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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坊制以及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6-10-09 原文刊于:历史地理研究室
成一农

 

一、问题的提出

从汉代的“里制”向隋唐“里坊制”的转变,以及“里坊制”本身是以往中国历史城市地理、古代城市史和城市形态史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引入本文关注的问题之前,首先需要对秦汉时期的里制进行简要介绍[①]

1、里的形态。里是封闭的,有时还可能筑有垣墙。《管子》中记“大城不可以不完,郭周不可以外通,里域不可以横通,闾闬不可以毋阖,宫垣关闭不可以不修。故大城不完,则乱贼之人谋;郭周外通,则奸遁逾越者作。里域横通,则攘夺窃盗者不止。闾闬无阖,外内交通,则男女无别。宫垣不备,关闭不固,虽有良货,不能守也……明君者闭其门,塞其涂,弇其迹,使民毋由接于淫非之地,是以民之道正行善也若性然,故罪罚寡而民以治矣”[②],对于这段文字,包伟民解释为“据《说文解字》,闬即闾,就是里门的意思。这是说城市管理,不但要在外围筑有完备的城墙,还要使闾闬有‘阖’,即设门监管。且‘里域不可以横通’,即里之内只能有直通的一条路,两头设门……在这通道中间还设有中门,叫作阎”[③],这一解释大致正确。此外还有一些其他证据,如秦简《法律答问》中有“越里中与它里界者,垣为‘完’不为?巷相直为院;宇相直者不为‘院’”[④],由此可以认为里应当是有墙的;又如《汉书》中记张敞曾令“吏坐里闾,阅出者,汙赭辄收捕之,一日捕得数百人”[⑤],里只有通过里门才能进出,“吏”才可能“阅出者”而进行抓捕,因此里应当是封闭的。对于秦汉时期城中里的形态,一般研究者认为或为正方形或为狭长形状,不过本人认为很有可能如同后代的坊,秦汉时期里的形态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要实现有墙和封闭,只需规定里中所有住宅都向街巷内部开门,将院墙和房屋的后墙作为里墙即可,这样进入里则必须通过街巷的入口,控制了入口即可形成封闭,由此形成的里的形态可以是多种多样的[⑥]。当然无论形态如何,里在制度上应当是封闭的。

2、里的功能。按照周长山的总结,里的社会功用如下:生产的组织与协调;管理户籍与征派赋役;维护社会治安;教化民众[⑦],其他学者的观点也大致相同。另外周长山对汉代里的人口进行分析之后认为“加之疾病死亡、出生多少、户口迁移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经常性地保持百家一里(或数十家)的定制,显然是不太可能的。因此,与其将里作为一种以户数为单位的行政组织,反倒不如把它看成一种区域性的地方行政单位”[⑧],这一观点应当是正确的,而且对于后代的里也应当是适用的。

3、里的分布。两汉时期,里不仅仅分布在城内,而且在城外也广泛分布,这一点学界并无太大的异议。

基于上文对秦汉时期里的介绍,结合当前学界对坊的普遍认识,可以看出,里、坊两者在功能、形态方面似乎没有太大的差异,即形态上的封闭性,功能上都是城市中的基层管理单位,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等功能。这一点以杨宽为代表的一些学者也已经意识到了,他在《中国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中虽然没有分析“里制”向“里坊制”转变的原因,但认为两者都具有封闭性的结构,本质上是相同的,因而在该书中都归结于“封闭式的唐以前都城结构”的标题下进行叙述[⑨]

综观以往的研究,对于坊产生原因的探讨大都集中于坊本身,如:

宫崎市定《汉代の里制と唐代の坊制》一文提出原来“坊”字本义通“防”,四周筑有围墙的封闭型区域之所以称为坊,是因其本义即“防”也,周围修建有墙垣,其目的在于防御和治安管理;妹尾达彦勾勒了这一时期“里”、“坊”名称的变化,认为“坊”是“防”的俗称,指建有坊墙的街区,产生于后汉末至五胡、北朝时期的动乱期,终止于唐末或北宋。但是作为都市行政区划的名称,在唐代坊正式代替从前的里之前,坊是民间的称呼,里是法律上的都市行政区划。隋初曾一度采用过“坊”的名称,但是隋炀帝又恢复了“里”的称呼[⑩]

朴汉济在《北魏洛阳社会与胡汉体制》一文中认为,后汉初期的文献中只出现太子坊、九子坊等名称。三国魏以后,坊的使用频率虽然逐渐增高,但主要用来表示特定建筑物的名称。关于北魏平城和洛阳采用坊制的原因,作者认为是因为“北魏初期实施的计口受田制,是游牧民出身的征服者为了掌握被征服地区的物质财富而断然实行的户口调查。如果这一见解被接受,统治者为了控制迁徙到代都的人们,也可能会采取某种措施,即实行坊制”,也就是为了加强人口的管理和控制。

刘淑芬则提出“为了安置大量迁徙至都城的人民和军队,以及为了加强控制都城内的居民,是中古城市出现大规模城坊规划的主要原因”[11]

虽然这些论文提出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没有解释为什么在存在“里”的情况下,的功能扩展作为城市中的一种功能、形态相似的规划或管理单元[12],而这显然这才是问题的关键,这也是以往各种研究的薄弱环节,对于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才能真正揭示坊产生的原因。但这一问题以往并没有引起太多研究者的注意,只是近年来才逐渐发表了一些论文,如

齐东方在《魏晋隋唐城市里坊制度——考古学的印证》[13]中认为汉代以后出现了“坊”的概念,并根据《艺文类聚》“汉宫阙名”等资料,认为当时坊可能有居民居住地的意思,此外还是官府机构的名称;北魏之后,“坊”出现的频率越来越多,两者有时通用。作者又提出“但是北魏到唐的文献中,或云坊,或云里,二者并不连用,说明当时里、坊是有区别的”,这是不同于大多数观点的认识,他进一步提出“因此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三百二十‘坊’指的是洛阳可以按统一的划分或计算出的区块面积,而二百二十‘里’是实有的、带有管理性质的实体,当然两者有密切的关系”,并认为坊是一种划分土地的方式,而里则是以“百户为里”为基础的户口管理单位,这也是非常有见地的观点。关于里坊制形成的原因,作者提出“里坊制度使具有军事化性质的部落人口向城市行政管理化的居民过渡,原来相对独立的游牧组织也向定居后城市统辖下的里坊组织转变”,简言之就是出于管理人口的需要。但这篇论文没有解决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坊是如何与城市中土地划分方式联系起来的?其次,汉代的里与这一时期的坊,在形态上都具有封闭性,汉代的里也具有管理人口的功能,如果仅仅是为了控制人口的话,汉代的里完全可以实现这种功能。再次,如果坊是区域单位,里是以“百户为里”为基础的人口管理单位的话,那么就解释不了一些史料中的问题,如《北齐书·元孝友传》“京邑诸坊,或七八百家惟一里正、二史” [14],《洛阳伽蓝记》中还记载建阳里二千户,归正里三千户,募义里万户等等,这远远超出了“百户”的数量,如果里不是按照户口单位计算的话,那么里与坊之间的差异到底是什么呢?《洛阳伽蓝记》卷五有“京师东西二十里,南北十五里,户十万九千余。庙社宫室府曹以外,方三百步为一里,里开四门,门置里正二人,吏四人,门士八人,合有二百二十里” [15],由此来看,北魏洛阳城中的里构成了一种封闭区域,与坊相似,而且作者也没有能提供当时一坊中存在多个里的证据。总体来看,作者提出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依然没有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这篇论文的这些问题也存在于很多研究里坊关系的论文中。

