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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海》五四《藝文部》所存沈約《諡例序》文箋解

──漢末魏晉幾種諡法文獻的有關問題
发布日期:2012-09-21 原文刊于:
樓 勁

           

 

《玉海》五四《藝文部·嘉佑編定諡法》七家諡法條:[1] “沈約《諡例》有序[2]《周書·諡法一第五十六》、《諡法二第五十七》。今《汲書》止一篇,第五十四書目一卷(惟《崇文目》有之,學者就《汲書》出)。[3]《春秋諡法》一卷(學者就杜預《釋例·諡法》篇出)。沈約案:《諡法》上篇卷前《禮大戴記》,[4]《周書·諡法第四十二》,又凡有一百四十五諡。案《大戴禮》及《世本》舊並有《諡法》,今檢十許本皆無。《周書·諡法一第五十六》、《諡法二第五十七》,上篇有十餘諡,下篇惟有第目,無諡名,與前所‘第四十二’又不同矣。今《諡法》二篇有一百四十八名。卷後又[5]靖按諡有一百九十四。又:高、光、明、章、和、順、沖七諡,[6]《諡法》無也,而漢家用之。約又檢二篇,唯無光耳,[7]其餘並有而又多不同。約又案:靖應是張靖,晉江左人也。劉熙註《諡法》,唯有七十六名,所闕甚多,或有異名殊號,近世所不用耶?又有《廣諡》一篇七十八諡,與舊文多同,時有異耳。約以爲同是一諡而互出諸篇,不相比次,難爲尋覽。劉熙既有註解,時或有所發明,今以熙所撰爲本。又舊文二篇,《廣諡》一卷,悉少拔次第,[8]令名相隨,各以其下註本文所出。又自周氏以來,[9]迄于宋末,帝王名凡有諡者,並列其人名號於所諡之左方。吳興人乘奧撰《帝王世紀》,其一篇是《諡法》,今其異者。” [10]

沈約《諡例序》文宋後已亡,存於《玉海》的這段佚文,提供了沈約以前諸諡法書的狀況,长期以來有關文著在說明當時諡法文獻之況時,幾無不徵引之,其對研究漢魏以來諡學的價值由此可見。但細核之,上引文首先可區分爲王應麟《玉海》插註文和沈約《諡例序》文兩類,其中的沈約《諡例序》文,又包括了兩種不同的文字:一是沈約所見某本《諡法》上篇卷前、卷後的批語,二是沈約對這些批語的案釋之語,及其交代《諡例》一書取材體例的有關文字。由於《諡例序》文至宋已有所舛佚,《玉海》摘引的這些文字又与其它文字夾雜著出現,加之《玉海》傳刻過程在格式行文上或不免於淆亂錯脫,便爲釋讀帶來了困難,極易導致歧見和誤解;故區分其文,疏通其義,便成了正確理解這段《諡例序》佚文內容,一定程度上也是準確認識漢末魏晉諡學的前提。

以下試分依次箋解,不妥之處,請讀者教正。

王應麟的插註文

 “今《汲書》止一篇,第五十四。《書目》一卷。”這一段連同下接的“惟《崇文目》有之”云云皆應是王應麟的註文。理由一,“《汲書》”乃唐宋以來對《周書》的習稱,[11]《玉海》本條首述:“諡起于今文《周書·諡法》篇(汲),有《周公諡法》(書目一卷,即《汲周書·諡法》篇也)”云云,是知沈約並不以“汲書”稱“《周書》”,而王應麟所處時代則常稱《周書》爲“汲書”,方須一一註出。由此可推“沈約《諡例》序《周書·諡法一第五十六》、《諡法二第五十七》”,爲《玉海》轉述沈約《諡例序》文,而接下來的“今《汲書》止一篇”云云,就其前例及其此處文意而言,正應是王應麟的註文。理由二,所謂“止一篇,第五十四”,正是今孔註本《逸周書·諡法》篇的第目,當自宋以來即然。且其“今《汲書》止一篇”,與後沈約案語“今《諡法》二篇有一百四十八名”相參,知“今《汲書》”必爲王應麟之“今”。理由三,“《書目》一卷”四字,意謂“學者就《汲書》出”的《諡法第五十四》一篇業已別本單行,在《中興閣書目》中被著錄爲“《周公諡法》一卷”;而王應麟對之的註文,又述其前惟北宋仁宗朝編成的“《崇文(總)目》有之”;知其必宋人之語。況此處所“今《汲書》止一篇,第五十四,書目一卷”,實與前文註“《周公諡法》”“《書目》一卷,即《汲周書·諡法》篇也”語意相合,《玉海》藝文部稱某書《書目》多少卷之例比比皆是,皆屬王應麟之註文。

“《春秋諡法》一卷”六字,恐亦非沈約《諡例》序文。因爲沈約時期,杜預《春秋釋例》的《諡法》篇(或稱“書諡例”)似尚未出單行,而“《春秋諡法》”顯然是這個單行本流行以後的名稱,又尤其爲北宋編《六家諡法》以來的習稱。[12]又“《春秋諡法》一卷”後,“沈約案上篇卷前”云云,亦不可能是沈約對《春秋釋例·諡法》篇的案語。理由是:《春秋諡法》只有一卷,而沈約案述的“《諡法》”則分上、下兩篇,依漢來書篇之慣例,當爲兩卷。即使《春秋釋例·諡法》篇可能照錄了兩篇本的《周書·諡法》,[13]但《玉海》引沈約《諡例》序文及宋人諸目錄書述及其書取材及其體例由來,皆不言其取鑒於《春秋諡法》;蘇洵《(諡法)總論》且曰:“約徒得劉熙、乘奧之所增廣,與《廣諡》以爲據依,不聞有所謂《周公》、《春秋》者也。”[14]沈約是否“不聞”杜預的《春秋釋例》另當別論,其《諡例》既未杜預《春秋釋例·諡法》篇的有關內容,又怎麽會在《諡例》序文中對《春秋釋例·諡法例》加以案釋呢?就是說,《玉海》此處“《春秋諡法》一卷”六字確甚突兀。

今核《玉海》此條先述“諡起于今文《周書·諡法》篇(汲),有《周公諡法》(書目一卷,即《汲周書·諡法》篇也)、《春秋諡法》、《廣諡》、沈約、賀琛、扈蒙六家之書”云云;其下除至元六年本外,其餘各本皆提行書“沈約《諡例》”四字後空一格,再述“序《周書·諡法一第五十六”等文字,是“沈約《諡例》”四字當屬《玉海》所列的“七家諡法”書名之一。由之似可推“《春秋諡法》一卷”數,也有可能是《玉海》所列的諡法書名而汆入此處。然則其“《春秋諡法》一卷”後註:“學者就杜預《釋例·諡法》篇出”,便應是對此書名的註解。當然還有一種可能,是“《春秋諡法》一卷”六字,或亦爲王應麟的註文,其文意蓋上接《周書·諡法》之註,謂《春秋諡法》從杜預《春秋釋例》中摘出別行,其況與《周書諡法》從《周書》中摘出別行相類。

看來,元朝以來各本《玉海》,在以大號和小號字區別正文與註文、用提行或空格標明目次時,皆已有所汆亂,其文字在傳刻過程中亦有脫漏倒錯,才出現了上述《玉海》正文和註文及其與沈約《諡例序》文的混淆不清。清代錢東垣所輯《崇文總目》(《叢書集成》本)卷一《經部·禮類》錄沈約《諡例》十卷,述其“以《周公諡法》爲本”,錢氏按曰:“《玉海》引作:沈約《諡法》云《書目一卷,惟《崇文目》有之,學者就汲出;《春秋諡法》一卷,學者就杜預《釋例·諡法》篇出。”其語次亦表明王應麟的這段插註文,確易被人誤解爲沈約的《諡例序》文。因此,今天的研究者對之當然需要加以辨識,才能避免不必要的誤解。

沈約所見两篇古殘本《周書·諡法》上篇卷前及卷後的批語

“《春秋諡法》一卷”六字既爲王應麟《玉海》所列書目或註文,則其下“沈約案”云云,自應上接“沈約《諡例》序《周書·諡法一第五十六》、《諡法二第五十七》”之文,屬於沈約對《周書·諡法》這個本子的案語。其述“《諡法》上篇卷前《禮大戴記》,後《周書·諡法第四十二》,又凡有一百四十五諡。……卷後又靖按諡有一百九十四,又高、光、明、章、和、順、沖七諡,《諡法》無也,而漢家用之。”此段“卷前”、“卷後”所文意呼應,中間夾以沈約案“《大戴禮》及《世本》舊並有《諡法》”云云,旨在解釋“《禮大戴記》”及“《周書·諡法第四十二》”兩條批語提到的情況。這樣的行文似已表明:“卷前”到“卷後”的文字,都是沈約轉述前人在古兩篇本《周書·諡法》上篇所作的批語。

此外,所以說它們是古兩篇本《周書·諡法》篇上的批語而非正文,理由之一,是《周書·諡法》篇的成書時期,肯定要早於“《禮大戴記》”這個名稱的出現,其正文中根本不可能出現此稱。事實上,大、小戴《禮》各篇內容雖有形成甚早者,然兩書之名均不錄於《漢書·藝文志》;無論是“《大戴禮》”、“《禮大戴記》”還是“《大戴記》”,這類名稱都要到東漢才出現,鄭玄以來方始流行,從而透露了這些批語的時間上限。理由之二,其中提到的“《周書·諡法第四十二》”顯然只有一篇,也就決不可能是上、下兩篇本《周書·諡法》的正文,而只能是某個見過《周書·諡法第四十二》篇本的讀者的批語。[15]理由之三,《周書·諡法》篇乃結集了相當長歷史時期中所曾行用的諡名,其中大量都出現於春秋以來,而其開篇語既將諡法之始托于周公,自不可能在卷前先述“凡有一百四十五諡”。至於其漢來流傳各本又陸續結集諸諡,有所增益,甚至把原本所無而漢家用之的諡名也收入其中,就更無必要先述其數了。因而“凡有一百四十五諡”,無論是指《周書·諡法一第五十六》和《諡法二第五十七》原有諡名之數,還是指《周書·諡法第四十二》所含諡名之數,都只能是後人的統計而非其原文。理由之四,沈約的案語,說其所見《周書·諡法》上篇有十餘諡,下篇惟有第目無諡名,“與前所第四十二又不同矣”。這個“前”正表明沈約這裏的案語是一段插話,也連接了其前和其後的批語,從而使這些案語一氣貫通。又從沈約的案語中,可知這些批語都寫在“《諡法》上篇”的卷前和卷後,這又符合了沈約所述“《周書·諡法一第五十六》、《諡法二第五十七》,上篇有十餘諡,下篇惟有第目無諡名”的情況。正因爲上篇尚存有十餘諡,故可得見若干批語,而下篇“惟有第目無諡名”,也就未留批語。理由之五,“卷後又靖按諡有一百九十四”的“靖”,沈約已按其爲張靖,然其以靖爲“江左人”恐有訛誤。今案張靖《晉書》無傳,然《唐六典》十四《太常寺》、《通典》禮六四《單複諡議》條及《舊唐書·職官志》太博士條,俱載晉張靖撰《諡法》兩卷;又《晉書》二十《禮志中》載泰始十年,武元楊皇后崩,“尚書祠部奏博士張靖議,皇太子亦從制俱釋服”,且載咸寧二年靖爲太博士,述禮事與孫毓、宋昌意見相左。考慮到議諡正是太博士的本職,撰《諡法》二卷的張靖,極有可能是此泰始、咸寧之際的太博士張靖,他在沈約所見上卷多闕,下卷惟餘篇第的《周書·諡法》本子上留有按語,亦甚符情理。[16]無論如何,“靖案諡有一百九十四”乃張靖的案語而非《周書·諡法》篇的本文,這是毫無疑問的。理由之六,“高、光、明、章、和、順、沖七諡,《諡法》無也,而漢家用之”,從漢魏以來每言“諡法”一般都指《周書·諡法》篇的習慣來看,[17]“《諡法》無也”,已明其非《周書·諡法》篇的本文;而“漢家用之”,尤其說明其只能是後人的批語,有可能也是張靖的案語。

