,铜印环纽,亦墨绶,皆不食租,与旧列侯、关内侯凡六等。臣松之以为今之虚封盖自此始。”(《三国志》卷一,中华书局1959年版,46页)《晋书·载记·石勒下》载石勒“以右常侍霍皓为劝课大夫,与典农使者朱表、曲劝都尉陆充等循行州郡,核定户籍,劝课农桑。农桑最修者赐爵五大夫。”(《晋书》卷一○五,中华书局1974年版,2741页)这些材料表明魏晋时五大夫、关内侯、列侯的爵名仍被袭用,但其意义已发生了重大变化。

[24] 《史记》卷三○,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428页。

[25] 《汉书》卷二四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1134页。

[26] 平中苓次较早探讨“复除”问题。他认为汉代享受复除的人包括:(1)宗室、关内侯、五大夫以上爵者、功臣子孙等有一定身份的人;(2)官吏、宫人、三老、博士弟子等有一定职务的人;(380岁、90岁以上老人的子孙;以及各种因特殊原因复除者等。参见[日]平中苓次《漢代の復除と周礼の施舎》,1956初刊,收入其著《中国古代の田租と稅法—秦漢經濟史研究—》,东洋史研究丛刊1967年版,第358-378页。

[27] 笔者认为“算”是国家对15岁至免老年龄的成年男女以算为单位征发的赋税和徭役义务,不单单指人头税。参见杨振红《从出土“算”、“事”简看两汉三国吴时期的赋役结构——“算赋”非单一税目辨》,《中华文史论丛》2011年第1期。

[28] 于振波以户人之“父”的年龄推断,“老”的起始年龄为60岁,而缴纳算赋的最高年龄为59岁。于振波:《略说走马楼吴简中的“老”》,《史学月刊》2007年第5期。然,《竹简〔叁〕》中有“ 得母善年六十筭一”(叁6362),故免老的起始年龄或为61岁。

[29] 韩树峰:《走马楼吴简中的“真吏”与“给吏”》、《论吴简所见的州郡县吏》,均载《吴简研究》第2辑。

[30] 黎虎:《说“真吏”——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史学月刊》2009年第5期。

[31] 黎虎:《说“给吏”——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11期。

[32] 罗新:《“真吏”新解》,《中华文史论丛》2009年第1期。

[33] 韩树峰:《走马楼吴简中的“真吏”与“给吏”》,《吴简研究》第2辑,第29页。

[34] 韩树峰:《走马楼吴简中的“真吏”与“给吏”》,《吴简研究》第2辑,第31页;黎虎:《说“给吏”——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11期。

[35] 韩树峰:《走马楼吴简中的“真吏”与“给吏”》,《吴简研究》第2辑,第31页。

[36] 黎虎:《说“给吏”——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11期。

[37] 韩树峰:《走马楼吴简中的“真吏”与“给吏”》,《吴简研究》第2辑。

[38] 孟彦弘:《吴简所见的“子弟”与孙吴的吏户制——兼论魏晋的以户为役之制》,《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4辑。

[39] 《周礼》,《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版,18页。

[40]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中华书局1986年版,141页上、142页上。

[41] 韩树峰:《走马楼吴简中的“真吏”与“给吏”》,《吴简研究》第2辑,第27-28页。

[42] 侯旭东以五训的例子推导出乡吏的身份是县吏的结论。侯旭东:《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乡”与“乡吏”》,《吴简研究》第1辑,第105页。

[43] 可参考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影印版;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5年版。

[44] 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102218页。

[45] 《三国志》卷二二,635页。

[46] 《通典》卷三六,中华书局1984年影印版,第206-207页。

[47] 《通典》卷三七,209页。

[48] 《新唐书》卷五一,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343页。

[49] 黎虎已指出汉魏时期“吏民”中的“吏”是与“长吏”相对应的“下吏”。参见黎虎《原“吏民”——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祝贺朱绍侯先生八十华诞史学新论》;黎虎《论“吏民”的社会属性——原“吏民”之二》,《文史哲》2007年第2期。但黎先生认为秦汉以降长吏与少吏之间的界线呈逐步下移趋势,以及其关于真吏、给吏、是否存在吏户的认识和论证方法等,都与笔者有较大的不同。

[50] 宫崎市定著,韩昇、刘建英译:《九品官人法研究——科举前史》,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45-50页。日文1956年初版。

[51] 参见杨振红《秦汉官僚体系中的公卿大夫士爵位系统及其意义——中国古代官僚政治社会构造研究之一》,《文史哲》2008年第5期。

[52] 《宋书》卷九四《恩倖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2301页。

[53] 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研究——科举前史》,第51-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