程义在《隋唐长安辖县乡里考新补》[16]中提出“我认为这二者可能分属不同的系统,即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管辖与被管辖的关系。乡正、里正为一个系统,属行政系统;坊正、村正为一系统,属治安系统。村是按照聚居地来划分的,里是按人口户数来划分的”,他的这一观点针对的主要是唐代,确实解决了一些之前文献中的疑难之处,虽然阐释的并不充分,但将里正和坊正区分成两个系统,则是之前的研究中所忽视的。此外,该文只提及村是按照聚居地来划分的,没有涉及坊的问题。

赵超《唐代洛阳城坊补考》中提出“唐代坊、里二者本义并不相同,这从它们的设置原则和长吏职责上即可看出”,“里侧重于户口管理、赋税徭役,坊则侧重于治安督察。恰如宫崎市定所言:‘城内承受着由墙垣围绕起来的坊和由人户聚集起来的里这二重区分’”,“由于里为人口户数所决定,坊则是面积固定的居住区划,所以里与坊不可能一一对应”;“里、乡,完全由人户决定,不受地域局限……而坊,则是面积大小固定的,服从于城市建筑的建筑区划,坊与户数之间没有一定的对应关系”[17],区分里正和坊正的职责,并且将坊确定为地域单位,里作为户口管理单位,也是非常具有启发性的观点。

鲁西奇在《城墙内外:古代汉水流域城市的形态与空间结构》中根据唐代襄州的研究提出“从一些唐代墓志行文看,这些里、坊并不仅是表示殁亡人的户籍所属……此处的里与坊主要是指某一地理区块。在襄阳城外的南津里又称为‘南津坊’,说明里、坊可通用;南津里(坊)与安远坊均在城南凤林乡,说明‘坊’不会是城内封闭性的居住区块,不过是指一个居住区块而已,而无论这一居住区块是否在城内。因此,襄阳城内外的里、坊,主要是指居住区块。这种居住区块应当是按户数编组、划分基层行政单位的基础——城乡基层行政单位的划分与编组,虽然按制度规定应据户数为准,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乃不得不以一定居住单元或自然聚落为根据。建基于大致户数之上的乡里区划既经确立,则必相对稳定,不能因户口之增减而随意调整(分割或省并),乡里之地域范围遂逐渐与其户口标准相脱离,乡、里乃渐成为地块名称。我们认为,襄州城内外的里、坊也是如此:坊之本义当指一定居住区块,以这种区块为依据,参照一定户数标准,编组成‘里’;久而久之,遂以‘里’代指这一居住区块了”[18]。鲁西奇提出的坊位于城郭之外的现象是非常值得注意的,很可能唐代城乡的界线并不是城墙。此外他提出的里从户籍管理单位向地域单位转变的原因和过程也非常具有见地。

总体而言,虽然之前的研究也注意到了坊与里的差异和坊成为城市中的一种规划或管理单元的特殊历史背景,而且也给出了一些可能的解释,不过并不能解释既然两者在功能、形态上相似,但为什么“坊”会在南北朝时期之后逐渐成为一种城市规划与管理单元,并与里并行这一关键问题,而且以往的研究也都忽略了坊自身从南北朝到唐代的发展过程。此外,关于里坊还有一些依然值得研究的问题,因此本文主要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试图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坊”在南北朝时期之后逐渐成为一种城市规划与管理单元的原因以及里坊制演化的过程,其中包括坊名产生的时间以及在地方城市中普及的时间。此外还涉及到唐代城市中与坊有关的一些制度。这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2、对“坊正”产生时间的推测。

3、对里坊两者替换使用问题的分析。

4、以襄阳和扬州为例对唐代地方城市中的里坊分布进行一些推测。

 

二、坊产生的原因以及里坊制的演变

就汉字字意而言,“坊”代表城市聚居地的涵义出现的较晚,在先秦时期主要表示堤防或者防范的涵义,通“埅”(即防)字,如《战国策·秦策一》:“济清河浊足以为限;长城巨坊足以为塞”[19];《礼记·坊记》:“君子之道,辟则坊与?坊民之所不足者也。大为之坊,民犹踰之,故君子礼以坊德,刑以坊淫,命以坊欲”[20]。《说文新附》中称“坊,邑里之名。从土,方声音。古通用埅”[21]。郑珍《说文新附考》:“按:《说文》防或从土作埅,本训堤也”,“汉人去‘阜’移‘土’成‘坊’字,后人乃以为邑里专名。《文选》景福殿赋,屯坊列署,注坊与方古字通”[22]。从这一解释来看,宫崎市定和妹尾达彦的观点基本是正确的,但我们现在需要解决在存在形态、功能相似的“里”的情况下,为什么会坊会产生。

1、关于坊产生原因的推测

从墓志和传统文献来看,可能是北魏平城最早使用“坊”作为城内一种空间单位的名称,不过在此之前用于城内功能建筑名称的“坊”就已经出现,这一点以前的学者也已经注意到,如前引齐东方文,其认为当时的“坊”除了作为官府名称之外,还可以作为“城内或宫内的区块”,这一解释大致是正确的,但还有必要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我们再看其他一些相关史料:

《晋书》卷十六《律历志》:“(晋)泰始十年(274),中书监荀勖、中书令张华出御府铜竹律二十五具,部太乐郎刘秀等校试,其三具与杜夔及左延年律法同,其二十二具,视其铭题尺寸,是笛律也。问协律中郎将列和,辞:‘昔魏眀帝时,令和承受一笛声以作此律,欲使学者别居一坊,歌咏讲习’”。从上下文来看,其中的“坊”并不是官署名称,从“居”来看,齐东方将这种解释为“区块”似乎有些不够充分,更可能的是一种住宅院落。

《晋书》卷二十七《五行上》:“武帝太康八年(287)三月乙丑,震灾西阁楚王所止坊及临商观窗”,“楚王所止坊”应是楚王居住的坊,这里“坊”应当不是官署名,解释为区块也不太充分,同样可能也是住宅院落或者住宅。