以上所辨若不誤,則王應麟的插註文固與沈約無關,這些批語亦非沈約所書,約無非轉述之耳。至於留下了這些批語的本子,根據上面的辨析,應當就是沈約《諡例序》文所述當時已上缺下亡的《周書·諡法一第五十六》、《諡法二第五十七》。《玉海》本條引北宋蘇洵《諡法總論》“今文《周書·諡法》之篇……以鄙野不傳,其諡法之上篇獨存,又簡略不備”,[18]指的也是沈約《諡例序》文提到的這個本子。而沈約所見有關批語既然都留在其《諡法》上篇的卷前和卷後,說明《周書》的這個本子,很可能在張靖時便已有所缺亡,然仍爲此前及後來學者所批校整理或曾經參考;且以張靖和沈約的身份而先後關註此殘缺不完之本,又可推其魏晉以來即非中秘所藏,亦當爲官方(主管議諡的太常寺)所有,在此期各本《周書》中必有相當特殊的地位。

至於這些批語的作者,沈約的轉述只提到了張靖,從其提到“《禮大戴記》”及其語次來看,約所引“上篇卷前”批語的作者,當是漢末以來,張靖之前,又曾見過或整理過單篇本《周書·諡法第四十二》者。循此線索,漢末註《諡法》一卷的劉熙,[19]晉初推演劉熙《諡法註》增其篇帙的荀顗,[20]晉初曾註《周書》各篇,包括《諡法第五十四》在內的孔晁,[21]以及曾取本乎《周書·諡法》而撰《春秋釋例·諡法》篇的杜預,[22]似皆當在寫下這些批語的可能作者之列。

這些批語提到了三個問題:一是提到了“《禮大戴記》”。沈約的轉述雖僅四字,但從約案“《禮大戴記》及《世本》舊並有諡法”判斷,這條批語說的當是《大戴禮·諡法》篇的有關問題,從而是足以判斷有關批語書於漢末以來的重要證據,然其詳今已不得而知。需要指出的是,清代以來,不少學者都把這條批語當成了古本《周書·諡法篇》的原文,據此而做了《周書·諡法》篇曾與《大戴禮·諡法》篇合帙的推斷。如清乾隆間撰《續通志》一百十九《諡略上》在談到《周書·諡法解》時說:“臣等謹按《周公諡法》一書,其始見於《大戴記》者,今本已逸。”劉師培先生《周書補正》卷四則說《周書·諡法第四十二》曾單行“與《大戴·諡法》爲一編”。二說雖略有異,而未能辨別《玉海》所引沈約《諡例序》文“《禮大戴記》”四字乃是轉述前人的批語則一。這樣的推斷從依據上就錯了,又足以在《周書·諡法》篇和《大戴禮·諡法》篇關係等一繫列問題上導致更多的誤解,[23]應予糾正。

二是提到了“《周書·諡法第四十二》”這個本子。從《玉海》此處引沈約《諡例序》的上下文意來看,其後“凡有一百四十五諡”的批語,或正指這個本子所含的諡名數。這個本子中的《諡法》篇與歷代相沿的孔註本同爲單篇,然其第目不同,王應麟插註文述“今汲書止一篇,第五十四”,已顯示了這一點;同時這個本子也與沈約所見上缺下亡的“兩篇古殘本”,[24]以及包括了一百四十八名的“今《諡法》二篇”本殊異。由此可以歸結,沈約以前至少存在過單篇本和二篇本兩個繫統的四種《周書·諡法》篇。其中,沈約所見兩篇古殘本上缺下亡,卻有若干學者留下了批語,上已述其是漢魏以來一個相當重要的本子;約所稱“今《諡法》二篇”,則顯然是南梁流行的兩篇本,或即自漢魏兩篇本轉輾遞嬗而來。又提到“《周書·諡法第四十二》”之人,據上述,爲晉初張靖以前的諡法學者,而沈約對《周書·諡法第四十二》的內容似已不甚了了,則此本在南朝時實已罕見,當屬晉初以前所傳《周書》的一個較早的本子。由之再考慮孔晁註本《諡法解第五十四》之序亦所來有自,[25]可推漢魏以來這兩個單篇本,很可能是同時流傳於世的,至晉初孔註本出,《周書·諡法第四十二》篇本方趨式微。今仍可見的《周書》孔晁註文,在《克殷》篇“百夫荷素質之旗于王前”註曰:“素質,白旗。前,爲王也。一作‘以前于王’。”又其註《大武》篇“三哀:一要不羸,二喪人,三擯厥親”曰:“要,當爲‘惡’。擯,一作‘損’。”兩處的“一作”,或即《諡法第四十二》篇本之文。

三是沈約標明爲張靖的批語提到了“諡有一百九十四”,其中包括了“《諡法》無也而漢家用之”的高、光、明、章、和、順、沖七諡。所謂“諡有一百九十四”,顯然並非《周書·諡法》篇的諡名數。據前所述,張靖乃晉初太博士,作有《諡法》二卷,故“一百九十四”,有可能是靖撰《諡法》二卷所包含的諡名數,亦有可能是靖綜“互出諸篇”的諡名而言。有意思的是,沈約對此的案語,說“今《諡法》二篇有一百四十八名”,其中張靖時尚未收入的漢帝諸諡“惟無光耳,其餘並有而又多不同”;說明自先秦曆魏晉而至南梁,《周書·諡法》篇不僅傳本有異,其所含諡名亦在不斷傳抄和整理中陸續有所增益和出入。[26]

這種狀況亦可證於其他記載。如《經典釋文》(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影印版)卷三《尚書·湯誓》引馬融註:“俗儒以湯爲諡,或爲號,號者似非其意,言諡近之。然不在《諡法》,故無間焉。及禹,俗儒以爲名。《帝》:禹,名文命。《王侯世本》:湯,名天乙。推此言之,禹豈複非諡乎?亦不在《諡法》,故疑焉。”由於兩漢官府議諡或學者論諡凡引“諡法”者,每指《周書·諡法》篇,[27]故馬融註“不在《諡法》”,可證漢代《周書·諡法》篇中尚無湯、禹之諡。由此再觀《史記》三《殷本紀》集解引《諡法》:“除虐去殘曰湯”,“殘義損善曰紂”,則裴駰所處的劉宋時期,“湯”、“紂”等名業已進入了《諡法》;另唐初流行的《周書·諡法》篇中,亦收入了“禹”、“湯”之諡。[28]諡名的續有增補,大體是因爲《周書·諡法》篇在兩漢魏晉常爲官府議諡或學者論諡所依,對之的註釋、推演、訂補汆入和重新定本在所難免的緣故,這當然也構成了此期諸本《周書·諡法》篇之異的一個重要原因。

沈約對兩篇古殘本所留批語的案釋

除上面兩種文字外,其餘皆爲沈約本人的文字。總的看來,《玉海》這裏所引的沈約《諡例序》文,可以“劉熙註《諡法》”云云爲界,分爲前後兩個部分,此前的案語,皆針對兩篇古殘本所留批語而發,借此而交代了《周書》、《大戴禮》、《世本》三書《諡法》篇在南梁的流傳情況;自“劉熙註《諡法》”一句起,則開始撇開兩篇古殘本所留批語涉及的問題,轉而提到了漢末以來幾種新出諡法著述的內容和作者,間以對《諡例》一書取材、體例的正面敍述。爲便於行文,這裏先來考察前一部分即沈約案語所蘊含的有關問題。

這個部分包括了對兩篇古殘本所留批語的三條案釋:一是“《大戴禮》及《世本》舊並有《諡法》,今檢十許本皆無”。此乃沈約對有關批語提到“《禮大戴記》”的案識。二是“《周書·諡法一第五十六》、《諡法二第五十七》,上篇有十餘諡,下篇惟有第目,無諡名,與前所‘第四十二’又不同矣,今《諡法》二篇有一百四十八名”。這段案語針對的是批語中的“《周書·諡法第四十二》”、“凡有一百四十五諡”二語。三是“約又檢二篇,惟無光耳,其餘並有而又多不同。約又案,靖應是張靖,晉江左人也。”其所案釋的,顯然是“靖按諡有一百九十四,又高、光、明、章、和、順、沖七諡,《諡法》無也,而漢家用之”這段批語。三條案語說明的,是三種諡法著述流傳至沈約時期的狀況,沈約大概是要通過此,交代其《諡例》一書的取材背景。其中後兩條案語,主要是說各本《周書·諡法》篇之況,上已述其要點;前一條案語則關乎《世本》和《大戴禮》二書《諡法》篇之況其亡佚時期,而須著重箋解。

所謂“今檢十許本皆無”,意謂沈約所見《世本》和《大戴禮》的各個傳本中,都已不含《諡法》篇。早在《玉海》之前,北宋蘇洵作《諡法總論》,述諡法“最舊者見於《世本》、《大戴禮》,而約之時已不見於其書”。語義與《玉海》上引文相近,其依據的顯然也是沈約《諡例序》文,可見“今檢十許本皆無”,乃《諡例序》原文如此。嚴格地據此文意,當然就不能排除沈約所未見的二書或其中一書傳本仍存有《諡法》篇的可能。但《玉海》五四《藝文部·梁諡法》歷代諡法條引“《書目》”[29]“沈約《諡法》十卷,案‘約序’,《大戴禮》及《世本》舊並有《諡法》,而二書傳至約時已亡其篇……。”將之與前引文相校,此處“已亡其篇”四字,顯然是對“今檢十許本皆無”七字的概括,卻很不準確。但近世不少學者,卻偏偏都採用了這個不準確的概括,[30]而未理會南北朝乃至唐宋學者所引《世本》和《大戴禮》的有關佚文,這就使二書《諡法》篇亡於何時構成了一個問題。