《晋书》卷五十三《愍怀太子传》:“明年正月,贾后又使黄门自首,欲与太子为逆。诏以黄门首辞班示公卿,又遣澹以千兵防送太子,更幽于许昌宫之别坊,令治书御史刘振持节守之”;同卷“三月,矫诏使黄门孙虑赍至许昌以害太子。初,太子恐见酖,恒自煮食于前。虑以告刘振,振乃徙太子于小坊中,绝不与食,宫中犹于墙壁上过食与太子”。从“刘振持节守之”和“宫中犹于墙壁上过食与太子”来看,这两处的“坊”都应当是住宅院落,而且很可能是围墙环绕的封闭的住宅院落。

再补充两条稍晚的材料

《魏书》卷七下《高祖本纪》:“(太和二十一年,497,司州洛阳)及不满六十而有废痼之疾,无大功之亲,穷困无以自疗者,皆于别坊遣医救护,给医师四人,豫请药物以疗之”,虽然这是发生在迁都洛阳之后,但是将有“废痼之疾”的人集中在一起,应当不会安置在普通的“坊”中。虽然这里的别坊可能指的是正屋之外的房舍,但也说明“坊”可以解释为一种住宅院落。

《魏书》卷五十五《刘芳列传》:“(太和二十年之后)今太学故坊,基趾宽旷,四郊别置,相去辽阔,检督难周。计太学坊并作四门,犹为太广”,“太学故坊”显然不是北魏洛阳城中那些通常的“坊”,这里的“坊”应当指的是“院落”。

从上述材料来看,这一时期“坊”似乎可以指一个院落,还很可能修建有墙。而且这种院落可能还比较方正,唐苏鹗在《苏氏演义》中记:“坊者,方也,言人所在里为方。方者,正也;曲者,诘曲也。古文匚、□字象方物曲物之形”[23],苏鹗为唐后期光启时期的进士,其所记当有一定的依据。《文选》卷十一《景福殿赋》中记“屯坊列署,三十有二。星居宿陈,绮错鳞比”,其中的注释为“《声类》曰:坊,别屋也。方与坊古字通。《释名》曰:坊,别屋名。星,散也,列位布㪚也。宿,星宿也,比,比相次也”[24],由此来看,坊至少有房屋住宅的意思,同时与“方”字相通,应当也可以表示方正。由此可以推测,“坊”至少在晋代之后可能表示一种形态较为方正带有围墙的院落。作为对比,秦汉时期的“里”,虽然是封闭的,但形状可能并不固定。

    关于北魏平城修建的资料并不太多,《魏书·太祖本纪》载“规立外城,方二十里,分置市里,经涂洞达”[25](前田正名认为这里所说的外城是灅南宫的外城,而不是平城的外城),“坊大者容四五百家,小者六七十家” [26],《魏虏传》“其郭城绕宫城南,悉筑为坊,坊开巷。坊大者容四五百家,小者六七十家,每南坊搜检,以备奸巧”。从相关文献来看,北魏平城应当设有坊,而且这些坊应当修筑有墙;从“经涂洞达”来看,街道笔直,其中修建的“坊”在形状上应当是规整的。

可以想见,这种具有单独墙体、形态规整的院落,在形态上近似于之前的“坊”,而不同于之前“里”的常见形态(当然在此之前肯定存在方正的里,尤其是那些经过规划的城市,但可能这样的里经过长期演变,在汉代之后并不是常态),而且如此多的有墙“院落”整齐地排列在一座规模宏大的城市中,这种情况可能此前是极少的[27],也就是宿白所说的“里坊的划分,是中原城乡旧制,但这样大面积整齐统一的部署和对里坊这样严格的管理,则为以前所未见”[28]。因此当时很有可能用形态上相近的“坊”来命名这种“新”的城市空间单位。

不过,虽然在城市空间规划上使用了“坊”,但在实际的行政管理中依然使用“里”,设官分职依然用里(不过“里”所管理户口并不是“百户为里”,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实际上并不拘泥于此),甚至北魏洛阳也不存在与坊有关的行政管理机构。

下面是与北魏洛阳修建坊有关的两条文献,景明二年(501)“九月,丁酉,发畿内夫五万人,筑京师三百二十三坊,四旬而罢” [29];“迁司州牧,嘉表请于京四面筑坊三百二十,各周一千二百步,乞发三正复丁以充兹役。虽有暂劳,奸盗永止。诏从之”[30]。《洛阳伽蓝记》“京师东西二十里,南北十五里,户十万九千余。庙社宫室府曹以外,方三百步为一里,里开四门,门置里正二人,吏四人,门士八人,合有二百二十里”[31]。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北魏洛阳城中里与坊可能一一对应,由此里在一定程度上也带有了空间特点(相反则不行,至少在这一时期,坊还不是一种行政单元,对此参加下节的分析),而且正如前人研究的,在汉代里已经是一种“区域性的地方行政单位”,具有了空间属性。

而且就名称而言,当时“里”是有名称的,而“坊”则没有正式的名称,因此在《洛阳伽蓝记》中只记载里名,出现的少量坊名基本上是俗称,如归正里“民间号为吴人坊”,寿丘里“民间号为王子坊”,白象、狮子二坊则因其地饲养有乾陀罗国、波斯国胡王所献白象、狮子而得名,全都不是正规名称。由此当时人称籍贯时依然用里,而不用坊;在至今发现的这一时期的墓志中全部使用里名[32],而几乎没有使用坊名[33],其原因一是当时坊可能并无正式名称,二是因为里才是正式的著籍单位。

此外,本人与赵超的观点相同,里的划分基于坊,也就是可能在制度上是一里对应一坊,如《洛阳伽蓝记》中记载建阳里二千户,归正里三千户,募义里万户,如果按照规定“百户为里”的话,这种情况就不应该出现,因此很可能是为了便于日常管理,洛阳城内里的划分,不再完全依据户口,而是基于“坊”,也就是基于地域。

这一时期,地方城市中也存在有“坊”,如“(孝文帝时期,南豫州)淮南之人相率投附者三千余家,置之城东汝水之侧,名曰归义坊”,这里的“坊”同样可以理解为一种有墙的院落,属于城市中的一种空间单位。不过这种只能看成是原来“坊”的涵义继续使用,而不能认为北魏平城、洛阳城中以“坊”为基本规划单元的城市规划方式在地方上已经大范围推行。

2、北齐、北周时期的里坊

北齐邺城也大致如此,如《北齐书·元孝友传》“京邑诸坊,或七八百家唯一里正、二史”[34],可见坊依然是空间单位,而里则是管理上的行政单位。不过这一时期也出现了坊名,如王仲荦在《北周·地理志》中通过史传碑石考证出邺城的17个里坊名,其中里名有10个,即:永康里(墓志铭)、修正里(墓志铭)、清风里、中壇里(墓志铭)、修义里(墓志铭)、德游里(墓志铭)、东明里(墓志铭)、嵩宁里(墓志铭)、征海里(墓志铭)、宣平行里(墓志铭);坊名7个,即:土台坊(墓志铭)、义井坊(《北齐书·祖珽传》)、元子思坊(《御览》引《三国典略》)、七帝坊(《北史·李崇传》)、天官坊(墓志铭)、东夏坊(《续高僧传》)、石桥坊(《太平广记》)[35]。由此来看在当时的墓志中依然倾向于使用里名,使用坊名的只有三例,即《齐故是连公妻邢夫铭》中的“邺城西宣平行土台坊”、《周故开府仪同贺屯公之墓志》的“薨于坊”和《齐故骠骑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凉州刺史范公墓志》中的“邺都之天宫坊”,都用于描述去世地点,而不是籍贯;出现在其它文献中的义井坊、元子思坊、七帝坊、东夏坊、石桥坊也都是对居住位置的记载。由于里也具有空间地域的特点,因此在这种表示空间位置的情况下,里坊是可以通用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从名称来看,里名和坊名存在差异,坊名往往以建筑、人物命名,似乎带有俚俗的性质;而里名多显得高雅、正式。总体而言,可以认为在当时里名依然是正式的,坊名多是俚俗,使用较少。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在河清四年(565)《梁君墓志铭》中记有“宣平行里”,再结合《齐故是连公妻邢夫铭》中的“邺城西宣平行土台坊”,似乎“土台坊”对应的即是“宣平行里”。但在武平四年(573)的《和绍隆妻元华墓志》中有“邺城宣风行广宁里”,其中“宣风行广宁里”似乎不应当是里名,而可能可以断句为“宣风行,广宁里”。那么“行”是否是邺城中里(坊)之上的一种地域划分单位呢?“宣平行里”也就可以解释为是宣平行中的里。这一点还需要今后的研究。

就地方城市而言,从现在出土墓志来看,在墓志中依然使用里,而没有使用坊,唯一的例外就是《孤独藏墓志》中所记的“长安大司马坊第”,这里的“大司马坊第”并不能说明长安城已经按照洛阳、邺城的规划方式进行了规划,兴建了大量整齐的,而很有可能依然是那种表示有墙院落的“坊”的延续使用,尤其是和“第”的连用,似乎更为突出的是居住的住宅。

    此外,《北齐书》卷一“神武帝本纪”:“后上党人居晋阳者号上党坊”[36],还有《隋书·食货志》中的“六坊之众”,周一良认为“‘六坊之众’自是北人, 亦即所谓‘六州’。陈寅恪先生云,疑六州军人及家属群居其地,遂曰六坊。犹吴人所居遂名吴人坊(《洛阳伽蓝记》卷二景宁寺条),上党人居晋阳者号上党坊(《北齐书》一神武纪上)之比欤”,因此并不是北魏迁都后的“坊”中的居民[37]

3、隋代的里坊

隋代,就现在的出土墓志来看,在称籍贯时使用里,称住地时可以使用坊,如《赵长述墓志》“长安县修仁乡故民赵长述铭,住在□远坊”;又如《杨士贵墓志》“长安县礼成乡洽恩里住居德坊民故杨士贵铭记”,其中谈到籍贯时使用的都是“县++里”的结构,这不仅说明里依然是正式的名称,具有行政职能,坊依然还是一种空间单位,而且由于人员流动等原因,居住地的变更可能会引起某人所属的里不同于其所居住的坊。

需要提及的是,在开皇十四年“大兴县安道乡常乐坊民梁龛铭记”中使用了,但结合上文提到的《杨士贵墓志》中住居德坊民来看,这里有可能记载的是墓主的居住地。退一步讲,即使这一墓志记载的是墓主的籍贯,但由于其与目前发现的绝大多数隋唐墓志的用法存在差异,因此有可能是少有的个别情况,有待于今后的考订。

还需要注意的是大业三年(607)《陈氏妻王氏墓志》所记“以大业三年五月二□,□于南海扬仁坊之私第”,这里记载的是住宅位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坊,虽然这一墓志出土于广东的南海,但并不可以用来证明当时坊作为一种城市规划和管理单元已经开始在全国推行。因为南海县是开皇十年(590)分番禺县新设的[38],因此是否可以认为当时的坊只施行于某些新设的地方城市中,因为只有在这些城市中才有可能划分如同北魏洛阳、北齐邺城和隋大兴城中那样整齐的“坊”。下面还有一旁证,据《隋书》卷28“百官志下”,“炀帝即位,多所改革。三年定令品……京都诸坊改为里,皆省除里司,官以主其事。帝自三年定令之后,骤有制置,制置未久,随复改易。其余不可备知者,盖史之阙文云”[39],这次改坊为里,是隋炀帝大业三年定令的一部分,从这段史料的意思来看,似乎施行的时间应当不会太久,《长安志》注中记“隋炀帝改坊为里,每里置里司一人,官从九品下,至义宁初废”[40]。从目的来看,意图可能是试图将两者合二为一,将“坊”改为“里”,《隋书·炀帝本纪》记同一年:“(夏四月)壬辰,改州为郡。改度量权衡,并依古式。改上柱国已下官为大夫”[41],因此改坊为里,似乎是这一复古改制的措施之一,而且正如上文所述,在表达空间位置的时候,里坊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混用,从这一点来看,里确实可以替代坊。此外“改坊为里”,并不是说在此之前,坊已经取代了“里”,因为从现在出土的墓志来看,在开皇时期依然主要使用里,而很少使用坊。而且从“京都诸坊改为里”,是否可以推测,当时地方城市中设“坊”的情况还不是很多,否则这一制度的改变不应该仅仅局限于都城。此外,从上文所引两方墓志以及这条资料来看,隋代大兴城中的坊应当有正式的名称,而所谓的“改坊为里”可能正是将坊名与里名进行了统一(按照现有材料来看,当时坊依然没有成为一种管理单元)。

4、唐代的里坊

关于唐代里坊的情况,下文基于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42]周绍良、赵超主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43]所收录的出土墓志进行一些简单的分析。

首先,需要说明这些墓志中出现的一些术语:“里”、“坊”自不待言,此外出现的术语还有“里第”(里舍)、“坊所”(坊第)等。“里第”(里舍),可以解释为“里”加上代表住宅的“第”,也可以理解为是一个常用的代表住所的词汇,本人倾向于认为后者是正确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某某里第”并不能代表“某某里”,而倾向于认为是代表位于“某某(里坊)”中的住宅。不过作为专用词汇,“里第”的来源应当与里有很大关系,毕竟自秦汉以来人们基本上都居住在里中,作为对比,“坊所”(坊第)出现的情况极少,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在人们头脑中“里”的影响力是要远远大于“坊”。