至於情況究竟如何,可從清代學者的有關輯佚成果出發來加以探討。

在清代學者對《世本》的七個較常見的輯本中,[31]秦嘉謨、張澍、雷學淇、茆泮林輯本都列出了《諡法》篇。不過張氏僅列其篇而不列佚文;雷氏則收《大戴禮·諡法》篇有關佚文;[32]秦氏引《世本》佚文各一條入註,以爲“或即《世本·諡法》之遺文”,然其正文所收卻是《史記正義》引據的古本《周書·諡法》篇內容;[33]茆氏收《世本》佚文兩條、宋衷《世本註》有關給諡的佚文三條,以爲《諡法》篇正文。總之,人所輯《世本》及其宋衷註關於諡號的逸文各有三條,然列之爲《世本·諡法》篇正文的惟有茆氏一家,其餘秦氏引以爲註,張、雷等人則別錄於《帝》篇及《王侯大夫譜》中。就是說,這些佚文是否原屬《諡法》篇?意見很不一致而多以爲不是。

諸家輯《世本》關於給諡的三條佚文中,秦輯本卷十《諡法》述惠棟《左傳補註》引《世本》曰“荀騅諡文子”一條,[34]難以坐實是《世本》之文,[35]其餘常被引用的兩條:一是《毛詩·魯頌·駉》“季孫行父請命于周,而史克作是頌”;唐代所编的《毛詩正義》曰:“行父是季友之孫,故以季孫爲氏,死諡曰文子。《左傳》、《世本》皆有其事。文十八年《左傳》稱季文子使太史克對宣公。知史克,魯史也。”檢《春秋》文公十六年春述“季孫行父會齊侯于陽谷”,《左傳》則:“公有疾,使季文子會齊侯于陽穀,請盟。”又《左傳》述及季文子各條皆無“諡曰文子”語,[36]則《正義》述季孫行父“諡曰文子”正當出自《世本》。二是《史記·管蔡世家》附曹世家:“聲公五年,平公弟通弑聲公,代立,是爲隱公。隱公四年,聲公弟露弑隱公,代立,是爲靖公。”唐司馬貞《索隱》曰:“譙周:《春秋》無其事。今檢《本》及《春秋》,悼伯卒,弟露立,諡靖公。實無聲公、隱公,蓋是彼文自疏也。”案《春秋》定公八年三月書“曹伯露卒”,七月書“葬曹靖公”。[37]雖書諡號而語不及諡,則太史公此段文字,或正據《世本》而書,而《索隱》述曹伯露“諡靖公”,恐亦出於《世本》。由此可見,這兩條《世本》佚文是否出自《諡法》篇尚有問題,連同“荀騅諡文子”之條,它們的共同點是只記具體人物的諡號,而不及其所以定諡的法度義例,且似以“某某諡某某”爲基本句式。

再看諸家輯《世本》宋衷註的三條佚文:一是《史記》四《周本紀》:“君王赧卒。”《集解》引宋衷曰:“諡曰西周武公。”[38]二是《史記》一《五帝本紀》:“帝顓頊生子曰窮蟬。”《索隱》:“《本》作窮。宋衷:一,諡也。”三是《史記》十五《六國年表》“周赧王元年”《索隱》引宋衷曰:“赧,諡也。”這三條佚文皆當出於宋衷的《世本註》,卻決不可能是宋衷註《世本·諡法》篇的正文,因爲既然是《諡法》篇,至少總要提到諡號,宋衷再註“某某諡也”或“諡曰某某”,便成了廢話。至於這三條佚文是否宋衷據《世本·諡法》篇以註《世本》它篇之文,也很難說,[39]就其內容來看,後兩條以“窮”及“赧”爲諡,皆《周書·諡法》篇所無;[40]前一條述“諡曰西周武公”,句式與上引三條《世本》佚文基本相同。總之,倘若這三條註文依據的是《世本》,那就可以說明《世本》收羅了若干《周書·諡法》篇所無的諡號,同時它們也都只涉了諡號而不及諡義。

關於《世本》所記惟有諡號而無諡義的狀況,東漢蔡邕有一段議論似可佐證。《後漢書》四三《朱暉傳》附《朱穆傳》載:“初,穆父卒,穆與諸儒考依古義,諡曰貞先生。及穆卒,蔡邕複與人共述其體行,諡爲文忠先生。”《蔡中郞集》三《朱公叔諡議》載其議曰:“昔魯季孫行父卒,宰庀家器,無衣帛之妾,無食粟之馬。君子曰:相三君矣而無私積,可不謂忠乎!而諡曰文子。《春秋外傳》曰:忠,文之實也。然則文,忠之彰也,忠以爲實,文以彰之,事通議合,兩名一致……。”[41]此處蔡邕等私諡朱穆爲文忠先生的依據,一是出於《左傳》,[42]二是出於《春秋外傳》亦即《國語》。[43]而如上引《毛詩正義》所示,《世本》中是有季孫行父諡曰文子的記載的,但孔穎達疏《毛詩》引《世本》卻不涉諡義;蔡邕既作《獨斷》有《帝諡》篇,亦必熟知《世本》有關給諡的內容;然其釋季文子之諡卻只引《左傳》、《國語》而不及《世本》。這種蔡邕述諡義而不引《世本》,孔穎達引《世本》而不述諡義的現象,亦似表明《世本》記諡本不釋義而只記其號。

以上唐人所引《世本》之文、漢魏間宋衷《世本註》文、以及東漢桓帝時蔡邕的議論,似說明漢末以來《世本》中已無諡義的詮釋,而只有具體歷史人物的諡號,其文則直到唐代以來仍以某種形式留存了下來。由此推論:一種可能是《世本·諡法》篇或自東漢桓帝以來業已亡佚,故蔡、宋固無從引之,唐人所引亦非此篇之文。[44]據《史記·燕召公世家》索隱:“按今《本》無燕代繫,宋衷依《太史公書》以補其闕,尋徐廣作音,尚引《本》,蓋近代始散逸耳。”是《世本》的若干篇章,在宋衷註《世本》前已開始“散逸”,則其《諡法》篇亡于東漢後期實頗可能。然則沈約《諡例序》述“《大戴禮》及《世本》舊並有《諡法》,今檢十許本皆無”,對《世本》來說,指的便是此書《諡法》篇久已亡佚的事實。[45]另一種可能,是《世本·諡法》篇自漢末至唐代以來仍有流傳,然其內容體例實與《周書·諡法》篇,以及受其影響的各家諡法迥然有別,故現存《世本》有關給諡的佚文,都只有具體人物的諡號而不釋其義。在這種情況下,沈約《諡例序》謂“檢十許本皆無”,正應以“沈約未見”爲其確詁。[46]至於究竟如何,在另有證據前自不宜輒斷其亡。

關於《大戴禮》的《諡法》篇,[47]清代丁晏、顧觀光等人,皆曾加以輯考,然其出處大皆止于漢魏文獻而有欠完備。[48]可爲補充者,劉宋裴駰集解《史記》八《高祖本紀》引漢魏間張晏曰、北齊魏收《魏書》六八《甄琛傳》以至隋唐之際《北堂書鈔》九四《禮儀部·諡》、唐杜佑《通典》禮六四、北宋初年《太平覽》五六二《禮儀部·諡》等處,皆曾徵引“《禮·諡法》”、“《大戴諡禮》”或關於諡法的“《大戴禮》”文。這樣的事實,顯然已經表明漢魏以來,尤其是在學術形態相對保守的民間或北朝,《大戴禮·諡法》篇仍以各種可能的形式不絕若縷地存在著,因而沈約《諡例序》“《大戴禮》及《世本》舊並有《諡法》,今檢十許本皆無”,對《大戴禮》來說,顯然只適用于南朝齊、梁的特定時段或場合。就是說,沈約所得而見的南朝官方藏書或通行本《大戴禮》中,雖皆已不見有《諡法》篇,但這決不意味著此篇“至約時已亡”,而應當是官方亡而民間不亡,或南朝亡而北朝不亡。[49]

再從其內容來看,這些佚文大都與《周書·諡法》篇有關文句略同。至於其異,除具體遣字運句的不同外,值註意者有二:一是《太平覽》五六二《禮儀部》四一《諡》引《大戴禮》曰:“……諡,慎也,以人行之,始終悉慎,錄之以爲名也。”[50]這段文字乃爲《周書·諡法》篇所無,似《大戴禮·諡法》篇所含諡名雖少於《周書·諡法》篇,[51]在諡法理論上卻要講得稍多一些。二是堯、舜之類的古帝名號,今本《周書·諡法》篇不列爲諡,而漢唐間人所引《大戴禮·諡法》篇文或以爲諡。但如前所述,古來《周書·諡法》篇傳本既有不同,諡名複有增損,漢唐間人引古本《周書·諡法》仍有以堯、舜等名爲諡者,[52]故其亦有可能是傳本而非原本之異。總的說來,《大戴禮·諡法》篇和《周書·諡法》篇的這種同異,體現的倒不一定是兩書《諡法》篇孰先孰後、誰抄了誰的問題,而很可能反映了兩者內容曾經互相影響和滲透的某種歷史關係。

這裏所以要提到《大戴禮·諡法》與《周書·諡法》篇的內容異同和相互關係問題,是因爲清代以來有不少學者認爲《大戴禮·諡法》篇抄自《周書》,並以之爲《大戴禮·諡法》篇亡佚的基本原因。如秦嘉謨《世本輯補》卷十原註曰:“《玉海》五十八引沈約《諡法序》曰:《大戴禮》及《世本》並有《諡法》。蘇洵《老泉集·諡法總論》曰:古之諡法,約言之詳矣。其最舊者,見於《世本》、《大戴禮》。是《世本》有諡法也。惟約:二書諡法,至約時已亡。今惟《周書·諡法解》文尚在。蓋二書亦採自《周書》,學者以其重見雜出,遂不復加著錄歟?”[53]其“蓋”、“歟”二字語作或然,可見秦氏對《世本》和《大戴禮》諡法篇是否採自《周書》,對二書《諡法》篇是否因與《周書》內容雷同而致亡佚,其實皆無把握。據前面的考證,《世本·諡法》篇要麽是東漢後期已亡,要麽是內容體例與《周書·諡法》篇完全不同,秦氏關於其何以亡佚的推測並不正確。而關於《大戴禮·諡法》篇是否“採自《周書》”的問題,從上舉兩者內容的異同來看,恐怕也是一種成問題的概括。

沈約述其取材體例的文字(上):《諡例》取材的幾部諡法書

至此已可看出,《玉海》所引沈約的《諡例序》文雖屬摘要,然其原文次第,蓋不外乎先因兩篇古殘本《周書·諡法》上篇所留的批語起意,闡述漢以來《周書》、《大戴禮》和《世本》三書《諡法》篇的流傳情況,藉以表明《諡例》一書的取材背景。繼而自“劉熙註《諡法》”以下,則談到了漢末以來的幾種諡法文獻,通過此又對其《諡例》一書的取材和體例作了說明。