其次,唐代初期的情况与隋代差异不大,通过现在发现的墓志可以看出大约永徽之前,墓志中记载去世地点时基本不使用“坊”[44](只有7例)。自永徽四年(653)开始,在记载去世地点时使用坊的数量稍有增加,但主要使用的依然是里。显庆四年(659)之后,使用坊的情况大量增加,其数量与里几乎不相上下,至咸亨五年(674)之后数量开始减少。此后分别在开耀(681)和天授(690-691)前后,坊使用的频率再次增多,但持续时间很短,至神功元年(697)之后基本维持在20%30%之间。具体可以参见表1“唐代前中期墓志铭中坊里使用频度对比表”(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记载籍贯只用里,因此表中只对去世地点进行了统计)。此后,使用坊的情况虽然并不罕见,但主要使用的依然是里。高宗、武周时期在墓志中大量使用坊的原因并不清楚,但如此高的密度,应当不是偶然因素造成的。这点有待于今后的分析。

第三,在唐代的墓志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证圣元年(695)《齐君墓志》中记其去世于“南市之第”、神龙二年(706)《陈君墓志》记去世于“南市旗亭里第”、开元十九年(731)《朱氏夫人志铭》记去世于“(洛阳)北市丰财坊”。通过这三方墓志可以看出,当时的市中不仅有人居住,而且还设有里进行管理。设置有里,说明其中的人口应当不少,甚至是一些具有固定户籍的人口。但是“坊”就不太好理解了,因为坊是一种地域名称,而市本身已经具有了地域概念,从这一角度讲,市中设坊似乎是一种重复。对于这一问题可以进入如下解释:

“丰财里”是洛阳北市东北隔了一个坊的里名。可能北市的户籍等行政事务是由丰财里来进行管理的,由此按照里坊对应的方式,也可以称之为“丰财坊”。但问题在于,如果丰财里管辖北市的话,那么在空间上与丰财坊就存在了差异,同时北市已经具有空间概念,因此在这里使用“丰财坊”似乎并不合适。

不过,《旧唐书》卷四十四“职官三”将管理市场的市令的职责记载为:“两京都市署:(京师有东西两市,东都有南北两市)……京、都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丞为之贰。凡建标立候,陈肆辨物,以二物平市,以三贾均市”,在该卷末尾又阐述了地方上市令的职责是“掌市㕓交易禁斥非道之事”[45],《新唐书》的记载也与此类似。由此来看,市令主要是掌管与交易有关的事物,因此确实可以在市中设置管理户籍、赋役等职能的里,以及管理市门开闭和一些治安的问题的坊。

再考虑“南市旗亭里第”,南市附近并不存在以“旗亭”命名的里坊,在其它墓志中也存在“旗亭里”的记载,如久视元年(700)的《段夫人墓志铭》,而旗亭自古也是市场中的建筑,因此“旗亭里”很有可能是设置于南市中的里。不过,在目前发现的墓志中没有“旗亭坊”,但这并不能否定上述推测,因为毕竟唐代墓志整体上很少使用坊,而“旗亭”本身在只出现了2次。

总体而言,唐代长安、洛阳的市场中很可能或设有专门的里坊,或由相近的里坊来进行管理。

第四,嗣圣元年(684)的《王府君墓志铭》中记“洛阳县上东乡毓财里”,毓财里(坊)是洛阳城中的里坊名称,在唐代的墓志中大量出现。但在这一墓志中是“上东乡毓财里”也就是说在洛阳城中的里之上也设有乡。而且这并不是孤证,如龙朔三年(663)《张夫人墓志铭》的“洛州河南县永□乡宣风里”;显庆四年(659)《戴氏墓志铭》“长安县弘安乡嘉会坊”;麟德二年(665)《房君墓志》“洛州河南县永泰乡行修里”,这些都是位于长安、洛阳城中的里。如果上述情况成立的话,那么长安、洛阳的所有里之上都应该设有乡,当然这还需要进一步的分析。不过这使得我们判断“乡+里”位于城内城外更为困难。

第五、开元十一年(723)《曹氏谯郡君夫人墓志铭》中记其去世地为“居德里”,葬地为“金光坊龙首原”。从“居德里”和“龙首原”可以判断指的是长安,长安城中应当不存在墓地,因此金光坊当在城外。这并不是孤证,后文分析的扬州也存在一些城外作为墓地的坊。对此有三种解释,一是坊并不局限于城内,当然这与当时志书中的记载相矛盾;二是当时的“城”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城墙之内;三是这种坊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坊,有可能使用的是坊早期的涵义。

第六,目前发现的墓志中记载的地方城市中的坊,时间最早的可能是万岁登封元年(696)《田君志铭》的“奉礼坊”,可能是潞州,此后出现的地方城市中的坊也不是很多。从后文对扬州和襄州的分析也可以看出,墓志中关于这两座城市坊的记载基本上是唐代中后期的,因此我们不得不怀疑唐前期地方城市中坊是否普遍设立。虽然唐代的一些志书中存在一些关于坊正的规定,但并不能证明全国都普遍设有坊正,因为可能其中的规定针对的是那些设有坊正的城市,而且现存的这些志书大部分都成书于唐代中后期。因此,坊在地方城市中的普遍设立可能要晚至唐代中期之后,甚至可以认为就制度而言,坊可能一直未曾在地方城市中全面推行,而只是根据需要进行设立,毕竟我们现在也找不到在地方城市中普遍设立坊的直接文献依据,《唐律疏议》中对于翻越坊墙的惩处措施也可以理解为是针对那些设立了坊并修建了坊墙的地方城市,而不能用来证明所有地方城市都设立了坊。而这种解释似乎也能勉强解释为什么在设有里正的情况下,还设置了坊正,因为毕竟设坊的城市不多。

关于这一时期地方城市中坊的形态,可能已经不再需要如最初“坊”产生时期那样规整,因为此时“坊”已经脱离了最初方正带有围墙的院落的概念,而形成了一种抽像的居住区的概念。关于地方城市中坊的形态,即可能有方正的,也可能是不规整的,但只要形成封闭即可,对此参见《“中世纪城市革命”的再思考》[46]以及近年来关于交河、高昌的考古材料。

 

1:唐代前中期墓志铭中坊里使用频度对比表

时间

墓志总数量[47]