《諡例序》中談到的幾種諡法文獻,既有補于對魏晉時期幾部重要諡法文獻的認識,更直接關係到對《諡例》一書取材體例的理解,故有必要先作解釋。

關於劉熙的《諡法註》:《玉海》引《諡例序》述:“劉熙註《諡法》,惟有七十六名,所闕甚多,或有異名殊號,近世所不用耶?”後文又述:“劉熙既有解,時或有所發明,今以熙所撰爲本。”前一段說的是劉熙所底本甚古,沈約時已不知其詳;後一段則充分肯定了劉熙《諡法》的地位和價值。據隋志和兩唐志著錄諡法書的狀況,從早期《周書》、《大戴禮》等書的《諡法》篇,到晉以來各種專門諡法著述的出現,劉熙的《諡法》,實具有某種繼往開來的地位,《諡例序》所述正反映了這一點。

劉熙乃漢末知名學者,而正史無傳。姚振宗《隋書經籍志考證》八《經部·論語類》引明區大任《百越先賢志》:“劉熙字成國,交州人,先北海人也,博識多覽,名重一時,……著《諡法》三卷行於世,建安末年卒於交州。”據《隋書·經籍志》、兩唐志及《三國志》等處所載,熙曾撰《釋名》,[54]《孟子》,[55]作“周官明堂圖”,[56]博通經史地理。[57]是故劉熙《諡法》所以能“有所發明”,在魏晉以來甚有影響,乃是與其學養及其學術地位頗得當時公認的事實連在一起的。

關於劉熙所《諡法》的底本,《玉海》引沈約《諡例序》文既述劉熙的《諡法》,相對于《周書·諡法》篇“所闕甚多”,則劉熙所,應當就是《周書·諡法》篇。由於此書《諡法》篇從西漢到魏晉一直是官方議諡的依准,諸諡法書的大宗,其作爲劉熙《諡法》的底本可謂理所當然。接下來,沈約猜劉熙《諡法》“惟有七十六名所闕甚多”的原因:“或有異名殊號近世所不用耶?”亦頗值註意。這個發問,顯然並不是對沈約所見今《周書·諡法》“兩篇一百四十八名”本提出來的,而是基於沈約所不知的“兩篇古殘本”或“第四十二篇本”《周書·諡法》而作的發問。因爲對“兩篇一百四十八名”的今本來說,沈約根本不用猜,只要看其中所列的一百四十八名是否“異名殊號近世所不用”就行了;同時《諡例序》文也已指出,“兩篇一百四十八名本”中,包括了不少漢家所用的諡名,顯見“異名殊號近世所不用”的帽子戴不到這個本子的頭上。[58]事情很清楚:只有對殘存了十餘諡的“兩篇古殘本”和根本不知其具體內容的“《諡法第四十二》”篇本,沈約才會懷疑其中是否有異名殊號近世所不用者。這就再次表明了沈約以前《周書·諡法》篇的不同傳本,其面目必有相當的差異;更重要的是,其中也透露了劉熙《周書·諡法》的底本,並不是沈約所見“今《諡法》兩篇一百四十八名”本,而可能是沈約不知其詳的“兩篇古殘本”,或者是“《諡法第四十二》”篇本。由此再觀兩篇古殘本上的批語《周書·諡法第四十二》“凡有一百四十五諡”,而沈約則說“劉熙《諡法》惟有七十六名”,似可推斷劉熙註《周書·諡法》的底本乃兩篇古殘本。因爲對“異名殊號”的解釋,正是註家的責任,《周書·諡法第四十二》倘真含一百四十五諡,劉熙的註自不能“惟有七十六名”;其所以惟有七十六名,當是劉熙的底本爲兩篇古殘本,而此本在漢末已非完帙的緣故。倘據此而推劉熙爲留于沈約所見兩篇古殘本《周書·諡法》上篇卷前批語的作者,此兩篇古殘本經劉熙批註而後入藏中秘,[59]在此過程中其篇帙內容又有所亡而唯余十餘諡,或非甚謬。

另有一說,以爲劉熙所註應當是《大戴禮》的《諡法》篇。劉師培先生《周書補正》卷四:“《隋書·經籍志》大戴禮記十卷自註:‘梁有《諡法》三卷,後漢安南太守劉熙註,亡。’劉熙之書,即《大戴·諡法》之註。又據《玉海》五十四引沈約:劉熙註《諡法》惟有七十六名,與《(白虎)通義》諡篇七十二品數亦略合,彼據《大戴》言(原註:蓋《大戴》所列之諡弗及今本《周書》之衆),亦劉書援據《大戴》之徵。”這裏的後一條證據顯然並不說明問題,劉熙《諡法註》惟有七十六名,畢竟仍與《白虎通》諡篇《論帝王制諡之義》述“諡有七十二品”不同。至於《隋志》經部禮類《大戴禮記》十卷下註“梁有《諡法》三卷,後漢安南太守劉熙註,亡。”姚振宗《隋書經籍志考證》八《經部八》論語類述:“既亡矣,而此類複著于錄,蓋前註因《七錄》所有此,又據隋代書目所載,前後不復對勘也。”就是說,有可能是南梁阮孝緒《七錄》的分類,把劉、荀的《諡法》三卷放到了經典錄的禮類中,《隋志》的這條註文乃是史臣“不復對勘”的殘留,並不能說明劉熙《諡法註》的底本是《大戴禮》的《諡法》篇。其實劉師培先生在《周書補正》中,已經徵引了可以證明劉熙所註乃是《周書·諡法》篇的一條最重要的材料,即《玉海》六七《詔令部·刑制》周九典條,不僅引用了《周書·諡法》的開篇語:“惟三月既生魄,周公旦、太公望相嗣王發,既賦憲受臚於牧野,將葬,乃製作諡。諡者,行之迹也;號者,功之表也;車服者位之章也。”[60]而且引用了劉熙對此的註:“憲,法也。賦,治國之法于諸侯而受其貢養也。”尤其值得註意的是,《玉海》此處所引《周書·諡法》文中的“賦憲受臚”云云,非但不見於今本《周書·諡法》篇,[61]亦爲《太平覽》五六二《禮儀部·諡》、《路史發揮五論諡法》所引《大戴禮·諡法》有關佚文所無,[62]卻可與劉勰《文心雕龍·哀吊》篇首述“賦憲之諡”相印證。是故劉熙既註“賦”、“憲”二字,說明其所註底本正是古本《周書·諡法》篇。對於這條材料,劉師培先生因未能辨別《玉海》引沈約《諡例》序文述“《諡法》上篇卷前‘《禮大戴記》’”數句,實爲後人批語;遂據以爲《周書諡法》與《大戴禮·諡法》同在一編,而認定劉熙所註爲《大戴禮》的《諡法》篇。惜夫!

劉熙《諡法註》的流傳亦可一提。從隋志、兩唐志的著錄看,此書晉以來或與荀顗推演的《諡法》合帙而流傳於世。至南梁時,沈約、賀琛等人所撰諡法著述更切於近用,劉、荀《諡法》當漸衰微而一度罕見,前舉隋志引阮孝緒《七錄》述劉熙註《諡法》三卷已亡,即可爲證。隋唐至宋此書仍在流傳,故常被著錄于諸目錄書。《續通志》一百二十《諡略中》“宋蘇洵嘉佑諡法增多諡”條:“臣等謹按諡法之書自《周書》、《獨斷》而後,見於隋、唐、宋志及晁公武《郡齋讀書志》者,有劉熙《諡法》三卷,沈約《諡法》十卷,賀琛《諡法》五卷,王彥威《續古今諡法》十四卷,李涪《諡法》三卷,范正、周沆編《六家諡法》二十卷,蘇洵《嘉佑諡法》三卷、《皇佑諡法》二十卷。劉熙之書久佚,今不可考……。”案以釋應《一切經音義》十三釋慧琳《音義》五七及八九皆引有劉熙註《諡法》“賊人多累曰舛 文一條,慧琳《音義》七及《原本玉篇殘卷》言部等處,皆引有劉熙註《諡法》“名與實爽曰謬”文一條,慧琳《音義》五七又引劉熙註《諡法》“賤而得愛曰嬖”文一條。蘇洵《諡法》註引劉熙《諡法註》文二十餘條,《永樂大典》一三三四五至一三三六六《寘》韻《》字部收元《經世大典》輯劉熙《諡法註》文多条今存其殘本卷一三三四五達六十餘條[63]這些佚文說明劉熙《諡法註》直至元代仍存於世,明清或亡而其佚文仍可見於多種文獻,則《續通志》“今不可考”,蓋未通檢諸書之過。

關於《廣諡》:《玉海》引《諡例序》文述“《廣諡》一篇有七十八諡,與‘舊文’多同,時有異耳”;後文又述“‘舊文’二篇、《廣諡》一卷”云云;這兩處“舊文”,指的都應是《諡例序》開頭談到的兩篇古殘本《周書·諡法》(說詳後),然則《廣諡》的內容,乃與漢末以來“兩篇古殘本”《周書·諡法》多同而少異。

《史記》五九《五宗世家》索隱引“《廣周書諡法》:能優其德曰於。”此“《廣周書諡法》”,或即“《廣諡》”的全稱;其“於”之爲諡,不見於今本《周書·諡法》篇,或即《廣諡》所“廣”之一。然則此書大旨,似在增廣《周書·諡法》篇的諡名和諡義。不過從沈約說其“與‘舊文’多同,時有異耳”來衡量,其增廣幅度顯然有限,故北宋蘇洵《諡法總論》“《廣諡》疏略而不盡”。但若考慮諡名和諡義皆須有典有據,漢以來新出諡名除複諡外並不很多,據《諡例序》引張靖語惟有七個,《廣諡》雖或所收“不盡”,卻也不可能增加很多新諡新義,蘇洵“疏略”之語似非的評。另北宋仁宗嘉佑年間編定的《六家諡法》中,《廣諡》與沈、賀書各爲一家,亦足見其乃是魏晉以來太常議諡所依的一部重要諡法文獻,[64]而其亡佚,則當在宋代以後。

又《廣諡》的作者亦有可說。《文獻通考》經籍十五《經部·諡法類》錄賀琛《諡法》四卷引《崇文總目》:“琛又分君、臣美惡,婦人之諡,各以其類標其目:曰‘舊諡’者,周公之《諡法》;曰‘廣諡’者,約所撰也;曰‘新諡’者,琛所增也。”據此似沈約撰《諡例》前曾撰《廣諡》。但《文獻通考》同處《六家諡法》條下,引陳氏曰:“《廣諡》,不著名氏。”是宋人所見《廣諡》已不署作者名氏;《六家諡法》則把《廣諡》與沈、賀書並列,蘇洵又說賀氏“好加以已意”;可見《崇文總目》述賀琛書中所稱的“廣諡”,決不是沈約撰《諡例》所取材的“《廣諡》一卷”,而只能是賀氏“加以已意”,給其書所引沈約《諡例》有關內容(即《諡例》中增廣了《周書·諡法》篇的有關內容,其中不少當取自《廣諡》)按上的一種標目,遂可說這些標以“廣諡”之目的內容爲“約所撰也”。[65]