使用“坊”的墓志数量

使用“里”的墓志数量

其它情况

武德

1

1

0

0

贞观

43

3

30

10

永徽

57

12

34

13

显庆

82

18

40

26

龙朔

46

13

21

12

麟德

42

14

16

15

乾封

29

10

13

6

总章

16

10

3

3

咸亨

56

18

22

17

上元

23

3

15

5

仪凤

15

1

12

2

调露

5

2

1

2

永隆

8

1

6

1

开耀

2

1

1

0

永淳

17

4

12

1

弘道

1

0

1

0

嗣圣至光宅元年

11

1

7

3

垂拱

28

2

16

11

永昌、载初

6

0

5

1

天授至如意

19

9

7

3

长寿至延载

19

6

11

3

证圣元年至天册万岁

8

1

3

4

万岁登封至神功

31

8

18

5

圣历

24

4

13

8

久视至长安

39

5

29

5

神龙

15

3

9

4

景龙

17

5

6

8

景云

15

3

10

2

太极至先天

6

2

1

3

 

   

三、“坊正”产生的时间以及与里正之间职能上的差异

    在这里还需要探讨一下“坊正”产生的时间。关于北魏平城的资料虽记“其郭城绕宫城南,悉筑为坊,坊开巷。坊大者容四五百家,小者六七十家,每南坊搜检,以备奸巧”,但是否有专门的负责坊的胥吏并无明文。《洛阳伽蓝记》卷五有“京师东西二十里,南北十五里,户十万九千余。庙社宫室府曹以外,方三百步为一里,里开四门,门置里正二人,吏四人,门士八人,合有二百二十里”[48],由此来看,在洛阳中管理里(坊)的应当是里正。此外《魏书·甄琛传》中记载,宣武帝末年,河南尹甄琛上表提出:“今迁都已来,天下转广,四远赴会,事过代都,五方杂沓,难可备简,寇盗公行,劫害不绝。此由诸坊混杂,厘比不精,主司闇弱,不堪检察故也……里正乃流外四品,职轻任碎,多是下才,人怀苟且,不能督察,故使盗得容奸,百赋失理”。对此宣武帝下诏说:“里正可进至勋品,经途从九品、六部尉正九品诸职中简取,何必须武人也”[49],也进一步佐证了上述认识。除了里正之外,北魏洛阳城中里坊的治安也由羽林负责,即“琛又奏以羽林为游军于诸坊巷司察盗贼,于是京邑清静,至今踵焉”。

从《隋书》卷二十八《百官志下》,隋炀帝时“炀帝即位多所改革。三年定令品……京都诸坊改为里,皆省除里司”来看,隋代坊至少是一种正式的标识空间位置的单位,但隋代是否设置了坊正或者其他管理坊的胥吏则依然没有确证。而且这段材料中坊改为里,但没有提及对应的坊的官员改为“里司”,《长安志》注中也仅仅记为“每里置里司一人”,因此很有可能没有管理坊的胥吏。

至少到了唐代才明确出现了坊正,除了《通典》之外,成书于开元时期的《唐六典》中记“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两京及州县之廓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里及村、坊皆有正,以司督察(里正兼课植农桑,催驱赋役)”[50]。此外,《长安志》注中记“隋炀帝改坊为里,每里置里司一人,官从九品下,至义宁初废”[51],义宁初已经接近于唐初,“至义宁初废”指的可能是“里司”,因此可以推测在唐初废除了里司之后设置了“坊正”和“里正”。不过问题在于,里正与坊正在地域上基本重合,职责上如《唐六典》所言都具有“以司督察”的职责,而里正“还兼课植农桑,催驱赋役”,按理设置里正即可,为什么还要设置坊正?这一点还有待于今后的研究。也许是由于“里正”是在城、乡都设置的,而在乡村中还有“村正”,因此在城中设置了与“村正”对应的“坊正”,当然这纯属猜想;也有可能如上文所述,唐代前期设坊的城市数量有限,这种职责上的重叠影响不大。

唐代,坊与里的职责划分非常明确,《通典·食货三·乡党》所载,“大唐令: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听随便量置。)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查奸非、并免其课役。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满十家者,隶入大村,不须别置村正”[52],从这条资料来看,里应当是具体的行政单位,职责广泛,而且不分城乡;而坊在城内,村则在乡间,两者都是地域单位,坊正的职责“掌坊门管钥,督查奸非”完全与其所管理的“空间”有关,与里正行政上的职责存在差异。上文所引《唐六典》的记载,也说明村正和坊正的职责相似,只有督察之责;而里正的职责则广泛的多。从现存各种材料来看,在具体的施行中,里正与坊正同时存在也是无疑的。

 

四、里、坊替代使用的问题

下面再分析坊、里两者替换使用的问题。虽然里与坊是两个不同的管理系统,但由于在空间上存在一致性,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尤其是在非正式的场合,两者是可以互换使用,这一点前人已经注意到了,文献中也存在大量的例证。不过,也存在一些不能相互替换或者至少通常不相互替换的情况,如虽然在表示地域空间的时候,两者大致是可以通用的,但在某些正式的表示空间的场合中里应该是不能代替坊的,如大谷二八三六“周长安三年三月敦煌县录事董文彻牒”中敦煌县判官“泽”的批语为

17.准牒下乡及牓示村

18.坊,使家家知委,每季

19.点检,有不如法者,随犯科

20.决。谘,泽白。[53]

在文中坊与村相对,不能用里替代,而且在正式公文中“牓示”的地点应当用正式的地理位置表示,因此必须使用村、坊,而不能使用里。类似的还有《新唐书》卷51“食货志”:“国有所须,先奏而敛。凡税敛之数,书于县门、村坊,与众知之”。

此外,从墓志中来看,隋唐及其之前,在表示籍贯时基本只能用里;而在表示去世地点和葬地时,除了个别时期,在墓志铭中大多数使用“里”,用“坊”的情况是少数,但两者可以替换使用。

 

五、唐代地方城市中的里坊

现在发现的与唐代地方城市中里坊有关的材料较少。尤其是唐代的里,即可以在城内,也可以在城外,因此对于文献中记载的里,我们通常很难判断是城内之里,还是城外之里,坊的实际情况也较为复杂,下面从两个具体个案入手进行一些初步的分析:

1、襄州

鲁西奇曾经分析过唐代襄州城里、坊的分布情况,下面是其绘制的里坊位置复原图[54]

1:唐代襄阳城内外里坊示意图[55]

从襄阳的情况来看,城中设里是比较明确的,而且在墓志中也大多使用里,尤其城内基本都使用里。比较特殊的就是,按照鲁西奇的复原,襄阳的“坊”存在于罗城之外,这样的结构,似乎违背了“在邑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这样的规定以及学术界通常的认识,对此可能有两种解释:

一是,“在邑者为坊”中的“邑”并不单纯指的是有墙环绕的城市,而带有现在“城区”的概念,即包括城墙外的空间。而且唐代前中期存在很多没有修筑罗城以及城垣颓圮的地方城市,那么在当时城墙似乎也不能完全构成一种“邑”和“田野”之间的界线,因此当时可能确实存在一种划分“邑”和“田野”的方式,只是当时如何划分“邑”和“田野”则是有待研究的问题。而且,鲁西奇考订襄阳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就存在大城,但在文献中没有记载在此后尤其是唐代前中期曾经修建过罗城,因此在唐末修筑罗城之前,即使存在罗城,也应当处于颓敝的状态,很可能并不构成一道界线。

二是,“邑”并不仅仅包括地方行政城市,可能也包括一些民间或者行政治所城市之外修建的有墙聚落,在这种聚落中是可以划分坊的。

   

2、扬州

    相对于襄阳,扬州出土的墓志数量更多,而且由于很多墓志存在明确的出土地点,因此对于扬州里坊位置的复原也较襄阳更为确定。陈彝秋《唐代扬州城坊乡里考略》一文对扬州墓志的汇集较为全面,本文这一部分的研究主要基于这篇论文[56]。图2是根据墓志复原的“唐代扬州部分里坊分布图”。

   


2唐代扬州部分里坊分布示意图[57]


     从墓志来看,扬州的乡、里、坊、村的关系非常复杂,不仅有乡辖坊但其中有墓地的情况,还有江滨乡中里、坊和村并存的记载。下面对扬州的这种现象进行一些推测阐释。

江阳县的道化坊,在现在所有关于道化坊的墓志中,都没有提到其所属的乡,而且也没有出现扬州其它出土墓志中经常出现的坊所对应的“里”(即道化里)。由“坊”来看,道化坊应当是属于“邑”的,不过这里却聚集了大量唐代的墓葬类似的还有同样属于江阳县的临湾坊,墓志中也没有出现对应的里。在扬州其它墓志所记的葬地中,也存在不记乡的情况,不过道化坊(7块)和临湾坊(3块)这样存在大量墓志,但没有记录乡的情况却不多见。也许道化坊和临湾坊是某种特殊的坊?抑或这里的“坊”依然使用的是“坊”最初的涵义,即有墙的院落,用以表示墓葬区?

江都县的来凤里(坊),在墓志中既记载为葬地,也记载为去世地,同样没有记载所属的乡,不过在名称上来凤坊有对应的“来凤里”。

记录去世地点为崇儒坊的有4块墓志,但没有出现对应的崇儒里。

江阳县仁善乡的两块墓志中分别记载葬地为“城之东仁善乡千秋里”和“江阳县仁善乡弦歌坊千秋里”,由此可以推测千秋里与弦歌坊在空间上对应的,这可能是里名与坊名不一致的例证,当然墓志中也有“弦歌里”,也许是坊里通用的结果。

江滨乡中有里坊和村,乾宁已经是唐代末年,可能这时江滨乡已经不属于“邑”,因此可能不再辖坊,而辖村了。而且从地理位置来看,其距离罗城很远,因此可能在唐末战乱中,由于扬州的衰落,“邑”的范围缩小,江滨乡已经不再属于“邑”,其中的坊被废除,改设村;当然也不能排除,江滨乡一部分属于野,一部分属于邑的可能。

此外,正如鲁西奇所述,现在墓志中所见记载唐代扬州里坊时间中最早的为天宝年间[58],由于现在出土的墓志数量已经较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排除偶然因素的干扰,而且在其他文献中也基本没有具体记载扬州城的里坊名称,因此可以大致推测唐代扬州的里坊最早设置于天宝时期(或者之前不久)。而且,从以墓志出土位置复原的乡里(坊)的位置来看,其中驯翟坊(里)、来凤坊(里)、章台乡鸣琴里、仁善乡弦歌坊(千秋里)都紧邻唐代的扬州罗城,风亭里、道化坊位于扬州罗城之外不远处,临湾坊、江滨乡(风亭里、风亭坊、颜村)则距离罗城较远。此外,彭城乡位于罗城之内,而且还是葬地,那么扬州罗城内的布局情况可能与我们之前的推测并不相同。

那么根据上述情况,我们可以认为唐代扬州的乡坊(里)具有以下特点:1、坊的设置并不局限于罗城,至少还包括罗城附近甚至较远的地区;2、扬州的坊出现于唐代中后期,虽然扬州罗城的修建始于唐代中后期,但一般认为之前已经有居民居住,因此由此说明似乎唐代前期地方城市中坊的设置可能并不普遍;3、直至唐代末期,坊里依然是并存的。

 

六、总结

总体来看,魏晋时期“坊”有着方正的有墙院落的涵义,因此在规划整齐的北魏平城、洛阳被用来指称这两座规模宏大的新建城市中方正的带有墙体的区块。自北齐邺城开始,坊出现了名称,但基本是俗名。隋代坊名的使用可能更加普遍而且变得正式,但由于在空间上与里重合,因此在隋炀帝大业三年复古改置的过程中,坊名与里名合二为一。到了唐代,长安、洛阳城中的坊名再次出现。在这一过程中,“坊”与原来城市中的管理单位“里”结合起来,由于很可能是一坊设有一里,因此里也具有了地域的概念,除了一些正式场合之外,在某种程度上两者可以通用。现在无法确凿证明唐代之前就出现了管理坊的胥吏,“坊正”的出现则可能要晚至唐代,主要负责治安,而“里正”则依然负责基层的管理事务。唐代地方城市中的坊在地域分布上并不像之前认为的那样之只集中于城墙之内,也存在城墙之外的坊。而且,根据现有材料,坊在地方城市中普及的时间可能是在唐代中期之后,也许只是按照需要进行设置[59]。可以认为,即使存在“坊市制”,那么更准确的称呼应当是“里市制”,因为无论是在行政管理还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里的作用和影响要远远大于坊。

当然,“坊”还存在诸多疑问需要解决,比较重要的大致有:

1、坊正产生的准确时间,以及在已经存在里正的情况下,设立坊正的意义何在?