另有一條《廣諡》作者的線索可註意。《唐六典》一四《太常寺》太博士條原註:[66]“舊有《周官(勁案:官當作書)諡法》,《大戴禮·諡法》;又漢劉熙註《諡法》一卷;晉張靖撰《諡法》兩卷,又有《廣諡》一卷。至梁沈約總集諡法,凡有一百六十五卷(勁案:卷當作條)。”觀其述“舊有”云云,可與《玉海》引沈約《諡例序》文“《大戴禮》及《世本》舊並有《諡法》”相證;述“又有《廣諡》一卷”亦與《玉海》引《諡例序》述“又有《廣諡》一篇七十八諡”類同;其追溯漢以來諡法書則止于沈約《諡例》,而不及賀琛之書;[67]所述“張靖撰《諡法》兩卷”,又不錄于《隋書·經籍志》及《舊唐書·經籍志》所載開元盛時編成的《古今書錄》,而必另有所據;凡此種種,表明《唐六典》的這段原註,依據的或即沈約的《諡例序》文。則其述“晉張靖撰《諡法》兩卷,又有《廣諡》一卷”,或繫《諡例序》原文有此。而《唐六典》這裏的語次:先述“舊有”的兩種諡法,以下依次述“漢劉熙”、“晉張靖”、“梁沈約”所撰諡法書,似《廣諡》亦張靖所撰。當然,倘以爲《唐六典》的這段註文仍不足以說明《廣諡》作者就是張靖,至少也可據以明確此書爲晉時的作品。[68]

關於“乘奧撰《帝王世紀》”:《隋書·經籍志》及兩唐志的史部雜史類皆錄“《帝王本紀》十卷,來奧撰”,姚振宗《隋書經籍志考證》卷十三《史部雜史類》:“來奧始末未詳。兩唐志俱作來奧,沈約《諡例序》吳興人乘奧撰《帝王世紀》,其一篇是諡法。按本志傳記篇別有《訪來傳》十卷,來奧撰。則確爲來氏,非乘氏。沈隱侯引其書,則晉宋時人。”劉師培先生《周書補正》卷四,亦以爲《玉海》引《諡例序》文中的“乘奧”當是來奧,“《帝王世紀》”當爲《帝王本紀》。東漢以來古史復興,自西晉受汲冢竹書出土的刺激和影響,又尤多通記古今帝王世行事號諡之作,來奧撰《帝王本紀》,當與漢末韋昭《洞紀》、西晉皇甫謐《帝王世紀》等書爲同類,其大體蓋皆“日月以成歲時,書君上以顯國統”。[69]沈約撰《諡例》既要把西周至劉宋諡號相同的帝王名號,列于“文”、“武”等諡條之下;而來奧書的特異處,則是專設《諡法》篇以記古今帝王諡號,所記又有與它書相異者;遂爲沈約所取材及參考。

關於“舊文”之所指:從《玉海》引《諡例序》兩處提到“舊文”的語意,可斷“舊文”所指,必是時期早於《廣諡》而篇帙有二的一部諡法書。此外,《玉海》五四《藝文部·梁諡法》歷代諡法條引《中興閣書目》述沈約《諡例》“唯取《周書》及劉熙《諡法》、《廣諡》舊文”云云,後又述《諡例》“首列《周書》二篇,以熙爲本敘次‘舊文’、《廣諡》及乘奧《諡法》”云云。這裏也出現了兩處“舊文”,其前一處“舊文”似僅泛泛而言,指的是《周書·諡法》篇、劉熙《諡法註》和《廣諡》之文,顯屬《中興閣書目》撰者之語。[70]後一處“舊文”則非泛言而爲特指,其所指似也是《廣諡》以前的某部諡法書,與《玉海》所引《諡例序》文提到“舊文”相同。《中興閣書目》述《諡例》一書體例必亦據《諡例序》文,是可證《諡例序》原文確以“舊文”特指某部諡法書。

至於其所以僅稱“舊文”而不出書名,想必此書在《諡例序》前面的行文中業已提到,只是由於《諡例序》原來的上下文關係,在《玉海》的摘引或傳刻中已非甚明,這才使“舊文”所指顯得迷離難辨了。今案《玉海》所引《中興閣書目》“首列《周書》二篇,以熙爲本敘次舊文”的語意,似已明“舊文”當指《周書·諡法》篇。《玉海》引《諡例序》中的兩處“舊文”,皆與《廣諡》並舉;而《廣諡》全稱既是《廣周書諡法》,亦表明“舊文”確當指兩篇本《周書·諡法》。由此再看《諡例序》前文所提到的《周書·諡法》篇傳本,《周書·諡法第四十二》僅有一篇,且沈約似未見此本,也就談不上與《廣諡》的比較;而沈約所稱的二篇一百四十八諡本《周書·諡法》,顯然是南梁流行的“今本”,實無從與《廣諡》並舉而稱“舊文”。這樣排除的結果,“舊文”所指,蓋非兩篇古殘本《周書·諡法》莫屬。且《玉海》引《諡例序》先已“《周書·諡法一第五十六》、《諡法二第五十七》”,並此二篇殘缺已甚,其本甚古,直到“劉熙註《諡法》”云云以前,其實都是“沈約案”兩篇古殘本《周書·諡法》篇之語,也都沒有離開過“兩篇古殘本”的話題。同時,即使是“劉熙註《諡法》”一段,其語次也還是在說劉熙註《周書·諡法》篇的狀況;況據前述,劉熙註的底本,很可能就是漢末的“兩篇古殘本”,因而《諡例序》繼而述“又有《廣諡》一篇與‘舊文’多同”云云,正上接“兩篇古殘本”的話題而來。這樣的語次文意,無疑也表明了“舊文”指的是“兩篇古殘本”《周書·諡法》篇。

沈約述其取材體例的文字(下):《諡例》一書的體例

沈約的《諡例》十卷,在魏晉南北朝新出諸諡法書中地位甚高,影響亦大。但由於《諡例》及其序文流傳至宋已有舛佚,《玉海》等書對《諡例序》文的摘引和概括亦多問題,故此書體例究竟如何,今人理解起來已不無難明之處。

《玉海》所引《諡例序》文,在正面交代《諡例》一書體例時先說:“劉熙註《諡法》惟有七十六名,所闕甚多,或有異名殊號,近世所不用耶?又有《廣諡》一篇七十八諡,與‘舊文’多同,時有異耳。約以爲同是一諡而互出諸篇,不相比次,難爲尋覽。”這段文字說的是沈約對其書體例的基本考慮,其大意蓋接前文所述《周書·諡法》篇傳本狀況,謂劉熙《諡法註》和《廣諡》述諡名諡義所出不一,這種“同是一諡而互出諸篇”又“不相比次”的狀況,只能使議諡研諡者“難爲尋覽”。有鑒於這樣的狀況,沈約撰《諡例》一書,便要用適當的方式把本來“同是一諡而互出諸篇”的諡法義例“比次”到一起,以便於“尋覽”。《玉海》引《諡例序》下文便交代了沈約所採用的方式:“劉熙既有註解,時或有所發明,今以熙所撰爲本。又‘舊文’二篇,《廣諡》一卷,悉少拔次第令名相隨,各以其下註本文所出。又自周代以來,迄于宋末,帝王名凡有諡者,並列其人名號於所諡之左方。吳興人乘奧撰《帝王世紀》,其一篇是《諡法》,今其異者。”這一段問題不少,而仍應參以《中興閣書書目》關於《諡例》一書的提要,來加以釋讀。

《玉海》五四《藝文部·梁諡法》歷代諡法條引《中興閣書目》:[71] “《沈約諡法》十卷。案約序,《大戴禮》及《世本》舊並有《諡法》,而二書傳至約時已亡其篇。唯取《周書》及劉熙《諡法》、《廣諡》舊文,仍乘奧《帝王世紀·諡法》篇之異者,以爲此書。首列《周書》二篇,[72]而專以熙爲本敘次舊文、[73]《廣諡》及乘奧《諡法》,各於其下註本文所出。[74]自周迄宋帝王名臣凡有諡者,並列其人名號于左方。今本卷數、存文多舛。”這些文字顯然摘自《中興閣書目》對沈約《諡例》一書的提要,而既“案約序”,說明其無非是對沈約《諡例序》文的概括。

先應指出的是,《中興閣書目》末《諡例》“今本卷數、存文多舛”,說明最晚在南宋孝宗乾道年間編此書目時,《諡例》及其序文已皆有所舛佚。由於《中興閣書目》各書提要常襲仁宗景佑至慶歷年間編撰的《崇文總目》,[75]因而也不能排除《諡例》及其序文早在北宋已多舛佚的可能。這或者就是宋人述《諡例》一書取材體例多不一致的基本原因,也解釋了《玉海》引《諡例序》文語次常斷續難解、“舊文”又指代不明等問題的部分緣由。[76]

比如,《中興閣書目》說沈約《諡例》“唯取”《周書·諡法》篇、劉熙《諡法》、《廣諡》和來奧的《帝王本紀·諡法》篇;而《玉海》摘引的《諡例序》文,至少沒有明確提到《周書·諡法》篇。非但如此,今存《崇文總目》對沈約《諡例》一書提要的佚文,如《文獻通考》經籍十五《經部·諡法類》兩處所引,皆說《諡例》“以周公之《諡法》爲本”。[77]但就在仁宗慶曆元年《崇文總目》編成後不久,蘇洵《諡法總論》在論及《諡例》取材時卻說:“約徒得劉熙、乘奧之所增廣,與《廣諡》以爲據依,不聞有所謂‘周公’、‘春秋’者也。”到南宋,羅泌《路史發揮五論諡法》指斥蘇洵《諡法總論》之謬,其蘇洵“未嘗見”三書(指《周書·諡法》篇及單行本《周公諡法》和《春秋諡法》),蓋與洵謂沈約不聞有“周公”、“春秋”諡法,同屬過份之論。但《路史》謂“異時有《廣諡》者,沈約、賀琛皆嘗本之”,說明羅泌對《諡例》是否本乎《周書·諡法》篇亦未嘗清楚。這也說明馬端臨不甚信《諡例》以《周書·諡法》篇爲本,並非偶然之事。凡此種種,顯然都與《諡例》及其序文傳至宋代“卷數、存文多舛”相關。

現在再以《玉海》引《諡例序》及《中興舘閣書目》之文相校:

兩者“自周迄宋……于左方”一段大抵略同;《中興舘閣書目》所述“本文”前,顯奪“下註”二字;又其述“以熙爲本”後有“敘次”二字,而《諡例序》文,則多“悉少拔次第,令名相隨”九字,不過這九字所表達的,概括起來也就是“敘次”的意思。這些都沒有什麽問題。但《玉海》引《諡例序》述其書“以熙所撰爲本”,引《中興閣書目》述其“首列《周書》二篇,以熙爲本”,而上引《崇文總目》所錄《諡例》提要佚文則述此書“以周公之《諡法》爲本”。三者所述,顯然是理解《諡例》一書體例的關鍵,卻皆有所出入,那麽到底《諡例》所敘以何者爲“本”呢?

今案《崇文總目》和《中興閣書目》的編撰者,皆得見《諡例》十卷,故前者述此書“以周公之《諡法》爲本”,與後者述其“首列《周書》二篇”,倒未必是《諡例序》原文有此,而是兼據《諡例》內容及其序文而提其要,兩者的意思顯然是一致的,且要比《玉海》引《諡例序》斷續難明之文說得更爲準確。由此看來,《諡例》一書體例,正有可能以《周書·諡法》兩篇爲全書之本幹,再採其他各書有關內容爲其枝葉。況《周書·諡法》篇在漢魏以來議諡論諡時,本就具有其他各書難以比擬的地位;沈約《諡例序》的前文,又特別介紹了當時《周書·諡法》篇的傳本情況;再考慮沈約此書輯集歷代帝王凡有諡號者,已定下了“自周氏以來”這個時間上限;則《諡例》一書,不僅必當取材、恐亦不能不取本乎《周書·諡法》篇。對此,似乎不能因宋人據已有舛佚的《諡例》及其序文,甚或未讀《諡例》僅據其序而導致的意見不一,而徒生懷疑。

接下來,《諡例》所列的又是哪一個兩篇本《周書·諡法》呢?在《諡例序》前文提到的《周書》傳本中,“兩篇古殘本”《周書·諡法》已止有上篇十餘諡和下篇的第目,這個本子名雖存二而篇實剩一,“首列《周書》二篇”斷不會指它。[78]因而《諡例》可列以爲本的,就只有其序文談到的“今《諡法》二篇一百四十八名”本了。沈約撰書既是要總結以往的諡法,更欲便今後所用,就不能一味向古,故其取當今流行又完整無缺的兩篇本《周書·諡法》篇列於《諡例》書前,以爲全書的綱領,再在其各條內容之下繫以古本和前人的有關義例,正是一種兼綜今古而著眼於實用的做法。若其一方面在《諡例序》中提到了今流行本的情況,卻棄之不顧,而竟以僅剩十餘諡的兩篇古殘本《周書·諡法》列於書前,那就尤悖於情理了。

明確了《諡例》首列“今兩篇本”《周書·諡法》以爲全書大綱後,《玉海》引《中興閣書目》再說“以熙爲本敘次‘舊文’、《廣諡》及乘奧《諡法》,各於其下註本文所出”,意思就十分清楚了。所謂“以熙爲本”,指的是《諡例》在南梁流行的兩篇本《周書·諡法》各條之下,再分別以劉熙《諡法註》及“舊文兩篇(兩篇古殘本《周書·諡法》)”、《廣諡》一卷和來奧《帝王本紀·諡法》篇的有關內容時,又是以劉熙《諡法註》的各條註解爲綱的。由此再看《玉海》引《諡例序》曰:“劉熙既有註解,時或有所發明,今以熙所撰爲本,又‘舊文’二篇、《廣諡》一卷,悉少拔次第,令名相隨……。”其謂“今以熙所撰爲本”,當然不能指並非劉熙所撰的《周書·諡法》篇之文,而只能指劉熙對之“有所發明”的註解;但註解顯然是無法替代正文,首列於《諡例》以爲全書綱領的,而只可在于正文之下的有關內容中充當其“本”。又所謂“悉少拔次第以名相隨”的“悉”,亦透露《諡例》一書中,劉熙所撰及“舊文”、《廣諡》等書的有關內容,皆已被于南梁流行的“《周書》二篇”各條諡名之下(“以名相隨”),也就不能不服從於此,而適當變動其原有的行文次第(“少拔次第”)。至於《玉海》引《諡例序》文所以未述“首列《周書》二篇”,且其“今以熙所撰爲本,又‘舊文’二篇,《廣諡》一卷”云云,語次亦有滯礙難明之處,則恐與《玉海》的摘引及傳刻問題有關,又尤其是宋代《諡例序》文已有舛誤所致。

質言之,對《諡例》一書體例,比較《玉海》引《諡例序》及《中興閣書目》所述,後者顯然要更爲準確。而兩處的“以熙所撰爲本”,其實都是說劉熙的《諡法註》文,在《諡例》一書中相當於漢魏以來儒經註疏的“註”;而沈約所採其他諡法書的有關內容,包括其所輯西周至劉宋帝王凡有諡者的名號,則被視之爲“疏”;註爲本,疏爲枝,疏不破註,故“以熙所撰爲本”。劉熙註七十八諡底本最古,註解又多發明,以之爲“註”,可謂得當;而註、疏皆須服從於“經”,對《諡例》來說,這自然就是《周書·諡法》篇之文。由此已可明確《諡例》一書體例,蓋以南梁流行的兩篇本《周書·諡法》爲綱,在其開篇語及一百四十八諡各條之下,皆分別先出劉熙對之的註解,順便帶出南梁尚存的“兩篇古殘本”之文,再附入《廣諡》的有關內容,最後附以沈約所輯歷代帝王曾用此諡者的名號,兼來奧《帝王本紀·諡法》篇之異者。因而沈約《諡例》一書體例,既仿漢來儒經註疏之體,又佛家合本子註之法,而兼有註解辭義、校訂文本、增廣異文,補充故實等項功用;宜乎鄭樵稱其“博採古今,詮次有紀”,[79]可謂整理《周書·諡法》篇之功臣,集漢末至劉宋諡學之大成矣。

 

 

 

原载《文史》第七十辑,中华书局2005年;

 



[1] 引文據國家圖書藏至元六年慶元路儒學刻本,此後的數種元明遞修本、清乾隆三年本及《四庫全書》本大抵略同,異處隨文出校。

[2] 其餘各本無“有”字,且于“沈約《諡例》”下空一格,再書“序”以下文字。

[3] 括弧內爲王應麟原註,以下引《玉海》文皆同,其字體在各本中皆小於正文。

[4] 句中“前”二字殘缺,然“前”字依稀可辨,今據各本補足。

[5] 句中“後”字殘缺,據各本補。

[6] 此處“又”至“七諡”間殘缺七字,然“高”字可辨,今據各本補足。

[7] 此處“約”字至“其餘”間殘缺八字,然其第五字“唯”字左旁之“口”可辨,今據各本補足。

[8] 句中“拔次”二字殘缺,據各本補足。

[9] 句中“又自”以下殘缺三字,然隱約可辨“氏”、“來”二字,今據各本補足。

[10] 此處乾隆三年本作“今代所異者”。

[11] 乾隆五十一年抱經堂單刻本《逸周書》卷端附明嘉靖間楊慎《逸周書序》:唐以前《逸周書》不稱汲書,“惟宋太宗時,修《太平覽》,首卷引目始有《汲周書》之名”。其實稱《周書》爲“汲書”的時期當更早一些,《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以爲稱《周書》爲汲書,始自《隋書·經籍志》誤以《周書》爲得自汲。持論較妥。又《周書》東漢以來或稱《逸周書》,本文皆依沈約述爲《周書》。

[12]《文獻通考》經籍十五《經部·諡法類》錄《六家諡法》引雁湖李氏《跋〈六家諡法〉二十卷》:“某嘗考之,名‘周公’者即汲《周書·諡法》篇,名‘春秋’者即杜預《釋例·諡法》篇。唐及國史《藝文志》皆不載,近世學者就二書中出。”

[13] 晁公武《郡齋讀書志》經部禮類:“《春秋諡法》一卷,右與《周公諡法》相類而小有異同。”羅泌《路史發揮五論諡法》:“《周書》有《諡法》一篇,頗爲簡要,至杜預取而納之《釋例》,而世遂重出之,謂《春秋諡法》。”

[14] 《玉海》五四《藝文部·嘉祐編定諡法》七家諡法條引,以下凡引《諡法總論》皆出此。

[15] 《劉申叔先生遺書》(甯武南氏校印本)所收《周書補正》卷四:“《玉海》又沈約案《諡法》上篇卷前《禮大戴記》,後《周書·諡法第四十二》,又凡有一百七十五諡。王氏所引,蓋亦《諡例序》文。據彼說,是《周書·諡法》別有單行本,與《大戴·諡法》爲一編,所載之諡計百餘,惟所標第次複迥不同。”劉師培先生顯然未能辨別沈約此處所案,乃是某本《周書·諡法》上篇卷前的批語。其實“《周書·諡法一第五十六》、《諡法二第五十七》”或“《周書·諡法第四十二》”的篇名,已表明其當時並未單行而仍只是《周書》中的一篇,故劉先生據此而說“《周書諡法》別有單行本”已有問題;則所謂《周書·諡法》篇“與《大戴·諡法》爲一編”,就更無從談起了。

[16] 黃逢元《補晉書藝文志》(《二十五史補編》第三冊)史部儀註類案曰:“《隋志》經部有靖註《谷梁傳》十卷,註靖堂邑太守。”案《隋書》三二《經籍志一》經部春秋類又錄《春秋谷梁廢疾》三卷何休撰,鄭玄釋,張靖箋,兩處張靖當爲一人,依隋志著錄諸書的時序來判斷,張靖恐正應是晉初人,然則沈約《諡例序》所案“江左”之“左”,或爲“右”之訛。倘不訛,豈張靖先任太常博士後轉堂邑大守,其活動時期則長達五十餘年而及于江左乎?