2、坊在唐代地方城市中是否普及以及普及的时间和过程。

 

 



[] 关于先秦、秦汉里制的研究,可以参见杨宽:《中国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周长山:《汉代城市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宫崎市定:《汉代里制唐代坊制》,《宫崎市定全集》第七集,岩波书店,1992年,第87页;池田雄一:《汉代の里と自然村》,《中国古代の聚落と地方行政》第四章,汲古书院,2002年,第122页;杜正胜:《古代聚落的传统与变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讨会论文集》,汉学研究资料及服务中心,1983年,第205页。

[] 黎翔凤撰,梁运华整理:《管子校注》卷五《八观第十三》,中华书局,2004年,第256页。

[] 包伟民:《宋代城市管理制度》,《文史》2007年第2期,中华书局,第187页。

[] 《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法律答问》简18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37页。

[] 《汉书》卷七十六《张敞传》。

[] 对此可以参见成一农:《“中世纪城市革命”的再思考》,《古代城市形态研究方法新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66页。其中讨论了唐代地方城市中坊的问题,某些结论对于里也应是适用的,即规整形态的里大概只存在于规划城市中,在那些自然发展的城市中,里的形态很可能是不规整的。

[] 周长山:《汉代城市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57页。

[] 周长山:《汉代城市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45页。

[] 杨宽:《中国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209页。

[] 妹尾达彦:《唐代的长安和洛阳》(中译节本),199881北京大学历史系演讲稿,转引自李孝聪:《历史城市地理》,山东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150页。

[11] 刘淑芬:《中古都城坊制的崩解》,《六朝的城市与社会》,台湾学生书局,1992年,第433页。

[12] 为了行文的方便,后文中将“坊成为城市中的一种空间或管理单元”简称为是坊的产生。虽然之前坊已经存在,但主要是指的是院落或者官署名,而北魏之后逐渐成为城市中的一种管理单元或规划单元,这种与之前的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因此简称为产生也未尝不可。

[13] 齐东方:《魏晋隋唐城市里坊制度——考古学的印证》,《唐研究》第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3页。

[14] 《北齐书》卷二十八《元孝友传》。

[15] 范祥雍校注:《洛阳伽蓝记校注》卷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58年,第349页。

[16] 程义:《隋唐长安辖县乡里考新补》,《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6年第4辑,第93页。

[17] 赵超:《唐代洛阳城坊补考》,《考古》1987年第9期,835

[18] 鲁西奇:《城墙内外:古代汉水流域城市的形态与空间》,中华书局,2011年,第267页。

[19] 何建章注释:《战国策注释》卷三《秦策一》,中华书局,1990年,第89页。

[20] 孙希旦撰、沈啸寰点校:《礼记集解》卷五十《坊记》,中华书局,1989年,第1280页。

[21] 引自《汉语大字典》,四川辞书出版社、湖北辞书出版社,1986年,第427页。

[22] (清)郑珍:《说文新附考》卷六,《丛书集成新编》第三十七册,新文丰出版社1985年版,第267页。

[23] (唐)苏鹗:《苏氏演义》,商务印书馆,1956年,第6页。

[24] 《文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535页。

[25] 《魏书》卷二《太祖本纪》。如李孝聪:《历史城市地理》“‘经涂洞达’的含义应该是南北向与东西向街道成正交的形态,为解构北魏平城街道的形制提供了可资参考”,山东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119页;要子瑾:《魏都平城遗址试探》,《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2年第3期,第234页的复原图。

[26] 《南齐书》卷五十七《魏虏传》。

[27] 之前的曹魏邺城,现在并无存在整齐的里坊的考古资料;秦汉及其之前的城市,尤其是规模宏大的都城中也没有这方面确凿的考古资料依据。今人复原的某些早期都城中由整齐的街道划分出规整的“里”的城市布局方式,基本上属于猜测。

[28] 宿白:《北魏洛阳城和北邙陵墓——鲜卑遗迹辑录之三》,《文物》1978年第7期,第44页。当然,宿白是针对洛阳提出上述观点的,不过对于平城也是如此。

[29] 《魏书》卷八《世宗本纪》。

[30] 《魏书》卷十八《广阳王嘉传》。

[31] 范祥雍校注:《洛阳伽蓝记校注》卷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58年,第349页。

[32] 本文魏晋南北朝的墓志资料主要基于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和罗新、叶炜著《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中华书局,2005年)。

[33] 张金龙:《北魏洛阳里坊制度探微》中利用墓志、《洛阳伽蓝记》等材料复原的北魏洛阳里坊名,实际上都是里名,而没有坊名,《历史研究》1999年第6期,第54页。

[34] 《北齐书》卷二十八《元孝友传》。

[35] 仲荦:《北周地理志》卷十《河北下》,中华书局,1980年,第921页。

[36] 《北齐书》卷一《神武帝本纪》。

[37] 周一良:《领民酋长与六州都督》,《魏晋南北朝史论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

[38] 《元和郡县图志》卷三十四《岭南道一》:“南海县,上。郭下。本汉番禺县之地也,属南海郡,隋开皇十年分其地置南海县,属广州”,中华书局,1983年,第887页。

[39] 《隋书》卷二十八《百官志下》。

[40] 宋敏求:《长安志》卷七《唐京城》,《宋元方志丛刊》第一册,中华书局,1990年,第109页。

[41] 《隋书》卷三《炀帝本纪上》。

[42] 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

[43] 周绍良、赵超主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下文的统计数字主要也基于这两部墓志汇编。

[44] 唐代前中期,籍贯依然使用里。

[45] 《旧唐书》卷四十四《职官三》。

[46] 成一农:《“中世纪城市革命”的再思考》,《古代城市形态研究方法新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66页。

[47] 指的是记载了去世地点的墓志总数。由于存在同一墓志中同时使用里坊的情况,因此使用坊的墓志数量与使用里的墓志数量相加要超过墓志总数。

[48] 范祥雍校注:《洛阳伽蓝记校注》卷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58年,第349页。

[49] 《魏书》卷六十八《甄琛传》。

[50] []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中华书局,1992年,第73页。

[51] 宋敏求:《长安志》卷七《唐京城》。

[52] 《通典》卷三《食货三·乡党》,中华书局,1988年,第63页。

[53] 转引自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一分册,北京大学,1995年,第118页。

[54] 参见鲁西奇:《城墙内外:古代汉水流域城市的形态与空间》,中华书局,2011,第178页。

[55] 引自鲁西奇:《城墙内外:古代汉水流域城市的形态与空间》,中华书局,2011,第188页。

[56] 陈彝秋:《唐代扬州城坊乡里考略》,《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第74页。

[57] 主要根据墓志记载的埋葬地点与墓志出土位置进行的复原。其中里坊的位置并不完全准确,只是大致的示意图。

[58] 鲁西奇:《城墙内外:古代汉水流域城市的形态与空间》,中华书局,2011年,第270页提出“在这些坊、里中,最早的分别是见于天宝十载(751)《大唐故阳夫人墓志铭》的‘来凤里’和见于天宝十四载《大唐故定州都尉知队使崔府君墓志铭并序》的‘德政里’。因此,至少从现有文献资料看,扬州罗城内分设里、坊不会早于开元、天宝间太多”。

[59] 鲁西奇在《城墙内外:古代汉水流域城市的形态与空间》一文中根据资料认为“我们认为一些州府治所城市中的里坊,大抵是在唐中后期乃至五代十国时期增修或拓展罗城的过程中才逐步形成的。后世地方志中所见各城市的里坊之名,就其源起而论,大抵皆可以追溯至唐中后期,而少有可溯至唐前期者,或者就是一个证明”,中华书局,2011年,第272页。