[17] 這一點不僅在前四史所載及其註解所述“諡法”內容與《周書·諡法》篇相合上體現了出來,且在下列兩條材料中得到了證明:《史記》六《秦始皇本紀》述始皇帝“除諡法”,《集解》:“諡法,周公所作。”《後漢書》二十《祭遵傳》載其建武九年卒,博士范升疏請案《諡法》而追尊之。李賢註曰:“《諡法》,《周書》之篇,周公制焉。”

[18] 《劉申叔先生遺書》所收《周書略說》:“蘇義蓋以《班志》所錄爲今文《周書》,汲所得爲古文《周書》,既以孔(晁註)本出汲,彼本《諡法》僅一篇,故以《諡法》分篇之本之今文。”是。但劉先生進而又據蘇洵之論,以爲“《諡法》析分二篇之本北宋猶存”,則明顯是把蘇洵追溯古諡法書源流之語,當成了其敘北宋諡法書傳本之語。

[19] 《隋書》三二《經籍志》經部論語類著錄“《諡法》三卷,劉熙撰”;又兩唐志經部經解類(舊志爲經雜解類)俱錄“《諡法》三卷,荀顗演,劉熙註”。姚振宗《隋書經籍志考證》及各家《補晉書藝文(經籍)志》(《二十五史補編》冊三、四)俱以兩唐志爲是,其所據即《唐六典》一四《太常寺》太常博士條原註劉熙“撰諡法一卷”,以及《玉海》引沈約《諡例序》述“劉熙註《諡法》惟有七十六名”之語。然則《隋志》著錄的劉熙《諡法》三卷之中,熙註僅一卷,兩卷乃晋初荀顗推演所增。

[20] 隋志著錄劉熙《諡法》三卷,兩唐志著錄爲“劉熙註、荀顗演”《諡法》三卷,皆當指劉、荀二人《諡法》註的合帙,猶南宋人把沈約、賀琛所作合爲《沈賀諡法》然(錢東垣輯《崇文總目》經部禮類錄賀琛《諡法》四卷,引嚴昉:“《讀書志》作‘《沈賀諡法》’,:‘沈約撰,賀琛增’。”然今通行本《郡齋讀書志》經部禮類錄《沈賀諡法》四卷而無此六字)。又荀顗《晉書》三九有傳,爲荀彧第六子,博學洽聞,理思周密,明《三禮》,知朝廷大儀,晉初爲司空,遷司徒、太尉,俱加侍中,泰始十年卒。《晉書》十九《禮志上》載其晉初主持《五禮》的修撰,《舊唐書》四六《經籍志》史部儀註類著錄有荀顗等撰《晉雜議》十卷。又《晉書》二十《禮志中》載“太尉荀顗上《諡法》:‘若賜諡而道遠不及葬者,皆封策下屬,遣所承長吏奉策即家祭賜諡’”各家《補晉書藝文(經籍)志》皆以顗此時所上“《諡法》”即其對劉熙《諡法註》的推演增廣。見《二十五史補編》冊三所收丁國鈞《補晉書藝文志》經部論語類、吳士鑒《補晉書經籍志》經部經解類、黃逢元《補晉書藝文志》史部儀註類。

[21] 劉師培先生《周書略說》考孔晁乃晉初老儒,曾爲五經博士。又《玉海》本條所“今汲書止一篇,第五十四”,蓋即歷代相沿孔註本之篇序。

[22] 後人摘出單行爲一卷。《路史發揮五論諡法》以爲杜預此篇乃本乎《周書·諡法》篇,據今存其佚文,其內容與《周書·諡法》篇諸義有同有異。

[23] 于鬯《香草校書》(中華書局1984年版)逸周書,以爲北宋所編“《六家諡法》中之《周公諡法》,恐本《大戴》不本《周書》”,正與《續通志·諡略上》述“《周公諡法》一書其始見於《大戴記》”之誤類同。

[24] 以下稱“兩篇古殘本”者皆指此。

[25] 蔡邕《蔡中郎集》三《明堂月令論》提到“《周書》七十篇,《月令第五十三》”,而孔註本《諡法解第五十四》之次序正上接《月令解第五十三》。

[26] 關於晉時流傳《諡法》諸本之異,《晉書》五十《秦秀傳》載其咸甯中爲博士,“何曾卒,下禮官議諡,秀議曰:‘……謹按《諡法》:名與實爽曰繆,怙亂肆行曰醜。’曾之行已,皆與此同,宜諡曰繆醜公。‘時雖不同秀議,而者懼焉。”案《周書·諡法篇》孔晁註本有“怙威肆行曰醜”,孔註:“肆意好威。”是孔註本與秦秀所用本稍異之證。又《周書·諡法篇》有“名與實爽曰謬”;《原本玉篇殘卷》言部引《諡法》亦有“名與實爽曰謬”,又引劉熙曰:“謬,差也,名清而實濁也。”釋慧琳《一切經音義》六引《諡法》作“名與實乖曰謬”;同書七引《諡法》此條“乖”仍作“爽”,又引劉熙曰:“謬,差也。”又《史記·漢興以來諸侯年表》索隱引《諡法》此條 “爽”亦作“乖” ;《續博物志》三引《諡法》作“名實過爽曰謬”。又《秦秀傳》後文載秀議賈充之諡有曰:“……《諡法》‘昏亂紀度曰荒’,請諡荒公。”不從。又《南史》五二《梁宗室》下《始興忠武王憺》附《萧曄載其卒後,“有司案《諡法》:‘言行相違曰替。’乃替侯。”两處“昏亂紀度曰荒” ‘言行相違曰替。’皆不見於今孔註本《周書·諡法篇》。此又秦秀所本《諡法》不同於他本之證。

[27] 具體如《漢書》五三《景十三王傳·河間獻王德傳》載其薨于武帝元光六年,大行令奏擬其諡曰:“《諡法》曰:‘聰明睿知曰獻。’宜諡曰獻王。”同書六三《武子傳·戾太子傳》載宣帝登位,詔議其諡,有司奏案“《諡法》曰:‘諡者,行之迹也’”云云。又《史記》一一《衛將軍驃騎列傳》述霍去病元狩六年卒,“諡之,並武與廣地曰景桓侯”。《集解》引蘇林曰:“景,武諡也;桓,廣地諡也。”又引張晏曰:“《諡法》:布義行剛曰景,辟土服遠曰桓。”這三個漢代議諡實例所引據的四條“《諡法》”,皆見於今存的孔註本《周書·諡法》篇。

[28] 《尚書正義》二《堯典》孔疏引《諡法》:“淵源流通曰禹”,張守節《史記正義》所錄古本《周書·諡法解》又有“除殘去虐曰湯”之文。

[29] 此“《書目》”南宋編撰的《中興閣書目》,至元六年慶元路儒學刻本及原出此本的明刊本《玉海》,此處“書目”二字皆加黑框。

[30] 如章宗源《隋書經籍志考證》述《世本》篇名可考者有《諡法》篇,張澍、雷學琪輯《世本》述其《諡法》篇之況,劉師培先生《周書補正》述六朝《大戴禮·諡法》篇之況,皆採此說。

[31] 見《世本八種》,中華書局1957年版。其中王梓材《世本集覽》實非輯本,而爲綜收先秦王侯公卿大夫世繫氏姓之作。

[32]其理由是“《尚書正義》《大戴禮》出於《世本》。然則《戴記》之諡法即《世本》之諡法矣。”

[33] 其理由是《世本·諡法篇》與《大戴禮·諡法》篇俱摘自《周書·諡法》篇。

[34] 惠棟《左傳補註》卷三成公三年補註曰:“案《世本》騅諡文子”。

[35] 秦嘉謨《世本輯補》卷六:“荀騅韋註作荀驩,蓋傳寫之訛脫耳。《索隱》荀騅諡文子,疑亦據《世本》而言。惠氏《左傳補註》則竟以爲《世本》,未知別有見否?”今案《史記》三九《晉世家》載晉景公十二年冬始作六軍之事,《索隱》註“荀騅”:“音佳,諡文子。”其是否依據《世本》今已不得而知,惠氏“案《世本》”云云蓋出於此,故秦氏疑之。

[36] 見《左傳》文公六年、十三年,十六年及昭公三十二年諸處。

[37] 中華書局影印本《十三經註疏·春秋公羊傳註疏》二六《校勘記》此條:“唐石經諸本同,《釋文》作曹竫,才井反,本亦作靖。按段校本作竫。”

[38] 《索隱》:“非也。徐以西周武公是惠公之長子,此周君,即是西周武公也。蓋此時武公與王赧皆卒,故連言也。”

[39] 《史記索隱》所引多條“宋衷曰”,未必皆據《世本》而言。《隋書·經籍志》史部譜牒類錄宋衷撰《世本》四卷,子部儒家類又錄宋衷撰《揚子法言》十三卷、宋衷註《揚子太玄經》九卷、陸績、宋衷註《揚子太玄經》十卷。《舊唐書·經籍志》經部易類錄宋衷註《周易》十卷。是《史記索隱》等處所引的宋衷曰,亦有可能取自宋衷的《揚子法言註》之類。

[40] 《史記》四《周本紀》索隱:“《諡法》無赧。”汪受寬先生《諡法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九章《諡法的經典性文獻》據《周書·諡法》篇不收周顯王、赧王之諡,以之爲其篇撰于周顯王之前的證據。然則宋衷註“赧”爲諡倘據《世本》,《世本》有關諡法的撰述當在《周書·諡法》篇後。陳夢家先生《六國紀年》所附《世本考略》一文,以《世本》稱趙王遷爲“今王遷”,推其爲趙人所著,成書在趙王遷未卒之前,約當秦王政十三至十九年間。

[41] 《朱穆傳》李賢:“袁山松書曰:蔡邕議曰:‘魯季文子,君子以爲忠,而諡曰文子。又《傳》曰:忠,文之實也。忠以爲實,文以彰之。’遂共諡穆。”袁氏《後漢書》文蓋節略蔡氏此議而成。

[42] 《春秋》襄公五年十二月辛未季孫行父卒。此條《公羊傳》及《谷梁傳》無解,惟《左傳》:“季文子卒,大夫入斂。公在位,宰庀家器爲葬備,無衣帛之妾,無食粟之馬,無藏金玉,無重器備。君子以是知季文子之忠於公室也。相三君矣,而無私積,可不謂忠乎?”

[43] 《國語·周語下》載單襄公語有曰:“忠,文之實也。”又東漢以來往往以《左傳》爲春秋內傳,以《國語》爲春秋外傳,故左氏大家賈逵亦爲《國語》章句,而魏晉以來書錄常題《國語》爲“《春秋外傳國語》”。如《隋書·經籍志一》經部春秋類著錄有賈、虞、王、韋、孔、唐六家《春秋外傳國語》。另參《史通》一《六家第一》。

[44] 《史記集解序索隱》引劉向《別錄》稱《世本》爲“古史官明于古事者之所記,錄黃帝以來帝王諸侯及卿大夫繫諡名號”,是《世本》所錄帝王諸侯及卿大夫之諡亦可能記于《王侯大夫譜》等篇,而未必皆集中在《諡法》篇中。

[45] 《路史發揮五論諡法》:“古論諡爲法最簡,故賈山:古聖作諡,不過三四十世,而蔡邕之書才四十六。然猶不見《世本》、《大戴》之所載者。”是羅泌以爲蔡邕《獨斷》的《帝諡》篇所以止有四十六諡,乃因邕未見《世本》和《大戴禮》的諡法篇之故。

[46] 倘《世本·諡法》篇以“某某諡某某”爲基本句式,則其所述實爲具體人物的諡號,而不及其所以定諡的法度義例。這與《周書·諡法》篇以諡字釋義爲主旨,以“某某某某曰某”爲基本句式的狀況完全不同,且不符《諡法》篇之所以爲“法”的性質。又《唐六典》一四《太常寺》太常博士條原註:“舊有《周官諡法》、《大戴禮·諡法》;又漢劉熙註《諡法》一卷;晉張靖撰《諡法》兩卷,又有《廣諡》一卷;至梁沈約總集諡法,凡有一百六十五稱。”這段文字有可能據沈約《諡例序》文而來,說詳後文。其中不提《世本》,似體現了唐人對《世本·諡法》篇另眼相看的態度。

[47] 朱彜尊《經義考》二六二《逸經下·禮逸篇》據《風俗通義》一《皇霸》篇三王條:“《禮·號諡記》說夏禹、殷湯、周武王,是三王也。”陳壽祺《左海全集》所收《左海經辨》上《大小戴禮記并在记百三十一篇中亦以《號諡記》爲《大戴禮》丁晏《佚禮扶微》(收入《南菁書院叢書》第三集)二《佚記》亦以《號諡記》爲《大戴禮》有關諡法部分的篇名,然其下小註又稱《諡法記》。

[48] 其中所輯相對較全的是丁晏《佚禮扶微》二《佚記》,然亦僅從《白虎通》及應劭《風俗通》和《漢書註》中輯得五條;同書三《佚文》又從何休《春秋公羊傳解詁》中輯得關於善行得善諡的《禮》文兩條。另現代學者阮廷卓有《大戴記佚篇考略》(載《大陸雜志》二十四卷三期)、《大戴記佚文考略》(載《大陸雜志》二十九卷一期),其所收前人增《原本玉残卷》等處引用的《大戴禮·諡法文數明與沈約大體同時的顧野王仍得見此内容然其體例甚紊,至以劉法註》为《大戴,恐亦是劉師培先生所註为《大戴禮·諡法》篇的影嚮

[49] 《後漢書》李賢註引“諡法”不下二十三條而皆出《周書·諡法》篇,然全無引《禮諡法》者,似南梁以來官藏《大戴禮》中確已不見《諡法》篇。

[50] 《太平覽》卷五六二《禮儀部·諡》引《大戴禮》略同。

[51] 《白虎通》諡篇《論帝王制諡之義》:“所以諡之爲堯何?爲諡有七十二品。《禮·諡法記》曰:‘翼善傳聖諡曰堯,仁聖盛明諡曰舜,慈惠愛民諡曰文,剛強理直諡曰武。’”清人陳立《白虎通疏證》卷二認爲此其所引“當是《大戴禮》文”,劉師培《周書補正》卷四又進一步認爲,《白虎通》所述“諡有七十二品”,便是《大戴禮·諡法》篇所包括的諡名數目。然則《大戴禮·諡法》篇所包括的諡名,顯然要少於《周書·諡法》篇,因爲正如清人陳逢衡《逸周書補註》所述,漢代以來,《周書·諡法》篇諡義常在一百四十餘至一百九十餘條,諡名約近百個。

[52] 《尚書正義》二《堯典》孔疏:“《周書·諡法》周公所作,而得有堯、舜、禹、湯者,以周法死後乃追,故謂之爲諡。諡者,累也,累其行而號也,隨其行以名之,則死諡猶生號。因上世之生號,陳之爲死諡,明上代生死同稱。上世質,非至善至惡無號,故與周異。以此堯、舜或號,或諡也。”

[53] 《世本輯補》十《諡法》篇曰。

[54] 《隋書》三二《經籍志》經部小學類。

[55] 《舊唐書》四七《經籍志》子部儒家類。又《新唐書》五八《藝文志》史部正史類著錄劉熙註範曄《後漢書》一百二十二卷,史部雜傳記類著錄劉向、皇甫謐、秦(隋志秦作“綦”,是。)毋邃諸人所撰《列女傳》後,又有劉熙《列女傳》八卷,隋志所載註範曄書之劉熙自當別爲一人。

[56] 《隋書》五八《宇文愷傳》:“自古明堂圖惟有二本,一是宗周,劉熙、阮諶、劉昌宗等作,三圖略同;一是後漢建武三十年作,禮圖有本,不詳撰人。”

[57] 《史記集解》引劉熙曰多條可證。又《三國志》四二《蜀書·許慈傳》載慈南陽人,建安中入蜀,曾師事劉熙,“善鄭氏學,治《易》《尚書》《三禮》《毛詩》《論語》”;又《三國志》五三《吳書·程秉傳》載秉汝南人,逮事鄭玄,後避亂交州,“與劉熙考論大義,遂博通五經”;《吳書》同卷《薛宗傳》載其少依族人避地交州,“從劉熙學”。

[58] 至於約所謂今本《周書·諡法》二篇“惟無‘光’耳,其餘並有而又多不同”,意謂其所見的“今本”中包括了高、明、章、和、順、沖諸諡,而其具體諡義與漢家所用多有不同。

[59] 》四十《武十七王·安王子懋“赐子懋杜手所定《左》及《古今善言》”。是南中秘藏有前賢手定

[60] 王氏《困學紀聞》卷二所引《周書·諡法》文與之略同。

[61] 《史記正義·諡法解》及晁公武《郡齋讀書志》經部禮類錄《周書·諡法》一卷引其序文皆無“賦憲受臚”之語,是孔註本《周書·諡法》篇原與古本有異。

[62] 《太平覽》五六二《禮儀部》四一《諡》述“《大戴禮》曰:周公旦爲太師,相嗣王作諡法”云云;《路史發揮五論諡法》引《大戴禮·諡法》則述“昔周公旦、太公望相嗣王,以制諡法”。

[63] 據汪受寬先生《諡法研究》第九章《諡法的經典性文獻》四《諡法解的註釋》統計

[64] 明代王圻《續文獻通考》一三四《諡法考·歷代諡法釋義》述北魏至隋唐人引用的若干諡名和諡義“古不載”而“恐必有據”,其中包括:北魏元引“除僞甯真曰武”以諡于忠,隋文帝以“闇”諡斛斯徵,唐代張星引“好功自是曰專”以諡宋慶禮,唐代張瑰引“貪而敗官曰墨”以諡錢惟演。今案王圻述“古不載”,主要應指《周公諡法》和《春秋諡法》不載,以宋編《六家諡法》的事實判斷,這些諡名和諡義即有可能出於《廣諡》或沈、賀書。

[65] 《宋會要輯稿》冊四十《禮》五八之一載“太宗太平興國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詔增《周公諡法》五十五字,美諡七十一字爲一百字,平諡七字爲二十字,惡諡十七字爲三十字。仍令翰林學士承旨扈蒙、中書舍人王祐詳定。蒙等奏議曰:‘上所增五十五字皆可用,其沈約、賀琛續廣諡請停廢。’從之。”觀此可知沈、賀書在宋代有“續廣諡”之稱,或者是因爲二書內容皆有所取本乎《廣諡》而又有發展的緣故。《路史發揮五論諡法》:“異時有《廣諡》者,沈約、賀琛皆嘗本之。”似乎也視沈、賀書內容爲“續廣諡”。推其之所以如此,恐亦與賀書標其所引沈書內容爲“廣諡”相關。

[66] 《通典·禮六四》單複諡議條原註、《舊唐書·職官志三》太常博士條原註所述略同,兩處或據《唐六典》,或與之同源。另《玉海》五四《藝文部·嘉祐編定諡法》七家諡法條引《唐六典》註:“舊有《周官諡法》、《大戴禮·諡法》;又漢劉熙註一卷;晉張靖撰兩卷,又有《廣諡》一卷;至梁沈約總集凡有一百六十五條。”其文當據宋紹興本《唐六典》概約而來。

[67] 賀琛書甚重要,《梁書》三八《賀琛傳》載高祖普通中“詔琛撰《新諡法》,至今施用”。案《梁書》三八《朱異、賀琛傳》乃姚思廉取其父陳吏部尚書姚察所撰舊稿而成,則所謂“至今施用”,可理解爲梁陳至隋唐施用之。則《唐六典》這條註文所以不及賀琛書,或正其所採爲沈約《諡例序》之故。

[68] 《日知錄集釋》十四《諡法》雷學琪曰:“湯與桀、紂三諡,乃《廣諡》所增,不見於《戴記》”,故馬融《尚書註》斥曰“俗儒”。似雷氏以《廣諡》作者在馬融註《尚書》前,誤。

[69] 《史通》二《本紀第四》。

[70] 《日知錄集釋》十四《諡法》雷學琪曰:“沈約《諡例》序謂:《大戴禮》及《世本》諡法,約時已亡其篇,唯取《周書》及劉熙《諡法》、《廣諡》舊文,以《乘奧》、《世紀》之異者爲書。是隱侯所者止及五家。”此仍取《中興閣書目》文意而未辨《諡例序》“舊文”之所指。

[71] 引文亦據國家圖書藏至元六年慶元路儒學刻本。

[72] 乾隆三年本及《四庫全書》本此句後附註:“闕”。此註或指句有有闕文,倘其爲王應麟原註,則王氏蓋誤以爲沈約《諡例》首列的,乃是《諡例序》文一開頭所的“兩篇古殘本”《周書·諡法》篇。

[73] 乾隆三年本及《四庫全書》本此句無“而專”二字。

[74] 乾隆三年本及《四庫全書》本此句無“下註”二字。

[75] 如前所辨王應麟之註文曰:“今汲書止一篇,第五十四,書目一卷,惟《崇文目》有之,學者就汲出。”此“書目”即《中興閣書目》,所謂“書目一卷,惟《崇文目》有之”,意即《中興閣書目》著錄爲一卷的“汲書《諡法》一篇第五十四”,乃是從《崇文總目》那裏因襲而來的。

[76] 《宋會要輯稿》冊四十《禮》五八之四《諡》載嘉祐六年十月范鎮、姚闢、蘇洵奏上《六家諡法》時:“謹按世之以諡著書而可以名家者,止於六家,……六家之中,其名《周公》者最無條貫,同諡異條或分見數處,紛紜雜亂,難以省覽。其餘《春秋》、《廣諡》、沈約、賀琛、扈蒙雖綱目具存,而脫謬已甚,或當時之妄誤,或傳寫之訛失,有避行用,實難依據。臣等今已講求別本,證之史傳,別其同異,去其重復,刊繆補缺,務令完正。其有訛謬已久,世俗相承不復疑,如以壯爲莊,以僭爲替,如是者,亦不敢輒改。”則沈約《諡例》至北宋嘉祐時正恐“脫謬已甚”。

[77] 《文獻通考》經籍十五《經部·諡法類》錄《諡別(勁案:“別”爲“例”之訛)》十卷,引《崇文總目》:“宋沈約撰,上周秦,下至晉宋君臣諡號,而以《周公諡法》爲本。”校以同書同處錄《諡法》四卷引《崇文總目》:“梁賀琛撰。初,約本周公之諡法。至琛又分君、臣美惡、婦人之諡,各以其類標其目……。”可知前條末“”字,當繫馬端臨所加,以示其對《諡例》本于《周書·諡法》篇之說介於信疑之間。

[78] 劉熙的《諡法註》僅有一卷。雖如前述,劉註的底本很可能是漢末的“兩篇古殘本”,但劉註《諡法》既只有一卷七十六諡而單行於世,似無可能再存其底本的分篇第目。至於晉以來劉註本已與荀顗的推演合爲三卷而流傳,但《玉海》引《諡例序》既“劉熙註《諡法》惟有七十六名”,顯見《諡例》所採只是劉註而不及于荀顗的推演。況《玉海》引《諡例序》已述“劉熙註《諡法》惟有七十六名,所闕甚多”,《諡例》一書自然不會列此“所闕甚多”的七十六諡以爲全書大綱。

[79] 《通志》四六《諡略·序論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